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模式范文(精选12篇)
侦查模式 第1篇
综上, 笔者认为侦查模式基本类型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分法: (1) 纠问式侦查模式, 弹劾式侦查模式和诉讼式侦查模式; (2) 一步式侦查模式和二步式侦查模式: (3) 集中式侦查模式和分散式侦查模式; (4) 专门化侦查模式和一般化侦查模式。本文将在第一种分类方法上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
一、纠问式侦查模式、弹劾式侦查模式和诉讼式侦查模式
要全面阐述这种分类方式, 笔者认为有必要运用结构主义原理对侦查自的与侦查程序结构的关系、侦查程序的纵横向结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侦查目的:
侦查模式的特点。 历史进入20世纪50年代,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发生了引人瞩目的变化, 其标志为结构主义的悄然兴起。④各具个性的事物要素基于何种原因而组合出各具特征的结构模式, 这是结构主义 (Structuralism) 必须回答的问题。⑤综观两大法系国家不同模式的侦查结构, 我们发现, 不同的侦查自的对于形成不同模式的侦查结构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在日本, 关于侦查的目的有三种绝然不同的观点。其一, 认为“侦查的最终目的是提起、追行公诉”。其二, 作为前述观点的反驳, 认为侦查的结果并不一定限于起诉, 还有不起诉处分, 所以“侦查是与公诉相分离的程序, 是具有决定起诉一、不起诉的独立目的的活动。”其三, 以当事人主义为背景, 认为侦查不应该只是侦查机关单方面的活动, 作为审判的准备程序, 侦查是由侦查机关和被怀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的准备活动。因而, 侦查自的是侦查机关和被怀疑人及其辩护人为审判做好准备。由上争论可知, 侦查目的实际上包括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侦查主体有哪些, 二是侦查的行为指向何处。侦查目的概括了侦查程序的一般精神, 限定了侦查活动的范围、作用和意义。一方面, 它是侦查程序结构的基点, 它决定了侦查程序结构的内容、结构规模以及类型;另一方面, 侦查程序结构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手段和方式。⑥
2.不同侦查模式的划分及其特点。
基于对侦查目的的不同理解, 形成了不同的侦查结构学说, 并进而影响了实践中不同侦查模式的形成。国内学者常引用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 与前述日本三派不同的侦查目的观相对应, 认为比较定性化的侦查模式学说有三种, 即纠问式侦查模式、弹劾式侦查模式和诉讼式侦查模式。
(1) 弹劾式侦查模式。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支持的对抗制侦查模式, 又称弹劾式模式, 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将国家侦控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视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 (主要是国家侦控机关) 有优于地方当事人的侦查权。发现实体真实的权限不能集中于侦查机关, 被疑人作为侦查主体可以为审判作诉讼准备;为形成实质上的对抗关系, 侦查中赋予被疑人以沉默权、律师辩护权和保释权。侦查具有审判准备程序的性质。强制侦查行为实行令状主义, 即强制处分以具备法官签署的令状为前提。被疑人身体受羁束不是由于调查原因, 而是为了将来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⑦
这种模式的特点具体体现如下: a.不承认罪案调查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权力, 强调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 强化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 b.不承认侦控机关单方面的强制处分权, 法官作为第三者介入侦查, 监督、制约侦查活动。弹劾式侦查模式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公民权利观念;二是政府权力有限论。⑧
弹劾式侦查结构以公平地做好审判准备为侦查自的, 体现了侦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因而, 这种结构是英美国家的基本侦查结构。它能够较好地保证程序公正, 但在发现客观真实的道路上设下了许多坎坷。
(2) 纠问式侦查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观所支持的非对抗制侦查, 也叫审问式侦查模式, 则强调国家机关职能的发挥, 认为打击犯罪是第一位的, 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侦查机关为侦查主体, 而被怀疑人是调查客体, 二者不是对等的当事人;审判前, 侦查机关对案件要作大致的结论, 因而, 侦查具有预备裁判的性质;侦查目的系查明实体真实, 为此赋予侦查机关包括强制处分权在内的各种权力就显得十分必要。在纵向结构上, 侦查不排斥成为公诉的准备程序。一般认为,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这种侦查结构。我国1979年在制定刑诉法时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体例, 而前苏联的法律从历史渊源上说属于大陆法系, 所以我国侦查程序结构也有与纠问式侦查结构相类似之处。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 a.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 且行使权力有较大的自由, 较少的限制。 b.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⑨
在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方面, 纠问式侦查结构表现出较强的能力, 从而适合于国家控制犯罪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 以及司法抑制措施不够, 故而难免造成侦查机关权力的滥用。
(3) 诉讼式侦查模式。
作为修正纠问式侦查结构的结果, 诉讼式侦查结构克服了纠问式侦查结构的不足。它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为侦查自的, 该结构具备下列特征:强调检察官介入侦查具有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 重视第一次性侦查机关 (司法警察) 与被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关系;侦查是在检察官居于三角结构的顶端, 司法警察与被疑人成为三角结构的两底角这样的诉讼结构中进行的。此外, 这种结构还强调侦查作为一个诉讼阶段的独立性。但是,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属于控诉方这一事实, 使得它只能成为一种构想。⑩
当然, 事实上, 多数国家的侦查模式都不属于哪一种纯正的结构模式, 而是不同程度的混合体, 只是以一种模式为基础前提。
3.有关侦查程序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划分。
以上所述的三种模式是比较定性的学说。总之, 侦查模式必须与侦查目的相统一、否则侦查程序结构将失去根基。侦查自的对于侦查程序结构的这种支撑作用, 不仅在于它指明了各种结构模式的发生原理, 即目的不同则结构不同, 而且在于它勾勒出侦查程序结构的经与纬横向 (主体间的关系) 和纵向 (程序间的关系) 。因而, 有人提出了侦查程序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划分。
一是侦查程序横向结构一两方组合和三方组合侦查模式。 侦查程序的横向结构, 是指侦查机关与被疑人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侦查机关与被疑人以何种关系进行组合, 可分为两方组合和三方组合两种模式。
(1) 两方组合侦查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他们的审判前程序基本都被设计成国家侦查机构针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 为被告人提供的防御机制总是显得过于弱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看来, 控辩双方在审判前的平等对抗既不可能, 也不必要。双方虽然对立但却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抗, 侦查过程运动速度快, 被疑人很多情况下居于被调查的客体地位, 司法抑制的观念较为淡漠。这种模式也被称为两方组合的模式。两方组合的本质是侦查职权主义, 它近似于前述的纠问式侦查结构。
(2) 三方组合侦查模式。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时主要目标是解决控辩双方 (也就是国家与人) 之间的争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在诉讼中奉行所谓“平等武装”原则, 在侦查程序中, 警察和被追诉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辩方力量比较强大, 足以和警察进行对抗, 而同时法官又以第三方介入侦查, 和控辩双方构成一个三角形结构, 并居于顶端, 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司法抑制。这种司法抑制主要有三种形式, 即令状主义、查禁审和预审。这种模式被称为三方组合的结构模式。 (11)
三方组合的本质是侦查当事人主义, 因而与弹劾式侦查结构相吻合。 (12) 这两种模式分别侧重于控制犯罪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这两个不同方面, 可谓各有利弊。
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 两大法系的融合, 这两种侦查模式在很多方面呈现出了共同的发展趋势, 主要表现在:第一, 普遍建立了针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第二, 普遍建立了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机制;第三, 被告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得到较为普遍的确立;第四, 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参与范围得到扩大;第五, 普遍通过司法裁判程序对侦查活动进行制约。 (13)
二是侦查程序的纵向结构。 纵向是相对横向而言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 都同周围的其它事物发生某种联系或关系。在刑事诉讼中, 程序间的联系显得更为紧密。侦查程序的纵向结构就是指侦查与起诉、审判之间的组合关系。
(1) 侦查与审判间的本位关系中国式、日本式、法国式。就侦查和审判的关系而言, 立法者的思想观念是以侦查为本位还是以审判为本位, 是刑事程序整体布局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 有审判本位和侦查本位之分。侦查本位在理论上难以找到其存在的根据, 但立法思想上的偏差及法律环节上的缺乏却可以实实在在地促成侦查本位。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侦查机关具有超强的自决权;二是侦查结论极富权威性;三是起诉和审判依赖于侦查。侦查本位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能够成为一种时尚, 原因在于公众心理、法官素质及刑事诉讼立法等因素的影响。在当今世界, 侦查和审判常见的结构模式有三种典型形式。其一是中国式, 即侦查与审判之间表现为一种无调控机制的流程关系;其二是日本式, 指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的联系;其三是法国式, 即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设立预审制度从中制约侦查和正式审判。
(2) 侦查与起诉间的继承关系结合型侦诉结构、分离型侦诉结构。侦查与起诉之间的联系是侦查程序纵向结构的又一个层面。从侦查活动的内容看, 侦查活动可以区分为依据事实真相撤销案件的内化活动和发现有罪事实而收集证据的外化活动。当侦查成为外化活动时, 起诉必须继承侦查所没有也不可能完成的诉连任务, 从而使侦查与起诉发生联系。在大陆法系国家, 检察官的指挥侦查权甚至不分内化和外化即将起诉活动延伸至侦查领域。因此, 比较各国的立法和实践, 侦查与起诉之间的承继关系可以概括为两种形式:①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相交叉或完全结合;②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彼此分离和独立。本文称前者为“结合型侦诉结构”, 称后者为“分离型侦诉结构”。
结合型侦诉结构将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交叉、结合在一起, 结合型结构中, 侦查属于提起公诉的准备活动, 起诉则占居主导地位并左右着侦查活动的进程及结局。不仅在权力分配关系上, 侦查权被视为检察权的一部分, 因而检察官是理所当然的侦查主体, 而警察常常是检察官进行侦查的辅助机关, 而且在程序立法上, 侦查程序往往落座起诉程序的准备阶段, 侦查程序虽有比较明确的开端, 但无明显的终结方式。简言之, 侦诉结合旨在对侦查权与公诉权二者的功能发挥上做出偏重后者的选择、它是大陆法系国家多用的结构形式, 是一种制约、效率型的结构。
分离型结构中, 侦查和起诉互不交叉, 并且分别由不同机关执掌, 侦查程序相对完整和独立。在制定法或判例法上, 侦查权都不隶属于公诉权, 侦查程序也不是起诉程序的副产品。虽然从理论上说, 侦查难以排除成为起诉的准备活动的可能性, 但是, 公诉机关不得因此干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它具有两个明显特征, 一是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不同机关进行, 并且互不参与;二是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应对案件的处理做出结论。这是一种分权效益型结构。
4.进一步探讨。
综上所述, 侦查模式可分为三类:
(1) 纠问式 (审问式) 侦查模式, 又称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观支持的非对抗制侦查模式, 或可说是两方组合的侦查模式。
(2) 弹劾式侦查模式, 即英美祛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现支持的对抗制侦查模式, 又可称是三方组合的侦查模式。
(3) 诉讼式侦查模式 (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周属控方便得它只能成为一种构想。) 。
笔者认为, 既然弹劾式侦查模式, 纠问式侦查模式的分类法是侦查模式的一种重要分类法, 它们分别相当于三方组合和两方组合的模式, 而三方组合和两方组合是从侦查程序的横向结构的划分上得出的分类法, 因而相应地从侦查程序纵向结构的划分上得出的模式: (1) 中国式; (2) 日本式; (3) 法国式 (从侦查和审判关系而言) 以及分离型侦诉结构、结合型侦诉结构 (从侦查和起诉关系而言) , 也应考虑将其作为侦查模式的一种分类方式。
二、一步式侦查模式和二步式侦查模式
从侦查步骤来看, 多数国家的警察机构都采用二步式侦查, 但也有些国家的警察机构采用一步式侦查。所谓一步式侦查, 即整个侦查过程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 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警员从头到尾负责, 因此又可以称为一贯式侦查。所谓二步式侦查, 即案件侦查过程明确地分为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两个阶段, 而且这两个阶段的侦查工作由不同部门的警员分别负责, 所以又可以称为分段式侦查。
一步式侦查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一般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一种是专门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
二步式侦查把整个侦查过程分为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两个阶段。初步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询问报案人、受害人、目击人及有关群众并初步勘查现场, 以便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尽快收集可能与作案人有关的信息;然后写出报告, 转给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人员。后续侦查阶段的任务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来查明案件情况, 并全面收集证据和查缉作案人。
一步式侦查与二步式侦查也是各有优点。一步式侦查有利于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并减少案件侦查的环节, 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互相推倭扯皮的情况;而且, 一步式侦查可以简化侦查管理和案件分配, 便于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安排日常侦查工作。二步式侦查有利于在人力使用上扬长避短、提高效率, 并能较好地集中力量侦破重大犯罪案件和疑难案件。
三、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
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是西方警察界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的问题有两层含义:其一, 一个国家的侦查人员所隶属的是全国统一的警察组织或其他具有执法功能的组织, 还是各地独立的警察组织或其他具有执法功能的组织;其二, 在一个警察机构 (局或厅) 或其他具有执法功能的组织内, 犯罪侦查力量是集中于总部还是分散于各分局或区署。第一层含义上讲的是一个国家整体的犯罪侦查制度问题。第二层含义上讲的是一个具体警察机构中的犯罪侦查体制问题。
一个国家整体的犯罪侦查制度问题主要涉及该国家的警察体制问题, 而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又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所决定的。从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的情况来看, 大陆法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属于集中型, 因此, 其警察体制也具有集中型的特点。即全国的警察力量都统一受中央政府的领导、或者说中央与地方的警察机构之间具有隶属关系, 而且这不同层次上的警察机构组成一个集中统一的体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属于分散型, 因此其警察体制也具有分散型的特点, 即各地警察机构分别受当地政府的领导, 中央与地方各级警察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集中型和分散型的警察体制各有优劣、虽然集中型警察体制有利于统一执法、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和提高全国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但是它缺乏适应地区特点的执法灵活性。在幅员辽阔的国家中, 这一问题尤其明显。此外, 一些西方国家的人们惧怕一个集中型警察体制会导致“警察国家”, 所以他们宁愿选择效率较低的分散型。当然, 在选择集中型或分散型警察体制的问题上, 一个国家的政治传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分散型警察体制虽然可以避免集中型警察体制的某些弊端, 但是其致命的弱点是缺乏执法的统一性和效率。
第二层含义上的集中型与分散型是就一个警察机构的内部组织情况而言的, 而且一般来说只有在较大城市的警察机构中才会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小警察局没有分局和区署, 所以侦查人员自然都集中在总部。
毫无疑问, 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各有优点。集中型侦查有利于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警区之间的协作;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和流窜犯罪活动;也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专案侦查水平。分散型侦查有利于加强侦查人员与本区巡逻警察的合作, 有利于侦查人员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犯罪活动规律, 也有利于案件侦查工作的分配和管理。总之, 任何一个警察机构在决定采用何种侦查体制时, 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全面地权衡利弊, 以求找出最佳方案。
四、专门化侦查与一般化侦查
犯罪侦查人员的分工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根据犯罪的种类进行分工, 即实行专门化侦查;另一种是根据管辖的地域进行分工, 即采用一般化侦查。
采用集中制的警察机构, 其侦查人员都集中在总部, 人员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 可以分为若干专门侦破此类犯罪案件的队组, 开展专门化侦查。在有些警察机构中, 虽然侦查人员并没有被正式分为各种专业侦查队组, 但他们在实践中自发地形成某种专业划分, 即某些人熟悉侦破某类犯罪案件的方法并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而且侦查部门的首长在分配侦查工作时也认可并注意发挥这种专长。然而, 在采用分散制的警察机构中, 侦查人员都分散在各个分局或警区, 因此, 每个分局或警区的侦查人员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少, 不具备划分“专业”的条件, 所有侦查人员只能是“赶上什么案件就侦查什么案件”, 即一般化侦查。
