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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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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精选7篇)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 第1篇

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卫妇字[1986]第7号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加强女职工保健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妇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卫生部。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

(2)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40至100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八条 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应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2)对已婚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对有过2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2)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七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

量限值的X射线、Y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工业毒物、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9)孕妇在预产期前应安排休息两周。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保健指导。

(2)产后42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6)哺乳期间,乳母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基甲苯等有毒物质。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与关怀。

(2)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但效果仍不显著者,已不适应现工作时,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工作。第十五条 各单位女职工浴室不得设浴池(盆),要淋浴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试行细则。

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精神制定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分为总则、组织措施、保健措施、附则,共4章17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现把《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如下说明:

一、《规定》中的女职工,系指凡在《规定》第三条所指范围内从事各项工作的女性职工。

《规定》中第三条所指企业、系指国家经营、集体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外资独资经营、乡镇企业、个体联办的企业等。

二、《规定》中第七条(3)所说的重体力劳动,系指GB380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Ⅲ级以上者(含Ⅲ级)。高处作业,系指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1级以上者(含1级)。关于低温、冷水、野外作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地区或部门的实施标准,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地完善,为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提供依据。

三、《规定》中第九条(3)所指的疾病,须经县(区)级以上的(含县、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诊方能认定。

《规定》中第十条(6)所说夜班,系指从当日22时开始至次日晨6时止。法定休息日及8小时之外工作时间均视为加班加点。

《规定》中第十条(7)所指铅、汞二硫化碳的浓度,可参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四、《规定》中第十二条(2)所说二次授乳时间,一般以间隔2至3小时为宜。双胎或双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在单胎授乳时间基础上成倍增加。

《规定》中第十二条(5)所说“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五十一条规定精神所制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 第2篇

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卫妇发(1993)第11号)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条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女职工保健科工作制度 8 第3篇

1.在妇女保健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医疗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女职工保健和妇女病查治工作。

2.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3.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热情接待来检的女职工,认真细致的进行乳房检查、妇科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4.对普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结合辅助检查,明确诊断并提出合理的治疗措施,对难以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诊治。

5.统计普查单位女职工患病率,调查女职工保健状况,并提出干预措施,及时将普查结果反馈给普查单位,督促指导其治疗随访。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 第4篇

近年来,州总工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在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州总工会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州工作大局,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以深入实施女职工提素建功为载体、以依法维护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强化维权机制和持续关爱行动为重点、以推进女职工组织建设为保障,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深入实施提素建功活动,增强女职工创新创造能力

女职工技能竞赛蓬勃开展。积极参与全州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推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做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有金融、卫生、供电、客运服务等行业的女职工技能比赛,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各类技能竞赛项目都参与到全州职工职业技能系列大赛中。

女职工创先争优不断深化。为深化“女职工创新创业创意——素质提升”主题活动,培育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州总女职委在精心培育和指导的基础上,选树了甘南州师范学校为省级女职工示范培训基地,开展“争创五一巾帼标兵岗、争当五一巾帼标兵”等活动,进一步了提升女职工综合素质。

二、推进维权机制建设,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深入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贯彻。在《特别规定》颁布一周年之际,组织全州女职工参加全总开展的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女职工运用法律法规知识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全州参加活动女职工达1万多人,填写答题卡1万多份,有九名女职工获得优秀个人奖。配合省总女职工部开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查研究工作,在部分中小非公企业开展《特别规定》贯彻情况专项调研。今年,我会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今年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和讨论,并把干部职工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加强自查和检查力度,确保此项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推进,有实效,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促进女职工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夯实了基础。

推动女职工组织建设纳入工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形成了女职工组织建设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同步巩固、同步发展的工作新格局。依托工会组建“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的新发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小三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加强区域、行业性女职工组织联合会建设,进一步扩大了女职工组织的覆盖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5篇

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全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与立案

1、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须有一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5、提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准确地填写在大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用纸上。

6、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提案范围

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予立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教学、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我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或无权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问题;

