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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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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

第二条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科研院所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联合招收双方在相互支持配合的基础上,共同做好招收工作,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续培养质量和研究项目达到领先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小组”)主持,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中心作为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博士后管理小组有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产品开发中心、人力资源部、总工办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四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五条 根据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博士后管理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拟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审定立项。

第六条 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报博士后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后实施。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进站

第七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企业制度;

2、近两年内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具有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所学专业、研究方向与本站的项目相近;

4、能全脱产在本站从事博士后研发工作;

5、符合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本站按“公开招收、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博士后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人员,在意见不一致时本站保留确定人选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博士导师一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3、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4、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5、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8、工作站或合作流动站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材料经博士后管理小组审核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协助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博士后人员须与本站签订协议,并书面承诺本站与流动站之间的协议。

第十二条 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将参照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收入补助。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继续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则相关工作待遇将参照本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水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被聘用到其他事业单位,则本站将按照国家规定将该人员在站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第十条 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需要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的相关经费,将额按时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由合作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在合作流动站的研究工作确需延长时间,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将提供国家规定的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研发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协商确定可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章 出站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时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将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①研发成果的学术水平;②研发成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③工作表现与研发能力;④与本站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等。进行全面的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四条 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①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见附表);

③《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见附表);

④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⑤其他办理出站手续所需材料。

第五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条 博士后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的需要,优先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并连续计算其在本公司的工龄。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奖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惩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惩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奖励机制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本站与合作流动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外推荐研究成果参加各种评奖。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主持的项目如通过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以及项目顺利产业化上市,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都将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金额不等的相关奖励。经费奖励基本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项目研发奖励和新产品上市奖励。

第四条 项目研发奖励金额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所支持项目的类别不同(即难易程度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国家级及相关科研项目的奖金额度不超过9万;

2、省部级及相关科研项目的奖金额度不超过6万;

3、市级及相关科研项目的奖金额度不超过3万元;

4、其他相关科研项目的奖金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新产品上市奖励是指由博士后科研人员主持的项目成功产业化上市后,给予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相关奖励,即新产品投产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依次递减提取不超过该新品种年销售收入的0.3%、0.2%、0.1%;投产后五年内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亿元,可以申请特别奖励。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突出、研究成果为公司带来良好影响和效益的,还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和经济的响应奖励。 第三章 惩罚机制

第八条 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操作和执行等完全可控错误造成科研项目的失败、本站将扣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发放奖金的50%。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勤,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理;无故离站一个月以上或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的,本站可终止其研发工作;个人变现不适宜继续在本站做博士后工作的,按规定做退站处理。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违规泄密、转移、转让研发成果,本站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如违反与工作站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本站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评估及验收、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细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根据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波斯猴研究人员、博士后管理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筛选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提交《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分析宝宝、项目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每阶段研发成本预算和使用进度、风险性分析及控制、文件管理以及项目终止条件等。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提交到本公式品牌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理最总签字审定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实施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博士后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书》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备案、由其担任项目经营的监控只能,分别从人、财、物、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与监控,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小组,明确职责要求,任务及奖罚细则(按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执行),并告知项目组成员相应的实施计划书内容,统一协调项目开展及实施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对这个项目负责,须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与项目组成员讨论确定工作计划。无特殊情况前提下,工作计划分为计划、半计划和季度计划三种。

第八条 博士手研究人员须在述职或例会上,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研发动态、项目下一步的具体工作计划进行陈述和汇报。 第九条 除公司常规考核外,本站与合作流动站每半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的研发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进入博士后人员档案并与奖金挂钩。进站满一年时,流动站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及内容参见《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一旦开始经营,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却因客观原因须退出者,必须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及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退出。 第四章 项目可研条件及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高于国家规定一般标准的科研项目研发经费。研发经费由财务部单项例支,博士后研究人员负责费用计划和支付,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负责预算、开支和报销的审批。 第十二条 本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项目研发工作必须的办公、设备、实验等条件。因研发工作需要使用流动站仪器设备的费用、应支付给专家的指导费用及应付给流动站的管理费用等,按本站与合作流动站订立的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对本站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各种形式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并全面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进度汇报、工作总结、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评估及验收

