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财政预算公开(精选7篇)
中国的财政预算公开 第1篇
关键词:预算公开,意义
一,财政预算公开的含义与内容
政府预算是指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一国政府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1。预算公开一般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环节就其全部的预算信息向有关主体公开,接受其监督的行为。我国政府预算信息主要面向两方面公布,一方面依法向具有预算监督权的相关机关公布,如各级人大和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向依法提请政府部门公开预算信息的社会公众和其他社会团体公布。
预算监督机构和公众能否对预算进行严密有效的监管,预算公开的信息是关键。政府预算公开的信息应该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并且足够详细,便于人们阅读分析。那么对预算从开始到完结的各个环节,哪个环节应该公布怎样的信息必须有严格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其中知情权是行驶其他权利的基础。
一般意义上的预算公开,主要是指预算案的详细内容及其编制依据的资料的公开2。而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应公布的信息可以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通过的《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中相关规定。其规定主要包括四个内容:政府应明确自身的责任;政府应向公众公布全面的年度财政信息:政府应公开预算各个环节的预算案和相关文件;政府应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3.具体地说:
第一,在预算编制环节,作为整个预算过程的起点,公民必须对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编制的过程、预算会形成的影响和预算草案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监督预算。因此,在此环节政府应向公众公布上述信息。
第二,在预算审批环节,政府应着重将代议机构对预算草案的审批看法和理由向公众公布。
第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定期编制和公布预算执行的情况,通过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的形式及时反映预算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第四,在预算监督环节中,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各级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四个方面。预算监督贯穿于预算过程的始终。在此环节政府应及时向各个监督主体报告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其监督。
二、从民主财政视角看预算公开
(一)民主财政的内涵
关于民主财政,目前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但民主财政的含义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民主投票的方法来决定公共收支规模和类型,充分体现和满足公众的偏好;二是确保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优先性和自主性,及时满足居民的偏好。
我国实行的民主制度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的方法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将一部分公民权利让渡给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政府代为管理国家日常事务。我国政府财政是分级财政,中央、省、市、县、乡,一级政府设置一级财政,一级财政设置一级预算。各级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都要交由本级人大进行审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通过以上制度保证了我国政府财政体现人民意志,实现民主财政。
(二)预算公开是民主财政的基础
我国现行的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核心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首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高效率的财政活动可以使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达到最优配置。而达到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是经济主体真实显示自己的偏好,达成一致的合意。也就是说,只有公共活动的民主性才能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公共财政的这种民主性质,即我们所说的民主财政。公共财政的民主性在现实中主要体现在投票行为和投票方式上,个人通过投票显示自己的偏好,投票的结果就是财政方案的形成。同时,政府通过预算方式提供公共物品,构成政府的财政活动,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税收负担。财政的民主性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民对预算的监督来实现的,而预算信息的公开是预算监督的基础,因此预算公开是民主财政的基础
(三)预算公开是实现民主财政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目标的实现要通过健全民主制度来实现,而保障人民权利是健全民主制度的前提。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就要让人民清楚的知道政府的钱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资金的运行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而这就要求政府有一个民主透明的财政体系,而预算的公开透明是财政公开透明的前提条件,可见预算公开对实现民主财政有重要的意义。
(四)民主财政对预算监督的要求
上文中指出,我国公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监管,以保证财政活动体现公民意志,实现民主财政。政府是通过预算活动来规范财政收支的,所以实现民主财政需要对预算进行严格监督。我国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预算监督,一是人大监督,人大通过对预算、决算草案的审议,行使监管权力,实现公民间接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了解预算信息,并反映意见,实现公民直接监督。由此可知要实现对预算的监督一个先决条件是预算信息的公开,人大与公民对预算监督必须建立在对预算信息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1]谭建立,昝志宏.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
[2]魏璐.论预算公开原则—以政府治道变革为视角[D].华中师范大学.2009.
