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配送方案范文(精选8篇)
药品配送方案 第1篇
XX县卫生局药品统一配送管理方案
(试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根据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办法<试行>》(溆政办发[2009]35号),决定对县内乡镇公立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统一配送,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送对象
配送对象为全县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等医疗单位。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直医疗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纳入统一配送的品种范围包括中成药、西药、医用耗材,详见《溆浦县药品招标统一指导价格目录》。中药材及饮片不纳入基本和非基本药品采购目录,指定在中标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采购;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不纳入统一配送范围,仍按原有规定和程序进行供货和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编制配送药品目录。县卫生局药品统一配送管理中心根据辖区用药情况,制定出药品统一配送药品招标指导价格目录,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厂商、价格。
(二)确定配送供货单位。县卫生局牵头组织,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中确定药品配送供货单位。
(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中标的药品配送企业直接与各用药单位签订期限为一年的药品购销合同。
四、特别规定
(一)配送目录外药品采购。各用药单位必须按照《溆浦县药品配送基本和非基本目录统一招标指导价格目录》在中标企业采购药品。如果确需目录之外的药品,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以片区为单位经药配中心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在非中标企业中采购采购。各乡镇卫生院未按规定在非中标单位采购的药品的费用(特殊药品除外),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二)配送药品价格的变更。通过竞标形成的药品配送价格不得随意变更。若因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调整原因等其它原因而需调整竞标价的需由药品配送企业或用药单位报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审核后,与供货单位协商确定。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配送药品计划价格要高低交叉,分批次的报送,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价格低廉、配送快捷的医药公司优先配送原则。
(三)配送药品的零售价格。配送药品的最终零售价格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限价内,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卫生局制定。各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零售价加价不能超过药品进价的70%。各配送工作机构在对医疗分支机构的药品分发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做到同价配送。
(四)配送药品的时间。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库存情况每个月以片区为单位上报两次购药计划。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但最多每月每片区最多不能超过三次上报购药计划,每次上报购药计划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7天。药品发货至签收后的60天如无质量问题县药品配送中心必须督促乡镇卫生院付款;按计划配送不到位的中标医药公司,县药品配送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和更换各乡镇卫生院配送医药中标公司。
五、职能分工
(一)药品统一配送管理中心要在卫生局的领导与监督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配送采购工作,协调好药品配送企业与用药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药品配送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卫生局将药品配送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对私自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二)物价局应严格监督各用药单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如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患者利益。
(三)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力度,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购药渠道与药品销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净化医药市场。
(四)药监局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品配送企业和用药单位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药品质量抽检,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五)监察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县药品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药品配送的违法违纪行为,防范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六)财政局要按照有关政策兑现卫生投入,完善经费补偿机制,确保我县药品配送工作的良性运行。采购办要协助县卫生局做好药品配送招标采购工作。
(七)所有纳入药品统一配送的医疗单位要设置药品配送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用药计划和收集汇总、药品的采购管理以及药品的分发工作。
本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药品配送方案 第2篇
甲方:兵团兵药二分公司
乙方:新疆农二师新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业务范围
1、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包含装卸)。
2、运输货物:中药、西药、药械。
3、运输站点:农垦客运站内
4、运输区域:库尔勒至师内各团医院、药店。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言将本合同确定的运输任务全权委托乙方操作,乙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车辆事故等损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对承运产品外包装质量存在异议的,有权与甲方工作人员协商处理。若无则从货物装车后至收货人签收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并配合乙方协调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4、乙方在提货时必须检查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外包装,货物在装车以后至收货人签收前,乙方应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全面负责,如货物出库后发生了包装脏污、受潮潮淋、货物破损或短少、来失等情况,乙方须据实赔偿甲方损失且在5日内缴纳,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运费中加倍扣除。
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若因违反而遭到的相关处罚和因此对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运费的计算
(一)运费计价
1、货物总价款%收取。
2、分三大片区计件,元/件。
3、零星的宣传品、物料运输不计运费。
(二)运费结算
甲方在收到甲方客户确认的药品后,一个月内结算运费给乙方。
四、协议有效期年
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为个12月,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在未违反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变更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约。如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直到任何一方以局面方式提出终止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为止。
五、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致后可变更或解除。
2、在合同期限内因合同合作的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合同无法发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六、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在发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责任纠纷,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解决,如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若本合同签署前本合同下的业务已经实际发行的,则本合同自动具有向前的溯及效力。
2、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确认签署的关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质量考核指标文件自动成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兵团医药二分公司乙方:新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药品配送之难 第3篇
药品集中配送是好是坏?一家企业全权负责当地医院的药品配送能否行得通?药品流通费用是否能够下降?老百姓用药是否能够得到实惠?新的医改方案在药品配送上到底会给予怎样的规定?
