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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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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精选6篇)

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 第1篇

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

1.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 实务操作:

虽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不会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有抵扣的工资进项税额。工作案例:

(1)企业下班后由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卫生的清扫,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的保卫工作由劳务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员担任,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将上述人员的劳务费也列入管理费用工资的话,也是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2)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 实务操作: “福利费”包括管理部员工工作餐,医疗用品,公司组织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费,注射疫苗费,医疗室药品费,工作人员租房费,液化气,餐厅用厨具,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厨师工资,职工慰问金,体育用品等。另外,它还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补助”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医疗基金。

为作公司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3.管理费用—折旧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抵扣。

(1)如果有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企业福利部门的,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2)如果是管理部门与福利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政策依据:(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团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2)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管理费用—修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5.管理费用—中介费/代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中介或代理费包含人事档案代理费,招聘中介费等。取得该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6.管理费用—办公费—书报费/印刷费/日常办公用品费/消耗用品费/年检/审计费/其他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其中“书报费”指管理部门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印刷费/复印费”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报纸等,“日常办公用品”指管理部门每月按预算标准购买的办公用品及为新员工购买的小件办公品,以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复印纸等,“消耗用品费”主要指人事总务部购咖啡,茶叶,纸杯,纯净水,矿泉水,纸巾以及洗手间用的洗手液,消毒液,手纸等,“年检/审计费”指企业参加工商联合年费,企业变更费,企业验资审计费等。“其他”包括财务部购发票费,财务报表,财务账本和封皮,以及复印费等。以上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但用于个人消费咖啡、茶叶等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政策依据:

(1)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部分货物适用13%的税率。(2)年检、审计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政策参照“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政策解释。

7.管理费用—物料消耗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包括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其他扣除“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费”和“低值易耗品”外的办公用品,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8.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分期摊销,其进项税额在购进低值易耗品时已经抵扣。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9.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对公司所购买的无形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分期摊销,结转费用。该项支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无形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可以一次性进行抵扣。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税行为。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10.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实务操作: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11.管理费用—租赁费 实务操作:

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发生的办公室、会议室、食堂,职工宿舍和其他的管理部门使用场地时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如食堂用房租赁、员工宿舍用房租赁等。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12.管理费用—运输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通过运输公司的运费,其他的如EMS费应计入“邮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13.管理费用—邮电费—快递费/上网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快递费”主要指管理部门日常发快件的费用(例如EMS),“上网费”指Internet使用费,LGE-NET使用费。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14.管理费用—电话费—固定电话费/手机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电话费,其中“固定电话费”指管理部门办公室有线电话使用费,“手机费”指管理部门移动电话使用费。办公室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以公司名称注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以员工个人名称报销的手机话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15.管理费用—坏账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是否坏账所计提的一种准备金。但如果确认是以前应收账款,发生退货的,则可以开红字发票反冲收入,并且冲应收账款相应金额,但是开红字发票要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红字发票开具要求的条件。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6.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依据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涨跌对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影响存货购进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17.管理费用—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 实务操作:

保险费: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工会经费: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工会费。住房公积金: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购房基金。由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行政事业性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征税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18.管理费用—会议费 实务操作:

企业因内部管理的需要组织召开各项会议所租用会议场所发生的费用或加入政府或社会某协会的会费和活动费。

会议场地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协会费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会议展览服务,适用6%的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适用6%的税率。19.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实务操作: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公司按照一定工资标准计提的公司职工教育基金。

在实际支付时,取得的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据实扣除。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解释,职工教育经费不等同与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20.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实务操作:

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因此劳动保护费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13%的增值税税率。21.管理费用—差旅费—国内/国外/培训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实务操作: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目前差旅费中,唯一能够抵扣的只有住宿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出差乘座的车、船、飞机等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出差的伙食费属于餐饮服务,所以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22.管理费用—招待费—招待费/活动经费 实务操作:

“招待费”指公司管理部对外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活动经费”指公司管理部职工内部聚餐发生的费用。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23.管理费用—车辆费—油费/养路费/租车费/修理费/车辆维护用品费/车辆租金/其他 实务操作:

(1)“油费”指管理部门车辆使用汽油、机油的费用,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2)“养路费”指管理部门使用的车辆按国家规定所交的公路维护费,为行政事业基金,不能抵扣;

(3)“修理费”指管理部门车辆的修理维护费,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车辆维护用品费”指管理部门为车辆购买的日常维修用具及轮胎等,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5)“车辆租金”指公司租用车辆的费用,根据36号文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6)“其他”指管理部门车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罚款以及车辆年审和驾驶员证件审查费用等。过路过桥费,适用3%或5%的税率。停车费按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违章罚款、年审费属于行政收费,不能抵扣。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3)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征税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4.管理费用—水电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消耗水电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25.管理费用—保险费 实务操作:

公司为货物运输所投的保险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属于金融服务下的保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26.管理费用—培训费、咨询费 实务操作:

培训费,公司因管理的需要,外出参加或聘请培训公司对公司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专业或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咨询费,公司因管理的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我公司管理、审计、法律等相关业务所进行咨询发生的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

(1)培训属于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备注:上述说明主要考虑的是取得的相关发票为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

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 第2篇

(2013-06-16 18:20:42)转载▼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作者:税眼朦胧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

作者:徐贺 日期:2013-06-14

出口企业取得的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开具的,劳务名称是“代理费”、“海运费”、“国际运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而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不太一致。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抵扣原理、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的角度来分析

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适用于6%的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实施,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推向全国试点。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为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业务也在试点范围之内。

既然国家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到抵扣链条中。因此,国际货代业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到了下游的企业就应该准许进项税金抵扣,并且企业采购的国际货代服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和本次应“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了。此外,如果国际货代业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就没必要把这个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了,更没有必要给予111号文中的差额征税待遇了。

财税[2005]165号文之所以规定“国际货代业和国际运输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主要原因我认为应该有以下两个:

第一,货代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因此,无法构成虚拟抵扣的范围。

第二,我国对“国际运输业务”给予的是免征或者不征营业税的待遇,也就是说国际运输业务并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因此,同样也不能纳入到虚拟抵扣的范围之中。“营改增”后,“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或者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货代企业在代收运费时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因此,也就无需考虑国际运输企业的具体增值税问题了,出口企业的上一环节是货代企业,而不是国际运输企业,因此,只要是国际货代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就应该准予出口企业抵扣进项税金。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取得了国际货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其开具项目为“代理费”还是“海运费”等,均应准许抵扣进项税金。

二、从货物出口退税的原理来分析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来说货物出口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是零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是因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征收原则就是消费地征收,也就是说,商品的最终消费地政府有权力征税。因此,对于出口商品最终是在进口国实现的消费,应由进口国征收增值税,出口国应该将出口前的各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这就是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政策。

零税率政策不是一种税收优惠,而是由增值税的基本征收原则所决定的,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无论从会计核算角度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并不把出口退税款作为损益或者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来处理。

增值税中的免税项目属于一项增值税优惠,是指免除本环节的销项税,同时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这也就意味着只是免除了本环节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还有承担以前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仅仅是某一个环节免税,那么也就会使整个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这种链条断裂的后果就是在下游变本加厉的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并不是真正的免税,仅仅是某个环节免税而已,整个链条上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性,某一环节免税很难起到效果,只有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返等才是真正的优惠,属于财政补贴。

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发生的用于商品出口的货代费用,并不是属于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免税项目”,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也就不涉及不得抵扣的问题了。换个角度来看,在生产企业计算出口退税时,其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也都是可以抵扣的,也没有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那么,作为一项费用的货代用费也是不应该不让抵扣的。

另外,从出口退税政策来看,虽然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中规定,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为离岸价(FOB),而不是到岸价(CIF),如果以CIF作为出口收入在计算退税依据需要做冲减处理。政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而CIF中所包含的不仅仅是货物的销售额,还包括出口企业所承担的运费等,因此,这些承担的费用不属于企业销售额,也就不能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但是,这些费用在中国是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的,所以,就应该允许其做进项税抵扣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第3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策略