中国的财政预算公开 第2篇
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执行上级财政政策,严格按照上级财政政策办事。
2、承担学校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学校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公开
3、执行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依法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4、负责监督和规范财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二)人员编制情况
黄石市肖家铺小学总编制7名,其中行政编0名,事业编7名,工勤编0名。2015年年末实有11人,其中在职6人、退休5人。
二、2016年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收入760039.00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补助)760039.00元,上年结余(转)0元。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760039.00元,具体包括:
1、基本支出预算760039.00元,主要用于:在职、退养、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局机关及下属二级单位办公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楼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三、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总支出0元,比2015年决算减少1700元,下降100 %。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元。
财政预算公开:全国齐步走? 第3篇
在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应谨防地方“隐藏”部分预算的“敏感”信息
全国“两会”的热点议题——财政预算公开,在 “两会”召开前夕再现新动作: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并对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作出了统一的要求。
该《通知》的推出,适逢民间对财政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广州市顺应潮流率先破冰之时,因而被广泛解读为一个积极的信号。该《通知》在文本上也为这种乐观提供了一个注脚,《通知》中说:“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财政预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但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提醒《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要警惕其中可能的缓兵之计。“就是以名正而实不至的低效率公开,为那些面临巨大公开压力、随时可能被各个击破的地方解围。”而深圳的预算公开推动者吴君亮则担心,财政部出于预算公开的压力推出了一个“挡箭牌”。
博弈之路
中国财政预算公开压力骤增,始于2008年5月1日。当天,颁布一年有余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在其第十条所列的“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赫然在列。
深圳的吴君亮从中看到了希望。两年前,这位政治学出身的“海归”发起成立了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立志于搜集有关公共预算的信息,并对此进行讨论和研究。但苦于没有法律上的凭藉,一直进展缓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其团队申请预算公开的力度明显加大。
在每一份申请书的开头,吴君亮团队通常这样写:“我们是一群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现根据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部门预算。”在申请书的后面,他们会附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公民身份;而对于可能以“秘密”为理由的拒绝,他们会要求对方告知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而对以“与生产生活无关”为理由的拒绝,他们则会告知对方:“研究和分析政府预算是我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我的特殊需要和特别感兴趣的生活。”
与此同时,北京市民朱福祥和北大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在北京,律师严义明和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在上海,沈阳市民温洪祥在沈阳相继开展了类似的行动。这种遍地开花的现象,引得中国社科院财税专家冯兴元惊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带来了一场革命。
但接下来的现实表明,围绕财政预算公开的博弈才刚刚开始:朱福祥向国家审计署提出的公开北京市违规使用的土地出让金数量和该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土地净收益数额的申请,被以“信息敏感性强”为理由驳回;严义明对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公开4万亿元资金来源和具体流向的申请,只等来了一个有关4万亿投资的空洞计划,具体细节无一提及;而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率团队向全国31个省财政厅发出的要求提供2006年财政信息的申请,有12个省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即便有回应,内容的简陋也让蒋洪大跌眼镜。而同期,蒋洪在日本提出的类似申请,却得到了超乎想象的良好回应。
2008年这一年,广州市财政局也收到了吴君亮团队的申请。局长张杰明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吴君亮团队对此早有准备。立志于“观察”的他们继续提出申请,并将申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的关注,一些在信息公开中表现不佳的单位在媒体上被品头论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君亮渐渐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变化。“以‘国家机密为借口拒绝我们的越来越少,很多部门开始说‘我们研究一下,”吴君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上海财经大学的蒋洪则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他在根据此前申请的信息制作财政信息透明榜的过程中,很多政府部门托人打听自己在榜单中的位置,“既不愿太靠前,也不愿太落伍,如果听说位置靠后,他们会主动补充点信息过来,直到排名符合他们的心意。”蒋洪分析他们这样做的心理是:排名靠前,说明保密原则遵守得不好,会挨批;太靠后,又会被认为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得不好。“所以不上不下是最安全的地带。”
但事实上,1989年开始实施的《国家保密法》不再将国家财政计划、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列为国家机密。这些部门赖以对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1997年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等一些部门制定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但作为部门规章的该《规定》,其法律位阶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家信息公开条例》。此时,“国家秘密”已经很难再作为预算不公开的法律屏障。
舍车报帅?