从理论上讲, 专门化侦查是较一般化侦查更高层次的侦查分工方式。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二者各有长处。专门化侦查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 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掌握某类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积累较丰富的专案侦破经验, 因而有利于提高破案率, 特别是重大犯罪案件和疑难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此外, 专业化侦查还有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破案责任心和专业兴趣, 还可以加快对新警员的专业培训。
一般化侦查便于对犯罪侦查工作的管理, 特别是便于对侦查力量的值班安排和任务分配, 不会因“专业”划分而造成值班安排的困难和各分队承担“工作量”的不均衡。而且, 一般化侦查可以节省警力在同一个城市内, 如采用一般化侦查, 用较少警力就可以应付犯罪侦查工作, 而采用专门化侦查则需要较多的警力。
由此可见, 一般化侦查体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中犯罪情况的变化。当然, 一般化侦查对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要求较高, 因为他们必须能够侦破各种各样的犯罪案件。由于专门化侦查和一般化侦查各有优劣, 所以有些大型警察机构便采用了二者结合的方式, 即在总部实行专门化侦查, 在分局或警区实行一般化侦查。这代表了世界各国犯罪侦查体制的一种发展趋势。
注释
1吕萍著.中外侦查模式之比较.公安研究, 1999 (3)
2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3 (11) (13)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法学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4[4]结构主义起于何时, 尚存争议。其在法国的广泛应用是20世纪
560年代的事。参见盛晓明主编.古今西方哲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 1989
6《大英百科全书》1997年版作过这样的表述:“结构主义是对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模式的研究, 研究的重点是现象之间的关系, 而不是现象的性质。”
7 (14) 陈岚著.侦查程序结构论.法学评论, 1999 (6)
8 (12) 左为民.价值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双析.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4 (作者单位
小议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第2篇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引起人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一社会现象在刑事侦查领域里反映强烈。侦查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随之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各种言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运用,出现了“三难”和“三多”。“三难”即通知人们到案难,到案以后说实话难,再令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就更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的多,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下证据毁灭的多。长期以来,刑事侦查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把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寄托在口供、语言或被害人的揭发上。可是,在市场经济下的“人”在变,各种人证是靠不住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多变的。面临各种新的变化,作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须要审时度势,认真思考,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
我国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新的规定不仅仅是辩护制度的一大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使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模式难以贯彻执行。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致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明确了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
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案件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群众普遍不愿作证,不愿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诸如此类的实际困难,都成为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得以形成的外在因素。值得一担的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深受口供主义影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时没有被告人口供通常不敢下判,这更使得侦查人员即便是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时,也竭力获取被告人口供。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也是导致我国刑事侦查中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是国家人员,其中不少是领导干部,在中国官本位观念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人员在不涉及其自身利益时通常不愿作证,老百姓因害怕报复往往不敢作证。并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有着盘根错节的反侦查信息渠道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也给反贪人员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其次,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通常有显露的犯罪现场和明确的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相比,检察机关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更使反贪侦查人员客观上不得不重视口供。最后,反贪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会计、审计、证券、金融、外汇等专业性的业务领域,在我国会计制度极不严格,资金管理比较混乱,反贪侦查人员
知识和能力不足又缺少细致的专业分工的情况下,收集其他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所有这些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力图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可概括为“从供到证”,即口供本位。其特点有五:一是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采取“无供不定案”的惟口供主义;二侦查过程秘密进行,缺乏侦控对抗;三是“三对口”的定案方法,即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就万事大吉了,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侦查;四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五是侦查中的“夹生饭”较多,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
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一是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理,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仅凭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就定案,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历史经验和侦查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三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从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审判,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为被告人或证人一旦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大量的实践已经证实,以口供为中心或只靠言词证据定案,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要转变侦查模式,要从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物证是证据之王上来。四是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不能不使我们想到,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否则,它必然成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
侦查模式的转换是由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被告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这种专横而又野蛮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的鞭挞。于是,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废除刑讯,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初步转换。随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又将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加以吸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而使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彻底转换。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从而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再次得到有效限制。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吸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世界各国予以遵守。该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生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甚至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势在必行,这一发展了的形势,必然导致侦查模式的改革和转换。
转换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从立法上考察,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于“由证到供”,我国侦查实践中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通过刑讯而获取的证据,迟早是要翻案的。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反贪污贿赂侦查中,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人员,其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逃跑等 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带来阻力和障碍。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
刑事审判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案件的被告庭上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常常使侦查机关非常被动。从这一现实考虑,我们也应转换侦查模式。
转换模式更是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刑事司法中的人权瓮中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已经提到了党中央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很不好影响,这与司法实践中被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不无关系的。此外,案件侦查的结果,总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是冤枉的,过早地采用刑讯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会给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生活和造成不便,破坏侦查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改变政法机关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满意方面考虑,转变侦查模式也势在必行。
三、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口供本位是指侦查的过程中以收集口供、语言等言词证据为主的侦查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五方面:一是侦查活动的中心是拿口供,其指导思想是以口供主义为指导,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就万事大吉;二是侦查程序的启动或强制措施的适用,并没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只要有了犯罪的线索或一定的举报,就启动各种强制性措施,采用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方法;三是定案的模式和标准按照“三对口”的方式。只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认,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就认为已达到案件的证明标准,宣告侦查终结;四是审讯被告和调查证言的方法,常常会发生刑讯逼供(证),骗供(证)、诱供(证)的现象。因为侦查活动中,各种矛盾冲突已经决定,诱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侦查人员急于拿下口供,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对矛盾的冲突激化的结果,很容易产生刑讯逼供,所以,形形色色的逼供、打人、诱供、骗供等问题,久禁不止,屡禁不止;五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质量较差,因为各种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个本质牲,就是缺乏客观性和稳定性,而变化无常,导致诉讼反复,庭上翻供翻证的多,一审后上诉的多,二审后申诉的多,审判监督程序混乱,诉讼成本加大,诉讼资源浪费,诉讼效率和公正无从谈起。
物证本位是指诉讼的进行要以实物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一种侦查思路和模式。其特点:一是侦查的指导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识,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思路和方法,坚决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案件的查处不是建立在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的言词证据上,而是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实物证据之上;二是在侦查思路和方式上,采用先取证后动(抓)人的模式,只有在拿到一定的比较可行的证据后再采用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是对口供的适用上,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侦查的重心不是拿口供,重点要放在各种实物证据的收集上;四是在供与证的关系上对任何一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包括传讯,必须是先有证据,然后再动人,一经传讯或在采用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时,即便其拒供,侦查人员也必须用证据予以反驳,在侦查的策略上,一定要用证据打掉犯罪嫌疑人的观望、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五是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对各种言词证据的调查和适用要以“三个确有”为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即是否确有此事,是否确有此物,是否确有此款。“事”、“物”、“款”的有无,不是只凭有关人员的言词证明,而是要事出有据,物来有根,款来有源,即便已经挥霍,吃光花完,也要查清其去向;六是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在收集证据的方法上要大力发展和使用科学技术措施,要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因为在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中,所适用的物证是广义的物证,既有宏观的,又有微观的;既有肉眼看得见的,又有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材料的获得和判断,必须使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奏效。
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要经历一个艰难的磨合过程。在侦查领域中实现这一转变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因为转变的过程不仅涉及到思想观念形态之转换,而且还要以一定的物质、技术、资金为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侦查队伍,这支队伍不仅懂法律,还要懂技术,这是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因此,解决这些问题都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实现侦查现代化的过程,更是在侦查领域中实现依法治国设计图的过程。
四、转换侦查模式的对策和措施
完成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是关键。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我国长期存在,甚至根深蒂固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传统,自秦代以来历代王朝的刑事诉讼都是实行“无供不录案”、“无供不定案”的口供主义。这种封建主义的“重口供,轻证据”的诉讼传统在短期内消除,其任务是相当艰巨的。此外,我国古代刑事审,重点要放在各种实物证据的收集上;四是在供与证的关系上对任何一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包括传讯,必须是先有证据,然后再动人,一经传讯或在采用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时,即便其拒供,侦查人员也必须用证据予以反驳,在侦查的策略上,一定要用证据打掉犯罪嫌疑人的观望、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五是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对各种言词证据的调查和适用要以“三个确有”为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即是否确有此事,是否确有此物,是否确有此款。“事”、“物”、“款”的有无,不是只凭有关人员的言词证明,而是要事出有据,物来有根,款来有源,即便已经挥霍,吃光花完,也要查清其去向;六是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在收集证据的方法上要大力发展和使用科学技术措施,要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因为在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中,所适用的物证是广义的物证,既有宏观的,又有微观的;既有肉眼看得见的,又有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材料的获得和判断,必须使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奏效。
