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精选6篇)
(讲)“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1篇
“营改增”后支付运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今年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运费同企业日常购销活动息息相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关于运费的抵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二条规定,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销售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甲、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款200000元,由甲企业委托丙运输公司运抵乙企业,甲向该运输公司支付运费2220元,丙向甲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丙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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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200000×17%)。
甲支付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000[222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220÷(1+11%)×11%]
贷:银行存款
2220。
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2,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货物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通过铁路运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3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丙公司进项税额=外购不含税货款×增值税税率+(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即200000×17%+(1500+140)×7%=341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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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825.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14.80
贷:银行存款235940(200000×1.17+1500+140+300)。
注: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
1.凭票抵扣。主要包括: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计算抵扣。一般有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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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接例2,假如通过公路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丙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747.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192.25[200000×17%+(1500+140+300)÷(1+11%)×11%]
贷:银行存款
235940。
注:公路运输劳务抵扣金额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例4,接例2,假如通过公路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丙取得了从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其他条件不变。
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56.5[200000×17%+(1500+140+300)÷(1+3%)×3%]
贷:银行存款
23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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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务局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实行凭票抵扣,征3%抵3%。
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指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购进的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有两种情况:1.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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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5,丁企业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2013年8月购入的材料,该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1000元(含运费1000元)。假如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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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11%=351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10。
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凭票抵扣。
例6,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340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7,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3%=343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4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30。
注:除铁路运输外,取消其他运输单据征3%抵7%的规定,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征3%抵3%。
例8,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采用的是铁路运输,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费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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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1-7%)×7%=3475.27(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475.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75.27。
注:铁路运输按运输发票进项税额采用计算扣除,购买时进项税额计算=铁路发票金额×7%。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作者:秦文娇 唐继华
(讲)“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2篇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要复杂一些。营改增对于餐饮行业属于重大利好,很多餐饮行业税负可下降50%以上。但是餐饮行业营改增以后必须做好增值税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否则利好不一定能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仅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做好进项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因此进项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餐饮行业进项发票种类可能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海关完税凭证。
餐饮企业在采购时,应极可能选择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渠道。一般来讲,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销售发票的,都是比较大型的或正规的,要么是工厂,要么是经销商,要么是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等。选择大型或正规的渠道,对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是有保障的。
餐饮行业也可能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收购。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由餐饮企业自行开具。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各地管理都比较严格,对于农夫资格、产品范围等有较严格限制,餐饮行业企业初次领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
二、改变一些业务模式
有些餐饮行业对于生鲜食品可能是从大型批发市场采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取得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进项抵扣。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充分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的这一点。可以将企业的采购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企业)。该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由采购企业去批发市场采购然后销售给餐饮企业,采购企业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凭发票申请抵扣。采购企业需要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餐饮企业则可以申请抵扣13%。
三、转变营业税模式下的旧思维
营业税模式下,一些企业在采购付款中经常出现现金付款、第三方付款等情况,因为营业税没有“三流合一”的要求。虽然“三流合一”有争议,但是基层国税机关还是很看重“三流合一”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做到“三流合一”。
四、增值税进项核算的注意事项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最好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分项目进项核算。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7%、13%、11%、6%和5%。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抵扣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抵扣。虽然都是13%,但是与专用发票的13%计算方式不一样。比如同样是买价金额(含税)10000元的发票: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00*13%/(1+13%)=1150.44元 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3.进项税额的转出
