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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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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精选6篇)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具有与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适应的资金;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

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第八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第九条实行定期监督评审制度。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评审。

(一)优选粮食质量管理、粮食检验和计量认证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员聘书》,纳入监督评审专家库。

(二)定期从监督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监督评审组,对国家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每个国家监测机构在3年内,至少接受1次监督评审。

(三)监督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义务等情况,评定结果的认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国家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实行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国家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记录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检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局为授权挂牌的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监测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家粮食局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粮食局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专家评审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授权。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对申请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考核。第十三条国家粮食局为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专用章)。国家检验专用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监测机构应专门登记国家检验专用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国家检验专用章仅限用于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检验、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出具企业委托检验报告和证明等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

(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

(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3篇

《农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 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 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5]1号文件) 第 (十二) 条指出:“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 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国家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 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 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 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职能。对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 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文件第 (十一) 条指出: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 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的通知》国发[2012]4号文件:“五、重大工程: (八)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程。改扩建检验检测实验室, 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 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 全方位建设市 (地) 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 (场) 级综合质检站”。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计发[2011]9号文件) 指出:“五、大力发展农业农村公共服务。 (一) 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部、省、地 (市) 、县 (场) 四级农产品 (含农业投入品) 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大体系建设投入, 保障工作经费, 改善工作条件, 创新运行机制, 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年) 》的通知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加快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提升我国农业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4篇

作为软件检测行业的唯一一家国家级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软件质量中心一直在努力前行,为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为奥运信息化保驾护航

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我国展示综合国力、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重大历史事件,其稳定的信息系统成为体现我国科技水平的重要内容。

奥运会的信息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保证其平稳运行的唯一途径就是测试、测试、再测试。为确保奥运会信息系统的万无一失,北京奥组委在奥运历史上首次引入了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软件质量中心承担了这一重任。

2004年5月,软件质量中心开始为北京奥运会提供软件测试服务,2007年2月,中心又竞标成为北京奥组委软件系统测试定点服务唯一提供商。

截至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结束,软件质量中心共完成了包括信息发布系统、运动员管理系统、多语言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等67项奥运信息系统的质量检测工作,占整个奥运会信息系统检测项目的80%。

软件质量中心主任曹岗介绍,奥运会信息系统测试工作中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

由于运动会管理系统属于一种遗产系统,在我国举办奥运会面临着信息系统本地化的问题,而奥组委对该系统的功能、安全、可靠以及效率又都提出了极高要求。最初,法国源讯公司只同意对该系统进行用户接收测试。国家软件质检中心按照验收测试的要求对该系统做了全面检测,发现了涉及功能性、易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等方面的缺陷。法国源讯公司认可了国家软件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检测能力,他们给予中心工作的评价也由开始的不信任变成了“professional”(专业),同时邀请中心进入法国源讯公司内部的系统级测试,最终帮助该公司在运动会管理系统交付奥组委之前保证了质量。

在2004~2008年的4年时间里,针对奥运会信息系统,软件质量中心共完成近200轮次测试,投入人力5936人日,运行测试用例50732个,执行效率测试点319个,最终实现了被测信息系统的“零事故”,经受住了北京奥运会的实战检验。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赢得了国际奥委会的高度评价:“北京奥组委创造性地组织第三方测试机构对奥运会信息系统进行测试,对保障奥运会赛事正常、可靠运行是极其重要和十分必要的,并且对未来奥运会提供了宝贵遗产。”

国际奥委会评价说:“信息系统是整个赛事成功的幕后英雄,北京奥组委引入第三方软件测试是对国际奥组委的重要贡献。”

2008年9月,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向软件质量中心颁发了奖牌,对中心服务奥运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008年12月,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共同召开“奥运政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奥运保障工作总结会”,软件质量中心又获得了“优质服务企业”的殊荣。

获得第四届王选奖特等奖的新华社2008奥运移动报道系统是软件质量中心保障奥运信息系统的另一项成果。

对于媒体报道来说,时效性永远是第一位的。为提升奥运报道速度,新华社引入了2008奥运移动报道系统,并委托软件质量中心进行测试。经过2007~2008年一年时间的测试运行,这套系统完美地完成了任务。

