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环境审计比较研究(精选5篇)
中外环境审计比较研究 第1篇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社会化
1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
1.1 环境责任保险的界定
环境责任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 当被保险人发生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 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 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独立出来的, 是当今解决环境污染事件的一项新举措。国外实践表明, 环境责任保险将赔偿责任分摊给众多的投保人, 不仅能有效的分散风险、减轻企业赔偿压力, 而且也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救济, 避免各种矛盾激化, 这种将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值得探讨。
1.2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性分析
1.2.1 公益性
环境侵权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造成的财产损失大, 而环境侵权人作为独立的个体, 财力有限, 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由众多的投保人来分摊损失, 可最大限度的减轻侵权人压力, 弥补受害人损失, 缓解双方矛盾。因此, 环境责任保险既有助于受害者的及时有效救济, 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2 承保人风险较大性
环境侵权损害既有立即显现的也有累积性的, 有些还可能存在累积迁移转化损害。侵权主体、侵权责任、损害的程度、赔偿数额等很难确定, 这使得保险机构面临很大的风险, 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如扣除生态破坏和环境侵权的代价, 可能是负数, 看见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且难以估量, 保险机构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把握。
1.2.3 合同内容的特定性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各不相同, 保险公司承保时须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标的进行评估, 逐一确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各不相同, 有其特殊性, 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不能像一般财产或人寿保险合同那样采取格式合同的做法。
1.2.4 承保条件相对严格性
基于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大, 因而为企业承保时所需要的条件就比较严格。保险机构决定承保的两个重要评估因素是被保险人防污设备和防污能力, 保险机构在自行评估与行政评估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承保。之外, 保险机构还会不定期的检查投保人是否认真履行污染防治义务。
2 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位及功能价值
2.1 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位
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有两类, 个体化救济和社会化救济。个体化救济是由加害人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它能明确环境侵权人责任, 体现责任自负原则, 督促侵权人强化环境保护的意识, 但存在侵权人难以确定或虽然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时, 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 这就需要社会化的救济来弥补。社会化救济是通过公共补偿、责任保险等方式由社会上一定范围的人承担受害人损失。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由单一污染源造成, 加害人可确定, 受害人可依法请求环境侵权的加害人赔偿;如环境污染损害是由累积性或多个污染源造成, 可由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也可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将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社会。
2.2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价值分析
2.2.1 损害救济功能
它是环境责任保险最基本的功能。环境责任事故一旦发生, 会给他人人身健康、公私财产、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常常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赔偿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如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就能以其强大经济实力履行赔偿责任, 有效救济受害人。
2.2.2 风险分散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依保险合同交纳保费, 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 不再由排污者承担, 而是通过保险人这一中介转嫁给了所有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即将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 作为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从这个意义上讲, 企业通过缴纳保费将巨额赔偿责任转嫁给了社会, 避免企业因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而遭受重大损失, 减轻了企业的自身压力,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2.3 经济刺激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费率高低取决于企业污染风险的大小, 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较高, 污染风险较小的企业保险费相对较低, 因此, 企业会出于经济利益尽量改善环境、减少污染风险, 这凸显了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刺激作用。
2.2.4 风险评估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费高低取决于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设备、条件、防污措施等, 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 然后决定承保、调整保费、拒保等措施。如果评估风险比实际风险偏低, 则保险费的设定便会偏低, 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运营;反过来, 如果评估过于严厉, 就会使保险费过高, 影响保险产品销售。所以, 保险公司必须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准确评估, 依据评估确定准确、切实可行的保险费率, 同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 还必须时刻关注企业环境风险的变化, 这样既可以适时调整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或解除合同, 也可为保险公司的后续决策、准确确定费率奠定基础和积累数据, 促使环境风险评价更为合理科学。
2.2.5 风险监察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能降低环境侵权成本、分散风险、及时对受害人及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有效救济, 确保企业的赔偿能力。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运营, 所以,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 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避免污染事故, 强化企业防污意识;约定其对企业享有环境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权利。保险公司会与环保机构合作, 及时发现污染环节, 以预防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 这样可有效监督企业积极风险防范, 引导企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
