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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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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精选16篇)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1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程序

摘要: 1.三月底四月初,各军区、各兵种、四总部将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安置地省军区移交办。武警部队移交安置地武警总队。2. 四月中旬由以上单位进行档案审查,根据安置政策将档案整理出各安置去向。在军转安置会议上将档案...1.三月底四月初,各军区、各兵种、四总部将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安置地省军区移交办。武警部队移交安置地武警总队。

2. 四月中旬由以上单位进行档案审查,根据安置政策将档案整理出各安置去向。在军转安置会议上将档案移交省直、省会城市各地县。

3.五月上旬各级军转部门召开安置工作会。

4.各军转办审查档案,对不符合留各安置地的档案进行调换。

5.组织转业干部考试,一般分定向和非定向,各地政策不一样。

6.召开选调会。5月中旬,军转办组织召开有接收转业干部任务的单位选调会。提供有关凡列入计划分配并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文字材料与接受单位协调。会后,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可以自行联系,进行双向选择。

7.移交档案。军转办审查符合条件者,向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向接收单位发出《分配通知》(含网上通知)并移交转业干部的档案。

8.转业干部报到。转业干部接到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后,持《报到通知》和部队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直接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统一格式,开具《报到证明》和《自然情况证明》,交转业干部本人留存备用。

9.转业干部培训。由各级军培中心组织。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详见《培训通知》。

10.转业干部落户。8月底,转业干部培训结束后,军转办将组织办理落户口的手续。转业干部持转业证、接收单位出

具的《报到证明》、《自然情况证明》和拟落户口簿等有关材料(需新立户或报集体户口的,接收单位要在《自然情况证明》中注明其派出所名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落户手续。之后,公安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等有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2篇

一、统一笔试。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接收安置团职及团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将进行统一笔试(按照有关规定,个别涉密和特殊专业的岗位经批准可不参加统一笔试);部分中央企业自愿参加统一笔试。军队转业干部本着自愿原则参加中央单位统一笔试。

统一笔试的主要流程:6月中下旬,公布统一笔试的岗位和相关信息,军转干部自愿选岗报名参加。其中,每人可选择3个岗位报名;凡是通过了接收单位报名审核的军转干部,均可参加笔试。6月下旬,下载打印准考证。6月底7月初,在规定的场所参加统一笔试。具体时间安排,请注意查看公告。

统一笔试的报名办法是,登录 后,进入“2012年中央单位和北京市市级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公告信息、浏览接收单位岗位、报名笔试、下载准考证和查询成绩。为方便军转干部掌握统一笔试报名的有关操作办法,印发《2012年中央单位和北京市市级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报名系统使用指南》,请按照《使用指南》说明的步骤方法进行操作,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处理。

二、公布笔试成绩。统一笔试成绩将按照公告的时间统一公布。军转干部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同时,国务院军转办将按军转干部报考的单位和岗位,统一将各单位报考人员成绩单发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的办法确定进入面试或者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名单或分数线,并予以公布。参加面试或专业能力测试的军转干部,可根据各单位需要,提供个人详细简历。组织面试的岗位,统一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50%;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岗位,统一笔试占综合成绩的40%。

三、网上双向选择。中央企业将通过网上双向选择的办法,接收安置军转干部。6月中下旬,军转干部可以登录“报名系统”,查阅中央企业接收安置岗位信息;7月上旬,按照个人意愿,向企业报名、提交个人基本信息(不限报岗位数量)。中央企业将根据安置计划,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转业干部人选。

四、签订接收登记卡。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达成意向后,由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共同填写《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企事业单位(在京)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登记卡》。转业干部本人签名、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盖章,报国务院军转办。每名转业干部只能与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登记卡。凡与两个以上单位签订登记卡的,后签的无效。未列入今年转业计划或不符合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不得签订登记卡。

五、发出《报到通知》及移交档案。8月份,国务院军转办陆续向军队各大单位发出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并同时向接收安置单位发出《分配通知》。中央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统一由国务院军转办向接收安置单位移交。

