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产生范文(精选11篇)
制度产生 第1篇
一、明代特务机构———厂卫的建立以及产生原因
明朝锦衣卫的成立远远早于东西厂的形成, 锦衣卫的前身是仪鸾司。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 设置了拱卫司, 没过多长时间将拱卫司改名为亲军都尉府, 下隶仪鸾司, 在1382年正式将仪鸾司更名为锦衣卫。
明代锦衣卫是皇帝的亲军上十二卫中的一卫, 直属皇帝, 锦衣卫和其他十一卫的不同之处是, 锦衣卫设置有北镇抚司, 专理诏狱。诏狱是指由明朝皇帝亲自处理和管辖的重大刑狱案件, 可以说锦衣卫是明朝皇帝的心腹。至于明朝东厂的设立时间, 历史文献中没有具体的记载, 文献中只记载了东厂设立之后, 不断扩大, 在明朝1477年又增添了西厂。东西厂的主要职能是缉拿谋逆造反、妖言奸恶等人。谋逆造反的人主要是觊觎明朝皇帝皇位的叛逆者以及在政治上的反对派;妖言主要是指一些宗教宣传活动的教众、教务活动产生的言语, 在明朝出现的民间教会主要有明教、白莲教。元代末期发生的农民起义风暴对当权皇帝的皇位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白莲教等教派在农民起义中发挥着重大的组织作用, 所以明朝东西厂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民间教派等, 导致农民起义的各种因素进行防范[1]67。明朝东西厂和锦衣卫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权益, 所以民间的一切影响皇权的行为、活动等, 都在镇压和伺察范围内。
明朝厂和锦衣卫之间的不同在于内臣提督, 内臣提督和皇帝的关系最为密切, 而且在朝廷中的权利也非常大。厂的掌管由太监一员掌印, 称之为督主, 在其下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等, 还分有不同的管事, 而东厂的掌印太监一般是由司礼秉笔太监的第二或三人担任, 东厂掌印太监深受明朝皇帝的恩宠。东西厂和锦衣卫虽然是不同的组织, 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组织上讲, 东厂取决于锦衣卫, 但是锦衣卫的官员则常常由东厂的司礼太监进行担任, 东西厂和锦衣卫都由明朝皇帝直接控制, 并直接的对明朝皇帝负责。从特务机构上讲, 东厂和锦衣卫有相同的任务, 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厂卫相互配合, 东厂主要进行侦伺, 锦衣卫主要进行典诏狱。东厂和锦衣卫的相互配合, 使得明朝建立了独立而又完整的司法机构。
在明朝初期,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已有的司法监察机构进行了改革, 其中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由皇帝直接掌管, 东厂的设立与对明朝君主转制、中央集权的维护相关。朱元璋和朱棣分别在明朝建立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将封建社会时期的皇权集中制度巩固, 而东厂和锦衣卫的结合和出现, 是封建社会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产物。
东厂和锦衣卫的结合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斗争需求:洪武十三年, 发生的明朝胡惟庸案件, 牵扯了很多官员, 明朝当政皇帝将中书省、丞相等官员废除, 将大都督府更名为五军都督府;洪武十五年空印案件发生, 牵扯致死的有数万人之多;洪武二十六年, 明朝的凉国公蓝玉被杀, 牵连致死的明朝功臣有很多, 此案件杀死了五万多人;此后在朱棣夺取明朝政权, 坐上皇位以后, 诛灭了明朝建立时期的大臣, 同时杀死了数万人等等。从以上发生的政治案件中, 可以看出, 明朝君主政权的巩固是从严刑酷法、大规模的屠杀中实现的, 而不是通过认证的手段实现的。在不断出现的政治斗争案件中, 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 只能建立一只属于自己的特殊队伍, 为自己服务。以上出现的案件都是比较恶劣的政治案件, 涉及的政治问题比较严重, 一般的刑狱机制和制度没有办法解决, 其中牵扯的官员有朝廷重臣, 在处理这些重大的政治案件时, 只通过原来的监察、司法机构是没有办法完全、有效的处理的, 所以需要一个有皇帝亲自掌管的侦伺、缉捕、囚禁、审讯等的特殊机构。明朝特务机构———厂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厂卫的产生, 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极端的君主专制政体下, 皇帝必须有亲信为自己办事。皇帝并不完全的信任大臣, 其会担心大臣的权利过大, 威胁到自己的皇位, 朱元璋是一位精明的皇帝, 他知道重用亲信的危害。朱元璋将自己的话当做祖训, 昭告天下, 但是在朱棣即位后, 违背了朱元璋的祖训, 非常依赖亲信, 在朱棣看来他最可信的就是自己的家奴宦官。锦衣卫虽然是皇家亲军, 但是毕竟是外官, 为了防止锦衣卫在处理案件时徇情, 故此又设立了东厂。在封建专制政体下, 必然会出现厂卫这样的机构。
由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特殊的出身, 他对中央集权统治的需求性高于其他朝代皇帝, 正是因为专制制度的内部需求, 丞相制度在明朝被废除, 而皇帝和朝廷大臣以及文武百官之间的长时间对峙关系, 导致明朝皇帝对朝廷官员不再信任, 开始对朝廷官员充满了敌意[2]184。为了保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皇位, 明朝皇帝只能建立一个为自己服务, 与朝廷官员制度不同的组织, 在这时明朝的锦衣卫和内臣宦官就被启用, 掌握住朝廷的大权。
二、明代特务机构制度———厂卫制度的影响
特务机构以及厂卫制度的产生, 对明朝产生的影响非常大, 这些影响中有积极的影响, 也有消极的影响。厂卫制度的产生, 将明朝时期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残酷性进一步的说明, 厂卫制度将明朝大臣们的直言进谏道路堵塞, 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富强的道路, 将明朝正常的统治秩序破坏。明朝形成的特务机构将社会百姓对国家的信心和希望磨灭, 导致人心涣散, 百姓没有了报效国家的勇气, 促进了明朝内部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加剧, 尤其是明朝中后期出现宦官专制以后, 使明王朝走向灭亡和腐败的脚步加快, 为国家的灭亡留下隐患, 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速度[3]192。
明朝特务机构制度———厂卫制度对明朝社会产生的影响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我国的封建社会明朝, 组织了特务机构, 其高度的秘密性和残酷的手段成为它的代名词, 从厂卫制度进行分析, 它存在的积极影响有: (1) 厂卫具有极高的侦查效率, 在厂卫建立初期, 起到一定的反腐败效果。明朝初期厂卫吏治呈现良好的发展局势, 在一定基础上体现了厂卫机构的工作效率。 (2) 厂卫制度的出现,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明朝分权制衡的政治思想。明朝厂卫内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权制衡系统。其中锦衣卫的主要工作是负责侦查文武百官和平面百姓, 厂主要负责监察官民和锦衣卫的工作, 厂的内部工作为西厂监督东厂, 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进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权制衡政治制度。
在明朝时期锦衣卫和宦官是皇帝安危的重要保障, 皇帝只有将他们控制住, 他们才会一心的为皇帝工作。如果没有对他们进行控制、制约, 他们将广泛的、不受限制地使用手中的权力, 会对皇帝的利益造成损害, 将文武百官的士气瓦解, 危害朝廷。
明朝建立特务机构制度———厂卫制度对当时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有: (1) 对于国家而言, 明朝厂卫制度的设立, 将国家的司法监督监察系统进行了破坏。明朝厂卫的活动, 远远大于朝廷官员的活动, 而且其进行的各项活动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存在阴暗的一面, 所以为明朝国家治理的制造了很多的冤假错案。明朝最初设立三法司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国家的刑狱, 锦衣卫专门治理诏狱, 但是它们在处理、审讯案件的过程中手段过于卑鄙, 而且特务机构的人员, 其活动不受约束, 使得他们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加速了大明朝腐败的进度。 (2) 对于朝廷官宦人员, 厂卫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知识分子进行思想上打压, 使明朝士大夫人人自危。厂卫在明朝社会上横行霸道, 想要在朝廷有所功劳的官员, 除了隐忍委屈之外, 还要对锦衣卫、东厂宦官进行贿赂和巴结, 仅在嘉靖时期明朝厂卫舞权弄法了20多年, 这和内厂宦官、锦衣卫之间的勾结是分不开的。 (3) 明朝皇帝赋予厂卫的特殊权利, 为宦官专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厂卫是明朝建立的国家正常法律体系之外的特务机构, 厂卫的特殊权利是他们清除异己的有力武器。明朝宦官专制的形成, 是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4]171。宦官的权利越来越大, 导致权利在厂之上的锦衣卫开始依附厂, 形成厂权高于锦衣卫权利的场面, 而社会百姓对宦官的专权深恶痛绝。明朝建立的特务机构, 为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冤假错案, 社会上怨声载道, 厂卫的横行专制, 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明朝厂卫制度是中央集权下的产物,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最初设立锦衣卫, 成为自己的亲信, 为自己所用, 但是最终形成了厂卫制度, 在明朝成立了最大的特务机构。厂卫一直伴随着明朝的灭亡, 虽然锦衣卫和厂之间存在着权利竞争, 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密切, 逐渐获得朝廷大权。厂卫的滥用职权, 横行霸道将明朝的政治风气破坏, 对明朝官员、百姓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进而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摘要:明朝特务机构的形成是我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以及中央集权发展的产物。特务机构中的厂卫是明朝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的合成, 本文针对明代特务机构制度——厂卫制度的产生及影响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明朝,特务机构,厂卫制度,影响
参考文献
[1]秦国经.明清档案学[M].学苑出版社, 2005.
[2]孟森.明史讲义[M].中华书局, 2006.
[3]王春瑜.明史论丛[M].兰州大学出版社, 2003.
