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范文第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二、办证范围
1、工业企业:使用密度计、灰份仪、料位计、探伤机等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测井。
2、医疗行业:使用X光机、CT机、拍片机、血管造影仪、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或核医学科。
二、办证权限
1、市环保局:办理含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企业辐射安全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参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参照《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三、办证流程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2、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完成注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打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②纸质材料申请: 材料准备:(一式两份) 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⑺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⑻辐射相关管理制度;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⑽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注:申请资料说明: 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的文件必须是红头文件、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首页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一表的最下方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纸质文件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省环保厅或地市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要求:以表格的形式汇总,项目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活度或技术参数、所在工作场所、用途、生产厂家和时间、类型等基本信息。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清晰,且应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齐全有效,申请项目应在经营范围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要求:提供本单位下发的设置该机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并与本单位目前实际情况相符。
⑺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要求:提供合格证的复印件,合格证必须由环保部门颁发,内容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⑻辐射相关管理制度
要求: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人员培训制度;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要求:台账记录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⑽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要求: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需要提供此材料。 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或者现场核查笔录或现场核查登记表。
③辐射安全现场核查:发证单位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现场核查申请单位辐射场所(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核查),填写《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登记表》。
④审批发证:材料齐全,现场核查合格,由发证单位同时予以网上审批、纸质文件审批,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范文第2篇
1、使用单位许可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拥有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具体分类见附表),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许可条件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单位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装配单位的许可条件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同时具备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条件。
5、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许可条件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三)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四)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五)有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六)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流出物监测设备等;
(七)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八)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九)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审批权限
1、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单位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以及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
2、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单位
销售、使用Ⅱ-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许可证,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
1、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与国家环保总局协调现场检查及相关事项后,到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并核实辐射装置的种类、数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审批。
2、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送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再送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环保局审批。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四)满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六)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需提供3个月内市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记录,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需提供3个月内省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记录;
(七)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八)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范文第3篇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拆迁,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于土地出让的,应当有土地出让与授让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附1:2000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5)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安置补贴标准和补偿费计算方法(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6)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7)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具体内容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第
4、5条); (3)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4)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3、审查核准
(1)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①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③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⑥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有关规定;
⑦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⑧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范文第4篇
2、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一式四份)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表、项目立项文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防雷装设计核准书、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预算、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单项备案表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人员配备表
施工项目部人员相关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商品混凝土使用证明,与砼公司签订的合同即可。
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工伤保险凭证
“平安卡”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工人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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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范文第5篇
一、法律依据
二、受理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工程)》: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三、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三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2)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3)各项规划控制线;(4)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5)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图纸三份,电子盘片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桩基发包+1)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表)(二套),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5、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二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桩基发包+1)
6、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7、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或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文教卫生建筑的,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二份);
12、属住宅建设项目的,须加送公建配套协议(原件一套);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环保、民防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民防核定单(规划许可证阶段)
1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一份);
1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及审图备案证书。
16、分层面积表(一份);
17、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地形图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施工图一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示意图。
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中心领导审核管委会领导签发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期限
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张江园区管委会承诺)
八、受理须知
1、各类申请表可到“市规土局”和各区(县)规土局网站下载或到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书两证”发证窗口领取。
2、申请单位(个人)应按规范格式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送审的文件、资料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
4、送审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基础测绘成果,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
5、申请单位(个人)补送或领取材料,须持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发放的受理回执,办理领取或补送材料手续。
6、申请单位(个人)报送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后,如需补正材料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7、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未在时限内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申请单位补齐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受理后,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经在本机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后视为送达。
8、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经告知后,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停止叫号)
十、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张东路1158号三号楼1楼92-93号窗口
电话:50797129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七条等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73号公告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第37号令1997年3月1日施行
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沪建监(1997)第0371号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http:///wsbsweb/WSSGXKZ/login.aspx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许可证申办条件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完成施工许可证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施工许可证申办,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提供原件复核)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及单位工程信息表
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
10、合同备案登记表
11、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四、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后,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相关材料,向原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停止叫号) 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92-93号窗口 总机:50797100 50797129
六、附表: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范文第6篇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管委会领取)
2、网上填写“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传“文件和证明材料”。企业登录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进入“建筑管理”窗口,在进入“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第一次申报企业注册后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必须保存,和企业名称是对应的)。
3、打印“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盖建设方公章
4、所需资料: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土地使用证附图)、徒弟权属证明文件(徒弟使用证,复印件盖鲜章,需核对原件),叠加用地界址信息和规划控制信息的红线图1::500(或1:1000)(管委会出具,原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业项目)(复印件盖鲜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盖鲜章),申请(原件1份)(管委会出具),土地成交拍卖确认书(复印件盖鲜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或转让土地)(复印件盖鲜章),项目投资协议,企业入驻通知(红头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委出具)(复印件盖鲜章)。
二、施工图审查备案
1、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一式四份)
2、建筑节能登记表(一式七份)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报告书,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一份)
4、已审查的施工图一套(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图审单位章及其它建筑师章、结构师章等)
5、依据消防类型出具的消防审核意见(详见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管委会领取);
2、网上填写“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传“文件和证明材料”
3、打印“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盖建设方公章
4、所需资料: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资料(土地使用证附图)、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盖鲜章,需核对原件),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原件,需在管委会备过案的),经审查后的施工图1套(建施图、结施图、水电、总图,且应叠好装入档案盒),已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1套(签字盖章总平图),申请(原件1份)(管委会出具),发改委立项批复或企业投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盖鲜章),施工图电子文档(刻录光盘1张),建设规费缴费证明(复印件盖鲜章)
四、三类资质企业备案(市外地勘、设计、施工企业),各种合同备案(所有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
(一)三类资质企业备案
1、填写“企业进入仁寿县从事建筑合同备案申请表”(管委会领取)
2、所需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验原件收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2)从业人员证书原件(除施工企业压证施工收取证书原件外,其余企业验原件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进入仁寿县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封面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4)施工企业备案需提交施工合同原件一份
(二)合同备案
1、企业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上传“申报材料”
2、打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公章
3、所需资料:承包人资质证明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合同原件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提交项目报建申请表
1、网上填写“项目报建申请表”,上传“文件和证明材料”
2、打印“项目报建申请表”并加盖建设方公章
3、所需资料: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国土使用证,项目立项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规划局出具“该方案经
年
月
日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监章的总平面图,施工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规划局出具的红线图
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1、安全监督证办理所需资料:规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建安网合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施工单位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械设备合格证、现场勘验合格表
2、监理单位备案登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二等工程及以上)、施工旁站监理方案、施工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总监任命书、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3、质量监督证办理所需的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勘报告、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入眉备案登记书、项目批文、消防审查意见、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报告、设计单位对图审的回复、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质、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委托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细则、监理单位资质及人员资质
七、施工许可证办理
1、网上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工程简要说明”,“参与项目建设单位情况”,上传“文件和证明材料”
2、打印“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建造师注册章)、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