一般的餐饮行业对员工都是要包吃的。员工吃饭也是要消耗原材料的,员工吃饭无论属于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或者说是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该部分都是不能抵扣,因此应做进项转出。对于员工吃饭消耗的原材料要确定合理地原材料成本及进项税额。至于什么叫合理,没有标准答案,能说服税务局的就算合理。
五、增值税销项核算的注意事项
(讲)“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3篇
2013年8月,我国在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这也就标志着地质勘查单位也正式加入“营改增”队伍,这对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处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实现了价税分离,同时对会计分析和考核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降低了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但我认为通过加强管理税负仍然有降低的空间。
2 营改增后对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处理带来的变化以及影响分析
2.1 实现了价税分离
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对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带来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价格核算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成本收入、资产等的入账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地质勘查单位以前缴纳的营业税为价内税,也就是价税一体,但是实施营改增之后,地质勘查单位需要缴纳价外税,这就意味着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实现价税分离。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进销项抵扣制度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如果当期销项低于进项则应该留抵,如果当期销项超过进项则必须进行交税。按照规定税率以及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当期成本费用通常划分为两类,即进项税额和可抵扣进项支出,当期主营业务额通常划分为两类,即销项税额和不含税收入。实施营改增之后,地质勘查单位的主营业务核算额通常指的是税外收入额,在损益表中并不能够直观地反映地质勘查单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2.2 对财务分析和考核结果造成了影响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对税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导致会计核算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通常状况下,一般纳税企业在接受或者提供某种应税劳务时,其记账方式将会发生一定的改变。出现该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营业税并不包含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导致记账原则和相关方法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同时,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损益表核算的主营业务额为价外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数据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还影响含税或者不含税业绩报告以及财务分析结果。
2.3 降低了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
对于地质勘查单位来说,营改增前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执行6%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但由于购进材料取得的进项税率为17%,理论上只要进项税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便可降低单位税负。这就需要研究购进材料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如该比例大于17.65%(百分之三除以百分之十七)即可降低税负。现实情况是这个比例基本可达到30%左右,所以说只要地勘单位管理得当,营改增实施之后一定会降低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
2.4 增强竞争力
一般纳税人的地勘单位由于可为服务对象提供增值税抵扣发票,增强了单位在承揽工程时的竞争力。
3 营改增背景下地质勘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3.1 增强对营改增的研究,并做好纳税筹划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地质勘查单位从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人转变成增值税纳税人,由于以前营改增的实施点并未广泛开展和普及,许多地质勘查单位对营改增、增值税等知之甚少,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后对自身税务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工作造成的影响,地质勘查单位应该进一步的增加对营改增相关内容的研究,增大对增值税的认识,以此保证进项发票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涉税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地质勘查单位为了能够有效的应对营改增给税务会计工作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则应该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是因为会计基础工作作为会计管理的基础,是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报账、算账以及记账的主要依据,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地质勘查单位应该根据相关政策做好增值税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以便于为税务会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随着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管理的日渐科学,地质勘查单位既要降低税收法律风险又要减轻税负,同时还要做好进项发票的认证和抵扣管理工作。
3.3 强化会计核算,以此降低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工作造成的影响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地质勘查单位的税务会计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地质勘查单位应该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同时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的实际状况设置相应的账户以及辅助表,存在不同税率的经济业务时应分别核算,确保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工作顺利的对接。此外,还应该对税制改革之后的税负变化状况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降低税改政策对地质勘查单位造成的影响。
3.4 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地质勘查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许多地质勘查单位税不减反增,导致出现该种现象的原因是地质勘查单位并没有充分的利用政策差异降低税负,没有采用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或者使用方法不当导致地质勘查单位面临许多法律风险。针对该种现象,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获得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进项税,为进项税额的抵扣提供可靠、有效的凭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地质勘查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明确了解哪些客户需要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当发生业务往来之后应该要求其提供发票信息,然后及时转变成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此降低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
4 地勘单位的应对措施
第一,应加强材料统管,变野外零星采购为集中采购,对于单价低而数量多的材料可通过招标定点采购,并定期取得进项抵扣票据,并加强对进项抵扣票据的专业管理,利用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既能够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抵扣进项税额和减轻税负,还能够规避法律风险。
第二,加强同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尽可能少的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济业务,在与一般纳税人合作过程中应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尽可能地避免获取不合规的发票,否则将不能够扣除进项税额,通过对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作废、缴销以及认证一系列的全过程管理,能够为进项税额抵扣提供可靠的凭证。
第三,随着2016年5月1日国家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地勘单位一定要注意对新纳入的营改增行业索要增值税抵扣发票,特别是发生如工地临建、野外修路、钻机搬迁等业务,以前没有专用发票,无法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票据,针对该种现象,地质勘查单位的野外施工人员、临建管理人员等在工作过程中应该索取增值税发票,尽可能地降低不能抵扣的成本支出,实现合理降低税负的效果。
5 结论
地质勘查单位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后,对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地质勘查单位应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增强对营改增的研究,并做好纳税筹划,提高涉税基础管理工作力度,强化会计核算,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文章针对营改增后对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处理带来的变化以及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营改增背景下,地质勘查单位的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质勘查单位,营改增,税务会计处理,税负,影响
参考文献
[1]高超.地质勘查单位营改增后税务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单位税负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9):45-46.