当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备受诟病中煎熬前行时, “改版”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适时地浮出了水面。尽管药品采购新政并没有解决原有政策的所有漏洞, 并从落地伊始小部分地“复制”了先前政策所引发的争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在新的医改方案即将推向前台之际, 药品供应链源头的运营模式, 正在按照既有的节奏被各方利益群体所接受。
然而, 与药品采购相呼应的药品配送, 正在重复着药采新旧政策变化的经历。从一开始, 药品供应链前端的“遭遇”似乎就已经“刺激”到了药品供应链的末梢神经, 药品集中配送政策也开始了艰难的行程。
从医改开始
2008年3月23日, 去年走马上任的卫生部部长陈竺,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 医改方案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配套文件, 将会选择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工作, 探索经验。
网上采购、集中配送, 足够吸引药品供应链上各方利益群体的两个词汇。事实上, 在陈竺提出向社会公开征求医改方案意见后, 在药品流通领域, 又一轮对药品采购、药品配送政策所进行的讨论就自然而然地铺展开来。
据知情人士透露, 医改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即意味着国人期待已久的医改大幕即将拉开, 而关乎老百姓根本利益的药价虚高问题, 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具体何时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个我们也不太清楚。我们现在还没有接到有关征求意见的通知, 不过, 这并不妨碍人们对医改方案的讨论。”尽管征求意见的具体时间表还有待卫生部确定, 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王锦霞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 还是表示出了对即将出台的医改方案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 在医改方案进入倒计时之际, 有关医改的焦点已经集中在了“社会资金能否进入医疗领域提供非公益性即营利性医疗服务”、“补贴资金在供方和需方之间如何分配”等问题上, 因此, 媒体已将报道的重点放在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上。
然而, 在人们对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 而一次次地唇舌激战时, 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药价问题也一直备受各方关注, 如此一来, 和药价息息相关的药品采购以及配送政策无不牵动着大多数人的神经。
2007年5月24日, 卫生部代表在当天举行的“中国药品流通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对医改方案中涉及药品采购、配送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在药品采购政策上, 卫生部提出加快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以此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和各方负担。
而在药品配送问题上, 卫生部的提法是, 在药品招标后, 尽量选择一家配送机构为当地进行药品配送。与药品采购政策一样, 药品配送的出发点也放在了提高规模效益、降低流通成本, 从而降低药价上。
网上采购、集中配送, 足够吸引药品供应链上各方利益群体的两个词汇。事实上, 在陈竺提出向社会公开征求医改方案意见后, 在药品流通领域, 又一轮对药品采购、药品配送政策所进行的讨论就自然而然地铺展开来 (有关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的报道, 详见本刊2007年第12期《药采嬗变》一文) 。
众所周知, 在药品流通领域, 药品配送模式已经成为了左右药价高低的重要因素, 因此, 尽管不同的利益群体对药品集中配送政策有着不同的看法, 但人们已经开始对药品配送这一隐藏在幕后的药品流通环节保持持续关注, 却是不争的事实。
复制难题
目前, 药品集中配送政策已经在许多省、市、县开展了起来, 而且从各地反馈来的数据看, 药品集中配送政策的实施, 的确对药价的降低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以陕西宝鸡为例, 2007年年末, 宝鸡率先在陕西省开展了药品以及医用耗材集中配送进社区和农村的试点工作。此项集中配送制度具体由宝鸡各县区的卫生局负责, 由其选定一个配送单位, 对当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统一的集中配送。
在集中配送制度实施后, 宝鸡的药品价格得到了明显的降低。据当地有关部门统计, 政策实施后, 宝鸡当地的药品流通环节至少减少了1至3个, 而药价则便宜了15%左右。
当然, 在药品集中配送政策的实施上, 我们不能忘记名头最响的宁夏。事实上, 自从2005年5月开始, 宁夏就实施了药品集中配送政策, 而在当时, 全国还没有哪个省、直辖市在本省、本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药品集中配送政策。
事实上, 通过药品集中配送制度得到实惠的不止宝鸡, 河北石家庄所实行的药品集中配送政策也使老百姓得到了好处。
据了解, 早在2006年底, 石家庄市卫生局就与河北科威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威公司”) 签订了购销协议, 由科威公司对石家庄全市20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药品的集中配送服务。
当然, 在药品集中配送政策上, 我们不能忘记名头最响的宁夏。事实上, 自从2005年5月开始, 宁夏就已实施起了药品集中配送政策, 而在当时, 全国还没有哪个省、直辖市在本省、本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药品集中配送政策。
据知情人士介绍, 宁夏在药品制度上执行的是“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制度, 而执行药品配送的则是宁夏邮政局, 该机构为宁夏全区的1681个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药品。