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1991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大连、沈阳、长春等城市尝试, 由于当时经营主体单一、费率水平过高、赔付较少、保险规模较小以及人们的认识缺乏等原因, 运营很不景气, 甚至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06年第一届环境责任保险论坛重审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12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责任保险陆续在湖南、湖北、沈阳、上海、重庆等省市进行试点。2009年试点逐步扩大, 目前有30%以上的省市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 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险种类不断丰富、保障能力初步显现、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各省市出台的相关立法、政策和文件50多个, 为各地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保障。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虽已起步, 但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制约, 总体投保企业较少, 范围小, 大多采取的是任意责任保险, 承保机构是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 保险费率也相对较高, 较其他险种要高出好几倍, 同时承保范围较窄, 其进一步发展存在众多困境。
4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
目前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保险业务发展较成熟。为更好的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作法, 我们将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归纳为:
4.1 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分三个阶段:承保事故型环境责任险 (1966年以前) ;承保持续或渐进性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 (1966~1973年) ;将故意造成的及渐进性的污染引发的环境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1973年后) 。1976年, 美国国家环保局发布行政命令, 要求企业对关闭估算费用、关闭后30年内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及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美国政府还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承包商、分包商和咨询设计商获得工程的前提, 以此来强制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美国1988年成立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 承保渐发、突发、意外及第三者责任污染事故, 这一专业机构的设立对许多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2 强制责任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相结合的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或州的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担保, 特定设施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否则主管机关可禁止该设施运行, 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免除赔偿义务必须由联邦或州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可见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强制责任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相结合, 是对特定设施的企业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4.3 自愿责任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模式
该模式以英国、法国为代表。英国环境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1965年英国的核装置法规定了核责任保险;1970年开设了声震保险, 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失;1974年首次对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环境损害予以承保。这些都由投保人自愿决定是否参加环境责任保险, 法律并未强制投保。法律只对特殊污染如油污损害责任、核反应堆事故责任才规定强制投保。1977年英国与法国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 对偶然突发事故和持续性事故引发的环境损害承保。
4.4 基金性质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模式
该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瑞典对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都作了明确严格规定, 特别是对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条件更为严格。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保护法》将诉讼程序置于保险程序之前, 受害者必须是通过侵权诉讼得不到赔偿时才能请求环境责任保险赔偿。可见, 瑞典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损害赔偿的补充, 属于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险。
4.5 行政建议性质的任意责任保险
该模式以日本为代表。保险公司根据中央或地方政府官员给出的“行政建议”同企业签订控制污染协议, 限定企业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对企业监督。该协议自愿订立,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从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和发展进程, 我们可以收获以下启示:
(1) 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金融工具。
(2) 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和前提。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专门的立法、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保险市场。
(3) 强制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必然选择。许多国家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或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保险制度, 没有完全的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这是环境责任保险特殊性决定的。
(4) 各国环境责任保险业从整体看都经历从无到有、从突发性事故逐步到渐进的、持续性污染事故的承保的发展过程。
(5) 强制责任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 需以国家政策的方式规定, 并借助政府的公权力保障实施, 其赔偿数额有限, 只能维持“低水平, 广覆盖”的标准;自愿投保的商业责任保险较灵活, 更适合实际运作, 是市场较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一种较好选择, 但必须有强制责任保险辅之, 以弥补有投保必要而商业保险又不愿涉足的领域。
参考文献
[1]阳露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11.
[2]张梓太, 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法学研究, 2006 (3) .
[3]周珂, 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法学评论, 2003 (6) .
中外能源审计比较与启示 第2篇
能源问题是1个全球性的问题,人类的发展史也是一段能源的开发利用史,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能源的需求量也逐步上升,人们不但需要占有大量的资源,更要将其充分利用起来。20世纪70年代爆发的能源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能源的重要性,使得能源问题受到关注,西方国家更是提出能源审计这一概念,呼吁民众高度重视能源管理,并将能源审计运用到建筑、冶金、矿山等诸多领域。如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9104家企业中,共有4104多家企业进行了初步能源审计。西方国家由于能源审计开展较早,在此方面已积累了较多经验。