六、转业干部报到。转业干部持《报到通知》,在部队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后,再同时持《报到通知》和部队开具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统一格式,开具《报到证明》和《自然情况证明》,交转业干部留存备用。

七、转业干部落户。国务院军转办将集中组织办理转业干部落户手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转业干部须携带下列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落户手续: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或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报到证明》、《自然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业干部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子女、父母的《户口本》及父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进京单独立户于房产上的,须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营房处的住房证明;

4、转业干部进京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出具单位接收函,内容包括:(1)单位是否同意落户(2)落户具体地址和所属派出所;

5、随迁家属和子女的,集中办理落户后,须持本人及家属和子女的《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户口本》、《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单独办理。

6、本人一寸近照2张。

未能参加集中办理落户的军转干部,持上述材料先到国务院军转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八、转业干部培训。转业干部上岗前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适应性培训由国务院军转办转业军官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国务院军转办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和各接收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国务院军转办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由各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报名。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转业干部参加上述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3篇

关键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思考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古今中外的军队概莫能外。这是军队这个特殊行业建设发展的普遍规律, 是增强部队战斗力的必然要求。特别是新世纪以来, 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深入推进, 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对部队编成和军官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部分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部队裁减、军官退出现役, 也是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

对于军人来说, 军旅不可能成为永远的驿站, 转业是每名干部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绝大多数还是要脱下军装二次就业。转业后, 如何顺利实现由部队军人到地方人员的转型, 是每个转业干部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坦然对待组织决定

人事更迭寻常事, 进退去留属自然。面对转业时, 要做好行动上的准备, 更要做好心理上的准备, 正确对待个人走留, 坦然对待组织决定。一要从容释然。我军金字塔式的干部职务结构, 决定了大多数同志只能是绿色军营一段时间内的建设者, 迟早都会面对走留问题。正确的态度是, 正视转业、正确对待转业, 自觉把个人进退去留与部队建设需要紧密联系起来, 服从组织安排, 部队需要走时不因个人问题尚未解决而闹情绪, 部队需要留时不该以错过转业时机而有忧怨, 自觉做到走留愉快。这是每一个军队干部应有的大局观念和思想境界。二要理性欣然。人生只有一个终点, 却有无数个起点。军旅磨练多年, 奉献了青春, 收获了经历和自信, 也赢得了各级组织的肯定与支持, 面对转业应该正确审视自己, 寻找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恰当的社会定位, 愉快地迎接人生新的生活。考察先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足迹, 我们可以看到, 凡是发展顺利, 发展得好, 比较有作为的, 都能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 敢于面对人生新的重要起点, 并在新起点上不懈打拼奋斗。第三要务实舒然。人生的每一次重大改变就意味着放弃原有的一切重新开始, 军人可以自谦但不能自卑, 可以平静但不能缺乏激情, 力戒好高骛远但不能目光短浅, 对转业要辩证地看、达观地看、自信地看。转业蕴含事业的转机, 在部队年龄已成为劣势, 回到地方可能创造出素质优势, 转业不是失败而是机遇;转业留下遗憾也将弥补缺憾, 军地同职级干部退休年龄相差5年, 凭在部队练就的过硬素质, 回地方一样可以续写辉煌, 因为人生多彩才精彩。