其实, 同全国各地开展药品集中配送制度的庞大数量对比, 尽管宝鸡、石家庄、宁夏这三个个案仅仅是沧海一粟, 但是他们的经验绝对值得借鉴, 集中配送制度的实行均降低了当地的药价, 而且也提高了有关部门的效率。
然而, 在药品集中配送制度表面风光的背后, 这个新兴的事物也在一段时间后, 暴露出了它的某些弊端。
在宁夏邮政2006年年底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 有关代表在充分肯定药品集中配送政策之后, 也指出了该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5大难题。
比如, 有些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要药程序增加了邮政的配送成本;比如, 医疗机构上报用药计划超出中标药品范围现象普遍, 致使配送药品无法与之需要对接;再比如, 一些医疗机构用药后还款不及时, 配送企业难以向中标企业返药款, 影响中标企业供货热情, 药品配送到位率受影响
“宁夏有其成功之处, 但它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虽然它是全国最早在全区内统一实行药品集中配送政策的, 但此个案倘若要推广到全国, 则存在相当的困难。宁夏土地面积相对较小, 就湖北而言便对配送覆盖能力具有更高的要求。”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副主任李卜清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尽管药品集中配送已是大势所趋, 但从目前来看, 我们必须承认, 要想使此项政策全面贯彻下去, 前方之路所布满的荆棘需要逐一清除。
数字大讨论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 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宝鸡、石家庄、宁夏的药品集中配送政策, 均选择了一家企业为当地的卫生部门进行药品配送。而从表面来看, 这样的策略同卫生部“在药品招标后, 尽量选择一家配送机构为当地进行药品配送”的提法, 不谋而合。
为什么选择一家企业进行药品集中配送?一家企业能否具有这样的实力、是否能覆盖整个地区、那些面积较大的地区怎么办、偏远山区怎么办?一家企业配送怎能体现市场竞争?选择的标准是什么, 应该由谁来选?如果一家企业进行药品配送耽误了医疗机构的用药时间, 还有其他的补救措施没有?在药品集中配送遭遇难题的时候, 类似的疑问铺天盖地。
在这些问题上, 我们可以看看河南郑州的“遭遇”。2007年4月30日, 郑州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根据要求, 从5月25日之后, 郑州最知名的4家市级医院的绝大部分临床用药, 统一由郑州市九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集中配送。而在此之前, 郑州市约有300家医药企业与这4家医院有着直接的药品采购、配送联系。
1家企业取代300家, 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在此之后, 可以想到的是后者的群体“反攻”。
“他们 (指上述3 0 0家医药企业) 肯定会不满, 原因很简单。利益被进行了重新分配, 原有的市场格局也被重新改写。”河南当地的一家医药企业代表告诉本刊记者 (有关郑州市的药品集中配送政策所引发的思考, 详见本刊《“集中”的思考》一文) 。
而在李卜清看来, 如果政府指定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行药品配送, 则其余的医药配送企业则不得不面临倒闭的困境。
“在鲜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 少数几家企业依靠招标成功, 逐渐做大做强而挤垮其余企业, 一旦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这几家大企业无法继续维持配送时, 则没有中型企业替补上来, 而小型企业短时间内又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故此, 这种缺乏灵活运转机制的市场模式, 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这点需要特别注意。”李卜清表示。
事实上, 在数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看来, “一家企业进行药品集中配送”的模式, 首先会引发有关是否存在市场垄断的争议。“垄断的话就形不成市场竞争, 进而也就不会形成优惠的药品价格。”王锦霞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 纵观中国目前的医药物流市场, 市场上的主要力量还是那些传统的医药批发商以及销售商, 真正地专营医药物流的企业只是占少数, 而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然而, 对于记者有关一家企业进行集中配送的质疑, 也有物流企业认为“完全能够做到”。
“大的批发商、经销商还是能够做到的。虽然国内的物流企业水平不高, 但并不是没有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对于我们九州通来说, 我们就能做到上海市的每一个社区。”上海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陈军看来, 卫生部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提高规模效应、较低流通费用, 而且还与其便于管理不无关系。“现在市场上的物流企业比较杂乱, 而且有许多挂靠的物流企业也在做医药物流, 这就使得政府部门无法做到全面、细致地监控。”陈军表示。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这种集中配送的政策要按地区区别对待。“一个地区由几个配送机构进行配送并不重要, 关键是能集中配送的地区要尽量选择集中配送, 这样的话不仅有利于控制药品价格, 而且对药厂、医疗机构也是大有裨益。”美宝国际集团营销总裁杨智斌在早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 尽管医改方案还没有正式启动征求社会意见的程序, 尽管新的医改方案中有关卫生部在药品集中配送上的描述, 可能会有所变化, 但在医改方案出台前, 我们从各方收集到的观点无疑可以反映出人们对药品配送问题的高度关注。
眼下, 在关心医改方案的人群中, 有关“方案会在年底 (2008年) 之前出台”这句话广为流传。尽管2008年已经接近过半, 尽管某些医改内容已经遭受到了非议, 尽管医改方案公布的时间表一推再推, 但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 还是对即将出台的方案表示出了较高的期待。
