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多经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保卫部主任 工程部主任 发电部主任、安全专工 工程部安全专工 发电部安全专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 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 多经副总经理
安监保卫部全体成员 生产部门安全专工 各值长、各单元长、安全员、重大危险源责任人。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领导小组副组长是所辖工作范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组长负责.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是所辖工作范围内(专业部门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对主管副组长负责.(4)、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5)、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7)、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组长职责
(1)、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带领工作小组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2)、对工作小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全面负责.(3)、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4)、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6)、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副组长职责
(1)、在工作小组组长领导下,在所辖工作范围内,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2)、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负责.(3)、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4)、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6)、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十条、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1)、在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专业、部门、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
(2)、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3)、对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4)、及时如实汇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5)、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日常管理适时监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十一条、公司所属部门安全监察部职责(1)、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3)、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4)、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5)、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7)、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责任部门
(1)、管辖设备中有重大危险源的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维修保养、检查检验工作,并根据岗位责任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设备部每年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订要结合重大危险源问题的整改,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3)、建立各部门、班组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督制度,组建重大危险源监督三级网,责任到人。
(4)、各班组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填写《重大危险源月度监督卡》,形成重大危险源月度分析,由部门安全专工汇总并进行部门重大危险源分析于每月28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三条、按照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模式,发电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模式,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经分支机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四条、辽宁调兵山发电公司按照当地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 报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发电公司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大唐辽宁分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4)、重大危险源等级;(5)、安全对策措施;(6)、应急救援措施;(7)、评估结论与建议。(8)、《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当地市政府、大唐辽宁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发电公司应及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市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九条、发电公司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第二十条、发电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2)、危险辨识与评价;(3)、报警系统;(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7)、保护措施程序;(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9)、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发电公司要每年开展一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三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直接监督,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接监督,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发电公司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公司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二十五条、发电公司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除火电厂灰坝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第二十六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放静电设施齐全有效。第二十七条、发电公司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列入技术监控的范畴。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火力发电厂灰坝的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灰坝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一般为电力设计院)进行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坝体监测,保持坝前干滩,保持坝体护坡完整,定期巡视,确保灰坝安全。做好灰坝保卫的宣传工作,落实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发电厂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第三十一条、划定油区,主要包括:燃油罐、油泵房、装卸区。油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立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泡沫消防系统。燃油母管应定期测量厚度。第三十二条、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锅炉检修平台、汽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斗轮堆取料机、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第三十三条、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四条、锅炉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发电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第三十六条、新建电厂不得再设计供检修用的集中供应氧气、乙炔的集中供气站,原有装置应逐步淘汰。
第三十七条、电厂不得再设计使用放射性物质用于测量等装置,原有装置应积极采用替代装置。
第三十八条、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生产和医用)应移交当地公安或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保卫工作。相关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落实双人、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第四十一条、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制氢气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临界值以内。
第四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发生变改或标准发生变时必须重新评定,已不成为重大危险源的要填写重大危险源变更记录。
