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鉴定委托书(精选14篇)
印章鉴定委托书 第1篇
刻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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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单位公司,因业务需要现需刻制章,共枚,望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刻章/注销印章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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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单位公司,现委托(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关印章事宜,需刻制/注销印章枚,种类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印章鉴定委托书 第2篇
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楼。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对(2013)雨商初字第301号案件中原告家乐家商业管理公司所提供证据证据五(《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3—002))、证据六(《担保单位董事(股东)会决议》)上面的“南京*******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在南京*******商业管理公司诉南京*******有限公司担保责任一案中,原告南京*****商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所谓的《保证合同》和《担保单位董事(股东)会决议》两份证据,我公司对该《保证合同》和《担保单位董事(股东)会决议》上所加盖的“南京*******有限公司”的印章进行了核对,发现这两份证据上的所加盖的印章与我公司的真实印章有不符,为帮助法院查明事实,我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印章鉴定,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附件:《保证合同》和《担保单位董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印章鉴定委托书 第3篇
1 委托-代理制度的概述
代理就是民事行为的代理,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制度。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基于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立法上,广泛承认了委托代理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扩张。“在现代分工的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1]委托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2]。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确定了代理制度,即〈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医学会鉴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是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评价[3]。《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上述条款内容可见,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且对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经过当事人的委托,医、患与医学会之间就某个具体病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患者及家属和医疗机构就发生的争议共同委托医学会,医学会根据医疗过程中的病案资料、听取双方的陈述等,最后依据专家的专业技术做出鉴定结论。
3 医学会鉴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主体分析
3.1 医学会
根据《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并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事部门审查同意、登记而成立的。医学会原本是一个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身份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无其他法律事务。但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后,依据该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经法规授权后,医学会就享有了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职责,医学会不再是简单的医疗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组织,而成为了具备鉴定职能的职能部门。即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委托,可以对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2 患者或亲属
患者(patient)是指患有疾病、忍受疾病痛苦的人。患者亲属是依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患者的配偶或与患者的直系血亲即子女、父母。当患者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委托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当患者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时,委托主体应当是患者的直系亲属。
3.3 医疗机构和医师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有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医师是指依我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4 医学会鉴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4.1 显形关系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当因医疗行为引发医患纠纷以后,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法律事实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家属)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医学会因得到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家属的授权而享有对争议医疗技术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的代理权。委托-代理关系中主体表现出来为:一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家属,另一方是医学会。
4.2 隐形关系
从制度的设计上来看,似乎是很合乎逻辑。但却忽略了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一个重要的事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会应当设立专家库。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可以进入专家库。由此可见,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的开展需要得到医疗机构及医疗专家的大力支持,甚至可能医学会中从事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就是发生纠纷医疗机构中的医疗技术人员。因此,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实质主体表现出来为:一方是患者或家属;另一方是医学会和医疗机构。
5 医学会行使委托-代理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5.1 双方代理
从上述显形关系(图示2)分析的可见,医学会行使委托-代理权实质上是一种双方代理的行为。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其代理权的行使受到我国民法的限制。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按照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制度,医患当事人任何一方是无法单独启动鉴定程序的[4]。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家属双方的利益是互相冲突的,医学会进行医疗技术鉴定虽在鉴定前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由于医学会同时代表医患双方两种利益,难免会顾此失彼,有失公正。
5.2 自己代理
从上述隐形关系分析的可见,医学会行使委托-代理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己代理的行为。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其代理权的行使受到我国民法的限制。
医学会受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家属双方的委托,抽取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从鉴定的组成成员上来看,他们即是医学会的专家,同时又多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这些受聘于专家库的鉴定专家既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检验、制定医疗方案,并实践医疗方案,同时他们又是对诊疗、检验、制定医疗方案和医疗方案的实践结果进行评判者。[5]很难舍弃自身利益,做出公正鉴定。比如,南京医学会2004年2006年共受理483例医疗事故鉴定,其中仅44例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率仅为9%。而其中300多例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其80%的医疗事故鉴定被推翻[6]。
以上两种代理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都是受到限制的代理行为。我国民法规定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或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6 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见,现有的医疗技术事故鉴定主体在行使代理权方面具有一定的弊端。虽依据法律规定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但患者及家属是没有选择权的,在这种鉴定机制下,患者的权利确实很难以得到保障。
建议尝试一种新的鉴定制度,即由符合法律要求的医务工作者成立若干个医疗鉴定机构,而非垄断医学会一家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鉴定代理人,该鉴定代理人为医学专家,再由双方代理人共同依据本案的具体医疗方案和医疗手段做出公正的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或后期,鉴定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可以到庭接受质证。这样即保障了医疗鉴定的科学性,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41.
