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精选8篇)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1篇
修订于2014年4月1日
修订次数
1病房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病人需求,需要固定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时,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科、护理部审批,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固定。2.病房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设专柜加锁存放,专人管理,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4.建立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清点登记本,班班交接,清点并签字。
5.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方可给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保留空安瓿并记录,定期同药剂科人员核对、销毁。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2篇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是非题(正确的请打√,错误的请打×)(每题2分, 共50分)
()
1、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
2、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
3、药师不需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即可取得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资格。
()
4、盐酸哌替啶针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医生应在病历或专用病历上记载疼痛控制情况和药品的名称、用法、数量。
()
6、《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适用于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非住院又无法来医院接受治疗的癌症疼痛患者。
()
7、住院的癌症疼痛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应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
()
8、门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也可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
()
9、为建有《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吗啡缓释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
()
10、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
11、使用麻醉药品针剂与贴剂的患者,在再次来取药时必须将空安瓿与用过的贴片交回。
()
12、为《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患者开具一类精神药品针剂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的常用量。
()
13、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大类。
()
14、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与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
15、海洛因、冰毒、罂粟、罂粟壳、乙基吗啡、芬太尼、哌替啶、度冷丁, 在连续使用后都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均属于麻醉药品。
()
16、麻黄素连续使用不会产生身体依赖性、不会成瘾癖,因此不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
()
17、《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18、镇痛三阶梯原则提倡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量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
()
19、《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慢性非癌性疼痛三阶梯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18周。
()20、镇痛三阶梯原则提倡使用镇痛剂应该由弱到强逐级递增, 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非阿片类药物, 中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弱阿片类药物,重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强阿片类药物。
()
21、镇痛治疗应 “按需”给药(即在疼痛时才给药),而不是按时给药(即有规律的定时给药)。
()
22、镇痛三阶梯原则的强阿片类药物是以吗啡为代表的麻醉药品。()
23、镇痛治疗,强阿片类药物可选用的主要有吗啡、芬太尼、美沙酮。()
24、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才可为病人、本人及家属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
25、吗啡控缓释制剂可避免瞬间血药浓度高峰的形成,癌症患者按三阶梯止痛原则治疗不易成瘾。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首诊医师应当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和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 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3.《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
4.《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 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
5.根据《处方管理条例》,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仔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7.国家药监局1998年已正式通知:对癌痛病人使用 止痛无极量限制。8.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2007年制定并下发的 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9.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出库,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年。
10.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三、问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WHO推荐使用的镇痛药三阶梯用药原则
2、处方点评:下列处方是否合理,简述其理由 R.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100mg☓2支 sig: 100mg Bid im
试题答案
一、是非题(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对)23(×)24(×)25(√)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1.诊断证明 患者身份证明 2.病历
3.1次 7日 3日 4.3日 15日 7日 5.安全 有效 经济 6.核对 签署姓名 予以登记 7.吗啡
8.《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9.双人验收 双人复核 5年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不得 三.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1.WHO推荐使用的镇痛药三阶梯用药原则:
第一阶梯:一般疼痛采用解热镇痛药,如:对乙酰氨基酚等。
第二阶梯:疼痛持续或增加采用弱阿片类镇痛药,如:可待因、曲马多等。第三阶梯:剧烈疼痛可采用强效阿片类,如吗啡等。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使用医院的微机管理系统对我院门诊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精神一类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具体使用概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统计内容具体到患者的姓名、年龄、疾病类型、使用药物类型、使用频率、给药方法、药物总使用量等多个内容。在统计好这些内容后使用限定日剂量DDD和药物利用指数DUI两个重要项目作为判断药物使用概况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这两个项目中, DDD指的是一种药物为了能够达到治疗目的而规定的一日最大使用剂量, 比如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中常看到的成人一日2片或者儿童一日半片等指的就是DDD。本研究DDD值的参考标准为第16版的《新编药物学》, 若有些项目未收入其中, 那么则以药物使用说明书上规定作为判定标准。用药总量的计算方式为:用药总量=规格×使用数量。DDDs=用药总量/药物DDD值。且同一种药物若采用不同给药途径, 或者采用同一种给药途径的不同药物, 均必须要分别计算其DDDs。其中DDDs的主要作用是能够非常客观且直观的反映出一种药物的具体使用频率, 也就是结果值越大, 那么则说明临床使用率最高。而DUI的计算方式为DUI=DDDs/使用天数, 且其结果值判定主要以1.0为标准。即若结果值<1.0, 那么则说明日处方量<DDD值, 若结果值大于1.0, 那么则说明日处方量>DDD值。而一些特殊情况下 (极量麻醉药) , DUI=1可以判定为用药合理。另外, DDC=用药金额/DDDS, DDC值主要是反应患者的用药支出费用。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我院门诊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精神一类药品和麻醉药品开出处方数有1182张, 其中男性患者778张 (占65.8%) , 女性患者404张 (占34.2%) 。患者最小年龄1岁, 最大年龄95岁;所有麻醉和精神药品中最常见的药物类型有注射液型 (盐酸哌替啶、枸橼酸芬太尼以及盐酸吗啡) , 药片型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硫酸吗啡缓释片、磷酸可待因片、哌甲酯片) 以及药贴型 (芬太尼透皮贴) 等。这几种药物类型中, 使用最多的主要为盐酸吗啡注射液 (10 mg) 和盐酸羟考酮控释片 (40 mg) , 分别占29.2%和15.2%。