二、理性确定择业方向

一身戎装半生兵, 青春年华献军营。转业干部追求美好的未来, 向往理想的岗位, 希望有一个妥善的安排, 从事一个好的职业, 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也符合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转业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再加上地域特点各异、岗位千差万别, 转业干部能力素质也不尽相同, 这就决定了确定安置期望值不能全凭主观愿望一厢情愿。择业期望只有在对社会充分认识和对自己合理定位的基础上, 主观符合客观、愿望结合实际, 才能确定得合情合理、得体可行。第一, 确定转业安置期望值不能脱离政策规定。国家为安置转业干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其中, 有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为主的去向政策;有按条件安排职务和不一定安排职务的工作安置政策;有对职务较高、军龄较长、贡献较大的给予适当照顾的倾斜政策, 等等。这些政策规定是军转安置工作的依据, 转业干部应端正心态, 善于自我分析与定位, 安置期望值只能在这些政策规定之内游动。第二, 确定转业安置期望值不能脱离地方安置工作实际。我国地域辽阔, 边疆和内地、内地和沿海、城市和乡镇差异很大, 甚至在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之内, 部门与部门、单位与单位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转业干部一定要审时度势, 从地方安置实际出发, 切不可单纯追求轻松, 往人浮于事的单位挤, 而失去事业机遇;切不可单纯追求实惠, 往业务不熟的单位挤, 而荒废专业;切不可单纯追求门第, 往“山峰”、“塔顶”的单位挤, 而勉为其难。第三, 确定转业安置期望值不能脱离个人实际。要客观准确地认识自我, 对自己的整体素质、技术专长心中有数, 不要把期望值定在与自己的专业特长不沾边的行业和岗位, 否则将失去竞争能力, 丢掉优势;也不要把期望值定在张飞操针、鲁班制杖的岗位, 导致人才用错地方, 难展雄图。只要岗位专业对应能力素质, 符合自身兴趣爱好, 相信自己能胜任, 那么就是适合的。到一个合适的单位岗位, 会工作得顺心, 这个合适的岗位未必就是热门;相反如果岗位不适合, 哪怕这个单位再热门, 可能也会带来痛苦。总之, 转业干部要把自己的期望值建立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 择适而就, 量力而行, 到自己该去能去可以去的地方, 干自己可干会干可以实现自我价值的工作, 这样才能更好地建功立业。

三、切实提升综合素质

60多年的国家军转安置实践, 得出很多经验和结论,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素质能力比较强的转业干部到哪都受欢迎。因此, 提升综合素质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实力是军队干部转业后的第一要务。首先, 要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学习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 是提升素质的重要基础。多年军旅生涯, 学到的大多是军事专业知识, 地方通用专业知识相对知之较少。如果忽视进一步的学习, 就可能会走弯路。转业干部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岗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 本着精要管用的原则, 有的放矢、有所选择地进行学习, 做到学习基础的、熟悉相关的、了解前沿的, 努力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使自己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其次, 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军队相对比较独立, 军队干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加之现代社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层出不穷, 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军队干部对地方的了解普遍不深。干部转业后要特别注意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 不断加深对社会的熟悉程度, 在实践中锤炼提高人际交往、团结协作、适应社会、独立开展工作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再次, 要对自己始终充满信心。自信既是一个人非常重要的素质, 也是一个人素质能力强的外在表现。每个人身上都有着自己不知道的巨大潜能, 一旦激活它, 所迸发的能量将会使人焕然一新, 关键是不可低估自己, 要相信自己。世界著名企业家希尔顿忠告人们说:“许多人一事无成, 是因为他们低估了自己的能力, 妄自菲薄。一块价值5元的生铁, 铸成马蹄铁后可值10.5元;若制成工业上的磁针之类必值3000多元;倘若制成手表发条, 其价值就是25万元之多了”。进退走留之时, 也可能正是每一块“生铁”无限增值之时。机会是给有准备之人准备的。广大转业干部只要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能力, 始终充满信心, 就一定能抓住机遇, 赢得成功。

四、全面应对困难挑战

脱下军装, 离开军营, 改行换业, 在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上, 再立新功, 再写辉煌, 是绝大多数转业干部的期望和追求。但置身于新的环境中, 既会出现新的机遇, 也会面临许多挑战。如何面对和正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考验和检验着每一名转业干部。转业如同一次新生, 困难和压力都不可避免, 最好的办法就是“欲改变之, 则先适应之”。首先, 要有积极的心态。要坚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困难只是暂时的, 一切困难总会过去的, 一切总会好起来。要冷静观察, 谨慎对待, 怨天尤人、自暴自弃只能误了自己, 以顽强的意志迎接挑战才是二次腾飞的基础。其次, 要从细节小事做起。迎接挑战、解决困难, 都需要在实际行动中开启第一步。一切从零开始, 从小事做起, 这样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由低到高, 真正把自己想干的事情做细, 把要干的事情办好, 把必干的事情干好, 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基础打牢, 化“危”为“机”, 变被动为主动, 变挑战为机遇。再次, 要相信依靠组织。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 而组织的力量是强大的。随着军转安置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安置工作越来越规范, “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遇到困难要向军队、地方各级军转部门反映协调, 碰到问题要找单位反映解决, 通过组织渠道、依靠组织资源来解决各种困难, 这样才能获得最大的发展空间。