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2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集体合同制度成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种产生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协商即集体谈判的行为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末。1791年美国的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业工人、制鞋业工人和木制业的工人都成立了行业组织,大家以这样的组织形式团结起来反抗雇主方面的剥削。据史料记载,最早的集体谈判是在17,美国费城的制鞋业工人为维护其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与雇主就劳动标准问题进行过集体谈判,后来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业等行业的工人也开始了这种谈判,集体谈判若是不能达成协议就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罢工斗争以示对雇主方面的抗议和威胁。雇主也想尽办法对工人和工人组织进行指控,但是这样的指控往往既难以达到其残酷剥削的目的也难平息此起彼伏的罢工浪潮。在这种斗争与妥协中,开始出现通过更认真的集体谈判解决问题的方案。虽然当时谈判的内容还比较简单,但是,这种行为却开启了集体谈判的先河。
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会合法化,1850年英国的纺织业、矿山业、冶铁业的.工会便代表劳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就有关劳动标准问题达成协议,到1870年,涉及工资等劳动标准的协议越来越多。19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在1696件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集体合同就有563件,一般雇用条件的集体合同有1103件,其它的有30件。
集体合同法制化出现在十九世纪初。19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定了各种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奥地利和荷兰也相继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制度。19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也有两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这个时期的集体合同多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但是这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集体合同立法,开启了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斗争的成果之一,波澜壮阔的工人运动迫使雇主方面不得不正视工人作为一个最重要的社会力量的存在。为了避免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雇主方面必须缓解劳资矛盾,这个缓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就是通过协商谈判的办法,一方面对劳工提出的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同时,通过这个协商谈判也对劳工的行为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正是这种斗争与妥协带来的劳资关系的相对稳定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集体谈判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肯定,于是便产生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德国在19底颁布了《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这个法律文件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后,194月又颁布了《集体合同法》,把该法纳入了德国统一劳动法之中。19法国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也纳入了劳动法典当中。芬兰在1924年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法,瑞士在1928年也颁发了集体合同法。美国1935年颁发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中也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做了专门的规定。英国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产生比较早的国家,但是由英国的判例法的法律体系本质所决定,其集体合同立法相对滞后于其它国家,甚至滞后于其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人民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战争和社会的动荡深恶痛绝,缓和劳资矛盾众望所向。欧美国家开始积极干预劳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集体合同这种调整劳资关系的有效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二战后各国都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许多国家都对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1946年到1950年的四年间,法国就颁布了多项涉及集体合同的法律。集体合同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发达的国家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也有一些发展。1958年非洲的加纳也制定了国家《劳资关系法》,1967年卢旺达制定了《劳工法》,1971年赞比亚制定了《劳资关系法》;阿拉伯世界国家如伊拉克在1970年制定了《共和国劳工法》,同年利比亚也制定了《利比亚劳工法》,同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也制定了自己的《劳工法》等等,所有这些国家的劳工法或劳资关系法,其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门性规定。苏俄十月革命以后,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实行了按产业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做法,逐步在企业内部也开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东欧国家照搬苏联的经验建国后也开始在企业内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定,用集体合同制定来调整劳动关系。
集体谈判产生于十八世纪末,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现代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实际上是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业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被各国普遍采用
新的教研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第3篇
教学问题诊断
开学第三周周五上午第二节,全组教师集中在七(3)班听社会公开课“傍水而居”。开课教师是从教语文学科转行而来的,他准备很充分,对自己也很有信心。他先由歌曲《太湖美》导入新课,接着播放诗歌《忆江南》,数太湖流域的河流、湖泊与城镇,到呈现周庄的建筑图片,并出示资料《几多欢喜几多忧》,再到关注家乡乐成镇母亲河的现状图片,让学生谈感受,最后布置写家乡水资源调查报告的作业。按照他的设计意图,整堂课遵循“太湖流域图——因水而生——因水而忧——关注家乡”的教学流程,紧扣孕育二字,围绕水这一主题,突出水乡城镇的形成、特色、发展与水之间的联系,把现象的描述、分析与其背后的自然原因紧密联系起来,让学生充分体会出区域的生产、生活与自然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而反思区域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那么,教学效果如何呢?当时一位教师提出这样的评价意见与建议:“设计充满诗情画意,语文学科特色较浓,但社会学科的广度、深度没有体现,尤其是地理特色不够突出,在培养学生的读图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课标中‘认识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课堂未能有效激励学生的思考和参与,生成不够。作为跨学科兼任的教师,建议施教者要领会课标要求,同时提升自身的学科素养。”
确实,虽然整个设计思路清晰,教学流程顺畅,也注意到教学方式的变化,并结合自己家乡的实际加以深化,但材料堆砌、问题零碎,偏重细枝末节的讲述和词语、句子的分析,而未重视地理现象的因果分析。更突出的是,教师只围绕书本一讲到底,“目中无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根本没考虑到学生,只想着接下来该怎么上,就怕备好的内容讲不完。”
一堂课下来,我们的心情都很沉重。原先信心十足的开课教师也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
于是,我们一方面决定让其改进后再上,并进行了跟踪听课与指导;另一方面,在大家讨论改进的基础上,请另一位由心理健康学科改行而来的教师上同样的内容。这位教师从白居易的《忆江南》导入——讲解太湖流域的地理位置与气候——分析城镇与水的关系——突出古镇的美——引用“打油诗”说明因水而忧。这位教师虽然注意到要利用地图教学,呈现了“中国行政区图”、“太湖流域图”,但幻灯片一放而过,学生根本不明确也不知怎么用地图。又是一个新问题!其实原因很简单,教师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和知识储备。
确定研究主题
七年级历史与社会(上)的教学特点就是突出地图教学,如何用好地图进行教学是关键。在研讨中我们发现,不仅这些开课教师不会用,而且其他任课教师的认识与操作也有失偏颇。于是,我们决定把“有效地图教学”作为这一阶段的教研主题。如何进行改进呢?看来,只能由组内的骨干教师出马。但这位接受开课的教师虽曾“久经沙场”,也说自己心里没底。
还是同一课题,这位骨干教师设计了6个板块:(1)走近水乡——由歌曲《太湖美》导入,并指导学生阅读“中国行政区图”、“太湖流域图”;(2)城镇的兴起——分析城镇兴起与当地自然环境的关系;(3)水乡城镇的特色——放MTV“水乡生活”,了解生活方式与水的密切关系;(4)因水而兴——角色扮演,以太湖流域居民的身份设想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使经济更上一层楼;(5)因水而忧——播放水污染图片,让学生谈感受,并总结说明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6)忆乐清——由远及近,了解乐清的水乡特色及今天母亲河的状况,用实际行动保护家园。
听完课后,教师对这节课做了这样的评价:她的课堂特色是引导学生从地图上获取信息,体现地理教学的本色,而且条理清晰,教学主题明确,突出人地和谐的课标要求,围绕水乡“因水而生——因水而美——因水而兴——因水而忧”的主线展开,层层落实,课程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充实。虽然也存在个别含糊、面面俱到等问题,但从总体来看,达到了预定的目标。
在此基础上,我们集体评论修改,确定了地图教学的基本模式为:创设情景入题——解说地理事实——探究人地关系——联系家乡实际——归结提升运用。然后,我们再请另外一位由任教科学学科改行来的教师,依据这一模式,上“丝路明珠”一课,进行异课同构,突出地图教学。这位教师在利用地图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但对教材的理解和处理仍存在不少问题,拼凑的多,重点不够突出,难以落实课标要求。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又重新聚焦在教学中最根本、最原始的问题,即如何处理教材、如何依标施教上。其实,这不是某一教师的问题,而是组内大部分教师有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我们将“如何有效处理教材”作为下一阶段的教研主题,通过课例进行专题研究。
在这一过程中,有同课异构,也有异课同构,行为跟进与研讨诊断相结合。同时,我们认为,仅靠这样听几节课、开几次教研会,花时多、见效慢,还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教研制度。于是,在承接前几次教研活动的基础上,一次别开生面的教研组建设讨论会如期举行。
建立教研制度
这是一次小结性主题教研会,会议的主题是“如何建立有本组特色的、有效的教研活动制度”。下面是发言简录:
“我觉得经常看优秀课例,然后结合自己的教学特点进行反思的效果比较好。”
“对,这是一种很有效的自我培训,先学习、模仿,再创造。”
“其实,将我们组内教师自己的课堂实录拍下来,加强课例研究也不错呀!根据一定的主题展开,选段观看或进行微格研讨。”
“不过,大家一起讨论的效果会更好,然后再将讨论的主题付诸教学实践,相互协作,最后把专题讨论案例化,也有利于大家撰写教学案例。”
“这样的教研活动我们要持续下去。可是,有没有一种受时间的限制不大,既便捷又有实效的全方位教师参与的教研方式呢?”
“对了,这些天,我们组开通的网络教研,怎么无人问津了,很少有人灌水呀。”
“累都累死了,不仅颈椎病又犯了,而且老在电脑前,眼睛也受不了。”
“那我们干脆直接用手写好了,想写什么就写什么。”
“准备一个教研本,让大家自
由发表自己的观点,轮流着记录,还可随时进行互阅互评……”
“那可是像网上发帖一样自由呀,而且还十分环保,不用受电脑的辐射。”
“是啊,这可是一种‘绿色教研,这样灵活易操作,我们也可试试看呀……”
就这样,大家热烈讨论,气氛活跃,在思维碰撞的火花中,分享了彼此的智慧。这时,新来的教师也按捺不住了。
“现在通过开课听课,我越来越发现社会政治课不好上。”
“我虽然已有7年的教龄了,但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知道得太少了,真希望有经验的教师带我一把。”
“学校里有统一的‘青蓝结对,我们组能不能根据不同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帮带关系?”
