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许可问答(精选6篇)
医疗器械许可问答 第1篇
燃气行政许可工作问答(修 订 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修订
编
写
说
明
我市燃气行政许可工作自2005年6月起开始实施,经过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的共同实践,摸索了初步的经验。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把办理燃气行政许可工作中有代表性的问题收集整理,作通俗易懂的讲解说明,并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册,供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时参考使用。
目录
01 本市实施的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02 燃气供应经营许可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检有何关系? 03 燃气供应经营许可的对象是什么?
04 燃气供应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不一致时,怎样办理经营许可? 05 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06 现有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07 其它工、商企业拟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08 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设立的从事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09 单位内部为生产、生活自建、自用、自管的燃气供应站点是否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1 对提交的哪些申请材料有特别的规定要求?
1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何处理? 13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怎样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15 对车用燃气加气经营许可条件有何特殊的规定? 车用燃气加气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是否还要进行安全评价? 对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资格有什么要求? 18 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未通过的,应当如何处理? 20 《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管理上有何要求? 什么是燃气设施改动,设定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目的是什么?
22、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怎样申请?
23、燃气设施改动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附 录:燃气行政许可条件(摘自京政管字【2007】191号)
1、本市实施的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有两项:一是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二是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办理上述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机关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地址:西单北大街80号 咨询电话 66055799)
2、燃气经营许可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检有何关系?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是燃气供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的前置。即:燃气供应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前,应当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凭《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检验等手续。
3、燃气经营许可的对象是什么?
燃气经营许可的对象是直接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⑴新设立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 ⑵现已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 ⑶其它工、商企业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
4、燃气供应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不一致时,怎样办理经营许可?
燃气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不一致时,燃气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和受委托的经营者签定协议,约定委托经营管理责任,并由设施的经营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5、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申请人应当在其用于经营活动的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
申请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根据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
6、现有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现有燃气供应企业凭营业执照,根据已从事的燃气供应经营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如设有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在申请时应对分支机构、站点的设置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现有燃气供应企业需新增其它燃气经营业务的,凭原有的营业执照,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燃气供应企业持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7、其它工商企业拟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其它工、商企业拟从事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持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根据拟从事的燃气经营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准予许可的,企业持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8、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设立的从事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根据国家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不论其是否为独立法人机构均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9、单位内部为生产、生活自建、自用、自管的燃气供应站点是否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自建,自用,自管且无经营行为的燃气供应站点,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但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比照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对这些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0、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⑴《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⑵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其中:
①新建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②现有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⑶与有资格的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合同中应当包含: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
⑷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其中:
①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并出具证明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地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材料;
③现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提交的材料分两种情形:
a.2001年以前建站的,由区、县市政管委出具证明材料,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申请日3个月内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b.2001年至今建站的,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达到要求的,应出具证明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地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材料,并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申请日3个月内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⑸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⑹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⑺企业的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
⑻符合规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
⑽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交《气瓶充装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
⑾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11、对提交的哪些申请材料有特别的规定要求?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⑵申请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的,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DB11/T465-2007)中的有关要求。
⑶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为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报告。
申请人可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名单。
1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何处理?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补齐补正材料后,重新递交申请。
13、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怎样进行安全评价?
申请燃气供应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自选具有燃气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DB11/T465-2007)规定的内容进行安全评价。
具有燃气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名单已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可自行查询。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址为:
14、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经营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现有车用燃气加气站根据已从事的燃气经营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
新设立车用燃气加气站,按新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15、对车用燃气加气经营许可条件有何特殊的规定?
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除应当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6、车用燃气加气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是否还要进行安全评价? 车用燃气加气站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都要进行安全评价。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评价与燃气安全评价在内容和标准上是不同的。因此,车用燃气加气站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应当出具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的安全评价报告,如果该评价报告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DB11/T465-2007)的要求,可不再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符合要求或缺少评价项目的,则需要依据《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DB11/T465-2007)进行重新评价或对缺少的项目进行补充评价。
17、对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资格有何要求?