五、尽快实现华丽转身

转业干部离开军营、走向社会, 处于转换工作岗位、另起炉灶生活、角色调整转换的“阵痛期”, 唯有正视现实, 及时调适心态, 熟悉新角色内容, 才能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实现华丽转身。一要端正思想, 调适心理。从熟悉的军营置身陌生的环境, 刚刚走上社会, 起初都会有很多不习惯, 甚至会茫然、失落和沮丧, 这是很多转业干部刚步入社会时都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从军队干部到地方人员的角色转变中, 这种思想变化对转业干部来说是正常的, 也是必须要面对的。转业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这一点, 并且通过各种心理上的调解慢慢化解这种不安情绪。二要放下架子, 当好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 许多人都取得过骄人的成绩, 也有一官半职, 但过去不能代表现在和将来, 转业到地方后就都是一名“新兵”。在没有机会充分发挥自身优长时, 面对全新的环境, 处理全新的事务, 不懂不要装懂, 不会不要装会, 要放下架子, 甘当小学生, 一切从头学起, 要尽好“学徒”责任, 积极研究地方特点, 努力学习, 勤于积累。航天指挥控制中心副团职干部郭慧, 转业后安排到北京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当了一名普通科员, 但该同志没有抱怨抵触, 没有与组织讨价还价, 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放下团职干部的架子, 踏踏实实从基层、从普通办事员干起, 不满一年就走上了民政科科长的岗位, 目前担任街道办事处纪委书记, 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三要扬长避短, 主动融入。转业干部经过多年的部队实践锻炼, 具有很多优点长处, 到地方后仍要坚持和发扬, 但同时易急于求成产生急躁情绪, 这是转业干部普遍存在的问题, 必须加以克服。要根据地方实际, 准确把握自身的长处和短处, 善于把长处转化成优势, 将成功经验灵活地运用于实践, 扬长避短、取长补短, 完善自我。另一方面, 要牢记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 要处理好人际关系, 搞好团结配合, 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总之, 实现角色转换, 转业干部既要在思想观念上转变, 而且要体现在具体行动中, 通过发展自我、完善自我, 在转变角色中升华自我, 才能较好地完成角色转换, 重新铸造人生辉煌。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4篇

陈际瓦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广西“十一五”时期和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成绩,并对“十二五”期间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提出了要求: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始终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陈际瓦强调,根据中央下达的军转安置计划,今年有870名军队干部转业进广西工作,安置任务仍然很重。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要求,强化落实、妥善安置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要突出重点,妥善安置师团职军转干部。要履行好义务,改进计划分配工作。要积极推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大力加强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千方百计解决好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索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要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军地配合,相互支持,加强督查,按时完成任务。

随后,还召开了中、区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动员会议。周新建在会上要求中、区直单位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坚决完成好今年军转安置工作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5篇

切合国情作出的重大改革

走改革之路,是《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改革了沿袭几十年的军转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则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切实理顺社会保障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质量。《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就业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党和国家机关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较好地解除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走自主择业的路子。

借鉴中外经验达成的共识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第6篇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及子女的安置办法有什么规定?以下由律法网(律法网官网:HTTP://

律法网提供(HTTP://)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7篇

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⑦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⑧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⑨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2.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1)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①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③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8篇