与国外相比,中国能源审计虽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在政府推动下开始研究与探索。但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开展始于2006年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被列入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能源审计在各省逐渐推广开来。当前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能源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和能源结构不合理,过度依赖煤炭的严峻现实,开展能源审计,有利于降低企业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中国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尤为重要。故本文拟对中外能源审计进行比较,从中得出启示,目的是为中国今后能源审计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1 中外能源审计的比较
中国1997年出版的《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将能源审计定义为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定义涉及执行主体、审计内容和审计标准等问题,考虑到能源审计开展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外能源审计进行比较。
1.1 执行机构
能源审计机构主要分为政府、企业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民间审计机构。目前,中国进行能源审计的审计机构主要包括地方节能中心、地方节能监察中心、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心、地方清洁生产中心、行业协会、能源服务公司、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商、节能认证机构、大学等,其中以地方节能中心和地方节能监察中心的政府审计为主。国内的审计机构由审计署领导,主要是对取得节能资金的企业要求必须进行能源审计,以提高节能效益和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外是政府强制性审计与企业自愿性审计兼有并且逐渐以企业自愿性审计为主的状况,并且国外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成立专门基金以吸引和鼓励各类企业自愿进行能源审计。美国进行能源审计的政府机构主要有能源部(DOE)、总审计局(GAO)和环境保护局(EPA)。泰国在1992年立法建立了能源节约促进基金(Energy Conservation Promotion Found),制定相关节能政策,并由国家能源政策办公室(NEPO)及能源发展促进部(DEDP)负责执行政策。
1.2 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能源审计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层次,目前国内没有统一选拔考试,仅有多家能源审计师培训机构,比如中国能源管理培训网、中国节能产业网等。凡是符合要求并且有意愿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培训证书。此外,不定时举办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培训活动,节能服务机构会在个别城市举办中、高级的能源审计师培训。
美国能源部拨出资金为想成为能源部指定专家之个人及企业能源管理人员提供全系统及专门的培训,这种培训全年及全国各地均有。主要培训类型为:能源管理培训研讨会、相关专题的在线培训班(1 h~2 h)、提高认识讲习班(1 h~2 h)、企业最佳实践的培训(1 d)和高级或者合格专家培训班(3 d)。充足的培训使得美国拥有强大的能源审计专业人员队伍,为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1]。日本政府规定能源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能源审计师来进行该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并且每年进行能源审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而每次合格率只有25%。通过考试将获得经济产业大臣颁发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经产省备案。全日本目前共有6 000名能源审计师,充足的人才资源进一步保证了企业节能工作的专业高效推行[2]。
1.3 相关政策
1.3.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T17166-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这是目前国内唯一的能源审计专项标准,是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技术依据。200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GB/T17166-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随后,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对能源审计所必须涵盖的主要内容和审核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规范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国外对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比较高。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就着重于制定具体的指导准则和方针,还呼吁各州各公司都要自愿地进行环境审计,将能源审计作为公司管理工具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所有的能源评估都是遵循制定好的一系列标准化准则:评估准则、客户指南、教职员指南、网站指南、报告准则、数据库手册、节能建议的编码系统(ARC)、拒绝实施建议代码等。英国的地方审计委员会承担了能源审计的各项工作,使得审计工作能够按法律程序一步步地完成;德国的各级审计委员会更是从政府、议会中独立出来,可以平等地行使权力,各级明确的能源审计标准也规范了各自的行动,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完善的能源审计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资料使得审计成本大大降低,管理有序和高效。
1.3.2 激励宣传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排而资源进行能源审计,中国政府在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税收方面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排污费;财政方面主要是政府对节能减排产品实施绿色补贴、绿色采购等方式来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或者增加产出;金融方面主要是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在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规定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手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国外许多国家很注重激励企业自行进行能源审计,如美国推出“现在就节能领跑者计划”、“工业能源之星”和“卓越能源绩效”等项目。在“现在就节能领跑者计划”中,鼓励企业成为降低能源强度领跑者的自愿性计划,如果能在10 a内降低单位能源25%的企业将获得表彰及优先取得政府技术援助。“工业能源之星”是一项使企业能够在环境或者能源方面取得最佳表现的自愿性计划。政府采取相关政策来持续推动提高企业能源使用效率,并鼓励企业对所有设施的能源使用进行计量、追踪和对标,进而制定并实施改进能效的计划。“卓越能源绩效”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认证工厂的计划,主要是用以估计持续改善能源效率,引导企业使用ISO50001标准为基础的能源管理体系,最终开发1个对能效提高和加强管理进行验证的系统[3]。澳大利亚企业能源审计方案(EEAP)从1991到1997年间启动,主要是适用于工业和服务业(商业)设施,国家的主要工业部门对方案进行了资助,资助额高达审计费用的50%,资助政策大大促进了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自主性,他们会给出建议,并根据建议合理更改,以提高节能效率[4]。
1.4 开展状况及成效