[2]王利明:民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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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宜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角色分析[J].卫生软科学,2011,25(10):729-730.
印章对鉴定字画真伪作用两例 第4篇
我以前有文章谈印章在书画鉴定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但在张祖翼这几件作品中,比较其所钤“逖先海外归来之书”朱文印,对鉴定作品的真伪却有着积极的意义。
张祖翼(1849-1917)字逖先,别号甚多,有磊堪、磊戡、磊翁等。桐城人,清康熙文华殿大学士张英八世孙。擅书法、篆刻,偶写兰竹。光绪初,张祖翼在外务部供职,光绪十年(1884)前后,张祖翼远赴英、意等国游历,回国后撰《伦敦竹枝词》、《伦敦风土记》。张祖翼专门为这次出游刻了“逖先海外归来之书”朱文印,稍晚又刻“海外归来”白文印,经常钤盖在作品上。三件隶书联上,都钤有“逖先海外归来之书”印章,我们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会发现“逖先海外归来之书”印在大同中是有小异的,我们先看桐城馆作品上的这方印,其最明显处是“先”字右下部分缺失了,造成这个现象有两种可能,一是印面不平,钤盖时使这一部分没有接触到纸;一是原来完好,后在使用过程中不小心磕碰损坏。一般来讲,现代字画中作伪的印章,一是传统仿刻,二是用电脑仿制,前者必须水平很高,否则是较易识别的。后者在表面上很像,但因材料和制作方式原因,也是有破绽可寻的,但非有经验者莫办。无论何种仿刻,都要有仿刻对象,大多数情况下,现代仿刻者都是借助《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一书,其实这本书并不具有唯一性和绝对权威性,除了本身存在一些错误外,其收入的印章也只是书画家某一时期的用印,而书画家一生用印情况是较复杂的,更何况使用时还有各种其他因素存在。也有部分作伪者的印章是通过其他渠道复制的,如原作上所钤的印章。即便如此,同样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
我们再回到张祖翼作品上来,《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一书只收了张祖翼两方很模糊的印,而且这几件作品上并没有使用。我们看徽博两件作品的用印情况,“文有、诗随”七言联与桐城馆藏印章一样,“先”字有缺。而“纳民、理躬”八言联文字完整。三件隶书联都没有纪年,但在三件隶书上联的下方,分别钤有干支印章,“天山、地理”六言联钤“辛亥”(1911),“纳民、理躬”八言联钤“丙申”(1896)、“文有、诗随”七言联钤“庚戌”(1910)。桐城馆藏品中“得尺、呼马”八言篆书联钤“戊申”(1908),“先”字也有缺损。光绪三十二年丙午(1906)题“观获读书后图卷”亦是如此。而书于庚寅(1890)秋的行书“唐诗册页”上所钤“逖先海外归来之书”印完整无缺。将上述作品按年代先后排比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其规律,庚寅(1890)、丙申(1896)“先”字完整,丙午(1906)、“戊申”(1908)、“庚戌”(1910)、“辛亥”(1911)“先”字缺失,这个现象说明该印至少在光绪二十二年以前是完好的,在其后某个时间损坏了,缺失部分应不是钤盖的轻重和手法问题。有这样一个用印过程,说“天山、地理”六言联不真,我相信作伪者在印章的使用上不会如此系统地研究过吧?更何况这些作品分别藏桐城馆和徽博,两者是可以互证的。其实“天山、地理”六言联本身不存在真伪问题,谈印章,是想说明其在鉴定中有时所起到的作用。
上面是通过一方印章的辨析证明作品为真。下面我们再根据一方印章的使用来考鉴作品为伪。展品中有两件邓石如的作品,一为行草轴,一为“明月、读书”七言隶书联。我看这两件作品,可以断定其中必有一件为赝品,根据就是两件作品引首上钤盖的“家在龙山凤水”朱文印。邓石如虽是篆刻大家,但其作品很少,现在遗存的印章实物也不过三十件左右,生前也未辑印谱。后人尽力收集,不过百余枚,有的还是摹刻以及采集自书法作品上的用印,并偶有伪印夹杂其间。造成这种情况,一是邓石如在当时以书法名世,“中年以篆隶真行驰名海内,无暇为人镌刻。”(王尔度《古梅阁仿完白山人印剩》跋)二是邓石如63岁去世,未享大年。这两件邓石如作品所钤“家在龙山风水”,粗看是一样的,显然是同~方印章,但仔细比较,就可以发现“在”字的第二画,两印的位置和走势是明显不同的,可以说明不是出自同一方印。两件作品都是旧的,伪印当为摹刻,水平有限,不能逼真。从两件书法作品看,隶书联徒有其形,笔墨臃肿,呆头呆脑。而行草轴行笔自然、洒脱、老辣,笔墨枯湿、绞转变化很多,信为老手所为,两者水平差距是显而易见的。此印在(《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和邓石如印谱中均有收录,是邓的常用印,将两印与之比较,也证明隶书联用印与印鉴、印谱是有出入的。
沈周是明代著名的书画家,《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中自然收有他的印鉴款识,不仅收了,还很多,“启南”、“石田”、“白石翁”同样的都有好几方,分别钤在不同的作品上。说同样,仔细看,又没有几方完全是一样的,其他许多大名家的情况亦是如此。可见印章即是鉴定的帮手,同时它又是让人困惑的问题。
(责任编辑:马怡运)
印章鉴定申请书1 第5篇
