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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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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第1篇

作作风》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全场干部、职工外出 行为,经林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二道林场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 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职计时人员的考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 林业局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需持请假条并注明外出事由、 时间、地点,经场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时销假。否则旷 工处理。

三、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必须向场长请假。事假者扣发 假期日工资和日绩效工资,请假条在月结前交到林场财务备案,作为 工资核算依据;无故旷工者按《二道林场出勤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四、职工因公外出的,需在请假条注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 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支付假期的工资和绩效工资,核销往返车费和 宿费。

五、职工因病外出在本系统内按医保规定治疗的,凭住院手续、 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未按医保规定出系统外治疗 的,凭住院手续、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在林场卫 生所看病需请假的由卫生所负责人出具证明,林场按病假支付工资。 凡以看病为由,外出从事其他活动的,林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 停发外出期间全部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

六、林场干部和职工在履行程序后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保持通讯 畅通,随时向场长和书记及主管人员报告所在方位,以便于工作联络 和沟通;凡在离岗期间因个人原因通讯中断、耽误工作的,林场按旷 工规定处理。

七、凡擅离职守,给林场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由个人负责, 林场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林场有关规定处 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道林场

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第2篇

作作风》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全场干部、职工外出 行为,经林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二道林场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 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职计时人员的考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 林业局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需持请假条并注明外出事由、 时间、地点,经场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时销假。否则旷 工处理。

三、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必须向场长请假。事假者扣发 假期日工资和日绩效工资,请假条在月结前交到林场财务备案,作为 工资核算依据;无故旷工者按《二道林场出勤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四、职工因公外出的,需在请假条注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 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支付假期的工资和绩效工资,核销往返车费和 宿费。

五、职工因病外出在本系统内按医保规定治疗的,凭住院手续、 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未按医保规定出系统外治疗 的,凭住院手续、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在林场卫 生所看病需请假的由卫生所负责人出具证明,林场按病假支付工资。 凡以看病为由,外出从事其他活动的,林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 停发外出期间全部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

六、林场干部和职工在履行程序后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保持通讯 畅通,随时向场长和书记及主管人员报告所在方位,以便于工作联络 和沟通;凡在离岗期间因个人原因通讯中断、耽误工作的,林场按旷 工规定处理。

七、凡擅离职守,给林场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由个人负责, 林场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林场有关规定处 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道林场

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第3篇

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管办,县属各学校、单位:

《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已经县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朐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教职工管理请假制度通知临朐县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和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含教育局机关及直属事业站室全体工作人员)。除参加会议及上级安排的调训外,全县教职工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考察学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和请假期限

1、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续假。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上病历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原则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方可请长病假,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2天,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8天。

4、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教职工持有关凭证,向所在单位请假,请假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丧假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以上请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一般疾病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学校主要领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方可有效。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病假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告知学校就医地点,待学校派人探望确认后方可有效,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内,由各教管办主任及县直学

校校长负责审批;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镇街学校还须教管办主任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申请表、病历证明、医生建议等)到县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报分管领导审批。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3、镇(街)教管办主任、县直学校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应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教育局审批。镇街管理的校长(园长)由镇(街)教管办作出规定。

4、根据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字[2007]93)号文件规定,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先到计生服务站检查并持有效证明,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明确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方可请假;请假期间,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孕透查;请假外出确实无法回来参加孕透查的,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且每季度寄送一次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透查证明,外出治病的须同时寄送一次就诊医院的医治证明;请假结束后,要先到所在计生服务站查体,无问题的方可销假。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待遇:

依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19号文件,现制定本规定:

1、各单位对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6天,从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从第24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 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虽提交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2、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或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3、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拟请假事由请假的,经发现查实,视为旷工。

4、参加会议、脱产进修、考察学习、业务培训等,学习或培训期满,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7、各学校(教管办)应建立教职工请假事项定期通报制度,请假时间及事由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隐瞒不报,或者校长违规批准教职员工请假的,对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评先、评优资格。诫勉期满仍未自纠的,视情节对学校校长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请假、套取财政工资的,按每人每次2万元扣减该学校财政经费,并取消该学校本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由各学校和县教育局政工科协调县财政局扣除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

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第4篇

一、出勤住镇制度

严格执行乡镇干部住镇“

五、

四、三”规定, 即:五天工作日,四天晚上住镇,三天下村,进一步推动机关工作进入规范化轨道。

二、考勤签到制度

考勤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地点在党政办,考勤负责人是党政办人员,考勤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监督,掌握考勤情况。具体要求是:工作日期间(含假日不放假),50周岁以下干部在晚上7点之前到党政办签到,遇有考勤必须在15分钟内到镇府;50周岁以下干部在晚上8点到9点之间到党政办签到;假日或公休日值班的同志,执行“一天三签到”制度,上午8点半到9点签到,下午2点半到3点签到,晚上签到和工作日期间规定相同。签到时,须本人到场,不得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则视被代签者旷工一天,同时对代签者给予批评教育。

三、检查通报制度

机关考勤工作由镇党群副书记负责抓,并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不定期检查考勤工作,每月5号前公布通报上月考勤情况,并将考勤结果列入年度考核。

四、违纪认定和处理

(一)迟到、早退的界定和处理。无特殊情况签到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记为迟到一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由党政办人员负责统计汇总,月终由财政所统一从下乡补助中扣除。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20次的,由党群部门作出预警通报,累计达到30次及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资格。

(二)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请假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查实,以旷工论处。凡集中开会、学习或集体行动,要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且未请假者,记为旷工一天;累计迟到、早退3次记为旷工一天。

2、旷工1天罚款50元;连续旷工2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7天以内罚款350元,且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全年累计旷工8天以上30天以内,罚一个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资格。

3、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所在站所室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者即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在外出前先请假。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内不准请假办私事。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能评为优秀;请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评为基本称职;请事假半年以上,应评为不称职;请假一年的不进行考核。

(三)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四)产假。女同志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婚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请到135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3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最多7天。

六、请销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要写明请假原因,起止时间。请假条可到党政办领取。

(一)因公外出。因公外出须报告办公室备案。因公外出时间在1天内须分管领导同意,外出1天以上3天以内的需党群副书记同意,外出3天以上的须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二)请销假程序。请假1天至3天的需持分管领导签字的请假条,由党群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必须持党群副书记签字的请假条,由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5天的,由党委研究批准。请假人要持请假条经有关领导审批并交党政办存查后方可离开,返回后找党政办人员和批准领导销假,并在请假条上注明报到时间。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第5篇

姓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请假事由具体原因:。年月日审批主席团签字部长签字说明1. 团委学生会开会、值班、参加大型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需使用此表写明请假理由,部员请假由副部以上学生干部批准;副部以上学生干部请假由主席团批准。

2. 请假原则上每月请假不得超过2次,否则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3. 请假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给以该生警告处分,并扣除相应分数。

4. 所有请假都需提前3到5个小时将请假条交纪检部,如遇事临时请假一律不算。确为紧急情况,交由主席团商定,并在24小时内补齐假条,逾期不补者视为缺旷。所有请假条要交纪检部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

5.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事后补假的,均做请假无效。

村干部请销假制度范文第6篇

我是年级班学生,由于

请假学生签名:家长签名:教师签名:

年月日

请假条

我是年级班学生,由于

请假学生签名:家长签名:教师签名:

年月日

请假条

我是年级班学生,由于

请假学生签名:家长签名:教师签名:

年月日

请假条

我是年级班学生,由于

请假学生签名:家长签名: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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