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精选8篇)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 第1篇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文件

穗建筑[2008]60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余泥渣土运输作业的市场秩序,减少直至杜绝“野鸡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排放作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人员素质教育

各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于对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余泥渣土挖运装载施工作业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余泥渣土排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政策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的教育培训,此次培训应在个人“平安卡”中进行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经开工的工地,教育培训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二)尚未开工的工地,必须先完成教育培训后方可开工。

(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以及培训教育工作。

(四)各工地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后必须书面上报给工地所属的城管中队后方可进行出土。

我委将对此次培训结果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建筑工地暂停施工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二、在招标环节中加强余泥排放作业成本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向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确定实际运距及运量。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列明实际的运量及运距等要件,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运量及运距根据工程定额进行报价,具体体现为:

(一)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外运时,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报价值、竣工结算及投标报价时,运距按20-25公里运距计算土方工程的报价;

(二)土石方外运时,按每立方米5元计算土石方运输增加费,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费用,地铁工程计入其它费用。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核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列明上述要件,未达到要求的暂不批准进行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重点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定额及实际运距、运量进行报价。

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

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设置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不雇请证照不齐全的运输车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余泥渣土排放的相关管理责任,并严格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负责建筑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洗车设施,雇请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安排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的出入管理,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发现违反规定,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证发放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我委将按下列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一次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责成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暂扣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进行扣分处理。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两次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除了按第一条进行处理外,另将暂停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并暂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我市的投标资格三个月。

(三)屡教不改的,我委将函告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工程的预售证及产权证的办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投标资格一年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的,可以减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余泥运输管理落实到位的优良企业,我委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投标时加分。

四、加强余泥渣土排放分包管理

施工单位(含总承包及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交给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雇用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可自行进行土石方挖掘施工,也可依法进行分包,如分包土石方工程,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土石方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进行监管,杜绝违法分包及转包现象的发生。

监理单位必须审查实施土石方挖掘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土石方工程挖掘机械驾驶员的资格证,必须对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余泥运输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审查合同价款是否按定额及实际运输里程计价。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此外,监理单位还必须审查实施余泥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报告。

土石方开挖或运输作业经合法分包后,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标价中对应的挖掘、运输款项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必须将该款项全额拨付相关单位,不得克扣。

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雇请土石方运输企业单位的合同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土石方挖掘工程进行分包的,还必须将分包合同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了按第一条处理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三)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的,可以减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7-12-11

上网日期 :2008-01-24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 第2篇

一、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按照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域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2、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3、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

2、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3、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4、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禁止下列行为:

 1)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2)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 3)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 4)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二、现场余泥、渣土管理措施

1、与具备处理普通废物资质的单位签订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协议;

2、建筑垃圾、废弃物按要求分类堆放;

3、包装盒、水泥袋等废弃物分类回收并按地方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4、通过优化工艺、材料定额包干使用等措施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数量;

5、设置垃圾专用通道或专用容器运输垃圾;

6、材料、建筑垃圾、废弃物的运输车辆要维护、封闭、覆盖严禁遗洒;

7、现场施工人员要遵守规定不得在现场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

8、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

9、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点需安排在指定的卸泥场。

三、承诺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2 第3篇

1、选定有资质的消纳方:

消纳方应为具有准运证的合法单位,且有建筑垃圾消纳的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我司确定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次工程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后附公司资质资料),排放点暂定在广州开发区南港郊外合法排放地点。

2、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本项目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李波/证号湘建安C(2007)150001101与罗博/证号湘建安C(2007)150001139担任。

3、废弃物分类贮放:

项目部在办公、生活区等位置按照废弃物的性质设置废弃物分类箱(带内衬塑料袋),其上标识投放废弃物的种类。生活垃圾、废电池电线、办公耗材、含油及含化学品废弃物按类别投放入相应箱中。

项目部设置全封闭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点,垃圾点布置应合理,以便于集中清运。垃圾点设置明显的标识以防混投。对于体积较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如油桶,废的油漆),现场也应设置封闭的存放点,并按照《油品和化学危险品管理程序》执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人工清扫经人货梯运输下来投放到指定地点。