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要经历一个艰难的磨合过程。在侦查领域中实现这一转变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因为转变的过程不仅涉及到思想观念形态之转换,而且还要以一定的物质、技术、资金为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侦查队伍,这支队伍不仅懂法律,还要懂技术,这是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因此,解决这些问题都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实现侦查现代化的过程,更是在侦查领域中实现依法治国设计图的过程。
四、转换侦查模式的对策和措施
完成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是关键。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我国长期存在,甚至根深蒂固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传统,自秦代以来历代王朝的刑事诉讼都是实行“无供不录案”、“无供不定案”的口供主义。这种封建主义的“重口供,轻证据”的诉讼传统在短期内消除,其任务是相当艰巨的。此外,我国古代刑事审判中一直实行有罪推定,建国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法律对疑案的处理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实行“疑罪从挂”,实质上仍然是有罪推定,即所谓“被告进门三分罪”。既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已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有罪,侦查人员对其百般讯问,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关键还在于诉讼价值取向的转换。因为从根本上说,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侦查模式的设计更是如此。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古国,在一个曾经长期处于封建集权统治下的国度里,国家的权力是具有极大权威、不可侵犯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上,“犯罪控制观”便成为侦查模式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在这一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刑事侦查成为控制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更新换代了其本身应有的独立价值,侦查活动往往不惜牺牲个人的合法权利,而片面地追求揭露和惩罚犯罪的高效率,即在权利和效率的冲突中选择了效率。因此,要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从根本上讲,侦查的价值观和出发点必须从单纯的以社会利益为本、片面地追求效率,转变到以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同时兼顾的价值选择上,即不仅要积极主动地追究犯罪,而且要把侦查行为建立在科学、合法、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把单纯的“犯罪控制观”同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有机地结合起来。刑事侦查的价值选择不仅要追求效率,而且要实现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同时兼顾。要在侦查中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必须做到先查证后取供,亦即先拿到证据后再捕人。
大力发展和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的发展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用来调查、分析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专门技术,如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用计算机摹拟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等。现代技术可大大拓展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刑事科学技术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对刑事科学技术一直重视不够。侦查模式的转换要求我们从倚重供述转向注意其他证据形式,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刑事侦查的技术研究,大力提高侦查机关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实现侦查在技术含量是的提升。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网络系统。许多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且行动非常隐秘,因此拓宽侦查的信息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刑事侦查的信息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犯罪人自首、领导交办和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等几种途径,信息来源非常有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以下信息渠道是可以利用的:一是其他部门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线索。目前,我国的人大、纪委、监察、公安、法院等许多部门都设有信访办公室或举报电话等算什么接受群众报案、控告举报,但这些部门之间在信息的使用上很少进行沟通,今后有必要加强信息的登记管理,并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将全国所有接受群众报案、控告和举报部门的计算机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资料。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极不规范,根据国外的做法,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不仅应该包括工资收入,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接受赠与、股票证券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都必须定期申报。将这些信息纳入信息网络系统,对于侦查人员及时核查被追诉都的支出中是否含有非法收入,准确侦控犯罪,将重要意义;三是新闻媒介接受或报道的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等等。
健全和完善侦查的配套法律、法规。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备,甚至存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当前特别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另外,还要制定系统的规范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侦查是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智能化、隐秘化和组织化而出现的。新的社会形势“提出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明确规定,对贿赂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手段;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可以采用“通讯窃听”手段;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的第91-646号法律在原《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加了“电讯的截留”一节,对秘密监听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我国澳门地区1997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也专章规定了“电话监听”。秘密监听是侦控高智能、高隐秘性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并且由于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同时还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秘密监听的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加大侦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只需在室内进行相比,其他侦查方式将涉及到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更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更充足的司法投入,如检验物证、书证需要购置技术设备和培训操作人员,勘验现场需要出动车辆和大批侦查人员,制作视听资料需要比较先进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大对侦查的司法投入。
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刑事案件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有些是可以通过短期培训来完成的,有的则是只有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掌握,如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测谎器等高级技术装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在进行侦查人员的人事管理时仅注意配备法律方面的人才,甚至吸收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侦查的人事管理模式,大力引进精通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心理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只有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侦查队伍,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才有希望。
侦查模式 第3篇
【关键词】素质教育 外线侦查 考核模式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081-03
外线侦查是我国侦查实践中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侦查部门通过外线侦查要完成了解目标特征、习性和目标的行动轨迹,掌握目标接触对象,收集目标犯罪的证据等工作任务。这就需要侦查员综合运用信息收集分析、化装、跟踪监视、守候监视、密拍密录等专门侦查技能。外线侦查是侦查活动中与嫌疑人对抗性最强的工作环节,也是侦查员侦查素质、侦查理念和侦查能力的综合体现。因此,外线侦查是侦查课程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课程性质和课程内容的决定,外线侦查是侦查课程教学中实践性要求最强的教学内容之一,但在通常的侦查课程教学中,这种实践教学要求却很难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在实训中体现执法机关与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并让学生通过对抗过程锻炼应变能力,在对抗互动中完成学习课程内容难度更大。这不仅需要科学设计、周密组织和安排,而且需要倾注大量的心血和劳动,还需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和时间。这样的实训或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的难度很大,要求很高。因此,很多老师通常以课堂演示、视频观摩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来完成或弥补这种实践性的教学要求。学生看似明白和掌握了相关知识,但是实际动手能力很差,一旦到了真实的工作环境,就会进退失据,漏洞百出,难以把相关课程内容真正内化成自身的素质。受传统评价考核体系的制约,不少政法类院校比较重视学生侦查理论知识结果评价,学生可以通过期末突击死记硬背获得好成绩,所以出现一些学生校内考试成绩很好,到了实战部门表现却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些学生还会对侦查员的岗位出现心理落差。究其原因,是因为这样的考核没有体现侦查意识、侦查谋略和应变能力,没有体现根据具体环境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和合作意识等能力,致使考核难以真正能体现作为一名侦查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有鉴于此,笔者尝试进行以素质为导向、以对抗实践能力考核为途径的外线侦查教学改革,这次考核在考核内容、考核实景、考核环节设计和考核监督方面进行探索,并在2014年春学期着手实施。参加这次考核试点的是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3级禁毒专业学生31人(分成5个小组),配合实践考核的是同年级侦查专业的学生共10人,扮演与之对抗的侦查目标角色。之所以选择侦查专业的学生配合开展实践考核,主要是因为该专业的学生已经完成侦查措施课程的学习,有一定的侦查知识、能力基础,稍微点拨就可以较好完成教师下达的对抗训练任务。这次改革探索取得了超出意料的好效果,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实现把课程的相关知识和要求真正内化成学生自身素质的目的。同时,也引发了教师对如何从教学环节全面提高侦查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思考。
一、外线侦查实践能力考核的设计
(一)考核目的和评价设计
考核设计是外线侦查教学的指挥棒,也是衡量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尺度。教师设计的考核目的是要求学生掌握化妆侦查、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密拍密录的原则、方法和基本技巧,把所学侦查知识运用到侦查实践中,并对外线侦查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因此,考核设计包括了上述五项技能,并根据实施的难度,对四项技能分别赋分,密拍密录能力作为加分项进行评价(见表1)。
表1 外线侦查实践技能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标 准 得分
信息收集 根据照片查找到跟踪对象(以下称明线) 5
掌握明线的名字、绰号、身高、籍贯等基本信息 10
了解明线爱好、活动范围、关系人、通讯方式 5
化装侦查 了解明线信息过程中不被发现(发现1人扣2分) 12
跟踪期间不被发现(发现1人扣2分) 12
守候监视 明线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跟什么人接触(以下称暗线),了解暗线个人信息 10
跟踪监视 明线在规定时间离开学校范围到商业区,与暗线两次接触,在被跟踪过程中实施突然折返等共4次反侦查行为
目标跟丢一次扣10分
明线反侦查行为没有发现,一次扣5分
记录明线在规定时间内的行走线路,线路错误一个点扣2分
教师根据学生即时反馈打分 46
加分项 拍摄到明暗线接触的照片、视频资料(最多加两项) 照片2分
视频5分
(二)对抗的设计和安排
为了使外线侦查实践考核能够更贴近实战,以仿真的状态进行,教师在考核中将目标一方设计了明暗线两人,其中明线在任务开始前给被考核小组成员看照片,通过照片查找人员相关信息、主要社会关系和通信方式;还要求通过侦查工作发现暗线,调查明暗线的姓名、个人情况等信息。在此过程中,明暗线也要通过相关的工作发现调查自己的侦查员,包括侦查员的人数和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同时,还要尽量隐藏明暗线交往的过程。
为了防止被考核小组成员熟悉目标,导致考核目的难以实现,教师在明线选择时特意挑选了外表无明显特征、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表现比较低调的学生,给侦查目标信息制造一些难度;而暗线则选择了反应灵敏、专业学习认真的学生,他们和明线配合,能够更有效地做好隐蔽和反侦查。
在考核开始前,教师专门集中了“明暗线”同学介绍考核的有关要求,布置他们复习外线侦查措施的知识,重点思考反侦查的方式方法和意外情况应对策略。通过“侦查员—犯罪嫌疑人”的换位思考,学生将来到工作岗位,将能更容易把握嫌疑人的思维方式。布置学习任务后,教师多次了解“明暗线”同学的准备情况,还创建了“外线目标”微信群,在微群对学生进行辅导。考核正式开始后,微信群具备的实时通话功能就成了“报话机”,变成“目标”工作组成员间联系和教师远程指挥的重要工具。endprint
二、外线侦查实训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前期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外线侦查工作中,侦查员需要综合运用的知识和技能较多,最主要的包括信息搜集和研判,化妆侦查、跟踪监视、守候监视的准备和实施,还需要应用密拍密录等部分技术侦察的措施手段。要对外线侦查实践能力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先学习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因此,教师在相关模块的教学时进行了必要的引导。
1.信息搜集和研判。开展外线侦查,侦查员需要收集目标(包括嫌疑人及嫌疑人的关系人)的有关信息,并分析判断目标可能出现的场合、活动的范围和规律,以及上述活动中出现的可能与其犯罪有关的人、事、物。因此,信息搜集研判的能力在外线侦查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在信息搜集研判知识技能准备中,学生至少应该学习和掌握信息搜集的范围,包括对目标的活动范围做到来知行踪、行知轨迹、去知方向;要了解和掌握目标的体貌特征,做到简单的改变不影响对对象的确认;要调查、了解目标的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做到掌握目标关系网异动信息,并根据关系信息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同时还需要了解和掌握所有通信方式和交通方式,以便在跟踪监视能够更灵活应对。在信息化侦查的背景下,话单分析研判已成为当前常用的侦查手段。教师在这个模块中也增加了话单分析训练内容,要求学生通过对通话次数、开关机时间、基站等信息分析目标的主要联系人、活动范围、生活规律,判断号码持有人是否有涉毒嫌疑,如有则需增加上线号码分析判断,并制作话单分析报告。
2.化妆侦查。外线侦查实施过程中,为了不暴露侦查意图,不惊动侦查对象,侦查员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外表、身份、相貌,甚至是语言的化妆。在化妆侦查知识技能准备中,学生应学习化妆的种类的方法,了解化妆的目的和任务,掌握化妆的要求,并学会根据侦查环境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化妆。
3.跟踪监视和守候监视。跟踪和守候是侦查员两项最基本的技能,虽然侦查形式不同,但都是为了掌握案件动态、发现同伙、获取证据等目的而采取的侦查措施。具体实施时,需要侦查员根据目标的情况,以及跟踪和守候的环境制定相应的方案,准备必要的器材,选择较好的位置(藏匿地点)和方式(跟踪队形),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分析研判能力和进行必要的化妆,需要通过密拍密录收集与案件有关人、事、物的信息,需要侦查员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可以说,跟踪和守候会综合运用其他外线侦查的技巧,对侦查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任务执行的结果也和侦查员的侦查意识、能力密切相关。
在侦查课程的常规教学中,上述内容的学习和单项训练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和运用,但只有增加嫌疑人和执法人员之间的对抗和较量环节的教学,才能真正让学生掌握外线侦查的精髓。因此,教师在教学环节专门就增强对抗做了一些尝试。一是在信息搜集和研判教学和实训过程中,根据近年侦破的案件改编成教学用案例,让学生学习对人员关系的分析,并制作人员关系分析图;禁毒总队兼职教师负责话单分析技能的教学。二是在化妆侦查的教学和实训中,主要根据当前广西毒品案件嫌疑人经常出现场所的特点,预设侦查环境,要求学生根据侦查环境进行必要的外表、身份、相貌化妆,并结合化妆的身份测查学生语言化妆的能力。三是在跟踪监视的实训中,采取了背对背布置任务的方式,要求八名同学分别进行不同环境下演示测梢、脱梢的任务。虽然八个小组的跟踪全部以目标脱梢告终,但学生因此也认识到跟踪情况的复杂多变,同时也学会主动思考跟踪队形如何根据现实需要应变。
(二)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前期的教学和准备工作完成后,教师对考核班级进行了分组,宣布注意的问题和组织纪律。要求所有同学把考核作为一次演习,全体组员在考核期间要做好配合,努力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此外,由于外线侦查实践能力考核小组成员之间工作联系、化妆侦查所需材料、密拍密录设备借用,以及跟踪监视、定点监视过程中必要的隐藏都需要花费,如果这些费用全部由学生或者教师承担不太现实。因此,经过申请,学校给了一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考核过程组织和评价
1.目标辨认和信息收集测试。测试方式:给每组5分钟辨认目标特征,明确是侦查专业的学生。要求根据照片查找到跟踪对象,掌握跟踪对象的名字、绰号、身高籍贯等基本信息,了解对象的爱好、活动范围、关系人。承担侦查工作的学生和目标曾经有一年多共同学习的时间,虽然不认识,但至少有些面熟,所以这项考核总体难度不高,稍微有点难度的就是目标爱好、活动范围、关系人信息的收集。