2009年10月8日,广州市财政局再次收到吴君亮团队成员李德涛要求公开财政预算的申请。这一次,该局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而是自己做了研究后,在收到申请后的第8天,将该市114个部门的财政预算在网上公开。此举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被人称为财政预算公开的破冰之举。
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说,自己决定公开的底气在于严格依法办事。“有人说我们公布的数据是修改的,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上网的数据就是我们提交给市人大审议和上级部门审查的,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变动。”
但在这个“严格依法办事”的预算中,广州民众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市9个机关幼儿园的预算一年竟然达到了6000万元,差不多赶上了该市公交系统的全年预算;另一个是民众最为关心的“三公”(公款出国、公款招待、公车消费)费用,竟然在该预算中找不到踪影。
张杰明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解释。他说,这些幼儿园之所以获得财政拨款,是因为其体制仍然是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而“三公”费用之所以未在预算中列明,是因为它们不在目前的预算编制科目里,而是跟著具体的项目走。
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全厚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问题并不在于预算的编制科目是否科学,而在于这些科目没有细化到一定的程度。
吴君亮介绍,我国现在公开的财政预算,大多还停留在“类”和“款”上,很少能细化到“项”和“目”,“而只有细化到‘项和‘目,才能弄清楚钱都花在了哪儿,”吴君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与此相类,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海团的小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恩多也对财政预算中“其他”的表述深表质疑。她说:“科技部总的经费是198.1亿,但是其中‘其他支出是69.5亿,占了总支出的三分之一,这个‘其他到底包括哪些部分?”
受访的多位学者认为,这种粗线条的预算下面,掩藏了很多不便向外人道出的内容。这些藏在粗线条下的敏感项目,除了“三公”费用外,还有诸多行政运行费用,比如行政人员工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曾从2007年开始,在上海市闵行区试点预算改革,在第一步——将预算表细化做完后,在公开的环节遇到了障碍。“因为这个预算表上显示,公务员的工资是市民平均工资的3倍。”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选择是:要么不公开,要么把这些敏感的数字藏起来。虽然在公开已是大势所趋的形势下,更好的选择却是把这些敏感数字藏起来。
由于上述信息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中国从计划财政走向公共财政的进程相连,所以这些数字要隐藏到什么程度尚不得而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全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里面首先有个制度健全的问题,还有一个利益协调的问题。”
蒋洪说,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预算信息公开,却没有规定要公开到什么程度。“这或许是这一《通知》出台的一个背景,”蒋洪说:“它所提出的‘统一的要求,可能会遏制在部分地区业已出现的良好势头,并且给了某些地区一把‘尚方宝剑。”而冯兴元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财政部的此次通知应该是最低的要求,而不是最高的要求。
对我国财政预算公开的若干思考 第4篇
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 也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 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 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因此, 政府财政预算公开不仅显示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程度, 而且更彰显我国国民政治权利和主体地位的提升, 国民与政府的关系的正确定位, 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完美和谐。
1. 政府财政预算所具有的强烈政治权利属性决定了其必须被公开, 接受国民对其严格的监督。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这决定了我国政府行为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行为, 财政预算必然要公开。
2. 财政预算所具有的强烈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离不开社会公众对其公开的监督。
首先, 政府财政预算又称为公共财政预算, 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 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透过公共财政预算, 可以使国民了解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也可以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 是国民进行相关决策之时的重要参考。其次, 政府财政预算各个项目的资金无一例外来自国民的奉献, 理应接受国民的监督。最后, 国民也可以根据预算来评估政府是否真的把钱最有效率地使用在自己期望的方向, 现在或将来会取得什么社会效益。
3. 政府财政预算非国家秘密性质决定了政府财政预算可以光明正大地公开。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政府也理所当然有这个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财政预算不属于国家秘密。
4. 依法治国、惩治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是政府财政预算公
开的现实依据。就政府财政预算而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 其项目预算的数额更加庞大, 对于某些内幕政府官员而言, 也更容易利用政府财政预算中存在的漏洞, 处心积虑进行贪污腐败行为。
二、公布明细预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现在网上公布出来的预算, 点开预算支出表格, 基本只是告诉公众在某个项目上支出了多少总费用。理想的预算收支报告, 不仅要告诉国民投一个项目总体花多少钱, 还要告诉国民, 这笔钱是怎么花的。例如重大工程“南水北调”项目, 要细致到河道需要开挖多少土石方, 每立方米土石需要支付多少钱, 预算表中能查到每分钱的去处。但现在只给老百姓看一个大账, 最多到中账, 中账也不全。可老百姓最喜欢看的不是大账和中账, 而是小账和细账, 因为老百姓知道, 小账和细账才有“真料”。
从严格意义来讲, 无论是《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还是民意的驱使, 政府财政预算公开只见几个难觅具体对象的“天文数字”, 云遮雾罩, 高深莫测, 晦涩难懂, 就难免形式主义, 乃至有规避监督之嫌。