据统计,北京奥运会期间,新华社播发奥运中文信息7600多条、英文信息6900多条,法、西、俄、阿、葡5条语言专线日均播发奥运文字信息超过11000条,是平时发稿量的4倍。播发中文图片42000张、英文图片近27000张,法、西、俄、阿4种语言图片信息日均超过2000条,是平时发稿量的8倍。系统没有出现任何技术性差错,使新华社在与全世界媒体的新闻竞争中独占鳌头。系统同时为今后新华社国内外重大及突发事件现场报道建设了一个高效安全的多媒体移动报道技术平台。

经过北京奥运会信息系统测试项目的历练和考验,软件质量中心在专业技术能力、项目组织管理、过程跟进服务等方面获得了大幅提升。奥运实践同时证明:软件质量中心能够胜任高难度、超大型的信息系统的质量检测,可以有效地保障信息系统的质量。

高端展示和技术服务:

渲染平台的前进方向

2007年初,北京市委刘淇书记在视察位于大兴区的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时指示:“要建设北京的多媒体渲染平台。”根据这一指示,在北京市科委的支持下,软件质量中心成立了渲染平台工作组,先后走访了30多家创意产业相关的公司和机构,提出了充分覆盖北京产业聚集区需求的“一核心”“四节点”的体系架构,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了市区两级政府重大科技需求专项——“北京多媒体渲染平台建设”。进而在课题成果的基础上,软件质量中心建立了以团队与制度为基础的渲染平台服务体系。

2008年4月,渲染平台选择了6家设计企业进行免费试运行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年6月,北京快乐石头影视特效有限公司在承接大型历史剧《三国》的后期渲染工作时遇到了挑战。在北京条件平台的介绍下,快乐石头公司找到了专门提供渲染服务的北京渲染平台。

在测试渲染过程中,北京渲染平台展现出了比其他地区的渲染平台更先进的设备优势和技术优势。整个测试过程几乎不存在错帧、丢帧和软件出错问题。经过整体评估,北京渲染平台与《三国》项目有关的制作、渲染工作方展开合作,同时开展人员外协招聘服务,一部分设备入住剧组,采取边测试效果边渲染。

为保证服务质量,北京渲染平台采取专人全程参与项目进度,使平台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了解出现的技术问题。这样不仅可以与制作人员及时沟通,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最终,渲染平台的良好服务和技术支持得到了《三国》导演组的肯定,快乐石头影视特效有限公司决定以后公司所有的渲染任务都将在渲染平台完成,借以对公司形成技术保障。

据了解,这只是渲染平台多项成就中的一例。创立初期,渲染平台即与大兴多媒体产业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和石景山文化产业基地展开合作,成立分节点,覆盖了包括京西、京南的创意圈以及北京设计领域。随着平台的运营,更加深了其与各个基地的联系,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支持的同时,也与中关村创意产业园、华龙影视基地和北京电影学院展开合作,相互提供技术和交流经验。

自成立以来,渲染平台为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了渲染技术服务支持,其中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60周年国庆庆典之作《复兴之路》、大型高清历史剧《三国》,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部分项目。这些服务不仅提高了成品质量,同时也在用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曹岗介绍,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渲染平台未来还需要理清思路,并将力图从两个方面展开突破。

一是高端设计展示。北京未来要打造设计之都,需要一个良好的设计展示平台。北京渲染平台将着眼于搭建公共技术平台,通过平台的计算能力,将企业设计美轮美奂地展示在大客户面前。目前,渲染平台已经开展了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等大型机构的合作。

二是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北京有包括影视城、798在内的许多相关产业聚集区,园区中多以中小企业为主,技术实力普遍不强。渲染平台可以提升这些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为其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承接更难、更复杂的工作。在掌握大量企业资源后,平台更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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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舞台展现中心风采