“我们要相信这个酝酿多年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 会切实地体现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四个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朱长浩表示。
药品配送方案 第4篇
1、推行药品批发配送制的优势
我国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或公司比较多,这其中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或者公司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为了能够保证我国的药品经营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我国开始实施药品批发配置制,效果比较好,不仅保证了药品质量,也使一些不具备药品质量把关资格的企业退出市场。其具体优势如下:
第一,药品经营过程中,使用药品批发配大大降低了进货成本。因为此种方法是集中采购,每次的进货批量都比较大。以某医药公司为例,应用药品批发配送方法,采购成本下降了1.3%,半年就能够增加超过200万的经济效益;第二,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进货,也可以防止重复设库。因为药品批发配送之后,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存库资金占用量减少,药品过期问题也得到有效缓解;第三,其他方面的费用也有所降低。比如药品公司或者企业不必频繁的安排人员参加订货会,人员出差费用、商品损耗费用都大大降低,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医药企业来说,此次昂费用至少就能够节约几十万元;第四,药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因为药品批发配送,进货口只有一个,对货源单位要求会更加的严格,货源单位自然会尽可能的保证药品质量,此外在进货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首次合作的企业、首次经营的品种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同时药品批发配送与网络连接,有关药品企业能够进行跟踪,尤其是可以对药品分流情况跟踪,防止药品分流期间出现质量问题。
除了上述几点优势外,药品批发配送制的应用,还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即:便于药品资源进行更合理的配置,尽可能的避免浪费现象的出现。早期我国的药品批发单位基本上都拥有外采权,而这样每个批发单位都要建立一个检验室,以便对药品进行检验,这样不仅对浪费药品与检验室资源,同时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检验数据。但是药品批发配送之后,需要集中进行采购,一个检验室即可。药品经营单位也没有必要构建一个库存量比较大的仓库,库存量减少,绝大部分存库都防止在统一的仓库中,统一进行管理,既利于仓储条件的改善,也利于仓储管理的改善。
2、药品批发配送制实施的必要性
2.1有利于转变经营方式、便于药品经营企业扩大再生产。现阶段,我国的药品经营方式相对比较落后,这使得医药企业市场竞争秩序比较混乱,假药产品屡禁不止。药品购销期间存在着违纪行为,这使得很多的规模比较小的医药经营企业负负债经营,效益不高,难以继续维持。但是如果运用药品批发配送制方式,则能够有效的缓解上述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能够将具备集中采购能力的企业看作是中心,进行统一采购,制定标准化的质量要求,标准化的管理方式等,一旦出现问题,核心医药企业需要负绝大部分责任。这样不仅降低了成本,也保证了经营效益。作为核心医药企业,为了保住核心地位,定要细化管理,构建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以便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
2.2有利于精简药品批发企业。现阶段,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庞大,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药品批发企业数量所占比重非常大,而这些小型企业基本上都不能进行质量把关。市场上某些药品批发企业正是依靠贩卖假药,任意降低经营成本,或者是依靠偷税漏税来进行经营。这样类型药品批发企业的存在,影响了药品行业威信的树立,对民众的身心健康也非常不利。但是运用药品批发配送制之后,医药批发企业需要进行重组或者改组,那些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企业定要被淘汰,这对净化医药批发行业有着积极的作用。实施药品批發配送制之后,只有哪些拥有质量保管的企业能够留存下来,而这些企业在进行药品批发时,也会受到核心药品批发企业的制约,因此能够保证药品质量。
3、实行药品批发配送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药品批发配送制拥有很多优势,但是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一些问题,这些优势未必能够发挥出来,不仅如此,可能会适得其反,产生一系列的不良的连锁反应。
3.1实行批发配送制的前提是参与企业应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和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这就要求配送制应在同一个法人企业内部实行,或者在不同的法人企业之间进行了企业重组后实行。在一些仅有松散联合关系的企业之间要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是不大可能的,因此不具备实行配送制的先决条件。
3.2要选择一家经营实力强、仓储条件优越、人员素质较高、企业管理比较先进、计算机管理比较成熟、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的医药企业作为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职能的核心企业。
3.3要把各个单位原有的货源基地和主要进货人员集中到核心批发企业设立统一的进货部门,实行统一进货和管理。否则某些重要品种的货源可能发生问题,与原有进货合同执行的衔接也有一定困难。
3.4要注意维护转为配送制企业的原批发经营单位的既得利益,其原来直接外购药品能够享受到的各种优惠,应尽可能予以保留。核心企业主要应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和进一步降低进货成本来增加效益。