中国从1983年引进能源审计至今,尤其是在刚结束的“十一五规划”中,能源审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规划”中政府宣布要在2010年底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0%,而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8104t标准煤以上约一千家企业,启动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目标是“十一五”期间节能1108t吨标准煤左右。千家企业能源消费量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一半,占全国能源消费量的1/3。千家企业均按要求编制实施了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各地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集中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报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千家企业单位Al2O3综合能耗、乙烯生产综合能耗、烧碱生产综合能耗等指标下降了30%以上,单位原油加工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水泥综合能耗等指标下降了10%以上,供电煤耗下降近10%,部分企业的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千家企业实现节能1.5108t标准煤[5]。
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以来,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和国际经合组织、金融机构、美国、英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亚太经社会(ESCAP)、亚洲开发银行(ADB)、欧盟(EC)等,都把能源审计作为寻求节能机会,安排节能项目,取得节能贷款的条件,或用来改进企业能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美国的26个工业评估中心战略性地分布于全美国,自1982年开展工作至今已经评估了超过15 800家企业,通过评估找到了119 000多条节能建议,通过实施节能建议实现能源成本节省达到60多亿美元[6]。韩国能源管理公司为了鼓励中小规模企业的参与,对这些企业实行无偿审计,此类审计约占总审计量的82%。从1995年到1999年,韩国能源管理公司审计了2 000个项目,其中80%集中在工业部门。审计工作还与节能改进措施相结合,这在中小型企业中更为常见。企业平均回收期为1.3 a,每年可节能199 313 t。韩国能源管理公司对于审计结果三年中节能量超过5%的实体提供经济支持,并采取进一步的技术支持。其投资额的90%可以得到利率为5.5%的低利息贷款支持,并给予长达5 a的偿还期[7]。
2 启示
通过与国外比较可知:a)中国缺少国家层级的机构来负责组织与协调大型的能源审计。虽然国家节能中心(NECC)的成立是为了带头进行国家节能工作,并协调各地节能中心的活动,但是国家节能中心的主要任务却不包含能源审计;b)能源审计师缺乏统一、系统的培训,职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c)纵观中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到行业的标准或准则,而各行各业千差万别。现有的标准仅有技术引导,却无评估经济可行性的方法。缺少有效的可行性分析,很难对节能投资做出明智的决定;d)中国的激励机制较弱,尚未让企业形成1个持续推动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机制,没有形成规模的能源审计必然会受到各方的排挤,举步维艰;e)虽然国内外进行能源审计都取得良好成效,但是国外的政策更注重对能源审计的1个持续性推动,不仅关注当前取得的成效,更注重企业是否今后继续自愿进行能源审计。企业自愿进行能源审计,将能源审计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将会事半功倍。
因此,为了今后在中国更好地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笔者得出启示如下:
a)建议由国家层级机构来负责与协调大型的能源审计,通过与地方节能中心、地方节能监察中心、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心、地方清洁生产中心、行业协会、能源服务公司、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商、节能认证机构、大学等的合作,以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b)建议国家统一开展能源审计师培训及考试,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开展能源相关的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培养合格的能源审计师,为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鼓励企业设置专门的审计人员,专门服务于能源审计的工作,术业有专攻,这样的能源审计人员才能够对此项工作掌握得深和透,才能对企业的节能计划的制定带来帮助,增加了审计的准确性;
c)建议制定涉及到行业的标准或准则,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政府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来确定各个企业的适用范围,各自的指标来规范审计活动,让能源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d)建立严密的激励制度来持续调动企业的兴趣,避免出现企业被动地进行能源审计,只是点到为止,当能源审计计划结束时,大规模的能源审计也随之停止的状况。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来扶持能源审计的发展,对于采纳节能建议的企业,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技术方面或者财务资源方面的奖励;
e)建议使用内外部审计结合的方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内部能源审计使得能源利用情况更清晰,方便企业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外部能源审计则提供更为客观的数据,更真实反映资源利用情况,作为专门的外审机构,他们的结果的可靠性更高,通过与之审计结果的对比,也能看出企业内能源审计工作的不足之处和突破点,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审计水平,最终带来社会能源审计整体水平的上升,资源的利用率更高。
摘要:从执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相关政策、开展状况和成效4个方面比较中外能源审计的差异,从中汲取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并对中国能源审计工作的更好地开展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能源审计,比较,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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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选择与比较 第3篇
一、中外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选择
1. 以审计师类型来测度审计质量。
该方法以DeAngelo (1981) 的研究为基础, 认为不同类型的审计师代表不同的审计质量。审计师类型可通过审计师规模、审计师品牌或声誉、审计师的行业专长等来区分。国际“四大”在国际审计市场上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因而研究中大多以国际“四大”代表高质量审计。Simunic和Stein (1987) , DeFond (1992) ,Francis等 ( 1999) , Fan和Wong (2005 ) 等,以及我国学者孙铮、曹宇 (2004) , 曾颖、叶康涛 (2005) , 李明辉 (2006) , 王艳艳、陈汉文、于李胜 (2006) , 王咏梅、王鹏 (2006 ) 等都直接以国际“四大”作为高质量审计的替代, 检验客户在代理冲突严重时是否更倾向于选聘国际“四大'进行审计。而Ashbaugh和Warfeld ( 2003) , 李树华 ( 2000) , 李爽、吴溪 (2002 ) 等则以国内市场份额较大的审计师作为高质量审计的替代,检验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之后,随着国际“四大”的市场份额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人们发现仅以规模大小对审计师进行分类难以解释审计的异质性, 学者们开始以行业专长、跨地区或跨国家差异对审计师进行分类, 以解释审计的异质性。
上述根据审计师类型来测度审计质量,以及对审计师类型选择的研究是建立在审计服务产品差异化理论基础之上的。事实上,审计师类型不能直接说明审计质量的高低,其最终还需要通过以下其他方法证实。
2. 以审计费用溢价来测度审计质量。
审计费用是审计师提供服务所要求的补偿或支付的对价,反映了审计师的审计工作量、审计师对审计风险的测度、审计师自身的专业能力。审计费用溢价高也就意味着审计的质量高。O"Sullivan ( 2000) , Gul、Chen和Tsui (2003 ) 以审计费用溢价来测度审计质量。我国上市公司从2001年开始披露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情况,伍利娜 (2003) , 李爽、吴溪 (2004) , 肖作平 (2006) , 张奇峰 (2007) 等分别以审计费用溢价来测度审计质量, 检验了相关因素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3. 以审计意见类型来测度审计质量。
