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餐饮服务许可范文(精选10篇)

餐饮服务许可 第1篇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并成立最高的专门机构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就是将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内部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 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 然后将该机构整建制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 同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 设立工作窗口。[1]推进集中行政审批工作权工作不仅有利于部门建设而且方便公众。一方面, 将行政许可权集中, 可以减少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简化审批部门, 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 集中行政许可权, 可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这样既可以促进部门工作方式的转变, 简化办事的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 又可以方便大众, 降低社会成本。

二、要严格规范涉及行政许可服务的各种收费

即使行政法已经明确要规范行政许可收取费用, 但是对于收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地方政府仍然有很大的裁量权。所以要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收费:第一, 下位法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第二、应当贯彻落实收费机关和学科机关分离的政策;第三, 可以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制, 以及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对涉及政府定价等服务价格进行规制。企收费的场所应当设在显著的位置, 对于收费的项目、程序、范围、标准等内容应通过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审批制度应当置于阳光之下, 没有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 引发职务犯罪。对此, 我们可以:第一, 完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是对行政审批权监督的首要环节, 可以方便大众进行监督, 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的主要事项, 机关, 材料, 程序等等;第二,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首长负责制, 出现审批部门的不法行政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先问责部门首长。行政审批机关还应定期召开通报会, 确保信息的公开性, 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此外, 公民权常常在行政权的压制下得不到保障, 加强行政管制和审批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显得非常重要。首先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其次, 应加强司法监督, 一方面加强对行政审批的有效监督, 另一方面则是要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四、要规范涉及行政许可服务的中介组织

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 能否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制度, 使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起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2]政审批改革中, 充分发挥了社会团体和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因此缓解了政府压力, 减少行政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我国也可仿效此种做法, 鼓励非政府组织, 中介机构参与行政制度改革,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 必能实现行政许可改革, 推动社会发展。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模式, 一方面, 我们与德国工业化推进的历史条件相似;另一方面, 我国国家干预较强的经济政策也与德国相近。

对中介组织的管理, 一方面既要支持和发展, 又要监督和审查;另一方面又要提高其自律能力。首先, 要明细和规范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 合理确定中介组织的定位。中介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 挂靠的、有其他联系的营利性质的组织, 均应和行政主管部门脱节, 实现财政上的独立。其次, 中介组织自身应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自律性运营机制, 健全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加强协会内从业人员素质, 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胜略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 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 成为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无论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上, 还是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实施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在实际的工作中, 行政审批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例如, 行政许可环节多, 手续繁多, 工作效率低, 行政部分行政许可收费多, 收费乱、重, 在其中权力寻租现象高发, 参与的中介组织缺乏有效规范和监管等等。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应加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成立最高的专门机构, 严格规范涉及行政许可服务的各种收费,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和制约和认真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组织。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秦杰.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10:2-3.

餐饮服务许可 第2篇

主营业务:免费注册公司、记账、注销、申请一般纳税人

2018年深圳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怎么办理

很多创业者有了营业执照,但是经营范围涉及到有食品类的,不知道如何办理2018年深圳食品经营许可证,下面[深圳直通车财务]小编大概讲述具体流程:

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4、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说明;

深圳市直通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免费注册公司、记账、注销、申请一般纳税人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制售类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11、连锁企业门店应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餐饮服务许可 第3篇

内务与通信省打算将国家广播机构NHK公司预备腾出的带宽分配给两家新的公司,这两家公司将提供以发送高清节目为主的数字广播服务。由于NHK所计划的向数字转换,其模拟高清将于2007年底结束。候选公司的选择工作于2005年9月中旬进行。

在广播卫星上既进行模拟广播,也进行数字广播。模拟广播是1989年6月开始的,而后于2000年12月开始数字广播。到2003时年末,NHK公司的模拟和数字广播的用户数合计为1201万,付费电视提供商WOWOW公司的用户数合计为249万。

据报道,数字广播卫星服务许可证的投标者之一是全球性企业财团Mitsui&Co.公司,该公司在矿业、化工和电信等各种产业中都有股份。有消息说,Mitsui&Co.公司计划成立一个广播公司,以便提供动画片和购物节目。由于是通过商业广播提供资金,因而节目将是免费广播的。但据这家公司媒体关系部门的Kaoru Shiraki透露,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因此,尚未做出进入这一市场的最终决定。