3.5要在对核心企业资金流动规模和质量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每个配送制单位的资信额度,严格结算纪律。否则,可能形成资金大量沉淀到客户和配送制单位,导致核心企业资金压力过大、调度失灵的后果。
3.6要明确整个配送体系的药品质量责任主要由核心企业承担,在完善整个配送体系质量把关手段的基础上,重点健全核心企业的质量体系,制定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运行程序,确保药品质量时时处处都在受控状态下。
3.7要健全核心企业对配送制企业的发货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配送制企业能够快速提货,快速向客户配送,对售后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快速合理的解决。3.8小型经营单位习惯于购销一些小厂家生产的低价药品,并形成了一个相应的客户群。实行配送制后,虽然质量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但是满足习惯使用低价药品的客户需求有较大难度。针对这一问胜,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注重满足特殊客户群的需要,不要一味追求品牌,而应适当组织一些虽不太知名、但价格较低、质量仍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货源。
4、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推行药品批发配送制,的确是规范我国药品经营的最有效的方法。虽然现阶段该制度还未大规范应用,但是其应用作用已经显示出来。只是在推行的过程中,有关人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参与的企业经营实力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等。
药品配送合同 第5篇
甲方:余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业务范围
1、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包含装卸)。
2、运输货物:中药、西药、药械、其他可以装载的小件物品。
3、运输站点:中心九个服务站。
4、运输区域:余杭街道。
5、运输时间:每周至少2次(星期一、四)。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言将本合同确定的运输任务全权委托乙方操作,乙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车辆事故等损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对承运产品外包装质量存在异议的,有权与甲方工作人员协商处理。若无则从货物装车后至收货人签收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并配合乙方协调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4、乙方在提货时必须检查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外包装,货物在装车以后至收货人签收前,乙方应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全面负责,如货物出库后发生了包装脏污、受潮潮淋、货物破损或短少、来失等情况,乙方须据实赔偿甲方损失且在5日内缴纳,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运费中加倍扣除。
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若因违反而遭到的相关处罚和因此对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运费的计算
(一)运费计价
1、货物运输款36000元/年。
2、装载工人工资12000元/年。
3、零星的宣传品、物料、发票等小件物品运输6000元/年。
合计:人民币五万肆仟元每年(¥54000.00)
(二)运费结算
甲方在收到甲方客户确认的药品后,一个月内凭发票结算运费给乙方。
四、协议有效期年
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为个12月,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在未违反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变更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约。如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直到任何一方以局面方式提出终止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为止。
五、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致后可变更或解除。
2、在合同期限内因合同合作的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合同无法发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六、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在发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责任纠纷,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解决,如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由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若本合同签署前本合同下的业务已经实际发行的,则本合同自动具有向前的溯及效力。
2、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确认签署的关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质量考核指标文件自动成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药品配送存在问题 第6篇
根据省州相关文件要求,我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两个月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存在相关问题和困难归纳如下:
一、药品采购平台问题:
云南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基层医疗机构)目前可供采购的药品1732个品规,药品采购平台网速慢,部分内容不能打开,比如:信息列表、验收单等,能够勾选并进行采购的药品种类、品规太少,部分药品价格高,无法满足医院及卫生室的用药需要和患者的治病需要。
二、药品配送问题:
药品配送的流程很慢,药品不能及时供应,导致医院出现缺药状态。卫生院提交了订单,在局财务室汇款后,要三、四天时间省招标局财务室才能收到汇款,我局才能提交采购单,大大延误了药品采购的时间;药品不能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配送,能配送几种品规和数量完全是个未知数,哪怕就是医院一颗药都没有了也只能等,既不能催促配送,也不知道催促谁配送,要想制作另一次订单吧,又怕上次订单中相同品规的药品突然配送到医院,造成药品的积压、失效。不能进行退货操作,部分卫生院(木央卫生院、者桑卫生院)将进行退货,被省招标局告知不能退货。
三、常用药品短缺问题
基本药物(包括省补充药品)品种太少,不能满足规模大的中心卫生院的临床用药需要,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比如:安乃近注射液、扑尔敏注射液、缩合葡萄糖注射液、奥美拉唑注射液、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等基层医院临床最常用的药品都不是基药。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对药物的敏感性也不一样,不同的人患了同样的病,往往需要根据个体差异选择不同的药物治疗,基药的品种太少,无法选择,临床医生面对复杂的病情,感到很无奈、很尴尬。这样长此以往可能会进一步加重病人看病难。对于国家和省限定的473种目录内药物,目前基层卫生院配备率普遍较低,还不到一半,原因在于目录内不少药物并非医务人员及基层群众习惯用药,而不少以往的常用药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如基层普遍反映儿科药品和一些专科用药(妇科、皮肤科)严重不足,不少患有慢性病和常见病的老病号因为配不到适合自己长期服用的药品而纷纷转投大医院,加大了大医院的负担。
四、医院住院和门诊病人大幅度下降问题
由于卫生院及卫生室的药房缺药问题严重,医生开了处方而没有药,病人也很反感,好多病人干脆甩了处方自己到药店买药服用。造成了卫生院和卫生室的病员流失,两个效益均急骤下降。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
五、配送企业繁多,药品管理压力十分繁重
由于药品配送的公司多,一个月下来,一家卫生院的药房管理员要应对20多家配送企业,光这一项工作所耗的人力、财力精力是无法用经济来衡量的。验收药品成了药房铅一样的担子,品规零星不说,实物验收后还得在网上确认,操作过程十分繁琐。由于编制受到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专人管理药品,任务十公艰巨,卫生院的压力也空前巨大。
药品配送企业变更流程 第7篇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变更药品
配送企业操作流程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维护并提交变更申请
进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左边树形目录,点击“药品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变更管理”,如下图:
上图中右边列表只显示正在编辑尚未提交审核的目录。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变更管理”界面中,点击“新增变更配送目录”,如下图:
系统会显示其新建药品信息窗口,如下图:
在上面窗口中,显示的均为已发生交易后的正常状态的目录,变更次数达到3次及正在进行变更审核的目录不在显示,可以通过药品通用名或者拼音进行查询,选择相应目录后点击“添加到变更配送申请”,如下图:
点击“配送选择”列中相应行中的“选择新配送”,如下图:
系统会自动将该产品在本地区有配送授权的企业显示出来,选择需要的配送企业,点击“选择”,如下图:
这时新配送企业选择完成,然后在后面“录入变更配送原因”输入框中输入变更的原因,原因不能为空,如下图:
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变更记录的维护(注意:保存时可以不用选择前面的复选框,系统会自动将当前页面录入的变更原因保存)。
完成目录变更配送申请的维护后,由相关人员审核后选择需要提交的目录,如下图:
提交后默认不再显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采购目录会自动变更为新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需要查询目前审核情况可以通过定制查询中的审核状态条件进行查询,及时了解审核情况,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响应及处理。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药品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变更管理”功能中默认显示待处理的目录变更申请(即处于“提交”状态的目录),如下图:
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目录,选中目录前的复选框并点击“审核通过”即可,审核意见一栏可以不用填写,默认内容为“审核通过”,记录状态为“市级审核”,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目录会自动变更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由新配送企业替代原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医药配送:药品涨价不是我的错 第8篇
为减少流通环节, 降低虚高药价, 山东部分城市正在推进医疗机构用药“阳光集中配送”。然而, 这一旨在惠民的医改举措却引发了上百家医药商业企业及医院的质疑: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变为“一家配送”;独家配送后部分药价不降反升。
地方政府否认干预
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兰奇说:“我做药品配送将近20年, 同很多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 不可能说终止合同就马上终止,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干预, 所有的医院都会选择山东海王公司吗?”