测试结果:学生在侦查工作开始时,能够非常认真地投入,但由于工作经验欠缺,有些组目标信息收集不到位;有些组工作比较有效,但侦查员也被目标发现了;有些组基本能围绕目标调查信息,但对要求不是太明确,反复多次才能完成信息收集任务。
2.定点监视任务测试。测试方式:扮演目标“明线”的同学确定时间、地点和“暗线”或其他关系人接触,由教师将指令发送给执行侦查任务的小组,要求相关小组能够通过定点监视发现目标的活动情况,并了解接触人员的有关信息。这项测试是模拟定点监视设计的,教师下达指令的时间、范围都很明确,而且都在校园里面执行任务,范围不宽,可以有效地监视到目标的活动情况;目标的接触对象也都是同一个系的同学,了解对方情况比较容易。难点就在于执行侦查任务的学生在校内隐蔽条件缺乏的情况下,还是比较容易暴露;而且参加考核的学生侦查经验不足,如果目标接触时间短容易被忽略。
测试结果:基本能有效收集到目标和“同伙”接触的信息,并能拍摄到有效照片。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学生能注意进行必要的化妆,但有些细节没有注意到位,比如夜晚拍摄的时候开了闪光灯,以及化妆成刚入学新生却没有按新生着装规范穿鞋。虽然这些情况的出现暴露了侦查员,使考核小组扣了分,但也使学生认识到侦查过程中任何细节都不能忽略。
3.跟踪监视任务测试。测试方式:教师通知侦查小组目标在预定时间从某处出发,可能与同伙在某地碰头协商交易事宜。要求相关小组能够通过跟踪监视掌握目标行走路线,接头情况,发现目标测梢、脱梢等反侦查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这项测试虽然时间明确,但活动区域不确定、范围宽,有效监视有一定难度;而且由于学校条件限制,密拍密录设备、化妆材料缺乏,给侦查活动增加了难度;由于该任务是外线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要求学生对各项措施的理论知识都能较熟练掌握。endprint
测试结果:每个小组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跟踪,大部分都能有效记录目标的行走路线,能够发现目标反侦查行为,能够收集到目标和同伙接触的证据。但由于侦查经验不足,各小组最后的工作都以目标脱梢告终。由于实践考核推开后,被侦查专业全体同学关注,因此在最后的跟踪监视阶段,明暗线发动本区队同学共同做反侦查,增加了跟踪监视的难度,有一个小组的全部成员全部被目标同学拍摄了录像。
三、启示与反思
外线侦查实践考核可以使学生侦查思维、侦查意识得到有效地提高,侦查技能得到有效地锻炼,也唤醒了学生对侦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虽然这次尝试收到非常好的教学效果,但也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
(一)正确认识考核在教学中的作用
侦查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侦查理念和侦查素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理想的课程考核模式应该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由于长期以来对课程的考核已经形成期末笔试测查的思维定势,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出现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兴趣也不足。要想彻底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把期末考核变为过程考核,用分阶段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的方式测查学生学习的结果,把考核真正作为教学监控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手段。
(二)发挥实践能力考核测查学生专业素质的作用
对学生专业素质的测查历来都是考核的难点。但设计得当的实践能力考核,就能够了解和掌握学生对知识能力运用的过程,也能通过运用过程较好地了解学生的职业态度和价值观念,从而实现对专业素质的测查。这就需要教师在设计考核时,要充分了解当前侦查实践的具体情况,并将实践中的情况在考核中以仿真的方式展现。这样才能在测查的过程中对学生的不恰当的行为及时纠偏,使学生通过考核锤炼职业意识,提升职业素质。
(三)注重激发和保护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实践能力考核,表面上是学生考核方式的改变,实质上是教学水平的提升,是教师素质提高。教师在设计和实施实践能力考核时,往往要花费比正常教学考核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有些考核环节还需要实地反复勘察,测试和思考完成考核的可能性。以外线侦查实践能力考核涉及的相关模块为例,单纯的知识技能授课是15课时,正常教学2周就可以全部完成。但开展实践能力考核,教师前期准备、对定点监视和跟踪监视的地点进行反复踩点,以达到在熟悉“侦查环境”的情况下,进行考核设计;还有对目标进行辅导、完成全部考核项目等工作,前后至少用了一个半月。
在考前辅导和考核进行过程中,学生具有极大的学习热情,在将近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每天晚上QQ群和微信群都在热烈地讨论如何开展侦查,以及目标会如何进行反侦查;担任目标的同学也在讨论怎样能发现调查、跟踪自己的侦查员,以及怎样才能不被侦查员发现。教师在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在此期间还需要每天晚上在网上解答学生们提出的问题,通过他们的聊天发现知识技能掌握有缺漏的地方,及时进行辅导。还要及时打消个别同学意图采用极端手段开展侦查念头,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定。这期间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的投入都增加了很多。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样的尝试难以坚持,更无法推广。因此,从提升公安院校办学内涵的角度考虑,推广实践能力考核是不错的选择,但也需要依靠相关的制度激发和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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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晓春(1971- ),女,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主任、禁毒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完善 第4篇
1.1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没有理顺
(1) 查办职务犯罪的内设机构政出多门。
检察机关的内设监所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举报中心是法律明确规定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部门。虽然这四个部门均系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但从分工上及职责上看, 却相对独立。在组织结构上, 各部门属于平行部门, 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2) 查办职务犯罪的信息交流机制不畅。
现行侦查模式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侦查部门信息交流不通畅。主要的原因是:首先, 在侦查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共享机制, 对于办案的信息习惯于本部门自行收集, 自行管理。其次, 没有信息评价、奖励机制, 对侦查信息分享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也不鼓励侦查信息在部门之间进行共享。最后, 出于本位主义, 各部门在其他部门要求分享交流侦查信息时, 多以“侦查保密之需要”而不披露。
(3) 查办职务犯罪的反应不灵敏。
鉴于客观条件的制约, 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往往不尽人意, 呈现出反应缓慢的状态。从全国职务犯罪外逃贪官数量看, 呈现出外逃人数增多的趋势, 从被带出境的资金看, 数量较大。并且我国还有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未被察觉, 而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无法发现犯罪黑数的窘境。
1.2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性质定位不准
从域外司法实践看, 一般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定位为司法权。而我国的侦查模式却定性为行政权, 法院对立案后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无法进行司法审查, 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完全在侦查机关单向、秘密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 当事人只能被动的接受, 而无法申请由中立的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进行监督。因此, “整个侦查程序几乎演变成赤裸裸的'行政论罪程序', 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 束手无助”。为了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应该将职务犯罪模式定位由行政权转变为司法权。
1.3职务犯罪侦查的调查手段不强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职务犯罪也不断利用高科技手段翻新作案手段, 对抗侦查机关的查处。我国侦查机关原有的查处案件的调查手段无法面对日益严峻的职务犯罪形势,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要求的有力查处职务犯罪的司法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实验权。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在特定的场合也同样需要进行侦查实验。二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 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而侦查机关要通缉职务犯罪嫌疑人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安机关进行, 往往由于审批移交的时间, 而错过最佳查处时机。三是侦查机关没有边控检查权。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前, 就已经有计划的逃避查处, 其中常用的就是外逃出境。而一旦外逃, 侦查机关则面临极大的办案阻力。根据“扣留有潜逃出境危险的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出境证件, 须通知有关边防检查站阻止其出境”的规定,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能有效控制嫌疑人出入国 (边) 境。
2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建议
2.1要加快转变理念
要充分认识到按照司法规律, 科学定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性质的重要性, 用现代的司法理念科学设置侦查机关的权限, 根据现行职务犯罪面临的形式, 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出发, 转变“行政”理念去规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做法, 加快建立按照“司法”理念的要求建设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2.2要理顺侦查部门机构的设置
建议按照统一原则、集中原则、垂直领导原则科学设置侦查部门。所谓统一原则, 就是打破原有的部门不合理的分割, 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一个统一的侦查部门, 将所有的职务犯罪侦查归于同一个部门。所谓集中原则, 就是打破侦查机关地域的限制, 将同一平行地域间的侦查力量实行一体化机制办案, 加强侦查机关人才在各层级侦查机关之间的合理流动, 促进办案骨干的成长。所谓垂直领导原则, 就是建设一支真正相对独立于地方的侦查队伍, 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关系实现垂直领导, 由中央逐级落实对侦查职务犯罪的领导, 只对上级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负责, 不对地方各级负责。
2.3要完善侦查机制和侦查措施
(1)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建设。
推动职务犯罪侦察机制建设, 重点是加快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设、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建设、讯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以及司法警察实质性地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等。首先, 强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确保的指挥中心发出协调指令, 能够更加容易地实现跨区域职务犯罪侦查中相互紧密的支持和协作。其次, 明确侦查人员办案自由裁量权的性质为法律上的处置权, 办案人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 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秉承客观公正义务, 从合理和正义出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别对待。第三, 大力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做了规定, 但从落实的情况看, 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建设。
根据面临的反职务犯罪形式, 合理吸收域外司法实践中的先进职务犯罪侦查手段, 大力改造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体系, 吸收高科技手段, 将查办职务犯罪的各项最新手段运用于司法实践, 用侦查措施的进步, 促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和进步。
摘要: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行政权的特点, 是典型的职权式侦查模式。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庭审方式由原来单一的职权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式并存。在制度适用上, 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与职权式侦查模式的冲突带来了一定的矛盾。试图在分析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基础上, 提出完善意见, 以利于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侦查模式 第5篇
【关键词】法治理念 自侦案件 侦查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要深入实践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必须承认,我们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不适应的东西,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模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变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新型侦查办案模式。
一、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侦查理念,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既重视实体公正,又重视程序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根本要求之一。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当前自侦工作中,至今少数干警中仍然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忽视案件的诉讼程序,甚至违法调查,违法取证。这样肆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结果,往往是不仅没有达到实体公正的结果,还有可能因为违反办案程序导致办案事故的发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近几年,高检院通报的多起自侦办案中发生的办案安全和错案事故,无不是因为违反办案程序的规定造成的。因此新形势的自侦办案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之以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切实提高程序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让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得到真正体现。
实现自侦办案的程序公正,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强化办案干警的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违法办案程序事件时有发生,关键是自侦部门干警程序意识观念不强原因所致。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严格遵守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是法律的生命,遵守程序是文明办案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站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的高度,树立遵守程序就是遵守法律,违反程序就是违反法律的思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和高检院一系列办案制度的规定办事,在执法中既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坚决杜绝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不文明办案、越权办案等违反诉讼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过去,由于长期流行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许多干警把程序法仅仅视为实体法的附庸,认为程序法的存在就是为实现实体法的目的服务的,遵守程序规则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只要能有效地追诉犯罪,即使没有完全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无所谓。这种执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案,不仅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不当侵害,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有时甚至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就必须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忽视程序法的执法观念,真正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二是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培养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评价一个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看他是否具有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而不是看违法办案的能力。如果仅仅为了突破案件,随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即使一时的效率再高,也不足取。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侦查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程序规则,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约束办案活动,不得滥用检察权进行超范围管辖;不得为了突破案件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超期或者变相羁押被调查人;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账册,更不得违反程序规定处置涉案款物。要注意并善于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防止用非法证据来认定犯罪和证明犯罪。三是要严格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查办职务犯罪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笔者认为,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不断加大物质技术投入的同时,关键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我们的侦查监控系统和技术设备早已具备条件,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什么问题,”,这是不少侦查人员对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第一看法。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全面理解。诚然,一定的物质投入和技术基础是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和前提,这也是高检院没有对全国检察机关时间进度作统一要求的根本原因,但能否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绝不是仅仅依靠物质投入和技术设备就能实现的,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和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否到位。“全程”怎么理解,本人认为,全程是一个严格的时间概念,应当理解为从犯罪嫌疑人到达询问地点接受讯问的时点至本次讯问结束犯罪嫌疑人离开讯问场所时点的全过程。“同步”意味着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进程的现场直播和即时录制,不能有任何人为的剪辑和技术处理。对讯问过程录音