另一家是Jupiter Programming Corporation(JPC)公司。这家公司的基地在东京,它是基地在美国的Liberty Global公司(该公司在宽带分发和在美国以外的欧洲、亚洲和美洲运营的内容公司也有股份)和多媒体应用提供商日本Sumitomo Corporation公司之间的合资公司。据报道,JPC公司想涉足数字卫星广播,其目的在于扩大管理、增加分发的节目和内容的观众数。但据该公司称,虽然它在着手进入数字卫星广播业,但有关问题尚未得出结论。

据称,JPC是日本数字卫星广播服务和有线电视平台上最大的多频道电视节目和内容提供商,到2005年5月底,这家公司有600万家庭用户订购其100%拥有的基本Movie Plus频道。这使这个日本唯一的电影专用频道达到如今的这一分发水平。Movie Plus频道可在全国范围308个有线电视系统和通过卫星收看。

希望申请带宽的另一家公司是Bic Comera公司,它是一家主要的大批量电子产品零售商,当前,Bic Comera公司通过其Nippon BS Broadcasting公司提供广播卫星数字化数据服务。有消息说,如果给予这家公司数字广播卫星许可证,其目前的广播卫星许可证将交回政府,这将转为一家电视台。它打算向40岁和40岁以上年龄群的观众提供纪录片和教育节目,也打算通过将交互式节目与电子产品的销售相结合,来提供高增值服务。

同时部分由主要贸易公司Itochu Corp公司和Sumitomo Corp公司拥有的Star Channel公司也将创立它自己的电视台,如果给予它许可证的话。其它对数字广播卫星表示感兴趣的公司还包括WOWOW公司和Sofibanc公司。但据说,Sofibanc公司持谨慎态度,因为推出数字广播卫星服务的获利情况尚不清楚。

餐饮服务许可 第4篇

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大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之职责,依法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要达到这一目的,实行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对于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关,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为食品市场输送高素质的市场主体非常重要。鉴于食品流通许可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食品流通许可探究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流通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在探讨和最终颁布实施的《条例》中,立法机构和立法专家经过深入的探讨,基本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条例》和《办法》中得到了最终体现,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总体要求是“先证后照、证照分离”,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获得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执照,该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特征

食品流通许可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流通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相对方的食品经营者针对特定的事项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被许可人无申请,则许可机关不能对该申请人作出准予食品流通许可的决定。

2.食品流通许可是许可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

换句话说,行政许可体现为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必须作出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许可机关之所以具有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能够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源自于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授权。

3.食品流通许可的本质是允许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只有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必须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申请人)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赋予其能够实施某项特定行为的权利。食品经营者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是: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上述要求。

4.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以明示书面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许可应当有正规的许可文书、许可机关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食品流通许可的实现形式通过《食品流通许可证》来体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及豁免

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应该是谁?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

1.流通环节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将食品经营活动界定在“流通环节”内。但是,这个“流通环节”是通常状态下的流通环节,如对铁路、民航等特殊行业,并不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管。我们知道,经济学意义上的“经营”外延比较宽泛,含义也很广,包括为获取利润而开展的销售、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相关活动等行为,甚至于“生产”也被涵盖在“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所指的“经营”,是狭义上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生产,但是包括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为。鉴于《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已经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由质检部门实施监管,餐饮服务许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因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限定在“在流通环节”中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虽然也属于流通环节,但《食品安全法》留下的口子是,尚未确定究竟由谁对其实施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进行处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下一步在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中,有望将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谁是主管部门最终确定。

2.豁免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主要是指流通环节中某些市场主体的特定经营行为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销售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应当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所以按照笔者的理解,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总共有上述四种情形,即:前三种情形按照行为纳入,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按照品种纳入。

3.豁免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对这些规定可以反向推定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在实践中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工厂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同时领取几个许可证件的情形,又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之情形。但是,比如某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了食品经营专柜销售食品,某商场(超市)开设了经营馒头等“主食厨房”,除在本商场(超市)销售外,还将馒头等主食定型包装给其他经营者,还有面饼屋、面包房销售食品,现制现售的冰激凌、蛋糕等,其经营者是否也需要食品流通许可呢?还将类似的有关具体问题还很多,如果不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则对其他食品经营者显失公平。今后,有关部门将根据理论研讨和实际工作实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否则,这类经营者面临的“尴尬”处境难以解决。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强调“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之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不能照前述例子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一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总体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定,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体现全程监管的理念并保持体例的完整性,《食品安全法》在条款中增加了一些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定,但这些条款仍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致的。因此,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体制、监管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