第四十五条、运行人员负责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视,巡检内容要包括部门所属重大危险源,在巡视记录中对巡视情况进行记录。第四十六条、未实行点检定修部门重大危险源检修责任人每2天检查一次,班组每周检查一次,部门每月检查2次,实行点检的部门按点检周期进行,每月检查一次。
第四十七条、班组重大危险源检查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由部门安全员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查。第四十八条、各部门、班组、点检员、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检查时要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部门,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检查人。
第四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巡视记录中要有反映设备健康状况的主要参数,对重大危险源设备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当设备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进入问题库实施闭环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在日常巡视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缺陷汇报记录。
第五十二条、相关专业对重大危险源缺陷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业人员制定缺陷治理计划及方案,一周内不能完成的要录入问题库,进行闭环监督整改。
第五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缺陷应及时处理,缺陷处理的优先级高,按缺陷的危急程度,按排人力、物力排除。
第五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缺陷处理完成后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点检员对缺陷处理质量负责;未实行点检的部门,专业主任对缺陷处理质量负责。
第五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缺陷处理完成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如重大危险源级别发生改变必须上报分公司及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缺陷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进入问题库。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七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评估不准确的考核相关责任部门500元。
第五十八条、未对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进行相关培训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
第五十九条、未把重大危险源列入重点防火部位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
第六十条、未取得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资质证书或证书超出有效期的考核相关管理部门500元。
第六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未开展及检查不全面、记录不完整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责任人每次50元。
第六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未落实责任人,分工不明确,组织机构未建立的考核相关部门100元。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及通勤大客等未取得相应检定证的,考核相关部门100元。
第六十四条、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预案及未进行演练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
第六十五条、由于人员责任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按照相关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发生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时,事故责任按点检员50%,检修责任人30%,运行责任人20%进行考核。
第六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缺陷处理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考核责任人50元,部门主任100元。对由于缺陷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并追究领导管理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安监保卫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
《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非煤矿山、渡口、渡船可参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评审、挂牌公示、监管、整改督办等相关制度,研究和解决重大危险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经贸、交通、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镇(街)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进行安全评估。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直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镇(街)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承担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小组进行审核鉴定。
重大危险源评审小组由安全评估专家组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和核定工作。具体工作是:
(一)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安排,对生产经营单位递交的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报告时,认为有必要的,可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情况核实;
(三)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核定被审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等级;
(四)出具《重大危险源鉴定意见书》;
评审小组的鉴定意见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对其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本办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生产经营单位挂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挂牌公示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
(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
(四)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六)负责隐患整改督办的单位名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第十五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消除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重大危险源报表》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跟踪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治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与应急资源配置;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
(八)事故后的恢复;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挂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二十九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的制度,采取一盯一的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设立一个监管小组,定人跟踪,定期检查,限期整改,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条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应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报负责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后,应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验收。经审查认为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能够落实的,应摘除公示牌。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重大危险源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对群众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应派出人员前往审查核实,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积极举报重大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隐瞒不报或不采取措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依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通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或省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者新的标准,按其新规定或者新标准执行。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3篇
1 现状
1.1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任务重, 工作量大
