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上市证明(精选10篇)
单位集资房上市证明 第1篇
证明
我单位职工是的配偶。在单位没有享受福利分房。
单位盖章:
公房上市夫妻双方单位
证明
我单位职工在年买了套平米的住房,是房改购房,并在此次清房中已申报清房办,经研究同意上市出售。
单位盖章:
我单位职工是的职工配偶。在单位没有享受福利分房。
单位盖章:
单位集资房上市证明 第2篇
单位集资房能否转让?
刘先生有个朋友王某,王某单位今年正在筹备建集资房,刘先生和王某协商,由王某出面并以他的名义购买单位的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刘先生承担,刘先生再给王某五万元作为补偿费。等到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王某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刘先生。不过,刘先生还是担心产权无法过户。像刘先生这样购买集资房的情况在合肥屡见不鲜,由此而引发的各种争议也是层出不穷。那么集资房到底能否买卖呢?在买卖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那些问题呢?
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房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范畴,其上市出售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集资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因此拥有完整处分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个人不得随意处分。实际上集资房的转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集资房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时的转让,这实际上是对集资权利资格的转让,这种情况在目前比较普遍,但与集资建房的本意相悖,存在的风险也较大。另一种是房屋取得产权证后的转让,集资者如果拥有全部产权,并取得单位同意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划拨土地的还应交纳效应的土地收益金),方可上市出售。
由于集资房的转让存在以上诸多限制,因此购买者在购买集资房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其必须仔细审阅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查明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
其次,要清楚购买集资房存在风险,尤其是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集资房风险更大。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有很多的限制,一般外单位的人不知道,容易被骗。同时产权明晰是集资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集资者只有拥有全部产权才处分,同时其必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两证后方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故购买者在购买前必须先查明房屋的产权情况。
正因为存在上述问题,购买者在购房前必须慎重考虑,查明实际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买卖风险,建议购买者注意审查房屋的产权证明资料,并在转让合同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房款的支付和过户的约定,最好实行分期付款,同时别忘了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索赔无据。为了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买卖双方将转让合同交由转移
单位集资房上市证明 第3篇
法院审理认为, 尽管当时是双方自愿, 事后姜某也已付清房款并搬入居住, 但该《住房转让协议书》无效。
1. 刘某并非该集资房所有人。
虽然刘某在建房时已经实际出资, 但房屋是以单位名义所建造, 且其已经无偿提供土地, 故尽管该房屋已在事实上为刘某所占有、使用、收益, 但因刘某并没有取得权属证书, 故房屋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单位, 而不是刘某。
2. 刘某无权转让该集资房。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 项也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正是由于刘某没有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而无权处分, 且其所在单位又没有认可, 决定了该集资房不在法定许可转让之列。
3. 本案《住房转让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单位集资房上市证明 第4篇
张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某县粮食局的退休职工。1998年,该县粮食局集资建房,他前后两次出资7万多元分得了一套住房并居住至今。但最近,他被告知,他现在所在的整个集资房小区共72户居民都将面临着拆迁。
由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太低,集资房里大多数住户都不满意,所以很多人不同意拆迁。但让张某稍显底气不足的是集资房的房产证问题。
原来,张某所住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该县粮食局,张某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此外,由于当年集资建房时土地并未完全出让,集资房的土地仍为该县粮食局所有。
那么,面对土地证、房产证都不是个人的集资房,张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是单位集资房,张某应该首先找到原来的单位,要求单位出面与拆迁部门协调赔偿事宜。如果可能,张某也可以到该县粮食局要求进行房改,对单位产权进行分割,把单位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分割到其个人名下。张某还可以补齐部分土地出让金,将房屋确权为个人所有。
由于集资房的特殊性,加上张某已经错过了房改的最佳时期,张某也可联合其他集资房房主,集体提出诉求,要求政府组织拆迁听证会,表明自己的意见,让政府部门尽量将自己的房屋按照有证的私房对待。
近些年来,与集资房有关的纠纷不断出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集资房的土地证、房产证等并不齐全。与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房并不一样,集资房的交易行为存在很大风险。特别要提醒有意进城购买二手房的农民朋友,应当尽量避免购买集资房、回迁房等证照不齐的房屋,否则将来很可能会面临维权难的局面。
单位集资房转让合同 第5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隆林县 街 号)集资套房( 四房两厅,共133M2)转让给乙方使用,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将套房完整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合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捌圆元正(¥:142800 元)才拥有房屋所有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后,保证将房屋完全交给乙方。甲方今后应给乙方提供房屋的过户、办理房产证等合法手续。
三、购房前所使用的水、电费应由甲方支付。
四、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若甲方违反,甲方应将购房款完全退回给乙方并赔偿给乙方损失叁万元正;若乙方违反,甲方只退回购房款壹拾壹万贰仟捌元正给乙方并收回房屋所用权。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第6篇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单位集资房的产权等相关知识的汇总,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网站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
(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
(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 购买外单位集资房如何办理产权
我想购买某单位的集资房,但其单位规定只能卖给本单位的职工,该房建好两年了,这个月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我想买,应该怎样办理产权?
