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范文(精选12篇)
银行保理 第1篇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资金并承担财务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 企业可以借此回收账款, 加快资金周转。保理业务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按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 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资后, 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 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 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资后, 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 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2、按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买方分为
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 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给付保理商;暗保理是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 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即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私下进行。
3、按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融资保理 (又称折扣保理) 和到期保理。
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 则为融资保理, 又称为折扣保理。因为供应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 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 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 余款待收妥后结清, 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 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 则为到期保理, 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 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银行而言, 不仅丰富了银行的业务品种, 拓展了市场的范围, 而且可以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除对企业获得的预付账款收取的利息外, 还能收取融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信用风险担保费, 取得的收益要高于传统的贷款业务。
由于企业缺乏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销售人员盲目地进行赊销, 企业遭受巨大的市场信用风险,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 可以将企业的这部分风险转移给银行, 所以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过程中, 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对于银行来说,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最大风险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欺诈性交易, 买卖双方串通好, 如A企业向B企业进行赊销, A企业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然后A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银行对B企业的信用评估如果合格, 接受A企业的应收账款就会具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能否合理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是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必要前提。
2、我国商业银行尚没有与保险公司合作, 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特别是开办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由于银行丧失了对融资方的追索权, 需要对资金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散, 一般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 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 在开办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其相关保险中, 银行和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 也无合作经验, 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保险, 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成本, 降低了实际的收益率。
3、银行没有成立专门应收账款保理机构, 非常缺乏有经验和经过正规培训的业务人员。很多银行只是想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作为一个金融产品推出来, 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保理机构, 客户有需求就做, 而在人员配置上非常缺乏, 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有些银行总希望先把业务做好, 然后再补充人员、购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电脑系统、培训人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需要建立一支从授信操作到营销的专业队伍, 尤其是缺少专业化的营销人员, 如果这些事情不走在前面,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很难开办的。
三、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防范
1、商业银行应加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
银行在接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 也制定了授信政策, 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保理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的销售额稳定增长、连续三年盈利、经营的商品有相当的市场需求、产品的质量有保证、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商业信用记录。国外不少金融机构为了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 通常会要求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客户将全部应收账款交给一家银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资, 或是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 加强对买卖双方的资信管理。
2、商业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合作, 转移银行风险。
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地区商业银行的做法, 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尝试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保险。银行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 确定对买方的保险额度;然后, 银行在此额度内对客户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 没有阻碍公司操作上的大变动, 且能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 虽然商业银行要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但商业银行能够借此转移应收账款业务的风险。对应收账款保理风险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银行应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可以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3、成立专门的机构。
按照公司化运作, 集中应收账款保理的授信、营销和日常处理于一体, 方便于银行的管理, 国外还成立了专业从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有限公司。将风险资产从商业银行中剥离, 成立有限公司后, 有利于公司化经营和锁定承担风险的最高上限, 而银行在幕后作为财务支撑, 能够把业务做成规模, 然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 无论是提供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培训, 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 不仅可以走出去主动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也可以请进来, 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人员或知名保理专家举办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培训, 还可以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的交流和研讨, 以期切实提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可按照国际标准再加上对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确定合理的价格。
参考文献
[1]郭冰.应收账款管理的新视角—企业财务与法律的有效结合.WWW.e521.com, 2003.6.
[2]窦永密.保理业务风险及防范.济南金融, 2003.1.
[3]李金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金融与保险, 2003.3.
银行保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第2篇
业务种类
费用(手续费)类
型
人民币债券代理 外币债券代理 代 理 业 务
代理保险手续费
人身意外类保险产品:代理保费的15%
代理黄金手续费 委 托 贷 款
委托贷款手续费
1年以上:每年贷款出账日按贷款金额的0.1%-0.3%收取
1年(含)以内:出具保函时按保函金额的0.3%
开立非债务类保函 一次性收取,不低于100元
不足1年按
(付款保函、履约
1年以上至2年(含):每年出具保函日按保1年收取
保函)
函金额的0.4%收取,不低于100元
修改或换开非债务类 担 保 业 务
开立债务类 保函/备用信用证
1年(含)以内:0.3%-1%/年,不低于1000元
1年以上至2年(含):0.4%-1%/年,不低于1000元
2年以上:0.6%-1%/年,不低于1000元
修改或换开债务类 100元/笔,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增加金额保函/备用信用证
部分按开立费率收取
不足1年按1年收取
保函
100元/笔,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增加金额部分按0.4%收取。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9%
1年(含)以内:贷款出账时按贷款金额的0.1%-0.3%一次性收取
银证通、银证转账 未收费
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代理保费的2%
价 格 标 准
备 注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1% 交易金额的0.001%
按月(季或
承 诺 业 务
授信额度承担费
承担费/月=闲置额度/月×费用率(最高0.5%/月)
闲置额度/月=核批授信额度-实际使用额度/月
年)收取,或者在额度使用期限终止前一次性收取
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国际保理;后危机时期;商业银行;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65-02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欧美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例如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理服务机构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首先,保理模式不同。国际保理可以采取单保理或双保理模式进行,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国际标准模式,涉及四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这种保理模式已经得到发达国家的一致认可。由于我国保理业务机构还不够完善,为了规避风险,国内大多数银行采用单保理模式。其次,保理业务内容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保理业务品种十分丰富,可以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追索权保理业务、发票贴现、债款回收、出口保理、进口保理等项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最后,业务范围不同,我国保理业务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并且仅限于国际出口保理业务,有一定的局限性。
2.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迅速,发展前景广阔。虽然国内保理业务和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000年之前,国内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商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很多家商业银行开始办理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以民生银行为例,去年,民生银行推出了应收账款、进口贸易链融资、保函服务增值等多种解决方案及结构性贸易融资等五大综合解决方案,满足了客户多元化贸易融资及服务需求。2009年末,该行金融业客户数为9 439家,国际双保理业务13 027笔,位居国内同业第一,全年国际保理业务量3.69亿美元。在第42届国际保理商联合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获得国际同业的肯定。
3.金融危机为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贸易市场买方格局进一步加强,更多的进口商为了缓解自身资金周转的压力,减轻结算成本,坚持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信用贸易结算方式,延长还款期,加重了出口企业面临进口商时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金融危机后,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贸易形势和巨大的市场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企业承担财务风险,保障出口企业可以100%收汇,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可以提供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追收账款等服务,节约了出口商的管理成本。另外,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09年,我国保理业务成交额达673亿欧元,比2003年增长646.6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成交额比重由2003年的0.35%提高至2009年创纪录的5.24%,由此可见,后危机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遇到的困难
1.缺乏完善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设立有关国际保理的部门系统,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未确立,有关部门规章层面的管理条例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我国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部法律,同时还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发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国际统一规则,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进行保理业务办理时只能起到指导建议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我国出口商和保理银行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容易在贸易纠纷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我国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原因之一。
2.出口企业对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我国目前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大都以中小企业为主,主要集中在江南沿海一带,以出口服装、手工艺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中小企业在贸易结算时更倾向采用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他们对国际保理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清晰的认识。因此,我国出口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3.手续费过高。国际保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比传统的信用证贸易结算方式高,限制了出口商的选择。根据我国进行的市场调查来看,商业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约占货款的1%~3%左右,手续费包括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保理费用大概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10倍左右,如此高额的保理手续费,只能让中小出口企业望而却步。
4.我国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之前,银行作为保理商首先需要收集和获取客户较为准确的信息,然后对客户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最后做好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由于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较低,缺乏完整的、权威的征信系统,因此,增加了商业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的风险,间接地阻碍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5.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一定风险。2009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来自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消息显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倒闭银行的数量大幅上升,2007年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仅为3家,2008年增至25家,截至2009年8月,倒闭的银行总数已达64家。除了美国本土雷曼兄弟的倒闭,富通、苏格兰皇家银行陷入困境,摩根士丹利、瑞银、花旗的实力大大削弱了之外,欧洲主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几乎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觑的。我国商业银行海外设立的分行、代理行和联行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对国外客户情况的调查,这样导致了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的增加。