申请人靖边县靖银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法定代表人徐慧,该公司靖边县靖银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张艮苟,男,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靖边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单上的靖边县靖银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申请人的公司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以及靖边县靖银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本公司备案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201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经济纠纷一案在贵院开庭,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欠条(申请方简称结算单)上的申请方盖章不是申请人公司的印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本案涉及的欠款事实。(涉及的欠款已结清)
为查明事实真相,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准许!此致
榆林市市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印章鉴定委托书 第6篇
×××司鉴[ 20××] 法物 鉴字第 0001 号 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
送检人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
电话
送检人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
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日期
司法鉴定 机
构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
联 系 人:××
地
址:××省××市高新区××大道 001 号××产业园二期 A 栋 A 区 001 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鉴定事项 及
用
途 鉴定事项:□亲子鉴定
□父系鉴定
□母系鉴定
□个体识別 □其它
用途:□申报户口
□领养手续
□诉讼
□公证
□个人了解
□其它
委托鉴定 要
求
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首次鉴定 □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原由:
原鉴定结论:
案情摘要
鉴定材料 目录和数量
详见“案件编号:的《司法鉴定材料接收返还单》”
样本史记:
正常:□被鉴定人未接受骨髓移植;□被鉴定人三个月内未接受输血; □被鉴定人无单卵同胞 异常:□有输血史;□有骨髓移植史;□手指经常接触致畸的化学试剂;□有同卵双胞胎的兄弟或姐妹;□其他史记:
鉴定费用
亲权鉴定项目
□ 标准
□ 协议 个体识别项目
□ 标准
□ 协议 父系关系鉴定项目
□ 标准
□ 协议 母系关系鉴定项目
□ 标准
□ 协议 其他项目
□ 标准
□ 协议 收费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 自取 □ 邮寄
地址:
□ 其它(注明)
协议事项:
1、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者认可:
□ 因鉴定需要耗尽检材; □ 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 □ 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 □ 检材留样保存 3 个月。
2、时限:从协议鉴定即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完成,□ 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将延长鉴定时限; □ 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将延长鉴定时限。
3、重新提供样本或退款等特殊情形约定:
□ 在委托人提供的样本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况下,为继续鉴定过程,委托人应重新提供 能够满足鉴定实验所需的样本或通知当事人到鉴定中心现场采样; □ 委托人因无法取得鉴定实验所需样本要求终止鉴定的,退款数额为原收费的 70%。
4、回避:
□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被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____________。
5、鉴定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由协议双方协议确定。
其他约定 事
项 1、当事人是否同意被照像
□同意
□不同意 2、当事人是否同意留取指纹
□同意
□不同意 3、其他事项:同意对
采样。
监护人签名:
协议变更 事
项
单亲鉴定另一方不在场原因简述
鉴定风险 提
示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委托单位/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法医鉴定委托书 第7篇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全文
■法律咨询解答:
●法医鉴定委托书由谁办理
中顾网律师解答:
如果是要求做伤情鉴定并且请求赔偿的话,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开具鉴定委托。如果不想请律师,可以将诉状递到法院,并提交一份委托鉴定的申请书,由法院来委托。全文
●关于法医鉴定
忽略的印章 第8篇
为了能顺利开展主题活动, 我班在活动前都会发动幼儿收集相关的活动材料, 但是孩子们参与的积极性都不高, 他们带回来的东西不是寥寥无几, 就是没有带, 每次都让我非常失望。
一次我组织幼儿进行“爸爸的印章”游戏活动, 活动前我在别班借回了几个印章, 教学活动到了他们自己动手在纸上尝试按印章的环节, 我问:“谁愿意上来印一印呢?”小手一只只举得高高的, 我顺口点了几个孩子的名字, 没有想到范俊辉冲口而出:“凭什么就是他们几个人有得印啊?”我听到了马上生气地说:“你看别班的孩子都有带印章来, 你们都没有带, 现在没得一起印了还在那里埋怨。”听到我的大声责备, 全班鸦雀无声。“现在还有谁想上来印呢?瑶瑶、晋锋、家毅……”随着我再次点名, 几个孩子都出来了, 家毅兴奋地说:“谢老师, 我也有一个像你一样的印章。”“你有印章为什么不带来?”“有带啊, 孔老师放在盒子里了。”他带头一说, 其他的孩子也就附和着说“谢老师我也有带, 我带的是小猫印章”“我带的是有字的印章”“我带的是水果印章……”声音此起彼伏, 我的心头不禁一紧, 轻轻地走到盒子前面翻开一看, 哇!满满的一盒子印章静静地躺在那里面。原来孩子们这次都带来了印章, 是自己把这些印章忽略了, 想起刚才还狠狠地责备他们, 我的脸像被人打了一巴掌, 一下子红了。我尴尬地说:“不好意思, 老师刚才错怪了你们, 原谅老师好吗?”声音整齐划一地说:“好。”“现在我们一起尝试印印章吧!”小朋友愉快地投入到游戏中去……
经过这事件, 我深刻地体会到:走在教育第一线的我不应该用惯有的思维模式去作判断, 我应该凡事看了、问了、了解了才做判断, 才下结论, 只有这样子我以后才不会再误会孩子, 错怪孩子, 我才会更加受孩子们的欢迎。
浅析印章鉴定系统的图像处理 第9篇
关键词:印章鉴定;预处理图像;阈值确定;去除噪声
中图分类号:TP3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63-01
一、印章鉴定系统的结构
系统的第一步是输入开户单位账号,以此得到该用户的预留印章,再由扫描仪扫描印章图像,再进行预处理把图像转变为二值低噪声图像,之后经过图像匹配识别,将其结果传入后处理器,然后进行人工校验或自动校验,最后就可以得到结果。
二、阈值的确定
1.阈值确定算法。
扫描仪所扫描的印章图像分为三部分:一是灰色或白色背景区域;二是红色印章目标区域;三是干扰噪声的蓝色或黑色手写签名、印刷文字或表格。三值化的作用就是把印章图像分为以上三部分。运用彩色信息分割图像,由于不同区域的色度、亮度以及饱和度都不同,所以可以把图像分为背景、印章、噪声三个区域,先把图像从RGB空间映射到HSI空间,转换格式之后就能得到H、S、I三个分量直方图。饱和度直方图显示大小两个峰,分别对应着白色背景与红色印章,然后就可以提取红色印章。然后再区分剩余的白色与黑色区域,以此找到一个确定的亮度阈值,即为阈值。
2.人工干预确定阈值。
因为通过自动确定阈值这种方法可以更好的划分图像。但是有时候印章图像有特色的要求,这是就要人机交互确定阈值,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就是人工直接根据直方图确定阈值;另一种就是通过人工采集图像中的多个印章像素点确定阈值。
在进行人工法确定阈值时,阈值与取样点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阈值的准确度会受到采样准确度的影响。在图像不清楚的情况下取得的采样点可能是噪声点而不是印章像素点,这样的效果可能还比不上自动处理的效果。此外,人工方法还有一个不良因素就是人的加入会使系统的处理效率有所降低。
3.去除噪声。
在三值化结束后,要去除黑色的像素点,这对预处理至关重要。但是也存在以下困难:第一,无法对噪声的特征与分布进行较为精确的数学描述。因为印章图像的噪声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如印刷的文字与表格、手写签名等等,所以就不能用一个数学模型来描述噪声的特征及其分布。第二,与背景区域或者目标区域重合的噪声不易区别。因为三值化之后的图像分黑、白、红三种颜色,而很多黑色与白色重合,一小部分与红色区域重合,对这两种噪声要分别进行处理,又因为其随机性较强、空间分布交散乱,导致很难区别噪声的类型。
从本质上去除噪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噪声与背景区域相重合,可以把噪声设置成背景;另一种就是噪声和目标区域重合,可以把噪声设置成目标。这样就可以区别噪声点的特征,如果噪声点领域内背景点的数量多于目标点的数量,就可以把把噪声点设备成背景点,反之可以把噪声点设置为目标点。
这种方式比较简单,用空间域低通滤波器对图像进行扫描,此时把滤波器窗口和图像进行匹配,要是窗口的重点像素点是噪声,那么就对这个区域进行检查并修正这个点的值。低通滤波器的种类比较多,例如:3x3方窗、5x5方窗及十字型窗等。但是这种方法还存在弊端,会出现误差累积。针对背景区域或目标区域内的噪声点,在扫描时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噪声如果在背景及目标区域的交界处时,就可能出现判断错误,这个错误同时也会对相邻点的处理造成影响。比如:把目标区域内的一个点误判为背景区域内的点,当窗口转到下一个相邻点时,就会出现背景区域点数增加的情况,最终使背景点数目大于目标点的数目。所以这种扫描方法容易造成误差累积,图像经过处理之后就可能在红色的印章区出现白色背景的线条。
所以,可以运用前后向结合的滤波扫描的方法。第一次从前往后扫描图像,去除黑色噪声,得到的结果就是噪声点被重置的值,可能是白色的也可能是红色的。然后把它存在一组数里,接着再从后往前扫描图像,用相同的方法去除噪声,然后把得到的结果存到另一个数组里,最后再比较这两组数的结果,只有那些去除效果相同的噪声点才能被重置。只有运用前后滤除这种方法,才能有效的减小误差的累积。