区政府每年要求卫生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保障的重大活动一般有人大政协两会、高中考、烟花三月旅游节期间签约仪式、工业集中开工项目、乡村旅游节和有关学校的校庆活动等。近年来, 农民运动会、乡镇运动会、企业庆典等有关活动也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保障任务数、保障餐次和出动卫生监督人次数均有增加, 见表1。
1.2 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大部分重大活动的接待单位一般先由政府指定后再通知卫生部门, 如人大政协两会、重要签约仪式等。特别是重要人物来访, 因保密性强, 往往是在活动开始前极短时间内才通知卫生部门, 甚至临时更改接待单位。如2010年6月高考保障时, 甘泉中学学生6月7日在金鼎国际就餐, 6月8日校方单方面更改到规模更小的百香园饭店用餐, 造成预防性卫生监督难以到位。由于活动举办者不可能对所有接待单位的卫生情况全面了解, 致使一些不具备接待能力的单位承担了接待任务。由于时间仓促, 卫生监督部门对临时接受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缺乏应有的计划性, 对发现的不能立即改正的问题往往只能采取临时补救措施, 从而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的难度和风险。
1.3 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多变
在重大活动中, 有的接待单位不能将菜谱及时提供给卫生部门审查、备案, 由卫生部门审定的菜谱也会临时被更改, 甚至个别餐饮单位因活动举办者领导意图, 不顾卫生部门的强烈阻止, 使用卫生部明令禁止的河豚鱼。在实际工作中, 常有就餐人员、就餐场所和用餐时间经常变化的现象发生, 有少数人自行外出就餐, 难以控制。同时, 重大活动中的欢迎晚宴常有外购食品, 如蛋糕、地方名小吃等。更有甚者, 政府为带动某处的经济, 要求在某处没有任何卫生设施的大厅搞重大活动, 并进行接待。如2008年在京华城举办的一次重大活动, 全部餐饮实行外送加临时加工, 这种多变性、突出性增加了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难度。
2 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督保障职责不明
重大活动举办单位、接待单位及卫生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中各自职责不明, 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等至今未颁布相应规章或规范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事实上, 部分活动组织者和接待单位认为, 既然活动中已有卫生部门参与, 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任务就是卫生部门的事,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 受到处分的往往是卫生部门, 而不是接待单位或举办单位。《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 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 在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中, 活动的接待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千万不能因职责不明而导致接待单位自身管理功能的弱化, 长此以往, 形成习惯, 后果不堪设想。
2.2 卫生监督经费缺乏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存在规模大、时间长、人员集中、用餐量大和监管难的特点, 尤其是有些食品原料仅凭眼观、口感、索证和索票等难以发现问题, 需要现场快速检测协助安全识别, 但活动举办单位、接待单位均未落实会议保障经费, 卫生监督亦未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 导致卫生监督工作因经费紧张容易造成监督保障的盲点, 从而增加了风险。
2.3 接待单位不具备接待能力
由于活动的举办者事先不征求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 致使一些不具备接待能力的单位承担了接待任务。一是部分接待单位超能力接待, 存在场地狭小, 加工场所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老化、卫生设施不足和接待能力与接待任务不匹配的情况。二是接待单位管理不到位, 有些接待单位是量化分级管理中的C级, 存在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未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食品操作规范、餐用具消毒和食品留样等工作不到位, 卫生监督保障任务接手后往往措手不及, 带来安全隐患。三是部分餐饮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接待单位临时增加了接待任务, 达到满负荷或超负荷运作。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用工难, 原来的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缺乏;二是因就餐量大而临时抽调或借调的餐饮从业人员知识层次较低, 配合协调不够。如某中学2009年50周年校庆临时调用从业人员30名, 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隐患不可低估。
3 对策
3.1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举办者、餐饮接待单位和卫生监督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适时召开情况通报协调会, 并各自明确专人负责。首先, 重大活动举办者在选定接待单位时, 应征求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 了解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综合水平和管理能力, 并尽可能提前一周以上告知卫生监督部门。其次, 在接到接待任务后, 应主动到卫生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整改工作和接待工作。第三, 作为卫生监督部门不能坐等任务上门, 亦应主动对接待重大活动举办者和接待单位, 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提前介入。了解活动规模, 对接待工作有一个整体了解, 推荐餐饮安全状况良好的单位为活动的接待单位, 对接待单位卫生设施、工艺布局、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情况及接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评估。对不具备接待条件、存在问题无法整改到位或超负荷运转的单位, 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外, 要特别注意提高卫生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随时处置应急事件, 确保重大活动中的食品安全。
3.2 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重、影响大, 应由政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议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的职责为: (1) 提前向卫生部门提供重大活动信息及基本情况; (2) 选择符合规范要求、具备与重大活动级别相应接待能力的接待单位; (3) 督促接待单位执行食品安全规范和要求; (4) 配合卫生部门责成活动现场和接待单位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5) 提供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职责: (1) 成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组织, 制定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 (2) 指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 组织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4) 配合卫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监测; (5) 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6) 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隐患。卫生监督部门职责: (1) 建立组织网络, 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 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 开展监督监测, 必要时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3) 收集、整理和通报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信息; (4) 对指定的食品供应商经营资质、卫生许可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抽样检验; (5) 对临时设置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6) 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3 提高接待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
接待单位要在日常工作中实行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大卫生设施设备的投入, 对陈旧、老化和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及时更换;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抓食品安全;三是强化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HACCP知识的强化培训, 使之熟练掌握各自岗位操作规范和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措施;四是企业严格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向更高一级申报, 已经达到A级的要继续保持, 并申请“餐饮服务示范单位”;五是不断推进创新管理, 如“五常” (常培训、常清洁、常消毒、常整理和常自律) 管理法, 在加工操作关键部位安装远程监控系统, 落实“阳光厨房”等措施, 不断提高其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水平。
3.4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从根本上保障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重大件运输船 缆绳 缆桩 导缆器 系缆设备布置图 锚绞车制动力