[2]王锐.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低碳世界,2015(12):98-99.
[3]周荔平.营改增对地质勘查企业税务筹划影响的研究[J].会计师,2015(5):73-74.
(讲)“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4篇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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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太寿(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刘佩兰(中冶建筑研究院上海公司,中国京冶上海财务部副经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6%)×6%-C,由此计算出临界点:A =111.3C-5.3B,当A>111.3C-5.3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当A<111.3C-5.3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中国京冶公司(用工单位)与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1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1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78万元,社保费用10万元,福利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①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1+6%)×6%-1 =94.34×6%-1 =4.66(万元)
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78-10-2)÷(1+5%)×5% =9.52×5% =0.48(万元)
因此,含税销售额A>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即:100>-365.7(111.3×1-5.3×90),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4.18万元增值税(4.66-0.48).(2)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3%)×3%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B ÷A =38.83% 当B >A×38.83%,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当B<A×38.83%,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有利;(3)结论
第一,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含税销售额A =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第二,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或者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含税销售额)A=38.83%
(三)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依照5%征收率(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0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 主营业务成本 952381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如果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50000/(1+5%)×5%=2381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81 主营业务成本 47619 贷:银行存款 50000
营改增后企业注销清算税务处理 第5篇
案例:
甲公司2014年1月在合肥注册成立,主营:男装、服饰销售。股东A为个人,股东B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实缴)100万元,成立时资本一次性缴足,A投入商业用房(原值为50万,投入时经股东确认的法定评估值为60万元,为方便计算本文不考虑投资时契税税费对不动产入账价的计算),B公司投入现金50万元,约定投资比例各占50%。在国税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将应申报的税费申报并缴纳完毕后。7月2日,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当日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置。7月3日主管税务局受理该公司注销申请。
2016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
甲公司账载的流动资产为货币资金117万元、存货15万元(经盘点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为股东A投入的房产,净值53万元。流动负债为应付账款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万元(借方余额)。
清算结果如下:经股东协商一致,房产分配给投资人A名下,约定价65万元(含税价,不低于市场评估价),当月过户完毕;存货分配给投资人B公司,作价20万元(此价为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交易价,含税价,但直到国税局受理注销,缴销发票和税控装置后,也未开票未提货)。10月月30日完成税务清税工作。清算期间支付资产处置税费9.34万元、清算费用2万元,支付供应商货
8万元(应付10万元,其中2万元因无法联系供应商无法支付)剩余资产按投资比例分配,股东之间分配的财产折算为现金后多退少补,不涉及本文税收。
一、税务处理的总体概述
1、清算期间资产处置环节税收:该案例涉及到存货处置需缴纳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房产处置需缴纳增值税由地税局代征;增值税的附加税费由地税征管;房产过户时,承受人缴纳的契税由地税局征管;个人投资人用非货币资产投资,因一直未申报需要补报补缴,被投资单位也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
2、清算期所得税环节: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2014年1月注册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因年中注销,需要以当年实际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进行汇算清缴,清算期间单独作为一个纳税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
3、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涉税环节:清算后涉及到单位的由国税局征管,涉及到个人投资人分回股息及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股息部分后大于或小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
二、清算期间资产处置环节税收
(一)增值税清税处理
1、存货处置。经股东协商,存货按市场价分配给股东B公司,市场售价20万元(含税),应交增值税=20/1.03×3%=0.58万元,留抵进项税5万元,不能抵扣,不能退税。
处置存货税费一览表
解析:
1为何按简易计税方法
