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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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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精选8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1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情况告知。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二)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 统一进场交易。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第七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条 明示详细评标办法。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 改进招标投标流程。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

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第十四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

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十七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2篇

文号:赣府厅发〔2011〕17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情况告知。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二)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 统一进场交易。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明示详细评标办法。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 改进招标投标流程。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四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3篇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结合各市级医院的实际情况,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 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编制下发了《本市卫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截止2008年底, 已对部分竣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 对项目的实施内容、功能、财务投资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客观的绩效分析。

一、主要做法

上海市市级医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原则, 根据办法的具体要求, 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概算、建设过程、竣工决算、环境保护、后续运行等过程的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产生的社会、环境、经济和生态效益、资金管理效率, 以及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制定考核指标

根据市级医院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运营的实际情况, 以及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本效益分析和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的评价目标, 我们把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进行分类, 把每项内容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 从项目实施内容的完成任务量、完成质量、完成进度和管理情况, 功能绩效中的项目适用性和达标情况, 以及项目财务投资管理、运行效益和社会效益等5个方面, 设定了各类指标的分值, 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同时, 在评价过程中, 根据各评价项目的不同性质, 相应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分值的比重。如外科病房楼项目着重评价其病床周转次数、日均手术台次等指标;公共卫生类医院项目着重评价其病人满意度等社会效益方面指标, 力求做到评价指标全面、合理、科学和可操作性。

(二) 明确评价单位

为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减少误差, 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我们委托曾担任过本市卫生系统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对医院项目情况较熟悉、有一定项目评估经验, 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按照办法的要求, 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办法规定, 各单位接受委托后即由成立4~5人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结合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 制定工作进度计划, 落实人员配置及分工, 自进驻现场1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三) 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是整个绩效评价工作的重点。在前期深入调研、熟悉项目情况和收集基础材料的基础上, 评价工作小组另行设计了病人和职工的问卷表, 在全院范围内发放, 同时进驻各医院现场, 收集整理数据和查阅相关资料, 与医院各方人员进行讨论、沟通,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 进一步补充调整评分标准, 建立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指标体系。通过对门急诊就诊人数、床位周转率、病人和职工的满意度、节能措施、环境空间质量等的数据统计分析, 使评价的结果依据充分、数据真实、科学合理, 并更加注重项目的公共效益评价, 为今后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导性意见。

(四) “以点带面”推进

为了使评价工作操作更规范、制定的指标更合理, 我们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采取以试点项目带动、由点及面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的初期, 我们先确定一家综合性医院的单体建筑项目作为试点单位, 对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并先行实施, 积累一定经验后, 再逐步发展到为整体改扩建和迁建项目进行评价, 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提供有益的引导, 从而规范操作程序, 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提供量化合理、定性符实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案, 避免评价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评价结果分析

截至目前, 已完成的绩效评价项目共5个, 其中A和B项目为综合性医院的外科病房大楼, C项目为专科医院的病房大楼, D项目为综合性医院的整体迁建项目, E项目为公共卫生类医院的整体改扩建项目。从评价结果看, 5个项目的实施均符合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布局要求, 项目建成后布局合理, 流程便捷, 明显改善了医疗环境, 有效提高了医疗水平和质量, 基本达到了预期建设目标。主要分析情况如下:

(一) 进度、质量

从评价结果看出, 项目进度中A项目因建造时间较早, 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未出台, 致使医院洁净设备等项目招投标时间较长, 使建设进度延长175天;E项目因设计时考虑不周, 导致建设过程中变更频繁, 建设周期延长240天。其他目的建设进度均按计划完成。施工质量方面, 各项目均获得了上海市建筑质量“白玉兰奖”, 其中D项目的门急诊综合楼获得了国家优质工程银奖, 反映各项目在施工过程管理较规范。

(二) 投资和面积

从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分析, A项目因预决算执行差异率较大、设计漏项和定额差异等原因, 导致项目超投资44%;D项目由于设计概算漏项缺项较多, 以及外配套费用增加、材料涨价等原因, 超投资6.4%;E项目超投资率小于2%, 属于规定范围内;B、C项目的总投资均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反映部分项目存在各种主客观原因的超投资现象, 需在今后的基本建设中进一步加强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各项目竣工后建筑面积均控制在2%的规定范围内, 其中B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原批准面积下降了0.02%。