三、实验探究
本文对普通文章、发票以及支票的印章图像进行了实际的测试,把测试的样本图像输入扫描仪,得到的结果是噪声的主要来源是手写签名以及印刷的字体与表格。经过实践表明,原始的图像有很大一部分被文字所覆盖,只有经过有效的滤波才能提取出较为清晰的印章。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探索了印章鉴定系统中图像的预处理问题,根据印章图像的基本特点,详细的分析了确定阈值的算法以及去除噪声的算法。阈值的确定主要采取了类内方差与最小原则,能够成功的把三峰问题转变成两峰。其中噪声的消除主要利用了几种比较特殊的低通滤波器,经过这种方法处理后得到的结果能够满足后续处理的需要。然而利用这种存数据的方法来去除噪声并没有科学的利用印章图像的许多先验知识,所以去除噪声的效果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建立科学完善的印章图像模型,根据印章图像的基本共同点对图像进行提取可以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这也是今后印章鉴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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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工伤鉴定委托书 第10篇
委托人:
工伤鉴定不需要提交委托书。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需要提交委托书,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书是需要由本人领取,如果本人不能领取是可以授权给代理人领取的。但是授权代理需要有本人签名的委托书,还需要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般委托是格式如下:法律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物证鉴定委托书 第11篇
2002年,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首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部对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资格审查,并获得了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我中心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为技术依托,拥有一支从事建筑防火研究、防火建材性能检测和火灾物证鉴定专业技术骨干队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已经取得了一大批重大科研技术成果,为我国消防事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中心能为消防部队和社会相关领域提供火灾现场勘察、防火建材性能检测、火灾物证鉴定提供技术人员的培训,鉴定材料《物证鉴定委托书》。欢迎社会各界需要进行火灾现场或火灾物证鉴定等技术人员培训的单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我中心拥有德国LEICA S6D显微镜、LEICA MEF4M倒置金相显微镜、北京KYKY 3800B型扫描电子显微镜、美国热电公司NSS型X射线能谱分析系统、剩磁仪等大中小型分析仪器设备,能按照宏观鉴定法、金相分析法、微观形貌鉴定法、成分分析法、剩磁法、模拟试验法,对电气火灾物证开展技术分析鉴定。
电气火灾物证鉴定能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电气插接件、电热器具等火场中与火灾原因相关的金属材料类物证进行故障定性分析,确定是否存在短路、接触不良局部过热、漏电、过电流等故障、短路性质是一次短路还是二次短路,为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
我中心有多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气火灾物证技术鉴定工作,可接受全国范围内的委托,目前已为西昌冕宁县“3.11”里庄重大森林火灾、重庆金龙船业长航能19号火灾、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物市场门面火灾等数百起火灾提供了技术鉴定服务。我们也能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接受邀请协助消防部队开展火灾现场勘察、物证提取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朋友来我中心参观指导。
我中心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为技术依托,拥有一支从事建筑防火研究、防火建材性能检测和火灾物证鉴定专业技术骨干队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已经取得了一大批重大科研技术成果,为我国消防事业出了应有的贡献。
工伤鉴定委托书 第12篇
我单位职工于xx年x月x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送达地址:xxx)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章:
印章收藏正当时 第13篇