录像不难,关键是能否做到“全程”和“同步”。一次两次同步录音或许对大多数办案人员来说,都不难做到,要实现全程不是一件易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将询问过程固定为一种证明力极高的视听资料证据,有利于指控和证实犯罪,又是对侦查活动的全面监督,将侦查活动展现在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之下,是对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办案质量的全面检验,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的有效手段。
二、全面转变取证观念,重构新型自侦工作证据收集模式
保持较高的办案质量,是自侦工作深入实践法治理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案件质量高低,正确与错误,关键在于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得以延续的基础。获取证据是侦查办案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侦查办案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重调研,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此,侦查工作必须把重心放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上,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主导型的办案模式,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一是证据收集重心要实现从套取口供向着重初查、秘密取证方向转变。办案实践证明,由于受“12小时”等规定的限制,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初查工作对于全案的突破十分重要。在这一阶段,尽可能获取外围全面证据,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状况、工作情况、家庭关系、社会活动等个人背景资料及社会关系网,有利于侦查人员正确选取突破点和突破时机,从而提高“12小时”的突破成功率。二是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观念。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要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供述、辩解和有关此类证据,应当注意收集,切不可为了能够尽快定案,对此类证据视而不见。很多情况下,由于不重视此类证据的收集,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工作被动。三是加快实现静态取证的侦查模式向动态取证侦查模式转变。要强调同步侦查,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以供找证,以证促供,及时固定证据。四是善于运用谋略获取再生证据。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由于尚未掌握足够证据或久攻不下的犯罪嫌疑人,就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调动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有关人员,寻找再生证据。转变取证思维,采取欲擒故纵等方法,通过追踪、监控获得犯罪嫌疑人串供、转
移证据、赃款赃物等再生证据,再迂回审讯,拿下口供。五是重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是修订刑诉法增加的证据类型之一,是突破犯罪、证实犯罪的有力武器。但客观来说,视听资料证据在自侦侦查中利用的还很不够,多数情况下还仅限于记录讯问(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其证明力与讯问(询问)笔录并无多少差别,视听资料证据的取证重点应当是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科技强侦是现代侦查发展的方向,只有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发挥科学技术在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获取证据。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犯罪的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利用计算机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社情走向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决定取证方向。
三、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立有利于整体作战的侦查机制
在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隐敝化、智能化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改变孤军作战的侦查工作体制,有效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和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起以提高战斗力、有利于整体作战为目标的新型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一)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但不应当孤立办案,人大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党委的领导、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客观来说,自97年修订刑诉法实施以来,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在各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下突破的,这足以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不能依赖纪委办案,是指不能依赖纪委“两规”、“两指”措施作为规避传唤时间限制的手段,并非否定纪委的组织、协调、配合作用,新形势下纪、检双方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委领导,纪委协调,部门各司其职”是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工作目标的一致性是纪、检双方合作反腐的基础,而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绝大部分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及纪委对党员干部在考核、任用和提拔过程中的纪律监督职能和在大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中所具有的组织协调作用,决定了纪委是检察机关反腐斗争的重要依靠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应认真处理好与纪检部门关系,充分利用纪委职能优势和特殊手段(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至少在目前,纪检监察部门的“两指”、“两规”对于突破大要案件还是十分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犯罪信息,在跨部门查处背景、案件复杂的重大案件时要充分依靠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中各方力量,优势互补,形成打击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应注意与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这些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会直接接触到大量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检察机关如果与这些部门之间能够建立起有效的信息资源沟通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制约自侦工作开展的案源渠道不畅通、取证难的问题。以审计机关为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掌握程度,非审计机关莫属,当前有关“审计风暴”的消息屡见报端,由此也牵出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但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检察院,多年也不见来自审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需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完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内部协作配合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责任,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部分人的事,必须充分发掘和利用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优势,在发现和证实犯罪中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规范和完善批捕、起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机制,以逮捕标准和庭审标准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整体质量;积极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密切监控犯罪嫌疑人关押后的各种思想、行为动向,防止翻供、串供,或通过截获与案件有关的信件及信息,迅速收集犯罪再生证据,协助破案;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与渎职案件交叉竞合的特点,加强反贪部门与渎职侵权部门侦查资源、侦查人才的整合,省级院以下成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应当成为改革的方向。
侦查模式 第6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明确其在侦查活动中可以依法决定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以及根据侦查需要使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和控制下交付等措施。这些新规定既是对侦查职能的强化,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多措并举,转变侦查模式,促进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办案理念从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转变惩罚犯罪
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题,也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的提出相对晚一些,是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障的含义十分丰富,既包括实体权益的保障,又包括诉讼权利的保障;既包括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又包括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因此,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很多时候是统一的。但是二者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相互分离的可能性,尤其在涉及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时,这种分离的趋势更为明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多数情况下也指的是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冲突。犯罪是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最强烈的破坏,出于维护或恢复特定的社会秩序的考虑,国家需要对犯罪进行惩罚。这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初衷,也就是说,惩罚犯罪并不是终极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对犯罪追究本身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序的破坏,那么,追究犯罪就背离了初衷,异化为妨害自身目的得以实现的事物。因此,追究犯罪而又不造成新的秩序的破坏,就成为国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相应地,保障人权便成为与惩罚犯罪同等重要的价值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主要表现为因权利运作不当而对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造成伤害。就实体性权利而言,主要是指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不法限制和伤害。就程序性权利而言,主要是指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从而造成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破坏。历史经验表明,实现惩罚犯罪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导致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在一定意义上不亚于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已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证明。当然,惩罚犯罪并不必然侵犯人权,在很多时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统一的。这种时候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在涉及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经常会发生矛盾冲突,对被追诉人的严密保护往往会给追诉活动造成一定的障碍。这个时候是最需要强调人权保障的。不过,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结合点,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问题则相对简单。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最终是要统一于严格执法的观念上。反过来,严格执法也是实现二者的有力保证。
二、取证工作理念必须从“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
取证工作理念必须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突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建立健全不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新模式。侦查重心适度前移,通过初查取得基本证据,有效夯实证据基础;通过不断提高调取间接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围证据;通过搞好外围查证,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要以扎实确凿的实物证据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摒弃过去“由供到证”的取证理念,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加强对讯问活动的动态指挥,及时发现案件突破口。
口供是能够直接反映职务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认定犯罪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务犯罪侦查不能忽略口供的重要性,应把侦查部门细分为突破组、讯问组、搜查组、取证组等,在审讯的同时对涉案信息情报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并及时与审讯组沟通交流,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短時间内做出真实供述,再将口供对比收集的证据信息资料加以分析研判,确立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使案件信息资料、证据与口供相互推动,相互印证,达到“以证促供”、“以供验证”的侦查效果。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灭失,又能让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提高职务犯罪的破案率。
三、侦查措施从常规侦查的手段向常规侦查手段与技术侦查手段相结合转变
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对待具有隐蔽性特征的职务犯罪犯罪,能很好的解决常规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取证难、突破难、抓逃难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结合常规的办案手段,适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高侦查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依靠“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的方法,从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实现“由供到证”向“供证结合、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要处理的几对主要关系:一是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不同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是不同的,各个案件涉及的密级等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上下级检察院的信息共享问题可能会存在一个“相对共享”或“绝对共享”的问题。二是同级检察院的关系。同级检察院之间可能处于不同的省市,则如何实现信息对接,存在一个协调问题。三是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并不代表着对传统侦查手段的否定,更不是否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能力,而是强调“侦技结合”,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信息部门应该协作配合,更有效地发挥侦查效能。四是检察系统与其他政法系统或单位的关系。如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电信、银行、航空、旅馆等行业具有大量有用的信息,如何将之纳入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中,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
四、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
根据“两个证据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实现从被动说明证据合法向主动证明证据合法的转变。侦查过程中必须增强“自证清白”的意识,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特别是要通过对对合犯及关键证人(如嫌犯家属)的讯问或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避免因翻供、翻证而影响定性量刑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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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沃敏.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问题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06).
