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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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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精选6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油安字〔2007〕5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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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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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14日)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2篇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西安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市“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发前一天(2011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液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22时30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

2011年11月14日7时02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7时20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随后,王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7时37分发生爆炸。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乐际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抓紧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查明发生爆炸原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省委副书记、省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西安市市长陈宝根,省政府秘书长秦正、副秘书长孙安会及省、市公安、住建、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

西安市委副书记董军、副市长朱智生带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出动,全力组织救援。事发5分钟后,第一辆消防车辆赶到现场,消防部门调集周边7个消防中队160名官兵,携带破拆、扩张、生命探测仪等设备仪器,派出6条搜救犬,出动20辆消防车,一架无人搜救飞机参与抢险救援;公安部门出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卫生部门出动12辆救护车、45名医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安排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高新医院等6所医院参与伤员救治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付建华副局长的指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罗音宇副司长一行二人于15日晨赶到西安指导工作。

截止到12月12日,已有20名伤员治愈出院,11名伤员仍在医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平稳有序。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以下简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10101室。2009年12月16日,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10101室商铺业主谈金录委托其妹谈玄与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连武承租经营用房150平米。12月17日,孙连武与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有效期为10年,加盟费为5万元,并每年交纳商标管理费1万元,加盟后在内部管理体系中称为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2010年2月1日,孙连武取得由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孙连武,批准字号名称为西安市雁塔区彩婷小吃店,注册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一楼商铺,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2010年3月9日,该店以“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对外营业,共有员工14名,日常管理者(店长)为刘彦成,实际营业地点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事故发生时,其店面悬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不符)。

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

2009年11月,自然人郑卫卫与其姐郑娟娟(二人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在无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 况下,使用大量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6名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内租赁房屋(2011年10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山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经查,“11·14”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为3#),正是由该站点以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于2011年11月13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非法销售、配送的。

事故发生后,公安雁塔分局对该非法液化气经营点设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水泥制管厂内的库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液化气钢瓶326个,其中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171个、已报废钢瓶131个。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天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科创路与太白南路十字西北角新科大厦MINI国度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斯肖聪,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等。2010年11月8日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换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2008年,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对该大厦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号宏林名座2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江,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目前共有加盟经营店42家。

(二)现场勘查情况

1、爆炸现场位于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嘉天国际大厦由3栋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构成,由东向西依次为1#、2#、3#楼,呈“L”形分布,建筑总面积5.5万平方米。其中,1#楼为商用写字楼,2#、3#楼为住宅楼。该大厦由西安嘉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2006年3月,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2008年3月12日,大厦整体通过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2009年12月10日,通过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厦的竣工验收,2010年5月28日,取得由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该楼为地下一层、地上25层的商用写字楼,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临街商铺。爆炸发生后,楼内共有12间经营商铺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2、爆炸中心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操作间。该店呈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分为营业厅和操作间两部分,店内操作间南侧有宽为1.6米、长为20.7米的公共通道。其中,5间店铺(含樊家腊汁肉夹馍店)与通道相邻,除一 饰品店外,其他店铺均有后门可进入通道。通道最东侧有主体砖墙封堵,向西20.7米处有木质大门并装有门锁,通道内南侧有公用卫生间和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使用的库房,库房设有木门(详见事故现场平面图)。

3、爆炸发生后,在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内可见大量被炸毁物品及脱落的混凝土砖块,在距离店面正门约15米处的地面上,分别提取到2根与减压阀连接的黑色橡胶皮管,长度分别为17米和19米。经查,现场提取的3个液化气钢瓶存放在该店库房内,其中两个钢瓶(检验编号为:1#、3#)分别用黑色橡胶软管穿过公用通道与店内操作间燃气炊具连接。

4、爆炸现场共提取液化气钢瓶3个,型号均为YPS-50,公称容积118L,鉴定编号分别为:1#、2#、3#,其中,1#钢瓶出厂编号为00251,只设有气相阀,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在使用和检验期限内,爆炸后护圈上部变形; 2# 钢瓶只设有气相阀,标识不清,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不详,按有关规定应以报废判定,爆炸后瓶肩及瓶体中部处有磕碰伤; 3# 钢瓶出厂编号00196,生产日期为2006年2月,检验日期不详,为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阀结构钢瓶(打开气相阀后排出气态液化气,液相阀下端接有液相管并插入瓶体底部,开启后可排出液态液化气),爆炸后,瓶肩处液相阀根部有三角形烟熏痕迹。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大量聚集于库房及通道内,员工王欢打开防盗门后,泄漏气体迅速从库房及通道向店内操作间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企业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气。

2、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缺失。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及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自2010年3月开始营业后,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 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而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非法液化气经营站点。郑卫卫、郑娟娟及相关聘用人员,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在有关监管部门两次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上述2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为逃避打击采取变更经营名称、变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非法销售钢瓶液化气。特别是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建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非法经营点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嘉天国际大厦1#、2#、3#楼所有商铺及写字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嘉天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2011年10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 未能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嘉天物业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资质。