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须为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燃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当经过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述人员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每年还应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应重新取得新的安全资格证书。
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每年安排三至四次,各次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可登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18、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需要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进行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向核查人员介绍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引领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检查,对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予以真实地回答,并按要求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
19、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未通过的,应当如何处理?
燃气经营许可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后,重新组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0、《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管理上有何要求?
《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冒用和伪造。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发生变更企业名称等事项时,证书持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及时到市市政管委办理变更手续,申领新的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发生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事项的,变更前证书持有人应向市市政管委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损坏时,证书持有人应当申请换发新证并交回原证。
《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丢失后,证书持有人应当申请补办新证,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原证。
21、什么是燃气设施改动,设定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目的是什么?
燃气设施改动是指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的拆除、改造、迁移等作业。设定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燃气设施改动作业对燃气用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监督燃气供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用气需求。
22、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怎样申请?
燃气设施改动的实施主体是燃气供应企业,燃气设施改动只能由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申请。
燃气自管单位需改动燃气设施,应由为其供气的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
23、燃气设施改动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根据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条件的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要制定周密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中应包括的必备内容是:
1、改动作业的起止期限;
2、实施改动作业期间对用户供气安全的保障措施;
3、改动作业竣工验收后,对相关工程建设档案修改、补充和移交的承诺;
4、改动作业完成后,对废弃燃气设施的处置措施;
5、设施改动期间,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预案。
附 录
燃气行政许可条件
(摘自京政管字【2007】191号)
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四、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九、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三、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四、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五、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器械许可问答 第2篇
2007年11月22日
1.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吗? 答:不是。
从事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发放、变更和监督检查不收费。
为确保许可管理的公正和公平,国防科工委规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中,不得向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在许可现场审查和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人员和专家组的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和专家审查劳务费等,由国防科工局支付。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有哪些规章制度?
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内部程序》(内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内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程序》等规章和管理制度文件。
4.如何才能了解许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答: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上可以查阅许可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和内部文件外,其他有关许可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已在我委政府网站公布,具体内容可在“经济协调司”网站“市场监管”栏目下查阅。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第一类许可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第二类许可是指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层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分层管理”是指国防科工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各省区市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地区部分许可管理工作。
1)国防科工委负责以下工作: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并组织审查;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手续;监督检查全国范围许可证的审查、颁发以及使用情况。
2)各省区市国防科工委(办)的履行以下职责: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审查、批准、印制和发放。
7.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许可申请单位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具有相应保密条件;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8.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保密资格证书; 4)消防达标证明;
5)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7)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8)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9)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有什么格式要求?
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有明确的格式要求,格式文本和填写说明可以从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的经济协调司网站下载。
10.如何确定我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类型是属于第一类许可还是第二类许可?
答: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明确了不同许可专业(产品)的许可类型。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中“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目录中规定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和许可类型填写,不能自行变更。
11.从哪里可以查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的内容? 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可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军工集团公司许可证工作部门。
12.许可申请材料应该报送给哪个部门?
答:申请第一类许可专业(产品)的,将许可申请材料报国防科工委;申请第二类许可专业(产品)的,将许可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专业(产品)的,将申请材料报国防科工委。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3篇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家庭交费和政府补助, 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 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 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维护社会公平, 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 坚持低水平起步, 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坚持基本保障, 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 坚持自愿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 (四) 坚持家庭交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 坚持统筹协调, 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三、居民医保制度有哪些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在个人 (家庭) 交费基础上, 政府给予补助, 个人 (家庭) 负担不多; (二) 城镇居民不需健康体检, 都可自愿参保, 住院不分病种都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 部分门诊大病病种也可享受补偿待遇; (三) 居民医保基金全部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出, 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四、哪些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行政辖区内, 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一) 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 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二) 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三) 在本区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上 (一) 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 (二) 、 (三) 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 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 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 (不含在校生) 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 并填写《福州市马尾区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 并填写《福州市马尾区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财政如何补助?