他们道出了自己的心声。如此激烈地交谈,积极地参与,是我始料不及的,这大大增强了我搞好教研组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于是,综合大家的讨论意见,针对社政组的实际,新的教研制度应运而生。
1、互助式“三级”帮带制度
我们结合学校的“青蓝工程”,建立了“三级”帮带制度,即由组内的优秀教师带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带一般教师或转行教师,利用“导师带教+行为跟进+自修提高”的方式进行研修活动。我们还规定了师徒帮带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双方根据需要,制订计划,付诸实施。这样,既充分发挥学科骨干教师的作用,使改行而来的教师尽快走上轨道,又促使同伴互助合作,共同提高。
2、“协作式”教师自训制度
以课例为载体,以教师自我反思为重心,以教师自身课堂教学的个案为着力点,建立教师“协作式”自我培训新机制。首先按照“观看——模仿——剖析——创新”的方式进行教师的自我学习与反思;同时,对自拍录像与他人录像进行观察、比较,按照“主题先行、课例跟进、反思继续、自我实践”的方式开展协作研究,再结合公开课操作的“教学设计1——课前说课——问题研讨、反思改进(备课组)——教学设计2——课堂实施1——问题研讨、反思提升(全组)——课堂实施2……”的流程进行统筹安排,有计划地按步骤实施。
3、“流动教研本”记录制度
这种流动教研记事本每天在教师手中传递,每两周轮写一次。记录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关于如何备课、命题的,也可以是课堂教学中关于情境的创设、问题的设计或对学生参与情况的分析;可以针对班级教学,也可以针对课改前沿问题;可以围绕某一主题谈自己的教学心得、教研体会,有感而发,也可以是对别人观点的解答或质疑等。通过这种开放式交流平台,共同探讨和解决教学中的困惑,我们的组内教研既克服了网络教研带来的“后遗症”,又改变了已往只有组长或记录员记录,仅局限于会议内容的缺陷,具有延续性和广泛性,是开展校本教研的一种有效方式。
教研制度的建立是教研活动常规化、规范化的保障。当然,我们更期望教研活动能从制度的规约、激励,走向教师在高度使命感、事业心下的文化自觉,从个人智慧的引领走向群体的互动,使优质教研资源产生出集聚效应,进而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
论元朝时期产生帝师制度的原因 第4篇
元朝产生帝师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是国家机器的需要和个人的努力和成就的结合体。它既有国家层面的政治的原因, 也有个人层面成就以及人际关系的原因, 还有约定俗成的一种习惯和继承。笔者认为, 要探究元朝帝师制度, 关键在于元朝第一位帝师八思巴的封号及其原因。因为有了第一位帝师, 就有了第二位、第三位帝师。这样才有可能产生一种系统的制度。
一、政治需要
元朝初期, 随着不断扩大的疆土和统一多民族政权的形成, 迫切需要引进新的文化, 以适应大统一的管理需要。同时也要适应蒙古民族的信仰从萨满到佛教的变迁。元朝建立初期, 由于吐蕃社会经过了长达百年的封建割据时代, 吐蕃各地区的教派各自为阵, 各方势力互不统辖, 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 这种局面给元朝统治者管理吐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吐蕃, 蒙古统治者有意扶持其中的一派势力, 达到以“蕃人治蕃”的方式来管理吐蕃事宜的目的。于是, 公元1240年, 阔端汗派多达那波到吐蕃了解各派的势力及特点, 多达那波接触西藏各教派后, “派使者到宫廷去奏请:‘在边远的吐蕃地方, 僧伽以噶当派为最大, 达隆法王最善于讲情面, 止贡寺京俄的威望最高, 萨迦班智达对教法最精通, 迎请何人请明白指示。’蒙古汗王下令说: ‘在这赡部洲, 今生的富贵圆满要按成吉思汗的法度行事, 为了后世的利乐, 应该迎请指示解脱和遍知的道路的上师。’因此派使臣带来迎请萨迦班智达的命令和给萨迦班智达的迎请信”。而当时的蒙古铁蹄横行欧亚大陆数十载, 蒙古帝国不缺威望和势力。所以, 阔端汗就选中了精通五明的吐蕃第一位班智达萨迦派僧人贡噶坚赞, 决定扶持以贡噶坚赞为首的萨迦派, 让萨迦派为元朝政府管理吐蕃。关于选择萨迦班智达的原因方面, 主要为了统治和管理吐蕃的需要外, 还有慰藉由于多年的战争中留下的心里危机。在《萨迦世系史》中收录的当时阔端给萨班的诏书中也写明, 邀萨班到凉州的主要意图是为了报答对父母、天地之恩泽, 并走向正道。另有《汉藏史集》、《西藏王臣记》等藏文典籍均有相关记载, 此处不再赘述。
公元1247年初, 阔端在凉州会见萨班后, 在萨班的努力周旋下, 吐蕃社会避免战争, 顺利归纳元朝治下, 也取得了吐蕃社会近400年来的首次统一。初步达到了元朝政府以“蕃人治蕃”的方式统治吐蕃的政治目的。公元1251年, 萨班在凉州圆寂, 不久阔端汗驾崩。为了进一步巩固对吐蕃的统治, 忽必烈继承了阔端汗的这种策略, 继续扶持萨迦派。当时年仅十七岁的八思巴不负众望, 在蒙古王室及宗教界得到了肯定, 进而以八思巴为主的萨迦派就逐渐掌握了吐蕃地区的统治权, 八思巴顺利成为吐蕃地区真正的政治领袖。所以, 这种政治地位对八思巴成为帝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成为了产生帝师制度的政治基础。
二、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对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事业做出的 贡献
萨迦派僧人贡噶坚赞是吐蕃第一位班智达, 是精通五明的大学者。除佛法以外, 医学、逻辑学、天文历算、语法、诗词、辞藻、哲学等各领域都有很高的造诣, 这些方面的著作现今还流传的很多。如:《三律仪论》、《正理藏论》、《智者入门》、《萨迦格言》、《智慧之宝本释》、《量理宝藏论》、《词汇之宝藏》、《乐器论》等等。萨班到达凉州后, 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事业奔走的同时建立幻化寺, 并广泛讲授佛法。相传萨班在西凉讲授佛法时“有4个人为他翻译, 分别把他的话译为蒙古语、畏兀儿语、汉语和当地的藏语。萨班又曾为蒙古语采用古畏兀儿文的字母的字形, 创制过一套蒙文字母 (40余字母) ”。可见萨班对蒙古和其他各民族的相互交往中做出了榜样。逐步在蒙古王室及当地社会中提高了威望。蒙古统治者对萨迦派有了更高的期望, 进而对八思巴的成长及其仕途也给予了的高度重视。如果没有萨班的努力, 八思巴就没有机会接触蒙古上层统治者, 不可能成为帝师, 也就无从谈起帝师制度。所以, 萨班的努力和成就为八思巴成为帝师提供了条件, 是产生帝师制度的关键。
三、忽必烈与八思巴的个人关系
公元1253年, 忽必烈从大理返回的途中会见八思巴 (也有1251年见面的说法) 。随之在忽必烈的支持下, 八思巴在蒙古上层社会广为传播教法。所以, 在蒙古王室人脉甚广, 以后的擦必皇后也是这时候成为八思巴的虔诚信徒的。公元1253年, 忽必烈在临洮 (shing-kun) 会见八思巴, 据《西藏简明通史》记载:谈及征收吐蕃的差税事宜时, 因八思巴不同意而双方不欢而散。但由于以察必王妃为主的忽必烈身边人的积极劝说和赞许中, 忽必烈进一步与八思巴进行接触, 逐渐对他信任。
据《贤者喜宴》记载:公元1255年, 忽必烈在上都会见噶玛拔希, 但噶玛拔希因预知可能招来嫉妒而未留此处, 经过汉地、西夏, 最后与蒙哥汗会见, 得到了蒙哥汗的信任和尊重。并在蒙哥汗的支持下, 在多处各民族地区新建了寺庙及佛塔, 对各民族的文化交流起到了很大作用。其中我们不难发现, 忽必烈会见噶玛拔希后, 发现八思巴的政治才能更加出众, 与噶玛拔希并没有建立实质性的关系。另一方面, 元朝初期, 止贡、萨迦、贡塘、帕竹、蔡巴等教派分别与各蒙古汗王取得联系, 希望能够利用蒙古汉王的势力来提高自己的地位, 当时萨迦派联系的是阔端汗王。加之以后萨迦派贡噶坚赞与阔端汗王的进一步结合, 对以后忽必烈与八思巴的关系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 八思巴在蒙古王室及蒙藏社会中有了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忽必烈会见过的噶玛拔希有投效阿里不哥之嫌, 八思巴又效忠于忽必烈, 加上两人多年的交往, 关系更加密切, 在此基础上八思巴也逐步做到了“吐蕃之事悉听上师之教, 不请于上师不诏命”。忽必烈不仅需要八思巴为其管理吐蕃事宜, 同时也非常欣赏八思巴的政治才能和佛学功底。经常从八思巴处听一些天文历算、施政方针等相关知识, 据恰白云:八思巴为忽必烈的政治顾问, 被尊为老师。显然, 这时八思巴已经成为皇帝的老师了。但是, 此时还没有帝师的正式封号。如果需要进一步册封, 还需要更大的功绩, 才能名正言顺。这给八思巴成为帝师提供了初步条件, 也是产生帝师制度的重要条件。
四、借鉴其他朝代的帝师制度
自古儒家思想就有王者之道, 必有师的说法。国师及帝师封号也早有记载, 据《佛祖统纪》卷三十八说,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 (550) , 诏高僧法常入宫讲《涅盘经》, 尊为国师;国师的名称以此为始。而帝师称号西汉时期就有。后来, 宋代党项人非常尊崇藏传佛教, 西夏王朝就有国师及帝师。《贤者喜宴》记载: 西夏国王曾派遣使者到西藏楚浦寺迎清噶玛噶举派的创始人都松钦巴到西夏去, 都松钦巴未赴, 派遣其弟子格西藏波哇代替他前往, 被西夏国王尊为上师;《拔戎噶举教法散论集》提到该派的桑结热钦曾在西夏居住33年, 担任过西夏的帝师;《红史》记载:蔡巴噶举派创始人尚蔡巴的著名弟子中有帝师热巴、国师多巴雍苏萨哇等;《萨迦世系史》也说:萨迦扎巴坚赞担任萨迦派教主的时期, 他的一个弟子觉本当了西夏的国师, 向萨迦寺奉献了很多银器、珍宝以及一个可以将公鹿从角尖到脚底整个罩住的锦锻伞盖。可见, 当时的西夏王朝已经非常盛行国师及帝师制度。1227年, 蒙古汗王统一西夏后, 很有可能借鉴了西夏的一些做法。东嘎教授在《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中说:“统治西夏后, 西夏王的上师藏波东库巴昂曲扎西处求法后, 发布吐蕃地区僧人免予差税、兵差的诏书, 对宗教人士给予了特殊的权利”。似乎借鉴了西夏王朝对藏传佛教僧人给予特权之做法。这给产生帝师制度提供了依据。
五、八思巴对国家统一、民族间团结和文化交流做出的贡献
公元1247年初, 阔端在凉州会见萨班后, 在蒙古帝国的威严和萨迦班智达两封致蕃人信的感召下, 吐蕃各方势力均答应接受蒙古帝国统治并上缴差税。但实际上还没有真正纳入蒙古帝国的版图之中。
公元1251年, 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圆寂后, 八思巴继承了他伯父萨班的内向政策, 进一步巩固了蒙古帝国和吐蕃地区的关系。公元1253年, 忽必烈会见八思巴后, 在八思巴的努力下, 吐蕃才正式纳入元朝版图之中, “为了易于执行命令和征集差税, 又进行了人口调查, 并设十三万户”。为元朝中央政府更加有效地统治和管理吐蕃立下了极大的贡献。
八思巴又从萨班继承了大小五明等藏族传统文化, 又精通蒙语。“公元1258年, 根据忽必烈旨意, 与十七位道教大家进行辩论, 在此次释道辩论中胜出后, 十七个道士均削发为僧, 若干道观改为佛寺。忽必烈对他的尊重随之升级”。在蒙古王室中得到认可后, 就奠定了他在蒙古帝国宗教领域独一无二的地位, 而当时的宗教地位其实也是文化界的地位。八思巴充分利用其宗教身份, 带动了蒙藏、汉藏等民族之间的文化、经济交流。后蒙古地区盛传藏传佛教也是此时打下的基础。虽然, 他们只是蒙藏两族统治者之间的结合, 但是在客观上起到了密切各族人民之间关系, 对各民族间的团结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公元1269年, 八思巴完成创制蒙古新字 (八思巴文) , 忽必烈下诏颁行这套新字, 规定凡诏书以及行省路县公文, 一律须用新字。因造字有功, 遂升号为帝师大宝法王, 受赐玉印。此时, 才真正产生了元朝第一位帝师, 有了第一位帝师, 就为以后的第二位、第三位帝师的册封提供了依据。
六、八思巴被升号为帝师大宝法王
纵上所述, 八思巴因造字有功, 遂升号为帝师大宝法王, 受赐玉印。笔者认为, 此处的“升号”两个字, 指原有的国师的封号上升到“帝师大宝法王”。对于这两个封号的前后时间上, 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据《元史释老传》记载:“中统元年, 世祖即位, 尊为上师授以玉印”;《佛祖历代通载》记载:“庚申师年二十二岁, 始祖皇帝登基, 建元中统, 尊为帝师, 授以玉印 , 任中原法主, 统天下教门”;《新红史》记载:“二十六岁的铁猴年时薛禅继汗位, 因此八思巴遂成帝师, 于是乃广传所谓:‘天有日月一双, 地存供施两者’之语”;《萨迦世系史》、《贤者喜宴》等多部藏文典籍也有类似的记载。以上都是中统元年尊为帝师的记载。但《元史》载 :“中统元年, 尊为国师”。元七年之后, 才“升号帝师大宝法王”的说法。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并深入分析的话, 以上所谓中统元年, “尊为上师”、“尊为帝师”、“遂成帝师”等语中看不出被“封为帝师”的说法。再者, 官方的历史记载以正式的文件为主, 但民间的史记则不然, 认为皇帝的老师即是帝师, 所以, 忽必烈成为皇帝时, 他的老师自然而然就被认为是帝师了。但是, 此时可能并未正式赐予“帝师”的封号和印章, 而是“尊为帝师”, 赐号“国师”。所以, 就有了以后的“升号”之说法。对于“升号为帝师大宝法王”的记载各种文献基本相同。如果早就有了帝师的封号, 那就无从谈起“升号”之说。
公元1280年, 八思巴圆寂, 元世祖皇帝极其哀悼, 赐以“皇天之下一人之上 (开教) 宣文辅治大圣至德普觉真智佑国如意大宝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师”的尊号。这样就有了元朝第一位帝师。但这时还未形成帝师制度, 只能说是一个个例。然而, 这对形成帝师制度提供了直接依据。
七、帝师八思巴的成功和约定俗成的习惯中产生帝师制度
公元1276年, 八思巴返回吐蕃后, 元世祖忽必烈先后将四位萨迦派僧人封为帝师, 以继承八思巴的政教职务, 同时规定元朝皇室人员在帝师坐前受戒九次的制度, 才形成了真正的帝师制度。以后的元朝历代帝王对元世祖忽必烈的文韬武略甚是效仿和继承, 当然, 对有效统治吐蕃起到关键作用的萨迦派, 依然采取扶持措施, 以达到巩固元朝对吐蕃的统治。因此, 以后历代皇帝继承忽必烈时期的做法, 先后将萨迦派的僧人封为国师或帝师, 其中被封为帝师的就有九位。加上忽必烈时期被封的五位帝师, 元朝时期共产生了十四位帝师。
八、小结
十三世纪中期, 由于政治目的, 蒙古汗王阔端在凉州会见萨班, 为产生帝师制度提供了政治土壤;萨班为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为产生帝师制度奠定了基础;八思巴通过努力对国家和民族的政治、文化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成为帝师提供了重要条件;忽必烈借鉴其他朝代的经验做法, 封号八思巴为帝师, 其中私人关系也起了关键性作用。为产生帝师制度提供了依据;由于第一任帝师在全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事业中取得的成功, 就有必要继承和发展帝师职务, 以巩固和发展其作出的贡献, 这就有了产生帝师制度的必要。因此, 笔者认为, 没有政治需要, 就没有产生帝师制度的政治土壤;没有萨班及八思巴的努力, 就没有产生帝师制度的基础;没有第一位帝师, 就没有产生帝师制度的依据;没有元朝皇室的尊崇和帝师八思巴的成就, 就没有产生帝师制度的原因。所以, 帝师八思巴的巨大贡献才是产生帝师制度的真正原因。
摘要:元朝初期, 吐蕃各地互不统辖, 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 政治上处于封建割据状态, 这给蒙古可汗有效统治并管理吐蕃增加了难度。为了更好地统治与管理当时的吐蕃, 蒙古统治者权衡利弊, 最终选择扶持萨迦派, 以达到为其“蕃人治蕃”的统治目的。期间, 元朝政府册封多位帝师, 为其管理吐蕃及全国释教, 逐步产生了一种帝师制度, 并沿用百年之久。本文试图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 分析产生帝师制度的真正原因。
关键词:元朝,帝师制度,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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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嘎·洛桑赤列, 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民族出版社, 1981:233,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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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恰白·次旦平措, 诺昌·吴坚, 编.西藏简明通史[M].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 1991:43.
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5篇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与古典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制度分析有一定关联,却又有独立的研究方法;在20世纪30年代以科斯《企业的性质》为标志兴起,在20世纪70、80年代得到流行;其兴起的原因何在?本文从新古典学派经济增长理论的局限性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兴起;历史背景
在经济思想史上,将制度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是由来已久的,从亚当?斯密、约翰?穆勒等古典经济学家,经历史学派、奥地利学派到熊彼特、马歇尔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到新旧制度学派,都曾在不同程度上使用过制度分析方法,但这些制度分析方法的应用缺乏独立的理论范畴和研究方法,制度分析没有发展成为一个有着深刻理论内涵、独立的经济学学派。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直接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为标志,它成为一门学科并真正流行,引起人们的关注,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兴起的原因何在?