4、樊家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个体餐饮经营者孙连武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孙连武在加盟后要遵守该公司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并进入公司管理体系,接受食品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防范等内容的日常管理。经查,该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加盟店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樊家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刘彦成,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管理人员(店长)。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郑卫卫,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且在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采取变更营业名称、变换营业地点等方式逃避打击,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特别是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场所在高层建筑内)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九)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且在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采取变更营业名称、变换营业地点等方式逃避打击,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特别是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场所在高层建筑内)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九)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王红仓,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违法向樊家肉夹馍 科创路店配送及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段永兴,嘉天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嘉天国际大厦的安全保卫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且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段永兴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其责任。

7、张小江,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加强对加盟店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小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8、张明,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2011年1月,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点,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派员将通知单报送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张明、陈永庆接收后,没有将非法经营情况向中心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该非法经营活动长期 存在。同时,张明、陈永庆没有组织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陈永庆,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2011年1月,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点,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派员将通知单报送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张明、陈永庆接收后,没有将非法经营情况向中心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该非法经营活动长期存在。同时,张明、陈永庆没有组织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高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在2011年10月20日对嘉天国际大厦进行消防检查中,发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在经营中存在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及使用钢瓶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口头要求整改期限为3天,到期后,高鹏没有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相关要求,到现场进行复查,也未将违法行为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报市政、消防等部门,致使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高家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分管辖区内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管工作的副所长。未能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及时了解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高家华行政撤职处分。

12、周克俊,西安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主任。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液化气经营市场及使用环节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组织不力,同时,未能严格要求所属人员认真履行燃气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周克俊行政撤职处分。

13、白建平,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副处长。具体负责对液化气经营行业的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白建平行政撤职处分。

14、杨航,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疏于对液化气行业的有效管理,对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查处、取缔措施,也没有加强对液化气储配站的管理,致使储配站违法向液化气非法经营点提供气源。同时,没有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查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航行政降级处分。

15、薛文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所长。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真督促专职消防民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薛文武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守恒,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部长。没有认真履行辖区内的社会管理职能,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给予李守恒行政记过处分。

17、杨来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杨来茂行政警告处分。

18、杨钟,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未能认真履行对高新区已开发建设区域的管理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指导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给予杨钟行政记过处分。

19、杨念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分管社会管理局工作。未能认真督促有关人员加强对高新区已开发建设区域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杨念田行政警告处分。

20、龚坚城,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热力、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督促分管的燃气热力管理处及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严格履行对非法经营液化气和违法使用液化气的打击、查处职能,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存在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龚坚城行政记大过处分。

以上有关人员的处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责成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建议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针对西安市“11·14”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市政府名义,由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测,对不合格的钢瓶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强制报废销毁,对非法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同时建立起互通共享的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台账资料,做到城镇燃气安全的受控、可控。

(二)建立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鉴于城镇燃气监管部门较多的实际,建议建立各燃气重点市、区(县)两级城镇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燃气行业监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广电、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城镇燃气管理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燃气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同时,整合、充实全市燃气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燃气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燃气市场监管网络。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依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历不明的钢瓶进行液化气充装,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确保用气安全。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3篇

1 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能源消耗不断增加, 促使我国的石油储运技术快速发展起来。在我国, 石油天然气储运一般都采用管道运输的方式。我国的管道运输起步较晚, 新疆的克乌储运管道是我国一条最早的储运管道, 大约长150公里。我国经过几十年发展, 石油管道运输遍布了我国大江南北, 其中中南、东北、华中和华东都覆盖了储运管道, 并且在京津冀鲁晋及川渝等地区也都建成区域储运管网。

目前我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快速发展, 并且取得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如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储运管道具有交叉密集、布局广等特点, 但我国的运输系统与管道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 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2 石油管道储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短期利益导致管道储运隐患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 很多企业在管道占用的过程中都是采用补偿的措施, 这样就导致一部分人们为了获得短期的利益, 在管道使用的土地上面种植树木或者修建其他建筑, 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赔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部分赔偿的损失, 便将管道使用过的土地转给其他单位, 这些单位再将这些管道建设的土地用于其他方面, 这样就为今后管道建设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2.2 石油管道储运的腐蚀问题

一般在石油管道储运的过程中, 通常使用螺旋缝管、无缝管以及直缝管这几类钢制管材, 然而因为这些管道不是暴露在空气中, 就是深埋于地底下、水中, 这些材质和空气中的成分容易发生反应, 这样随着时间推移, 就容易给管道造成很大的腐蚀性。如输送的天然气中含有水和硫等成分, 这些都容易给管道造成腐蚀。如果这些管道是架空型, 可以对这些管道定期进行刷漆, 这样能够有效的预防管道腐蚀;在管道深埋于地底下的情况下, 管道极易受到腐蚀, 而且防护措施很复杂, 这样就容易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产生较大的影响。