(三) 部分项业务指标

从各医院医疗业务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 经过项目的建设, 各项业务数据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各医院年门急诊量, 除A项目无明显增长外, 其他项目平均增长14.4%;日均手术人次, 由于E项目为公共卫生类医院无手术病人, 其他4个项目平均增长30%。其中, A、B、C和E项目是与建设前的业务指标进行比较, D项目是建成后前两年的业务指标比较。反映各项目在医疗环境改善的同时, 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四) 其他

评价报告中还包括对项目建成后的功能布局、人性化设施、职工和病人的满意度、院内感染率、节能措施、三废处理、环境空间、放射防护等指标的统计, 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反映建成后公共效益较理想。同时, 我们还对建设期间廉政建设、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制度管理等各项管理内容进行评价, 均反映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良好, 显示各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规范。

三、思考和建议

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具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行业间差别大等特点, 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我们总结了评价工作的成功经验, 同时, 针对上海市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 经济效益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立一套客观、准确、公正的衡量财政资金投资行为、投资效果的量化指标体系, 需要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 应做到既通用可比、简单适用, 又易于操作, 是整个绩效评价工作的重点。根据我们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综合评分表实施的绩效评价, 发现缺乏对项目建成后医院的收支结余、资产负债率、营运费用等财务投资管理的绩效数据变化情况的定量指标分析, 以及对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类医院和公共卫生类等各类医院性质的定性指标分析, 两者之间没有有机结合的评价体系标准, 如对项目支出的统计、综合因素的分析等, 应当结合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把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 共同评价项目的支出效果, 以更合理、准确反映出政府财政支出的实际绩效。

(二) 着力加强社会和生态效益的评价

当前, 我们已把现代医院建筑从过去的仅注重医疗功能, 逐步转变为更加重视“以人为本”理念、建筑设施功效的体现以及医疗环境的节能降耗等方面。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应以社会效益绩效和生态绩效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 在全面兼顾项目绩效评价的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与可操作性等方面, 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价指标, 探索出一条具有较高实践意义的评价体系, 使市级医院通过基本项目的建设、医疗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 人流、物流更为合理, 并能有效地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 建设绿色节能环保型医院, 充分发挥医院的可持续性影响。

(三) 制定特性项目的评价方法

由于医院项目的特殊性, 部分项目涉及到土地征用、动拆迁和外配套等费用, 以及设计概算漏项缺项严重、建设过程中变更较多, 造成部分项目超投资或超进度现象, 使绩效评价过程中的项目经济效益绩效未能完全显现, 预定的目标未能达到最终的实施效果, 同时, 由于各医院的性质不同, 原设置的评价指标无法全部适用或涵盖, 故建议应根据评价单位的不同类型特点, 设置考评重点和管理要求等特定指标, 并相应调整评价指标内容。各项目具体特性指标和方案, 可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 组织相关专家, 在现绩效评价评分表的基础上另行补充和完善。

(四) 绩效考核工作时间前移

根据办法规定, 卫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是对项目建设竣工后, 在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同时, 实施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实施评价过程中, 我们发现对项目前期决策、中期建设到后期验收、审计, 没有一套全面、详细的管理办法加以考核, 故部分项目前期投资估算漏项、缺项严重, 在施工过程设计变更较多, 超投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建议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 由单纯的“事后”绩效评价, 转变为与“事前”、“事中”相结合的绩效评价, 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

在新一轮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我们将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 积极全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建设项目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进行评判,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性、持续性和全面性, 以促进市级医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及项目决策、管理和建设水平。