早些年间, 由于人们对其价值认识不足, 印章的价值也被埋没。据了解, 即使是同一名家, 其书法作品的价格往往会高过印章作品许多。而在书画拍卖会上, 印章也只是作为书画的附属品被拍卖。
随着北京奥运会“中国印”的推出, 印章篆刻吸引了越来越多收藏者的眼光。往日只被视为书画点缀和配角的印章一下子被推至台前, 成为收藏和拍卖领域的一匹“黑马”。
香港苏富比举行中国瓷器及工艺品2010年拍卖会。清乾隆帝御宝题诗“太上皇帝”白玉圆玺成交价9586万港币, 刷新御制玉玺世界拍卖纪录。2010年10月17日, 在杭州和平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中国印石专场拍卖会上, 一方巴林刘关张冻石地鸡血石章, 起拍价120万元人民币, 经过几番竞价, 以168万元人民币的高价成交。
有关专家指出, 目前参拍的中高档印章数量虽然较少, 但成交率却很高, 而且价格一直不断攀升。相比中国书画价格大幅上涨而言, 印章的价格则仍处于较低的位置。在艺术品市场火热的当下, 印章的收藏前景也相当乐观。不少收藏者因此把印章看作是艺术品市场的一只潜力股。
二、内在价值
印章的取材是多元的, 除了铜、瓷、琉璃须经镕铸或窑烧外, 其余玉、石、牙、骨、竹、木、犀角等, 均从大自然中取料整治, 然后加工。
印章集篆刻艺术、人文历史、珍贵材质、精美工艺于一身。在历史上, 篆刻与诗、书、画被誉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四绝”、“四全”, 是中国文人墨客追求的最高艺术境界。
一方小小的印章可以联系着丰富的史实, 并且具有正史的特殊功能, 自东周以后的各朝, 几乎达到了无官不用印的程度, 利用古玺印部分复原古代职官制度, 了解社会结构, 已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印章的材质、钮式、文句、图案, 特别是私印中的名、字、号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 是民俗与民情的见证, 也是重要的民俗学和美学遗产。
印面艺术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门类, 以其特殊的制作方法, 结合了笔与刀的特质而成为魅力自备的艺术形式。通过章法、篆法、刀法来表现出艺术趣味, 更融入书法、绘画、雕刻为一体的艺术理念, 在方寸之中自然流淌。
边款艺术如绘画之题款一样, 一印之成, 刻于印侧的说明文字。体有真、草、隶、篆之别, 款有单款、双款、短语、长跋之设, 并记以年月, 创作地点, 抒发印中之未发, 把印面的艺术思想通过边款形式加以延续, 从中悉见作者的思想感情、境界高度、艺术观念。
印钮也是一种具有三维空间的立体艺术, 最初的功用是便于携带和使用按捺而产生的。后来, 人们不断地赋予它审美上的雕琢、更寓以丰富的含义, 逐渐形成了与印面为一体的印钮艺术, 通过所刻画的物象, 传递给人们一种意境追求、审美风尚、和对生活美好的渴求和憧憬。
一方绝美的印章, 除其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之外, 其经济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随着朝代的更迭, 时光的流走, 名人的呵护, 藏家的传递, 它自身的价值也很直接地用价格加以说明。
有关专家表示, 印章的收藏价值要看三个方面:材质和形制;印章是否为名家所刻;印章是否为名人所用。
三、小心赝品
收藏印章同收藏其他艺术品一样, 需掌握一定的辨伪能力, 这就要求藏家多学习历史知识, 多查证历史文献, 多把玩古今印章, 陶冶情操。
一般收藏者得到古铜印时, 大都准备一块泥丸, 钤盖为封泥状观看字形精神状态, 后再拓印蜕从文字上加以校正, 从印章锈色辨别真伪。古铜私印大多为铜质, 距今二千余年会产生绿漆钴、红漆钴、水银钴、黑漆钴等不同的腐蚀。因出土地域的不同还会有“水坑”、“旱坑”、“生坑”等, 锈色也有所不同。这些锈色因铜质本身的化学变化而形成, 和印章融为一体, 不易脱落和刮掉。而伪造的锈色大多是用颜料涂抹在印章表面, 容易被刮掉, 火烧也会产生化学气味。
例如, 一藏家曾收了一方战国亭钮印, 铜质锈色自然, 印文讲究, 重量合适, 自认为真品, 如“安汤心”, 但经仔细观察却发现破绽。其边角作伪罕见, 是用商周的青铜器残片对角粘接而成, 印章外表根本看不出铜质的问题。这方问题印章, 成为印章收藏的反面教材。最近, 国内市场假玉印逐渐泛滥。因古玉印价格不菲, 故仿造者手段特别高明。这些古玉印玉质很好, 形制规范, 但刻字无法达到汉人的意境。
四、收藏难点
由于历史原因, 象牙、黄金、美玉等, 这些印章是帝王皇族、官宦世家的专属刻章用料, 民间很少采用, 很多时候当权者也不允许别人使用。因此, 现在常见的老印章基本上以石质为主。而老印章的石材涉及面很广, 既有知名的寿山、青田、巴林、昌化等名石, 也有鸡血、田黄等石中精品。但是, 在收藏印章的爱好者中, 可以说多数人对各种石材的研究并不多, 加上市面上经常会出现伪造名石的印章, 一不小心就着了道, 影响人们收藏印章的热情。
其次, 印章收藏中最受追捧的是名人印章。不论是名人的姓名章、字章、别号章, 还是藏书章、鉴赏章等, 都会在印文上有所体现。但中国文字发展有数千年历史, 不同时代文字的字体都有差异。一方数百年前的老印章, 上面的印文并不好认, 外加文人雅客为追求艺术效果, 通常会在刻章时自行安排某个偏旁的位置, 想弄懂印文, 需要收藏者具有一定文字造诣。
五、潜力巨大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印章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而完善的市场。相对中国书画而言, 印章市场的狭小是不言而喻的。很多人尚未认清篆刻艺术的价值, 参与投资与收藏的人士更是寥寥无几。导致印章市场迟迟未能开启。
近来, 印章市场开始渐露曙光, 一些精品印章拍卖屡创天价, 激起了人们对印章投资与收藏市场前景的关注。这无疑为沉寂已久的篆刻界带来一股春风, 似乎也预示了印章市场即将全面启动。