液态废弃物设置专门容器盛放,并加以标识。

4、废弃物的投放及处理:

项目部派专人负责各类废弃物的投放管理,确保分类箱标识正确、配备充分。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进行培训并予以书面张贴,以提高员工及分包方人员的分类投放意识。并保留培训记录。

废弃物由消纳方负责运走处理,要做到分类搬运,不遗洒不混投。

5、废弃物跟踪管理:

项目部在消纳方来现场回收废弃物时,应将种类、数量和处置方向记录在《废弃物处理统计表》上,并由消纳方签字认定。

由项目部定期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承诺书

我司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我司将选取有资质的余泥运输单位负责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工作,并选择合法的余泥排放点进行余泥排放。我司确定的余泥运输单位为:广州市好景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排放点:人和镇合法的余泥排放点。

二、余泥渣土运输排放管理机构

我司将成立余泥渣土运输排放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孙坡任组长,由专职安全员张永辉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管理小组对项目余泥运输排放进行监控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余泥运输排放违规行为进行治理和上报。

1、建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制度,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执行责任。一是将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纳入项目部的安全总责,二是由专职安全员张永辉兼任本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负责严格监督余泥渣土装载作业和运输车辆冲洗等环节,为每一运输车辆签发运输联单,记录车号、单位、离开工地时间、装载情况等台帐。发现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城管、交警部门报告。三是要求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必须与我司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2、将拟任专职安全员张永辉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并兼任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

三、余泥渣土运输排放承诺

我司与专业余泥渣土运输排放单位签订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相关承诺书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四、余泥渣土排放与管理

1、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3、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4、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龙归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工程—

人和1#泵站片区一期工程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 第5篇

——陈家驹同志事迹材料

陈家驹,1957年1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11月进入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工作至今,现任主任科员,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主任科员事迹材料。38年以来,他始终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坚持学习和不断提高,克服各种困难,始终战斗在工作第一线,默默地无私奉献,被大家亲切地喻为“老黄牛”。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陈家驹同志始终坚持业务工作管理与服务并重,全方位、全过程地履行着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职责;始终自觉遵循职业道德规范,面对纷繁复杂的业务工作总能做到细致入微,热诚地为每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服务,总能做到既热情周到又恪守原则。近几年来,他积极地参加“创卫”、“创文”、“广交会”等工作,他的血压本来就偏高,超负荷的工作量使他的血压严重超高,医生多次要求他必须静养,否则情况会非常危险。出于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他还是一直忘我地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为了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仅没有请过半天假,而且连大假和许多周末都没有休息,有时感觉身体实在难受就吃点药,吃完药闭上眼睛靠在椅子上休息一会儿又继续工作。正是由于这种敬业奉献、拼命实干的劲头,使他的业务工作不断取得好成绩。

二、服务亚运,奉献亚运。2010年,广州举办“亚运会”。“适逢亚运盛会,并能直接参与亚运、服务亚运,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机遇,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这是陈家驹同志的亚运奉献宣言。亚运期间,他牢牢把握“大城管、细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积极,任劳任怨。他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业务案件,做到严格把关、依法许可,对各区每月上报的排放(受纳)业务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开展业务管理工作现场检查对排泥工地进行许可后的监管。他积极参加到全市各区余泥所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活动中,主动解决余泥所反映的问题及制定了相应措施,提高了余泥所的业务工作水平;他积极参加处组织的早巡夜查三十余次以及建筑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十余起,较好的保障了亚运巡查工作;他积极参加“文明服务、唱响亚运”的各项服务活动,在“全民健身与亚运同行”和“文明出行、从我做起”体验一小时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以及“清洁家园”灭蚊除害、大清洗全城行动的定点清洁中做到微笑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持优良市容环境卫生迎接亚运会召开,事迹材料《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主任科员事迹材料》。

三、钻研业务,创新方法。2006年,余泥处要推出建筑工地土方简算方法。陈家驹同志到书店购买相关书籍,与同事一起经过认真研读,运用多年历练的土方核算经验,无数次的运算,终于创新性地设计出一套建筑土方简算方法,在天河区、海珠区试点后,2007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实施。这种建筑土方简算方法,操作简单、运算结果精确,为业务办理工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突破了建筑废弃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的一大难题。