您好,产权登记后,所有人拥有的是一种完全的产权,即房屋取得产权证以后,所有人可以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但单位的集资 房或者房改房由于单位可能禁止职工对外转让,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往往单位拥有集体房产证,而职工只有小产权,这种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而是单位发给职工的内部产权凭证,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购买此类房屋,前提就是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要取得了产权证,房主就可以拥有完全的产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赠与,并且不受他人限制。根据来信,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单位也无异议,你可以自己去办;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出让人去办理,然后再进行转让或者赠与,并办理过户手续。
● 集资房房产证过户所需资料
于你所提供的情况,你们夫妻离婚后房产办理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测绘报告书
(2)集资建房审批表
(3)交付合同
(4)购房发票
(5)离婚证
(6)离婚协议(盖有离婚登记机关公章)(7)权利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 集资房子产权能公证吗
前些年我父亲的单位倒闭前盖了几栋集资房,当时由于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借本单位职工(已经过本人同意)的名字自己掏钱购买了一套90多平房集资房并给予他同事1万元的好处费,因为房子不能买卖,所以一直没有过户,两人之间只签订了一份购买转让协议。因为最近我父亲的单位的主管公司可能要开始办房产证了,害怕对方后悔,想要和对方在公证处做一份房子产权公证,以证明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不知道行不行,有没有法律效益,请给予告知,十分感谢!顺便问 一下对这套房子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
关于集资房尤其是暂时没有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公证处是无法办理公证的,因为双方的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实务中此类纠纷多是卖方恶意违约。
【拓展阅读】
● 什么样的房产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 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宅的产权权 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 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 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 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 让金。
●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 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 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 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⑴二手单位集资房交易因国家相关规定年限未到,暂还不能过户,合同怎么签?
本人购买一套二手单位房,但在房产局过户时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房属经济适用房范畴,须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故不能过户。该房 子业主已在08年中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证件上面的名字为业主名字,土地证所列土地取得性质为划拨取得。现在双方约定,我方先付定金,卖方就把房子给我 住进去,到二证取得时间满五年后再过户给我,到时我以该套房子贷款后还清房款,过户费用我方承担。
⑵集资房为什么没有房产证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 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 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 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有房产证,是二类经济适用房。
集资房是属于一种福利性住房,而且是使用权的。不是产权
只有集体的房产证没有单独的个人房产证(单位统一的小产权证)
⑶购买国有单位集资房需要注意什么?有保障吗? 你这样的房产购买很没有保障啊。现在需要原房东到该单位协商办理好单独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才比较安全。不过如何选择还是要看你自己。一般集资房二手房交易需 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的1.5%×建筑面积,住房面积是 140以上需要3%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营业税:成交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单位集资房转让合同格式 第7篇
1、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3)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均已按规定交纳,单据交买房确认。
(4)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甲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
(5) 该房地产没有租约。(如有租约另行约定)
2、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律师提示】:第一,要核实合同签订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确保合同不因主体不适当而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带租约的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是实物交付还是租约权交付。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家要把出卖信息提前告知租客,同时在签约前将出租信息告知买家,而买家也要认真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提供书面承诺。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集资房转让合同范文篇三
卖方(甲方): 证件号: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证件号:
联系方式:
公证人(公证人):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付款及过户等相关相应费用的缴纳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当日,交付甲方 元整,剩余贷款乙方每年三月份以 元付给甲方,直至房款全部还清,若乙方停止支付甲方房款,终止此合同,房屋属甲方所有,甲方同时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储藏室)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预;
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需无附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过户费用应由乙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向相关部门交付;
3、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乙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因使用该房屋产生的各项未结费用应有甲方承担(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5、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协助下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验收,完成上述各项后,双方签署交付单,确认完成交付;
6、待房产买卖手续办理完后,水表、电表、煤气表、天然气表、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更名手续应由甲方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需充分认识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 公司职工房产手续尚在集中管理中,自房屋交付至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尚需一定时间,合同双方对此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2、自房屋交付至办理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期间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税款和费用的增减以及房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合同双方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当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乙方对房屋现有状况(指建筑质量、室内装修、配套设施、小区环境等)做了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4、由于本房产系 公司职工集中管理的房产,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该房产时,公司规定的允许甲方享有的关于该房产的一切福利转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向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 公司和相关其他部门要求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转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5、本合同未进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如该房有设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解决完毕;如甲方不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由于甲方个人原因致使房产不能过户或者出现诉讼纠纷,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统一管理房产手续问题乙方已明确知悉,不在此列);
2、在乙方要求且条件允许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协助乙方办理,在双方确认可以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之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对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无异议,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该方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4、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乙方承担,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规定的第四条:甲乙双方需充分认识的相关条款无异议,若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在公证人的公正下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及公证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双方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甲乙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章:
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 第8篇
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