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成为留在我们脑海中最难忘的记忆之一。渲染平台凭借灵敏的市场嗅觉,积极地把握了上海世博会的机遇。

在世博会筹备和展示期间,渲染平台为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北京东土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上海世博会视频制作企业提供了累计43万机时的渲染服务,石油馆4D电影“石油梦想”效果获得广泛好评,同时还圆满实现了航天馆、铁道馆、山东馆、吉林馆等展馆的预期效果。

此外,在上海世博会期间,软件质量中心还为“网上世博北京馆”提供了历时7个月的全面测试,保障了“网上世博北京馆”的稳定运行。

据介绍,“网上世博北京馆”是在世博会组织方的要求下建立的。北京市经信委委托软件质量中心对该套系统进行了全面的第三方测试。

由于该套系统采用了3D技术,其稳定性和兼容性上均有较高要求。而针对不同的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和语言版本,共有不下50种组合。为保证系统的顺利运行,在2010年4月到10月的6个月时间里,软件质量中心针对每个阶段的每个版本都进行了认真测试,来来回回测试的版本达到7个之多,最终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保障北京重大信息化工程一直是软件质量中心的责任之一,‘网上世博北京馆’的保障工作体现了软件测试中心的这一职能。”曹岗说。

要挑刺儿,更要拔刺儿

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正式开始实施二级以上医院药品同城同价,被视为是北京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而北京市卫生局的“同城同价同药,北京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管理系统”的顺利上线过程中,依然有着软件质量中心的工作身影。

2009年开始,北京市卫生局开始筹备建设北京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的特点是:在线用户数不是很大,但运行过程中会出现药品同一时间段同时竞价的可能,瞬时并发峰值较高。而瞬时并发峰值由此成为影响系统稳定的突出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软件质量中心在系统检测过程中,不仅提出了技术上的应急解决方案,更针对系统运行条件,提出了竞价药品分拨、分段、分时报价的管理方案,人为分散压力。

此举不仅解决了系统稳定的问题,更进一步地节省了系统构建费用,提高了系统的性价比。

曹岗对此解释:“发现问题只是第一步,定位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建议也是软件质量中心的职责所在。”

累累硕果成就国家中心品牌

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50余家软件检测机构,而得到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软件领域国家级中心,唯有软件质量中心一家。

“何谓‘国家级’?在我看来,就是客户、技术、人才都是一流,能代表国家行使职能,这也正是软件质量中心的努力目标。”曹岗说。

自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在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来,整个“十一五”期间,软件质量中心一直秉承加强品牌建设,打造行业优势,推进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创国际一流检测机构的理念,重视品牌建设,并取得了良好成绩。

2008年3月,软件质量中心以94.6的高分顺利通过国家A类中心的评审;2008年11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安排,北京市质监局组织的专家组对软件质量中心进行了年度考核,中心又以95.5分顺利通过。

2009年,温家宝总理的网上访谈任务被下派给新华社组织实施,整个准备时间不足两个星期。由于奥运会期间的成功合作,软件质量中心的工作得到了新华社的信任,这项工作的信息系统保障任务又落在了软件质量中心的头上。

面对这项重要政治任务,软件质量中心马上行动起来,仅用一个星期时间即完成了整个系统的应急保障工作,再一次圆满地完成了合作方的重托。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0年,软件质量中心在“十一五”期间共完成测试项目3000余个,服务客户众多,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同时为863、973、星火计划、国家重大专项中信息化领域提供了专业的测试服务。

软件质量中心全程参与了科技部“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建设工作,包括科技部“国家科技项目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整体质量保障工作。2006年开始,软件质量中心参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质量保障工作;2008年至今,中心一直协助科技部信息中心建立国家科技项目信息共享服务系统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系统、863课题任务书申报系统等21个系统进行质量保障。

在保障各项系统运行质量的基础上,软件质量中心还先后进行了30余人的“科技部内部软件测试工程师培训”工作,为提升科技部科技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供了支持。