国税局受理注销申请过程后,则缴销发票及税控装置、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不能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则不能按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
2分配的存货按视同销售。
存货只是分配给股东B,并没有开发票,股东也未将存货拉走,但清算组决定,此存货分配给股东B,《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房产处置
经股东协商,房产处理给A股东,市场价65万元,7月20日前过户完成。2016年5月1日以后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由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本案中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但进入清算程序后,已缴销发票,由地税代开发票。
税金计算如下:房产转让给股东,自2016年5月1日起按销售不动产增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第14号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65-60)/1.05*5%=0.24万元。
解析:增值税差额征收。
14号公告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差额征收的合法有效凭证。①需要合法有效凭证才能差额征税。
按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②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时很多地税部门是不给以不动产投资行为开具发票的。
显然,被处置的房产不能提供投资作价时的抵税发票。故转让房产扣除项没有14号公告所说的合法有效凭证,没有凭证就不能扣除,扣除金额就是0,征税则变成了全额征收,这是税务局的一贯作法。
③能否按原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应该按50万元扣除。其理由如下:其一认为投资时的评估报告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且评估增值部分10万元,没有交税,不能参考营改增规定的投资时应交增值税,就按投资作价抵减。其二认为全额征
50万元就是A投资时的购置成本,这个应该是有发票的,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问题,首先房产评估价投入到公司作为资本金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作价60万元,计入公司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价就是60万元,作价是双方都接受的符合市场规则的公允价。房产投资后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再次出售,如果提供原投资人50万元的发票则行不通,法人资产销售却用个人的发票去抵税目前无此规定,这不是家庭财产分割时的房产处置,不能用以前的发票价款抵税的。
④差额征税是法定的,没有合法有效凭证抵税也是法定的,哪一款更适合纳税人?
征税且按差额征税,但没有合法有效凭证则全额征税,差额征收应纳税额0.24万元,全额征收应纳税额3.10万元。
差额征收有明文规定,纳税人应该享受,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前后制度不衔接造成,这里的纳税成本不应由纳税人承担,如何去争取按差额计征不应让纳税人去取证、去咨询、去奔波,而应该由主管税务局请示上级给予解释甚至变通,主管税务局因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如果不同意差额征税,是把政策设计漏洞成本转嫁给纳税人,是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也不符合国家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导向。
综上,笔者认为主管税务局要为纳税人主动请示上级,落实操作问题,本案例按差额征收税款。
(二)其他地税征管的税费
1、房产处置涉及的地方附加税费(基金)(1)缴纳城建税=0.2381*7%=166.67元
(2)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分别为71.43元、47.62元、371.43元(不含税收入计征)③印花税=65*0.5%=325元。(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价,则按65/1.05*0.5%计算)
(3)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司清算处置房产时,房产由法人名下过户到个人名下,是一次转让行为,故应征土地增值税。
①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认
A、营改增以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财税(2016)43号文)
B、股东协商的价格应该是市场公允价,如果协商价低于地税房产评估系统给出的评估价,则按评估价计征;如果协商的公允价高于评估价,则按协商价作为计税收入。、目前,合肥市对非住宅转让,进行售价评估的是政府采购招标的几家评估公司,由主管税务局指定评估,确认转让价是按评估价与合同价格孰高原则选择。
②计征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 A、按发票价款扣
有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及其加计扣除,每年加计5%,具体如下:“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案例中,不适合用此方法,前文已阐述,无发票。
B、按评估价款扣除 不能提供发票的,可以由纳税人提供重置评估报告,地税局在征收工作中,只要评估公司符合资质、评估结论符合常规,通常会采纳,但重置评估是要第三方公司出具,是由纳税人委托的付费评估,土地价款不在评估价内,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土地价款凭证,则按0计算。
假如本案中按重置评估计算扣除项目。则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重置价为48万(含税),成新度折扣率为80%,纳税人不能提供土地价款凭证。
(3)房产过户,承受人应缴纳的契税=65/1.05*4%=2.48万元。解析: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收入。
(4)补缴印花税。经核查,该公司接受个人投资房产过户时,未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60*0.05%=0.03万元
(5)补缴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审核发现,个人股东A投入房产到公司至今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接受投资方也没有代扣,现×需补缴个税。
解析:投资当初是否征个人所得税。A、总局文件规定不要征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但在股东A投资时该文件已作废,被投资公司未代扣个税,投资人未主动申报是情有可原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明确规定,个人以股权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即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应予以征税。股东A个人不是参与定向增发,该文件不应适用于。
B、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要征