鉴于此,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进行监管是不妥当的。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探索正确与否,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相关的政策也将根据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步骤。

1.普通程序

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受理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程序。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

批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别程序

(1)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流通重大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时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之研究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表现形式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是指食品流通许可机关赋予食品经营者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从一般意义上,《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当以字母,数字,或者字母+数字等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来表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中明确以“字母+数字”的形式来表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具有如下特征:(1)唯一性。《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任何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2)终身不变性。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保持不变。(3)附随性。附随性是指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注销后,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初步考虑,可以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餐饮服务许可申办告知书 第5篇

一、类别告知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初步认定你申请的 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为第 类中的。

二、风险告知

现阶段本市、镇的相同类别行业比较多,竞争相当激烈,管理更加规范。你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做好你所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项目。

三、培训、考核告知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第十条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即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申办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告知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第二条规定: 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具备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有信宜市人民医院、健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现场初查告知

根据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第八条规定:我局将依照《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表》对你经营场所的选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申请)

六、法律责任告知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行为的,将根据《食 餐饮服务许可申办告知书

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二千元以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报材料告知(材料规格A4纸张)

□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原料采购员、食品原料验收员等重要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聘任书;

□6.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7.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服务场地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为住宅用途的需提供住改商证明)

□8.餐饮服务场所的地理位置、加工经营场所、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等示意图(须标明细尺寸及各功能区)以及内部装修材料说明;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可提供规章制度目录)□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使用市、镇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提供近期收费凭证复印件);

□11.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13.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1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5.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8837959、8830913

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诺 书

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对告知内容已经清楚,并作如下承诺;

1、对未齐备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完善后再向贵局申请。

2、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前,不进行餐饮服务活动。

3、如获批准,在今后的餐饮服务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4、为使选址、经营场所布局合理、设施设备符合要求,主动接受贵局的现场规划及指导。

5、本人所备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址:

联系方式:(手机)

电话:

餐饮服务许可 第6篇

关键词:专利许可,许可决策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各国企业都开始主动加强对知识资产的管理。华为作为中国企业的代表, 这几年积极从事技术研发, 目前在全球已申请超过57800件次专利, 授权专利超过20000件, PCT申请量也居于全球前列。这让华为于2010年首次上榜《财富》, 名列IT企业第29位。而企业通过专利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就是专利许可, 我国法律定义专利许可,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采用与被许可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法, 在不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被许可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交易行为。

关于专利许可的研究, Arrow首先将专利的价值定义为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给下游厂商所能获得的收入, 其得出的结论是完全竞争市场比垄断市场能获得更多的专利费, 从而更有效的激励创新。Muto引入产品差异, 研究了以价格竞争为模式的在位厂商与研发机构的许可之间的关系, 认为提成许可优于固定费用许可。Wang基于Cournot双寡头市场结构, 认为产品完全同质时的提成费用许可更优。国内的李长英等分析了耐用品垄断厂商模型, 认为最优合同形式取决于技术创新类型和许可时机。苏平、彭志强基于信息对称的假设, 运用动态博弈研究了竞争市场下双寡头企业的研发投资和专利许可博弈问题, 并比较了固定费专利许可模式和按产量提成专利许可模式的绩效。

二、影响专利许可博弈过程的变量

本文基于许可方企业的角度, 探索影响其专利许可过程的因素, 围绕涉及许可要素、自身条件、市场情况和被许可方能力这四个维度。在文献综述中, 看出研究集中在了对许可费的收费方式、市场结构以及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对博弈的影响。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变量体系, 本文将根据四个维度来设计具体的子变量, 并研究其对许可博弈的影响。

1. 许可谈判过程中的影响变量。

(1) 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 (2) 许可期限; (3) 地域范围; (4) 许可费用; (5) 许可费的支付方式。这五个变量就许可谈判关注的问题做出了分析, 综述主要围绕了变量5的最优许可方式。

该维度主要考虑了专利许可谈判合同中涉及的谈判协议要素, 其中前四个变量是许可双方必须约定的, 专利作为高效技术的发明方法, 其可以带来巨大的技术先进性, 企业也希望可以获得专利独占权以维持技术上的竞争优势。

2. 许可方自身条件对许可博弈的影响变量。

(1) 自身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意愿; (2) 公司当前的运营状况; (3) 对专利产品化的实施难度; (4) 以往专利许可的经历; (5) 研发经费支出的数量。