(3)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 第6篇

三峡大人„2008‟2 号

关于印发《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使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涵盖的对象是我校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加强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和建设学术型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原则是:坚持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坚持理论与实践统一,坚持脱产学习与在岗提高相结合,坚持学历学位提升与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注重实效,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养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不仅是教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教职工要把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教职工在职工作期间每年应完成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档案,实行教职工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加强教职工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教职工在岗学习培训及日常继续教育情况由学院(单位)负责管理和记载。

教职工继续教育的项目须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内容须经人事处审核认可。

第八条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学院(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适当予以经费资助。

第九条学校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并逐步与教职工的岗位聘任挂钩。

第三章内容、方式

第十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学位培养、在岗学习等。

第十一条岗前培训是对新录(聘)用教职工的培训,新录(聘)用的教职工要先培训后上岗。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同时结合学校特点和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岗前培训的内容与方式,组织好岗前培训课堂教学、结业论文和全省统考等环节,抓好新进教师职业素质培训和教学实践培训,落实导师制和听课制,促使新进教师转变角色、能上讲台、站稳讲台。对新进的学生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基本方法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训。对新进的党政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学基本知识、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办公室工作基本规范等培训。

第十二条岗位培训包括参加上级部门、学术团体、培训机构和学校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校倡导和督促教职工在岗位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1、开展教职工专题业务培训,培训教学、管理和实验岗位中急需的业务知识与技术。组织和选派骨干教师参加以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师资为主的培训项目,带动学科发展,提升教学水平,培育精品、优质课程。同时发挥知名企业、对口援助院校、机关或社会团体中兼职教授的作用,选送教师到相应岗位挂职,探索培养“双师型”教师。

选派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同时选派管理人员到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重点院校、知名企业挂职锻炼,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丰富阅历。

选送实验室等教学辅助人员到对口支援院校及其他单位相关实验室学习提高。教职工专题业务进修一般以脱产方式进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脱产进修期间工资照发,工作量减免,岗位津贴缓发,进修结束经考核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可补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挂职锻炼培训的挂职时间一般为2—3个月,挂职期间所有待遇按在岗人员处理。

2、有计划地在教职工中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普通话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第十三条在岗学习是指参加学校、学院(单位)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专题报告、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等。

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机构、附属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学习制度,有计划地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学院要健全和完善教研活动办法,使教研活动成为教师学习、交流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途径。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报告会制度,使报告会成为教师交流研究成果的平台、培养研究能力的途径。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或研讨会。要发挥兼职教授的作用,请兼职教授到学校(学院)开展学术报告或教学指导。

第十四条博士学历学位培养

1、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及培养经费等因素制订当年博士培养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各学院以学校下达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确定博士培养名单并报人事处审核。

教职工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经学院(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学院选派的博士培养人选应德才兼备、热爱学校、有发展潜力,符合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原则上硕士毕业后在校工作两年以上的教职工方可报考博士。

3、计划内培养的博士生可采用脱产和在岗的学习方式。

①在岗攻读博士,按在岗人员管理和考核,享受在岗人员待遇,每年可请假2—3个月脱产学习,请假学习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考核时可适当减免请假期间的工作量。

②脱产攻读博士人员,在规定的学制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学习期限不超过5年。

4、计划外攻读博士人员(即没有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博士生)可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也可申请与学校保留工作关系,保留工作关系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

计划外攻读博士人员申请保留工作关系的基本程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签订保留工作关系协议。协议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档案工资按政策晋升。未按协议规定返校工作的一律不再保留工作关系。

5、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由归口学院(学科)统一考虑,并使用所在学院(学科)的培养计划。

6、计划内培养的博士和计划外攻读的博士,按期毕业回校工作后,参照毕业当年学校相关引进政策兑现待遇。

第十五条硕士学历学位培养

学校要求本科学历层次的青年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校提倡专科及以下的非专任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1、教职工攻读硕士可采取脱产或在岗的方式,以脱产为主,学习费用自理。