1、新古典学派经济增长理论的局限性
在经济学说发展历程中,最早的经济增长理论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中叶的法国重农学派
代表人物魁奈的经济增长理论,魁奈以农业社会为研究对象,认为国民经济增长主要受制于农业年预付的变化,因为只有农业才生产纯产品,这点可以在他的经济表中一窥端倪;农业年预付受到社会消费支出倾向、政府的赋税政策和农业投资收益等三个因素的影响。
20世纪出现的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以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为经典,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是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公式为:
Gy=aGl+(1-a)Gk
其中:Gy表示国民收入增长率,Gl表示劳动力增长率,Gk表示资本增长率;在这个基本公式中,收入增长是由劳动力增长和资本增长两种因素引起的,a表示劳动力增长对经济增长的带动比率,1-a表示资本增长对经济增长的带动比率。
但是,当用这种视角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时,就会产生当时主导发展经济学研究方向的著名理论“贫困的恶性循环”,当这种理论解释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时,我们可以发现,资源禀赋等条件相似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关键问题并不是资本投入和劳动力的的投入,而是对经济主体的激励和资本如何正确使用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中给出的决定经济增长的自变量储蓄、投资和劳动力,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和利用效率,取决于当时环境所能提供的制度框架。
2、均衡分析在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局限性。
新制度经济学出现前的经济理论包括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核心是价格理论,而价格理论的基本分析方法是均衡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是以利益最大化和完全竞争市场这个制度条件为前提的;如果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政府对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进行行政性干预,均衡分析就不能正确解释经济现象;在20世纪的前南斯拉夫和其他东欧国家的改革中,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实践中,类似的经验教训在提醒我们,均衡分析方法对于解释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效果不理想;均衡分析在解释不完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窘迫,是重视制度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兴起的重要原因。
3、二战后不同发展发展模式的不同效果是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现实依据。
二战以后,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非殖民地浪潮,许多原殖民地和半殖民国家和地区基于本国实际,采取了计划经济模式,同时凯恩斯主义在西方国家盛极一时,从其所倡导的通过政府积极财政政策实现充分就业的政策主张,同计划经济的精神底蕴是相通的;各种不同的力量殊途同归,计划经济模式得以流行;到了20世纪80年代,人们发现,那些通过行政计划手段最大限度集中有限资源发展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效果,远远不如采取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个最好的例证就是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二战后不同发展模式的不同效果证明:影响经济发展效果的既不是资金,也不是劳动力的投入、素质等最为直接的经济要素,而是原来为新古典经济学派所忽略的制度。
4、科斯、诺斯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和其他经济学家的开创性研究,奠定了新制
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范畴。
最早深刻认识到新古典经济学派局限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其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在这篇论文中,科斯着重考察了两个问题:(1)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和交换,为什么还会出现企业这种组织形式?(2)企业的规模决定于哪些因素?在科斯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也是进入制度分析的切入点,在科斯以后的论文《英国的广播:垄断的研究》和《厂商、市场与法律》中,逐步推进了对“产权”与“交易成本”等概念的关系理解,认识到产权的产生正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这也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
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作了重要贡献,他对经济史的详细考察和研究,为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提供了历史的证据;诺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从公元900年开始,追溯了18世纪以来西方世界发生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及后来逐渐强大起来的原因,诺斯及其合作者认为:“产业革命不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因,它是提高发展新技术和将它应用于生产过程的私人收益率的结果。”这样,诺斯就认为,经济增长的关系在于制度因素,一种对于个人刺激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此外,诺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还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诺斯悖论”。
此外,1974年、198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哈耶克和布坎南以及阿尔钦、张五常等经济学家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都表明,新制度经济学的问世有着深刻的思想背景和社会经济现实基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有着丰富的思想来源和深刻的思想内涵。
参考文献:
1.科斯、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00。
2.张俊山:《经济学方法论》[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原因分析 第6篇
关键词:美国;辩诉交易;产生;社会动因;制度基础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
辩诉交易,或者称为“诉辩谈判”、“辩诉协商”,美国权威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其解释如下:“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消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
辩诉交易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即作为刑事诉讼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方的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诉交易发生在被告人答辩阶段,通常是在由控方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有罪控告难易程度、辩护人的辩护水准、案件社会影响等因素基础上,权衡利弊而向被告人提出做出让步的要求。当然,辩方的让步也不是无偿的,通常是以要求检察官做出减少指控罪数、减轻指控的罪名、刑罚处罚或者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建议的让步为代价。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官在辩诉交易中角色定位较为被动,主要职责是审查辩诉交易是否基于被告人的自愿、被告人对于自己放弃的权利和认罪答辩的后果是否清楚、认罪答辩是否具有事实依据等,一般均为形式审查。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与发展
目前学术界关于辩诉交易制度产生时间、地点观点并不统一。有的学者認为它产生于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他们的依据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美国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就已经采用了辩诉交易的结案方式。[2]还有学者认为它起源十五世纪的法国,其标志是1431年法国教会法庭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圣女贞德案。该案的被告人是圣女贞德,当法庭要求贞德承认有罪以减轻刑罚时,贞德屈服了。[3]
我们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这是因为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应以其经常性应用于刑事司法活动之时作为起源点,单单的个案不足以表明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诞生。十五世纪法国的圣女贞德案只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偶发性事件,并非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点。十九世纪前期,在美国波士顿等地区检察官开始较为普遍地在刑事案件中采用辩诉交易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有学者就曾考察1824年波士顿违警法庭的工作后发现,在2208个被起诉到法庭的被告人中有11%进行了有罪答辩。[4]虽然有罪答辩的比例不是很高,但至少说明辩诉交易不再是仅仅作为个案而出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司法现象。
之后,辩诉交易在美国随着社会发展先后经历了“地下化”、公开化、合法化、在曲折中发展等阶段。[5]
十九世纪初,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还处于“地下状态”,既没有得到公众广泛认知,也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关承认,甚至受到诸多质疑。法官质疑其侵犯了审判权,破坏司法权威;理论界质疑其有违程序公正,容易诱发错案;当事人质疑其剥夺正当权利,有违司法公正,总之它在这一时期并没有被检察官之外的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后,辩诉交易制度逐步被认可,发展呈现出公开化的趋势。1924年,美国一些州的犯罪调查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承认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指出:“与作无罪答辩的被告人相比,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应当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推动了辩诉交易在公众中的关注和传播,使其适用在社会层面不再存在障碍,理论界和司法界也随之淡化了对其怀疑的态度。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契瓦尔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对辩诉交易有了较为明确态度。在该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罪答辩”提出了被告人需自愿、明智的条件。这实际上表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对有罪答辩持默许态度的。
虽然这之后民众对于辩诉交易在司法案例中得到广泛应用习以为常,但是它仍然未取得相应的“名分”——没有任何法律对其予以规制,也未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随着法院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最高法院认识到必须正视其价值和重要性。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在布雷迪诉美国、萨特拜尔诉纽约案件等案件中对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认可。1974年修订施行《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予以规定,由此辩诉交易实现了实然向应然的华丽转身,该制度的合法化进程得以完成。虽然说对于辩诉交易的质疑和非议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但是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而且其应用比例也越来越高,辩诉交易已经成为解决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据统计,1990年按照辩诉交易方式解决的刑事案件,在纽约市占83.33%,在芝加哥市占85%,在克里夫兰市占86%,在圣保罗市占95%,在洛杉肌市占81% 。[7]
因此,尽管对辩诉交易的价值还有争议,但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它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该制度也先后传播到其他国家,甚至得到包括意大利、法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可、移植,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司法制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产生原因分析
一项制度的起源必须有滋养其生存的社会土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之所以产生在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有其必然性。
(一)辩诉交易产生的社会动因
辩诉交易制度是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19世纪建国初期的美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背景密切相关。