有关专家建议, 印章收藏者要定位准确, 根据自身的精力、财力和知识储备确定一个收藏方向, 走系统的特色收藏之路。或专攻名家篆刻、或专注于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印章收藏。收藏印章讲究真品、精品、完整品。只要符合上述三条标准, 不管是不是名家之作都值得收藏。
总之, 印章收藏是一门精深的学问, 兴趣、学问、眼力、经验、耐力、胆识缺一不可, 不识者切勿盲进, 入门者乐趣无穷。
检察机关抗诉程序中的委托鉴定 第14篇
关键词:委托鉴定 再审审查 诉讼监督 调查核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是民事审判和诉讼监督工作的最新依据。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能否委托鉴定、是依照当事人申请还是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是否应按照鉴定意见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9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说明,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是不允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这与之前有所不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也就是说,2009年的司法解释并未禁止申请再审阶段的申请鉴定,还对鉴定不计入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做了规定,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禁止了这一点。尽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律并未禁止鉴定,但新法明确规定了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也就是进入再审审判程序前的阶段不能申请鉴定。
再审审查阶段不允许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再审审查主要是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程序审查,如果委托鉴定则属于实体审查,而且此阶段委托,再审审理阶段亦委托鉴定,浪费资源,也可能形成矛盾鉴定意见。当事人提交的单方鉴定报告,如原审未鉴定,该鉴定报告内容可能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动摇,即“颠覆性证据”,则可作为再审新证据。如果原审已有鉴定意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其他鉴定机构的相异鉴定意见,不能被认定为再审新证据。如原审案件已有鉴定意见,而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异鉴定意见系原鉴定机构作出,宜认定为可以进入再审的新证据,此点司法解释已有规定。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相反鉴定意见,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再审新证据,但经过审查,发现原审案件确有错误的,查明的事实与新的鉴定意见相吻合的,可以其他理由进入再审。[1]
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再审审查阶段禁止委托鉴定,其规定是明确的,其理由也是充分的。毋庸赘言,法院以当事人申请、院长发现等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与检察机关使用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可能导致启动再审的原因。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裁判使用监督权之前的审查阶段,对委托鉴定的规定却有所不同。
二、《监督规则》的规定与分析
《监督规则》在第5章第3节规定了调查核实权。本文认为,这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再审审查程序中是否允许鉴定的不同规定并不矛盾。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中委托鉴定的要求非常高,启动需要许多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条文释义》认为,检察院启动鉴定、评估、审计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应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2.需鉴定、评估、审计事项应当属于专门性问题;3.需鉴定、评估、审计事项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4.职权启动模式为主,主要应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5.避免重复原则。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经过鉴定、评估、审计的,如果再反复鉴定、评估、审计,可能会导致案件陷入事实难以查清和确认的困境,因此不应重复。