被许可方作为技术的专利权人, 通常会被要求提供一些后续的技术支持。同时, 上文已解释现实市场中, 专利是维持竞争优势的要素, 故而通常的许可方企业不会轻易许可专利。维度2的考量是基于许可方自身经营和技术条件的分析。

3. 被许可方自身能力对许可博弈的影响变量。

(1) 被许可方要求对后期技术支持的强度; (2) 被许可方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能力; (3) 被许可方实施技术的动机强弱; (4) 被许可方的企业规模及商业信用评估。

合适的被许可方自然是能够给许可方激励效果最大的那一位, 其自身的信誉好坏、实施能力的强弱必然影响许可方最终的许可决策。此维度的要素与维度2有所承接, 故分析时应兼顾考虑。

三、专利许可的权重决策函数

本文的数据按照许可方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被许可方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能力、许可的类型和费用、技术领域的研发竞争情况进行5级量表打分, 最后取各维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维度的权重, 即函数中的K、L、M、N的数值。

四、结论

本文建立了专利许可的权重决策函数, 此外, 通过对问卷中各维度变量数据的统计分析, 还得出了如下结论:

(1) 许可方企业的许可动机更多的来自自身的经营情况, 目前中国企业不愿意将专利进行许可, 而更多的是选择自己实施或储备其专利, 而除非遇到一定的经营瓶颈或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才进行专利许可。

(2) 许可方关注被许可方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能力及后期对技术支持的要求。因为被许可方的实施能力关系其后期付出的技术支持强度, 进而影响其许可费收入的高低。

(3) 许可方企业对相关技术、产业和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不作预期, 而仅在意竞争性企业的技术研发情况。

参考文献

[1]李攀艺.基于非对称信息的专利许可机制研究[D].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7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餐饮服务许可 第7篇

国际贸易的形式一般分为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技术贸易, 技术许可又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贸易形式。具体到我国的轨道交通技术, 现有的多个领域的产品与技术已居国际领先水平, 其基本的发展的模式即一般是通过国际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的, 在引进的基础上再进行吸收与发展。但是, 作为国际技术许可中的被许可方, 如何既能有效利用引进技术又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摆在眼前的重要问题。其实, 作为国际技术许可中的弱势一方, 被许可方也只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才能更好地利用技术发展自己的产品, 并提升竞争力。因此, 维护及保护权益是作为被许可方的中方所要面对的重中之重的问题。

二、被许可方权益的保护

(一) 国际技术许可方式的选择

国际技术许可的方式较为灵活, 技术许可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及对方的情况, 结合特定的商业环境, 选择尽量对己方有利的技术许可方式。

1. 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 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 被许可方需向许可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在独占许可中, 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享有垄断使用权, 即技术许可方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区域与时间内使用被许可技术。

2. 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 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享有对许可合同约定的特定技术的使用权, 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被许可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排他性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方向第三方许可特定技术的使用, 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允许许可方本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与时间内使用被许可技术。

3.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 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享有特定技术的使用权, 并且许可方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行使该技术。这种许可的费用一般较低, 许可方可以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内许可多方使用特定相同技术。

综上, 不同的国际技术许可方式, 被许可方的权利保护程度不同, 支付的许可费的数额当然也不一样。被许可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商业环境, 权衡许可方式与许可费用因素,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二) 技术许可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1. 许可费的计算基数。

许可费的计算基数, 简称费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订立时谈判的一个重点就是许可费的费基, 一般为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技术获得的经济利益。即费基= (销售价-成本价) 合同规定的销售量。关于销售量, 许可合同里一般会约定一个最低销售量, 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即属违约, 许可方就有权终止许可合同。许可方在订立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时收取许可费的实质就是分享被许可方使用该技术获得的收益。有关费基的类型, 鉴于技术及技术产品的千差万别, 不一而足。例如, 美国兰斯伯格公司发明的先进的静电喷漆方法被批准为专利后, 许多客户前来购买该专利许可证。兰斯伯格决定采用一种完全不同以往的收费办法, 即凡是需要使用该公司专利工艺的客户, 必须根据可节省的油漆支付费用。该公司只要发现了潜在的用户, 便让客户亲眼目睹这种喷漆方法可以节省多少油漆和人工, 然后, 双方订立协议, 公司帮助用户安装设备, 负责调试、维修。用户支付入门费以后, 再根据每个月所节约的油漆量来支付提成费。到1974年为止, 兰斯伯格公司用这种方式, 收取了1100万美元的许可费, 并成为美国连续三年获利最多的公司。实际上, 节约的油漆量也是用户的获益的一部分, 同样可以作为计算技术许可费的费基。