人才流失:高水准的无奈

当前软件质量中心事业蒸蒸日上,但由于种种原因,骨干技术人才流失成为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在软件质量中心为北京奥组委提供奥运会信息系统检测期间,有一家国外企业的软件几轮测试均不能通过。于是他们采取了高薪聘请软件质量中心技术人员的办法,借以解决其软件系统的技术难题。到项目结束的时候,已经有3名原属软件质量中心的技术人员被挖走。

曹岗笑称:“据可靠消息,现在猎头公司已经掌握了软件质量中心所有人的办公位置和电话,每隔一段时间他们就会打一圈电话,希望能把人挖走。”

他分析,人才流失的表面原因是员工薪酬较低、技术能力提升较慢,也同时表明软件测试中心业务能力强、业界地位高,行业也高度重视软件测试人才。

曹岗指出,软件质量中心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科技创新工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抓紧制订激励员工积极性的制度,尤其是薪酬绩效制度,发挥好人的积极性;要依托市场,提升能力,进而更好地服务信息科技发展和软件产业。

成就与成长:铸造人才“吸金石”

“吸引人才的因素有很多,对软件测试行业来讲,良好的工作氛围、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前景是非常重要的。” 在承接奥运保障工作期间,软件质量中心团队一直非常稳定。曹岗认为,由此表明薪酬待遇并不是导致人员跳槽的最重要原因。提供足够的成就感与成长性才是留住人才的灵丹妙药。

他提出,软件质量中心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包括级别高、项目大,工作起来有使命感;整体技术实力强、工作氛围良好,有利于技术人员成长等。

为此,曹岗拟定了治愈人才流失的药方:加强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建设、提前布局国家重大项目攻关任务、内部立项鼓励技术创新。

他强调,2002年成立之初,北京市科委即对软件质量中心投入8000万元建设资金,加上后来陆续投入的经费,政府支持资金总额已达1.2亿元之多。对于一家软件测试机构来说,如此大的投入足以表明软件质量中心拥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软硬件技术实力。只要建设好软环境,其对人才的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将致力于为人才提供中上等的薪酬、上等的成就感与成长性,真正做到留住人才,并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到中心工作中来,更好地为首都建设和行业发展服务。”曹岗说。

“云里来、物里去”服务首都建设

曹岗指出,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技术优势,软件质量中心不仅在检测领域具备技术优势,在检测过程中也会一直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针对“云里来、物里去”,即云计算、物联网等首都重点发展的信息技术方向进行相关测试技术方法的研究,掌握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软件质量中心的技术优势,培养一流的专业技术团队,服务市科委信息领域科技工作。

他介绍,软件质量中心未来将重点做好制度优化,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制度和高效的项目管理制度,要建立知识管理制度,将项目知识共享及项目知识管理常态化。同时,将持续为员工创建和谐的工作环境,优化办公环境,积极营造合心、合力、和气的良好氛围,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自奥运之后直到今年,软件质量中心一直以面对政府需求为主。

“我们是北京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要着眼全市,为整个社会服务、做好布局,为各大中小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和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也是我们的工作职责。” 在这样的思路下,曹岗指出,接下来软件质量中心将着眼于调整工作方向。今后,中心将力争把一半的工作重心放在行业需求上,瞄准大工程、大行业布局技术储备。

今年2月18日,国家发布的国发〔2011〕4号文件《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未来对软件企业除增值税优惠外,更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文中还提及鼓励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曹岗认为,这表明软件测试行业已经被提升到了国家级行业的高度。

“该文件有一个突出的利好信息是优惠政策并没有设置截止时间,这表明国家开始立足长远,积极推动软件开发与软件测试企业的成长。软件测试将由此步入行业的春天。”他说。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5篇

第193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2 —

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

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第十九条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暂停期限按照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 6 —

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上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绩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 7 —

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三)随机抽查结果;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 8 —

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 10 —

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证人员能力不能持续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或者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和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

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大陆的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并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7月20日公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 12 —

11日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6篇

国质检认联〔2015〕523号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

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确定的“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是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所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以及维护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从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表明,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迅速,机构数量、从业