侦查模式 第7篇
一、教学改革背景
侦查讯问是是刑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的一种基本侦查技能,实践性强是该课程最大的特点。通过《侦查讯问》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明确侦查讯问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认识侦查讯问工作的规律性,了解侦查讯问的基本经验,增强依法办案的观念,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然而,公安院校的教学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课堂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很少也很难给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主学习环境,难以开拓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及创造性思维。
长期以来,在该门课程传统的教学中,存在着“重理论、轻实战”的问题,偏移了课程的侧重点。往往产生一种理论知识掌握得很好,却很难将理论指导实际审讯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一种体现《侦查讯问》课程实践特点的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侦查讯问教学目标的设计要从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出发,以贴近实战为指导,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实际审讯能力。
二、具体改革内容
(一)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作为侦查讯问的教师务必要做到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学生介绍有关的审讯实践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讯问方法和技巧等等。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自学、案例分析、模拟讯问相结合,以课堂讲授与多媒体教学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侦查工作的新形势,密切联系侦查工作的新发展,深入浅出,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在课件的设计上,注意新颖、别致,多设计一些实际案例,通过精彩的讲解,使学生由过去的被动听讲,变为积极主动听讲。另外,改变过去教学中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多增加课堂讨论环节,激发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二)改革教学形式,强化能力培养
根据侦查讯问工作的特点和教学重点的要求,一般选择课堂精讲、案例讨论、课后自学(课堂布置思考题或推荐阅读相关专业书籍)、模拟讯问、观摩讨论等教学方法,认真指导学生的预习、复习和阅读参考书,检查和批阅学生的作业。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讯问等实训环节,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缩短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与模拟讯问,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实践应用的能力。
(三)设计模拟讯问,强化技能训练
模拟讯问是《侦查讯问》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模拟讯问,不仅能使学生巩固理论知识、熟悉讯问程序、掌握讯问技巧,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实践应用的能力。根据教学重点内容要求,模拟讯问内容一般设计为侦查讯问的组织和实施、讯问笔录制作、基本程序的实训(初审)、讯问策略和方法的实训、针对不同讯问对象讯问、侦查讯问言语技巧的实训。模拟讯问以组为单位进行,将学员按照每组四人标准分为若干组。其中四人分别模拟主审、助审、记录员和犯罪嫌疑人。实训过程中,教师要精心设计案情,并负责具体指导和操作,实训模块设置要准确、逼真,明确演练的目的和要求,认真点评,严格考核。
(四)成绩考核体系改革
传统意义上的考试通常由教师出试卷,学生通过期末复习然后再参加卷面笔试。往往考试一结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就会所剩无几。这种传统的考试形式显然不适合实践性强的《侦查讯问》课程。因此,要改变以往单一、片面的考核方式,建立起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综合考核体系。可将期末成绩分为理论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期末理论试卷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试题库机考的形式,平时成绩则包括平时作业、案例讨论、课堂提问、模拟讯问、法律文书制作等。这种灵活多样、注重实践的考试方法能够激发学生对《侦查讯问》课程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更加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勤于思考。
摘要:侦查讯问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犯罪智能化、职业化趋势明显,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证据越来越难于获取的情况下,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文章从教学改革背景出发,针对《侦查讯问》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专业特点,提出几点具体改革内容。
关键词:侦查讯问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参考文献
[1]杨宜民.简论侦查讯问教学内容的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06):85.
[2]朱林兵,马静华.谈警察院校审讯学教学改革[J].教育探索,2011(10):74.
侦查模式 第8篇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普及而产生的一种犯罪现象, 犯罪嫌疑人在其实施犯罪的准备阶段会进行关于犯罪目标信息的搜集, 在信息搜集中会综合应用各种技术方式来获取计算机以及网络配置等的相关信息, 因此, 其准备阶段持续的时间相对较长。犯罪实施阶段, 计算机犯罪会呈现出其所具有的特殊性, 较大的时间跨度、犯罪发生的时间相对较短以及较高的隐蔽性等都是计算机犯罪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计算机犯罪活动完成之后, 会有一个相关证据的消除阶段, 以人工或者自然的方式进行相关证据和信息的破坏, 为计算机犯罪工作增加了难度。
计算机犯罪侦查工作是针计算机犯罪活动所开展的, 其工作的重点在于侦破实施阶段的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嫌疑人消灭证据之前搜集到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然后进行相关的侦查和调查活动, 为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在侦查的过程中, 要综合应用侦查思维的转变并且结合多种取证技术手段的应用, 提高计算机犯罪侦查的效率。
2新时期计算机犯罪侦查的模式化建设
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内容之一, 也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对于案件的侦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侦查活动中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犯罪证据的搜集、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查明以及犯对正在实施的犯罪活动的制止和预防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犯罪真相的查明以及犯罪证据的获取。对于计算机犯罪侦查活动, 我们可以从模式化建设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从整体上来讲, 完整的计算机侦查活动根据不同的状态进行相应的转换, 将侦查活动分为不同的阶段和环节, 保证每个阶段的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保证侦查工作的有序完成。事件的通知阶段是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通知给安全机关的侦查部门, 以便于下一步工作的处理。在该阶段, 通过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保证侦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此外, 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推动侦查模型进入到相应准备的阶段。
在响应准备阶段, 通过对计算机犯罪案件响应模块、取证以及初查等模块的建设和完善来实现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有效处理。通过响应模块的处理实现对犯罪案件的登记、侦查策略的预定等, 同时为取证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在响应模块信息传递到取证模块时, 为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人员、技术以及侦查工具等的准备。当响应模块的工作就绪并得到通知时, 便可以开始初查工作, 从而针对犯罪事实、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管辖权等内容进行初步的调查。针对上述初查阶段来认定犯罪事实有无发生, 对于没有发生、不构成犯罪或者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则将该案件转回至通知阶段, 犯罪侦查模型也相应的终止, 对于构成范围需要适用刑事处罚的案件则可以进入到侦查阶段, 以推动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
计算机犯罪侦查阶段所包含的是物理取证以及数字取证两个模块, 而这一阶段在诉讼中而言是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物理取证模块主要是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确定以及相关的现场勘查活动, 而数字取证模块所完成的工作则是在物理取证基础上所进行的相关电子证据的识别以及证据的保存、搜集和检查分析等侦查活动。在数字取证模块是以数字分析结果为依据的, 在某些情况下会协助物理取证模块来完成相关现场分析的工作, 从而获取相应的犯罪证据。而获得一些能够证明犯罪活动的证据并且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下, 侦查活动自动进入到处置的阶段, 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处理, 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
模块的处置阶段是侦查活动的终结阶段, 是侦查取证工作的完成。该阶段涉及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前者主要根据所接收到的侦查信息对查清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移交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等决定, 并且根据不同的结果制定不同的法律书证和文件, 保证程序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安机关做出起诉并制作起诉意见书时, 侦查活动终结, 而做出不予起诉等决定时, 侦查模式进入到事件通知阶段, 从而开始新的侦查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 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移交起诉时, 启动审查起诉活动, 以保证各项活动能够符合起诉的条件, 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案件, 需要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的,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计算机犯罪活动的侦查活动终结从而进入到诉讼阶段。对于一些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以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则将该种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从而使得模块进入到补充侦查的阶段, 保证侦查活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吴鸣.新时期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与策略[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 (4) .
[2]张羽, 杨永川.计算机犯罪侦查模式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0 (1) .