2.3 石油管道储运的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的安全监管法制还不够健全, 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仍需进一步完善。如我国国务院所出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第四条明确提出,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和管理全国管道保护工作, 而第五条也明确说明了各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在的能源管理部门, 下设的市级县级能源管理机构也必须根据本法律来开展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监管的主体一般都是由地方的能源管理部门或者下设的指定管理机构来担当, 但是在我国国务院所出台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中, 第二条却是这样规定的, 压力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的一种, 应该把压力管理纳为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之中, 压力管理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县级质监部门进行监管。这些法律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天然气石油运输管理的监管工作产生了混乱, 加之很多管理部门常常都会存在重复检查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3 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3.1 加强完整性管理

完整性属于一种科学的安全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通过运用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展开的有效管理, 能够有效的防患一些未知的因素, 从而达到石油天然气安全储运的目的。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减少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现象的出现, 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完整性管理模式能够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 减少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 降低运营风险, 这样便能够有效的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这种模式和传统的管道安全管理模式相比, 这种模式可以提前进行维护, 而传统模式只有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才能够进行抢险, 这个主要就是抢险的先后顺序。

3.2 预防石油天然气管道腐蚀

预防石油天然气管道腐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两种, 其一就是从管道内壁着手;其二就是从管壁外壁入手。其中从管道内壁入手的时候, 主要是通过净化石油天然气, 不断提高石油天然气的质量,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的延长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使用寿命,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在国家管理石油天然气的过程中, 要严把石油天然气的质量关, 要严令禁止输送不合格的石油天然气。在这样的条件下, 需要在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内壁涂上一层二道环氧树脂, 作为内涂层, 这样能够有效防止管道内壁发生腐蚀;一般对于管道的外壁则选择涂刷绝缘层。因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埋藏于地下, 长时间受到各种腐蚀成分的影响, 普通的钢管防腐材料已经不能够满足需要。因此, 一般选用聚乙烯胶来带来进行防腐, 这样才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并且这是近期引进的一种新型的防腐材料, 其防腐性能较好, 而且使用方法简便, 安全可靠, 成本较低。

3.3 加大安全储运管道安全管理力度

为了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就必须要加大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执法力度, 其中在这个管理的过程中, 主要针对管道设计保护、管理方面。石油天然气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展开管理工作会议, 认真做好相关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到管理的范围内, 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落实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对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惩不贷, 做到奖励分明,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求责任。

4 总结

石油天然气属于一种环保的可再生资源, 对保护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其储运环境非常复杂。以前人们对管道运输安全并不是很重视, 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发现后果非常严重, 这就需要储运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储运安全管理工作, 减少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综上所述, 为了保证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的安全, 必须结合实际情况, 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敏, 时微微.油气储运安全节能发展探析[J].民营科技, 2012 (02)

[2]张然, 戴钧, 何涪.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发展简述[J].化学工程与装备, 2010 (06)

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石油钻井;生产;安全管理

0 引言

石油钻井工程大部分在地下进行作业,隐蔽性很强,也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石油钻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不仅责任大,而且难度也很大。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对于石油钻井生产的进度以及保障人员的安全都有很大的影响,确保生产的安全、人员的安全是保证石油钻井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石油钻井生产技术还不够成熟,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会给整个钻井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加强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1 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现状

1.1 施工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 石油钻井生产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些岗位存在很大的危險性,不安全因素较多,一旦某个环节出错,就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这是由于石油行业的施工作业大部分都是在野外进行,地质条件相对复杂,施工环境和条件也比较恶劣,气候因素也是影响石油钻井施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通常,石油钻井施工现场较为杂乱,而且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因此给施工工作带来诸多限制,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另外,在石油钻井施工现场设备众多,且分布比较散乱,设备的使用操作流程毫无规则,一旦施工设备管理不善就很可能造成触电等严重的安全事故。

1.2 石油钻井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只有确保各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才能确保石油钻井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加强安全管理尤其重要。但是,目前从事一线石油钻井工作的人员普遍综合素质较差,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发挥应有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主要表现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待安全管理工作不认真,缺乏对安全管理常识的深刻认识,平常没有对石油钻井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目前,很多石油钻井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石油钻井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素质偏低,而且也没有确立深刻的安全意识,因此容易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安全问题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另外,管理人员没有对石油钻井施工人员进行深刻的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对于自身的工作往往敷衍了事,心存怠慢,并没有将安全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心中。

1.3 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石油生产企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还比较落后,还远不能跟上石油行业发展的速度。石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石油生产的各个领域,但是,目前我国虽然意识到了安全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性,但是在制度建设实施方面的投入力度还不足,石油钻井施工过程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会导致安全管理人员手忙脚乱,不知从何下手解决问题。

2 加强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策

2.1 提高石油钻井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大多数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导致错误操作而引发的,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还给石油钻井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一定要加强对石油钻井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引导石油钻井工人深入地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深化安全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石油钻井的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另外,还要不断提高石油钻井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者的素质。要求他们树立强烈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深入了解现代化的安全管理观念和方法,并且能够根据单位具体的生产需求,对石油钻井工作人员开展专题教育、技术培训等教育形式,从而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2.2 加强钻井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针对石油钻井的安全生产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制度体系,导致石油钻井生产过程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否关系着石油钻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石油钻井单位必须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于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一定要结合石油钻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并且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3 创新石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理念 为了保证石油钻井生产工作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石油钻井生产的特点,创新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和思想信念,创新石油钻井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理念。首先,油田企业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的高技能石油钻井安全生产监管人才,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要求的技术和人员及时淘汰。其次,完善各项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并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等传播途径,加强对石油钻井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理念的宣传,使其得到有效的落实。然后,油田企业还可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相关的活动,将安全监管理念、安全生产知识传递到每一名职工身上。