6.我国商业银行没有设立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同时也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目前,在国内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在总行结算部设立了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机构,而其他商业银行均未设立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部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银行派职员到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又是有限的,而国际保理业务又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需要具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信用担保等业务能力。
7.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国际保理业务均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得到欧美发达国家的广泛认可。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以单保理为主,这种业务模式存在的弊端在于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出口保理商不能通过进口保理商对债权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自己可能承担的业务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的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机制比较成熟,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不仅有银行和专业的保理公司,还包括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和非银行保理公司,例如日本瑞璤银行旗下的瑞璤保理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我国保理业务的运营模式较为单一,大都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操作。目前,我国大中型银行具备综合经营的能力,运作子公司的经验也十分丰富,已经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了子公司,例如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针对国内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来运营保理业务,这样可以为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的共同发展。专业的保理公司可以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逐项或合并收取服务佣金,通常是发票金额的0.5%~2%,并且在提供融资时还需收取融资的利息。因此,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收益的同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此外,专业的保理公司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公司范围之内,避免将风险带给银行。保理公司可以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积极的业务发展策略,这与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的模式有利于保理专业服务团队的建设。专业的保理公司打破传统银行线条式的管理模式,打造专业化团队和全方位服务平台,更专业地满足客户的需要。
2.商业银行应注重国际保理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的创新。国际保理业务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对保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培养,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将员工送到国外进行培训,学习国外先进的保理业务管理模式,考取FCI的资格证书,提高自身团队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可以尝试提高保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吸引人才关注国际保理业务这项工作,可以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媒介,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磋商交流。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强化贸易金融产品的创新,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贸易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为例,2010年在充分了解到上海航运企业金融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推出了隐蔽性国际保理业务,即指银行为船舶出口企业办理保理业务后,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船东),对于银行通过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方式购进的应收账款,银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而未能收回或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出口商承担回购责任。
3.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国际保理业务主要包括三种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占主导地位,同时也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预测和控制的关键。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完善银行内部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评价体系,制定专门的国际保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可以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利用组织内部的信用评级,不仅会选到资信好的会员作为进口保理商,而且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加强对信用评级工具的研发和应用,以更有利于对出口商的贸易背景、评估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调查。
参考文献:
[1] 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 张春梅.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原因[J].中国市场,2012,(22).
[3] 刘曼沁,刘国胜.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企业经济,2011,(2).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4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 我国外贸进出口也发展迅速, 截止2014年我国外贸进出口达26.43万亿元, 我国外贸出口量逐年增加。目前, 我国外贸出口呈现良好发展情况, 尽管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 经济走势难以掌握, 全球范围内缺少新的经济增长点, 但是2015年我国外贸出口发展还是面临很多的积极因素, 出口还是稳步增长的。在看到外贸出口增长的同时, 也要注意到赖账的风险性。
在我国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 国际保理业务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风险的防范也成为重要课题, 因此国内外学者都积极研究国际保理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Charpentier (2003) 分析了保理和信用保险的竞争性和互补性, 指出应从应收账款管理的整体概念, 充分利用两者的特点以互补, 尤其是在保理业务中可以借助信用保险转移风险。王杰 (2013) 认为我国保理业务存在法律不健全、保理意识有待改善等问题, 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提出的建议有: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风险防范, 以达到加快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目的。因此, 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问题, 本文以国际贸易出口背景下的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发点, 研究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期望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帮助商业银行科学高效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
2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目前, 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就《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10的修订版本中定义:“根据保理协议, 供应商为了获得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托收、买家信用担保等服务, 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释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 把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而出口商转让时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账款与100%的贴现融资。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 图1显示我国保理量逐年增加, 2013年达到378, 18百万欧元, 上升10%, 并且我国国际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如图1所示, 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很好, 但是也要看到, 我国的保理业务结构存在问题, 如图1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对比, 国内保理量明显比国际保理要高, 并且每年差额逐年增加, 而且有持续增长之势。
资料来源: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2.2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本文仅把风险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上风险管理已采取了许多措施, 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商业银行不是采取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 而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不同风险采取具体的风险防范手段。
首先, 商业银行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 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比如中国建设银行, 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中国交通银行设立了[1+3+2]风险管理委员会, 且下设信用风险、市场与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反洗钱三个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 各个管理部门都有统一的管理规范, 相互合作管理风险;工商银行实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的风险管理体系, 有效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全部风险。
其次, 商业银行分别对信用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分别制定详细防范方法。比如中国银行为了降低海外机构信用风险, 通过完善国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加强评级管理, 强化限额管控, 完善国家风险监测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潜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有效控制了信用风险。
最后, 加强风险高级计量方式实施, 通过采用较高级的风险计量方式, 达到更好的度量风险, 为有效控制风险提供可能。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估实际风险状况, 就信用风险计量来说, 已开发完成包括违约概率 (PD) 、期限 (M) 的内部评级模型、违约损失率 (LGD) 、违约风险暴露 (EAD) , 建立起包括16级PD和5级LGD的两维主标尺以及由上述风险参数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RWA) 、预期损失 (EL) 、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 (RORAC) 等工具。
但是, 我们在取得良好发展的情况下, 也应该看到所存在的不足, 只有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才能更好的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壮大。
3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不断完善, 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水平, 但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处于初期, 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足, 与国际先进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比, 存在着很大差距, 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
风险识别是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 只有良好的风险识别, 才能最大程度减轻风险。对于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较难识别, 特别是信用风险识别难度最大, 信用风险主体多, 包括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 要准确、及时识别是比较困难的, 主要的问题有:
一是缺乏识别的优秀人才。如表1所示, 各大银行人员结构, 可以看出各大银行人员学历多集中在本科和大专学历上, 并且股份制银行本科与大专的相对比例要高于四大行, 本科比例相对较高, 学历高低影响识别能力。国际保理业务涵盖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领域, 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商法、惯例等方面知识, 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熟练的英语运用等等。目前, 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国际保理培训, 在实践中也缺少实务方面的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 也可能导致从业人员不能识别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
二是没有有效的识别方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 虽然其他业务也需要风险管理, 但是由于业务不同, 需要形成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识别技术。现行的识别方法主要基于财务分析, 据了解,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识别大部分基于财务因素, 但是国外的先进识别技术对非财务因素给予足够重视, 这限制了运用先进风险识别的方法。
数据来源:2013年各大银行年报整理。
3.2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度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风险度量, 我国风险度量的观念比较落后, 缺乏定量测量风险, 风险度量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也比较差, 从而计算结果的可信度比较差。比如信用风险度量, 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则、OCC贷款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等,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信用风险度量法、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等级评定, 度量方法相对于国际方法是比较落后的, 并且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贷业务员分析企业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 然后进行综合评定, 主观性较强, 影响度量的结果。
3.3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 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约, 商业银行缺乏再担保, 必须独立承担风险, 成本相对较大。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中, 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对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比较差, 对于进出口商和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审查, 而不是事前评估与事中的动态监控结合, 并且传统的信用等级评定都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作为标准, 而国际保理业务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差别, 这就会导致评估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调查评估风险, 而在业务过程中, 忽视风险变化过程, 增加了损失的可能性。