居民医保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
(一) 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其中政府补助150元, 参保个人交纳150元; (二)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其中政府补助40元, 参保个人交纳40元; (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本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和同一户口簿里的家属, 参保个人不用交费。
七、参保交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保申报交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 投保年度为交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在申报交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交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可从申报交费的次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八、居民医保对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并按规定一次性交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 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 从参保交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城镇居民怎样交纳医疗保险费?
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交纳的医疗保险费, 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交纳。从参保的第二年起, 由参保城镇居民在交费期限内 (每年度10月8日~11月30日) 自行到福州市农业银行所有网点 (也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自助交费机等方式) 按居民医疗保险卡号交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的, 视为放弃参保。
十、参保城镇居民中断参保后如何重新参保?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后要求重新参保的, 只能在下一个年度交费期交费后重新参保。不需要补交中断的费用。
十一、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后, 已交的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重新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的, 已交纳的医保费用以12月31日为时点, 12月31日之前提出退费的, 退回已交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
十二、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有哪些?如何确认?
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包括: (1)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 重症尿毒症透析; (3)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4) 精神分裂症治疗; (5) 高血压; (6) 糖尿病。
参保城镇居民大病病种的确认:经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后, 由参保城镇居民持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福州市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确认表》和选定医院的病历、医保卡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十三、居民医保用药、诊疗管理有哪些规定?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等,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增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 便利未成年人就诊。
十四、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保费用, 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如下: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 直至降至零为止。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
十五、参保城镇居民每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保险年度内 (1月1日~12月31日) ,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包括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0元。
十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是如何计算的?
举例如下:
例1:参保城镇居民李某, 男, 60岁。本年度首次住院在市一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共计7600元, 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7300元, 自费费用300元。市一医院为三乙医院, 成年人在三乙医院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 支付比例为50%, 李某本次住院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为:
(7300-500) 50%=3400元。
例2:参保在校学生小张本年度首次住院在晋安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共计7600元, 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7300元, 自费费用300元。晋安医院为二乙医院, 未成年人在二乙医院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 支付比例为60%, 小张本次住院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为:
(7300-200) 60%=4260元。
例3:参保城镇居民吴某, 男, 50岁。本年度高血压病在社区就诊累计医保目录内费用为3100元, 成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 支付比例为70% (高血压病按此标准60%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 李某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为:
(3100-100-200) 70%60%=1176元。
十七、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愿意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 都可申请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 可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具体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另行向社会公布)
十八、参保城镇居民哪些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以下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抢救除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费用;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已由其他险种、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十九、参保城镇居民转外地就医,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病情经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 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 其在异地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居民医保基金按上述在本市就医规定支付标准的80%支付。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办理结算时应提供:1.《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2.费用单据、清单 (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 ;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 (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住院核对表。
二十、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 可以参保吗?
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 可以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参保。其在居住地患病, 应在当地选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办理结算时应提供:1.居住地的《暂住证》;2.《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3.费用单据、清单 (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 ;4.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 (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门诊大病病历;5.住院核对表。
二十一、医疗保险卡使用有何规定?
香港医疗情况问答 第4篇
问:香港市民的健康情况如何?
答:从每年度香港卫生署统计的健康指数显示,香港市民的健康情况良好,是全球健康最佳的地区之一。有几个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点:香港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1岁,男性为76岁;婴儿夭折率为每1000名出生婴儿不足4.7例。影响香港人健康的疾病和其他地方一样,主要是癌症(31%)、心脏病(16%)及脑血管疾病(11%)等,随着香港人口逐渐的老龄化,对这些常见病的防治显得日益重要。
问:香港有哪些主要的医院?还有哪些辅助设施?