聊城市政府在给山东海王公司关于实施药品集中配送项目的回复函中也明确提出, 在同等条件下, 医院要优先选择山东海王公司。山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药品配送企业应由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单位双向选择, 但同一种药品只能选择一家企业来配送, 地方政府不应干预。
据了解, 在山东推行“阳光集中配送”计划的城市, 山东海王公司大都提出了巨额投资项目, 例如在枣庄、聊城、菏泽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 海王公司是以投资换市场。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工作, 有的地市成立了领导小组。对于记者提出的是否存在行政干预的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都予以否认。潍坊市卫生局一名副局长说, 医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 政府没有干预。
“集中配送”药价上浮?
“以前由多家企业给医院配送药品时, 一般会按比中标价格更低一些的价格向医院方面供药, 现在由山东海王公司垄断配送, 很多药品执行中标上限价格。”枣庄正大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明骥说。
记者拿到枣庄市一家医院2009年3月和2010年3月部分药品入库单。通过同一种药品对比发现, 在招标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 山东海王公司配送的药品和原来其他公司配送的相比, 有二三十种药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例如, 0.25克规格的血栓通冻干粉每支由44.14元上涨到48元, 涨幅为8.7%;0.5克规格的拉氧头孢钠每支由59元涨到69.3元, 涨幅为17.5%。
潍坊市一位医院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家小型的综合性医院一般临床所需的药品就有600多个品规, 如果是一家大型三甲医院, 需要配送的药品至少要4000多种, 要保证用药安全, 必须要有几家配送企业相互补充。 (新京报)
有曰一:近期, 山东省近百家医药商业企业包括济南中信、国控山东、济南药业集团联名指责山东海王违规实施所谓的“阳光集中配送”涉嫌垄断;5月18日, 江西省50余家医药配送商质疑药品招标违规;陕西省此前亦曾有72家中小医药批发企业联合上访, 反映当地政府通过强行干预, 剥夺中小企业参与招标的机会, 只选择大型企业参加招标的行为。
众医药商家、医疗机构群情激奋, 其剑锋所指, 意在政府的集中采购。原有的供需格局中, 医疗机构亦是医药灰色收益的始作俑者。医药流通的改革乃国家医疗整体改革的门槛, 相关当局务必清净六根, 意守丹田。
市场博弈难言公平
来自商务部的调查显示, 在基本药物进行配送招标的过程中, 中小商业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由于招标拒绝小企业, 使得中小批发企业将遭遇生死的抉择;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但药店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贴, 基层药店也拿不到医生处方, 中小零售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地区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药物招标配送中大型企业也会遭遇不公平待遇, 最明显是地方保护主义, “通常政府都会优先本地的大型企业”, 比如广东举行招标, 同样实力的大型企业, 北京、上海的肯定就比不过广东本土的。 (经济导报)
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政策。在药品配送问题上, 卫生部新医改提出, 在药品招标后, 尽量选择一至两家配送机构为当地进行药品配送。与药品采购政策一样, 药品配送的出发点也放在了提高规模效益、降低流通成本, 从而降低药价上。
政府初衷是好的, 但在执行过程中, 面临淘汰的中小企业焉能束手就擒?有分析表示, 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流通企业上诉, 一方面可能确实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 另一方面或是这些中小企业在被淘汰前的争取。实际上在前两年, 药品集中采购刚一提出, 当时就引起一些地方企业质疑, 河南当地的一家医药企业代表就曾表示, 如果政策实施, 当地的300家医药企业肯定会不满, 原因很简单, 利益被进行了重新分配, 原有的市场格局也被重新改写。 (红网)
有曰二:欲除却那些打着“阳光集中配送”的幌子, 内里却琢磨着攫取最大利益的垄断寡头;欲保障国人用药的质优价廉和医疗权益的最大化;欲推进国家医改的良性促动和可持续性, 调控规划、平衡多元的政府之手需要格外地稳健与强力。
相关政策及早出台
第三方物流的存在可以大大提高效率, 降低物流成本。例如, 通过第三方物流的配送中心来配送, 医院就不需要大量库存医药产品, 也不需要建很大的仓库, 从而降低管理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的第三方物流配送无法打破省市的局限, 因此效率并没有提高;此外, 医院普遍做不到60天内回款, 这也会导致第二方批发商失去与第三方物流合作的物质基础。由于目前医药流通渠道尚未理顺, 第三方物流的高效率仍然是一种理想。对于欲在第三方物流领域大展拳脚的医药企业来说, 这些瓶颈都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需要努力克服或者回避的。 (网易)