3.4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 对于风险控制方法, 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审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 而不是直接控制与以定量分析等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缺乏定量分析风险, 并且强调事后被动的监督管理, 而不是事前主动引导管理和事后被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次, 对于风险管理途径, 商业银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 而不是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 风险控制途径狭窄;最后, 对于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控制体系, 尽管每一银行都有风险管理机构, 但是比较单一, 且都是对全部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缺乏独立的业务风险管理部门, 并且需要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4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国际保理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应得益于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好的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体系是国际保理建康顺畅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信用立法不仅应该涵盖信用方面, 对信用中介也要提供一定的保护, 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 应该出台相关信用的法律法规, 对信用中介组织的成立、操作和运行也要进行规范。二是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征信体系的展开首先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 通过银行等的客户信息体系, 可以得到客户的信贷情况、信用情况和拖欠还款情况等信息, 然后, 通过国家在全社会展开企业征信操作。当企业征信系统建立成熟, 数据开放给需要的部门使用, 达到数据开放利用, 发挥数据的作用。
4.2 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4.2.1 培养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 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国际保理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国际保理、国际外汇市场、世界经济动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人员, 需要对风险管理、识别、度量、评价、决策、控制方法与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 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员最好能做到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国际保理风险发生之前, 能够准确预测, 主动采取避险措施, 使银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 对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另一方面, 要不断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4.2.2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通过资信调查, 国家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可以详细了解进出口商的情况, 而资信调查则依靠可靠信息来源和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 即采用EDI技术, 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 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可以与FCI其他成员、国内外银行建立信息交流系统, 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的传输, 逐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 完善电子化。
4.3 积极加入FCI, 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协会的数量相对较少, 缺乏与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 在风险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协助。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入FCI, 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 学习他们风险管理的技术与经验。其次, 应该加强风险研究, 国际保理业务收益较高, 伴随着风险性也较大, 加之其业务复杂、风险种类较多, 因此, 风险控制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研究能力, 可以召开国内外保理商的风险交流会, 共同探讨风险管理办法。
4.4 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
首先, 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系统, 分不同部门进行审核, 确保结果的正确性, 对于相关数据也要善于运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对于每一项业务, 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的监督管理, 然后把信息系统处理结果传输到需要的部门。其次, 完善管理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较为独立的执行风险管理职能, 较少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 客观的对风险进行管理, 并且由于管理部门专职进行风险管理, 专业性较强。
4.5 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
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因此,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会受到种种限制。尽管如此, 我国商业银行还是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 与保险公司进行不违反规定的初级的合作。比如,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替出口商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并通过保险公司了解某些贸易纠纷的原因及进口商可能的欺诈行为, 当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其次,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己在国外的机构或代理商, 在进口商所在地购买保险, 当发生不确定事故时, 可以得到补偿。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 把风险分散出去, 从而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 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 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上的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 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 在这一背景下, 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作为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 在业务收入背后也要警惕存在的风险。从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理论入手, 深入剖析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将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对策, 帮助商业银行开展有效、科学的国际保理业务, 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双燕.中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 2013.
[2]王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 2013, (3) :64-65.
[3]吕鹏.国际保理的起源及在国际国内的开展情况[J].现代商业, 2007, (2) :62-63.
[4]任丽娟.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应用现状与对策分析[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校报, 2008, 16 (6) :67-69.
银行供应链保理业务流程 第5篇
1. 申请签约:企业申请供应链保理业务签约,提交相关材料,并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2. 供应商确认:银行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并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
3. 融资申请:供应商将应收账款信息和融资需求告知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4. 融资审批:银行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评估供应商的信用风险等。
5. 融资发放:银行根据供应商的融资需求,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款项划拨至供应商账户。
6. 应收账款管理:供应商将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银行,银行负责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
7. 融资还款:供应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将融资款项及利息归还给银行。
8. 结算清算:银行将应收账款清算给采购商,采购商支付应收账款给银行。
9. 保理展期:若供应商无法按时归还融资款项,可以申请展期,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银行保理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内保理风险及防范
1 国内保理的概念和分类
国内保理是指银行(原为保理商,在我国办理保理业务的通常是银行,故称保理商为银行,下同)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以银行向卖方支付受让应收账款对价时间为标准,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以银行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为标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以银行与卖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买方为标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2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2.1 法律层面的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权利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导致银行增加实现债权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
2.1.1 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债权合法性是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主体的合法性、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债权内容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
2.1.2 隐蔽型保理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虽然有的银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并约定银行在认为必要时向买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买方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买方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2.1.3 买方用对卖方的债权抵消转让的应收账款风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目前,大部分银行在国内保理合同中没有要求买方与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一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依法主张抵消,银行的债权可能落空。
2.1.4 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存在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实际上银行有可能因疏于审查或难以审查而接受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最终无法有效索偿债权。
2.1.5 卖方有履约瑕疵的风险。履约瑕疵主要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瑕疵,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地点履约等等,极易导致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进而传导至银行,影响银行从买方获得应收账款的偿还款。
2.1.6 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同时《物权法》又规定,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增加风险。
2.2 客户层面的风险
2.2.1 借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的风险。由于国内保理属供应链融资产品,是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业务,在准入、流程等方面均给予了倾斜。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自然成为许多企业的融资手段之一。若企业企图通过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恶意串通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未能认真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将直接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损失。
2.2.2 应收账款回款未划入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大都要求企业在银行开立保理收款专户,视保理类型由卖方或买方将应收账款回款从自己的账户划入保理收款专户。目前,部分银行经办保理业务时,出现了本应由买方划入专户款项,而买方并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专户,反由卖方通过他行账户将款项转入专户的情况,使得商业银行不能及时掌握卖方资金回笼情况,而难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监控。
2.3 银行自身的风险
2.3.1 对保理预付款的用途未严密监控的风险。保理预付款仅限于卖方用于购买原材料、缴纳税费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周转,严禁以任何形式流入股市、楼市、期市,更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部分银行在发放保理预付款后,对资金用途和流向缺乏有效监管甚至不监管,致使一些企业或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作为保证金继续向银行融资,或直接归还到期贷款,或流入股市、楼市等,导致资金风险和监管、审计风险。
2.3.2 保理预付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回款周期不匹配。银行未能认真核定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使得保理预付款期限长于应收账款回款周期,造成保理资金被卖方或买方用作短期借款在额度内循环使用,影响资金效益。
3 防范措施及建议
3.1 加强客户研判,降低客户选择风险。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国家政策扶持、鼓励进入的行业和客户,规避行业政策变动大、市场变化快、整体风险较高的行业和客户。不仅要详尽分析买卖双方的资信、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应收账款的质量情况,还要对双方所在区域、行业及产业链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对客户的整体判断。
3.2 加强全面分析,提高业务类型、额度和期限的适用性。商业银行应依据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型情况,正确选择保理业务类型。银行还可先确定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为核心企业,对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针对该企业的应收账款做保理业务,如有的银行开展的定向保理,就是由核心企业推荐上游客户名单,对名单客户开展公开型保理业务,风险可大大降低。确定期限时,要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近两年贸易往来情况、过去一年内交易总量、应收账款月均余额、余额峰值、账龄等因素,并结合双方未来一年内交易预测计算保理预付款的额度和期限。
3.3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交易识别力。商业银行应对保理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与水平,使其有较强的交易识别能力。办理保理业务时应着重审验买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商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真实性,了解双方是否存有关联交易,是否互为买方、卖方,了解卖方是否已履行交易合同下的义务,了解合同或附属协议中,有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等。
3.4 加强质押登记管理,确保质押的法律效力。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时,银行应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作为债务人的所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确保拟登记的应收账款未经登记后,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确保质权的合法性。登记时要清楚界定,可对关键要素如付款人、金额、帐期、发票号等进行描述。
3.5 加强合同条款审查,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严格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的条款审查。对交易合同应重点审查合同债权是否存有瑕疵、债权转移是否有限制、合同标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内容。对保理合同,应重点审查合同主体、卖方回购义务、债务转移限制、争议解决办法以及是否存在与保理业务不相匹配的义务条款等内容。
3.6 加强贷后管理,延伸风险防控。一是加强保理预付款使用和流向监控,防范资金、监管和审计风险。二是密切关注卖方履约情况,对涉及合同履约的资料应详细审查。三是加强对客户的走访和风险排查,掌握受让应收账款的风险状况,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发现苗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加强账户监管,尤其要关注回款资金是否来源于规定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五是积极规范应收账款的归还,密切监控应收账款余额,避免债权落空。
银行保理 第7篇
关键词:国际保理,商业银行,现状,建议
一、国际保理概况