答: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在香港有很多,比如威尔斯亲王医院、青山医院、基督教联合医院、伊利莎白医院、玛嘉烈医院和广华医院等,这些医院在原来比较先进的设施基础上,正在进行扩建、修葺和改善。屯门医院在1990年启用后,病床数目现已增至1500余张,在全面投入服务时,总共会有1606张床位。东区的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在1993年启用,当时的病床数目是1180张,以后将增至1620张。设于威尔斯亲王医院内的香港第一所癌症中心,聘有多科的专业人士,联手就癌症进行研究、诊断、治疗和对癌症患者进行辅导,同时也向市民宣传有关癌症防治的知识。
香港还设有59间普通科门诊诊疗所,以廉宜的收费为市民服务,并且按时派出流动诊所、医疗船和飞行医生到偏远的乡郊地区;还设有17间胸肺诊疗所、11间性病诊疗所、5间皮肤科诊疗所、5间遗传科诊疗所和4间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每年就诊者约有1080万人次。
在私营机构方面,新邨西医协会属下的医生在各屋邨开办诊疗所,为邨民提供收费廉宜的服务。此外,市民可向私家医生求诊,慈善机构亦经营有84间诊疗所,而根据诊疗所条例注册的122间豁免诊疗所,也为市民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问:在香港看病花钱多吗?
答:香港的消费水平是比较高的,同样,看病所花的钱也比内地多。公立医院普通病房每日收费在80港元左右(以下均为港币),但是膳食、药物、化验以及一些治疗费常包括在内,这样患者的负担并不很重,而且病人如经医务社会工作人员证实确有经济困难,可获减免费用的机会。各大公立医院均设有若干私家病床,如果患者经济比较宽裕,可以住进私家病床进行治疗,得到医护人员优良的服务,但收费也比较高。
普通门诊诊疗所每次看病的收费为34元,专科门诊为40元,而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及儿童体能智力测验的收费为40元。老年科及精神科日间中心的收费,以及社会护理人员家访的费用均为48元。
普通诊疗所每次注射和敷裹、换药的费用为14元,而家庭计划指导所和美沙酮诊疗所的收费则仍维持不变,诊金每次1元。在香港,有一些医疗服务是免费的,比如母婴健康院、胸肺科诊疗所、性病诊疗所及急诊室服务。
问:听说香港有一项很具特色的家庭医疗服务网络,是这样吗?
答:是的,它是由46间母婴健康院组成的,主要任务是为妇女及6岁以下的幼童推行全面保健计划,提供免疫注射服务,指导母亲有关的健康知识,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和综合体能智力测验。香港儿童均接受防疫注射服务,这个家庭服务网是这项任务的主要执行者,免疫注射的项目主要有卡介苗、白喉疫苗、百日咳疫苗、小儿麻痹症疫苗、破伤风疫苗、乙肝疫苗和麻疹疫苗等,现在白喉和小儿麻痹症已在香港绝迹。
母婴健康院还为生育年龄妇女提供产前、产后的诊治和家庭计划服务,并定期给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另外,由当局资助的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也设有9间家庭计划指导所和3间青少年健康护理中心,提供避孕方法、绝育手术、切除输精管手术、妇科检查、婚前检查和青少年辅导,并给予缺乏正常生育能力的人士适当指导。
问:香港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有什么特色?
答:香港有一家取名奇特的老年护理院,叫做“黄大仙老人科日间医院”,顾名思义这家医院是专为老年人开的,主要照顾年老体弱的病人。在香港有许多家这样的医院,比如黄竹坑安老院等,现在香港以这些医院为基础,正在发展一个老人护养院的网络,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估计到今年,香港会有6间老人护养院,提供1400个床位为老人服务。
第一间以试验性质开办的老人健康中心建于南山,已在1994年开始服务,目前,已有类似的健康中心相继建成,这些中心给老年人定期作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辅导服务。从1996年开始,他们还派出4支医疗队,为9500名在家居住的老人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问:急救的速度与水平是反映一个城市医疗水平的一面镜子,香港的急救服务是如何运作的呢?
答:香港有一支特别的“医疗辅助队”,它是一个医疗民防纪律组织,于1950年成立,旨在于发生天灾人祸或紧急事故时,提供急救医疗服务。该队目前有常备人员90名和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队员5258名,他们当中有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公务员及私营机构的雇员。志愿队员必须接受全面训练,包括急救、拯溺、救护、护理、伤者撤离、辅助医疗、病房实习等。发生紧急事故时,医疗辅助队的志愿队员会奉命赶往现场抢救伤者,把伤者用正确的方法送往医院,并在第一时间给予适应的抢救。另外,该队中还有一支“应急特遣队”,可于短时间内奉命到达现场,提供抢险、急救、医疗等一系列服务。
问:1993年香港设立了一种“艾滋病信托基金”,目前香港艾滋病防治的情况如何呢?