2.4 定期分析钻井安全的现状 针对目前石油钻井生产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钻井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减少不安全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分析钻井生产工作环境及设备的安全现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安全问题引发安全事故。同时,还要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对石油钻井安全生产的现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安全管理计划,从而保证石油钻井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

3 小结

综上所述,针对现阶段我国石油钻井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对安全管理问题的重视,通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石油钻井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还要不断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分析钻井安全的现状,并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计划,从而提高石油钻井过程的安全系数,保证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梁丰.浅议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2(09):212.

[2]宁晓国.石油钻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策略研[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1):25.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5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伤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单位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此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卸车台、贮罐区、充装气瓶发放及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隐患事故和应急保障。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是以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为应急的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应急预案体系。1.5应急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

2、危险性分析 2.1单位概况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位于朝南乡朝北村甲1号;固定资产:200万元;占地面积:800m2;职工人数:15人;主要产品:液化石油气分装。主要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

设备设施:1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压力管道300m、液化石油气储罐最高工作压力1.6MPa。

站内储罐区、灌装间、压缩机房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传至传达室,灌装间、压缩机房等处均安装避雷装置,消防水池200m2,水深3m。

最大储存量:130吨液化石油气,PV值512MPa﹒m3。经辨识本站属重大危险源。

周边情况:东侧300m为华石小学有师生600人 西侧、南侧为空地,500m以内为无人区。北侧距马路100m左右,距加油站200左右。2.2危险性分析 2.2.1液化石油气特性

(1)液化石油气组成:民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有:丙烷、正丁烷及异丁烷,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柠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2)理化特性:液化石油气常压下为气态,具有气体的性质,经降温和加压处理后密度增大成为液态。闪点为-74℃,引燃温度为426─537℃,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在浓度相当低的情况下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液态的液化石油气挥发性较强,液态挥发成气态时,其体积扩大250倍,同时吸收大量的热、其热值大,最高燃烧温度可达1900℃。相对密度为空气的1.56倍,低洼处沉积。(3)燃烧特点:气相燃烧时,呈明显的黄色火焰。当压力高气流量大时,火焰高度可达50m,并发出喷燃的哨声;液相燃烧时,呈鲜艳的橙黄包火焰,烟雾较浓;气液相混合区燃烧时,火焰高度呈周期性变化,颜色呈黄、橙、黄交替变化火焰低时是灭火的良好时机;流散液化气燃烧时,火焰高度比燃烧面积直径大2─2.5倍。

(4)爆炸特点:液化气的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1kg液化气全部气化后,体积近500L,若以2%浓度计算,可组成25m3的爆炸性气体。液化气的爆炸威力大,爆速2000~3000m/s,1kg液化气的爆炸威力约等于40kgTNT炸药的当量。液化气爆炸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爆炸时形成的强大气浪不仅会使建筑物倒塌,而且瞬间形成大体积空间火焰,造成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

盛装液化石油的钢瓶,储罐受热后,压力迅速增加,当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容器破裂使压力突然下降,液化石油气迅速沸腾气化而爆沸,气体大量泄出,可形成二次爆炸并形成大面积燃烧。2.2.2危险源及危害

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确定危险源及危害为:

(1)液化石油气储罐、输送管道、各类阀门、连接法兰及相应设施的破裂损坏。

(2)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修时的违章作业。(3)雷电侵害。以上危险源的问题可造成设备破裂爆炸,液化油气泄漏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3.1.1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应急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3)发生事故时,负责工作的组织、指挥,向各应急小组发出行动指令。

(4)确定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协调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关系。(5)为应急提供物质保障及其他保障条件。

(6)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一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抢救情况,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信息。

(7)组织预案的学习、演练、改进。

(8)了解、检查各应急小组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9)适时调整各应急小组人员组成,保证应急组织正常工作。(10)对预案的执行或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审。(11)向上级部门做事故报告。3.1.2总指挥 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对特殊情况进行紧急决断。协调副总指挥及各应急小组工作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及处理情况,对应急工作全面负责。3.1.3副总指挥 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技术人员及应急救援专业队,对抢险、抢修作业依据技术规范和工艺情况,提供准确可行的抢险方案,并随时向总指挥汇报情况,负责义务消防及警戒人员的安排和现场保卫及周边警戒工作,布置善后现场保护、维护工作秩序防止意外破坏情况发生。3.1.4联络员 安全员:*** 主要职责:抢险队的组织及现场抢救、指挥,随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负责按指挥部命令进行上、下级的联系,做好抢险工作的记录,协助检查预案执行情况,根据技术人员的意见,随时向指挥部汇报。3.2抢险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抢险破损的管线和截门及泄漏点的堵漏,具体实施抢救方案,防止事态扩大。3.3消防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栓、消防泵、按指挥部命令投入消防灭火。3.4保卫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站区安全保卫、布置警戒线,限制人员车辆进入 3.5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一切后勤事务,工具材料及抢救物资的供应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4.1.1液化石油气储罐属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按《条例》要求按期检测,在检测有效期内安全级别为三级,其他全部附件按期进行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4.1.2压力管道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4.1.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4.2危险源监控