单位职工将合法取得的集资建房购买权转让给了他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
仓某是昆明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仓某所在单位用自有的土地集资盖房,仓某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面积约130平方米的预期住房一套。2004年8月3日,仓某将购来的预期房屋以1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的周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周某也分先后两次支付给了仓某房款15.6万元,房款以仓某的名义交给了仓某所在的公司。
随后,仓某的妻子李某以仓某和周某签定的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夫妻共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仓某和周某告上了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李某认为:自己和丈夫仓某共同取得了仓某单位房屋的购买权,而丈夫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单位福利房购买权转让给了周某,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丈夫和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而周某则认为,自己和仓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实质是集资资格购买权的转让,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购买权仅仅是一种购买资格,只要凭本单位职工的身份就可以购买,不存在夫妻共有的福利,属于集资购房人个人享有单位给予的一种资格,个人有处置权。购买权不等于房屋的所有权,不具备夫妻共有的条件,因此主张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资建房购买权系单位依其制定的集资建房分配方案及集资方法为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设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合同权利,其具有身份属性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得转让。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仓某和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李某和被告仓某夫妻返还被告周某集资建房款本金15.6万元和同期银行利息。
本案的焦点在于集资房屋购买权可否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这里的“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如何理解呢?一般而言,就是该合同如果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在此情况下,该合同的权利就不可以转让。本案中,仓某取得的集资房屋购买权就是基于仓某的人身关系取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仓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归于无效
浅析单位集资房购房者的权益保障 第9篇
p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迅速繁荣发展的趋势,商品房的价格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介于此,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对改善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单位集资房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确保了公民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一、单位集资房的权属
(一)兴建单位集资房的主要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单位集资房的兴建,在建设用地的取得上,采取划拨方式,建房用地主要为单位申请的划拨土地中的自用存量用地。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单位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单位集资房是在特定的历史下产生的特定的产权形式,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并没有包含这种形式。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集资职工究竟对集资房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所建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所谓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是与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集资房屋除享有占有、使用权外,还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和出售,如果出租或者出售,该职工所在单位享有有限承租或购买权,出租和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单位和集资职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这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类似,职工付足了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这类住房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通,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职工一方面支付了成本价格,另一方面又享受了一定的优惠,因此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住房一般在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出售房屋所得,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单位集资房在建设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单位集资建房本是为困难单位的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仔细审视单位自建房的主体,就会发现能够轻松自建房的“单位”,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或国有企业,而“其他单位”虽然有优惠政策,却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有的单位也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这些不良行为导致了单位与单位之间公平竞争机会的沦丧,不仅引发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更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常存在有的单位集资房行为不规范,大多未经过政府房改办批准,即将职工集资款自行购地建房的现象,然而实质上却是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所购的土地因未取得使用权就用于建房,致使土地权属有争议,建房用地不能落实,从而引起纠纷;有的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土地远离市区,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集资款已用于购地,土地却不能规划分割给集资人进行开发建设,集资人由于交了款长期得不到土地及房屋,纷纷要求退地还款而发生纠纷;有的集资单位将集资款挪作他用导致中途停工,建房逾期太长,集资人起诉要求还款。这些都使得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从而纠纷不断。
(三)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按照国家的政策原意,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应该是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建筑标准较低,但是单位集资房的建筑标准往往很高,有的甚至可以和高档商品房相媲美。而且单位集资房往往根据职务级别等来进行分配,职务高者可以享受建更大房子的特权,这样一来,集资房也成为了领导者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能争取到集资建房政策的单位,房子还没有开建,只要把房号一转手,就可获利几万元,然而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四)职工与单位外部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多少人望着商品房价兴叹,然而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较于商品房价格则优惠甚多,于是这一因素成为了单位集资房指标买卖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资格的单位职工大多是将集资房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协议书里多约定了附条的权利义务,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从出卖房屋到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这就导致了职工购房权益保障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房价持续飞涨,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往往产生较大的落差,出于利益驱使,参与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反悔,以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单位同意(集资建房的单位往往与购房职工作出限制性约定,要求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实际购房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实际购房人不能接受房屋转让方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主张,特别是当房屋转让协议是在亲友之间签订、投资机会稍纵即逝时便更是如此,实际购房人一般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职工与第三方的买卖纠纷.三、单位集资房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产权是有缺陷的物权
房屋产权从其法律性质来看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首先,房屋产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其次,房屋产权以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为客体;再次,房屋产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最后,房屋产权具有排他性等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在房改的过程中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由,不是完全的物权,存在着显在和潜在的缺陷。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主体多元化
按民法经典理论,一般来说,物权包含的所有权、债权讲求一物一权,产权人的确定应该是十分明晰的。要么就是一人独享的排他性的独占,要么就是一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一人或数人因买卖、转让或赠与等方式通过登记交付明示取得产权,不会出现产权人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例外情形。然而单位自建房则是单位与个人各享有部分产权,其产权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产权人缺乏统一的意志、利益和行为,物权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支配性难以实现。
(三)单位集资房在产权的处分和交易方面备受限制