答:1995年香港携带艾滋病病毒者为642人,患病者为175人,到去年年底止,这两个数字又分别增加17%和18%。香港于1993年设立了一笔基金,给于1985年8月之前因在香港输血或输血制品而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予以经验上的援助。基金会还支持多项社区计划,直接向感染艾滋病病毒及罹患艾滋病的患者提供服务,并唤起市民对艾滋病的关注,以便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迄今为止,该会已支出款项约6000万元。
外国人工作许可政策问答 第5篇
政策问答
【总体介绍】
一、“两证整合”工作指的是?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将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简称“两证整合”工作),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对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的,两证整合后,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该证件是外国人在华合法工作的法定证件,实行一人一码、终身不变。
对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可申请短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二、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工作目标是? 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制度,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原则,形成统一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
【分类管理】
三、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为外国高端人才,B类为外国专业人才,C类为外国普通人员。具体可参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哪些申请人被确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暂行标准(试行)》。
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在工作许可业务上,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五、我市有哪些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可以被列入A类管理?
宁波市3315计划、宁波市“海外工程师”计划、宁波市茶花奖被列入A类管理。
六、哪些申请人被确定为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列入哪类?应具备什么条件?
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列入外国专业人才(B类)管理。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八、哪些申请人被确定为外国普通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提出申请】
九、201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何提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业务申请?
自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网上业务申请系统“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可通过http://39.155.161.12/lhgzweb/或http://fwp.safea.gov.cn,或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至“办事大厅”至“在线服务”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入。
用人单位首次使用该系统时,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原外专层面“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的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系统,但登陆后,须根据系统要求补齐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原就业层面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因原我省办理就业许可非通过用人单位网上申请的形式进行,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新系统前必须首先在线注册账号,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目前,我市在用人单位注册账号时无需核验纸质材料。
十、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决定机构是?受理窗口在?
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决定机构是宁波市外国专家局。目前,全市范围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暂时统一在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地铁一号线福庆北路站)服务大厅2楼E区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下步受理窗口很快将会延伸至各区县(市),实现属地就近受理。
十一、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的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不含90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十三、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按以下程序办理: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的,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下)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十四、哪类人员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外国高端人才,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行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
十五、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十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事项变更申请包括哪些内容? 若申请人的姓名、护照号、职务、人才(人员)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若申请人的国籍发生变更的,许可变更申请不再适用,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若申请人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十七、申请工作许可的延期应当在何时提出?如工作许可到期未及时延续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外国人的,应当在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之间,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左侧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管理”栏提出延期申请。
如未及时办理工作许可的延期,导致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工作许可自动注销。若此时居留许可尚在有效期内,则用人单位应当为该外国人重新申请工作许可。
十八、网上办理业务后可以查询进度和结果吗?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材料要求】
十九、工作许可申请材料中对“工作资历证明”的要求是什么?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二十、对“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的要求是什么?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臵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二十一、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是什么?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证明的时间)应在6个月内。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二十二、对“体检证明”的要求是什么?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
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二十三、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的要求是什么?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十四、对证件照的要求是?
须提交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或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在40K至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该照片会显示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上,故对证件照的要求很高。
二十五、对中文翻译件的提供是如何规定的? 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若发现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所有中文翻译件,随同纸质材料原件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两证整合过渡期政策】 二
十六、持有原《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人员需申请延期或变更时,如何在新系统内走流程?
已成功导入数据的(新系统中可查到该证件数据的)原外专层面用人单位可直接提出工作许可的延期申请,但需按照系统要求补齐有关信息。
未成功导入数据的(新系统中不能查到该证件数据的)原就业层面用人单位,须按系统中“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之“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路径来办理,不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工作资历证明、学历认证材料。
二十七、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吗?