1. 人才供需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 传统军转干部接收单位, 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从前几年国家企业改制到近几年政府职能转型, 中国的各个方面都打下了改革的烙印, 对人才的要求也愈加明显的体现出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特点。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 无论是政府机关、科研院所还是企业都一直致于人才结构的调整, 把适用的人才吸纳进来, 不适用的淘汰出去。现在, 许多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是“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人才和长期工作在本岗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利益调整的矛盾

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的当前社会, 好的工作岗位对于个人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军转干部是这样, 对于其他人来讲也是这样。目前, 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是我国的生育高峰, 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 这批人逐渐走向社会, 给社会就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 由于社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岗位竞争更是十分激烈。特别是传统的军转干部接收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更是人才密集, 竞争趋于白热化。

3. 心理状态的矛盾

除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之外, 现行制度下形成的心理落差也不容忽视。军转干部大多数是好的, 能够摆正位置, 积极配合地方安置工作, 做到服从安置, 积极转变角色。但少数人也存在着不良心态:一是功臣心态。改革开放初期, 国家基础薄弱, 为了尽快发展经济, 国家提出了部队要忍耐的号召。很多干部在部队条件相对艰苦的环境下牺牲奉献。有些人感到自己是为国家做了贡献的, 便以此为资本向组织讨价还价。二是弃儿心态。军队职务级别的晋升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在和平年代里, “穿一辈子军装的军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都要面临“二次就业”, 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是被部队淘汰和抛弃的, 因而怨天尤人。三是余生心态。有的干部认为, 一旦转业了, 之前的努力就白费了, 军转安置是余生的依靠。因而, 在安置过程中挑肥拣瘦, 要这要那贪心不足。

二、矛盾存在的原因

1. 时代进步社会发展是矛盾显现的根源

同样的军队干部转业制度, 在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 我军干部的能力素质与那个时期相比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2. 政策制度改革缓慢是矛盾出现的直接原因

形势变了规则就要变, 而军队干部转业的相关制度于其他制度的改革步伐, 所以在造成了今天执行的艰难。现行的制度是在干部确定转业后组织几个月培训, 几乎不太可能使这些年龄偏大的“门外汉”完全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

3. 军转干部个人因素

“铁打的营盘, 流水的兵”。在军队工作的经历对于大多数人说都是一个过程, 最终大部分还要回归地方工作。这样, 一个事实应该引起军队干部的关注。而自己适合什么样的工作, 做了哪些准备也是个人应该考虑的问题。而多年来的转业传统, 结实的“铁饭碗”使许多人丧失了基本的就业危机感, 以为进入了军官行列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从而, 放松了学习, 产生了等靠思想。这种思想上的惰性, 也是素质不高不快, 安置落实难的重要原因。

三、改革军队干部转业制度的思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军队干部转业制度从形成到发展历时数十年, 制度运行过程中, 牵扯到社会的许多方面。要彻底改革调整到位, 也不是一日之功, 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大量扎实、艰苦、细致、科学的工作。在此, 笔者仅提出几点建议:

1. 建立广泛自主择业与少数计划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格局

当前的安置格局是大多数人进党政机关, 其中少数人可以选择自主择业。且不说自主择业政策中“团职和二十年的营职”这个标准的确定有待商榷, 毕竟军转干部中达到这个标准的人是少数。那就意味着大多数军转干部没有选择的要涌向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意味着许多人没有选择的去争取自己不擅长的工作;意味着许多用人单位没有选择的去摒弃社会优秀专职人才而接纳半路出家的“门外汉”。

应改为大多数人都可以择业, 而少数人高职军官指令安置与特别优秀人才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格局。

2. 建立军事专业与民用专业相结合的军官培训模式

在对军官进行教育的全过程, 加入民用专业的培训。不能等问题出现了, 人员安置不下去, 再想办法补救。军官的再就业问题不是少数人的问题, 而是几乎所有军官都必须面对和考虑的。

3. 建立着眼国家利益与关注个人需求相结合的灵活军官退出机制

当前军转干部年纪偏大是安置过程中的突出矛盾。有些干部提前认识到自己不适合部队的发展, 想趁年轻离开部队。但目前我军退出机制基本还是按照年龄职务顺序来排列的指标分配制度。