重大件运输船系指装载和运输大型货物的船舶装载港机产品(集装箱桥吊等)、海工产品(石油钻井平台)、港口作业船舶(驳船、拖轮、打钻船)等的船舶。该类船舶,往往没有水密货舱,而把大型货物装载在露天主甲板上,由于所装载货物的特殊性,如果装载着大型货物的船舶稍有移动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为了确保船舶靠泊时船和货的绝对安全,必须在系缆设备的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各位同行探讨如下:
一、对缆绳、缆桩、导缆器等甲板系泊设备的有序管理
缆绳(包括钢缆)、缆机和导缆设备是关系船舶系泊安全的关键设备,对这些设备的管理首先必须管理好这些设备的产品证书或船检证书,这些证书是查找理论数据的依据(例如:规格和尺寸、破断力、最大载荷等),也是产品质量的佐证,相关部门上船检查时(验船师、保险公司人员等)也会涉及这些文件,所以必须要求船员对设备和相应证书进行有序管理,否则在日常操作时会显得盲目。除了证书管理外,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要求船员对这些设施进行有序管理。
1 . 各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画出甲板系缆设备布置图(相当于简易的mooring arrangement)。该布置图可以大致反映船艏、船中和船尾的整体布局,反映出缆机、导缆桩、导缆孔等的相对位置和数量,可以标明缆机和其他系缆设备的载荷,标明缆绳的数量和编号。该布置图可以张贴在驾驶台,便于靠泊时给指挥人员(船长或引水)提供参考,也必须放在专用的“系缆设备文件夹”中(第一页就是布置图)。
布置图中的每一设施必须编号,专用文件夹中根据编号收集每一设施的相关文件,例如某编号的缆绳必须存放船检证书,记录开始使用时间,这样既方便查寻缆绳规格,也方便跟踪缆绳的使用寿命。又如某编号的绞缆机可以把说明书中的证书或规格表附在上面。该文件夹的收集和保管由甲板部的部门长大副负责;
2.对缆桩和导缆器等系泊装置必须用醒目的标志在上面注明允许最大载荷SWL(如左上图示),这样可以避免平时因盲目操作而损坏这些装置,可以保证关键操作时船舶的安全;
3 . 对缆绳带在缆桩上易摩擦受损的部位图1(琵琶头)用帆布加以保护,以延长缆绳使用寿命。(如图1下示)
二、对船舶锚绞车制动力进行定期测试
船舶靠泊后,依靠船舶前后的缆绳把万吨巨轮固定在码头:码头一端带在码头的缆桩上,船上一端是带在绞缆机的绞盘上,而绞盘是靠刹车带的制动力固定的(如图2示),如果刹车制动力不够,在大风情况下绞盘就会发生“溜车”现象,船舶就会移动,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很可能造成船毁货损的结果。所以对绞缆机的制动力要想办法进行周期性的测试,跟踪绞缆机制动力的状况,为船员如何带缆,带几根缆绳提供理论依据,也为绞缆机刹车系统是否需要维修保养工作提供依据。
以下介绍绞缆机制动力测试的原理,方法和计算过程:
测试的基本原理如图3所示,基本器具有:1)手动液压油泵,2)压力表(量程可选用1000bar),3)液压油缸,4)动力支撑杆。
1.准备过程:在绞盘的挡板上开一个直径约50mm的孔,用螺栓把动力支撑杆的一头固定在绞盘挡板上,另一头支撑在液压油缸的顶端,用液压油管把油泵和油缸连接起来。
2.测试过程:
a)把绞缆机的刹车带用力手动刹紧;
b)手动泵油;
c)绞缆机绞盘移动时读取压力表的油压读数;
3.计算过程:显而易见,在油压作用下,缆机绞盘移动前片刻的刹车力是最大的(即压力表显示最大油压时),而此时动力支撑杆作用在绞盘挡板的力矩与刹车力的力矩是平衡的,即:
Tmax× R2=T1×R1;
Tmax=T1×R1/R2
其中:T1—动力支撑杆的作用力;Tmax—最大刹车制动力;R1—绞盘中心到动力支撑杆受力线的距离;R2—绞盘中心到刹车带内圆切线的距离;
而动力杆的作用力T1也就是液压油缸柱塞所受的力,
即: T1=P×S=P×(d/2)2∏
其中:P--油泵泵压后液压油作用在油缸柱塞表面的压力(压力表读数);S—油缸内液压柱塞受力面积;d—油缸内液压柱塞的直径;
所以绞缆机的最大刹车制动力Tmax为:
Tmax= T1×R1/R2=P×(d/2)2∏×R1/R2
图4是船员在实际测试操作过程中的两张照片,照片中用螺栓与绞盘挡板连在一起的就是船员自己做的支撑杆,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油缸的作用力方向与支撑杆保持一条线,仅需要在绞盘挡板上取一个孔,这时通过支撑杆高度或垫块来调整孔的相对位置,使R1的取值相当于绞盘中心到所取孔圆心的距离。
以上的操作和计算过程应该说非常简单,每艘船的船员都能操作,而对重大件运输船来说,手动油泵和油缸在每艘船的工装件中都有配备(机舱主机的专用工具中也可能有油泵和油缸可以利用),船员只要根据缆机的具体情况制作一动力支撑杆就能进行测试。
为了使对绞缆机制动力的测试工作常态化,可以把这项工作放入各轮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中,要求每年测试一次,并把测试结果和测试日期用醒目的标志油漆标在绞缆机绞盘挡板上(如图5示,BHC是英文brake holding capacity的缩写)。而制动力是否满足要求,需要对照比较绞缆机说明书提供的原始设计参数,大于等于说明书中设计数据就是满足要求的。最大制动力的大小与刹车带的磨损情况、刹车带传动螺杆的状况有关。显而易见,所测得的制动力越大,船舶靠在码头上就越安全。如果所测得的制动力偏小,必须现场分析原因:
a)是否刹车片磨损过度,如果是,就必须及时更换刹车片;
b) 是否上紧螺杆螺纹滑牙,如果是,即必须把螺杆或螺母换新;
c) 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丝杆上紧后,整圈刹车带没有全部接触,接触面积较少,所以摩擦力就小,这种情况可能是刹车箍变形所致,必须进行调整或换新刹车箍,也可能是刹车带连接的销轴卡死了,必须更换或活络销轴。
三.保持系泊设备状态良好,把对系泊设备的保养纳入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只有把甲板机械和系缆设备进行周期性的维修保养,才能保持设备状态的良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对尼龙缆和钢缆的周期性检查,磨损严重的要及时申请更换(钢缆必须定期加油防腐);
B对导缆滚轮等运动件要进行定期加油,保持活络,以免缆绳过度磨损;
C对绞缆机,锚机等设备的刹车传动丝杆检查加油,防止生锈和过度磨损;
D对刹车箍连接轴和轴孔的定期检查和加油保养,如过度磨损必须更换;
E对绞缆机、锚机表面及底座的定期除锈油漆保养,避免过度腐蚀影响强度;
F对甲板上缆桩、导缆孔、导缆滚轮等表面的定期除锈油漆保养,防止过度腐蚀。
以上项目可以把保养检查周期设定为3个月,或根据具体设备状况适当缩短和延长周期。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价、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备案、核销与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储存、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部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消防部门负责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各有关机构做好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各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指导监督重大危险源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行为的发生。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第八条 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三)重大危险源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
(五)结论与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三)外部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核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二)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情况;
(五)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成功办理了相关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资料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类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细则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相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可赴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现场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报送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
(四)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人;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的样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并摘除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自查方案,定期对单位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定隐患整改的跟踪负责人,做好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的记录,并每月将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情况向其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将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登记、公示、备案、核销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每一个重大危险源确定人员跟踪负责,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职能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另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管辖的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及监管情况书面报送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 举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重大危险源的举报制度及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举报受理应按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不推不拖,认真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及检举控告的内容等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在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对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好辨识、评价、登记、备案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
1目的