(一) 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 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 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 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 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在保理业务中, 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商业信用出口方与保理商间签订契约后, 根据该契约, 出口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方 (债务人) 订立的货物销售 (服务) 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 及买方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通常采用双保理制, 它是一种涉及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 即有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 这是区别于国内保理的特征。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申请从进口国选择进口保理商, 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提交进口保理商, 在进口保理商确定的信用额度内负责催收账款管理, 并于到期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付款给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后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并承担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 于到期日付款给出口保理商。事实上进口保理商是出口保理商的保理商。
(二) 国际保理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保理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20世纪60年代保理服务传遍英国及欧洲大陆各国, 70年代在亚太地区陆续被采用, 目前已遍及欧美日本及东南亚诸国。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 世界上先后建立了几个国际性的保理组织机构, 其中最大的是1968年成立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它是在荷兰成立的国际性保理组织, 它的建立以及1988年正式发布的国际保理公约标志着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得以确立。目前,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已经有150家会员, 这些会员分布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 他们中90%以上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 有着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专业保理公司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 能够清晰地识别不同客户的偿还能力和财务状况, 并且相应核定信用额度和需要提供的金融服务, 给予相对优惠的定价。专业保理公司通常与保险公司合作, 在保理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可以满足企业多种需求, 服务较为周到。他们遵守统一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 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际保理商体系, 互相为对方的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服务。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起步较迟, 中国银行于1988年中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 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 随后国内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并先后成为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 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 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中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从2000年前的两家猛增至二十多家, 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一) 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前景广阔
国际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业务, 在国际结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地超过了其他的结算方式, 但在中国还是一项新业务虽然近几年中国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较快, 但是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质量上,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经营范围狭窄、品种较少、规模很小, 阻碍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 特别是赊销记账和承兑交单交易量的增加, 但是出口企业从交易观念只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 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 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 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 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 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 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如果中国商业银行不尽快发展保理业务, 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对中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也会使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直接会导致一些黄优质客户转向外资银行。
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公布数据来看, 中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年, 中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由最初3 100万欧元的市场规模, 发展到40亿欧元, 增长了12倍;20042008年, 中国商业银行保理业规模由40亿欧元增长到550亿欧元, 增长了近10倍。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2010年度统计数据, 2010年度中国保理业务额为1 545.5亿欧元, 相比2009年度的637亿欧元, 增加了142.6%。其中, 国内保理总金额为1 199.6亿欧元, 国际保理总金额为345.9亿欧元, 全球保理总额为16 482.29亿欧元, 中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9.38%。2010年6月,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第四十二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 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 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 更是对中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 尤其是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 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相配套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 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 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滞后, 中国早在1988年就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 并接受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但由于这个公约和规则是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习惯和风俗等制定的, 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中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但到目前为止, 国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且操作性较强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体系, 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也没有形成, 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这样会出现一旦发生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时, 监管和司法部门则较难区分作为保理商的银行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这种状况明显不利于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 中国当前急需建立指导保理业务顺利发展, 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改变目前中国开展该项业务无法可依的现状, 以此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 推进这项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 缺乏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功能, 且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 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计算机操作能力, 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法律知识, 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 中国较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 但缺乏高水平专业人才, 保理业务工作人员少部分进行过专业国际保理业务培训, 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非常有限。在实践中, 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锻炼, 其对国际协定的不了解、业务经验不足、国际交流的缺乏、实务操作较少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迅速发展, 从而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
(四) 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 中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 中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五) 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上的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 所以虽然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事先已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与评估, 并规定了信用额度, 但银行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大于信用证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因为在O/A、D/A支付方式下, 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 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产倒闭无力付款, 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就必须自己负责偿付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外凭单付款后, 如遇到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 则可扣留进口商所交的开证押金, 而且由于货运单据在开证行手中, 开证行可凭单据提货并转售货物, 用所得的货款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而保理商则没有这种权利, 因此作为保理商的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 再加上中国银行的国外代理行较少, 在世界各国分布也不均匀, 所以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 致使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风险更大。
三、中国商业银行加快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中国应参照国际现有的保理业务惯例和公约, 如《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出一部既符合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 又能够满足中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发展需要的保理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 并与国际立法规定接轨, 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中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中国银行于1998年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等等。但这些都是各家银行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自己制定的, 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样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就难以很好地处理因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 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 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 推动中国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同时, 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加强对保理机构的监管, 保障商业银行在保理惯例、公约及国家法规框架内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以确保其合理有序发展。
政府也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提高出口商和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 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同时, 政府应激励出口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 鼓励商业银行拓展经营范围, 大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此外, 中国商业银行要想在全球国际保理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就应加快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其他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以确保国际保理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力求标准化。建立具有全球国际保理业务水准的技术、产品、业务、管理和服务标准, 提升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标准体系, 才能提升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前瞻性和主动性, 也才能对国际保理业务更好地规范运作, 提高应变能力和运营效率。
(二) 建立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中国商业银行应该将国际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 发展专业保理商, 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 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 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 以独资或合资公司形式进入中国的国际保理市场, 加速中国国际保理机构的建设。
(三) 加大保理业务人才培养力度
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 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 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 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条件, 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 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 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或专家来交流, 举办培训, 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的人才, 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交流, 同时, 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 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 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 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四) 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
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中国商业银行若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强做大, 应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 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 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中小企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分析客户需求多样性, 不断拓展国际保理业务范围, 重视创新求异, 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思路, 开发新的国际保理业务种类, 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萧朝庆.国际保付代理[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 2005.