侦查模式 第9篇
关键词:司法改革,自侦案件,侦查模式
一、我国自侦案件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把收集口供、获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 从而带动全案侦破。这种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 能够提高办案效率。但面对新形势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高智能性、高隐秘性等特点, 由供到证式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着以下弊端。
(一) 过分依赖口供导致案件侦查的局限性
我国刑事诉讼呈现“线形结构”, 侦查行为左右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向和进展, 在传统的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下, 案件的侦查方向是建立在“涉案者是理所当然的证据来源,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获取有罪证据的基本手段”的基础之上, 认为获取口供是获取其他证据的基础和源泉, 即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线索之后, 经过秘密初查, 获取一定的犯罪证据后, 便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 取得其供述, 进而以此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这种侦查模式引领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讯问必然成为获取直接的有罪证据, 并使案件得以突破的基本手段, 但是这种以点带面的侦查思路容易使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不仅降低了办案效率, 有可能还会导致侦查方向的错误, 遗漏犯罪嫌疑人其他的犯罪事实。
(二) 传统侦查模式容易忽视程序正义
在传统侦查模式中, 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的开展特别依赖口供的获取, 为了较快突破案件或者为了获取对案件比较关键的言词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 自侦人员容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及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正义的措施。
(三) 侦查技术缺乏, 严重制约了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的日益发达, 职务犯罪凸显出新的特征:采取反侦查行为、实行高智能犯罪方法、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所涉行业多样化等。而目前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仍然主要是依靠由供到证式传统侦查方法, 对于证据的搜集方式严重滞后。有的案件一经接触犯罪嫌疑人, 与之有关的涉案人就闻风而逃, 甚至相互串供、建立攻守同盟, 毁灭相关证据材料, 这对于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应提高使用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如电子侦听、电子监听等进行侦查, 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特别是面对实物证据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的自侦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的现实。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笔者认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侦查模式的总体导向是让侦查工作跟上社会形势的发展, 适应职务犯罪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特点, 从侦查实践中逐步改变侦查模式, 突破原有侦查模式的局限性, 增强自侦工作中证据收集的方法、方式, 从由供到证式向由证到供式的转换。
(一)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收集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传统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过渡,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搜集要求审判为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对于证据的判定标准是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 充分发表意见, 使案卷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中充分展现, 最后验证证据的证明力, 而职务犯罪案件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特点在这种诉讼改革大背景下, 使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对于证据的搜集标准达不到审判的标准, 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对言词证据的质询。跟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 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 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 注重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 改变以口供为主导决定案件侦查方向的侦查模式, 确立侦查活动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收集标准。
(二) 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技术侦查手段的革新
新形势下, 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 落后的侦查技术和陈旧的案件突破方式等这些旧有的侦查模式已经远远落后于自侦工作的需要, 与“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只需要在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相比, “由证到供”模式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复杂的侦查操作, 因而也就需要各方面的司法投入。而且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 其侦破难度更大, 取证更加困难, 对于检察机关提高高科技侦查手段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新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先使用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侦查手段实施秘密侦查, 从而获取其他证据, 再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验证其他证据的有效性和深挖犯罪事实的辅助手段, 变之前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三) 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改变自侦工作人员的侦查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中, 至今仍有少数干警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 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 只重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忽视案件的诉讼程序, 甚至违法调查, 违法取证。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 侦查工作的程序合法性特别是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逐渐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点, 而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 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 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这就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人员改变侦查理念, 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有观念, 严格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路径选择
(一) 侦查理念的转变
职务犯罪侦查理念的转变, 首先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忽视程序法的执法观念, 真正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执法公正, 培养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其次要求自侦部门干警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主导型的办案模式, 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 实现从套取口供向着重初查、秘密取证方向转变。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尽可能多的获取外围全面证据, 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 从而提高“12小时”的突破成功率。第三是加快实现静态取证向动态取证侦查模式的转变。要强调同步侦查, 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 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 以供找证, 以证促供, 及时固定证据。
(二) 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标准
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标准需要侦查人员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 也要重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 要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 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 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供述、辩解和有关此类证据, 应当注意收集, 切不可为了能够尽快定案, 对此类证据视而不见。很多情况下, 由于不重视此类证据的收集, 会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的应用
加强职务犯罪侦察技术手段的应用适应职务犯罪技术化、高智能化、组织化等态势, 解决实物证据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要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犯罪的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利用计算机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社情走向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 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 决定取证方向。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如国外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所采取的诸如监听、窃听和使用线人等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 使得依靠科技手段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成为可能, 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N].检察日报, 2014年11月10日第003版.
[2]王中伟.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N].人民法院报, 2014年11月5日第005版.
侦查模式 第10篇
侦查初讯是指在刑事侦查中的第一次讯问。在侦查实践中, 通常是以在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首次讯问称为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应该是确定了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后的首次讯问, 即“侦查初讯”。
仿真训练就是模仿真实的情况对培训对象进行训练的过程, 又称模拟实训。由于真实情况的复杂性、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 仿真的真正含义是最大限度地模仿过去存在的真实情况。训练的内容也就针对真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真实地再现进行。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仿真训练就要在类似真正看守所的条件下进行。
仿真训练模式是在总结真实情况的基础上, 逐渐摸索、总结现实侦查初讯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 通过抽象和升华提炼出仿真训练的核心知识体系。解决对仿真训练的理论和指导内容, 制定出仿真训练的科学设计方案, 就能使仿真训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侦查初讯仿真训练模式是针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业务所展开的, 通过收集研究侦查讯问中初讯的专门业务活动资料和情况, 经过专业化与计算机技术结合, 建立起的科学模式, 对侦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具有现实意义。第一, 通过计算机技术可以全面地模仿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况和人物及心理状况, 避免传统的由人模拟而出现的心理和实际的差距;第二, 实现计算机技术和公安业务培训的研究和探讨;第三, 完善公安业务培训和改革传统的侦查讯问教学的体系和教学方法。
2 计算机技术在侦查初讯仿真训练中应用的探讨
2.1 侦查讯问传统模拟训练的问题分析
侦查讯问课程是公安专业课程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课程。传统的面对面的教学固然有许多便利之处, 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模拟训练模式逐渐受到广大师生的青睐。传统的面对面的教学模式中存在着案情和材料极难准备充分、全面;模拟人员情感、心理不真实, 场景布置、变换难度极大等问题, 如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 实际的讯问活动可能在之前 (抓捕过程、押送过程中) 已经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在单位时间内训练到的知识和得到资料总是有限的, 课程的安排也是相对固定的, 不能同时兼顾进度快和进度慢的学生, 学生学习的自由度较小。借助互联网的模拟训练系统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2.2 计算机技术在侦查初讯仿真训练中应用优势分析
学生通过接入互联网访问远程模拟训练系统, 对于学习效率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在获取训练相关信息方面, 不用按真人训练时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要求进行, 通过模拟训练系统即可实现。同时, 先进的互动效果也为教师答疑解惑提供了方便。案情和材料可以储备充分, 想到即得到;模拟设计可以达到客观再现, 消除主观干扰;可以使用模拟技术解决场景变换的问题, 在教室、宿舍等接入了互联网的环境中都可以自行选择学习时间和进度。系统自动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度, 方便教师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并加以检验。网络环境突出了训练任务和资源在模拟训练系统中的优势地位, 能高效辅助学生的自学不受限制。学生也不再是单一的学习者, 而是学习资源的主人公。学生通过参与模拟训练系统, 所阐述的个人观点和学习心得也丰富了教学系统的资源库, 体现出灵活性和多元性, 为改善教学资源提供了借鉴。
2.3 计算机模拟辅助侦查讯问训练条件分析
(1) 模拟训练系统负荷能力分析。
由于采用计算机操作, 模拟系统关系到各种教学资源及模拟任务的顺利播放和无障碍互动, 要考虑到系统的负荷能力。可参照训练学员规模, 按照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带宽和服务器处理能力。
(2) 模拟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
在模拟系统中, 要实施用户权限的层级式安全管理和权限控制, 防止非权限用户登录系统。系统按照用户所具有的功能进行匹配权限, 在业务逻辑层, 要避免远程用户的误操作, 防止非法调取逻辑功能。系统要保证教学课件及资源的安全, 防止资源的流失和泄密。
(3) 模拟系统要稳定可靠。
第一, 要确保前台展现内容的可靠性, 如果在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对接中出现了故障, 要在前台页面做出响应和解释, 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数据库。第二, 要保证中间层的可靠性, 确保每周247小时的平稳运行。系统出现错误后, 要有自动恢复机制, 要防范由于应用系统的错误而导致后台数据紊乱的情况发生。要发挥出优势教学系统的可靠性来。
3 计算机模拟训练系统架构设计
针对侦查讯问的模拟训练教学背景, 经过整体分析, 系统的开发指导思路为软件工程的基本理论, 立足模拟训练的实际, 建设侦查讯问远程模拟系统。目的是提高模拟训练的仿真性, 对过程设计突出发展性和整体性, 分模块分批次统筹规划逐一建设。
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常见架构有服务器/客户机架构、文件服务架构和服务器/浏览器架构。浏览器/服务器架构是在二层客户端/服务器架构上发展起来的。借助应用普遍的网页浏览器来替代客户端, 同时把集成在客户端/服务器架构中的逻辑处理工作放置在服务器端进行, 这样就减少了繁杂的客户端的编程开发, 并且不需要根据服务器端的更新而更新客户端。
侦查讯问模拟训练系统采取优势明显的浏览器/服务器模式, 所展现的界面统一, 系统的开放性强。在网络服务器中放置的侦查讯问模拟训练系统, 借助网络编程语言与数据库服务器相连, 学生用户通过互联网浏览器来登录。系统在逻辑上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模拟实训用户接口部分、模拟实训应用管理部分和子系统数据库部分, 如图1所示。
模拟实训应用管理部分是系统的核心组件, 应用管理部分中角色管理和任务管理借助用户接口部分与功能模块来实现对数据表中记录的增加和查询。应用管理部分中任务设计部分支持用户对数据库的访问, 是系统的顶层设计部分。模拟训练数据库部分处在数据库服务器中, 主要存储任务资源数据、辅助答疑问题库等。
4 计算机模拟训练系统各模块功能
模拟训练系统中有不同的功能模块, 他们的操作及功能各不相同, 现在针对各模块来讲解相关功能。其中涉及到的教师的身份也可以是实训管理人员, 学生的身份也可以是受训人员, 这里用教师和学生统一代称了。
4.1 任务管理及设计模块功能
教师登录任务管理模块后, 可以看到相关功能模块的按键, 有任务流程管理、问题及答案互动、审批任务、开启系统、系统公告管理等。
(1) 任务流程管理, 包含丰富的侦查讯问任务资源, 有侦查讯问虚拟现场等模拟场景, 向学生提供模拟场景储备库。
(2) 审批任务系统, 学生上传任务结论后, 教师对内容进行批复, 指导学生修正错误、完成任务。
(3) 任务的设计, 任务设计功能可以创建相关任务, 依照模板编制任务流程, 依照训练任务难度设计训练任务, 设计任务剧情流程等, 都由系统按一定的计算机算法智能处理。
(4) 系统公告板负责对模拟系统开启时间、重要事项进行公告, 每次教师登录系统, 都会在第一时间接受到公告板的信息, 以便安排训练系统中任务。
(5) 在这两个模块中, 除了满足上述的所有功能, 另外在具体实现的时候也可以加入一些互动的功能, 如教师和学生分别使用不同的任务角色, 互助完成任务或者进行对抗性训练任务等。
4.2 交流与指导管理模块功能
系统中, 学生可以远程在线模拟训练、向教师提出疑问, 提交任务结论, 网上浏览任务流程、远程登入、查看任务考核等。
(1) 在指导功能中, 学生可就有疑问的任务向教师提问, 具有答疑权限的教师会在看到提问后, 给出答疑结果。
(2) 问题互动答疑功能, 可以在线由教师回答学生的问题, 对学习心得互动交流。教师会尽快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 浏览时可以看到问题是否得到回答。
(3) 任务结论提交是学生的必要操作。学生完成训练后, 在线提交结论至系统中, 教师在批阅作业功能中查看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
(4) 在线练习可以在学生完成任务后立即给出正确结果, 帮助学生尽快掌握知识点。
(5) 模拟训练完成后, 学生可以查阅训练结论的审批, 以便了解自身学习情况和任务的重难点。
4.3 角色管理模块
(1) 系统使用人员角色管理。
管理员具有最高权限, 可以增加、删除、修改所有用户的基本信息, 包括任务库管理人员、训练人员和教师, 可以设置班级信息, 可以安排教务等工作。
(2) 实训中涉及对象角色管理。
在模拟实训任务中涉及到各种不同角色, 可以定义各种角色的人物属性, 如自然属性, 任务中所起作用, 是否为重点人物等。
4.4 计算机系统中实现初讯仿真场景的实现示范
初讯仿真场景在计算机终端系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这要用到计算机信息处理的VRML技术。VRML要与PHP交互来实现在线或离线的交互功能。
(1) VRML与PHP的交互。
在训练对象生成及场景动态更新过程中, 要使VRML得到PHP的支持, 需首先在PHP文件中加入如下代码, 同时, 还需加入数据库的支持语句。同时为了加快场景运转速度, 要进行一些优化设置。如, 为了实现PHP与VRML的交互, 要进行相关配置:
(2) 训练对象的生成场景并编辑。
系统凸显在不修改源文件的情况下动态生成场景, 并进一步编辑对象。为此, 可以结合PHP与数据库来实现编辑对象。
创建xuni数据表, 从数据库中调取对象的构造代码生成单个对象, 可以不考虑三个方向上的增量, 如果循环生成多个对象, 则要考虑对象的增量。
循环程序生成对象的代码为:
系统对教学场景设置完成后, 可以进一步核准是否发布, 什么时候修改, 以及动态实现场景的切换和更新。
5 结语
侦查初讯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实际应用探讨, 构建了初讯问仿真训练模式的计算机系统, 只是侦查初讯仿真训练模式建立的第一步, 本文在理论的探讨的基础上, 针对模拟场景进行了计算机语言实现, 能够初步实现相关实训功能, 体现了一个良好的开端。通过初讯仿真训练与计算机技术的有机结合, 可以进一步将探讨侦查初讯仿真训练模式的建立途径和结合点, 改变传统的公安业务训练方法, 使之更加全面、系统和完善。将公安教学改革靠近科学化、现代化。这样的演变将使初讯的实战训练由理论阐述发展到案例式解析, 再到真人模拟操作, 最后是科学化、现代化的教学练战一体化过程得以实现。将来还可以扩展到运用计算机模拟技术来实现侦查讯问其它内容的训练;通过不断地开发设计的系统各部分, 使计算机模拟实训功能完备、运行流畅、操作方便, 实用性强, 必将对提高侦查讯问仿真训练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 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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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顼宇峰.ASP+SQL Server网站系统开发项目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7.