继续有效。我驻外签证机关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接受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2017年10月1日之后,持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可通过新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自愿换领成《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证件的许可有效期不变。
二十八、4月1日后首次聘用外国人的文教类聘用单位还需要事先取得聘请外国专家资质或执行备案吗? 根据国务院决定,“本科及以上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自2016年2月起已经取消,即文教类单位聘用外国人自2016年2月起无需事先取得资格认可。此后,我市对文教类聘用单位执行临时聘请外专的备案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首次聘请外国人的文教类用人单位可直接在新系统作用户申请,执行与其他用人单位相同的注册制。
二十九、4月1日后,为让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来华工作时间大于90日的)以工作事由在我市合法居留,用人单位和该外国人应当经过哪些流程,办理何种手续?
基本流程为:
1、用人单位为外国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务必准确选择境外签证地);
2、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在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
3、外国人入境;
4、入境15日内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入境30日内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自2017年3月17日起,原申请Z字签证需提交《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的要求取消了。外国人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签证时,无需再提交邀请函。
三
十、如果用人单位决定聘用的外国人已在中国境内,为取得工作许可,该外国人还需要出境签证吗?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确定了10种外国人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主要有: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即通常所称的“转聘”);
3、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4、近5年内连续在华合法工作1年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含1年)。其它几种情形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在上述10种情形下,外国人无需再至境外签证,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系统由“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进入,选择符合具体情形的选项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直接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除此之外,外国人需出境申请Z字签证,方能最终取得工作许可。
三
十一、《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样式如何?怎样使用?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系统为需聘雇的外国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决定机关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电子签章A4大小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用人单位可自行在线打印。此时,许可通知信息会交换至外交部门,外国人可以凭自行打印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在该《许可通知》的3个月有效期内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签证。(如《许可通知》超过3个月有效期失效,则用人单位需重新为聘用的外国人提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
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系统为其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审批通过后,决定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签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该证件系一张与我居民身份证同等大小的硬卡,通过芯片存储有相关信息,同时实现了外国人一人一号码,终生不变。随后,外国人可持该《工作许可证》等材料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许可证》将在日后集成更为广泛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高铁,用于银行开户等。
三
十二、4月1日起适用的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对申请工作许可所要求的申请材料较以往是否有很大变换?对材料的要求是否有很大提高?用人单位急于聘用,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据新《指南》提交相应材料怎么办?
对比原先外专与就业层面分别适用的工作(就业)许可申请材料要求,新《指南》有了一些明确的新要求。例如:以工作资历证明替代原先的工作简历,对最高学历(学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认证等。尤其对原就业层面的聘雇外国人用人单位来说,材料要求有了较大变化。为顺利推进“两证整合”工作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减少对用人单位工作的影响,我市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实施“两证整合过渡期材料容缺后补”制度,即相较此前外专或就业层面申请材料要求,新《指南》对申请材料有新增或提高情形的,允许用人单位提交“过渡期材料容缺后补申请书”承诺后补,受理机构将先行受理,决定机关将依此作出决定。根据用人单位对承诺的执行情况,决定机关将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三
十三、决定机关审批给与的工作许可期限会是多长? 对于A类外国高端人才,决定机关可以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等相关信息给予该外国人2至5年的工作许可有效期。对于B类的外国专业人才,决定机关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等具体情况给予2年以下的工作许可有效期。对于C类其他外国人员,一般根据工作合同期限给予相应的工作许可有效期。原则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给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期限将参考工作许可有效期相应作出。
三
十四、外国人在办理工作许可时未随带家属,在入境工作后产生家属入境的需求,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新系统里不提供外国人入境工作后再提出随带家属申请的功能,外国人的家属可以通过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办S1或S2字签证入境。
三
医疗器械许可问答 第6篇
1、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对象和申请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⑴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⑵申请人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部流程是什么? 答:⑴外国人在境外:
申请许可通知—工作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入境—申请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
⑵外国人已入境:
符合一定条件的已入境申请者可以申请境内直接办理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或者:
申请许可通知—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申请许可证
5、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内部流程是什么? 答:⑴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材料,网上提交后直接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用人单位与专门服务机构经办同志一并至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⑵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⑶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外国人在境内,均需核验上传所有材料原件。
⑷审查。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⑸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证》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6、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其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⑴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要包括:①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②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③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④创新创业人才;⑤优秀青年人才;⑥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的限制。
⑵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要包括:①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外国专业人才。②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③外国语言教学人员。④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⑥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员。⑶其他外国人员(C类)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主要包括:①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②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工作的外国人员;③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7、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何便利措施?