[2]蔡珍贵.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实践中的障碍与对策探析[J].当代经济, 2005, (1) .
[3]尹立, 易欣星.中国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东岳论丛, 2009, (5) :16-45.
银行保理 第8篇
一、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内涵及开展的必要性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一种依照银行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必然合作关系而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 它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 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 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 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的核心是“债权的转让与受让”, 即保理商 (主要是银行) 通过收购债权人“应收账款”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 租赁保理的实质是将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与受让, 租赁保理实现了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 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 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
从保理商角度, 首先, 银行流动性过剩呼唤银租合作。众所周知, 银行的资金是最富裕而成本又是最低的, 但其流动性过剩。这意味着银行吸收的相当一部分存款没有真实地进入实体经济部门运行中, 资金使用效率严重失衡。银行迫切希望找到良好的资金出口和渠道, 同时目前租赁公司85%以上的“租赁资金”来源于银行, 但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银行目前还不能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 银行资金输出的重点渠道之一就是与租赁公司等同业机构合作。其次, 银行可以通过保理业务吸引客户, 银行担当保理商时, 一般指定客户在本行或者分行开设账户, 使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到更多的客户。第三, 租赁保理可作为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新的增长点。在国际上, 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 保理的费用一般在0.5%~2%, 给银行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并且租赁保理期限通常较长 (3~5年) , 银行可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息收入。
二、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
在保理租赁中, 至少会出现租赁公司、设备供应商、商业银行和承租人四方。其中由供货商提供设备, 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操作平台, 而银行则提供购买设备的大部分或全部资金, 以满足承租人融资和财务处理的需要。在实务中, 通常存在四种模式。
(一) 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 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 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 是对“已形成租金” (先交付, 后保理) 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 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在实务中比较多见, 操作也比较简单。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二) 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在此模式中, 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 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 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问题, 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三) 回租保理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 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 提高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在这种状态中设备已经由承租方买下, 由于资金周转等问题, 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 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设备租给承租人。
回租保理模式操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四) 贷款与保理结合的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银行认可的租赁项目, 但对租赁公司信用有疑虑, 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立即就同笔租赁业务向该行申办租赁保理业务的模式。在此情况下, 贷款合同与保理合同应同时签订并相互支持。保理金额与贷款金额原则上应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 保理款项必须即时直接扣还银行贷款。贷款与租赁保理结合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4所示:
三、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已在西方发展得非常成熟的金融工具, 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但租赁保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 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 参与租赁保理业务的各方尤其是保理商 (银行) 面临较大的风险。
(一) 法律风险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 只能依据《合同法》对债权转让层面存在为数不多的原则性条款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规定虽为租赁保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并没有对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做出直接的法律规范。如应收账款以何种形式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转让、禁止转让条款对内对外的效力以及如何解决多次转让权利冲突问题等, 均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同时, 缺乏对同业内公平开展保理业务的竞争规范。
(二) 合作伙伴信用风险
1.卖方 (融资租赁公司) 的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应收账款 (租金) 中故意隐瞒部分事实。具体表现为: (1) 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禁止转让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转让无效, 银行无法取得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 (2) 故意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存在的权利, 如抗辩权等。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向受让人主张。该规定表明, 随着债权的转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等均可对抗受让人。如租赁公司故意隐瞒, 则会对银行利益造成损害。二是租赁公司以欺诈的手段, 恶意获得融资款, 并逃匿或破产。具体表现为:租赁公司伪造或虚构票据, 骗取银行的预付融资款;租赁公司故意提供不合格商品, 承租人产生抗辩, 致银行无法顺利收款;租赁公司利用关联关系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欺诈, 导致银行陷入困境。
2.买方 (承租人) 的信用风险
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直接关系到银行保理预付款的回收和盈利的实现, 也关系到银行对租赁公司的融资。承租人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 签订无追索权的租赁保理合同后, 承租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支付能力或破产、倒闭, 并且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设置不利于银行。 (2) 承租人在收货后, 以各种理由到期拒绝支付。在这些拒绝支付的理由中, 如果是由于租赁公司交付标的、交货时间、方式不符合合同要求, 银行无需承担该风险, 有权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回给租赁公司, 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但如果此时租赁公司恰好破产, 银行则不可避免遭受一定的损失。
(三) 银行操作风险
开展保理业务不仅要对买方客户和卖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信用评估和额度审批等, 还要涉及对相关单据的审查、合同真伪的辨别、应收账款的受让、预付融资款的支付、应收账款的回收和行业信息跟踪等活动。若因银行自身制度不健全, 信息交互系统不完善, 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违规操作, 则将有可能因为银行对业务处理不当或不及时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
四、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 设立自律组织, 规范竞争
鉴于我国有关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银行可以建立保理专业委员会作为自律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代表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性规约, 规范行业行为, 保障公平竞争, 增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同时参与制定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质量标准, 组织推进该标准的实施, 并依据该标准开展检查和测评工作。
(二) 进行信用评估,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 保理银行应充分考虑合作伙伴的财务状况、市场信誉及其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比如选择国内外知名大型设备生产商作为供货商;选择资产质量良好, 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租赁公司;选择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承租人。同时, 针对不同的融资租赁保理模式下保理业务的风险点, 重点对承租人、租赁公司或供货商其中的一方或两方进行信用评估, 采取防范措施, 如表1所示。
(三) 审慎签订保理合同, 开展保理业务保险
银行在制定保理合同时应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以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责对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 在债务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支付形成坏账时, 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买回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这样, 银行不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银行还要注意审查保理合同的一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是否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 当承租人破产清算时,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设置是否存在被租赁公司质押等情况。
同时, 为了分散保理业务的风险, 银行可以考虑将部分保理业务的利润再投保。如与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要购买哪种保险以及购买多少, 可以由银行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通过加强保理商与保险公司合作, 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 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四) 加强员工培训, 运用信息管理系统降低操作风险
为降低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 一方面, 银行应开展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 学习国外成熟的交易模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同时, 积极与国际知名的保理商开展交流与合作, 以学习和借鉴先进的保理技术和经验。另一方面, 银行还需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改善信息调研和服务工作。运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规模化的大型数据库, 对客户的每一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账户管理、单据处理、账款催收, 并定期给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运用高质量的信息管理系统可进一步减少操作失误, 为客户提供及时、满意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谢菁菁.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40-43.