2. 许可费的费率。

许可费的费率是双方自由意定的, 双方往往会根据技术属性的不同及技术产品投放市场的回报率来确定。而且, 费率可以根据不同的阶段和市场不同的反应来作调整, 但每个阶段的适用标准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费率的调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为了鼓励被许可方积极开拓市场, 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减少费率; (2) 在基础许可费费率的基础上, 根据技术产品实际销售量的增加或减少而上下浮动原有费率。

另外, 除了销量费率的计费方式外, 支付固定的年费也是确定国际技术许可费的方式之一。作为被许可方, 一定要对许可技术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作系统评估, 尽量确定比较直接的、可以明显预期到的利益。

在许可费的支付上, 为了降低技术本身瑕疵及许可方履约的风险, 尽可能地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三) 保证被许可技术的有效性、完整性、可实施性

作为被许可技术的使用人, 在签订技术许可之前, 被许可方需要对许可合同项下技术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可实施性作深入细致地考查和实验。首先, 要明确被许可技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期限、时长, 及其与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技术的商业周期的匹配性、系统性, 向许可方提供技术需求说明书, 索取有关的被许可技术的条件与价格等方面的非约束性的陈述书, 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进行充分评估且确定其能够满足被许可方的技术需求后, 再让许可方提供正式的许可方案;其次, 让许可方提交与被许可技术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 以确保被许可技术的非侵权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最后, 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能够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予以核实, 必须确保许可方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设备等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 包括人员培训、安装、调试、测试及试运行等提供专业、高效的系列服务。

(四) 约定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在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被许可方或其雇员制造、开发或获得任何与被许可技术相关的发明、发现、设计、数据或专有技术等, 可以提高被许可技术及其相关技术的商业潜能, 应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属于被许可方, 由被许可方在受保护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改进技术的所有人, 被许可方可以不受许可方干扰地对外许可该技术的使用。鉴于该技术产生于许可方许可技术, 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合作关系的促进, 授予许可方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改进技术的优惠甚至免费使用, 但一般不应授予许可方对该改进技术的再许可权。

(五) 规避技术许可的不合法限制

一般地, 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 许可方总会通过一系列条款来限制被许可方对技术的使用。但是, 限制不得违反我国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329条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以下情形, 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

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 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 按照合理方式充分

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

条件, 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此亦有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 技术许可限制主要表现在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等方面, 性质严重时可导致技术许可合同无效。作为被许可方的中方, 应注意避免因包含上述条款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发生。

三、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适用法律

鉴于被许可的技术实施地在中国, 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中国履行, 与中国法律具有最密切联系, 因此被许可方应尽量使技术许可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如许可方不同意, 可协商适用第三国或地区的法律, 如新加坡、香港地区的法律等。如还不能达成一致, 适用法律条款可不予约定。基于涉外法律关系准据法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纠纷发生时, 在未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形下, 争端解决机构有较大可能适用中国法律。

(二) 争议解决方式

与技术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形一样,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尽量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地应在中国或中立的第三国或地区。实务中, 通常选择的是仲裁而非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与诉讼相比, 其主要优势在于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较为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 并且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在各国更易执行。

(三)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在第三方侵害许可合同项下的权利时, 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中, 被许可方的诉讼地位不同。如独占许可中, 被许可方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在普通许可中, 则只能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提起诉讼或由许可方单独提起而被许可方在此过程中予以协助。

四、结语

一般地,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 无论在谈判、许可合同条款的约定还是纠纷的解决上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可以通过许可方式、许可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被许可技术的审核、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合理限制的规避及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来制衡许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 鉴于国际技术许可的涉外性与合同关系的复杂性,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从制定、谈判至履行、争议解决, 应有相关专业人士的参加与协助, 以求更好地防范各个层面的技术与法律风险。如有可能, 在有关专业人士的辅助下, 被许可方可努力争取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文本的起草权, 以掌握产生谈判时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0.[1]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0.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 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 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 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 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 m2;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 m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 000 m2。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 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 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 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 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 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 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 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 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 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 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 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 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 并配备空调;

(三)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四)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 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 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t/h, 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 m3;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 t/h, 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 m3;