山东大学药学院教授鲁凤友认为, 国内还没有一家真正“全能型”的药品配送企业。当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医院与药企间唯一桥梁并形成垄断时, 最终只能导致患者的利益受损。统一配送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应当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刘兰奇建议, 药品配送行业集中整合, 必须要循序渐进, 给予所有企业一个明确的预期和公平的游戏规则, 利用市场机制, 实现优胜劣汰。 (新华网)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秘书长顾维军举例指出, 配送可以是批发商的职能, 但不等于具有批发商的资格就具备配送药品的资格, 配送的准入门槛现在是由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 如果批发企业没有达到配送资质, 就无法获得配送资格。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具备批发商资格的企业有200多家, 但是最终获得配送资格的大约只有10家企业。 (网易)
目前看来, 无论企业是否愿意, 行业集中度提高是大势所趋。据统计, 2008年, 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为1.18%, 毛利率为7.07%, 费用率为6.45%。物流配送的利润率并不高, 要提高利润水平, 主要还是要靠物流配送的规模。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医药商业市场经过自由竞争, 目前已经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产业格局。 (南方网)
在商务部接盘之前, 医药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角色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商务部的介入, 使得医药流通行业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获得了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商务部将重点解决基本药物招标配送中出现的矛盾和制定医药物流行业标准。据悉, 《医药物流企业分级评估指标》、《医药物流服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标准》将在今年推出。《医药经济网》
商业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温再兴指出, 对于正在进行的基本药物招标配送, 在医改的过程中, 企业面临着兼并重组、倒闭、员工下岗等难题, 商务部既要承担化解矛盾的责任, 还要保持医药行业平稳运行, 不能使行业出现过度的震荡, 造成社会不稳定。目前很多省在制定招投标文件的时候存在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比如要求本市注册的企业才能进行投标等规定, 这与商务部一贯的公平竞争和打破地方垄断的工作思路相违背;而且, 地方招标仍不够透明, 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网易)
有曰三:国家医改节奏紧迫, 相关部委亦步亦趋。“现上轿现扎耳朵眼儿”, 甚或上了轿还未扎耳朵眼儿的怪像时有发生。而随着医药行业整合的加速, 渠道扁平化更加明显。作为物流网络节点的物流配送中心与现代医药行业发展相适应, 其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 功能越来越强, 通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信息网络, 对药品的采购、进货、储存、分拣、配送等能够进行科学、统一、规范的管理, 既可以大大提升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更可以为我国医疗改革和医药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相关部委任重而道远。
上海医药悄然布局
6月19日上午, 由上海医药集团下属的上海市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商联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山东上药商联药业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新公司将形成以济南为中心辐射全省的物流配送中心和销售中心, 打造成为现代化医药物流企业。这也是上药集团今年3月份重组后第一个全国拓展项目。“我们将用3年时间整合山东其他资源, 进入山东医药分销市场前列。”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葛剑秋表示, 下一步新上药还将复制推广此次在山东的合作模式, 加快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新民网)
有曰四:就在山东诸药企与海王以医药配送为由纠结一团的当口儿, 上药集团悄然登陆山东, 一众哑然, 未闻枪响, 未见鞭炮。媒体亦反响寥寥。业内有好事者猜度:或是“海王配送”原本就是上药布局的铺垫?或是“海王配送”闹剧有君上下其手?或是鹬蚌相争, 渔人得利?
正所谓“商海无涯, 商海险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