有人大代表指出, 一份看不懂的预算只能说是做得不好的预算。退一步讲, 财政预算确实有其专业性, 普通百姓读不懂尚且不足为怪, 但专家也读不懂, 包括预算公开本身就语焉不详, 那就不是“专业性”能一言蔽之了。推而论之, 既然已经公开, 又假如目的十分端正, 财政部门就有责任将预算做到化难为易, 使之通俗易懂, 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而不能一厢情愿地将责任推到“专业化”的头上。
预算报告是否易读易懂, 文字表述只是次要问题, 关键还在于预算编制是否全面、科学、精细。而要做到这一点, 仍需仰赖预算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香港特区政府财政预算中, 82个政府开支项目逐一罗列, 最近5年收支统计一目了然, 纳税人缴纳的每一分钱怎么花, 花在哪里, 市民都能在特区政府网站上找到详细数据, 稍微有点文化的人都能看懂。如此公开, 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说到底, 财政预算公开之“难”, 不在“专业性”与技术操作, 而在对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认识和态度上。财政预算公开, 本质的意义不仅是让民众监督政府如何花钱, 而是将维护民众切身利益的权力交到民众手中。因此, 公共财政的真正透明化是必然的选择。
三、借鉴芬兰预算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预算公开是实现预算民主最起码的前提条件。但是, “晒账本”只是问题的提出, 而非问题的解决, 如何使预算变成可审查、可监督, 预算民主的真正实现, 还有相当漫长的路程。对于人大代表及公众来说, 不但要“看懂账本”, 还要“审账本”、“改账本”, 监督政府“按账办事”, 这是一个反复的学习过程, 而对于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来说, 这无疑是革命性的。
没有透明的“钱柜”就不会有透明的执政。有种说法, 叫做管住了政府的钱柜就等于完成了大半的监督工作, 可见人大代表的担子之重。让人打个问号的是, 术业有专攻, 非专业的代表们能否担得起如此沉重的担子?预算审查专业化呼声由来已久, 但是否能落到实处?还有一个核心问题, 代表对预算有没有行使过否决权?还是不管看懂没看懂, 都举手通过?人大常委会有四大“权”, 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如今无法可依的少了, 人大至少应把一半精力放在预算监督上。
我国不妨借鉴芬兰政府有效的监督机制, 来降低行政成本。以芬兰的公务接待为例, 足够说明“透明处处可见, 监管无处不在”。在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腐败排行榜》中, 芬兰曾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廉洁国家。那么, 如此殊荣芬兰是怎样获得的呢?芬兰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管束很严, 并且还非常细化, 非常透明。就拿公务接待即我们这里常说的公款吃喝来说吧, 一场饭局下来, 在一起吃饭的都是什么人, 跟工作有什么关系, 都点些什么菜, 花了多少钱等, 都要及时在网上开列清单进行公布, 媒体若发现问题可以曝光, 公众觉得不妥可以举报。
芬兰原中央银行行长在一次公务接待中, 由于违反规定多点了一道菜, 被媒体发现曝光后不得不引咎辞职。芬兰法律还规定, 公务员不能接受他人价值较高的礼品, 而价值较高的界定则是24美元。按照芬兰的物价水平, 在餐馆喝杯白开水都要5美元。
在芬兰, 只有总统、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5人享有配备专车待遇。对于公务员集体使用的公车, 芬兰政府曾设计了一套监控系统。公车上装有两个发射器装置, 一个标有“公务”字样, 另一个标有“私事”字样。如果是私事, 则要照章付款。如果是公务用车, 需要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讲明去向, 上车后还要按下按钮, 让监控中心收到信号以便掌握公车一路的行踪。如果按下公务按钮, 而汽车实际行驶的方向却不对, 车上的无线电话就会响起, 有关的监督人就会及时打来电话询问和提醒开车者。这种做法在芬兰实行好多年了, 竟没有发现一个违规者。
此外, 政府还要把公务车的车型和牌号公布在各大媒体上, 欢迎群众监督。驾驶公务车上下班者, 遵照规定必须按照最短最便捷的路途行驶。
芬兰法律还规定, 对于因公出差, 各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 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政府部局级高官因公出国, 须经总理或议会批准。
由于政府对出差审批相当严格, 想出趟公差并非一件容易的事, 并且提倡在出差地搭乘公交车, 出差补贴如果少于一天, 则按小时计发。芬兰虽然国家富裕, 财力殷实, 但是政府相当“抠门”。有效的监督机制, 使芬兰政府避免了腐败。
四、政策建议
1. 强化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理念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首先在理念上应强化“执政为民”的民本位思想, 将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 通过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建立一个相互制衡的财政体制。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及财政部门内部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使得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机构相互制衡。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在政府内部建立行政控制, 即将财政部门转变成真正意义的“核心预算机构”, 另一方面由人大从外部对政府预算施加政治控制, 增加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话语权, 如延长预算审议时间和方式。
较可行的方法是每年12月将预算编制草案报送人大常委会, 这样到3月份召开人大会议的时候将就有近3个月的审议期, 其间可由人大专门的预算监督部门对预算各细节进行审议并与编制部门进行更有效的沟通, 同时逐步建设预算编制草案的信息公开论坛网站, 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以及政府的公信度。
2. 建立财政预算制定程序性规定。
建立预算制定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为重视民主机制, 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给予足够的时间与经费支持, 建立连续可靠的经济数据库、引入合理完善的经济模型对既往数据进行科学分析, 同时对未来经济数据做尽可能准确的预测。预算的编制体系方面也应该做相应调整, 全面落实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改革, 规范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 完善预算编制技术。
3. 强化财政预算执行力度并增强审计部门的预算纠错能力。
首先完善现有相关预算法规, 强调法律效力, 建立一套严格执行的预算程序。其次要细化法制建设, 避免法律法规制定时的空泛和模糊。最后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 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已经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失真, 而政府部门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可以减少权利寻租空间, 提高行政效率, 改善纳税人福利。
摘要:本文从分析财政预算公开的必要性入手, 认为预算公开的重点在于公布明细预算, 并在借鉴芬兰预算体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预算,政府,预算公开