四、待人热情,助人为乐。在工作中,他对待同事积极热情,团结关心。同事在业务工作上遇到有些不懂的地方,常常向他请教,他总是孜孜不倦给同事讲解,甚至帮助完善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生活中,对待同事、朋友也是处处关心,助人为乐。同事在生活中碰到一些难题,他知道后就会热心和同事促膝长谈,给同事善意的指导,帮助同事解决问题。他有个特长就是会修理家用电器,当同事的家电坏了需要修理时,他都会乐意接受邀请并利用业余时间帮忙修理。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第6篇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0826(颁布时间)20040826(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条 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六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余泥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七条 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第八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第九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第十一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管理机构实际支出拨付。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余泥渣土。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运输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立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指定路线或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按每车次200元处以罚款;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运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立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受纳手续而擅自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受纳,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受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

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 第7篇

------------------

2005年04月29日 20:57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排放与受纳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或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

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七条 申领排放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计算排放量的图纸资料;申领受纳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及计算受纳场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八条 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九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排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推平辗压。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受纳场,并通知排放单位。

受纳场遇特殊情况暂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关闭受纳场或拒绝受纳余泥渣土。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须持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向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第十八条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运输余泥渣土业务时,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专用车辆标志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准运手续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无专用车辆标志牌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排放证、受纳证的,除没收证件外,对使用者按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运输过程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前款第(四)、(十)项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条所称的车次、排放量、受纳量,可以根据车型和排放量、受纳量互相换算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将有危险性的废弃物混入余泥渣土中排放或回填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在运输过程漏洒或乱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的说明

——1999年月日在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治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余泥渣土管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城市市容具有重要作用。1990年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995年和1996年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公布了三个管理通告,扭转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无政府状态。近十年来,市人民政府和环卫、城监等有关部门对余泥渣土的管理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努力,余泥渣土的排放和受纳管理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由于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余泥渣土产生量不断增大,而余泥渣土受纳场却严重紧缺,郊区农民擅自将需招倒余泥渣土的自有场地,设为受纳场,给管理带来了难度。由于管理规章不够完善,缺乏管理力度,导致一些司机违章将余泥渣土倒卸在僻静的公共场所、公路两旁、市郊农田,甚至高速公路、绿化带、主干道、珠江水域等,管理部门每年需用大量资金清理无主余泥,1998年共清理无主余泥45万多吨。

为了规范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受纳管理工作,提高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大管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和审议《条例》的过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于1997年开始组织《条例》的起草工作,期间征求了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998年12月22日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这项法规的审议过程中,我会有关工作部门提前介入,参与论证和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送来《条例(草案)》后,我们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先后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各区环卫局负责人以及散体物料运输公司等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城建环资委的意见。然后,由本会有关工作部门会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单位,认真分析各方面的意见,逐条研究修改。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执法主体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于去年11月24日决定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工作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来完成。由于是试验阶段就会有一些尚待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问题,在立法技术上,对有关处罚主体的表述就不宜太具体。但综合执法试点既已正式开始,就要努力争取试点成功,使之成为我市一种能够坚持的执法制度。地方立法应当面向实际,在条例的可操作性方面能够与之相适应,对综合执法的事项在条例上应当有所涉及。因此我们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执法主体表述为“根据国家规定,可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其他城市的做法,同意向排放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收取的费用用于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及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目前市物价局已与省物价局协调,同意向排放方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但要有法规规定才能实行。

(三)关于经营余泥渣土运输单位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使用专运车辆

采取这种措施,是根据1997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在此规定实施之前,余泥渣土运输过程中漏洒污染马路现象极其严重,仅广州大道一天就可清出余泥20余车,城乡结合部道路被乱倒的余泥污染、堵塞,市民投诉相当多,被称为广州第一大公害。管理部门对现有17家专运公司进行了资质审查,并对审验合格的1400台专运车换发了专用车辆标志牌。目前,余泥渣土运输行业的管理不断完善,对防漏洒污染马路起了很好的作用,道路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余泥渣土工作汇报 第8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建设单位】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属受纳场,受纳场所在(新)区政府负责确定区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受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受纳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以下简称“受纳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受纳场项目时,应遵循《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及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政府投资的受纳场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做好市属、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并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服务前移,协同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同步开展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项目启动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划土地核查意见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三)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后,发现用地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征转地手续一时无法完善解决的,可不完善用地征转手续,但应理顺用地补偿经济关系。