(二) 配备成套加工机组 (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 , 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 有两台以上混合机, 混合机 (含混合机缓冲仓) 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 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 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 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 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 有均质工序的, 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 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 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 t/h, 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t/h;

(二) 配备成套加工机组 (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 , 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 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 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 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 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 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六)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 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 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 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 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 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 混合机 (含混合机缓冲仓) 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 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 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备紫外检测器) 、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备紫外检测器) 、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备紫外检测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 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 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 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 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第9篇

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检验制度;

(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第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十二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三条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十五条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十六条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十七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八条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十九条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厕所设置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 第10篇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行政许可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公开的原则, 但立法上的规定只是提出了要求, 却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实践中行政主体也常常不公布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公布。对于这种公然违法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行为, 法律却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 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应该以何种方式实现监督, 如何实现权利的救济等。没有救济措施的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

(二)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听证程序范围、独立性、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首先, 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上, 何为“公共利益”、何为“重大”法律并没有加以明确, 导致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范围的决定上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其次, 在听证主持人的选择上, 仅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并没有加以更多的限制, 没有明确其任职资格, 更没有规定严格的任用程序, 导致实践中听证主持人选择的随意性较大, 独立性欠缺。

(三) 行政许可期限但书的规定约束力不足

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但是同时又规定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一但书行为就为行政许可期限的延长埋下了伏笔、提供了可能。《行政许可法》30天期限的基本规定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然而但书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行政主体遵循地方行政规章对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 从而大大延长行政许可的期限。这也势必会导致《行政许可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的目标难以实现。

(四) 救济程序设定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从申请行政许可到作出准予、拒绝、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一系列程序, 但这些规定仅仅是用“应当”来加以约束, 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 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旦出现不遵循行政许可程序的行为, 比如不公开行政许可信息、不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 难以从法律的角度实现对行政主体的制裁, 也缺乏明确的依据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的对策及建议

(一) 明确并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与实践中种类繁多的行政许可行为相比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还要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确定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一方面要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出发, 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达到何种程度, 另一方面也要从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出发, 平衡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 才能适用行政听证。

(二) 建立稳定、独立的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队伍

现阶段多数行政听证主持人都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 如何保证行政听证主持人确实与行政主体的行为相分离、保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 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 构建专业的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队伍, 使其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存在。在队伍的具体构建上, 可以吸纳法律知识丰富, 并具有多年行政许可经验专业人才。只有听证主持人足够独立, 才能保障行政许可听证的公平公正。

(三) 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规定, 但是从整体上作出的期限限制。笔者认为, 应该增加每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比如“许可过程的受理、调查、审核、决定等环节都应该分别规定最长时限”以将期限的规定具体化。此外, 还应该对延长期限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结果, 要求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 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的保障制度

保障制度的设计是保证行政许可程序得到贯彻落实的必备条件, 也是行政许可程序所必不可缺的关键环节。应该修改完善《行政许可法》, 明确行政机关及具体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违背行政许可程序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发现程序存在问题时的救济方式, 比如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摘要:行政许可程序则是保证该法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程序的公平公正与实体正义相辅相成,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行政主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开展行政许可活动, 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 才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与平衡。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程序,完善

参考文献

[1]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3.

[2]杨寅.公共服务政府与行政程序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相关文章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精选11篇)表演人才 第1篇六七岁至十一二岁是学龄初期, 即相当于儿童接受小学教育的年龄。这一时期少儿的主要行为活动是学...

2
2025-09-20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精选6篇)保安班长月总结 第1篇篇一:保安班长年终总结个人总结光阴似箭日如梭,转眼间半年已经过去。回顾我们保安队在近...

1
2025-09-20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精选15篇)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第1篇20**年8月我有幸在市电大参加了“仙桃市第一期小学骨干班主任高级研修班...

1
2025-09-20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精选6篇)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第1篇《四季》文清路小学 刘明霞教学目标:1、认识 9个生字和言字旁,虫字旁和折...

1
2025-09-20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精选18篇)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第1篇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

3
2025-09-20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精选12篇)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第1篇《鸦片战争》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英国向中国走私鸦片及危害;林则...

2
2025-09-20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精选10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第1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分析及其改进方案阳旭东(贵州工业大...

1
2025-09-20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精选8篇)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第1篇第一章 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项目名称:宝地宾馆改扩建项目 承办单位:...

1
2025-09-20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