摘要:为了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们组织开展了政府投资的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本文主要介绍了政府投资的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的做法, 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比较, 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4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51-0190-0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建设资金、通借国外贷款等资金,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施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省财政资金,提高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不正当招标。从当前一些地方所查处的政府投资程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一些招标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招标权,实施不正当招标是其中一种主要形式。其不正当招标的行为可归纳为规避招标和假招标两种类型。①招标人规避招标。规避招标,即本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以种种借口或方式逃避招标,而自定施工队伍,以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正当投标竞争。②招标人假招标。它是指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事先已有内定的承包对象,不愿意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工程施工队伍,但迫于法律的规定和舆论压力,不得不走招投标形式。于是便弄虚作假,以招投标形式来掩盖自定施工队伍的内幕。这种行为使整个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架空了整个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对招标投标市场建设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目前,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主要方式有:以资金不足,垫资为由,指定施工队伍。例如:一些招标人以建设资金不足须由施工单位垫资为由,不搞招标。哪个建筑公司能垫得起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此项工程就发包给哪个公司承建;以工程需早竣工,要抢时间、赶工期为由,而“省略”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例如:一些水利、电力工程的招标人片面强调工程的特殊性,或直接安排施工队伍,或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通为邀请招标,以排除其他具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少报多建,隐瞒应招标工程。一些招标人在报批立项时,只报主体工程,隐瞒附属工程,或只报外形工程,隐瞒隐蔽工程,对己报的工程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而对隐瞒下来的工程则擅自指定施工队伍,不搞招投标,或者故意在设计阶段对工程设计不到位,在工程中实施过程中大量变更设计规避招标;化整为零,肢解工程,变相规避招标。一些招标人将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依法应当作为一项整体工程招投标的工程,以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为由,或以其它理由肢解为几个较小的工程,或以资金不足为由,将一项工程分成若干期等方法肢解工程,以此规避法定金额以上必须实施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堂而皇之”的不实施招标而擅定施工队伍;以“保密”工程为由,私聘承包人。一些招标人将某些非保密安全性的工程,冠以保密安全工程之名,规避应有的竞争性招投标:或者将一小部分具有保密安全性质的工程,混杂在一项庞大的建设工程之中,将整个工程全部界定为保密工程,达到全部工程规避公开招投标,私相承包人的目的;一些中央或省管建设的单位,以资金是上一级部门投入或其主管部门为上级部门为由,规避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而上一级部门又因面广线长,管不了,招标人“自主”操作随意性大,基本上形成招投标监督的真空地带。

2)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屡见不鲜。当前,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地疗政府干涉;②部门干扰;③领导干部非法干预;④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干预。

3)评标人不公正评标。根据招投标制度,所有的招投标都必须经过评标程序,评委主要是由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一些评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主动或被动的进行假评标。评标人不公正评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专家评委打“人情分”;二是招标人方代表(评委)误导打分;三是评标现场的其他人员对评标施加影响。

4)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包括:行贿;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现象严重;自律性差,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投标时超低价竞争,中标后通过不规范行为谋利。

5)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正当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挂靠关系。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些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强。我国招投标代理市场形成较晚,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从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等单位调整过来,专业技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对策分析

1)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细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操作性。《招投标法》的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和代理机构很大的弹性空间,有些概念模糊不清。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化,给予业主和代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越小,就越有利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序进行和管理。对于违法违纪的处罚,要明确处罚措施和处罚实施单位。

2)深化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建设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引入先进的经济运行规则,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根本改变选人、用人制度及权力分配制度,减少行政权力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3)加强监管和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现阶段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工程建设市场化面纱下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损害了政府公共支出的投资效益。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政府监管在某些领域可能起不到作用。社会监督就会成为有益的补充。比如施工企业、代理招标机构的挂靠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等问题,其手续和程序都符合规定,从表面看不出什么破绽。这时,动員社会监督,公示和举报方式就会起到关键作用,还有商业贿赂问题,群众举报方式是防止、警示及查处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举报人保护措施,防止举报人遭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和报复。

5)推进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目前招投标相关方不诚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此,政府要加强诚信,简化手续和环节,及时拨付工程款,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减少干预,废除地方保护主义条款;评标委员会公正评标;施工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也要廉洁自律,不行贿,减少串标、围标和陪标的现象。

6)加强对业主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有的业主不是专业人员,对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和理解不透,招标意识淡漠,遵守基本建设管理法规的意识较差,违反正常的建设程序,盲目上马,搞献礼工程,形象工程,领导的讲话大于法,忽视工程招投标管理,使招投标形式大于实质。应对业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5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加快项目评审和审批工作进度,需对政府投资项目报审资料予以进一步规范。现将报审资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核