这主要是指产权在交换过程中受到的不同于一般房屋产权交易的限制。房改房产权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由政策加以规定的,例如售房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享受多种优惠和折扣;交易对象也由各种地方政策、单位制度加以严格的限制等。并且,单位集资房产权在享有所有权的出售、转让、租赁、继承、赠予权益时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在上市时间、交易对象和合理收益等方面严格限制产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例如,单位集资房出售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单位集资房购房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与现行有关货币分房的政策接轨,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应为:该单位中住房面积尚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这些对象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应予优先照顾。就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而言,所有人是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全体职工,而实施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单位则应切实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并代办立项、规划、土地划拨审批和方案申报等项手续,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房价持续飞涨,单位集资建房的价格相较于商品房的价格较低,大有优惠的差价存在,所以部分单位的某些职工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时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在客观事实上便产生了“潜在的单位集资房购房人”。也可以认为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特定资格的该单位职工仅仅为“名义上的购房人”,而实际出资购买该集资房的购房者,即“实际的购房人”,并不具备参与集资建房资格。名义购房人在与实际购房人签订看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之后,约定待此单位集资住房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之时,再进行过户。然而,这种交易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属于灰色地带,各项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是否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如何有效地保障购房者权益
(一)明晰单位集资房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为了切实保障单位在集资房购房者的利益,应清理“部分产权”的遗留问题,清理办法有二:第一,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转化为完全产权,购房者愿意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按当时的成本价应补价款,同时还须加上补足的利息部分,一并交给原补贴单位,由该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已按成本价交足房款,仍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登记的,亦应经原售房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不愿补足价款及利息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对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清理,由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当时成本价确定购房者交纳价款在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和售房单位应占的比例部分,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确定部分产权手续。
(二)单位集资房的购房“指标”不能随意买卖
买卖双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前所签的虽是《房屋转让协议》,但买卖的却是集资房“指标”,当然这并不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的初衷,买受人希望购买的是将来竣工验收的集资房,但因为在订立协议时集资房仍在建甚至有可能还停留于图纸上,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该协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是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格权利或为单位集资房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同时因为单位建造集资房的目的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致使这种带有身份关系依附性的资格是无法通过合同来随意转让的。因此,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纠纷就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协议有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判定无效。这对单位集资房的实际购房人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买卖。与此同时,作为购房者有必要随时关注关于单位集资房政策的变化。
(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单位集资建房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经常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集资建房,从运作到完工都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权力通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一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实力”,违反规定,争取到“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结果导致困难职工虽享有集资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却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经享受过房改购房,甚至有几套房的人员却把到手的“集资房”转卖牟利,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范和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集资建房的单位给与法律上的制裁,让困难企业的无房职工或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安居乐业,使房地产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位集资房是一定历史时期和阶段的产物,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它巨大的作用,但是因其权属界定及其他相关问题导致单位集资房购房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纠纷,致使购房
单位集资购房合同 第10篇
单位集资购房合同1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交易的房地产基本情况
二、乙方为表示对甲方所有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元整。
三、买房条件:_________________
3.1房价款: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
3.2房价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3.3其他: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可,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五、双方约定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六、双方约定应当与过户后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应当办妥该房屋的维修基金、水电煤气以及有限电视的过户手续。
七、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盖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
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九、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买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单位集资购房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拥有住房一套。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乙方。
3、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处集资房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76.9平方米。面积如有不符的,无论实际面积是大于还是少于76.9平方米,甲乙双方均同意接受,均不得以建筑面积大于或少于76.9平方米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三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行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时甲方积极配合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并在可以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条第一款集资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四条、集资房款
甲方以人民币的总价出让其集资房予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xx年月日,先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同时甲方将房屋及该房屋相关的手续、证件交给乙方。至甲方于20xx年10月1日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时,乙方将余款人民币付给甲方。
第五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共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六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将房屋转让于第三方时,甲方必须应乙方要求,按本合同格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收取任何费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承担与甲方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房款后12日内交付房屋给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万元。
2、协议签订后,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万元。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报酬。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意一方以本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对方万元经济损失。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共有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_________________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且本次交易的集资房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共二页,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