中小企业融资与国际保理 第9篇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绝大多数的资金来源是内部融资。9 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来源于企业的所有者和合伙发起人。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 这有限的资金是不可能满足它们的需求的。如果中小企业不扩展其它的融资渠道, 要维持这种快速的增长速度是不可能的。随着中小企业的日渐成熟和规模扩大, 它们对外部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果能找到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融资手段, 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所发挥的作用会更大。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 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货款结算成为常用的支付方式。据统计, 在美国90%、在欧洲80%的贸易都是采取承兑交单或赊销方式进行的。这种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交易对于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而言, 风险是很大的。企业本身没有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及追账的能力, 大量应收海外账款被拖欠, 赚的钱比账面上少得多。在此贸易背景下, 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因此国际保理的诞生对中小企业融资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国际保理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现状
保理一词来源于欧美的“Factoring”业务, 也被称为保付代理。保理是指在赊销贸易背景下, 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是继信用证、托收、汇付后又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它是为现今国际贸易新格局所诞生的。
1 9 9 2年我国开始推出国际保理业务, 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近年来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迅速, 自2002年至2008年的短短数年时间里, 中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从2 0亿欧元激增至550亿欧元, 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结算中的市场份额迅速提升。
虽然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很快, 但是比起其他国家如英国 (1880亿欧元) 和美国 (1000亿欧元) , 我国 (550亿欧元) 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与同在亚洲的国家日本 (1065亿欧元) 相比, 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也仍然很落后。对比起世界国际保理总营业额收入13251亿欧元, 我国却仅有550亿欧元。从整体上看, 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国际保理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国际保理业务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优势是很明显的。首先, 企业可以因此而得到无追索权的资金融通而且手续简便;其次, 通过保理商, 中小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到客户的资信状况、提高抗风险能力;再次, 保理商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贸易习惯、市场竞争状况非常了解,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销售策略和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最后, 国际保理业务还可以使中小企业减轻业务负担、集中精力经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国际保理作为资金融通、信用风险保障的国际结算方式, 其优势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这种状况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率逐渐降低、国际贸易中赊销贸易不断增多的现象是相违背的。所以国际保理业务的完善是中国急需填补的空白, 但国际保理业务在发展道路上遇到了种种问题, 而正是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四、国际保理在中小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跟其他结算方式一样, 国际保理虽然具有很多优势, 但是使用起来也仍然有不足的地方。但是只要运用得当, 国际保理仍然可以成为服务于国际贸易的融资手段。
(一) 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
虽然我国从1992年就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但是至今为止, 依然没有一部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制度。在现阶段, 我国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国际保理做了部分约束, 但是自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起来, 已经形成了它自身的习惯做法,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时是不适用的。《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的规定过于笼统、含糊, 没有分别介绍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规定, 没有做出对不同意债权转让的效力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还没有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作出规定, 这使得在一揽子转让保理中, 保理合同的双方必须就每一笔具体应收账款的发生办理转让手续。
其他结算方式, 如信用证, 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国际保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 如各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使相关利益方利益受损、要援引法律时遭遇困难, 也使国际保理业务无法可依, 有法难依, 国际保理的发展遇到重大问题。
(二) 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立起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评级体系, 所以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赖账、骗帐、假账等现象, 给国际保理的应用埋下了种种隐患。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 银行也不轻易开展各种创新性融资产品, 减慢了创新性融资产品的步伐, 信用体系未建立, 导致国际保理得不到正常的开展。
保理业务的开展是以资信调查为前提的, 缺乏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的信用遭到质疑, 银行或保理商也不会给予融资。中小企业缺乏信用评级, 银行或保理商无法准确地授予信用额度, 也没有办法可以为其提供国际保理业务。
(三) 国际保理业务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是从1992年开始的, 时间不算长, 再加上我国没有对国际保理业务做宣传和知识普及, 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不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流程、优势, 所以它们通常倾向于使用传统的结算方式, 对于新客户, 由于缺少了解, 它们更愿意使用信用证。对于非常熟悉的老客户, 他们会提供赊销或部分赊销方式。但是, 这种做法对于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和吸引新客户是非常不利的。给老客户数目大的赊销, 不仅会造成中小企业资金短缺, 如果老客户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还款, 这将会造成中小企业倒闭的后果。在实际贸易中, 为了促成贸易, 往往导致应收账款回收不了, 因而处于被动地位。还有, 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 这些产品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而国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 这种情况会使风险增加。
(四) 国际保理费用偏高
在国外, 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得很成熟, 国际保理商的客户一般都是经常性的老客户。保理商对这些老客户的经营管理、资金流动情况比较熟悉, 所以对他们收取的费用也较低。
但是在国际保理发展不成熟的我国, 国际保理费用会很高。国际保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一般是货款的1%~3%, 如有融资服务, 则费用还要更高一些。银行一般对应收账款金额提取2%至6%作为账户管理费和资信调查费, 再加上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 国际保理费用会比信用证高10%左右。
(五) 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太高
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使用传统的结算方式, 所以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国际保理业务相适应的信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信用体系, 使得商业银行或我国的保理商不能准确地评估风险, 不能准确地辨别是否存在买卖双方一起欺骗融资的情况。再加上,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的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 还有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需要国外联行或代理行的支持, 我国在外的联行或代理行的不足也造成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阻碍。
五、国际保理在中小企业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际保理是一项金融服务, 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部门应尽早制定出符合我国现在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和具体操作方法, 加强对国际保理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加快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 使国际保理在规范中健康发展。除此之外,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部门还要放宽对国际保理机构或商业银行的限制, 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而且商业银行一般都把国际保理业务归入银行业务来办理, 其门槛设置太高, 与普通的信贷业务没多大差别, 所以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也无法办理国际保理业务。
(二) 建立信用体系
世界超过一半的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都建立了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也应该加快建设信用担保评级体系, 实现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共享。
中小企业的信用与能到得到融资是高度相关的。银行给予融资是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作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导致银行抬高信贷融资的门槛, 对担保和抵押也有很高要求。这要求我国应披露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 提高透明度, 让评级机构给予授信等级, 否则, 除了中小企业得不到融资, 连银行的业务也受到阻碍。
除此之外, 中小企业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完善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应收账款回收不了, 很大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缺少完整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中小企业应在签约前先对该公司做个资信调查和信用调查, 做好事前的风险控制。然后对该公司核准一定的赊账额度, 做好科学的审批, 防范于未然。最后提供服务或发出货物后, 要做好及时的应收账款催收活动。整个过程:签约发货账款催收, 不能容许有疏忽。中小企业要制定适合自身的信用管理体系, 并且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 这样就可以尽量减少应收账款回收不了的结果, 从而减少资金短缺的发生。
(三) 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识
从银行层面来说, 培训高级人才, 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识, 充分掌握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操作流程、适用范围, 才能真正体会到国际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是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的。
从中小企业层面来说, 可以设置专门机构, 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部门职责, 主动学习并且掌握跟国际保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惯常做法, 才可以充分享受国际保理对其带来的好处。