一般来说, 客户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审计师没有屈服于客户的压力, 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较高。早期西方学者以审计师变更前后审计意见类型的变化为依据来研究是否存在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认为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客户更可能变更审计师,如果变更审计师后审计意见类型并没有显著改善,就可以得出没有发生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结论。Chen和Church (1993) 、Louwers (1998 ) 、Carcello和Neal (2000) 等研究了审计意见的决定因素,发现公司财务困境、董事会独立性等特征与是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著相关。
在我国,以审计意见类型来测度审计质量也是运用较多的方法,如李树华 (2000) ,刘明辉、李黎、张羽 ( 2003) , 原红旗、李建海 (2003) , 方军雄、洪剑峭、李若山 (2004) , 岳衡 ( 2006) , 周中胜、陈汉文 (2006) 等以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高质量审计的替代,研究了相关因素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4. 以会计盈余质量来测度审计质量。
审计是在一一定程度. 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保证的鉴证服务。通过检验经审计的会计盈余质量是否提高可以判断审计的质量,学者们通常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持续性、透明度、盈余管理程度等几个方面来检验的.Basu等 ( 2002) , 刘峰、周福源 (2007) 检验了不同审计师所审计客户的会计盈余稳健性的差异。王艳艳、陈汉文 (2006 ) 检验了不同审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的差异性。更多的是通过检验不同质量的审计对被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来验证审计质量,如Hirst ( 1994) ,Bartov等 (001 ) , Frankel等 (2002) , Myers ( 2003) , 以及我国学者漆江娜 (2004) , 刘峰、周福源 (2005) ,吴水澎、李奇凤 (2006) , 余宇莹、刘启亮 (2007 ) 等以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程度的大小来测度审计质量,研究了相关因素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5. 以审计信息的信息含量来测度审计质量。
如果审计信息的披露能被投资者识别为“好消息”或“坏消息”, 并影响投资者的央策, 则表明此审计报告能传递有用的信息, 具有信息含量, 审计质量也高。审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决策影响的市场反应通常可分为被审计客户的市场价值反应和股价的异常报酬。Firth (1978) .Dopuch等 (1986) 、Chen和Church ( 1996) 、Chen等 ( 2000 ) 运用市场研究法检验了不同意见类型审计报告披露引起股价显著异常反应.Teoh和Wong (1993) 、Gu, Lynn和Tsui (2002) .Fan和Wong ( 2005 ) 研究发现不同审计师审计的公司的会计盈余信息含量 (盈余反应系数) 有差异。
我国学者李增泉 (1999) 、张奇峰 (2007) 研究了沪深两市不同意见类型审计报告的市场反应。王艳艳、陈汉文、于李胜 (2006) 以不同审计师审计的公司会计盈余的异常市场报酬差异,而陈梅花 (2001 ) 没有发现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具有信息含量。
6. 以可觉察独立性来测度审计质量。
独立性是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独立性越强,审计师披露重大财务报告错误的可能性越大。但审计独立性与审计质量一样 ,存在着直接测度的困难.DeFond (1992) 用某一客户的收入或资产替代审计费用,计算审计师与该客户之间的可觉察独立性作为审计质量指标,研究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可觉察独立性=Ri/TR, 其中, Ri为某一客户收人或资产额,TR为审计师所有客户收入或资产之和。
7. 以审计诉讼和审计失败来测度审计质量。
审计失败可分为审计师对会计准则执行的失败和出具不适当审计意见的失败两种类型 (Francis,2004) 。从经验研究来看, 可通过四种情况判断是否发生审计失败:通过审计诉讼判断,如Palmrose (2000) 的研究;通过经营失败判断,如Francis和Krishnan (2002) 的研究;通过SEC的调查结果判断, 如Dechow等 (1996) 的研究;通过财务重述判断。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以审计诉讼和审计失败来测度审计质量,如李爽、吴溪 (2002 ) 对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案例进行了研究;王霞、张为国 (2005 ) 认为我国审计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揭示客户的财务重述行为;姜虹 (2006) 采用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舞弊的处罚公告对审计质量进行了统计分析。
二、对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1. 国内外对各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应用的差异性。
正是因为上述各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应用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而国内外审计市场状况、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存 在差异,研究时对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选择也存在差异。在美国,国际“四大”占有审计市场的绝对份额 (Francis, 2004) ,其获取规模优势“准租金”比较突出,再加上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完善,国际“四大”就成为高质量审计的象征。出于对国际“四大”的垄断地位可能对审计市场竞争造成的伤害的担忧, 从审计供给方角度对审计师规模与审计质量的研究也较多。
而在我国,目前应用较多的方法是审计意见和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这可能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和行为被普遍关注有关。随着我国审计市场的开放,国际“四大”纷纷进人我国审计市场,近年来以国际“四大”作为高质量审计的替代,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质量进行检验的研究开始出现 (孙铮、曹宇, 2004;曾颖、叶康涛, 2005) 。以国际“四大”作为高质量审计的替代,首先必须满足国际“四大”和非国际“四大”审计产品的异质性的存在, 而国际“四大”在我国审计市场是否具有产品异质性的研究结论缺乏-致性 (刘峰周福源, 2007;周中胜陈汉文, 2006;蔡春、黄益建、赵莎, 2005) 。
2. 各种审计质量间接测度方法的运用比较。
上述各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均是在审计质量定义或衡量标准的基础上,从审计形成过程的各角度对审计质量的近似测度, 各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审计质量的形成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 如果研究时没有考虑到这些前提,那么在运用不同方法时得到的审计质量结果可能缺乏一致性。
(1) 审计前测度。根据审计师类型来测度审计质量是以审计产品的异质性为前提的, 并假设所有的审计师都符合最低限法律和职业标准 (除审计失败外) , 没有考虑法律和监管环境变化对审计师执业质量的影响, 同一审计师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的审计质量可能不同甚至会相背离, 如国际“四大”在美国和在中国表现出的审计质量可能不同。审计产品的异质性必须通过其他审计质量测度方法进行检验, 因此以审计师类型为依据来测度审计质量的方法比其他方法更具间接性。不过, 审计师类型是审计结果一一审计报告中可直观的审计信息,因此在审计产品异质性的前提下,以审计师作为审计质量替代指标是较好的选择。
(2) 审计中测度。根据审计费用溢价来测度审计质量的方法能反映审计质量的连续性,对不同审计质量的测度更具敏感性。审计费用能否反映审计质量,取决于审计市场竞争状况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在一个竞争有序、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审计市场上,审计费用反映了真实的审计质量,体现了审计师支付的成本和审计供需状况;反之,审计费用很高, 而实际的审计质量却很低,甚至是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持续经营困难, 为了保住上市资格, 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贿赂审计师而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审计结果和后果测度。审计意见是审计的最终结果,而审计作为一种监督约束机制,审计质量更可能表现在审计的过程中,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高质量审计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这也限制了审计意见作为审计质量替代指标的应用。