笔者认为, 应该重新建立以自愿为前提, 以胜任为依据的灵活退出机制。一是根据各单位情况灵活掌握退出数量, 以精细化管理实现“以人为本”。对于愿望留下的, 经过考核只要能胜任就可以保留, 因为在部队战斗力方面特别是基层, 往往是“人不如旧”。对于希望离开的, 要尊重其个人选择, 只要任满最低年限, 就按照正常程序退出, 并给予相应待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部队任职时间长短和职务高低在相应待遇上要拉开档次, 以鼓励军官为部队多做贡献。

摘要:本文从社会发展、制度改革、个人因素等方面阐述了矛盾的原因, 并从安置格局、培训模式、退出机制三个角度给出了解决矛盾的建议。以期通过对当前军官转业安置制度的思考分析, 找出军官脱离部队之后合理的人才分配方式。

你想知道的转业安置程序 第9篇

1确定安置地点。首先应根据转业安置政策,确定自己符合到哪些省的市或县安置,其次要考虑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既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又符合自己实际的安置地点。对不回原籍安置,想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要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广泛征求家人意见。

2选择安置方式。对既符合计划分配、又符合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干部来讲,本人要把这两种安置方式的政策学深记牢,把个人和家庭情况认真分析透,在慎重考虑,权衡成熟后,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军龄不满18年的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只能选择计划分配安置方式。

3确定家属是否随调。配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爱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配偶在爱人转业安置地同一市区或本县的,不能办理随调或随迁,随调配偶档案材料中的录用、招工以及合同制工人的审批、转正、调级、合同书、入党(团)、院校培训、近期体检表等主要材料要齐全。

以上三项为组织确定干部转业并与本人见面谈话后填报,时间紧,要求急,影响大,而且都涉及到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确定,当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审定后,一般不再调整变动。因此,个人在确定填表时,一定要慎重,尽量一次选好定准。

4确定安置方向。主要是根据自己的经历、特长,提出本人对工作分配的意见,选择适合发挥自身特长的系统或部门,并按个人志愿的主次、先后顺序填写单位,防止出现因没报某部门而被最终“拒之门外”,影响协调安置。

5核准本人的基本情况。转业干部档案是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接收、考核、分配和使用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保证档案真实、齐全、规范,是提高移交安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但从近年来我们接收、审查到山东省安置的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情况看,有的档案材料缺件,有的档案内容与《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记载不一致;有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岛)以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档案内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等。这些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转业干部档案的移交和地方的接收安置。同时,也给军地各级业务部门造成人为的“被动”。为确保转业干部档案的顺利移交,进一步提高安置质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我们建议,在这个环节上,转业干部对本人的立功、学历、科技成果奖等情况要主动与本级干部部门核实,对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岛)以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情况,应向本级干部部门说明,经核准属实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应出具证明,装入本人档案,对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立功卡片、院校培训学历材料和科技成果奖等材料,应送交本级干部部门及时归人本人档案。

6了解安置地有关政策。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要主动向自己转业安置地的军转部门,了解当年接收分配转业干部有关政策、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数,特别对实行考试考核的,要主动问清考试的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应考的复习准备,并按当地军转部门的要求,及时带领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考试报名登记。

7参加考试考核。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要按接收地安置部门考试考核的有关要求,按时参加笔试;对军转部门考核量化赋分结果(档案分)要认真进行核对,与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本级干部部门反映,通过部队组织与地方军转部门进行核实。

8分配单位。这一环节是整个分配安置过程虫最重要的阶段。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要及时了解安利待遇等综合情况,根据安置地的分配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填报志愿,做好相关工作。

9离队报到。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间,持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行政介绍信和《转业证》、组织部门办理的组织关系,到后勤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费结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凭部队行政介绍信和《转业证》到地方军转(组织)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军转(组织)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分配单位报到。

10落户和家属随调随迁的办理。转业干部本人和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凭地方军转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安置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与转业干部同时发出,凭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介绍信或报到通知到原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转递手续,然后到接收单位报到。