最后, 中小企业应谨慎选择保理商。经验丰富的保理商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比如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富有经验的进口保理商, 以便能够更加快速、更加准确地评估进口企业、更加快速地收回账款, 比如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更好的产品选择和销售条件。
(四) 加强成本核算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尚未真正发展起来, 费用会较高。只有国际保理业务真正发展起来, 发展成熟, 让国际保理这个市场成为自由竞争市场, 价格才能与国外趋于一致。当然, 中小企业本身也要加强对费用的核算, 防止利润损失。中小企业还应该科学地认识国际保理业务费用的问题,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 这些费用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分摊, 从而降低了费用的支出。
虽然国际保理能够解决中小企业暂时的资金困难, 但是在运用国际保理时, 中小企业也应该做好风险管理, 事先应该先核算好赊销的额度, 不用冒过大的商业风险, 不能完全依赖商业银行或保理商。
(五) 商业银行合理分担风险
商业银行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是最有优势的, 一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外开设的分行或代理行, 了解当地的资讯;二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现有的联网结算系统, 及时办理账款收回手续;三是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身在在账户管理方面的经验来管理国际保理业务。
一般商业银行都不愿意开展风险高的业务, 这时, 商业银行可与保险公司合作, 把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自己所将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这样商业银行有了扩展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积极性, 国际保理的发展将会有股无形的推动力。欧美地区的保理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坏账风险, 大部分将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 美国将保理佣金的三分之二用于投保。
除了可以跟保险公司分摊风险之外,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企业商业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 共同打造一个企业资信情况的资源共享平台, 以此来加强对交易双方的资信管理。
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能够弥补中小企业最薄弱的赊销环节, 缓解资金压力, 减少应收账款回收不了的风险, 要使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 需要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 也需要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共同支持。中小企业与银行、保理商、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过程中, 共同成长、共同发展, 进一步缓解融资困境。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到2009年底, 中小企业贷款额占全部贷款额的比重只有约一成。本文从导致中小企业资金缺口的原因——赊销出发, 分析了中小企业利用国际保理解决融资困境所存在的问题, 如何应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来弥补中小企业资金缺口, 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管理, 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国际保理,中小企业,赊销
参考文献
[1]、文晓璋,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 2006, (1) .
[2]、姜书竹, 刘鹏.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及发展对策[J].价格月刊, 2007. (7) .
信用保险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第10篇
A公司, 成立于2008年, 注册资金1000万元, 是一家专门营销杆塔专用高强度钢的钢贸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12月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2700万元国内信用保险保理业务。该行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13年6月3日为A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1580万元、1120万元, 其中1580万元于2013年11月9日到期归还, 1120万元于11月26日前归还 (该笔保理未能按保理系统设置的到期时间2013年11月15日归还, 启动了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按期归还了贷款) 。
当发现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后, 相关部门及时把情况向支行行领导作了汇报。支行行领导高度重视, 迅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 多次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查找原因, 分析企业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并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部署。经过多方努力, 该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前归还完了所有贷款。
二、案例分析
通过笔者本次为A公司办理国内信用保险保理业务, 对信用保险保理产品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信保业务是在一般保理业务基础上引入保险公司, 通过保险公司为卖方增信, 由银行发放保理预付款。与一般保理业务相比, 信保业务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 扩大下游买方范围
在信保业务中, 要求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 (含) 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 (含) 以上, 对承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满足了某些无法达到银行保理条件, 但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为买方增信来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二) 加强防范业务风险
在信保业务中, 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将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 有效规避了其下游客户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的风险, 增强了银行主动防范风险能力。
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 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1. 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对买方增信。
在信保业务中由保险公司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 并对每一个买方分配信用限额, 并对信用限额进行承保, 银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限额为买方发放保理预付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中, 主要依据买卖双方过往交易数据, 如合同、发票、发货单、送货单、回款记录等, 忽略了对买方实力和信用的调查, 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对买方的增信。
2. 应收账款回款路径改变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在发放保理预付款前, 银行会向买方发送《账号更改通知书》, 并取得买方回执。但买方并不一定按要求将回款划至银行指定账户, 而是划入卖方的其他账户, 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卖方, 即“间接还款”行为。在买方间接付款的情形下, 虽然卖方投了保, 但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当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向卖方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挪用了该笔回款, 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则会使银行形成损失。
3. 投保标的是下游应收账款。
保险公司是对下游应收账款回款进行保险, 而不是对客户本身贷款保险, 一旦下游应收账款回到卖方而被卖方挪用, 则保险公司无赔款责任。
4. 对保单内容了解不一致导致多方争议。
保险条款本身对融资客户及银行义务要求严格,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严格、免责条款宽泛, 规范操作也只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而不能完全化解。比如, 投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是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 这里的2013年11月16日并非指应收账款到期日, 而是指在11月16日前开具的发票都在保险范围内, 也就是说保险的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前开具的发票的到期日, 具体到6月3日发放的1120万元, 对应的发票到期日即2013年11月26日, 保险公司认可的日期为11月26日, 客户也以为还款日为11月26日。对保单的误解导致保理系统设置的到期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 使得银行、客户和保险公司三方对应收账款到期日产生了不同意见。
三、意见与建议
笔者建议, 今后商业银行开展信保业务, 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深入客户内部了解客户
认识客户、了解客户不能停留在表面, 要从本质出发, 抓住要害。在客户调查过程中, 一是从企业经营模式入手, 抓住上下游链条, 结合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合同条款和发票金额比对银行流水, 并通过缴税系统获取企业缴税数据, 掌握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律。二是根据银行流水分析总结下游客户的回款金额和时间, 摸清企业真实的应收账款账期, 不能把保理当成6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 而要逐笔回款, 逐笔发放。
(二) 建议尽量办理公开保理
要求卖方依保理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在法律上构成债权转让。一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送至买方, 债权的转让即对买方发生效力, 买方即应将款项付至通知书指定账户。如买方未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 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隐蔽保理仅向买方发送《账号更改通知书》, 该债权转让对买方并不发生效力。
(三) 贷款发放要与下游回款相匹配
企业为了从银行一次性获取大量资金, 往往会集中开出大量发票, 银行再根据发票金额为企业发放保理预付款, 而下游回款并不是完全依据开票时间来计算, 使得保理预付款到期时间与下游回款时间不一致, 出现还款风险。
(四)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
国际保理等待“破零” 第11篇
“据预测,到2020年全球进口市场90%都将以赊销、赊购的方式来做。可以想象,以后进口和出口环节对保理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在4月18日举行的2015年国际保理CEO圆桌会议上,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韩家平这样说。不过,他同时表示,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公司中,几乎还没有一家真正开展过国际保理业务,“将来国际保理的增长空间非常大”。
商业保理南下
商业保理南下之风劲吹。随着商业保理企业数量的猛增,为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于2015年1月31日在广州召开会员大会,宣告全国商业保理领域首个省级行业自律性组织正式成立,会上发布了《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和《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公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在广东省注册的各类商业保理企业的法人企业数量高达732家,另有分公司14家,占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总数的比例接近2/3,成为我国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阵地,累计注册资本超过555亿元人民币。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张优怀在国际保理CEO圆桌会议上表示,2013年年底,广东商业保理企业数量为109家。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这一数量已突破1000家。“这个数量非常庞大,说明广东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和外贸经济大省,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