以会计盈余质量来测度审计质量的方法最具直接性,但无法对审计前后的会计盈余质量的变化作出判断,也就是我们无法得知审计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而只能比较审计后不同公司的会计盈余质量有什么不同。从现有经验研究看, 以会计盈余质量来测度审计质量的方法基本上是检验不同类型审计师产品的异质性,而对供需因素和制度环境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的研究难以采用该方法。
以审计信息的信息含量来测度审计质量具有显性特征,但从信息含量的经验研究来看, 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市场的有效性问题。
以审计诉讼和审计失败来测度审计质量是以法律和职业法规对审计质量的识别为前提的,而法律对审计质量的判断与事实上的审计质量是有差异的,没有出现审计失败或没有被起诉的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并不一定高。自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报告质量恶化,而通过同期审计失败率或审计诉讼率较低就可以看出这- -点 (Francis, 2004) 。对于证券市场有较严格的惩罚措施的美国等国家而言,审计师很容易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起诉, 甚至被要求支付高额的罚款。而在监管措施不健全或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的国家,出现审计失败的可能性较小,实力较强的宙计师也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诉讼。另外,运用该方法的经验研究基本上是统计分析,而没有多元的回归模型, 影响了该方法的使用效果。笔者认为,对审计诉讼和审计失败的因素进行分析,据以建立多元的回归模型, 会增强该方法的使用效果。
三、对未来我国审计质量检验的一点启示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上市 公司审计市场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 法律监管和行业管制等执业环境相对完善,审计质量具有-定的刚性。我国自1998年年底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来, 审计市场已取得较大发展, 但我们也看到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竞争机制还很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还有很多不足,审计市场的非有序竞争难以形成市场份额较大的品牌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市场还属于买方市场, 审计质量较差。即使是国际“四大”, 在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审计质量也可能没有差异性 (刘峰、周福源,2007) 。因此,今后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质量进行检验时,必须针对具体问题,注重对各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系统运用。
摘要:本文在分析与比较中外各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的基础上, 提出了在我国当前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 对审计质量的系统性检验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审计质量,测度方法,系统性
参考文献
[1].刘峰, 周福源.国际四大意味着高质量审计吗——基于会计稳健性角度的检验.会计研究, 2007;3
中外环境审计比较研究 第4篇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内涵
目前,人们对于审计公告概念的认识还存在很多分歧,这将对审计公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若要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就必须对审计公告的基本概念做一清晰的界定。以下是现行法律条文和理论界中对审计公告相关概念和内涵具有代表性的表述:
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ⅰ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ⅱ
审计公告制度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内容、程序、过程、结果、举报方式等,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包括公开审计活动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ⅲ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ⅱ
本文观点认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通过大众媒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以达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实施审计公告制度理论上的依据主要包括:
1. 受托责任理论视角。
该理论认为审计工作的精义在于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公有的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政府完成人民的委托,接受由人代会产生的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即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根本上说,在国家审计中,人民是真正的委托人,审计机关要向人民如实报告审计结果,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审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
2. 制约与监督权力、推进民主与法制的视角。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审计制度是对政府活动施加有效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制度。政治民主与法制,要求实行阳光政治,增强政治透明度,建立政治问责制度,保障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透明度原则要求我国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违规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违法违规的“机会收益”远远大于“败露成本”。公告审计结果,则影响到单位的信誉和责任人个人的前程,不法行为就会收敛。国家审计是对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公告制度可以使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促进依法行政,并产生警示效应。
3. 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
该理论认为在政治市场中的行为主体不会改变其在经济市场中的“经济人”特性,相反他们受权力、地位、名望等的驱使而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可能使公共选择的结果偏离公共目标。因此,必须形成一些机制和手段对政府的公共选择及其运行效果进行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实行国家审计监督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是实现政务公开、权力制衡,督促和保障政府有效达成公共目标的基本要求。
二、国内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分析
()国外的审计公告制度现状分析
目前,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普遍实行了审计公告制度:
1.美国审计公告的实施情况
在美国,审计总署隶属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是国会,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审计总署只有调查权和报告权,没有处理权。然而,其调查权和报告权行使得非常充分,很有威慑力。美国国家审计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在此理念指导下,审计公告实施的质量很高,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2.法国审计公告的实施情况
法国审计法院属于司法型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内部设有司法部门,拥有司法权。审计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地方政府、银行、社会保险等部门和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重大损失案件,对责任人进行判决。
3.日本审计公告的实施情况
日本实行的是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其最高审计机关会计检察院非常重视审计报告的质量,建立了复审制度,通过层层审议,来保证年度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和有效。会计检察院重视公众舆论和宣传媒体在强化审计报告方面的约束作用,它每年都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同时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并且经常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物向社会公众广为散发。
