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精选6篇)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1篇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5个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办公室:综合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主任办公会及重要事项的督促查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人事、机要、信息、公积金执法、信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归集股: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银行网点缴存业务票据复核及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审批、记账、调离省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负责缴存、支取等业务的档案管理;负责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定期对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和正常范围内缴存比例的审批;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信息的变更、缴存单位在破产、解散、撤并等情况下单位职工账户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记账;负责督促检查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业务监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各项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目标的落实。
财务股: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负责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内部经费的核算和年度预算编报;负责按审定计划购买国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工作。
信贷股: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调查、评估、发放及收贷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宣传、政策研究和政策起草工作;负责制定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车程序。
审计稽核股: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信贷等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对中心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负责定期公布审计报告。
(二)人员构成情况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共计12名,其中,事业编制12人,在职职工18人。
(三)主要工作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承办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等情况;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承办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的核销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总计344万元,支出总计344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44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万元,项目支出50万元。
四、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与2016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下降284万元,由于各项收入支出减少。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44万元。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34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3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70万元。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 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5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 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 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万元,支出决算为13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13万元,原因为公务用车购置。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维修费及过路过桥等费。
3、公务接待费0万元。接待批次为0,接待人次为0。
4、现有公务用车1辆。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十、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为0万元。
十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没有发生政府采购,采购金额为0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6、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7、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是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1)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单位的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是指为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局的支出。
(4)事业运行(项):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9、“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2篇
一、服务守则
以人为本有求必应真诚奉献创造和谐依法行政照章办事钻研业务讲求效能恪尽职守服务至上。
二、服务标准
主动热情,首问负责,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认真细致,及时准确,不与群众争执,不使用服务忌语;办理业务及时、准确,不违规操作。
三、承诺内容
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缴存、变更、缓缴、补缴、合并分解、对帐、结息、政策咨询;公积金支取、查询、信息修改、个人帐户资金转移;个人贷款审批与发放。
四、承诺时限
1、办理单位公积金缴存开户、职工调动、基数变更、比例调整、帐户封存,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单位公积金汇缴,自收款之日到计入个人帐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公积金提取,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日答复。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日答复。
5、接受单位及职工政策咨询、对帐、查询、打卡、修改信息,即时办理。
五、服务监督
单位或职工,如发现中心工作人员有违背上述承诺行为的,可进行投诉,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查实并予答复。
联系电话
主任室:3026855副主任室:3032338
综合科:3032339业务科:3032337
资金管理科:3012030 3019175
郎溪管理部:7031855广德管理部:6041468
宁国管理部:4036190泾县管理部:5022005
绩溪管理部:8163100旌德管理部: 8603082
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电话:30374442719233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3篇