在将企业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的改革过程中,现代企业必须做到审时度势,根据时代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并优化财务方面的策略与手段,以更好的应对税收制度改革对现代企业所占城的各种影响。本文即在“营改增”这一背景下,对现代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相关策略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营改增”政策背景分析

“营改增”的基本定义是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有研究中认为: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是指在原需缴纳营业税的业务项目中调整为增收增值税。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这一增值税金针对服务或产品增值部门进行征税处理,通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重复性征税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可以有效缓解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税务负担,同时可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进而在优化企业出口、投资、消费结构等多个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二、“营改增”后税收筹划需求分析

首先,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上来说,由于企业缺乏对增值税项目申报流程、优惠政策、抵扣方式等内容的了解,因此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避免漏水、偷税等问题的产生。合理降低企业税负风险的纳税筹划需求有助于企业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对纳税行为进行科学安排,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从降低税收负担的角度上来说,在“营改增”背景下积极展开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帮助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提高资金使用有效率,在缓解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促进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营改增”后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1.合理选择税收筹划方案

首先是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现代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当以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企业对客户以及供应商的准确评估、参考发展战略、经营模式、以及经营规模等,准确判断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据此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在“营改增”的政策背景下,若仅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这一因素,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对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进行估算,预估企业在该政策背景下的进项、销项税额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销售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越多则意味着应纳税额总款项越少。假定纳税人购置货物或劳务所对应抵扣率为F,劳务销售额(含税)为M,劳务购入额(含税)为N,一般身份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2,则两种不同身份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分别可以计算为: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在销售额维持一定的前提下,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抵扣率增加会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减少,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抵扣率增加时应纳增值税额为固定值。在“营改增”背景下,一般纳税人可执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1%、以及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0%。故可计算得到“营改增”下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下的抵扣率对应情况(如表1所示)。

结合表1数据,在两者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可计算得到两类纳税人在税负平衡点状态下的抵扣率。根据抵扣率可指导对税收筹划策略的分析:当实际可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若无法满足其年销售额条件,可通过业务拆分,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等措施,对年销售额进行分解,以达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当实际可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较一般纳税人更高,此时选择为一般纳税人,若不符合该标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业务整合、提高年销售总额、机构合并、以及对会计核算工作方式进行完善等,以促使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其次是对兼营、混业销售行为的处理。如试点纳税人兼有应税劳务、修理修配、以及税率不同货物销售等业务,则在税收筹划处理中应当分别针对不同征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统计,若无法独立核算则应当以较高税率为依据进行征收。而在兼有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则需要针对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或应税服务所对应销售额进行独立计算。通过此种方式,避免按照较高税率核定而导致企业税负水平的增加。在此基础之上,就不同应税项目价格进行科学调整,以达到税负最优化的目标。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假定企业实施“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所产生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50%,则应当合并缴纳增值税;若<50%,则应按照增值税缴纳。设混合销售下的不含税总销售额为X,购进额为Y,适用增值率为R,增值税适用税率为s,营业税适用税率为t。增值率R=(X-Y)/X。若增值税销售额与营业税营业额一致,则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混合销售中的应纳增值税总额为XRs,应纳营业税总额为Xt。若税种税负相同,增值率R则为t/s,该状态下增值率R即为税负平衡点下的特殊增值率。该参数对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纳税筹划的借鉴意义在于:若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实际增值税税率>R,则缴纳营业税更有利于节约税负总额,故在纳税筹划上应当尽可能将年增值税销售额控制在1/2总销售额范围内;反之,若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实际增值税税率<R,则缴纳增值税更有利于节约税负总额,故在纳税筹划上应当尽可能将年增值税销售额提高至1/2总销售额以上。

2.科学确定税收筹划方案

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应当以依法纳税、合理节税为基本前提,提高税务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考虑现代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整体目标,使税收筹划更为合理。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部门之一,必须体现其筹划方案的长远性与整体性特点,不可过度关注一时性的税负高低。如,虽然税负水平高,但若该状态有助于企业扩展市场法,则合理的税负开支可以视作是企业拓展市场中的成本支出。在子公司发展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水平明显增加,但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负方面的整体水平明显下降,此时就需要相关人员基于企业整体发展的角度上对税负问题进行分析。