股东A应该申报个人所得税,但当时全国各地很少有纳税人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管中也没有实质关注过此类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所以A股东投资时的2014年,对非货币资产投资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处于税收政策空白期。
C、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征收。
财税[2015]41号文下发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0号公告)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按规定个税计算:个人所得税=(60-50-60×0.05%)×20%=0.99万元。
解析:收入是否含税
A、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但现在补征2014年的税款,适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相关政策规定。
B、不能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正常的财产转让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原值和相关税费,可以扣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本案中补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前文所述本案不征营业税的。按财税[1995]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投资时条文有效)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不能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现在补征个税也不能按财税[2016]36号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能扣,且36号文只适用于2016年5月1日以后销售不动产行为。
补纳税人补缴的印花税可以扣除。
投资的非货币资产资产评估费可扣(不是本文重点,忽略不考虑)综上,处置不动产的税金及附如下表:
三、清算期所得税环节
(一)企业所得税年报
首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为2016年1-6月。企业申报的年报显示无调整项目,无应退、补企业所得税情况,经核查,企业申报属实。
清算期间单独作为一个纳税,清算为2016年7-10月,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
(1)资产处置收益=固定资产(65-53)+存货(20-15存货账面价值)+其他流动资产(0-5)=12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解析:A、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否含税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笔者观点是填写含税价,清算所得税时不适用权责发生制,适用收付实现制,按能收回的可变现价格更符合所得税立法精神。
B、留抵进项税5万元填列在其它流动资产处置中 解析:
进项留抵税额作为负债类科目,填写在负债处置收益也可以,“计税基础”填写为0,“清偿金额”填写-5,负债清偿损益则为5。
也有观点认为留抵的进项税在清算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但这种观点能否普遍适用是个问题,一般纳税人当期应交税金=期初未缴增值税-本期已缴+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额-期初留底进项税,进项税是按期计算,不是按项目或某类货物或服务或不动产计算的,如果将不能进入抵扣链条的进项税计入某类存货成本是不合适的。
笔者的观点是填写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负债的借方余额实质是资产,企业进入清算阶段时,应该并入其它流动资产,计税基础为5万元,因不可抵扣,其可变现价值填写为0,该项资产的处置损益为-5万元。当然填写在资产类、负债类掉转损益都不影响清算所得税计算。
(2)负债处置收益
清算期间应支付供应商货款10万元,其中2万元因无法联系供应商无法支付,故2万元为处置收益。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3)清算费用为2万元
(4)清算税金及附加
清算税金附加=存货处置税费+补交印花税+不动产处置税费=6,704.27+300+86,175.90=93,180.17元
注:个人购房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不在清算税金及附加中。
综上,甲企业清算所得=12+2-2-9.32=2.68万元。
2、清算所得税税款为2.68*0.25=0.67万元
3、清算期间确认的未分配利润=2.68-0.67=2.01万元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涉税环节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如下: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1、企业接受剩余资产分配涉及的税收问题
(1)免税收入
(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都是所有者权益,但在企业清算分配时,企业取得股息所得按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计算,是分享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积累税后利润。
企业分配的36.01万元(2+68+2.68-0.67)×50%,应按财税【2009】60号文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应税收入
按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配比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收入扣减投资成本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故企业股东B应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为5万元(91.01-36.01-50=5),该部分确认为应税所得。
2、按财税[2009]60号文计算的股息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分回的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36×20%=7.2万元。
解析: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扣除必要费用,直接按收入的20%比例税率计税。由被投资单位代扣代缴。
(2)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4.99万元(91.01-36-60=-4.99)<0 故不交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A、可以扣除的投资成本是50还60元。
如果可扣除的是50,则上述计算91.01-36-50=5.01。显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60万元扣除,而不是按50万元扣除。
B、本案例中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和投资成本为-4.99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为5.01万元,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呢?