首先,社会大变革导致的犯罪率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19世纪的美国,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诸如经济危机反复、贫富差距拉大、种族歧视频发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为刑事犯罪蔓延提供了温床。然而,当时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不能很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对于稳定的需求迫切要求国家改造旧的法律体制机制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部分民众和司法工作者认为,先前一直为法律认可的无罪推定和严格控告制度是造成犯罪率高升的制度原因。无罪推定容易放纵犯罪,难以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诱发潜在犯罪人有恃无恐的实施犯罪行为。严格控告增加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打击犯罪十分不利。于是辩诉交易这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良好效用的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它既降低了控诉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因无罪推定严格适用导致的真实被告人被放纵,很好地适应了当时犯罪高发局面下高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其次,契约文明是辩诉交易产生的文化基础。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就是一种契约文明,“契约”及其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是解释近代西方文明发展的最妥帖的中心语词。[8]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契约文明基础之上,控辩双方按照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协商、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种能够为双方接受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制度给控辩双方提供了自由参与的机会和自主抉择的权利,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有利于己的诉讼行为。
第三,专职警察、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主体的出现是辩诉交易产生的职业基础。专职警察的出现使得刑事侦查程序更为規范、证据采集更为充分,刑事侦查一般不会再为了定案而 “想方设法”创造证据、认定事实,侦查不再是确定无疑的司法活动,正是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给犯罪嫌疑人留了交易的余地。专职检察官会根据现有证据考量案件能否做有罪控诉,如果内心比较确信被告人有罪,而证据不甚扎实,那么就会考虑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这种考量完全是建立在自身专业素养的基础上。而专业律师辩护人的出现也使得辩诉交易为被告人所接受,他们会从专业角度帮助被告人权衡利弊,促成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换取较轻罪行的控诉。总之,只有在专职警察、检察官和专业律师辩护人出现后,辩诉交易制度才能顺畅运行。
(二)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除了社会环境因素和利益驱动外,当然也离不开相关制度的配套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植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讼诉模式下,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利,他们在法庭上的地位与控方是平等的,而法官处于消极被动地位。正是当事人所具有的处分权和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使得诉讼过程中自愿协商、自行处分权利成为可能。而法官的消极被动也是辩诉交易不可或缺的基础,因为只有法官不过多干涉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双方才能自主地做出交易与否的选择。这也是辩诉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比大陆法系国家要好的原因之一。
完善的辩护制度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保证。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辩护制度,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这保障了权利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辩护方能够在平等基础上与控诉方进行真正的抗衡。而这种真正的抗辩是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与否抉择的前提,换句话说没有控辩双方的真正抗衡辩护一方就缺乏了与控诉方谈交易的资本。只有在完善的辩护制度前提下,才能保障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有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可预测性。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在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是历史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发展依托于特定的社会动因、利益驱动和制度基础。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并没有好坏、利弊之分,只存在是否适应社会环境的问题,适应那么就会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用,反之就会水土不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分析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原因,实际旨在揭示辩诉交易运行所需的政治法律人文基础,为今后探究我国是否能借鉴该制度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宋远升:《辩诉交易的冲突及模式选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 年第 1 期,第 55 页。
[2]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30 页。
[3] 杨正万:《辩诉交易问题研究》,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7 页。
[4]张智辉主编:《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8 页。
[5]金柯宏:《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6]郑本兵:《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及价值分析》,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 年。
[7]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制度产生 第7篇
1 创建初期 (1952年至1957年)
1952年6月27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 。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 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 统收统支, 不能分给个人。同年8月,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 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3] 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 (每乡增加干部3名) 及大学及专科学生。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规定指出, 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 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 不再由中央拨款, 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 个人实报实销。此时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特点有: (1) 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就诊方面, 大学生与其他受惠群体一样, 均须在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就医, 转诊须经批准。门诊、住院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医药费拨付, 但住院的膳食费、就医路费均由病者本人负担。 (2) 1953年我国高等学校21.2万在校本、专科学生和0.4万在校研究生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待遇, 占当时公费医疗总数的5%左右[4] 。正因为这个时期大学生的总体数量比较少, 国家在经济上有能力为其提供免费的教育等公共产品, 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费医疗制度仍属于国家医疗保险的性质。 (3) 公费医疗覆盖的范围较窄, 仅限于国家正规院校计划内的公费生。
2 整顿和改进时期 (1958年至1978年)
1958至1978年, 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时期, 但仍没有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随着公费医疗制度不断发展, 其弊端逐渐显露:国家包得过多过死, 医疗单位、受惠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 导致药品一方面大量浪费, 另一方面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得不到保障。鉴于此, 国家对公费医疗管理作了一些整改。
1965年, 卫生部、财政部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 改由个人缴纳。大学生就医时也开始征收挂号费, 变以前免费公费医疗为部分自费支付。早期大学生的挂号费0.3元, 低于教职工的标准 (0.5元) , 而其他方面则与教职工相同[5] 。各地高校中不同程度存在公费医疗浪费严重的现象。主要表现有:浪费药品严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有的乱投大医院, 专用贵重药。正因为公费医疗经费完全由各级财政负担, 学生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学生缺乏节约意识, 容易造成费用的过快增长和浪费等问题出现。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整改的推进, 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高校公费医疗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经费管理压力随着大学生数量的变化出现波动。高等教育大跃进式发展使在校学生人数从1955年的28.8万增加到1960年的96.2万, 政府从 1960 年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压缩, 逐步减少至 1965 年的 67.4万。文革期间高校一度停止招生, 在校学生规模最少的时候仅有4万多人。1970 年开始小规模恢复招生, 到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高校在校生人数达到了100万。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人数增加过快, 势必会给高校医疗经费带来不少的压力[4] 。
3 继续和深化时期 (1979年至1998年)
(1) 公费医疗范围覆盖进一步具体化, 明确提出惠及研究生。1979年2月21日《关于高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及1989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6] 规定公费医疗覆盖的对象:第一, 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 (不含军事院校) 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含经批准因病休学1 a保留学籍的学生, 以及高等学校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 a以内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 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 (含国家正式职工被录取的) 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可以看出, 国家对大学生公费医疗的范围的确扩大了, 不但考虑了因病因分配等原因未能就学就业的学生, 而且提及到了研究生, 但是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对象明确界定为省部属院校的统招生, 还未包括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 (2) 1979年有关文件规定, 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一律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公费医疗, 不应回原单位报销医疗费[7] 。很显然这是借鉴了职工医疗保险中属地原则的做法。 (3)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有2个困扰因素:一是仍然存在着浪费严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二是从20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有少数高校的医疗经费出现超支情况。但客观上办学历史长、规模大、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比历史短、规模小、中小城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超支明显[5] 。80 年代中后期超支的现象很普遍, 90 年代初超支急剧攀升。公费医疗超支逐渐成为困扰学校和校医院的难题。 (4) 此时期高校借鉴城镇职工医疗改革的做法, 结合自身实际, 对公费医疗费用浪费和超支等现象强化了管理。具体方法主要有:①公费医疗不再由学校全包, 代之实行公费医疗费用支出与个人支持适当挂钩, 防止浪费。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比如明确自费项目、把公费医疗经费报销实行严格的限制、加强监管等, 杜绝浪费现象。而对于超支现象, 采取了把公费医疗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单列, 专款专用等办法。不过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同的是, 此时大学生享受 “对特殊人员实行政策性照顾”的优惠, 国家规定:大专院校在校生 (不含自费生) 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负担比例由地方确定。比如九江市规定大专院校在校生 (不含自费生) 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但个人也要负担10%的医疗费。镇江市对大专院校学生医疗待遇仍按原有规章进行[7] 。②加强内部管理, 如通过加强校医院的建设, 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校内留治能力, 减少校外就医, 节省医疗费开支。有的还对外提供医疗服务, 增加收入用于弥补医疗费支出。③一些学校还采取了购买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建立学生医疗互助基金等方式作为补充。经过改革, 取得了一些成效, 国家教委在20世纪90 年代初发布了《关于委属高校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减少医疗费超支的意见》[8] , 对这些改革经验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公费医疗制度本身的弊端, 各地办学条件不一、超支情况不同、校领导重视程度不同, 改革的路径也不尽相同, 医疗费用浪费特别是超支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4 全面推进时期 (1998年底至现在)