参考文献
[1].王极军.浅析政府财政预算公开必要性.青年科学, 2009;12
[2].马骏, 赵早早.中国预算改革的目标选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5;3
[3].马骏.公共预算原则:挑战与重构.经济学家, 2003;3
中国的财政预算公开 第5篇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2016年县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2016年县级财政预算主要情况具体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7788万元;加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52748万元后,一般公共预算可用总财力为59549万元(剔除上解支出987万元)。将省级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25427万元全部纳入预算后,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为84976万元。按照《预算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2016年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84976万元,与当年可用财力持平;将省级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25427万元全部纳入预算后,2016年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达到84976万元,与当年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持平,实现了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2016年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为232万元。由于省上未提前下达政府性基金专项补助,因此2016年县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为232万元。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基本原则,2016年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相应安排为232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2016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0万元。由于我县没有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因此2016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为0万元。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2016年县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为12435万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规定和县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求,2016年安排县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8661万元,收支相抵后当年预算结余3774万元。
5.“三公”经费预算情况。2016年县级“三公”经费预算为48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178万元、公务用车经费预算304万元。特此说明。
6.县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截至2015年末,县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债余额26319万元,其中:一般债务26319万元,专项债务0万元。
中国的财政预算公开 第6篇
一、财政预算公开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深化财税改革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制定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打造阳光财政。可见,推进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措施,对预算调整、编制、执行、审批等环节适时公开,确保社会大众可以及时了解财政经费的筹集、使用、分配程序与结果,进而增强财税改革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防止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打埋伏”、“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进而推进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入。
(二)有助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
政府运转所需经费都源于公众缴纳的税款。因此,若要保证这些经费用之于民就必须加强预算公开,详细、全面的向社会各界公布经费的支出方向、数目和使用效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政府权力可以依法运行,防止随意“开口子”和“批条子”。此外,通过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公众还可以了解政府是否将经费用于人民需要的地方,使用途径是否合理,进而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减少政府行政的失误,从而规范政府行为。
(三)有助于发展民主政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形式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这正是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渊源。因此,人民通过财政信息公开对财政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不仅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还是在履行自身职责,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渠道。只有加强财政信息公开,才能发展民主政治,增强政府各项工作的民主性,营造民主、和谐的社会氛围,实现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
(四)有助于防止腐败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会导致财政领域出现违纪违规、贪污腐败行为,因此,若要切实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就要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建立规范、健全的财政预算公开机制,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分配的各个环节,加强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减少政府权力寻租机会,进而防止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预算执行标准