报告显示,目前广东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地主要集中在深圳、广州和珠海3地,其中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总数达677家,占广东省商业保理公司总数的96%。深圳前海于2014年新增商业保理企业596家,成为广东省内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此外,陆续也有商业保理企业在汕头、佛山和湛江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省商业保理公司2014年平均保理业务数量约为16笔,单笔金额主要集中于5000万元以下。其中,单笔金额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的保理业务占比为52%,而100万~1000万元之间的保理业务占比为41%,其他为7%。
目前,广东自贸区已正式挂牌,这为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商业保理企业有望拓宽融资途径,顺利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迟迟未起步
“从全球市场来看,国际保理业务占全球保理业务总额的18%左右,国内保理业务约占82%的比例。”韩家平说,“2009~2013年,国际保理业务的增速是国内保理业务的2倍,潜力比国内保理还大。”
不过,当前银行虽然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但覆盖的多是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外贸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保理支持。与银行保理相比,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更有助于财务制度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处理应收账款,同时降低企业的财务管理费用。此外,商业保理不要求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抵押和反担保措施,符合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较多、固定资产较少的特点,更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然而,作为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商业保理,目前却还未开展国际保理,这颇令人意外。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方面,已经连续3年未完成预定的目标。2015年第一季度进出口数据也不太理想。“所以,在风险防控、融资方面助中小出口企业一臂之力,对稳定外贸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韩家平表示。
香港毕尔比金融集团总裁朱国金则认为,经济下行除了带来风险,对保理商来说也是很好的机遇。原因是,在经济形势好时,银行放款条件可能松一些。但在经济下行时,银行很难会为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中间刚好产生一个缺口,正是保理商可有所作为的地方。
当然,出口保理相对国内保理而言也面临其他困难,比如出口利润率比较低,尤其是一些产能过剩的企业利润很薄,对保理融资接受程度也有限。“虽然很多行业利润率低,但我们有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企业,也有一些产品利润率比较高的企业。我相信,出口保理是可以找到生存空间的。”韩家平称。
国际保理降低出口风险
商业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信用服务。供应商通过保理业务可迅速将应收账款变现,对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比较有效。
不过,国际保理不同于国内保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原秘书长康斯坦在2015年国际保理CEO圆桌会议上表示,国际保理跟国内保理有所不同,国内保理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融资。“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对于一个出口保理商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买家违约风险,也就是信用风险的覆盖。”
对此,朱国金表示认同。他表示,国内保理第一个重点在融资,而国际保理侧重4个方面,分别是规避出口风险、融资、催收账款和协助客户管理风险。
就出口风险管理而言,保理商可通过两个渠道控制风险:第一,保理商自己的团队审查国外买家的风险;第二,通过保理协会,比如通过FCI去做。“也就是说,由国外进口保理商协助我们审查买家风险。” 朱国金说,还可以通过与出口保险公司合作,来降低出口风险。
朱国金建议保理商做国际保理,要遵守国际规则。第一点,一定要知道国际规则是怎样的,以及怎么做国际贸易。第二点,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系统来协助保理商减少风险,比如通过融资池为企业提供融资额度,而非一单对一单的方式。
新加坡星展银行前高级副总裁李庆良在国际保理CEO圆桌会议上指出,中国贸易规模巨大,但国际保理业务仅占全球国际保理业务的2.7%,因此市场潜力很大。“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贸易都适合运用保理模式,比如采用信用证的贸易、关联公司交易、债务缠身的交易及现金交易,都不适合进行国际保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保理模式的行业也有所改变。李庆良分析说,从传统来说,使用保理业务的多是制造业、贸易和服务业中的中小型企业。但现在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商品贸易行业、建筑行业都在使用保理,它们的业务量相当大。同时,使用保理方式的企业类型也从中小型企业变成了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
“国际保理业务有很大的市场潜力,我相信中国商业保理企业的国际保理业务会找到它的道路。”李庆良建议,“可在国际保理业务上有一些创新。”
浅谈商业保理的风险控制 第12篇
一、信用风险防控
选择资信良好、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财务制度健全, 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连续正增长, 偿债能力较强的企业, 是保理业务关键。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的强弱是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
一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的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 保理商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 保理商可向卖方追索, 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二是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风险。应收账款真实性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 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 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保理信用, 会直接导致还款来源的落空。
三是上、下游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 则容易出现货款互抵现象。会加大保理商应收账款资金回款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合理的控制客户的风险, 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资信良好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 做保理业务时应对卖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年度经营业绩、企业财务状况和以往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核。
首先要考察企业买卖双方的交易情况, 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信用记录。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 适销对路的商品。能否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财务状况年销售额和营业利润是否连续3年实现正增长。是否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等。
其次, 保理商应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 使得保理预付款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业务的增长, 而不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投资。这样将会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
做保理业务时应对客户资信调查更加严格, 严把保理业务的第一关。同时完善了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 建立了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系统, 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 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 为其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调查显示, 2013年, 使用赊销的企业中有82%遭受货款拖欠, 比2012年高出5%, 处于近三年的最高水平。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在做保理业务时将承担较大的拒付风险。因此, 在进行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和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和基础, 应对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一) 应收账款瑕疵风险防控
选择买卖双方历史交易上无瑕疵合同, 避免卖方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人而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债权, 在保理合同中规定若买卖双方产生贸易纠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索。
(二)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防控
根据《合同法》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为避免保理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要求卖方在业务流程中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 免除买方拒绝向保理商付款的损失。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 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 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保理资金的风险防控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 将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保理公司骗取保理融资资金。保理公司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 将对保理公司将造成极大的损失。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不予办理保理业务。
(四) 买卖双方的偿债能力风险防控
还款来源是买方的款项。保理公司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 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 可以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如果买卖双方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 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应对买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 正确判断买方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 还需调查卖方的回购能力。
(五) 隐蔽保理项下合法风险和欺诈风险的防控
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
一是合法性和重复质押风险。《合同法》规定,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 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卖方的欺诈性风险。由于隐蔽保理项下没有保理商和卖方向买方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 因此, 将存在卖方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保理资金的欺诈性风险。保理商可以采取延后通知保理事实的做法来规避风险, 确保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
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 以上保理的业务风险风控措施显然是不够的, 稍有疏忽保理商对应收账款将无法回收。保理作为金融产品机遇和挑战并存, 利益和风险同在。应完善商业保理授信管理机制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加强自身对保理业务的内控与管;提高保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与水平, 使他们具有良好的风险识别能力, 防止欺诈性交易流入保理业务领域。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分散保理业务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赵立成.《国内保理业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2]谈亮.《保理风险评估与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