这个时期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呈现的特点主要有: (1) 全国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进和建立与大学生医疗制度改革被忽视并存。199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和确立的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却没有惠及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在2007年1月8日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 卫生部长高强提出医改要建立4项基本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建立公共医疗改革制度[9] 。但这4项基本制度没有包括大学生的医疗改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 城镇居民医保的覆盖群体只包括中小学生, 不包括大学生, 大学生的医保还在研究中[10] 。 (2) 大学生公费医疗的拨付标准多年未变, 与职工公费医疗财政拨款差距逐步拉大。国家机关及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医疗费核准定额, 1961年以前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每人18元, 以后进行过多次调整, 1979 年提高为70元, 以后根据财政体制的变化, 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1993年中央驻地方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是150元, 3个直辖市为206元) 。而大学生、研究生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 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拨付。以北京为例, 1995年1月1日起将大专院校的定额由原来的每人42元/年调高为72元/年, 目前执行90元/年的标准[7] 。但一般来说, 部属高校60元/人年, 省属高校40元/人年。而对于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扩招的学生, 国家则没有拨款。现行的公费医疗经费拨付标准还是扩招前的 1998年制定的, 这个拨付标准至今未变, 随着近年来医疗费用不断上涨, 拨款数额离大学生的实际医疗需求差距越来越远。 (3) 新世纪初, 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在这一时期,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 大学生群体的组成发生了变化, 高校中出现了成教生、委托代培生 (简称委培生) 和自费生等群体, 他们都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拨款, 一些地方性办学如职业大学的学生虽列入了统一招生, 但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 使得高校在读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随着物价的上涨, 大学生公费医疗经费超支问题凸现, 很多学校不堪重负, 使得探索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成为必要和可能。①不少地方政府在扩大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 实现“全民医保、共享健康”的过程中, 正在尝试把大学生医疗问题由过去的社会保障变为社会保险来解决, 具体操作上主要有2种模式。一种是以郑州、南京和广州为代表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另一种是以上海为典型的建立专门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1] 。②在财政拨款有限, 学校资金紧缺的情况下, 高校纷纷借助商业保险来解决难题, 主要有4种模式。模式一:公费医疗定拨+学校补贴=商业保险。此模式尤以2000年中山大学珠海校区试行“保险学校医院”三方合办医疗服务的新模式最为典型[12] 。模式二:公费医疗定拨+学生缴纳金=医疗统筹金+商业保险。这种模式以苏州大学的医改尝试为代表[4] 。模式三:公费医疗定拨+学校补贴+学生缴纳金=商业保险。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投保时学校和学生都出资, 这是我国多数高校为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运作中所采用的方式。模式四:仅有商业保险的学生医疗保险模式。其模式的最大特点是, 地方财政给学生的公费医疗划拨取消, 学校也没有任何的拨款和补助, 学生到医院看病完全是自费。③不管哪种方式和模式的改革, 事实上都借鉴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的一些经验, 变过去大学生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为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学生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体现了对大病患者的照顾, 强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另一方面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让学生在需要时得到一定社会援助。以上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医疗经费超支情况在各个学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综上所述, 公费医疗制度实际上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配给制的医疗保障制度。大学生并非公费医疗的主要群体, 其医疗保障制度在整个公费医疗制度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虽然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改革城镇职工医疗改革相对滞后, 但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中, 相信不久的将来, 有关部门会建立和完善一种相对统一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政务院.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2-06-27.
[2]卫生部.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952-08-30.
[3]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195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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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敏.对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思考.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 2006, 26 (5) , 95-96.
[6]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08-09.
[7]丛贻生编著.医疗保险解答.改革出版社, 1995, 8 (1) :15.
[8]国家教委.关于委属高校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减少医疗费超支的意见, 1996-12-19.
[9]高强.要建设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四项基本制[EB/OL][2008-02-16].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 (2007-01-08) .
[10]白天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大学生医保在研究中[EB/OL].http://edu.chinanews.cn/edu/zcdt/news (2007-08-24) .
[11]蔡玉高.南京:3万大学生将享受“居民医保”[EB/OL][2008-03-19].http://business.sohu.com.
制度产生 第8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是经济发展的产物。19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爆发, 英国作为当时最大的最先进的工业国, 经济实力在欧洲各国之中遥遥领先, 而当时的德意志各邦国还处于分裂割据之中, 到了1871年初,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式即位为德意志帝国皇帝, 德国统一终于完成。德意志的统一为帝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虽然德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落后者, 但是凭着其严谨务实的民族性格和强劲的钻研精神, 重视高科技的研究与应用, 德意志帝国一跃成为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领跑者。究其原因:
首先, 普法战争的胜利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发展动力, 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实在的利益。法国给付的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 割据了物产富饶、占据战略要冲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洛林储藏丰富的铁矿和鲁尔储藏丰富的煤田矿结合起来, 成为了当时德国发展重工业的最大基地;阿尔萨斯的钾盐矿, 与德国中部的钾盐矿联合, 成为了整个德国钾盐矿生产的巨头。其次, 德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这一点除了归功于统一帝国的有利的经济政策之外, 还要归功于英、法、美的影响, 外国的技术发明、投资、商业和工业组织范例在德国的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铁产量是衡量钢铁工业发展的便利尺度, 而在当时的重工业为主的经济体系中, 无疑这也将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当时两国经济发展的比较, 可以从表1看出。
(单位:公吨)
从上面数据可以分析出, 虽然, 在1900之前, 德国的生铁产量少于英国, 这是有原因的, 德国刚统一不久, 而英国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占尽优势, 而且拥有大量的海外殖民地, 而德国却没有能够参与到之前的殖民瓜分中去;但是纵向来看, 很容易发现, 德国生铁产量的增长率是远远超过英国的, 而增长率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是要远远大于产量基数的。20世纪初期, 德国的生铁产量就已经超过英国了。此时, 美国和德国已经成为了英国最大的竞争对手, 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地位已经不保了。在这样的经济支持下德国先出台立法就不足为奇了。
2 政治因素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是为增进人民福利的措施, 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利益争斗的产物。同时,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意志帝国谋求世界霸权地位的目标稳定了国内局势。
(1) 在德意志帝国建立初期, 德国的阶级关系极为复杂, 封建主义, 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宗教主义各种因素并存。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普鲁士容克和封建军阀继承了普鲁士官房主义和家长式统治制度的传统, 强调国家至上和强权政治。为了进一步巩固新的政权, 普鲁士容克和封建军阀勾结起来与兴起的自由资产阶级争斗、争夺工业无产者筹码, 于是在利益争夺的调和下, 统治阶级出台一系列的社会保障立法来平息内部的争夺。
(2) 德意志帝国统一之后, 经济的飞速发展, 使得统治阶级看到了世界霸权的希望, 1990年之后, 德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超过英国, 成为了欧洲的头号强国, 政治与经济的不平衡加剧, 统治者迫切需要改变其国际形象, 于是国内的稳定成为了首要的保障。19世纪80年代, 英国早已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 国内实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 保守党为执政党, 在当时英国的统治阶级内部, 有绝对优势, 几乎不存在太多有力的利益争夺, 必然导致社会相对稳定, 立法自然会推迟。
3 思想理论渊源
在德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渊源上, 除了社会保障学者们工认的新历史学派的影响, 这里不作赘说。另外还有天主教传统、普鲁士君主社会主义传统、普鲁士民间互助传统的影响;然而, 英国有着德国无法相比的社会救济制度和传统, 但直接影响英国立法的费边主义成立于1884年, 1887年才制定出纲领, 这比德国1873年成立的社会政策协会 (亦即后来的新历史学派) 晚了近10年。
15世纪初出现于普鲁士手工作坊和矿厂中的共济会和矿工联合会组织的疾病保险协会, 以及其他行业中的丧葬互助组等, 为工人提供援助, 减少疾病等带来的损失, 这渐渐演变成为一种传统, 在以后的德意志工人阶层依然存在, 发挥着重要作用。
4 社会因素
社会保险立法的最强大的动力来源于社会工人运动, 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资产阶级, 对工人运动的恐惧都是非常真实而深刻的。
然而, 在德意志工人运动如火如荼的进行的时候, 英国的工会还没有形成, 工人阶级还在为工会的法律地位而斗争;在德国的社会主义工人党在德意志议会中拥有相当的议席时, 后来领导英国工人运动的工党还没有成立。19世纪七八十年代, “无论是在意识形式方面还是在现实方面, 工人组织的领导人依然依附于自由党”, 工人阶级的独立性不强, 这一点大大的制约了英国工人运动的发展。恩格斯说过:“一般来说, 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 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 所以英国的社会运动不象德国那样高涨。德意志工人运动的发展与英国不同的是, 在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了工人们可以组织起来的法律权利, 这亦是德国工人运动爆发的早, 发展快, 影响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面对工人运动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上, 英国政府举措消极滞后, 而德国却显得积极主动, 1881年11月17日, 德皇威廉一世发表《黄金诏书》, 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 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进行过火行为的镇压, 而且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德国将社会保险立法看作是“一种消灭革命的投资”。当局的内在意识, 决定了两国社会保障立法出台的先后。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为德意志帝国带来了稳定和繁荣, 纷纷成为了各国效法的典范, 德国在首先完成工业革命并有着悠久的社会救济传统的英国之前颁布立法, 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经济政治原因。如今, 德国已经建成福利国家, 而一百多年前的这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亦已成为了社会保障史上最重要, 最辉煌的一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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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纳.洛赫.德国史[M].北京:三联书店,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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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6]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1.