目前,财政预算执行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例如,一些预算在审批时还未能具体落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预算的约束作用,扩大了预算执行阶段的操作空间。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预算执行标准。此外,出国经费、大金额会议费、车辆购置费等资金也未能完全归入部门预算中。同时,一些部门在调整预算规模时没有按照既定程序进行。
(二)财政预算监督不力
财政预算也是人民生活资源的一部分,也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因此,人民应当享有预算监督、查询的权利。但现阶段,部分部门和地区受传统行政理念的影响,在政府管理活动中依然抵制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脱离了民众监督、民主程序、法律约束,部分政府部门或个体逐渐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贪污、受贿等现象。因此,财政预算改革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自我约束,还需要构建健全的预算科目体系,尊重公众的监督权,增强财政预算的公开性、透明性、阳光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财政预算公开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作了基本规定,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主体、责任、内容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弹性空间,导致一些行政部门在预算公开过程中自由裁量。此外,当前实施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权威相对较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预算信息公开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除此之外,现存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规在保障措施、责任追求等方面也有待完善,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算信息公开的落实。
(四)责任制度虚化
目前,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惩罚措施。这就导致责任制度虚化。根据媒体报道情况,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申请者众多,但真正做到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却很少。此外,执法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责任制度虚化。公开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求制度、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并定期进行评议和考核。”但在现实工作中,却很少落实到位,也鲜有媒体报道,政府部门因未执行财政预算公开而受到相关处罚。可见,无法可依或执法不严都会造成责任制度虚化,进而影响财政信息公开的贯彻和落实。
三、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具体策略
(一)强化预算考核审计
首先,应当增加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若要减少审计工作的干扰,就必须将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分离,目前,我国审计仍旧属于行政监督,很难从根本上保持独立。若要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一方面要将其从其他政府部门中分离,由人大常委会管理,这可以有效增强审计部门的执行力,在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监督过程中避免其他因素的约束与干扰。另一方面则要在现行审计结构体制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完善,采用“垂直领导”方式。以国家审计署为首,对各级审计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上级结构管理下属审计部门的业务、经费与人事,最大限度的加强对审计对象的监督,减少政府对审计的干扰,进而强化预算考核审计,提升工作效率,增强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风险管理、负债管理与绩效管理力度。其次,要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部门有权对政府的决算、编制、管理与执行,及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监督和考察。审计报告制度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公开情况。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审计人员及时转变工作观念,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自律性,在完成预算审计后,确保尽快向社会各界公布结果。此外,还要通过宣传增强人民对审计结果的关注,鼓励公众为审计部门、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各种预算监督信息。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知情权。从本质上看,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资产都源自于人民,并属于人民,只是根据公共行政需求,人民将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因此,应当确保公众对政府财政及其使用状况的知情权。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状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增强对预算公开的监督,确保有法可依。其次,要由全国人大制定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政府预算公开行为。全国人大地位最高,因此,经由全国人大指定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可以增强法律约束效率,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和障碍。同时,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部分阻力正是来源于一些政府部门。因此,若要确保财政预算信息公开顺利落实,就必须制定极具权威性的法律制度。
(三)细化公开内容