侦查模式 第11篇
1.对“抓系统,系统抓”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思考
1.1“抓系统,系统抓”在反贪实践中的作用
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客观要求,能有效解决线索匮乏制约反贪办案工作发展的问题,同时也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扩大办案影响的重要措施,对是提高侦查能力,深入推进依法独立办案的非常重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在执法理念,办案的方式方法上都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只有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高发行业和系统,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方法,才能使反贪侦查工作更加贴近市场经济,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同时,借助办案造声势,可以使相关犯罪嫌疑人自首,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有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从而解决线索匮乏问题。
1.2“抓系统,系统抓”在反贪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1.2.1精心组织,周密侦查方案是成功查处系统窝串案的重要前提
查处系统窝案涉及的人多面广,情况复杂,侦破难度大,如何突破行、受贿人“一对一”的证据以及如何固定证据,应因人因事因地而异,但必须要求有严谨细致的侦查方案,必须有统一的组织和部署,才能取得好的侦查效果。要抓准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系统,并摸清其行业潜规则、发案规律、特点,查办难点,选准突破口。
1.2.2把握战机,首次讯问突破是成功查处系统窝串案的必要条件
一个系统内的窝案就像投向湖面的石子,这就是办案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办案中,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调节审讯的强度和速度,把握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瞬息变化,事先做好各种应对准备,情况出现时,在最短时间内排除危险,以最快速度拿出解决办法,与犯罪嫌疑人争分夺秒,一鼓作气,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
1.2.3快速出击,统一调度指挥,形成整体合力是成功查处系统窝串案的关键所在
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实践中,要找准案件的关键点和矛盾点,建立零距离指挥机制,指挥员深入到一线参战,适时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模式,突审组、外调组同步取证,快反应、快出击、快固证,不给犯罪嫌疑人毁灭、隐匿、假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的机会,以达到“快立、快侦、快捕、快诉”的效果。
1.2.4力排干扰,形成整体合力是成功查处系统窝串案的重要保障
查办大要案工作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孤军作战,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必须运用系统理论开展办案工作。一是要结合案件大小争取上级支持。在查办贪贿案件特别是查办窝案、大要案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要始终坚持重大案情报告制度,对重大行动、举措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主动、及时向上级院和市委、市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在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后,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使说情者到处碰壁,解除了干警的办案压力,使案件得以顺利查处。二是在查处案件中,要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要采取发放宣传单、聘请监督员参与办案、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三是要强化市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一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不能因案件本身结束而告一段落,而是要善于在侦破过程中继续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点,以达到窥一斑而见全豹效果。并实行统一调配,使反贪、批捕、起诉等部门联手互动,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及早制定出防止漏证、翻供的防范对策,注重协调联系,加强请示汇报,以此形成打击合力。
2.如何完善“抓系统,系统抓”的侦查模式
2.1建立规模庞大的线索信息库
加强侦查情报网络建设,建立行贿人信息档案,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单位建立情报网,与公安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以便侦查工作的查询使用。定期召开信访、纪检等群众接待窗口的信息员座谈会,对于重点行业部门秘密派员搜集线索,同时对署名举报人予以重奖、保密,以此鼓励群众举报。主动深入社会各阶层、各系统排查摸底,拓展案源,广泛获取一线举报,掌握第一手材料。
2.2加强案件信息管理
为及时、全面掌握办案进展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对案件线索的收集、归纳、传递、管理等一套程序,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查办案件的进展情况,使动态信息一目了然,从而有效地进行查询、监督、指导。并对曾经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选择一些仍有可查余地和内容的进行回访,从中扩展侦查视线。盯住重点领域、行业、系统搜集信息,抓住问题找线索,进行精心筛选后,带着疑点和问题,以点击面,扩大战果。同时,要围绕职权所涉及的范围发现和寻找案件线索,顺着所涉嫌犯罪的事挖出涉嫌犯罪的人。做发现线索的有心人,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行审查案件中留意有无职务犯罪线索,一旦发现迹象及时告知侦查部门,扩大案件线索的信息量,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整体联动的信息网络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2.3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如仅靠一个基层院反贪局来完成全部侦查工作,越来越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尤其是 “抓系统,系统抓”查案模式的采用,必须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组织审讯、搜查、取证、外调等多个侦查小组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要发挥侦查指挥中心作用,市院反贪局局长为第一指挥官,精心组织,做到听汇报,指方向,定决策,做协调,使侦查工作能够快速反应,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保证上下、左右政令畅通。一要加强与审计、工商、税务、财政以及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作和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打开获取案件线索的另一通道。二要与纪检、监察、公安和法院等专门职能机关,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相互移送制度,保证职务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防止案件线索流失。三要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经首次分流初查后,尚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认为仍有调查价值可能的,采取换角度、变思路,易人再查的方法进行二次分流。涉及到外地单位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时,及时联系,使外地检察机关能捕获、掌握其职务犯罪的问题。动员全院干警做发现线索的有心人,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行审查案件中留意有无职务犯罪线索,一旦发现迹象及时告知侦查部门,扩大案件线索的信息量,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整体联动的信息网络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3.结论
从侦查线索探究经济犯罪的侦查 第12篇
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的安全隐患, 若不能及时拔除, 必定为社会发展带来恶劣影响。故此, 经济犯罪的侦查手段应时刻保证线索侦查的科学性, 方可协助社会稳定发展, 剔除经济犯罪毒瘤。然而,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 逐步消除区域化的网络互连, 经济犯罪往往更加隐于无形, 从而很难于犯罪初期令人察觉, 大大增加了调查人员调查的困难性, 并令证据采集更难完成。由此, 更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创新迫在眉睫, 其不但是保证经济犯罪行为被有效揭露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保证人民财产安全, 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 立足于网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线索侦查, 其创新发展拥有其必然性。其应顺应时代发展, 借由技术支持, 从而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快速反应, 对经济犯罪证据的有效收集, 并客观、理性的筛选信息, 从而保证获取信息的科学性与法律效力。
二、线索侦查创新的可行性
信息时代背景下, 线索侦查创新拥有其发展必然性, 而其发展的可行性, 则要仰赖于信息技术的网络互联性。网络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 其对于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必然拥有其双面性。其一面是经济犯罪的温床与隐蔽所, 同时又会成为经济犯罪的揭发地与线索证据采集所。网络以其互联性保证了经济信息的正常传输, 然而犯罪行为的操作于网络上留下的痕迹同样不可抹去。这正是网络技术的双刃剑, 其作为客观存在于世界之上的社会体, 并非偏颇任何一种个人行为, 因此其不但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滋生场, 同时也必定为线索侦查创新提供协助力, 借由网络技术手段的线索侦查, 可保证经济犯罪行为的查出与证据收集, 正是线索侦查创新的可行性所在。故此, 依赖于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探究, 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 从而实现线索侦查的科学与时效。
三、经济犯罪线索侦查创新手段
(一) 电子通讯手段侦查
网络技术环境下, 经济犯罪往往隐匿于网络信息之中。然而, 即便网络可作为线索采集的重要场所, 其每日数据传输信息的庞大也令侦查存在一定困难。不过, 考虑到经济犯罪行为的发起者本身存在于现实生活空间之中, 因此针对经济犯罪发起者的信息收集, 可采用侦查其日常通话记录, 收集分析其通讯网络分布, 并时刻注意其网络发布与传输信息等多种方法来侦查监控其经济犯罪行为。借由以上电子通信手段的侦查方式, 可有效掌握经济犯罪行为发起者其于犯罪行为中的具体责任地位, 不仅可对发觉并清剿经济犯罪网络各组织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同时也可有效界定发起人其犯罪责任及应受处罚。由此可见, 电子通信手段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中重要的通讯工具, 其对经济犯罪的证据收集与线索侦查具有显著的侦查效果, 是当前经济犯罪线索侦查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 银行网络系统侦查
相较于电子信息侦查手段为其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要沟通内容, 银行网络系统中反馈出的金钱支出内容则是其不可争辩的数据证据支持。因此, 确定经济犯罪团伙或个人的经济犯罪嫌疑犯身份后, 对其银行户头, 相关责任人银行户头, 家属、朋友银行户头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调查与数据监控, 可有效保证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获取。将户头资料变动时间与所获取的电子通信内容之间进行时间点上的契合对照, 不但可保证电子通信内容的真实性, 同时可进一步验证线索侦查手段收集线索的科学性, 并使其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直接证据, 并成为经济犯罪嫌疑人量刑依据。由此可见, 银行网络系统的操作侦查是侦查线索的又一重要途径, 需要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的通力合作, 方可有效制止经济犯罪行为, 并严惩经济犯罪者。
(三) 财务账簿内容侦查
每一个经济犯罪者其本身必定于原有公共账目之下设有私人帐目, 该账目必将记录其于公共账目中无法提及的经济犯罪行为内容, 找出犯罪嫌疑人该部分账目, 也在侦查范围之内。相较于通信记录、银行信息, 犯罪嫌疑人自身撰写的账目清单更可成为有效的承堂证据, 从而作为经济犯罪者量刑依据。因此, 加强电子信息内容收集、监查银行户头的同时, 保证对财务账目的搜查及分析是其侦查的又一重要手段。因此, 侦查人员可借由加大账目调查力度, 收集犯罪者隐藏账目内容, 来实现滤清真实账目, 凸显经济犯罪行为, 保障经济犯罪审判的科学与真实。
综上所述, 经济犯罪是动摇国之根本的重大案件, 其不仅威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将动社会和谐建设基础。因此, 借助网络环境的双面性, 打造全新线索侦查手段, 保证经济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 至关重要, 具有足够的推行价值。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