2.2 两种类型药品在疾病诊断中的应用情况
在所有用药项目中, 手术前麻醉和癌疼痛患者止痛是两个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一类药品最多的项目, 其中癌痛患者用药次数982次 (83.1%) , 手术麻醉用药次数95次 (8.0%) 。
2.3 两种类型药品药物的使用频率和使用金额概况
两种类型药品中使用频率最高且药物使用费用最多的患者类型位居首位的为癌症疼痛患者 (均是使用在剧烈疼痛镇痛方面) , 居第二位的为手术前麻醉止痛患者 (患者类型比较多) , 第三位为肾绞痛, 肾结石患者。
3 分析与讨论
3.1 各科室用药分析
从以上研究可知, 精神一类药品和麻醉药品在我院主要应用方向为手术麻醉止痛和癌痛患者止痛两个方向。且后者用药数量和次数远远要超过前者用药次数[2]。而除了这两个方向用药频率最高之外, 肾绞痛也是用药频率较大的一个方向。而这两种药品中使用较多的药物类型有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以及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等, 这些药物大多是在急诊室中使用。但是少数情况下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也会在生殖手术前使用, 其作用是在全麻手术中起维持镇痛的作用。几种常见麻醉药品中, 每一种药物均有各自特点, 应用侧重方向均各不相同, 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麻醉镇痛药效最强, 大约是盐酸吗啡药物药性的60至80倍, 且药效发挥速度快, 本身也没有释放组胺, 所以相对而言比较安全。但是相比于其他麻醉镇痛药物而言, 这种类型药物的麻醉镇痛维持时间比较短, 且该药物若与氟哌利多一同使用时一般会出现不良现象, 所以该药物在门诊的使用率相对比较低;盐酸哌替啶注射液是生殖中心使用率最高的一种麻醉药品, 占所有麻醉用药人次的60.1%, 另外这种药物在急诊室中的利用率也比较高, 约占急诊室麻醉总人次的38.5%, 但是该种药物在其他科室使用率非常低, 甚至很多科室均不使用。门诊使用该药物主要是使用在肾绞痛的急性镇痛以及手术前麻醉方面。该药物镇痛维持时间也相对比较短, 麻醉强度也不是很高, 大约仅为盐酸吗啡的1/10至1/8, 且该药物主要是应用在剧痛方面, 而由于该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代谢的产物会导致中枢神经中毒, 若长期一段时间持续使用这种类型药物进行麻醉镇痛, 那么将有可能造成患者出现神经功能失常或者惊厥的现象。所以, 一般在需要长期进行止痛治疗的癌症患者均不建议使用该药物。门诊麻醉用药类型中,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使用率最高, 接着为芬太尼透皮贴剂, 再者为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从这几种药物使用结构类型中可以看出, 门诊精神一类药物和麻醉药物大多数均是应用在癌痛治疗中。
3.2 DUI分析
对药物利用指数DUI (drug utilization index) 进行准确计算和客观分析, 除了能够准确得出医师的用药习惯之外, 还能够非常直观的了解用药是否合理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癌症止痛治疗指导中就明确规定癌症疼痛患者应该坚持个性化用药原则。也就是说, 在给予患者镇痛药物时, 治疗医师必须要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需要程度使用合理的剂量。且为了确保镇痛药物能够真正缓解疼痛的同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在给予个体患者药物时, 应该在合理分分析药物可耐受反应以及镇痛效果两个方面内容后选择最佳剂量。总而言之就是要根据个体病情需要和身体的承受能力选择药物剂量, 确保应用剂量能够在最短时间实现无痛目的。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 我院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一类药品方面均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使用, 整体应用相对比较合理。但是, 为了能够使这类药物在临床门诊应用过程中更加的符合规范和安全合理, 相关人员应该坚持做到在给予癌痛患者药物治疗时必须首先详细了解患者病痛的根本原因、主要性质以及病痛对生理产生的不良影响等情况之后才开始对症用药。且除了必须要掌握基本用药准则之外, 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身体状况给予制定不用剂量用药。通常情况下是开始先使用小剂量, 然后在身体开始适应后慢慢的增加剂量直到病痛缓解。 (2) 对于存在严重呕吐或者无法吞咽的患者, 那么可以使用芬太尼透皮贴剂治疗。 (3) 严格规定用药时间。必须要按照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时间给药, 如此能够确保药效刚好发挥的同时还可有效避免机体对药物上瘾。 (4) 密切监护患者用药后反应。在使用止痛药时必要密切观察患者身体变化情况, 确保在不良反应出现时能够第一时间处理。 (5) 坚持阶梯用药原则。也就是根据病痛的轻重选择强度不同的阵痛药物。一般情况下, 轻度选择非甾体抗炎药, 中度选择弱阿片类药物, 重度选择强阿片类药物。且若有需要, 那么可以合用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药两种, 临床结果表明, 这两种止痛药物联用止痛效果非常明显, 但是使用时需要适当减少阿片类药物的剂量。除此之外, 在严格按照阶梯用药原则用药过程中还可以根据病情适当使用一些辅助药物, 比如同样有镇痛效果的抗惊厥药物以及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等。
摘要:通过了解和评价医院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精神一类药品的应用情况和趋势, 可为麻醉药品的精神一类药品的临床合理用药与规范化管理提供帮助。本文现对我院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精神一类药品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统计与分析, 针对存在的不足, 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用,DDC分析,三阶梯用药
参考文献
[1]肖廷英, 李川松.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实践[J].中国药业, 2012年21 (2) :49-50.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4篇
2006年02月22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批准
二、许可内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批准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有总量限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或研究成果转让批件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五)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六)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在相应位置)。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注明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书必须有效。
3、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生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5篇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45号令,2001年12月1日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2005年11月1日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麻醉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管理规定。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1、组成: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门诊部、手术室、麻醉科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和药剂科负责。
2、职责:
① 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② 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③ 组织讨论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④ 组织各类医务及药学人员专项培训与考核。
3、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4、培训
①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②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③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麻醉及精神药品采购与储存
1、采购与验收:
① 采购必须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 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 从合法的经营单位购进麻醉药品,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③ 确定合理库存。
④ 药品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⑤ 药品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⑥ 专薄验收记录: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做到票、帐、物、卡相符 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
2、储存:
①《五专管理》:专人、专柜、专方、专账、专册。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库(柜)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③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专用账册内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出库双人复核、签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三
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
1、处方权与调剂权管理:
①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法规知识和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并在医务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② 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规知识和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处方开具原则:
① 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住院药房配药。
③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由处方医生提出,医务科负责组织。
④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患者(或家属)到医务科办理麻醉卡,医师凭患者麻醉卡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科办理麻醉卡须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本院门诊病历;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3.病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复印证;4.代办人联系电话;5.村上病人健在和疾病属实证明。每个月必须一次以上。6.①村上乡村医生为病人负责麻醉药品注射的证明。②乡村医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镇防保站证明该同志为乡村医生的证明;7.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
3、处方使用量:
①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②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③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癌症病人慢性疼痛性不提倡使用哌替啶。
四、麻醉及精神药品调剂与使用管理
1、专用处方审核: 处方的调配、核对药师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专用处方审核内容: 医师处方权、签字;
专用处方格式及处方书写
处方前记填写
身份证号
处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剂量单位 处方量
处方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医师签名、收费 处方与诊断相符性 门诊专用病历
2、专用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3、专册登记管理 :
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患者停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统一交医务科(药剂科)入档保存,保存时间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五、基数管理
基数管理: 各药房根据临床科室及麻醉科(手术室)实际需要给予配备基数,并且明确配备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剂量单位、数量、批号,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备查。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应当每天结算,账物相符,交接班应当有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施行药品库房、药房、病区三级管理
六、回收、销毁记录管理
1、空安瓿回收、销毁:
①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批号。② 各病区、手术室等请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交回空安瓿,药剂科人员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③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计数、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残余量管理: ① 临床科室、手术室使用后多余的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月进行清理,办理退库手续。处理时应有两人在场证明,并做记录。
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③ 对过期、损坏、(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理: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销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七、监督检查:
医务科、药剂科每月负责对配备药品的临床科室进行使用、保管、记录、交接班制度、残余量登记等管理情况的检查并记录。
八、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①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②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借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1年11月9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6篇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
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8、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
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房。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0、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和院保卫处,并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7篇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频度,合理用药
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 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既具有强效镇痛、镇静作用, 又具有药物依赖性、成瘾性, 若使用或管理不当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 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1,2]。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为了更好地掌握特殊管理药品在我院的使用情况, 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 现将2012年和2013年的用药情况统计分析, 为临床合理用药和规范化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我院药房2012年和201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月报表、处方登记统计表、专用账册、门诊和住院专用处方588张, 结合我院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 统计用药名称、规格、年消耗量、处方构成比、销售金额等信息, 由此进行分类排序、合并、统计等处理。
方法: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推荐的限定日剂量 (DDD) 法和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剂量为药品利用的动态指标, 用药消耗总量除以相应药物的DDD值, 计算出各药的用药频度 (DDDs) , 此值越大, 说明药物使用频率越大, 可反映用药结构的合理性。
结果
2012年和2013年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共有不同规格的7个品种, 其中注射剂5种, 片剂2种。各年度药品使用情况统计结果, 见表1。
讨论