(四)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除临时用地申请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备案文件;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意见;

4.涉及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复绿)方案;

5.涉及使用绿地、林地、交通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理清土地关系文件;

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分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进行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予通过的,不得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核发。

(五)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材料,在正式受纳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受纳场建设单位凭相关用地合同、规划核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

(七)用地期限届满或受纳场封场后应按获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八)其他未列举的手续办理事项,都应该符合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和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 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受纳场建设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同步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申办受监登记需提供与受纳场工程相关的下列文件:

(一)规划国土、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二)施工运营总图设计文件;

(三)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的建设运营组织方案;

(六)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七)涉及到燃气或其他管线的,应提供燃气或其他管线的查询结果和三方保护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申办受监登记和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手续的受纳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受纳场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将数据联网上传至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受纳场封场及竣工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改变用途。

达到设计堆填高度或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后续监测及移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监测工作。受纳场达到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第四章 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技术规范】受纳场项目的建设施工活动纳入 7 建设工程管理,应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公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包括突发事故、防洪抢险等受纳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检查应急物资使用、储备情况,保障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受纳场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运营管理等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施工活动,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应当建立受纳场项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应当设立受纳场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持证 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责任】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运营组织方案,场区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条【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受纳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受纳场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第二十一条【施工与验收要求】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受纳场挡土坝施工根据坝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和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受纳场道路和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堆填要求】受纳场堆填应按施工图和设计方案分阶段实施。实施前应确定作业通道、作业平台、单元 作业顺序。堆填时应采用专用压实设备进行碾压,分层碾压厚度和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受纳场堆填过程和完成作业的平台面外沿应有2%-5%的反坡。每完成一级堆体台阶作业,堆体坡面应有临时性防冲刷措施。

受纳场堆填作业区应设置标高指示杆,堆填达到设计标高,完成堆填作业的平台,应及时修坡复绿。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第二十三条【堆体排水要求】受纳场堆填体底部集水排水设施,应在堆填作业前完成。堆体内集水排水设施、堆填区地表水临时排水设施的施工与填埋作业交替进行,要根据作业情况不断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永久性的堆填区地表水排水设施应在堆体经过一定时间自然固结后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监测预警】受纳场堆体每完成一次分层碾压,应进行一次压实度检测。堆体、坝体建设完成后,应当利用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堆体及坝体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定期或实时监测。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受纳场应当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运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受纳场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等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受纳场项目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受纳场施工现场车辆、设备停放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受纳场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七条【生活区安全】受纳场生活区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应规范用电,禁止在生活区乱拉电线、接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毯等加热电器。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受纳场生活区。生活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随意挪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住宿房内吸烟,烧饭做菜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场区管理】受纳场应采取铁丝网、围挡等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大口径管(涵)的管口、水深超过1米的沉淀池等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理】受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收费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足额上缴财政。其他类型的受纳场,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一条【进场车辆要求】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符合我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要求,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营运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两牌两证”等,并接入了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进场时间、出入载重量、净重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信息、来源地信息等,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进场计量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定期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地磅,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安装配套的监控视频,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电脑、地磅等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应急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十三条【受纳范围】未设置固化区的受纳场,含水量超过40%的工程弃土禁止进场;设置固化区的受纳场,经固化处理含水量达标后方可堆填。

禁止底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进场倾倒。

第三十四条【随机抽样检查】运营单位应对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建筑废弃物的成分和物理性状可采取目测的方法进行筛查,筛查应进行视频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拍照和含水量检测。筛查和检测视频记录应当保存5年。