答:⑴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⑵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⑷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⑸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⑹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⑺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注销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⑻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8、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要素项有哪些?
答:计点积分要素项包括:直接赋予资格项(如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标准、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国内聘用单位支付年薪、受教育程度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工作年限、每年工作时间、汉语水平、工作定向、年龄、毕业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有全球500强企业任职经验及其他条件的(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已连续在华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等。
9、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需要多长时间?
答:网上预审: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核验原件(预审和受理一并处理的除外),并通过受理
网上一级审查和决定:
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5个工作日。
10、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哪受理?
答:受理机构负责预审、受理、一级审查和发证。受理点以网上公布为准: http://files.shafea.gov.cn/html/88b609df-a422-4e91-89d3-4cfd05cb02cc.htm 受理点选择请根据用人单位注地或经营所在行政区域选择。
1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工作许可?
答: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已经在 “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专门服务机构代办本单位的工作许可事宜。
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即“一人一事一委托”。
12、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需要哪些材料?
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及认证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派遣函);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材料(受理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其他补充材料)。
13、何种情形申请人可在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具体流程是如何的?
答:(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经批准的,直接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到期前,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14、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及认证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派遣函);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材料(受理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其他补充材料)。
15、新入境外国人合同年薪满足60万人民币,预估缴税额达12万人民币/年,在企业中担任重要、关键岗位,但是不能满足B类人员的基本要求(年龄或学历不达标),如何申请?
答:单位可参照合同金额,补充承诺书,说明聘用的原因及岗位重要性,承诺按照合同金额发放薪酬,个人所得税年缴税额可以达到12万人民币及以上,并注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并承诺一年后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单,目前可参照A类人员标准预审并受理,许可证期限为1年期。部分国家从事相关领域的外国人在2年内可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可参照《关于对引进的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5]105号)。
16、新入境外国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B类人员的基本要求,计点积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如何申请?
答:单位提供情况说明:聘用的原因及岗位重要性,注明打分情况(使用新版积分表打分)补充上传所有积分得分项目的证明材料,参照B类人员标准预审并受理,但是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17、哪些申请人适用于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准入标准?
答:新办申请人合同薪酬达到或超过本市上一社会平均工资4倍标准,可以按照外国专业人才(B类)申请。单位可参照合同金额,补充承诺书,说明聘用的原因及岗位重要性,承诺按照合同金额发放薪酬,个人所得税年缴税额可以达到6万人民币及以上,并注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并承诺一年后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单,许可证期限为1年期。薪资事项承诺书只能出具一次,延期或者变更单位时需提供上一税单,不再进行承诺。
18、原无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从事经营性演出的人员、驻沪领馆外籍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答: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9、取得《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是否要办理《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证》?
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中国绿卡”的外国人可以免办《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证》。
20、取得外国人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是否要办理《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证》?
答:根据相关规定,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取得外国人居住证B证后可以免办《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证》。
21、企业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要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⑴根据相关规定,来华投资的外国人,在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可以不办理在华工作手续。
⑵单位法人参加经营管理的并符合文件要求才给予办理,可以放宽年龄限制,需提供合同。⑶对于企业投资人如学历、工作经历、年龄不符合要求,首次给予办理,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投资人身份,可以按B类人员申请, 给予1年期许可证,延期时需核查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A类可给予多年期许可证,B类一般都给予1年期许可证。
22、申请人如果超过60岁还能申请吗?