很多人引用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持不同意见。1文件规定的“投资转让”实质是“财产转让”所得,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是公司转让财产,个人并没有转让财产,无从谈起要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最后一句特别重要,“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为什么?因为财税[2009]60号文对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不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个人对外投资也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也需要等到投资转让、企业清算才结转投资成本然后计算投资损益。
3税务总局对个人终止投资要求征税 个人的所得要征税,这是税法的基本法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也看到基层执法时的尴尬,于是出台了《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虽然该文件是规范股权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包含了各种原因终止投资,收回投资款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笔者倾向于引用此文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为对税法的理解和税法前后的断档等原因,基层税务局在公司注销清算工作中,对剩余资产扣除股息后有所得的部分,有的地方理解为征,也有的不征,各按各的套路操作。
笔者在对基层税务局实施的注销清算检查中发现,发现有基层税务局虽然注销档案中清算资料齐全,有清算所得税申报的主表及附表,剩余财产分配表中显示的分得股息所得也存在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清算核查人员甚至没有在《个人所得税清算核查表》中表述完整的结论,只关注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补退税,甚至没有对清算分配的资产进行任何文字表述。
五、结语
本案例是为了阐述企业注销清算工作的税务处理,实务工作中,财务人员会事先处理有关资产,确实有大量资产未处置则办理注销清算的现象不多,一旦进入清算流程,则会因为收缴税控、发票,资产处置则很被动。
营改增以后,不动产、服务全部缴纳增值税,地税局工作人员在未来的清算工作会遇到已部分抵扣或全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及各项服务的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问题。企业注销清算时,地税人员应该要成为行家里手,能熟练掌握增值税政策。否则清算所得税的质量和相关税收计算的准确性将无从谈起。清算核查工作质量高低,体现基层地税人员执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讲)“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6篇
1 营改增对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带来的影响
1.1 税负影响
地质勘查单位主营野外抵制勘查工作, 在营改增前, 一直比照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率一般为3%或5%。营改增后, 税率一般为3% (小规模纳税人) 或6% (一般纳税人) 。从地质勘查行业内的单位实际经营看, 绝大多数的地质勘查单位年应税收入均超过500万元, 根据营改增规定, 属于一般纳税人, 按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负不但没有减轻, 反而有增加的可能。
假设某地质勘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 年收入2500万元, 成本费用2150万元, 可折扣成本115万元。分别按照营改增前后的5%和6%税率进行计算, 分别得出应缴税金, 具体如表1所示。除了表中的附加费、所得税外, 还要考虑城建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从表1可以看出, 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单位若为一般纳税人, 税负明显上升。而且表1中的计算结果建立在地质勘查单位安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上, 如果没有取得专用发票, 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税负还要进一步上升。
1.2 会计工作影响
1.2.1 对会计核算方式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后,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方式发生变化, 造成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实行营业税时, 企业会计核算不涉及进项税额扣除, 但是营改增后增加了进项税额扣除, 还要考虑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使原本较为简单的会计核算工作变得复杂化。而且, 由于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 对地质勘查单位利润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营业税为价内税, 收入额为含税收入, 对损益表中收入额的大小不会有多大影响。但是增值税的收入额不是含税收入, 核算利润时要减去相应的税额, 损益表中的收入额相应的会有所减少。所以, 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单位的利润有所下调。
1.2.2 对发票使用与管理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后, 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倘若地质勘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 极可能为自身带来严重的经济犯罪危险。根据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由税务机关开, 不允许税务外包或其他机关单位代开, 在管理上要专人专柜, 为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发票使用与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由于地质勘查单位于2013年开始实行营改增, 缺乏足够的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经验, 专用发票的取得压力以及识别与鉴定难度都很大, 对抵制勘查单位财会人员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 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单位的应对措施