11转服预备役军官登记。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规定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12参加适应性培训。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报到后,根据接收地军转部门或本系统的安排,参加适应性或专业培训: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由接收地军转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10篇

关键词: 军转 张为臻 军转公选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转政策 北京军转 2015年军转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珠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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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凡是组织、人事、军转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我市可接收安置:

(一)入伍时户口在我市的;

(二)驻珠部队(不含驻我市办事处、军办企业)双军人中的一方转业到我市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三)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四十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

(四)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年满三十五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五年以上的;

(五)配偶有我市常住户口连续五年以上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适当照顾安置:

(一)配偶在我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属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我市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机,舰艇服役十五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五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配偶)在我市的;

(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并且配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父母或岳父母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我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人户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第五条 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安置: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

(三)提升职务(含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或等级不满一年的;

(四)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

(八)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六条 安置工作由市政府实行指令性分配,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规定完成军转干部定位工作后,方可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调配、录用等事项。对无特别理由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置转业干部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任现领导职务满四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0]国转联字3号文)的规定安排。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我市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条 转业干部接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档案退回部队,三年内我市不予接收安置。

第九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转业干部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外,报到后均应进行脱产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接收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转业干部参加培训。

第十条 转业干部的配偶属于干部编制的,分别由市组织部或人事局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转业干部的配偶属于职工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转业干部的子女就学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和房管部门要积极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急需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优先照顾。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待遇。

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第12篇

本人于1997年按照党和中央军委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从驻香港部队航空团转业的团职干部,由广州市政府安置到企业近十四年来,安置地政府和接收单位至今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未解决本人安置住房。本人转业属于全迁户,在部队从事飞行事业,住房问题无人解决。在建设幸福社会、幸福广东、幸福广州的今天,令人很难想向:党和中央军委指令性军队转业安置政策都无法落实,谁还敢为国家效力。

试问:谁能设身处地,尽心尽力地为转业十几年未落实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着想,真心为军队转业干部落实政策,解决问题,谁还整天想着上访。

军转干部:刘勇

南通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南 第13篇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的改革,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

二、安置家属范围

凡确定在南通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符合随调安置条件的,按本意见进行安置。

三、安置途径和措施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本人属工人身份或虽属干部身份但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属干部身份且选择计划安排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2.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根据安置任务,下达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指令性计划,并共同组织专门“双选”市场,由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入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应给予2年适应期。为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接收任务,凡非财政拨款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并一次性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接收1人由政府给予补助2万元。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要求自谋职业的,在下达指

令性安置计划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进入“双选”市场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一律按照自谋职业对待,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安置补偿金的标准是:对工人身份的随调家属,以2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干部身份的随调家属,以3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3000元,最高不超过7万元。

4.凡领取安置补偿金的随调家属,政府不再指令性安置就业。随调家属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市区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保留其原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

5.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含ぉ以上的工人身份随调家属,经本人申请可实行保养安置,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办理退休。

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州市安置条件 第14篇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规定,现将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州市安置的条件公布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广州市安置:

(一)转业干部原籍是广州市或者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三)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干部驻军在广州且比照已婚情形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军龄须满20年);

2.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市外生源分配入伍)的;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在广州的;

(九)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如广州市有单位接收,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

(十)转业干部配偶系广州市作为人才引进到广州市工作,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已被广州市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广州市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根据以上条件,可进从化、增城两市安置的转业干部,按属地安置原则,只能在以上两市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广州市安置: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师级以下(含师级和享受相当级别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晋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四)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现职最低年限的;

(五)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六)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八)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九)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十)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15篇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抓好安置计划落实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历年的军转安置任务。广大军转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工作,努力奉献,为我省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此,我代表省委、省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和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向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致以亲切的问候!