第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按照《博士后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书》分为阶段性验收和总体验收。阶段性验收及评估考核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每阶段的目标;总体验收即在项目完成后,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学小组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决算表等有关资料,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组织专家针对相聚取得的成果及其学术论文等进行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评估和验收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根据《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人员奖惩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成果,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确定归属,一般在进站前由各方签订协议。本站的原则是:

1、博士后研究热源在本站完成的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站所有;

2、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完成的科研成果,或流动站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由双方事先协议归属和分享办法;

3、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阶段性研发成果进站,由本站同博士后研究人员事先协议归属和分享办法;

4、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奖励;

5、博士后研究人员以论文形式发表在本站的研究成果,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小组的同意,作者的单位书名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6、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交流(发布)研究成果,必须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宣传等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违规泄露、转移、转让研发成果,本站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住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公司同类人员为其提供住房,别解决配套设施、家具及必须的生活用具。

第二条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的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支付。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自行安排住房,可参照本公司同类人员提供住房补贴。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的需要,有限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届时所提供的住房可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使用,或根据公司规定协商处理住房问题。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不在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则按期办理相关退房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苏人通[2008]28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完善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创建工作。

第三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省人事厅批准,在省内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四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事厅是全省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辖市人事局管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经省人事厅批准,省辖市人事局可承担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申报、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设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管理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

第九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增设工作。

第十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省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辖市人事局组织初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须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以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鼓励在苏流动站与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江苏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设站单位应根据流动站的委托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

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对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比照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员对待,执行和享受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省辖市人事局负责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应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考核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人事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省人事厅将报请省政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条件的予以撤销。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应根据省、市人事部门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拟制:技术管理部 审核: 批准: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 同时为了促进产、 学、 研结合, 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 产业化, 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提高公司的整体科 研实力, 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 简称“工作站” ,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 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 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 (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 、 人才培 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 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 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 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 度博士后工作和预 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 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 外协调; 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 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 并在技术、 人力、 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 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 40周岁以下者, 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 (以下简称 “博 士后” 。

第六条 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 《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 明 。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 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 推荐信。 第七条 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 通信、 网络、 计算机、 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 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 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 纳入 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 研课题, 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 并经工作 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 进站程序

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 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 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 中择优录用, 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 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 课题的研究。

3、 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 《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 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 委会备案。

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

指导人, 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 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 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5、 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 科研研究报告, 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 进度和阶段计划、 经费计划、 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 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 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明确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

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 表》 、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 《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 员协议书》 。

第十条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 以工作站工作为主, 在流动站工作 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 ,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 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 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 经工作站和流动 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 工作的, 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 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 合同。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 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 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 并报上级主 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或从事 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 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 可以办 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 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 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 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

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 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 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 或是流动站有阶段 性成果转让, 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 双方应先签署 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 未经公司批准同意, 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 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 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奖惩

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 早出成果, 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具体奖励办 法由管委会确定。

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 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 留站察看、 驱逐出站等 处分, 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 关意见。

3、 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 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 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4、 在推荐和评奖中, 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 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撤消 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 作时间, 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 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 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 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 对造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 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 有关规定的, 将视具体情况, 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 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1、 日常经费及管理 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 (目前 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 ,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 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 原则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 同岗位、同等技术人员的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在 6000-8000 元/月左右) ,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 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中明确规定, 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 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

2、 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

经费, (1) 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2)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 (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 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 单,帐目清楚。 (3) 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 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 确。 第十九条 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 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 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等同博士毕业生。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 5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 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 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 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 ,报人事部博管会。

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日常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

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XXX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XXX集团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将参照XXX集团有限公司同

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收入补助。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继续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则相关工作待遇将参照本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水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被聘用到其他事业单位,则本站将按照国家规定将该人员在站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第十条 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需要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的相关经费,将额按时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由合作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在合作流动站的研究工作确需延长时间,XXX集团有限公司将提供国家规定的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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