— 1 — 人数、检测水平、检测业务均有较快的增长,较好地适应了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但也存在数量过多,重复建设,体制机制相对落后,“小、散、弱”现象依然普遍,运行不规范、不诚信,服务质量欠缺等问题。未来五至十年,将是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检验检测行业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必将在服务质量提升、进出口贸易、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促我国进检验检测行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的需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创新为动力,以不断夯实检验检测质量基础为宗旨,以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为主线,尊重市场规律,锐意改革创新,推进机构整合,优化行业结构,推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公正、科学、规范、高效的高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为杠杆,推动业务相同相近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基本完成从数量、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市场布局和层次结构更趋合理优化,市场秩序更加公平有序,资源配置更加优质— 2 — 高效;基本完成从服务粗放型向服务品质型和服务创新型的转变,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更加诚信透明、经济优质、便捷周到的检验检测服务。

二、促进检验检测行业转型升级

(三)促进集约化发展,优化市场结构。

推动将“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创建纳入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避免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资源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等情况;加快推进各职能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集中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减少重复投资,提高检验检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鼓励专业、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海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检验检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的网络化检验检测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应予以资质认定的便利化和评审内容的简洁化。

(四)规模化和综合化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资本纽带、市场运作等手段,开展重组、并购、扩张,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延伸产业价值链,实现产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支持大型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发展,鼓励检验检测与认证一体化发展;放开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研制、培训、验货、情报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制度限制;支持和指导国内检验检测机构在境外拓展

— 3 — 检验检测业务,为检验检测机构“走出去”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海外并购、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便利;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虚拟检验检测平台和电商服务,提供一站式检验检测综合技术服务,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和效益。支持中小检验检测机构组建检验检测联盟,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才、技术信息共享和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壮大发展实力。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科研设施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社会开放共享的机会,建立仪器设备在线服务平台。

(五)注重专业化发展,提升业态发展水平。

在新材料、新能源、重大装备、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一批技术有特长、服务有特色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新一代移动通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储备、培育力度,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国品牌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支持传统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加强业务培训,完善专业化服务网点建设。扶持中小微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一般性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专业化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且便捷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填补生产和生活中末端的检验检测需求。

(六)形成权威品牌,充实行业发展内涵。

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的实施,树立诚信检验检测理念、营造诚信放心检验检测环境、加强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主题,按照“政府引导、机构创建、社会满意”的原则,积极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的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品牌成长环境。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检验检测服务质量高、社会诚信度高的检验检测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者行业品牌,并逐步向区域、全国乃至全球扩展。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品牌意识,提高品牌创建内生动力;带动优秀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品牌保护,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形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承诺、诚信声明以及工作人员亮牌服务,提高工作透明度,打造检验检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行业品牌建设,积极围绕营造诚信放心检验检测环境、加强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等主题,积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服务品牌,树立优良行风和文明形象。

(七)树立“安全检验检测”理念,筑牢行业发展基石。

引导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安全检验检测”理念,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效落实检验检测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管理要求等加强安全工作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涉及有毒、有害、辐射、生物安全或者其他高风险领域的检验检测安全管理,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价,对安全隐患较大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环境、设施要限

— 5 — 期整改或更新。各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求纳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之中。

(八)树立绿色检验检测理念,建立环境友好的检验检测产业。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绿色检验检测管理体系,制定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规章制度。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改进现有工作流程,升级改造实验室及检测环境条件,使用绿色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完善有关检验检测废气、废液、固废物等相关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制度,形成检验检测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少、资源重复利用率高的新型检验检测技术规范。要不断拓展绿色检验检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绿色检验检测常态化、长效化发展。