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阶段委托鉴定限定了诸多条件,需要有限适用,还不能在诉讼阶段存在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委托鉴定。这就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在法院申请再审阶段提出委托鑒定不被允许,在被驳回再审申请到检察机关申请诉讼监督时委托鉴定的情形,从而减少了因两个规定不统一而被钻空子的机会。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一般当事人穷尽法院的救济措施后,才有机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问题有异议,极大可能会申请鉴定,而一旦经过鉴定,有了鉴定意见,在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阶段就不能再进行鉴定,避免了因不同鉴定意见对事实认定的不统一。而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鉴定,则属于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败诉的风险自然由当事人承担,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申请鉴定、而判决结果又显失公平的,检察机关也能够发挥监督作用。
三、检察院和法院均应精准定位、依法履职
人民法院的职责在于依法审判、维护公正,而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立足监督、维护公正。尽管职责不同,但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相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这就存在一种可能,即案件实体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但因为其怠于行使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导致败诉,检察机关立足监督本职,利用调查核实权、委托鉴定查明了事实真相,提出了监督意见,导致案件进入再审,最后法院依据监督意见改判,这种情况在审判监督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从这个流程看,检法两家对委托鉴定的不同规定并行不悖,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不允许在审查再审申请阶段委托鉴定,检察机关也可以在审查案件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职权委托鉴定,毕竟《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仅规定,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未规定申请抗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允许。
上述流程涉及到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案件实体正义的关系。对于该关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曾经出现过调整。以举证期限为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时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怠于行使举证权利的态度是刚性否认,即“不予采纳”,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刚性否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的证据效力的做法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了一些错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对怠于行使这项诉讼程序权利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再刚性的否认其证据效力,而是更加倾向于实体公正,但在程序上对当事人予以一定惩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从立法的变化可以看出,在广大人民群众法治素养亟待提高的今天,对实体公正的保护价值仍一定程度上的高于对程序权利怠于行使的惩罚价值。这种转变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侧面证明了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再审委托鉴定的不同规定并非分歧,而是立足点不同所致,其目的是一致的,可以同时运行。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解释》限制了在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的鉴定,但未禁止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委托鉴定,而《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委托鉴定。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这两种规定同时运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