大连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并直接建设的泉水 B 区项目 7802 套公租房(经适房)已全部投入使用,解决了12000 名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
一、从委托管理转向自主管理
大连中心1992建立,1993年运营初期的归集管理为委托银行模式。这种模式是银行将归集、管理、核算信息传递给大连中心,大连中心负责再复核和监督。在该模式下,银行的数据核对以账务为主,个人信息欠缺,而且是定期给大连中心报送报表,时间滞后。此外,银行审核也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了摆脱完全依赖受托银行的大委托模式,保证资金安全,方便于民,大连中心在2002年开发了“联合归集”的管理系统,管理中心与银行柜员同时将信息录入两套系统。2002年,开发了为“自主归集”铺垫的第三代管理系统,通过不断升级完善,于2003年5月正式实行“自主归集”管理模式。通过独立的业务系统,彻底摆脱银行的束缚,业务系统和账务系统同时取得了巨大进步,提高了效率和安全性。
2009年11月,大连中心正式开通网上办公系统,并于2013年4月覆盖了中国人民银行代收代付系统支持的所有44家商业银行。通过网上归集、网上划转资金,方便办公清算,减轻了前台业务压力。2014年,大连中心网上归集住房公积金达到123.8亿元,归集率达到77%,网上办公业务位居同行前列。大连中心的自主管理模式明确了管理中心的主体地位,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提供了参考。
二、大连中心的自主管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伴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大连中心实行前后操作与后台管理分离整合的自主办理业务模式。前台经办房改资金归集、支取,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回收,单位与个人房改资金账户设立、变更、销户等具体业务;后台负责业务政策制订、计划分析、业务考核等事项管理。前后台分离整合模式的特点是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而在房改初期大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的前后台混岗作业方式,虽然对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要求较少,但对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逐渐显现出较多弊端:一是中心主体地位模糊,职责不明确;二是业务交叉、职责划分不清,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的相关业绩;三是管理较难、指标不明。这种混岗作业方式无法适应资金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此,大连中心针对业务发展要求、业务衔接和管理级次、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变化,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前后台分离整合模式,将内设机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管理层,即机关管理处室,负责政策的制定、指导,资金计划的编制、资金平衡调度、内外资金的协调以及资金的核算和稽核监控;二是经办层,即经办网点或分支机构,负责资金归集、支取、个贷、本息回收等具体业务,管理与运营实行双轨运行、系统整合。
(一)前台业务及职责分工
目前,大连中心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了11个办事处、15个营业网点,每个网点大厅内都设立自己的综合柜台及银行、担保、保险、代理窗口,综合柜台包括初审、复核和结算三个环节。中心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设出纳专柜,负责资金存储、资金结算,辅助中心做好前台业务。
1.主管柜员。由会计科人员担任,负责营业大厅前台所有业务操作指导和柜员管理,是前台柜员的管理者。其具体职责是:
(1)协助会计科科长对综合柜台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
(2)负责营业日的机构签到。
(3)负责对前台各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迟到、缺岗、早退情况,及时向会计科科长汇报。
(4)负责对初审柜员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会计科长汇报。
(5)接待前来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和账务查询。
(6)负责单位预留印鉴管理。
(7)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清点、登记、收发,及时报告凭证实际用量和库存量,避免因凭证短缺影响正常业务。
(8)每周检查初审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与《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是否一致,并做出书面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9)负责与代办银行的票据交接、支票背书登记。
(10)负责机构日终轧账、对账、签退、打印《委托收(付)款对账明细表(机构)》及《委托收款未达账明细表》与银行主管柜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填报《前台未达账项业务明细表》打印本机构当日交易明细。
(11)负责授权业务处理。
2.初审结算柜员。每组柜台设两名初审结算柜员,由聘用员工担任。具体职责是:
(1)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业务操作,接受复审柜员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2)负责房改资金归集、支取及个贷发放、回收等业务的初审和结算工作。
(3)按规定办理单位财务印鉴预留、变更、审核等业务。
(4)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上缴并登记《重要凭证登记簿》。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严格履行交接接手续。
(6)营业终了,负责当日业务轧轧账、对账、柜员签退,并打印操作作员轧账单、委托收(付、转)账等等对账表,清点当天业务票据并做做好粘贴及登记工作。
(7)营业终了,在复审柜员监交交下,将清点粘贴好的前台票据交交事后复核柜员,在《办事处前台业业务分类汇总表》上签字确认,业务务用章归箱保管。
(8)会计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作。
3.复审柜员。营业大厅每组柜柜台设一名复审柜员,一般由正式式员工担任。具体职责是:
(1)按照有关政策及操作规程程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审批,并做做好相应票据传递、交接工作。
(2)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应责任。
(3)加强柜台管理,对初审柜员员的日常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科长汇汇报。
(4)解答客户咨询。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业务专专用章及个人名章,严格履行交接接手续。
(6)按时签到、签退。
(7)营业终了,负责对本组柜台台初审柜员所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其全部业务票票据,无误后,在《办事处前台业务分类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做好初审柜员与事后复核柜员票据交接的监交工作。
4.事后复核柜员。每个大厅设1—2名事后复核柜员(也可由主管柜员兼任),正式员工或聘用员工均可担任。具体职责是:
(1)对资金结算业务及筹资业务的手续合规性进行复核。
(2)营业终了,在复审柜员监督下与初审柜员进行票据交接,并做好登记。
(3)对初审柜员受理业务是否超出权限,原始凭证是否有效、合法、完整,票据印章是否完整有效,业务处理是否准确,提交票据张数、金额与轧帐金额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核对。
(4)打印未复核流水明细与流水不符一览表,核对、登记并签字盖章。
(5)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科长汇报。
(6)按规定装订业务票据、归档保管。
(7)会计科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事后监督管理员。一般由会计科人员担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事后复核柜员的工作进行检查。
(2)负责根据前台票据装订规范,对事后复核柜员装订好的前台票据进行逐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科长汇报,遇到丢失凭证、严重违规操作等重大问题在向会计科长汇报的同时及时向会计结算处汇报,并做出书面记录。
大连中心 11 个办事处、15 个网点都设置规模、格局相当的服务大厅