(一)报审资料

*1.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

*2.项目立项请示或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及电子版

4.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报审资料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议书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规模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依据;各项数据前后一致并计算准确。

3.投资匡算各项费用构成齐全、依据充分,并提供Excel形式的投资匡算文件电子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一)报审资料

*1.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

*2.项目申请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电子版

*4.项目建议书批复

5.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议纪要、国土规划部门批文、环保部门批文等相关资料)

(二)报审资料相关要求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深入论证建设规模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工程建设方案及多方案比选(含相关的初步规划设计图纸);各项数据前后一致并计算准确;各专业图纸齐备。

3.投资估算各项费用构成齐全、依据充分(包括初步明确其采用的施工工艺、选材标准等),并提供Excel形式的投资估算文件电子版。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编制。若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与项目建议书批复相比有较大变化的,须附对比说明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要求对项目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方面的措施和方案进行专篇论述。

三、概算审核

(一)报审资料

*1.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

*2.项目申请报告

*3.工程概算书及电子版

*4.初步设计图纸及电子版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则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会议纪要、国土规划部门批文、环保部门批文、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申报资料相关要求

1.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各专业设计图纸齐备,并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

2.工程概算书由具备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3.工程概算须与报审设计图纸一致,且费用构成齐全、依据充分。费用构成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和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计价方法应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与清华斯维尔计价软件兼容的工程概算文件电子版。

4.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原则上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编制。若建设内容、规模与投资与可研报告批复相比有较大变化的,须附对比说明表。

四、其他要求

1、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核阶段,必须将项目中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单列,列明建设规模、标准和功能用途,以利于进行审核。具有办公性质的用房,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及计投资〔1999〕225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纯技术用房,必须提供设计依据、规范和相关文件。

2、以上资料*号注明的为必备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报资料均提供一式两份。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料报送工作,以便我局加快项目评审和审批进度。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6篇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各级地方政府采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对事业单位、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点,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其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XX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函)》或《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复函)》。

四、审批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节能评估,以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置要件,同时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重点审查是否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规定、工程造价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等。

五、工作要求。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在节能评估审查指导意见颁布前,可在项目可研审批文件中增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其内容为: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意见(节能措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三)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总投资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六)项目审批的信息,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7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监督,确保重点工程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规,严防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的对象

凡属以政府财政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属审计的对象和范围,都应按要求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各项政府专项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各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供资形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由政府 1

通过财政统一借贷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吸收社会各界资金进行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以自筹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六)县政府安排的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

审计监督的内容应贯穿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分别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其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前期审计。一是审查立项程序,把好投资决策监督关。按照国家投资、基建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审查项目决策立项的程序,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发生,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二是审查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完整性,防止可行性论证变为“可批性论证”的倾向;三是审计总投资批准情况、建设资金的来源及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防止建设资金挪作它用。

(二)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审计。一是审计工程标的制作是否规范;二是审计招投标文件是否完整,配套附属工程是否纳入招投标管理;三是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审查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履行合法程序,查处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从

源头上遏制建筑市场上的腐败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四是强化招投标后的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作为合同价款签订合同。

(三)施工管理及监控的审计。一是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工程监理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及其他检查的内容是否进行了监理并办理了有关签证手续,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二是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以及是否有效运行,结合项目施工管理和控制检查,促进项目建设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严格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五)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审计。主要审计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按工程项目、按建设进度拨付使用,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有无采取各种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偷漏税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审计监督的办法

(一)编制审计计划。县审计局是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每年应当将本级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审计计划。

(二)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提请审计制度。凡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财政、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监察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三)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一是对大型重点工程设置专职联络员,实施跟踪审计,主要对工程的前期费用、其他费用、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进出、隐蔽工程直到工程款支付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审计;二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实施现场勘查,即按照设计要求,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取证,取得审计第一手资料,防止事后造成一些隐蔽工程无法取证的问题。

(四)加强对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施工企业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包括采取虚增工程量、高报材料价格、重套高套定额子目、提高费率等手段提高工程造价的,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工程核减率超20%)报请县政府建议该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肥东建筑市场;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编报决算,并实行审计承诺制,对提供决算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组织参与审计工作。为了保证基建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机关可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具