3.合理控制营业税负水平

首先,现代企业可以积极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全面把握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情况以及资金情况,探讨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同时,企业可以将一些小规模业务与项目进行搭桥联系。如现代企业中开展A项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开展B业务时会产生一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此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两项业务进行合并处理,以抵消企业的实际税负,从而使企业整体纳税负担得到合理的缓解。

四、结束语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以及税率的多样化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非常充足的空间支持。本文重点就“营改增”背景下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望能够促进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潘文轩.税制“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进展、问题及前瞻[J].现代经济探讨,2012,(12):32-35.

[2]袁庆禄.营改增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税收承受能力度量[J].财经科学,2014,(11):1-11.

[3]李治华.论“营改增”后完善中央地方财税关系的策略[J].会计之友,2014,(17):111-113,114.

[4]胡旭峰.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税收策划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4,(5):220.

[5]许昌亚.浅析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以及税收策划[J].财经界,2014,(32):266-267.

营改增后企业实务操作变化点浅析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 税率 变动 合同 选择

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开始在全国9大省市陆续试点实施,面对如火如荼的营改增,不仅营业税纳税人需做好准备工作,对增值税纳税人而言也是一项巨大的挑战,需要做好全方位的应对。下文以税改前的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介绍新政下企业可能的应对。

一、在合同的签订方面,需考虑税种、税率的调整及企业规模的不同对价格的影响

以货物运输业为例,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税率为3%。

假定运输企业A、委托运输企业B,双方都是试点地区的企业,其中B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项业务,约定运费为10000元,没有发生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考虑其他税种及附加税。

营改增前:运输企业A的情况:企业A该项业务需缴纳营业税为10000*3%=300元,该项业务的税后收入为9700元;委托运输企业B的情况: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7%=700元,该笔业务企业的运输成本为9300元。

营改增后:假定企业A、B不调整该项业务价格,运费仍约定为10000元。

(一)如运输企业A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运输企业A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则该项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1+3%)*3%=291.26元,税后收入为9708.74元;

委托运输企业B情况:运输企业A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7%=700元,该笔业务企业B的运输成本为9300元;

如A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则B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笔业务企业的运输成本为10000元。

(二)如企业A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应增值税税率为11%

运输企业A的情况:该项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1+11%)*11%=990.99,该笔业务的收入为9009.01;委托运输企业B情况:可抵扣进项税990.99,运输成本9009.01。

数据汇总如下:

由上述例证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运输企业A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营改增前后企业A、B税款缴纳及成本费用情况基本不变;2、如运输企业A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A在没有取得金额较大的进项税的情况下,缴纳税金明显增加,企业税负提高,企业B则因为增值税税率提升,可抵扣进项税增加,成本费用下降。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率的上调导致收入的降低,势必会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甚至导致亏损,此类企业必将通过价格的调整来弥补损失。

仍以上述事项为例,企业A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不同的上调幅度,企业A、B的变化如下:

在不考虑资金的占用及资金成本的情况下,根据上表可以得出结论如下:

1、A企业价格上浮7%-8%时,A企业收入基本保持不变;

2、A企业价格上浮3%-4%时,B企业费用基本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运输企业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即车辆的购置、汽柴油的使用都将增加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因此,运输企业价格的上调不能简单的理解为11%或11%-3%=8%,而应充分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以及双方收入、成本的变动。

所以,营改增后,面对新政策,企业在合同签定时,需考虑税种、税率的调整及企业规模的不同对价格的影响。

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在代扣代缴税款时,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以目前杭州的规定为例:

结论:因为营业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所以扣缴税款时需注意税款的计算方法。

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改前,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合同额即为企业的费用或成本,税改后,因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实实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所以当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准备好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以期享受税额抵扣。