为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较大及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层及合格供方在所管辖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4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08]202号)4管理内容
4.1定义
4.1.1危险源的定义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2重大危险源的定义(1)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2)行业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4.1.3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判定的重大危险源。
4.2职责
4.2.1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基层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4.2.2安全部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危险源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负责组织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4)协助基层单位研究制定和执行防范事故措施,参与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并督促落实;
(5)负责收集各在建工程防汛、防坍塌、滑坡和大型起重机械拆装运行、大件吊装及大型工程施工供用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管理等专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6)参与重大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对查出隐患因素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执行情况。
4.2.3总工办
(1)跟踪国内外安全技术标准动态,管理公司安全技术标准的制订与监督实施;
(2)对重点施工生产中有关技术方案问题负安全责任;(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审批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负责解决施工中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重点难点工程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应用和安全防护工作;
(5)协调各项目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优化工作,协调内部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质量进行监控,预防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7)必要时,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4.2.4工程部
(1)组织重要物资和安全防护用品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工作,控制物资进场检验、试验工作。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备、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
(2)负责组织重大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查出隐患因素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协调应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4)分包工程时,负责监督在合同中应明确与合格供方之间的安全责任。
4.2.5基层单位
(1)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的规定;
(3)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部门、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4)按照本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部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5)及时、准确、完整,无遗漏上报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
(6)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各类事故。4.3 管理程序
4.3.1各基层单位在施工工程的前期策划准备阶段,由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本工程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设施、场所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判定,确定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
注:建筑行业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主要为:深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包括施工升降机、塔吊等大型起重机械的安拆);脚手架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等。
4.3.2各基层单位将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如实上报工程部和安全部,注明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名称、部位和计划施工时间及完成施工时间,并制定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3.3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包括监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并报公司职能部室和技术负责人审批、经工程项目总监审核后方能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4.3.4在专项方案实施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公示牌应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公示牌尺寸为800mm×1200mm,字体工整。
4.3.6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张贴或设置标准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4.3.7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悬空作业、大型构件吊装等重大危险源工程,须落实专人进行监控。根据监控对象,确定熟悉相应操作过程和操作规程的监控人员,明确其制止违章行为、暂停施工作业的职责权限,监控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监控人员应做好危险作业监控记录。
4.3.8基层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台帐,施工过程中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数据上报工程部和安全部,上报信息要求准确、完整,无遗漏。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4.3.9总工办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4.3.10工程部和安全部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计划施工时间,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适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危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状态,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根据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了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不符合情况采取纠正措施。
4.3.11基层单位在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组织整改;发现重大且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应停工整顿,采取纠正措施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
4.3.12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4.3.13公司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工作,确定公司各基层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及分布状况(是否构成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4.4考核
4.4.1各基层单位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4.4.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2)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的;(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的;(4)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5)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或隐瞒不报的;
(6)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7)未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的;(9)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未立即整改的;(10)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4.4.3各基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4.4.4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基层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5.2相关资料
5.2.1重大危险源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