2.1 增进对营改增的认识, 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 地质勘查单位从营业税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 对增值税知之甚少。为很好的应对营改增对自身税负及会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大对增值税研究, 了解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明确进项发票的取得, 确保进项发票取得与使用、管理合法合规。在全面分析与了解营改增基础上, 地质勘查单位要充分用政策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降低税负。在具体工作中应进一步梳理单位内部业务流程, 找到政策差异利用的合理切入点。与此同时, 聘请专家对内部财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详细降低营改增的具体规定, 了解每一项改革内容的具体意义, 加强会计人员对营改增知识的掌控, 以便正确的处理涉税事务。
2.2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加大涉税基础管理力度
地质勘查单位想要很好的应对营改增对会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方面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另一方面要加大涉税基础管理力度, 提高会计工作整体水平。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管理的基础, 是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营改增后的当下, 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相关工作做好增值税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整理保管工作, 按照落实《会计法》及其工作准则, 夯实会计工作基础, 为做好涉税事务处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征收增值税后, 税务的申报到缴纳的各个环节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减轻税负、降低法律风险,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做好涉税事务, 实现专人专柜, 切实做好进项发票的认证及抵扣管理工作。在运营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 支持财务部门工作, 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3 加强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而言, 从营业税到增值税, 会计核算方式确实发生了变化。企业应看清这种变化, 根据增值税规定设置对应的会计科目, 成立对应的有关账户与辅助表, 实现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有效对接。在会计核算中, 应根据增值税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确保核算正确。
2.4 注重专用发票管理, 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地质勘查单位, 其税负不减反升, 部分单位充分利用政策差异降低税负, 使用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若利用不当可能为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为此, 地质勘查单位应按照要求取得专用发票, 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必须管理好进项税额抵扣的最有效凭证, 为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提供有力支持。在工作中应明确知道哪些客户需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出现业务往来后要求其提供发票信息, 并及时转变发票形式, 以便在会计核算时抵扣进项税额, 减轻税负。
3 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及会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特别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地质勘查单位, 税负不减反升, 会计核算也变得更复杂, 自身面临着较大的税务负担和会计工作压力。为积极应对营改增后的挑战与不利影响,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大对营改增规定的研究, 认清形势, 及早部署, 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充分利用政策差异, 最大程度的减轻税负。同时, 还要加强涉税事务处理工作、注重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进行会计人员岗位培训, 提高企业会计工作整体水平, 满足营改增后的会计事务处理需求, 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营改增实行以来,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受到了极大影响。本文以地质勘查单位为主要研究对象, 基于工作实际简要分析了营改增对地质勘查单位税负及会计工作的具体影响, 并从会计核算、专用发票管理等角度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以期帮助地质勘查单位很好的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 有效利用营改增政策的积极效益。
关键词:地质勘查单位,营改增,税务会计影响,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高超.当前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的思考[J].金融经济, 2015, 02:229~230.
[2]周荔平.营改增对地质勘查企业税务筹划影响的研究[J].会计师, 2015, 05:73~74.
[3]马海燕.论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单位税务会计影响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 2015, 10: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