四、营改增开始实施后,上期留抵进项税的抵扣需区别对待

营改增后,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当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工业企业,营改增前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只能在次月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该月没有销售业务,但发生了应税服务,则应税服务对应的销项税需纳税,而上月留抵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该月的应纳税额。

五、国际运输劳务需视情况决定税率

1、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

2、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免税;

3、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企业涉及国际运输时,应了解对方单位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六、外出经营时缴纳的税种因地区不同而不同

1、非试点区企业在试点区提供应税服务,向试点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

2、试点区企业在非试点区提供应税服务,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即外省市缴纳营业税。

即杭州的企业到非试点区例如济南提供应税服务,需回杭州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在给企业带来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挑战,面对新政策,我们企业需要不断学习新政策,改变老观念,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利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营改增后材料税抵扣 第5篇

导语

建筑企业如何抵扣增值税?先看下面的公式: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工程结算*11%,进项税=各类成本*对应的税率)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你的产值,而是取决于你能够抵扣多少。

营改增以后,只要你的合同签订,增值税销项税就确定了。进项税的确定,要看施工企业拿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不能抵扣。

不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比较简单,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就不能拿来抵扣的。那么,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营改增后,工程成本不能随意改动

营改增之前,有的建筑公司要么把人工费变成材料费,要么把材料费变成人工费。营改增以后,这个比例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因此,营改增以后,必须要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虚开发票,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实践当中,像房开公司,会有很多施工公司让你多开建安发票给他,因为多开建安发票,施工企业可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改增以后,这种操作绝对不能进行,是犯罪行为。

二、常见可抵扣的进项

(一)电话费:

可以抵扣11%,只限于公司座机电话费,手机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手机是实名制的,属于个人,因此不能抵扣)。

(二)材料费: 可以抵扣17%,但不是所有材料都可以抵扣17%。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索取材料费增值税发票注意以下几点

索取材料费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从一下几点:

(1)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一定要索取对方开具的销售清单。

一般来说,购买的品种会比较多,因此必须是材料供应商从税控机里面开出销售清单,盖上发票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这一点,一定要写进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里面要明确,对方如果汇总开票,有义务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2)采用定点采购制度,定期结算,定期开票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一般是很难拿到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以后,公司应该推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定期结算,定期开票,这样才能拿到增值税专票用来抵扣进项税。✦ 题外话:

建筑企业,营改增以后,应该多做工作服(一季度做2套,1年8套)。可以说,工作服是最省钱的,一来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又可以抵扣25%的所得税,又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实在是一箭三雕。

但是,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直接购买工作服的费用,叫做职工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34号文件第2条规定,工作服必须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订做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1)在工作服的某一部位,一定要有该公司的标识或标记;(2)工作服货款的支付,必须公对公账户进行,不能现金支付。符合以上条件,开具的发票才可以抵扣17%。

2、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营改增以后,企业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采购价格来讲,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肯定会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的材料商价格更高。

但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获得增值税专票后,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又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可以抵扣42%的税金。因此,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举例:有2个供应商A、B A(一般纳税人):报价11万7000元 B(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是10万(11.7万=10万+10万*17%)从B处买,采购成本是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少1万,相当于未来利润多一万,多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实际上,未来交税时就少交17000-2500-7000=7500元,实际相当于公司多盈利7500元。

从B处买,采购成本多1万,也就是未来利润少一万,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但是,没有增值税专票抵扣,相当于多缴增值税1.7万,总计未来公司多付资金流7500元。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A处买更合算。

3、特定材料的开票要求

材料部分,像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个税点。因为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商,可以选择开3%的增值税专票,也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票。营改增以后,砂石厂、混凝土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的,所以一定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清楚,要求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的税法,对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的规定做了列举,因此并不是简易计税都不能开专票。当具备以下条件:

材料是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采用清包工或甲供材合同的老项目,房开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采购合同中,一定要特别注明“材料供应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税法中明确列出的,简易计税开增值税普票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从个人那里买砂石料或租赁设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据财税2008第170号和财税2009第9号等文件规定:

✦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况 第6篇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附件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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