(二)国内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
1. 现行审计体制直接影响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弱,“同级审”关系无法理顺,存在诸多弊端。从数量上看,我国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审计公告的范围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从内容上看,审计公告披露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全面反映查出问题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审计结果对外披露难度大,审计结果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某些重大事项或关系到政府形象的问题可能被“过滤掉”,降低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客观公正性和完善性,有损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信任度。到目前为止,政府预算审计结果公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都未发布过,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透明度仍不够高。
2. 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审计结果公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从法律层面上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模糊性规定。《审计法》第36条:“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公布”采用了“可以”的表述,使得公开的责任或义务成为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权利,导致国家审计监督仍然限于内部监督的情形,弱化了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同时,《审计法》也没有涉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其他内容;其次,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目前审计署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应具有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三是有关制度内容不够完整。如《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和救济等条文,其中规定应公布的信息有:“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表述缺乏作为专业语言的准确性,无法确定任意取消或改变结果公告内容的问题。
3.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完全确立。
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审计的透明度,但同时也将审计行为置于公开境地,对国家审计质量提出了挑战。因此,加强国家审计质量控制是确保审计结果公告顺利实施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审计管理体系、审计技术方法、审计人员水平与国际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防范审计公告的风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急需加以完善和改进。
4. 缺乏强有力的报告整改制度
比较近几年公布的审计报告,随着审计范围的扩大,披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但屡审屡犯、违规不改的现象依然严重。公众所期望的“问责风暴”却不尽如人意。政府审计问责机制尚未有效确立,缺乏相应的强有力的督促整改措施和惩戒制度,削弱了审计对权力的监督。
(三)国内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比较及分析
从以上国外审计公告制度的情况可以看出,国外各国的审计公告的实施状况都比较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强;
2.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保证政务公开;
3.有强大的技术和人才为支撑;
4.公众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
我国现有的审计公告制度并不完善,而人民群众对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却越来越高。这不仅需要审计机关要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从法律、思想、制度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加强思想建设,树立现代意识;加强法制建设与审计机关的组织建设等。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环境因素分析
为了给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本文分三方面来分析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环境因素:
(一)社会公众的影响
一方面,普通民众长期以来己经形成了对政府的行为不抵抗的意识,没有强烈的甚至是基本的质疑思想。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阻碍了形成良好公开的社会氛围,也助长了强权政治的形成和腐败的孽生。另一方面,作为拥有知情权的普通民众,对审计工作一般不够了解,再加上审计内容和结果一般只涉及单位和部门利益,很少涉及个人利益,因此,也缺少了解审计内容的动力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觉性,对审计公告持无所谓的态度。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意识的深入,这种情况在逐渐改善,但要达到或者是形成一个普遍的状态和氛围,要把民主或公开的概念植根在大多数民众的意识里面,需要长时间的努力。以上原因造成了对审计公告的需求不足。
(二)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无论审计的对象是政府机构还是一般的企业,无论被审计的对象是个人还是集体,只要是作为被审计的对象,目前大都不能从正面意义上去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单位的红灯,有损个人的名声。某些掌握着一定权利的部门和领导谈到审计公告就马上色变,还有人把公告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审计公告的开展进行种种阻扰和干涉。
(三)审计部门自身的影响
对于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态度也不够积极。一方面,实行审计公告后审计部门自身也暴露在公众之下,也处于被监督的地位,即将自身的审计质量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如果审计质量差或违反审计程序、证据不充分,或审计报告出现重大疏漏等经不起考核检验的问题,这些潜在的审计风险势必会将自身的“家丑”暴露于众,也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甚至败诉,进而影响审计机关形象。同时,由于审计体制自身的因素而缺失独立性,迫于其他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敢言语,或是担心审计公告后被审计单位借机报复,负连带责任,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的要求下,审计部门潜意识里也不希望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内容,或者说不情愿完整的、真实的、及时的公布。所以审计部门自身并未有形成广泛审计公告氛围的意识,这也就造成了审计公告的供给不足。
四、完善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必须要改变审计公告制度长期停留在较低的法律层面上的现象。审计公告制度应尽快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规范,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威信。首先,需要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彻底落实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审计公告实实在在的审计监督权;其次,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比如将“可以”改成“必须”等词汇,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最后,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如审计公告法、审计公告实施细则等,明确审计结果公告的授权标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种类、内容、形式、程序、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快审计公开化进程,形成审计公告制度经常化