2、在岗学习按在岗人员管理和考核,享受在岗人员待遇,每年可请假1-2个月脱产学习,请假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考核时可适当减免请假期间的工作量。

3、脱产学习

①教师脱产攻读硕士,可申请与学校保留工作关系,其基本程序与待遇参照第十四条第四款执行。

②职工脱产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的,应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从2007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方可晋升讲师(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2年起执行)。从2012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讲师(助教)不再续聘教师岗位(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4年起执行),应通过竞聘方式转岗,或调出学校。

第十七条出国研修。包括骨干教师出国进修、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和外语专业教师出国轮训。优先选派学校“151人才”出国进修。

出国研修工作按《三峡大学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的实施方案》(三峡大人字„2005‟第4号)开展,教职工出国研修期间工资照发,教学工作量、社会工作量减免,岗位津贴原则上缓发,研修结束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后可补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进修学习。

第十八条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对象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优先选派学校“151”人才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骨干教师。国内访学以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学校及其学科和指导教师为主,优先考虑对口支援院校及特聘教授、兼职教授所在单位。

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工作按《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人„2007‟8号)执行。教师访学所需培训费学校承担90%。教师访学期间工资照发,教学工作量、社会工作量减免,岗位津贴原则上缓发,访学结束经考核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后可补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全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和计划,各单位负责按计划选派和落实培训人员。

第二十条教职工进行继续教育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教职工在学历学位培养期间,不得同期进行出国研修或国内访学的培养。教职工享受学历学位培养或出国研修或国内访学后,须回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类似的脱产学习进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习人员离校报告及回校报到制度。教职工学习离校前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将脱产学习人员情况报人事处。教职工外出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其中脱产学习1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回校后应及时到人事

处报到,凭人事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

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须参加考核,每年考核前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等情况。

教职工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交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合格证)和学习总结,提交培养单位出具的学习情况考核鉴定材料(密封)、经费资助情况证明材料(密封)和学习档案(密封)。

所在单位要做好学习回校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学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选派参加学历学位培养、出国研修、国内访学的教职工,在学习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培养类型、学习方式、学习期限、学习目标、学习费用、服务期限、中途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不能任意调整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或延长学习时间,确需调整的,本人应提前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接受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出进行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师资培养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学历学位培养的所有费用(含报名费、学费、教材资料费、考试办证费、答辩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自理。

国内访学、专题业务进修、岗位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学校承担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差旅费(半年一个往返)、伙食补助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学校承担经费的最高限额另行规定。

公派出国研修的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所有费用自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岗学习是指在岗工作、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在岗学习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利用工作时间或赴外地学习须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要加强对在岗学习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继续教育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思政教师学习进修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及有关教学单位协调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教师培训培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三峡大学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的实施方案》和《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调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定通知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实效) 第7篇

阳朔县总工会根据市总工会 《关于做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 情况,在全县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女职工学习、宣传活动,将规定贯彻 落实好,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营造了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 传活动学习的气氛

县总工会对开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宣传活动高度重视, 接到文件后, 积极组织全县基层工会女工委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了 《女 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的全文内容。

二、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 动 以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活动为契机,在公开栏 处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等系列对《规定》进行宣传活动,大力营造 宣传氛围,推动全县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营造维护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环境。

三、积极开展咨询日活动

利用圩日时间在公园广场、乡镇设立咨询流动服务站点,免费为 广大群众开展咨询活动,活动与女职工“关爱行动”相结合,把《女 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与贯彻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相结合,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女职工 的依法维权意识。据统计,活动期间共发放规定相关宣传资料 2000份,咨询服务 1000人次。

四、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与特困家庭调查、女职 工维权三结合

一是与特困家庭相结合, 通过走访基层工会建立贫困女职工档案, 了解她们所需所盼,并帮助她们切实解决力所能及的实际困难。二是结合女职工维权,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组织企业与女 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严格按规定执行就业,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

通过此次活动,不仅增添了浓厚的学习氛围,还使我县基层工会 女职工提高了对《规定》的认识,增强了信心,更加了解了自身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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