在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统计中, 处方数量位居前3位的是芬太尼注射液、哌替啶制剂、可待因片剂。枸缘酸芬太尼注射液在DDDs排序上始终位居首位, 主要用于我院腹腔镜手术麻醉镇痛, 该药对心血管功能影响小, 对呼吸抑制作用弱, 起效快, 半衰期短, 而且芬太尼直接进入人体循环, 不经过胃肠吸收, 没有肝脏首过效应, 可较少产生便秘和恶心, 不良反应少, 即使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也可安全使用, 适用于手术麻醉前诱导、麻醉中维持、术后镇痛镇静, 是目前我院手术复合全麻中最常用的药物[3]。盐酸哌替啶作为合成阿片类镇痛药, 起效快, 但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毒性, 长期应用易导致蓄积中毒, 引发神经异常、震颤、惊厥, 肌内注射或皮下注射可引起局部发炎和组织硬结, 反复注射可造成肌肉组织重度纤维化。上表显示2013年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及其口服制剂的用量较上年度有了大幅下降, 经过对处方疾病诊断的统计分析发现, 我院临床医师已减少了哌替啶注射液在癌痛治疗中的使用, 现主要用于短时的急性剧痛, 如创伤性疼痛、内脏剧烈绞痛等[4]。磷酸可待因片在我院主要用于治疗住院患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剧烈干咳和刺激性咳嗽, 少量用于肺癌患者的镇痛、镇静治疗。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 我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有关规定, 无滥用倾向,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1) 用药品种不够齐全, 药品规格单一, 不能满足临床不同患者的需求; (2) 医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能及时跟进更新, 临床上仍存在癌症患者长期使用哌替啶制剂的现象。我们在今后的管理中将继续加强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理使用的专题培训, 对存在的不合理用药现象要不断改进, 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用和管理更趋于安全、合理、有效, 防止药物滥用。
参考文献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
[2]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
[3] 刘华清, 许青云, 俞斐.我院2010-2012年麻醉药品应用情况分析[J].山西医药杂志, 2013, 4 (2) :9-10.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第8篇
目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发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1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4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15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6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6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6 调剂人员职责……………………………………………………17 处方医师职责……………………………………………………18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每天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
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麻醉药品专
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二个月,超期应让患者换卡。对于用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
份交患者,一份随病历或专用卡留存)。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7.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后勤门卫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后勤门卫人员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五、专项检查制度
1.专项检查小组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后勤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
2.专项检查情况、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工作考核。3.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此办法者,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医院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或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4.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2.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3.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1.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2.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4.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6.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7.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7.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1.医院应每年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或申请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3.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3.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3.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6.医院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2.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2.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4.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5.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6.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7.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十五、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3.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十七、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2.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3.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4.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十八、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1.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2.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3.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十九、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2.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3.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4.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5.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6.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7.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二十、调剂人员职责
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3.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4.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5.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6.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二
十一、处方医师职责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4.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9.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10.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