4.2.1在储罐区、充装间、压缩机房、卸车台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可上传至传达室,液化石油气达到报警浓度可报警。

4.2.2液化石油气储罐装有安全阀,储罐的监测有压力、液位和温度,可随时监测储罐的情况,数据可现场读取,夏季温度高时可用喷淋给储罐降温。

4.2.3气瓶充装,建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验瓶,空瓶称重、充装、复验等制度,严控气瓶超装,并有充装记录。4.2.4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确保完好。4.3预警

4.3.1站内人员随时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超温、超压,超装泄漏时,可及时上报预警处理。

4.3.2因意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灾情特殊或事故严重,可断电、关断相应阀门,保护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拨打119报警或拨打120求救。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警

5.1.1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向值班人员说明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抢救帮助等。

5.1.2消防值班人员根据事故灾情严重程度,决策是否需要外部援助。如需要外援,拨打119,请求外援。

5.1.3报警后,消防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到路口迎接消防车,指引到事故发生地点。5.1.4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抢险组所有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2事故应急抢救 5.2.1事故抢救程序

当出现重大液化石油气泄漏、火灾时,按下列抢救程序进行:(1)报警电话 119、110,非本公司人员迅速撤离现场;(2)切断除消防水泵外的一切电源,熄灭一切火种;(3)紧急起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喷淋降温;

(4)设立警戒区,在贮灌站围墙外范围内,禁止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并在下风方向设立大范围警戒区;

(5)急报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局燃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公司主要领导;

(6)如有漏气未燃,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处理,疏散站内拉气车辆,车辆疏散时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保证不会由此而引起着火爆炸;

(7)如漏气已燃,立即查明起火原因,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防止贮罐内压力因周围温度而急剧升压产生爆炸,必要时打开贮罐泄压阀门进行泄压。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

(8)如遇到操作、灌装、卸车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燃烧、爆炸时,立关闭各控制阀门,防止事态扩大。

(9)当贮罐发生爆炸时,立即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便于事故调查。5.2.2紧急事故应急抢救:

(1)贮罐超压、超液位、冒顶的应急抢救:

在运行中,当贮罐发生超压、超液位现象时,应采取贮罐串气、倒罐方法处理,如因液温升高造成压力升时,可采取喷淋降温方法降压。当发生冒顶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①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应: a、立即关闭冒顶罐进液阀,将液改进其它罐,然后及时报告领导; b、停止卸液,检查管路是否损坏、泄漏、安全阀是否正常开启; c、检查压缩机是否进液(由气相管引入)如压缩机正在运行,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撞缸事故,关闭通向贮罐的气相管阀门,采取排液措施; d、待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e、全面检查贮罐、管路、设备等情况,对于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应认真检查分析,并对损坏设备部位进行检修。②未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

由于未及时发现冒顶,液化石油气已大量泄漏外出,在空间已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情况十分危险。在报告领导的同时,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a、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机动车辆行驶,疏散无关人员; b、立即关闭进液总阀; c、停止卸液;

d、在现场外设警戒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做好消防、抢救准备工作;

e、在各种准备工作完成后,派罐区运行工或熟悉工艺管路的机修人员,从上风或侧风向进入现场检查。关闭关键性阀门或抢修堵漏; f、待液化石油气浓度降至安全范围时,全面检查冒顶情况; g、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h、查明原因,根据冒顶造成的后果,做好善后工作。

(2)贮罐根部与液相阀门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处理方法: ①迅速倒罐,其方法如下:通过用烃泵抽泄漏罐中的液体,倒向备用罐。②用棉被或止漏夹包住泄漏处,并用消防水枪冲稀。③准备好灭火器材。④严禁用压缩机加压倒罐。

⑤等到事故罐中液化石油气抽空后,周围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查明原因,进行换垫抢修。

(3)槽车卸液高压胶管爆裂的应急抢救:

当槽车在卸液时。出现高压胶管爆裂,会产生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场的槽车押运员、运行工,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①槽车押运员立即打开槽车上紧急切断阀油压开关,卸掉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槽车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②同一时间,运行工也卸掉卸液台上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卸液台管道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③关闭压缩机,关闭工艺管线上气相阀门。

④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公司处理。⑤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4)灌装间起火的紧急抢救;

①立即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关闭进充装间液相总阀,关闭烃泵和贮罐各进出口阀门,用灭火器和消防水控制火势、进行扑救,对钢瓶进行降温或转移。②无关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严密监视火势情况,保护周围建筑和罐区安全,及时向消防部门、公司领导报警。③等到安全后,查明事故原因。