首先,应当实施全口径预算,即在部门预算中纳入所有的政府收支,并组织各预算单位构建基本预算系统。根据实际情况,细致划分预算工作,增强预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根据预算计划严格执行,进而提升预算水准。其次,应当完善财务预算制度,构建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将政府支出划分为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两类,并加以公示,这可以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有利条件。此外,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也应当进一步细化。除了要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公共财政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还应当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内容进行公开。除了机密内容之外,其他一些财政拨款部门都要实施信息公开,提升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公开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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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培勇,杨之刚,夏杰长.中国财政经济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中国的财政预算公开 第7篇
关键词:财政监督,信息公开,常态化
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努力, 曾一度被视为国家机密的政府财政, 正迈入一个以预算为中心的公共财政新时代。作为公共财政本质要求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建设高效廉洁政府, 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 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网络信息时代, 公共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正进入了全民关注、集体讨论的新阶段。但由于政府部门服务意识的欠缺和官本位主义思想的盛行, 以及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人员缺乏预算法制观念, 财经纪律极其弱化, 加之我国财政预算监督体系人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局限性, 人大对预算形式上的审查, 缺少预算审查能力;各级财政部门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国家审计局“审计风暴”缺少的“问责风暴”和“廉政风暴”, 导致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 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巨大, “三公”消费奢侈浪费, 而关乎民生的教育卫生、公共事业、保障性住房等社会福利支出却长期严重偏低 (1) 。并且近年来政府部门预算违规现象快速增长, 而绝大多数又是屡查屡犯。即使媒体每年讨论和政府每年表态, 但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财政支出中贪污浪费屡禁不止、财政资源的错配、行政效率低而运营成本越来越高之类的问题。如今, 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 仅以强化对预算的行政内部控制和努力的财政管理体系改革是不够的, 改革目前这种状况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靠外部的监督和推动即预算公开, 让政府的活动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只有公众参与和监督整个预算过程, 才能使我国现代公共预算制度从行政控制到法制化, 最终实现对预算的民主控制;只有完善财政预算公开, 才能保障公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只有强化外部力量对预算的监督, 才能促进预算管理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自1999年我国政府开始致力于增强财政透明度以来, 在财政预算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尤其是近年, 中央财政预算、中央部门预算及地方财政预算公开工作在稳步推进中步伐明显加快。无论是2009年广州市公布了114个政府部门近200亿元的政府财政预算, 2010年中国第一个全裸的乡政府白庙乡, 还是2011年中央部门绝大多数预算单位公布的“三公经费”, 这些公开行为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比如河南省平顶山市从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三费”支出入手, 自2008年以来连续三年全市“三费”支出分别同比下降11.6%、6.5%、23.1%。我国预算的公开不仅顺应民声, 满足市民百姓对国计民生、城市建设等参政议政的强烈意愿。而且在通过公众对政府财政预算实现必要监督, 从而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正如白庙乡党委书记张映上所说:“财政预算公开是亮政府家底, 顺应了民意;代表集中议事道出了百姓心声, 集中了民智;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是发挥群众参与全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作用, 也促使我们干部从老百姓最盼的事做起。”
2012年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更是进入了常态化, 各个部门对公开不再是等待和应付, 而是进入积极的主动行动中去。如今很多当政者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预算公开无路可退, 只有正确面对舆论的批评和监督, 自觉把舆论压力转化为规范预算管理的动力, 拿出诚意努力赢得社会和公众的理解支持。2012年7月9日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节约、公开、反对奢华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虽然机关消费标准在没有量化的情况下, 不利于其发挥约束和控制作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但其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对它在节约公款、提高效益、反腐倡廉等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 公众都寄予厚望。2012年7月19日92个中央部门在各自网站上公布了本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就已公布的情况来看, 各部门亮“细账”、重“节流”特点明显。今年“三公经费”公开不仅统一了格式和发布时间, 而且与去年相比较内容更细化, 说明更详细, 概念更清晰, 并增加了行政经费公开。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参与权和重大信息知情权的尊重, 也表明了政府对接受公众监督上更为自信。民众在认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舆论监督对“三公经费”公开能否对不合理的公务消费产生有强有力的约束又提出一步要求。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作为优化财政管理, 实现政府管理的经济、效率、效益的有效方式, 正日益受国家的重视、公众的关注。尽管目前我国财政预算公开工作进展不平衡, 预算公开的不够细化、及时、全面以及权威, 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公开后的预算招来的公众评论和监督, 对促进预算的细化、可持续和民主化具有强大的力量, 预算公开的常态化必将积极促进我国政府公共财政重大变革。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公开机制, 扩大公开范围, 细化公开内容, 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建立廉洁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