(3)对事后复核柜员打印的未复核流水明细及流水不符一览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科长及会计结算处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做详细说明。
(4)负责将检查合格的前台票据及时整理入库,并在会计科长的监督下与档案员交接。前台票据发生日至整理入库日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5)会计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后台管理及职责分工
后台管理包括除前台业务以外的管理、监督等工作。大连中心的后台管理部门主要有:
1.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调整及实施工作;做好资金风险监控、盈利能力分析;有关业务信息统计及综合分析;有关业务研究,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重大工作、重要问题和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协调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科学调度资金;做好内部处室业务协调工作;统筹管理全系统经费预算决算;做好费用、固定资产核算及报表强调编报工作。
2.资金归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资金归集管理中的重要工作提出有关建议;对办事处归集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对办事处归集、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和单位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售房款、维修基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3.执法稽查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执法案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及行政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意见;受理投诉举报,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经济政策、住房资金政策调研;参与住房资金相关业务的课题调研;草拟、修订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人大、政府住房公积金立法项目的咨询论证;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清理和报送备案;为各部门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做好涉险资金管理、资产保全及抵贷资产处置工作,承办清算、重组、破产案件,承办中心起诉和应诉案件;监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撤销、变更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理决定;负责内部法人授权书的拟定、签订、监督等工作。
5.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的预编、分解及分析;审批需授权处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组织招标选择保险、担保、评估、代理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合作机构;协调组合贷款银行、保险、担保、评估、代理、异地贷款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行业中心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部门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对开发商合作项目进行审核,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做好管理系统维护工作;审核保险(担保)费补贴业务;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分析,指导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做好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审核个贷呆账核销材料、拟理赔的个贷业务,参与个贷业务资产保全和抵贷资产处置工作;做好个贷利息减、免、缓及补贴审核工作。
6.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拟订会计核算制度、资金清算制度、前台结算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抓好前台柜面业务建设;组织实施会计科长委派制和前台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办事处会计科长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前台柜员权限及密码令牌管理;设计、购买、保管和发放重要空白凭证及前台业务票据;监督、检查办事处财务印鉴、前台业务审核与结算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做好会计科目、账簿、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变更、管理工作;负责日常业务核算、存贷款账户计结息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月报、季报、年报编制与报送工作;做好存款账户管理工作;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
7.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业务内控标准,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对办事处、机关处室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做好代办银行手续费测算审核工作;对办事处进行业务考核和业务成果审核。
8.项目贷款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贷款计划;受理项目贷款申请,对借款人、建设项目、抵押物进行调查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和抵押物评审报告;项目贷款业务相关委托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资金封闭管理协议签订;办理贷款资金拨付、项目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对项目贷款资金实行全程封闭管理;建立和登记项目管理、抵押物管理及资金封闭管理台账;开展贷后检查,负责逾期项目贷款催收工作,做好资产保全和抵贷资产处置工作。
大连中心定期举行优质服务月活动
9.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软件开发与硬件购置计划,并组织相关招投标工作;负责机房管理;组织开展应用软件开发及优化工作;负责应用软件维护、升级及其版本管理和源代码备份;负责核心系统和外围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日常检查、数据备份和故障维护等;负责核心数据的备份管理;负责电子化硬件设备调配、检查维护及使用监督;管理电子化业务城域网和局域网;负责计算机使用、管理培训工作;负责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及系统数据信息保密管理。
10.客户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网站建设、管理和升级工作;负责网上办公业务管理,组织实施网上办公系统推广工作;拟订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客服热线管理,受理客户咨询、建议、投诉及回访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卡管理采购、发放、管理工作。
11.其他管理部门:纪委监察、政策法规、客户服务等部门。
(三)对办事处的管理与考核
全市11个办事处均为前台经办机构。通过办事处运营与机关处室管理适度分离,根据二级核算体系要求,实现管理与运营双轨运行、分离整合,有利于明晰内部职能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理顺协作关系、强化内部监督,形成统一规范、系统整合的管理机制。大连中心在前后台分离整合模式下,办事处负责直接经办具体业务,对外提供服务。办事处内设综合科(部)、资金归集科(部)、个人贷款科(部)、财务科(部)或结算科(部),人员数量根据办事处业务规模配备。
1. 业务衔接。办事处执行国家、省、市及管理中心政策规定,并可在上述政策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管理规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办事处接受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监督。办事处经办业务内容如下:
(1)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补缴、合并、分户、催缴、托管、比例基数调整初审上报、转移、封存、销户、支取审核审批、行政执法。
(2)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缴存、划转使用。
(3)售房款、维修基金归集、结算、管理。
(4)住房建设债券兑付业务。
(5)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受理、审核、评信、审批、发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本息回收、抵押物的监管、保全、抵贷、变现、档案管理。
(6)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资金政策和业务的宣传、指导、培训和咨询,与驻办事处代办银行、担保、保险、公证、代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
2.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实行一级核算,统一核算全中心住房资金业务,并按办事处设账核算各项资金归集、运用及营业收入、成本、利润,办事处设辅助账与市中心同步核算,进行二级核算。
(1)办事处会计结算业务严格执行管理中心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
(2)办事处定期与管理中心对账,并向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报表。
(3)办事处负责前台业务操作系统运行和日常管理,保证数据安全。
3.计划管理。管理中心对办事处实行计划调控管理,办事处编报资金筹集运用及财务收支计划,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1)管理中心对办事处的计划按年下达、分季实施、年中调整、按季考核。
(2)管理中心对办事处资金进行统一调度运用,资金调度计划按月下达。
(3)管理中心与代办银行统一签订委托协议,办事处提出代办银行承担指标、任务、要求等相关建议后,管理中心统筹确定和签订委托协议。管理中心与办事处共同对代办银行进行考核,年终汇总考核结果并统一支付代办手续费。
(4)业务管理处室对办事处工作进行对口指导、检查,办事处需积极配合。
4.人事管理。市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办事处人事调配、职称聘任、工资福利等事项,办事处有参与管理和建议权。办事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市中心规章制度对干部员工加强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办事处如有人员使用、调整需求,须向市中心提出意见,由市中心统筹安排配备,办事处可在管理权限内与聘用员工签订管理细则协议。
5. 市中心对办事处的授权管理和综合考核。市中心按照管理与运营适度分离原则划分与办事处的责、权、利关系,并对办事处实行授权管理。
(1)综合管理。文件管理及文字材料草拟、报送;档案、图书资料管理;资产使用、维护与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干部员工和临时用工的管理及日常考核;干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与监督;行风建设、窗口服务工作管理;房改资金归集、运用、财务收支及经费计划的预编、上报、执行、分析;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代理机构与代办银行人员的监督管理。
(2)资金筹集。住房资金相关业务的经办与管理;受理并初审减、缓缴住房公积金与调整缴交比例申请;受理并初审其他住房资金支取申请;住房资金催缴、清欠;住房资金政策、业务举报的受理及处理;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所辖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3)个人住房贷款。个贷相关业务的经办与管理;受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减、免、缓利息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提出法律诉讼、保险、担保理赔的初步意见;负责提出抵贷资产变现及贷款核销的初步意见。
(4)会计核算。住房资金二级核算与管理;管理费用核算,工资发放;与单位对账及受理账务查询;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及报送;资金运营及财务成果分析;凭证、档案管理。
(5)对房改资金政策、业务、核算、管理等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检、自查。
(6)根据授权做好计算机设备日常管理,处理硬件和网络的简单故障。
(7)为提高办事处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强业务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实施《办事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根据经营管理要求,设置考核项目,将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与办事处收入挂钩,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办事处经营管理考核由经营指标考核、财务指标考核、业务量考核和综合管理情况考核四部分组成。经营指标考核包括住房公积金筹集和个人贷款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指标考核设置人均增长收益、管理费用控制、营业费用控制三个指标;业务量考核包括业务总量和人均业务量;综合管理情况考核是对办事处政策执行和业务规范的考核,包括办事处程序、操作规程、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业务、筹资业务和会计业务的规范管理情况的考核。
三、大连中心自主管理模式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升级版
大连中心自主管理模式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体制改革、规范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作用方面提供了参考。
(一)归集
大连的“自主归集”模式完全依靠系统核实信息,同时归集模式的变化还有利于节约成本。自主归集的受托银行只相当于管理中心的出纳,大连中心将贷款利息的2% 给银行作为手续费。大连中心按季度对受托银行考核,按年计算手续费,如果银行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的手续费,促进银行提高服务水平。
(二)贷款
大连中心有11个办事处自主运作,个贷发放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联合办公。大连中心开放的公积金联名卡可以进行身份识别,系统比对。银行与公安部门进行比对,将信息传递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以有效辨别出申请贷款的职工身份符合贷款条件。依靠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可以在网上或通过手机申请贷款,资金可以直接划转至卡内。不仅免去了到柜台的路途奔波,还可以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业务系统智能化水平。
(三)监管
实施“管理与运营分开、系统优化整合”后,大连中心的业务操作、运营及管理状况大为改观。
1.科学划分管理层次,实行前后台管办分离
机关处室作为管理层,负责政策制定与指导、计划编制、资金平衡调度、一级核算、稽核监控及内外业务协调;办事处作为经办层,负责资金归集、支取、个贷发放、本息回收及前台业务操作。前后台职责分工合理、清晰、顺畅,体现了科学、规范、系统管理的要求。
全部业务资料和数据由中心直接控制,银行只负责资金存取、结算等工作,掌握必要的存款账,其工作重点转向协助催建催缴住房公积金、清收贷款本息等方面。中心与代办银行责任主体不明确、业务关系不协调等情况有了彻底改变。
2002年,中心又在全国同业率先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对业务工作及内部管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控制,完善了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全面评价、考核、激励的内控体系,有力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
2. 公积金卡加密码加强风险管控
大连中心始终把防范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创新采用了公积金卡加密码的方式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凭证和风险控制关口,加强了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设置了一道安全防火墙,不仅有效提高了职工账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而且前台柜员实行双向身份认证,避免人为道德风险。
3.外延监督制