(5)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破裂应急抢救: ①停止一切操作,禁止机动车辆启动。②把角阀破裂的气瓶,拎到无人的空旷处。

③准备灭火器材,设置外围警戒,周围禁止使用明火。④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迅速报告公司领导。(6)液化石油气钢瓶起火应急抢救:

①因角阀漏气起火时,用湿布包住手,去关闭角阀即可,无法关闭的,则用灭火器扑救,然后迅速将钢瓶拎至空旷处排放,周围50米范围严禁烟火;

②钢瓶破口并引起火灾的用灭火控制火势,消防水对钢瓶进行降温,并视火情,对周围建筑、设备等进行喷水保护,周围放警戒线,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公司领导报警。5.3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再次发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结束后,消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事故进行总结,对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起草上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6、后期处置

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站内办公室实行24小值班,站长、安全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手机保障24小时畅通。

7.1.2紧急事故处理电话: 公安: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区安监局:XXXX 区质监局:XXXX 区环保局:XXXX 法人电话:XXXX 技术负责人电话:XXXX 应急物资保障 7.2应急物资保障

7.2.1照明器材:备有二只以上防爆电筒或24伏以下电源照明灯; 7.2.2堵漏器材:防爆工具(铜质扳手、铜质榔头、木质榔头)、DN50、DN80金属绕缠垫片、三角木枕、堵漏夹、铅皮、棉布等; 7.2.3防护用品:防冻服或雨衣、防毒面罩、长统雨靴;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知识辅导、防火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有关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抢救知识。

8.2演练:各岗位每季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必须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总评、有考核。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并上报安全负责人。

全站每年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全站范围的综合模拟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检验指挥系统现场指挥能力;检验疏散、抢救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厂员工撤离、疏散到指定位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数;检验应急抢救组是否熟练操作抢救器材(如:堵漏和消防工具);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是否分为多个抢救梯队有组织的灭火;是否能迅速准确的切断电源;是否进行自我保护。检验后勤保障组是否在不同险情的情况下,对抢险救灾所必需的物资供给保障工作及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卫工作。

各抢救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缺陷。

9、应急组织机构的纪律和奖惩规定

9.1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应树立“接到报警就是命令”的观点。9.2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9.3在抢救组织机构内,当正职休假,开会等外出时,副职必须承担起正职应当承担的责任。

9.4在抢救过程中,应当勇敢,科学、冷静(而不能盲目、蛮干)。遇到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其它潜在危险时,必须有防范措施或请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9.5在抢救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

9.6对于在抢救过程中,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者,将给予处罚。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仅供参考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伤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单位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此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卸车台、贮罐区、充装气瓶发放及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隐患事故和应急保障。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是以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为应急的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应急预案体系。1.5应急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

2、危险性分析 2.1单位概况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位于朝南乡朝北村甲1号;固定资产:200万元;占地面积:800m2;职工人数:15人;主要产品:液化石油气分装。

主要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

设备设施:1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压力管道300m、液化石油气储罐最高工作压力1.6MPa。

站内储罐区、灌装间、压缩机房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传至传达室,灌装间、压缩机房等处均安装避雷装置,消防水池200m2,水深3m。

最大储存量:130吨液化石油气,PV值512MPa﹒m3。经辨识本站属重大危险源。

周边情况:东侧300m为华石小学有师生600人 西侧、南侧为空地,500m以内为无人区。北侧距马路100m左右,距加油站200左右。2.2危险性分析 2.2.1液化石油气特性(1)液化石油气组成:民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有:丙烷、正丁烷及异丁烷,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柠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2)理化特性:液化石油气常压下为气态,具有气体的性质,经降温和加压处理后密度增大成为液态。闪点为-74℃,引燃温度为426─537℃,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在浓度相当低的情况下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液态的液化石油气挥发性较强,液态挥发成气态时,其体积扩大250倍,同时吸收大量的热、其热值大,最高燃烧温度可达1900℃。相对密度为空气的1.56倍,低洼处沉积。

(3)燃烧特点:气相燃烧时,呈明显的黄色火焰。当压力高气流量大时,火焰高度可达50m,并发出喷燃的哨声;液相燃烧时,呈鲜艳的橙黄包火焰,烟雾较浓;气液相混合区燃烧时,火焰高度呈周期性变化,颜色呈黄、橙、黄交替变化火焰低时是灭火的良好时机;流散液化气燃烧时,火焰高度比燃烧面积直径大2─2.5倍。

(4)爆炸特点:液化气的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1kg液化气全部气化后,体积近500L,若以2%浓度计算,可组成25m3的爆炸性气体。液化气的爆炸威力大,爆速2000~3000m/s,1kg液化气的爆炸威力约等于40kgTNT炸药的当量。液化气爆炸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爆炸时形成的强大气浪不仅会使建筑物倒塌,而且瞬间形成大体积空间火焰,造成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

盛装液化石油的钢瓶,储罐受热后,压力迅速增加,当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容器破裂使压力突然下降,液化石油气迅速沸腾气化而爆沸,气体大量泄出,可形成二次爆炸并形成大面积燃烧。2.2.2危险源及危害