答:外国高端人才、投资人、法人,年龄无限制;其他申请人原则上不能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但是不能超过65周岁。
23、外国人除了被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外,是否能够由境外派遣来华工作?
答:根据相关规定,受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如果属于《外国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或《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办理对象的,按照相关办理程序办理。
2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接收劳务派遣的外国人?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接收境外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人。
25.境外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人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如果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由境外派遣方出具派遣证明。
26、境外的薪酬收入可以积分吗?
答:工作主体在中国,境内外收入都要在中国依法纳税,合法缴税的收入可以进行积分。
27、如果是B类申请者,哪些情况可以免无犯罪记录证明?
答:⑴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无犯罪记录证明;
⑵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无犯罪记录证明。
28、原就业证和外专证上的聘用岗位和现聘用岗位一致的话,原外专证和就业证可以替代工作资历证明吗?
答:可以。
29、原单位合同可以替代工作资历证明吗?
答:不可以。
30、工作资历证明可以是兼职或是实习经历吗?
答:工作资历证明不能是兼职或是实习经历,必须是全职工作经历。如果同一时间段内既有学习经历又有工作经历,单位的开具的工作资历证明必须注明是否全职工作。
31、新版积分表中的工作年限一定要求相关工作的经历吗?
答:可以不相关,计算所有工作经历。
32、入外籍的中国人或者在中国读书的外国留学生,最后最高学历是国内学历,还需要认证吗?
答:不需要认证。
33、如果学历(位)证书遗失,怎么办?
答:如果学历(位)证书遗失,到原毕业学校开的学历(位)证明材料,经过认证后,可以认可。
34、如果外国人提供了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还需要提供其他学历认证材料吗?
答:不需要。
3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否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答:如果曾在“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2.0系统)中上传过相关资料的,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
36、哪些情况可以免提供(或延迟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答:⑴A类人员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采用承诺制,不需要额外提供承诺书,申请表本人签字后即视作承诺
⑵境内集团公司内部调动,可免提供最高学历认证。
⑶B类人员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在中国境内变换用人单位,需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基本条件,仍需要提供最高学历认证,但可以提供最高学位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认证承诺书,并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三个月内补充提供认证材料原件,受理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
37、对聘请外国语言教师的用人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在聘请外教类单位注册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相关证书;民办非企业的民办学校需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经营性培训机构聘请外教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聘请的外籍教师教授的科目必须和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对应;二是需提供“学杂专用账户”。
38、外国语言教学人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应从事母语**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如TEFL、TESOL、CELTA需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39、对于TESOL或是TEFL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必须是in class的课程,不允许online,单张证书需满120Hour,并且需要公证或认证。
40、《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时间如何给定? 答:《证》的终止时间参考外国人的合同期限、护照期限、企业各种证照、行业许可文件等有效期,取最短时间点。
41、申请通知时对护照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吗?
答: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以第一次系统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42、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岗位有哪些?
答:主要有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外资银行的行长、外国医师、外籍飞行员等。
43、外国人在华工作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手续?
答:原证件(原外专证、就业证或许可证)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然后按照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流程办理工作手续。(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在华工作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先注销《就业证》或《专家证》,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4、原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是否有效?
答: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
45、外国人原《就业证》的注销、年检及信息变更在哪受理?
答:过渡期,外国人原《就业证》的注销、年检及申请人信息变更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一楼)、长宁区、黄浦区、徐汇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二楼)、自贸区(菲拉路55号)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点。
46、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如何办理延期?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⑴办理延期的流程
①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②用人单位进入账户——在左侧菜单栏选择“原<就业证>或<外专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③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④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⑤审批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好身份证至受理点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⑵所需材料
办理延期所需材料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其他材料。
47、哪些事项属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操作?
答:外国人姓名、护照号码、职务、类别变更可以按照申请工作许可信息变更办理。外国人改任新工作岗位(职业)以及变更国籍的,须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8、关于航空公司聘用外机机组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答:请到各受理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