参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涉及保险、代理、评估、担保等代办机构,大连中心为这些机构进驻营业大厅提供“一厅式”服务的同时 , 设立高标准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抗风险能力等准入要求 ,实行严格规范的公开招投标程序,优选承办单位。在全国公积金业内率先将公积金贷款涉及到的代办机构办理标准编定为公积金管理系统程序参数,均以规范化的程序运行。
通过定性要求与量化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代办机构进行考核检查 , 将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统一纳入中心服务规范体系中监督管理 , 并将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委托协议书的重要依据 , 避免了本单位员工和代办机构员工通过非正常渠道操作续用手续问题的发生。
实施“外延监督制”有效地杜绝了员工因人情、利益关系发生不廉洁行为 , 实现“入门关”、“运行关”、“续签关”内外全封闭式监督。资产质量始终保持在东北三省首位,先后多次荣获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城市、全国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省文明行业标兵、省文明单位标兵、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市先进单位、软环境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四)科技便民服务
在对运营和管理进行分离和整合之后,大连中心又投入大量人力、精力和财力,建立了计算机管理应用系统,搭建了一体化局域网络,充分实现系统的应用性能和管理功能,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便民作用,大连中心开发了客户呼叫服务系统,于2005年7月正式开通了客服热线,客户呼叫服务系统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服务两种形式的热线服务,早8 :30至晚21时提供无间断人工服务,24小时全天候提供自动语音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咨询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贷款信息,设置和修改个人账户密码,测算贷款额度及月还款额度,受理职工投诉、建议等。客户呼叫服务系统自开通以来,累计接听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电话1048万个,现平均日接听量1600个,高峰达2100个;受理职工投诉进行处理和回复近万个,全部达到客户满意;在全行业率先开通了服务老弱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预约服务。呼叫中心已成为中心为广大职工服务的另一个优质便捷的窗口。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中心2012年成立稽查大队,负责解决职工投诉问题。除了被动受理投诉,在执法力量有限、人员少的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稽查大队还主动出击检查,与社保、工商等部门配合,通过权威媒体曝光未缴欠缴单位名单,督促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大连市的缴存覆盖率达到98%,5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东北地区名列第一。
(五)支持保障房建设
1.中心直接建设公租房
自2011年开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全国首批28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为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低成本贷款支持,并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大连中心采用自主建设的模式,出资成立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和财务人员由中心直接委派,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国内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团队,辅助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部门、行业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办理各项开发建设手续;组织开展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单位招标及工程管理等工作;统一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使用。
在选址之初,考虑在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的成熟生活区附近规划公租房建设用地,将相对充足又交通便利的成熟生活区里规划公租房建设地块,以便与周边居民社区融合,逐步扩展形成更完备的居民区,共享生活配套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大连中心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和部品集团采购大宗材料等方式大大地降低了成本。
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建设公租房的模式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建设完工以后的公租房所有权归中心所有,可有效实现贷款安全保障,防范贷款风险。并且由中心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运作规范,并采用市场化开发模式,有利于规范高效的使用贷款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由大连中心承建的泉水公租房B区项目创下了从开工到达到入住标准仅用了15个月的“大连速度”。经过实践证明,这种运作方式符合国家鼓励多种主体建设公租房的政策导向,并有助于缓解公租房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和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2.破解建设资金难题
资金短缺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最大障碍。在大连,有超过40%的职工依靠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了住房问题。但仍有30%的缴存职工从没用过公积金,还有部分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无法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福利。
作为公益产品的公租房,由于投资回报率低,开发企业不愿意投资建设。而单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又无法满足资金需要。面对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机制势在必行。
大连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入。项目贷款周期为7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1年半,出租期5年,最后半年为销售时间。通过收益测算,建设期贷款利息由贷款支付;出租期贷款利息由租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价格为同地段商品房租金价格的70%,公租房商业配套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对外销售,用以提前清偿部分贷款本金,以减轻出租期贷款利息负担;5年出租期满后公租房可对外销售或由政府收购以回收贷款本金。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公租房只租不售,导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收回投资成本。经过积极协调,大连市政府同意大连中心承建的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政策。对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只租不售,对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建设的公租房,允许出租一定期限后进行销售,回笼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建设贷款,既实现公租房贷款安全回收,又可将收回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贷款,项目融资成本因此得到显著降低。同时,贷款发放坚持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发放贷款,减少了投资管理公司账户贷款资金闲置时间,大大减轻了利息负担。