制度产生 第9篇
一、宋代的折杖刑及其产生的背景
1.折杖刑出现的社会文化因素。在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方面, 宋代继承了隋唐发展较为成熟的封建法律体系, 将法家思想进一步与儒家思想相融合, 通过刑罚的适用来达到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与威慑;同时, 宋代也继承了汉代以来形成的融礼于刑的基本刑罚体系的构造, 将更为温和的礼作为冰冷的刑的外表, 在达到社会统治的同时又让百姓内心认同刑罚的合理性。宋代中央集权的目的, 就是通过法律和刑罚来实现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 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科学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 人们的文化素质也有所提升。经历唐末的动乱以后, 少数民族政权逐渐繁荣, 具有少数民族风俗特色的法律规范在小政权王国林立的唐末建立起来, 国家的法制由统一逐渐分化为不同的法律地域。因此在宋代建国的时候面临一种尴尬的境地, 统治者既要突出自己统治的进步性, 在法律上至少要与唐代接轨, 同时又要兼顾当时各地不同法律规范 (这也与宋代建立时军事力量偏弱有很大关系) , 这样只能建立起一种调和各地的“政策” (唐代以前“法律”与“政策”的概念相对还是十分清晰的, 皇帝的命令通常作为“政策”, 在效力上要低于制定法的“法律”的, 而在中央集权程度越来越高的宋代“, 编敕”成为一种和法律地位相等甚至更高效力的法律, 政策与法律的界限越来越小) , 折杖法就是当时最为有效的政策性法律。
2.折杖刑出现的政治因素。建国之初的中央集权政策下, 统治者不仅将目光放在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上, 还对社会和地方的经济权力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采取了一系列的集权措施, 首先, 改革相权和监察权, 实现了皇权的高度集中和官员行政权的严格监控。在宋代以前, 相权是最为重要的中央行政管理权, 汉代时期宰相是中央政府的最高长官, 代表中央政府行使一切最高行政权力, 包括最高行政决策权、最高行政执行权和最高行政监察权在内, 其中最高行政监察权的监察范围不仅包括对朝廷大臣的监察, 还包括对皇室的监察。而到了宋代相权已经没有了最高的决策权, 宰相仅仅是为皇帝草拟文书的官职, 监察权不仅从相权中分离出来, 不再监督皇室, 反而被用来监督相权, 这个过程体现了皇权的集中和相权的削减。其次, 改革军事权, 达到了军权的皇帝控制。宋代建立于五代十国以后, 开国皇帝赵匡胤本是后周大将, 后来在大将的拥护下取代当时皇帝而取得皇位, 因此建国后赵匡胤一直对武将心有余悸。同时, 在五代十国时期, 朝代更替频繁, 其主要原因无非有两个, 一个是宰相专权架空皇帝取而代之, 另一个是武将专权拥兵谋反, 进而取得皇位, 这些变化也使得宋代的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十分担忧宰相和武将会因上述原因取而代之。所以在一面削弱宰相权力的同时架空武将的实权, 在军事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规定地方不可以拥有军队, 带领军队打仗的将领不得担任行政职务, 那些拥有战功的功臣武将在“退役”以后只能在京城担任具有一定级别的“名誉”官职, 可以领俸禄但是不能再指挥军队, 这样就限制了军人反叛的可能;同时对于在各个地方戍守带兵的军官也由中央统一调派, 定期调换, 以免军队与将领的关系和感情越来越深。在军种方面, 宋代存在着两个主要的军种, 一个是厢军一个是禁军, 厢军就是主要从事戍边和劳役的军队, 这些军队年龄较大, 体力较差, 又因为实行了终身制, 因此战斗力较差;禁军是从精壮的年轻人中选拔的身体强壮的士兵组成的队伍, 这部分军队数量少但是较为精良, 早期是专门戍守京城的军队, 后来发展成为主要的军事力量, 禁军由皇帝直接调配。宋代的这些军事改革客观上加强了中央集权, 但是也降低了军队的战斗力, 使得将士的战斗积极性下降, 兵将不熟悉使得军队的执行力也有所减弱, 最终使得在军事方面远远不敌周边的少数民族, 在与契丹和女真族对峙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 这一情况也改变了宋代的刑罚策略。最后, 改革税收制度, 剥夺了地方财政权, 同时对地方大户经济进行严格的限制。在这一系列的政策之下, 统治阶级与百姓,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逐渐被激化, 在这种情况下, 北宋朝廷逐渐将建隆四年推行的折杖法作为常态法适用, 作为减刑的依据, 依此来缓和社会矛盾[2]。
二、折杖刑对当时刑事制度的影响
1. 折杖法及其实施概况。折杖法在宋代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作为刑事制度, 指导并统一全国的刑罚适用, 广泛适用于刑罚执行;第二个阶段是制度补充阶段, 由于折杖刑的广泛使用, 刑罚畸重畸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朝廷又采取了相应的补充政策来达到对这种现象的弥补, 从而形成了宋代特殊的刑罚体系。
在第一个阶段, 折杖刑在宋初制定之时, 为了改变五代十国期间法律的混乱和刑罚的苛责, 在制定宋刑统的过程中在原来后周刑法和唐律基础上加入了折杖法, 即将原来的笞刑、流刑和加役流通过折抵杖刑的形式来达到对刑罚使用的简化。然而, 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到了后期逐渐显现出来了其不足之处, 依照折杖法, 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 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 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 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 就地配役三年。这样在客观上减轻了刑罚的适用, 使一些原本要处以重罚的犯罪行为减为杖刑这种较轻的刑罚来进行执行。但是依照宋刑统当中的规范, 折杖法并不适用死刑和反逆以及强盗等重罪, 这样就出现一种本来判处徒刑的行为减为了杖刑, 而比其行为稍微严重的行为却可能判处死刑, 这种死刑也无法减免, 这样不仅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 同时这种畸轻畸重的刑罚也逐渐失去了百姓对法律的信任, 造成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阻力越来越大, 腐败越来越多, 影响了整个刑罚体系的社会效果。在这种情况下, 宋代统治者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进行了改革, 设置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来达到对这种畸轻畸重的刑罚的补充。比如, 在北宋后期, 国家就将原来作为临时性政策的刺配刑转化成为常态刑予以适用, 刺配刑主要适用于死刑, 甚至包括叛逆、强盗等重罪, 在执行上不执行死刑而在罪犯面部刺字后执行流刑或者徒刑, 这样在客观上就缓和了宋代刑罚适用的轻重差异。然而, 刺配刑毕竟属于一种肉刑, 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在西汉时期就已经被废止, 宋代在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出现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倒退, 而这种倒退的根本影响因素就是当时特定的刑罚体系。
2.折杖刑对刑事制度的影响。在宋代法律发展上乃至在中国的法制发展上, 折杖法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 折杖法作为在混乱时代之后的制度, 它有效地解决了法制混乱、刑罚差异较大、刑罚偏重的现象, 使得国家法制得到了有效统一, 推动了社会进步;另外一方面, 这种仅仅以刑罚为核心的“减刑”, 脱离了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本身, 这样就在实质上忽略了犯罪与刑罚的因果联系, 出现畸轻畸重的局面, 从而影响刑罚的社会效果, 之后虽然又进行了修补, 但是这种修补又影响了整个刑罚体系的完备性[3]。
折杖刑是宋代特有刑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当时五代十国之后国家法制混乱、刑罚偏重的情况下制定, 目的是为了规范刑罚体系, 减轻刑罚适用。同时, 宋初的高度中央集权政治也使得社会矛盾被激化,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朝廷也将这一减刑政策作为“仁政”的一部分予以推行, 从而使折杖法逐渐成为宋代刑罚体系的主要架构。由于折杖法将徒刑、流刑和笞刑减为杖刑, 减轻了大部分刑罚, 同时又不对死刑和反逆、强盗等重刑进行减刑, 使得国家刑罚出现畸轻畸重的局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宋代后期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针对死刑和重刑的减刑政策。所以说, 从整个宋代刑罚体系来看, 折杖法影响了整个宋代刑罚的价值取向以及制度构成。
摘要:折杖刑是宋代特有的刑罚执行方式, 是将重刑轻化为杖刑的执行方式。到后期折杖法造成的刑罚畸轻畸重现象越来越明显, 统治者又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
关键词:宋代,折杖刑,刑罚体系
参考文献
[1]魏殿金.宋代“折杖法”考辨[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3 (1) .
[2]《东陆学林》编委会.宋代折杖法考论[M].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9.