目前,我国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未形成一项经常化的制度。要按照审计署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切实建立定期公告制度,逐步做到“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且应将例外的情形先于明示。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可借鉴国际经验,至少应包括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同时,对模范遵守国家财政法规、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予以审计公告。
(三)修正国家审计风险模型
审计风险模型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评估,它有助于加深对审计风险的理解,进一步了解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有效的防范风险措施,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的范围内。现在的国家审计风险模型不能满足审计公告制度的要求,无法评估审计公告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因此可以借鉴民间审计风险模型中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审计风险的特殊性,将处理处罚风险、环境风险和公告风险作为风险因子加入国家审计风险模型中去,重新分析这几个风险因子的关系,将赔偿金额和审计机关或政府的可信度看成风险带来的损失或责任,根据广义风险的定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风险模型。
(四)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披露问题的问责机制
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在把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公之于众的同时,也把自身的审计工作情况公开,在被审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监督。为防范审计公告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结果公之于众,首先要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这是审计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实行审计公告的最基本要求。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评价依据已经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参考文献
i:《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审计署令第3号
ii:《审计暑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法(2002)49号
中外环境审计比较研究 第5篇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中外纳税筹划的环境进行比较,主要从法制、经济、政治、社会人文五方面进行比较。由于美国经济较其他国家发达,纳税筹划环境相对完善,所以本文选择美国与中国纳税筹划环境进行比较,希望对中国的纳税筹划环境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中美纳税筹划法制环境比较
中国纳税筹划法制环境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税收法制更加完善,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法律基础,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等;②税收执法趋于规范,执法随意性有所改善,税收立法被多次提上两会。但与美国相比,美国的纳税筹划的法制环境更完善。美国税收立法、司法、执法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国会掌管税收立法权,负责制定税法;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独立行使税收管理权,并受到国会、舆论、纳税人和司法机构的约束;法院独立行使税收司法权,审理涉税违法案件。同时,税法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美国相比,中国法体系级次较低且税法体系较混乱,执行起来较困难;我国税收执法仍有不少疏漏,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且无有效监督机制等使得不法纳税人有机可乘。
三、中美纳税筹划经济环境比较
中国纳税筹划经济环境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企业税务筹划具备了宏观经济环境;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更强,企业税务筹划有了更多操作空间。但与美国相比,美国的经济环境更具公平性和效率性,这也与美国近百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相关联。与之相比,我国纳税筹划经济环境还缺乏公平性,突出表现在:①经济税制不统一,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立;②税负不公平,“生产型”增值税制加重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不配套,存在重复征税问题;③我国财政预算体制采用基数法和指令性税收计划,税收任务指标不符合实际且偏高,征税难以依法进行。
四、中美纳税筹划政治环境比较
中国纳税筹划的政治环境主要表现为税收政策信息的需求(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代理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直接关系)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目标,即通过税收来实现。相比之美国,美国历届政府都非常注重运用财政、货币、税收政策,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宏观经济发展各项目标,积极创造公平、效率的税收筹划环境。在税收调控手段的运用上,美国注重选择对预算收入影响不大,调节效果比较明显的公司所得税。中国在政治环境方面有待完善,可向美国借鉴。
五、中美纳税筹划社会环境比较
中国纳税筹划社会环境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社会观念的转变。随着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其逐渐具备了税务筹划的意识,对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②中介市场的发展。社会越来越期望企业按法律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纳税行为,税务代理机构顺应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逐步介入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相较之美国,美国税务筹划的意识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比中国早觉醒几十年;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美国已经很发达和规范。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务代理业还比较落后,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代理业总体规模小;二是代理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管。
六、中美纳税筹划人文环境比较
中国纳税筹划人文环境表现在社会舆论的发展,信息媒介的兴起,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客观的认知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由于部分纳税人诚信意识缺失,表面上看是纳税筹划行为,实质上却是偷税、逃税行为,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征纳双方的关系,造成社会对税务筹划的误解。相比之美国,美国推行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所有个人基础资料、工薪收入、信誉状况都记录在个人社会保障帐号内,因此该号码成为联邦税务局控管个人收入的有效途径。同时,美国建立了发达的个人信誉评级制度,纳税申报记录往往被作为衡量个人信誉水平的重要标准,并直接与个人商业信誉挂钩,凡是有不良纳税记录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商业贷款时会受到种种限制。我国人文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七、完善我国纳税筹划环境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