三、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

(九)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营造放心检验检测氛围。

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并接受行业管理及社会监督。发挥消费者评价对市场的导向作用,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及信息化监管平台,用市场信息透明和消费者口碑倒逼来推动检验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发挥专业机构对社会消费的指引作用,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和诚信状况调查,促进市场服务更加规范、优质。各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费者口碑和授权的第三方评价意见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诚信评比、分— 6 — 类监管的重要输入内容。加强对考核和评比结果的宣传和应用,积极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优先选择诚信检验检测机构。在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框架下,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服务业诚信制度和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将机构经营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会同社会征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情况,并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诚信建设舆论宣传和引导,积极树立、宣传各类行业服务的典型和标兵,总结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经营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行业整体进步,展示行业精神风貌。

(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设,促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提升。

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体系,依法做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把关,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具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严格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遵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良好实验室规范》等准则及规范,按照有关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服务质量。

(十一)广泛开展便民服务,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检验检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和各地实际,积极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公约、服务质量承诺和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抵制市场不良风气。要结合

— 7 — 3·

15、认证认可日、质量月、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公益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服务活动,让检验检测常识、消费者维权知识、免费检验检测及咨询等公益服务真正走进群众。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透明服务收费,提升便民服务能力。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预约、定制或者上门服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为委托方提供便利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争议调解和申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渠道畅通、处理及时、技术权威、裁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争议调解、申投诉处理的工作平台和机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成立第三方的公益性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受理检验检测争议、投诉和纠纷调解。公布投诉电话、网站,设立接待服务场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及处理时效,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鉴定能力和纠纷调解水平,善于化解各类投诉和纠纷。建立投诉举报处理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要依据线索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委托方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十三)破除检验检测行业壁垒和地域壁垒。

进一步清理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充分采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减少对设置检验检测机构的各种审批、授权或类似的许可事— 8 — 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放开检验检测机构在国内跨地域、跨区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引导各级行政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采取公开透明的形式购买社会检验检测服务,不以行业归属、地域、所有制情况以及行政级别等因素作为检验检测业务招标的限制条件;鼓励政府部门购买民营、外资以及其他非国有资产属性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有关计量校准机构、标准物质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无差别的计量、标准物质、能力验证等服务,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十四)加强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制度,增加实际检验检测操作技能考核。建立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提高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比例。积极与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共建检验检测相关专业门类和人才培养体系,开展联合办学,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举办社会化检验检测技术培训、举办各类检验检测技能大赛、开发检验检测技术学习交流网络平台,促进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推动建立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与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技术水平研发。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优先采购技术水平先进、质量稳定可靠、价格适宜的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扶持国内仪器设备品牌生存

— 9 — 和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会同有关仪器设备厂商联合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增强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的核心竞争力,避免形成对进口仪器设备的依赖性。加大先进仪器设备使用技能培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挖掘和应用现代仪器设备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升设备性能的准确度、稳定度、工作精度、工作寿命或者功能的多样性。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攻关、科研创新,研发一批高水平的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满足产业所需检验检测方法需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自主或联合开展专用仪器、标准物质、专用检测技术的开发研究给予支持与奖励。

(十六)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继续大力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搭建国家检验检测资源信息数据库;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围绕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覆盖全国的检验检测资源信息查询系统;围绕加强行业监管能力,建立区域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机构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七)依法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

资质认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管,确保辖区内从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强化实— 10 — 施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合同评审、检验检测报告责任追溯等制度,切实做到检验检测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依法查处无资质检验检测、超范围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欺诈行为,规范和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加强对资质认定管理人员、资质认定评审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队伍素质和能力。

要切实加强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监管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和市场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以及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质量安全要求提供坚实保障。

(十八)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积极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社会服务等功能和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诉求,回应政府部门、媒体、企业和消费者的关注热点。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增强行业凝聚力、弘扬行业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在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便民服务、开展纠纷调解、创建诚信检验检测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搭建有效的社会公益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完善检验检测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检验检测服

— 11 — 务标准制修订工作。

重点开展针对包括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涵盖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类别、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测评、服务需求评估等主要内容;逐步启动全过程的包含分析、测试、检验和检测标准制修订工作,涵盖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测评等主要内容。

质检总局

认 监 委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认监委,质量司、监督司、科技司。

质检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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