随机抽样检查方式应按每100车次抽查1车次,在前、中、后和底部四个部位各抽取一个样本作散铺检查。每1000 车次抽查2车次,将全部建筑废弃物倾卸作散铺检查。

对违规的车辆作专册记录,并加倍抽查该车辆所属工地或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对多次违规的工地或运输单位,禁止其建筑废弃物进场。

第三十五条【现场指挥】受纳场当保持进场道路、临时道路畅通、平整、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和减速带。施工单位应安排足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组织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第三十六条【监控要求】受纳场进场路、收费站(含地磅区)、作业区应布设全覆盖的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对场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全覆盖实时监控。

第三十七条【防灾减灾】在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前,受纳场应按政府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受纳场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对边坡、排洪、排水等设施以及生活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检查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如接到停产停业通知,应做好人员撤离和值守安排等工作,定期报送防御进展情况,发现险情立即上报。

极端天气后,受纳场应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是否存在因暴雨冲刷等发生土体松动或塌方等情 况,有问题立即组织抢修或保护加固,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三十八条【总体要求】受纳场选址不得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域,其建设运营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受纳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测。经监测发现产生环境污染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市属、区属受纳场的环境污染原因,明确相关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扬尘治理】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受纳场出入口、进场路、挡土坝及填埋作业区等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受纳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等须按规定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情况。TSP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实现TSP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及时监控并控制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执行。

禁止未密闭装载、超量装载的运输车辆进场倾倒建筑废弃物。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确保出场车辆车体整洁上路。冲洗槽每个开磅日至少换水1次,水槽和沉沙池内的泥沙每天清理1次。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备损坏要在24小时内修复。

受纳场作业区内干燥易起尘的填埋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或布设必要的雾炮设施或自动喷淋装置,不间断开启降尘。完成填埋区域的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

第四十一条【四害消杀】受纳场应当严格控制“四害”密度,每月委托专业服务公司对作业区及生活区至少消杀1次,并对消杀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四十二条【水土保持】受纳场建设运营前首先完善永 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防止项目区外汇水进入项目区。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必须根据受纳场汇水面积、区域外来水情况,结合防洪、排水防涝等相关规划标准,合理选用防洪、排水标准,确保受纳场及周边区域排水通畅。受纳场堆填过程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作业面,避免大面积裸露带来水土流失和扬尘,实施建设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设施,防治水土流失。对暂无法复绿的区域,要及时覆盖土工布或防尘布,降雨天气,包括作业面在内的所有裸露面应全部覆盖。受纳场内达到设计填埋标高,已完成作业的平台,要按施工图要求及时复绿并布设永久排水、沉沙设施。

受纳场施工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章
11月份幼儿教师工作总结

11月份幼儿教师工作总结

11月份幼儿教师工作总结(精选14篇)11月份幼儿教师工作总结 第1篇本月,自己积极适应新时期教学工作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同事们...

1
2025-09-19
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

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

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精选8篇)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 第1篇2011年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

1
2025-09-19
10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10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10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精选9篇)10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第1篇六、施工组织设计㈠文字表述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施工进度安排主要工程...

1
2025-09-19
2023年中国网络教育激发创新意识

2023年中国网络教育激发创新意识

2023年中国网络教育激发创新意识(精选7篇)2023年中国网络教育激发创新意识 第1篇2013年中国网络教育激发创新意识智研数据研究中心网讯:...

1
2025-09-19
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少先队活动计划

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少先队活动计划

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少先队活动计划(精选10篇)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少先队活动计划 第1篇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少先队工作计划...

1
2025-09-19
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注意事项

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注意事项

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注意事项(精选4篇)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注意事项 第1篇2018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注意事项随着20...

1
2025-09-19
400字初中日记作文

400字初中日记作文

400字初中日记作文(精选13篇)400字初中日记作文 第1篇初中暑假日记作文400字【作文一】一天暑假,妈妈就子啊家里河东狮吼: “扫地了,...

1
2025-09-19
3s技术与方法名词解释

3s技术与方法名词解释

3s技术与方法名词解释(精选6篇)3s技术与方法名词解释 第1篇3S技术在林业的应用与前景随着3S技术在林业中的`应用,我国林业信息技术的发展...

1
2025-09-19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