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确定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审计工作。对审计的财政投资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费用,要列入财政预算。

四、审计监督的纪律要求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明确写进合同,同时将合同书副本送县审计局备案,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2、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15日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在对竣工决算实施审计时,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以及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等。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算审计的,由

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甚至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审计财政投资项目意见

主办:县审计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8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单位,问题,对策

政府投资是来源于国家财政的, 来源于所有纳税人的智慧创造与辛勤劳动。如何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直是公众以及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从效能、绩效、消费比等几方面来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内容

建设单位的会计是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类专业会计, 它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 运用一定的方法手段, 是对建设项目资金及运动进行监督与核算的一类管理活动。财政部于1995年10月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包含当年未安排建设投资, 但存在基本建设的结余资金、维护费拨款与在建工程的缓建、停建单位。”财政部又于2002年9月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其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建设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非建设单位, 包含当年安排了基本建设投资、虽未安排但却有在建、缓建、停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但没有办理决算项目的单位。”按照以上的规定,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主单位, 都应该按照上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 从而准确计量与核算工程成本与费用, 对形成固定资产实行正确计价。

二、政府投资项目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真实的项目核算, 势必会给建设单位的费用核算、成本计量、新进固定资产的全面真实计价等带来严重影响, 容易导致工程管理的无序化, 出现财政资源的浪费现象。

(一) 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核算不实或混合核算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能严格执行, 部分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单独建账, 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多数是在本单位的经费账簿当中统一进行核算, 资金拨付只是通过“暂付款”与“拨入经费”科目来反映, 不易分清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 倘若负责实施的项目较多, 就更加没有办法对各个项目成本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部分业主单位的会计人员, 只是简单地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职责, 而对资金计划、合同协议、项目预算等内容不尽了解, 在项目的概算分析与投资控制等方面存在盲点, 造成成本的核算不清。尤其是部分建设项目的资金渠道来源较多, 既有省级配套资金、中央专项基金与国债资金, 又有单位自筹、市里财政拨款等配套资金, 一些资金直接拨付到了施工单位, 而没有拨付给建设单位, 或者以其它方式 (例如投工投劳) 当作投资的, 有关部门又没给建设单位提供投资的资料或拨款手续, 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原始凭证, 不能进行账务上的处理。对待这部分的形成投资, 建设单位通常会因为对工程情况的不了解, 同时无入账依据, 就觉得这部分的投资不应该由本单位进行核算, 造成会计核算的建设成本不尽完整, 由此导致项目总投资的核实不清。

(二) 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计量支付制度的执行也不严格

在进行资金拨付时, 部分建设项目没有内部控制体制, 计量支付制度的执行也不严格。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通常是无偿拨付与使用的, 对自行扩建规模、提升建设标准、添加建设内容一系列的现象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与管理制度, 不少项目的预算超过概算、决算又超过预算, 工期一推再推。一些单位的管理费用未能实现“据实列支、总额控制”, 严重超支, 挤占建设成本;一些单位按照计提金额进行列支, 虚增建设的成本。对工程价款不能按照进度支付, 而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挤占、转移, 用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发放补贴与奖金、建办公楼、购置车辆等;甚至还有些单位存在着工程款的结算票据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

(三) 建设单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在项目建成以后, 对待终身责任制上, 建设单位通常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建设单位觉得只要拨付完成全部的工程款后, 就完成了业主责任, 造成一些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很多年, 却仍没有对固定资产实行相关的账务结转, 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划分不清, 不了解应该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甚至不清楚应该向谁移交。没有单独核算的那些单位, 更是认为用完资金就等于完成了任务, 根本没有对所形成固定资产实行登记与管理。部分项目虽然已经竣工验收, 但是因为账务核算的不规范、没有完整核算项目总投资等问题, 造成竣工决算与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得不到及时的办理, 资产账面上没有有效、完整地反映出新增资产, 导致时间久了便无帐可查, 有可能带来国有资产的减值流失。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较为落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还是计划经济的传统模式, 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是可以确定某一行政事业单位为业主, 从设计、勘察到施工, 都有业主方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第二种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 临时从政府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 成立一个诸如筹建办、项目指挥部等形式的建设班子进行项目管理。两种模式做法都没有专业的工程管理与财务会计的人员, 管理水平与人员结构参差不齐, 还存在其他财会人员兼任基建会计等不足与问题。临时性的财会人员与非专业管理人员通常对基本建设的程序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 缺乏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与基建财务的管理经验, 不能保障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可行性以及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 重项目争取, 轻项目管理