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确定危险源及危害为:

(1)液化石油气储罐、输送管道、各类阀门、连接法兰及相应设施的破裂损坏。

(2)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修时的违章作业。(3)雷电侵害。

以上危险源的问题可造成设备破裂爆炸,液化油气泄漏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3.1.1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应急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3)发生事故时,负责工作的组织、指挥,向各应急小组发出行动指令。

(4)确定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协调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关系。(5)为应急提供物质保障及其他保障条件。

(6)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一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抢救情况,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信息。(7)组织预案的学习、演练、改进。(8)了解、检查各应急小组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9)适时调整各应急小组人员组成,保证应急组织正常工作。(10)对预案的执行或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审。(11)向上级部门做事故报告。3.1.2总指挥 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对特殊情况进行紧急决断。协调副总指挥及各应急小组工作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及处理情况,对应急工作全面负责。3.1.3副总指挥 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技术人员及应急救援专业队,对抢险、抢修作业依据技术规范和工艺情况,提供准确可行的抢险方案,并随时向总指挥汇报情况,负责义务消防及警戒人员的安排和现场保卫及周边警戒工作,布置善后现场保护、维护工作秩序防止意外破坏情况发生。3.1.4联络员 安全员:*** 主要职责:抢险队的组织及现场抢救、指挥,随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负责按指挥部命令进行上、下级的联系,做好抢险工作的记录,协助检查预案执行情况,根据技术人员的意见,随时向指挥部汇报。

3.2抢险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抢险破损的管线和截门及泄漏点的堵漏,具体实施抢救方案,防止事态扩大。3.3消防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栓、消防泵、按指挥部命令投入消防灭火。3.4保卫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站区安全保卫、布置警戒线,限制人员车辆进入 3.5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一切后勤事务,工具材料及抢救物资的供应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4.1.1液化石油气储罐属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按《条例》要求按期检测,在检测有效期内安全级别为三级,其他全部附件按期进行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4.1.2压力管道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4.1.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4.2危险源监控

4.2.1在储罐区、充装间、压缩机房、卸车台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可上传至传达室,液化石油气达到报警浓度可报警。

4.2.2液化石油气储罐装有安全阀,储罐的监测有压力、液位和温度,可随时监测储罐的情况,数据可现场读取,夏季温度高时可用喷淋给储罐降温。

4.2.3气瓶充装,建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验瓶,空瓶称重、充装、复验等制度,严控气瓶超装,并有充装记录。

4.2.4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确保完好。4.3预警

4.3.1站内人员随时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超温、超压,超装泄漏时,可及时上报预警处理。

4.3.2因意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灾情特殊或事故严重,可断电、关断相应阀门,保护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拨打119报警或拨打120求救。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警

5.1.1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向值班人员说明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抢救帮助等。5.1.2消防值班人员根据事故灾情严重程度,决策是否需要外部援助。如需要外援,拨打119,请求外援。

5.1.3报警后,消防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到路口迎接消防车,指引到事故发生地点。5.1.4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抢险组所有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2事故应急抢救 5.2.1事故抢救程序

当出现重大液化石油气泄漏、火灾时,按下列抢救程序进行:(1)报警电话 119、110,非本公司人员迅速撤离现场;(2)切断除消防水泵外的一切电源,熄灭一切火种;(3)紧急起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喷淋降温;

(4)设立警戒区,在贮灌站围墙外范围内,禁止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并在下风方向设立大范围警戒区;

(5)急报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局燃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公司主要领导;

(6)如有漏气未燃,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处理,疏散站内拉气车辆,车辆疏散时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保证不会由此而引起着火爆炸;

(7)如漏气已燃,立即查明起火原因,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防止贮罐内压力因周围温度而急剧升压产生爆炸,必要时打开贮罐泄压阀门进行泄压。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8)如遇到操作、灌装、卸车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燃烧、爆炸时,立关闭各控制阀门,防止事态扩大。

(9)当贮罐发生爆炸时,立即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便于事故调查。5.2.2紧急事故应急抢救:

(1)贮罐超压、超液位、冒顶的应急抢救:

在运行中,当贮罐发生超压、超液位现象时,应采取贮罐串气、倒罐方法处理,如因液温升高造成压力升时,可采取喷淋降温方法降压。当发生冒顶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①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应:

a、立即关闭冒顶罐进液阀,将液改进其它罐,然后及时报告领导; b、停止卸液,检查管路是否损坏、泄漏、安全阀是否正常开启; c、检查压缩机是否进液(由气相管引入)如压缩机正在运行,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撞缸事故,关闭通向贮罐的气相管阀门,采取排液措施; d、待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e、全面检查贮罐、管路、设备等情况,对于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应认真检查分析,并对损坏设备部位进行检修。②未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