经过积极争取,市政府同意中心可使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弥补缺口,如一旦出现出租率不理想导致贷款偿付困难时,可使用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弥补缺口。
3.公租房分配
大连中心 承建的公 租房项目,将优先出租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对这部分群体来说,可以租住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租房,获得低租金优惠,从而享受到与贷款职工相当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截至目前,大连中心建设的公租房已有40万平方米、7802套竣工交付使用,另有22万平方米、3986套在建,预计2015年9月达到入住条件。让那些符合条件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优先选房,给予低保户、贫困线以下的家庭补贴,拓宽了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平等权益。
大连中心尝试由中心直接建设公租房,通过科学管理运作,较好的解决了公租房建设主体缺失和融资难等问题,分担了政府公租房建设压力,促进了公租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大连中心正在借鉴银行的“大金融”实时结算特点,预计2015年10月升级至第五代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直连接口,当日即可完成缴存、操作、提取实时结算,达账对账业务,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资金监管无盲点。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4篇
有分析指出,此次住建部提出筹建中国住房保障银行,不失为一条非常可行的市场化之路。既然成为一家政策性商业银行,那么就可以吸储,可以吸纳存款,为住房保障金放贷。
住建部正在修改住房保障条例
2月19日,国新办举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住房保障等方面情况新闻发布会。对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最新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住建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已将该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住建部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
2月28日,国务院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并任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为召集人。
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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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种类日趋丰富,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一些省市率先探索应用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和微博等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总体上,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服务工作滞后,业务办理渠道少、标准不统一、服务效率低等问题突出,与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为拓宽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由服务渠道、数据接口、综合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体系组成,承载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功能,是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设区城市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建设功能齐全、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条件较好的设区城市,应当在底前基本建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其它设区城市应当在底前基本建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建设省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青海、湖北、宁夏、四川等地要先行先试,在20底前基本建成省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二、拓展服务渠道。各地要在优化营业网点柜面服务的基础上,以推进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服务为重点,丰富服务渠道,形成类型多样、互为补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满足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要全面梳理业务节点,准确把握渠道特点,根据不同业务需要配置相应的服务渠道。抓紧推广和完善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加快建设开通省级12329短信平台,扩展服务功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管理能力和用户特点等实际情况,在门户网站、网上业务大厅、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和微博等渠道中,选择建设部分或全部服务渠道。
三、加强综合管理。各类服务渠道要全部接入综合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实现渠道信息共享,确保不同服务渠道协同一致。综合管理系统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接入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交互。要统一业务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增强业务办理与服务渠道的契合度,提升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房产、社保、税务、工商、人民银行以及受委托商业银行的沟通协作,推动跨部门、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
四、保障运行安全。要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建立平台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安全措施。建立业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防控机制,避免信息泄漏、篡改,保障资金划转和结算安全。加强综合服务平台运行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综合服务平台安全运行。
五、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指定或者设立工作机构,承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职责。按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制定建设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根据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需要,安排专项资金。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科学谋划,积极推进,加快建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附件: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6篇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骆玉林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宁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 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擅自改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依法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