刚才,秀珍同志就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永忠同志也作了很好的讲话,我都赞成,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的事业和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重视军转安置工作。

高度,从政治和全局上认识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安置军转干部的政治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肃认真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千方百计地安置好军转干部

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真正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军转干部安置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是我们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其中,妥善安置是前提,合理使用是目的,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是检验我们工作的标准。在军转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贯彻这一原则,千方百计地安置好军转干部。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生存条件艰苦,大部分地区高寒缺氧,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就业压力本来就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有限,加之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人数增加,使我省的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安置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形势比较严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产生畏难情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今年中央下发的号文件及这次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军转安置工作职能部门要熟悉和掌握好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部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中,搞好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看潜力、看发展,准确掌握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和发展方向,摸清接收单位的需求,制定周密详实的安置计划和相应的安置措施。同时,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改进安置办法,疏通安置渠道,挖掘接收潜力,用改革的思路和举措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创造性地做好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要按照“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构建和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安置配套政策,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抓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培训等工作,增强他们的择业信心和就业能力;要积极探索依靠街道、社区进行服务管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管理水平;要大力宣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走自主择业之路,以减轻地方的安置压力。

军转干部受党的长期教育,有许多特有的优势,其中最为鲜明的就是党性强、作风正、能吃苦、甘奉献,这一点对于干部来讲是至关重要和难能可贵的。军队干部到地方,能够把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到地方干部队伍中来,必将给改革和建设增添新的活力。我们要像对待地方干部一样对待军转干部,要给予军转干部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军转干部长期生活工作在部队,对部队具有深厚的感情。现在要脱下军装走向地方,一些同志难免或多或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少产生一些想法,比如大多数转业干部都想进党政机关和效益好的“热门”单位,并安排一个好岗位,等等。军转干部有这些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部队各级组织来讲,要本着对转业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既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又要教育引导转业干部继续保持部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体谅地方困难,转变择业观念,勇于到基层、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去艰苦创业。要针对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前分处各地,与社会接触活动频繁,思想比较活跃的实际,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跟踪服务,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对待企业改革转制中出现的暂时困难,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军转安置工作,涉及到军队和地方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多方面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

地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 第16篇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号)。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赣发[2002]9号 第一章 综 合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赣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下进行。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安置地点与移交接收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随军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满2年。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离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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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江西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七)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八)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设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第七条 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八条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编制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在南昌市外的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下称中直、省直)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央驻赣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总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分解下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根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设区市。

第九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进南昌市区安置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进其他地方安置的,由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汇报。需向部队退回档案的,由省统一办理。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档案材料原则上一次交清。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移交的,移交部门须事先告之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章 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

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在中直和省直驻南昌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全省其他地区中直、省直单位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分配;各设区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分配(其中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中直、省直单位的,按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派遣)。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可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工作需要且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竞争考试等办法安置,考试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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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配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适当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对分配到事业单位人员,给予3年适应期,对分配到企业单位人员,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各设区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十三条 对在执行各种艰险任务中有突出贡献和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事业单位聘任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如受聘任职数限制,职改部门要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5年内,保留所增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对突破非领导职数安置转业干部的单位,同时增加非领导职数,所增加的编制和非领导职数,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西军转干交流群331251884

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属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按增加的编制增加拨款。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和各接收单位接受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明确其具体工作岗位与职务,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单位及职务表》,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定,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为了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对不能按时完成计划接收任务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可视情注明单位及职务等级,直接分配,单位不得拒收。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按其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报到落户及待遇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凭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和随调配偶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地方办理报到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凭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未经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接收单位报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后,可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接收单位半年内发现其原患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可将其退回部队。

第十九条 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和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均按企业同类人员管理,他们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分配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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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按照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落户以及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设专人负责,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培训和就业指导,并负责其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核拨和调整核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及调整申报、档案存放管理、协助就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定期走访,主动关心。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负责为其申报和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在设区市、县(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和定期考察工作。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A才开发的整体规划,在政策、经费上提供必要保障。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后,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均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安排培训,注重提高其专门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二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根据社会人才需求,主要依托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加强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凡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名义立项建立的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基地,未经上级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租、挤占、挪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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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可责成其限期完成,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其他事项,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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