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投资饥渴”, 都感觉自己的资金十分短缺。在这种心理暗示下, 地方政府都渴望从计划的渠道上吸纳一切可分配的资金。争项目、上项目的时候, 任何条件都能够答应。可一旦争取上了项目, 对项目建设成为什么样, 能不能发挥效益, 考虑这些问题的人就少了。在开始项目的建设时, 有时甚至会出现违规行为, 这将给项目的建设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效率与水平不高

建设单位在其实际的管理过程中, 出现了多头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协调、责权划分不够明确等现象。虽然进行着监管, 但是效果不佳, 对项目的没有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严密、统一监管, 基本处于直观型与粗放型的管理阶段。多数情况下, 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完工之后的使用单位, 这都不利于项目监督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对策

(一) 加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第一, 健全与完善科学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工程项目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必须依据实际监管的范围及业务拟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实现多层监督, 监管方式上, 应该实现对项目开工直到项目结束的各个阶段的全过程检查与监督, 同时建立投资项目的管理问责制与评估制度, 对政府投资能够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评价, 以期能够充分发挥出建设项目应有的作用。第二, 探索建立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四者分离的有效监督机制, 积极推行“代建制”, 对传统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健全规范化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与决策程序。

(二) 注重建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

单位领导不但应该注重争取项目建设, 更应该重视建设项目财会管理工作。第一, 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并且严格执行, 健全与完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制定专业人员担任基建会计, 同时设立专门的基建会计相关机构。第二, 严格依据“对同一建设项目, 不考虑其建设资金的来源性质, 应该在同一账户进行管理与核算”的规定, 对每个基建项目实现单独建账与单独核算, 为项目资金开设基建专户, 实现专款专用。第三, 规范会计核算的方法与程序, 正确使用运用会计科目, 准确归集建设的成本, 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报告。

(三) 财会人员应该对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了解, 能够正确进行项目的成本核算

基建财会人员对于基建项目的合同、工程概算、环境评价与安全评价报告、可研批复、可研报告等资料要有一定的熟悉度, 以便能够正确进行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项目的成本核算应该首先按照项目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 对可辨认的工程支出或费用直接计入所属的工程项目, 而对于那些难以辨认的支出或费用, 应该以具体设施、设备、用途归集各成本费用, 划清界限, 对项目成本实现准确计算。同时对付款关口进行严格把关控制, 避免无依据付款现象的出现, 争取做到凡在基建会计上有入账的, 应该附有款项文件 (拨款协议或文件) 以及合同资料;做到基建用款的设备采购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监理、勘测设计、土地征购等活动都应该有相应合同文件;做好会计部门的存档备份工作, 对付款进行监督。

(四) 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交流沟通

通过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 取得合规、合法的入账依据, 能够保障建设成本的完整。例如:由上级主管或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给施工单位的, 可以和上级主管或财政部门协商, 把拨款单据也给建设单位提供一联, 当作建设单位入账依据;而投工投劳的, 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投工投劳的原始单据, 保障建设单位根据该单据进行记账。

(五) 完善资产交付与竣工决算相关使用制度

健全与完善严格的决算批复与决算审计程序, 在项目完成后, 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成本及时结转, 办理工程竣工财会决算。对形成固定资产应该办理交付使用登记手续, 并及时移交至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保障建成项目的有机构管理、有帐可查,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六) 加大财务检查监督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力度, 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结合, 监督《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切实执行, 检查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以及项目成本核算能否保障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找出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解决问题, 从而促使建设单位管理规范、正确核算成本。

参考文献

[1]陈秀玲.浅析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7) .

[2]王艳云.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3) .

[3]陈月红.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11) .

[4]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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