制度产生 第10篇
南朝尼僧僧官的创设可追溯到东晋太元十年, 简静寺支妙音尼被立为寺主, 成为一名权倾一时的基层僧官。刘宋一朝, 继承东晋由尼僧任尼寺主的传统, 于泰始二年在京师设置尼僧僧局, 普贤寺宝贤尼被任命为都邑僧正, 法浄尼为京邑都维那, 初步建立起了尼僧僧官制度。它的出现, 不仅肯定了我国古代妇女对佛教在华传播和发展所付出的贡献, 而且它是一个突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推崇男尊女卑观念的创举。当然, 它的酝酿和发展是不能独立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及其社会基础的, 主要原因如下。
一、社会氛围的宽松
两晋之际, 社会动荡不安, 政治黑暗腐朽, 儒家学说受到冲击, 玄学盛行。后晋政权避地江东, 受晋之遗风影响, 南朝士人学子喜好清谈玄学。玄学一贯主张“超越世界之分别”、“越名教而任自然”、“非汤武而薄周孔”[1], 认为人不应受世间人事的限制, 要求摆脱儒家礼法对人性的束缚。玄学的兴盛, 冲击了儒学的纲常伦理, 冲淡了经学对女性的束缚。另外, 佛教流行中国, 其事迹、观念对当时的社会多少会产生影响。“比丘尼之兴, 发源于爱道”[2], 佛陀听许其姨母大爱道率五百众出家, 为中国女性出家修道提供了范例。晋宋之际, 佛教涅槃, 佛性之学盛行。它倡导“人人悉有佛性”, 主张人人平等, 众生皆可成佛。所谓的“人人”、“众生”当然包括为数不少的女性。佛教较为开放的女性观, 为女性打破封建枷锁、出家为尼提供了事实和理论依据。此外, 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 其传入的原始男女平等的观念和婚姻自由的习俗亦都冲淡了中原男尊女卑的观念。宽松的社会氛围使女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自己的命运, 能自主地遁入佛门, 并积极参与佛教事务。同时亦都为一些有能力、有影响力的尼僧跻身管理者之列提供了可能。
二、尼僧人数的增长
南北朝时, 社会动荡, 政局不稳, 民众深受压迫, 不少民众纷纷出家, 以寻求庇护。因此, 这一时期寺院纷立, 僧尼人数迅速增长。西晋时期有寺院180所, 僧尼3700余人;东晋时期有寺院1768所, 僧尼24000人;南朝刘宋一朝有寺院1913所, 僧尼增至36000人[3]。而这一时期女性出家为尼的现象并非少数。如梁代释宝唱所著的《比丘尼传》, 就有晋竹林寺浄捡尼出家修行, “同志者二十四人”;伪赵建贤寺安令首尼, “因其出家者二百余人”;延兴寺僧基尼, “徒众百余人”;宋广陵中寺光静尼, “从学观行者, 常百许人”;东青园寺业首尼, “众二百人”等记载[4]。另外, 从地理范围上来看, 尼僧遍及中国各个地方。如有来自东莞的安令首尼, 常山的智贤尼, 淮南的慧果尼, 长安的智胜尼, 等等。尼僧信众之多, 遍布之广, 不仅为寺院自身带来了管理不便, 而且不利于封建政权对民众的控制,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基于这些因素, 为有效地统制和管理人员庞杂的尼僧信众, 需要设立众尼之首, 以协作和管理尼僧事务。寺院和国家的现实需要, 促使尼僧僧官制度的产生。另外, 当时的尼僧没有形成宗派对立, 思想较为统一, 这亦为尼僧僧官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三、尼僧作用的凸显
南朝不少尼僧闻名天下, 积极参与世俗事务, 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从《比丘尼传》可以看到, 很多尼僧与上层阶级有着密切的关系, 受到统治者的崇敬。如司州西寺智贤尼“不苟存身命”的事迹, 苻坚闻风敬重, 为其织制袈裟, 价值百万;建福寺康明感尼“苦身勤精”, 司空何冲“以别宅为之立寺”, 大加崇敬;东青园寺业首尼“戒行清白造次无怠。宋高祖武皇帝雅相敬异”。有的更直接参与到国家政治事务中去。如简静寺支妙音尼“权倾一时, 威行内外”, 就曾干涉荆州刺史一职人选的问题。此外, 不少尼僧道行高深, 讲经授徒, 深得社会的尊崇。如伪赵建贤寺安令首尼“博览群籍, 经目必诵, 思至渊深, 神照详远。一时道学, 莫不宗焉”;洛阳城东寺道馨尼“口恒诵经诵法华、维摩等经一州道学所共师宗。比丘尼讲经, 馨其始也”[5]。她们与统治阶级有着紧密的联系, 通过自身的行为素养, 得到统治者的赏识和重用, 获得社会的肯定, 发挥了显著的社会作用。其社会地位和功用的凸显, 得以让其担负起统管尼僧、统筹僧务的职责。
四、寺院经济的发展
东晋以来, 寺院经济普遍建立起来, 到南北朝时期, 更是得以快速发展。僧尼积极从事经济活动, 或垦殖田圃, 或商旅博易, 或机巧异端, 或聚畜委织, 寺院庄园、商业经济繁荣兴盛, 形成一支强大而独立的经济力量。梁代郭租深记载:“都下佛寺五百余所, 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 资产丰沃。所在郡县, 不可胜言。”[6]寺院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 促使尼僧内部出现阶级分化。一部分尼僧权势日显, 成为寺院资财的实际支配者和占有者, 为维护其既得利益, 通过设立一套寺院内部的尼僧等级制度来巩固寺院阶级秩序, 以继续压迫和剥削广大下层尼众。另一方面, 寺院不用向国家缴纳税赋, 且有不少下层民众依附,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赋对象的流失, 国家财政受到损害。随着寺院势力的上升, 尼僧干涉内政、参与谋乱等不良行径, 亦都造成了与王权的冲突。尼僧僧官制度的创设,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其与封建政权冲突的结果。国家试图通过设置一套世俗的僧官制度, 将其纳入到国家政权控制的范围之内。可见, 尼僧上层、国家统治阶级双方都希望通过建立一套规范尼僧管理和寺院秩序的制度, 以满足他们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
五、佛教发展的需要
南朝尼僧僧官制度的创设, 实际上是确立了一套与封建制度相适应的佛教封建教阶等级制度, 是佛教中国化、世俗化以寻求自身进一步发展的体现。佛教在两汉之际即已传入中国, 但作为一外来宗教, 一开始并未在社会中产生很大的影响, 只是作为众多方术的一种, 为上层阶级服务。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在汉代进一步强化, 尽管到了两晋南北朝之际, 政权更替不断、地方割据混乱, 但是每个政权都有其一致性, 即都通过采取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以巩固自身统治。佛教僧尼势力作为一独立的政治经济体, 必须适应中国的社会特点, 置于封建政权的控制之下, 才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否则, 不断与王权起冲突, 威胁封建政权的统治, 只会使自己变得“寸步难行”。中国历史上几次灭佛事件, 即是一种警醒。采取以尼僧僧官管理僧务的方式, 则是将佛教置于国家政权控制之下的一种很好的途径。尼僧僧官制度加强了佛教与封建政权的联系, 使佛教更加依附于封建王朝, 这样有利于为封建统治集团所接受, 使其得以在中国继续传播发展。
南朝宽松的社会氛围, 加上佛教流行中国出现的尼僧人数增长、尼僧作用凸显、寺院经济发展的局面, 都是促使尼僧僧官制度产生的催化剂。它的创立, 明确了国家与佛教、尼僧内部的相互统辖关系, 适应了佛教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古代中国长期歧视、压迫妇女的传统, 肯定了古代妇女对佛教在华传播和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彰显了女性对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汤用彤.魏晋玄学论稿.三联书店, 2009:218, 242.
[2][4][5][梁]释宝唱著.王孺童校注.比丘尼传校註.序.中华书局, 2006:1, 1, 7, 23, 81, 97, 11, 15, 97, 36, 7, 25.
[3]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 (1934—1984)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7, 13.
制度产生 第11篇
一.在改革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中产生
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中, 一般把20世纪90年代前的合作医疗制度称为“初级合作医疗制度”或“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它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 建立于50年代, 兴盛于60-70年代。在计划经济时期, 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 “合作医疗” (制度) 与合作社的“保健站” (机构) 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 (人员) 一起, 曾经作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问题的“三件法宝”, 催生了我国的农村卫生革命[1]。1980年, 全国农村约90%的行政村 (生产大队) 实行合作医疗。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医疗保障“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2]。但是, 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辉煌之后, 这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80年代迅速走向衰落。据统计, 到1993年, 仅有不到10%的农村人口参加了合作医疗。
为什么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会走向衰落?根本原因在于这种传统制度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显示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一是财务制度不可持续, 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却没有控制, 对患者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倾向没有约束;二是干部和社员在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不平等, 使得部分社员丧失了对制度公平性的信心;三是在单个乡镇和村庄地域内推行, 参保人群规模小, 组织成本高, 不足以分散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固有的这些缺陷不仅暴露了出来,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了。首先,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 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其次,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力量的弱化, 合作医疗费用难以筹集。合作医疗的推广和普及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人民公社时期, 生产队掌握着收入分配权, 在自上而下要求推广合作医疗的形势下, 轻而易举地避开了挨家挨户收费的难题。当收入分配机制随着农业生产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而发生变化的时候, 合作医疗费的筹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便成了难以逾越的关隘。
为有效应对上述问题, 中央有关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重提“发展与完善合作医疗”。1997年国家出台了涉及合作医疗的卫生政策, 实行“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 提出“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 集体扶持, 政府适当支持”的政策构想。但是, 出人意料的是, 这个政策出台以后, 全国农民反应冷淡, 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低。在合作医疗重建过程中, 由于医疗服务价格的迅速上涨, 许多农民认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实惠不大;同时许多调查都表明, 有些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 “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 对合作医疗制度表现出明显的不信任[4]。在这种情况下, 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医疗卫生制度改革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造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与滞后, 已成为我国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短板”[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党和政府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过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
2005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 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 尊重农民意愿, 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里, 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已经远远超出了医疗卫生问题的范围, 解决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 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生存权的问题, 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全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地位做了明确阐述, 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 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 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东风的吹拂下, 我国政府于2003年1月开始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推广, 目前已经在全国进行试点和铺开。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 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 除少数地区外, 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 即“保小不保大”,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 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 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 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从乡统筹起步, 逐步向县统筹过渡, 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 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六是同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摘要:为解决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衰亡、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日趋严重的问题, 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我国政府于2003年1月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要求在2010年建立基本覆盖全体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 在我国得到了快速推进, 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本文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农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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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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