由于未及时发现冒顶,液化石油气已大量泄漏外出,在空间已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情况十分危险。在报告领导的同时,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a、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机动车辆行驶,疏散无关人员; b、立即关闭进液总阀; c、停止卸液;

d、在现场外设警戒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做好消防、抢救准备工作;

e、在各种准备工作完成后,派罐区运行工或熟悉工艺管路的机修人员,从上风或侧风向进入现场检查。关闭关键性阀门或抢修堵漏; f、待液化石油气浓度降至安全范围时,全面检查冒顶情况; g、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h、查明原因,根据冒顶造成的后果,做好善后工作。

(2)贮罐根部与液相阀门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处理方法: ①迅速倒罐,其方法如下:通过用烃泵抽泄漏罐中的液体,倒向备用罐。

②用棉被或止漏夹包住泄漏处,并用消防水枪冲稀。③准备好灭火器材。④严禁用压缩机加压倒罐。

⑤等到事故罐中液化石油气抽空后,周围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查明原因,进行换垫抢修。

(3)槽车卸液高压胶管爆裂的应急抢救:

当槽车在卸液时。出现高压胶管爆裂,会产生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场的槽车押运员、运行工,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①槽车押运员立即打开槽车上紧急切断阀油压开关,卸掉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槽车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②同一时间,运行工也卸掉卸液台上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卸液台管道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③关闭压缩机,关闭工艺管线上气相阀门。

④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公司处理。⑤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4)灌装间起火的紧急抢救;

①立即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关闭进充装间液相总阀,关闭烃泵和贮罐各进出口阀门,用灭火器和消防水控制火势、进行扑救,对钢瓶进行降温或转移。

②无关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严密监视火势情况,保护周围建筑和罐区安全,及时向消防部门、公司领导报警。③等到安全后,查明事故原因。

(5)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破裂应急抢救: ①停止一切操作,禁止机动车辆启动。②把角阀破裂的气瓶,拎到无人的空旷处。

③准备灭火器材,设置外围警戒,周围禁止使用明火。④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迅速报告公司领导。(6)液化石油气钢瓶起火应急抢救: ①因角阀漏气起火时,用湿布包住手,去关闭角阀即可,无法关闭的,则用灭火器扑救,然后迅速将钢瓶拎至空旷处排放,周围50米范围严禁烟火;

②钢瓶破口并引起火灾的用灭火控制火势,消防水对钢瓶进行降温,并视火情,对周围建筑、设备等进行喷水保护,周围放警戒线,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公司领导报警。5.3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再次发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结束后,消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事故进行总结,对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起草上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6、后期处置

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站内办公室实行24小值班,站长、安全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手机保障24小时畅通。7.1.2紧急事故处理电话: 公安: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区安监局:XXXX 区质监局:XXXX 区环保局:XXXX 法人电话:XXXX 技术负责人电话:XXXX 应急物资保障 7.2应急物资保障

7.2.1照明器材:备有二只以上防爆电筒或24伏以下电源照明灯; 7.2.2堵漏器材:防爆工具(铜质扳手、铜质榔头、木质榔头)、DN50、DN80金属绕缠垫片、三角木枕、堵漏夹、铅皮、棉布等; 7.2.3防护用品:防冻服或雨衣、防毒面罩、长统雨靴;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知识辅导、防火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有关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抢救知识。

8.2演练:各岗位每季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必须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总评、有考核。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并上报安全负责人。

全站每年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全站范围的综合模拟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检验指挥系统现场指挥能力;检验疏散、抢救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厂员工撤离、疏散到指定位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数;检验应急抢救组是否熟练操作抢救器材(如:堵漏和消防工具);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是否分为多个抢救梯队有组织的灭火;是否能迅速准确的切断电源;是否进行自我保护。检验后勤保障组是否在不同险情的情况下,对抢险救灾所必需的物资供给保障工作及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卫工作。

各抢救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缺陷。

9、应急组织机构的纪律和奖惩规定

9.1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应树立“接到报警就是命令”的观点。9.2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9.3在抢救组织机构内,当正职休假,开会等外出时,副职必须承担起正职应当承担的责任。

9.4在抢救过程中,应当勇敢,科学、冷静(而不能盲目、蛮干)。遇到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其它潜在危险时,必须有防范措施或请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9.5在抢救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

9.6对于在抢救过程中,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者,将给予处罚。9.7在抢救过程中,不服命令的,将给予处罚。

9.8在抢救过程中,表现勇敢、机智、成绩突出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9.9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按照工伤条例处理。

9.10.事故处理完成后,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总结):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人员伤亡、损失大小情况、事故直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奖罚人员名单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本企业存档备案。

10、应急预案备案:本预案报总经理(法人)审阅批准实施,留安全负责人或主管科室备案。并报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备案。

11、维护和更新: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12、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 制定,由 部门解释。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自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臵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员工伤亡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交通事故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由负责消防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按规定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分公司发生的事故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下同)。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上报至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二)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6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1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上述事故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

(四)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企业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时,应联合成立),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的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如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

(一)当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已发生特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已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已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当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分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可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较大事故由企业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 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企业(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臵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特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臵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企业处理,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报股份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到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汇报,涉及同一地区多个企业或案情重大时,应到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及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听取汇报,事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分别视情况决定企业是否到总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主管部门分别统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本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事故报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单项上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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