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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法律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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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法律范文(精选8篇)

影视法律 第1篇

《永不妥协》

——电影观后感

在《法律影视赏析》课上老师放了一部电影,电影讲的是美国诉讼历史上最大的一宗赔偿一亿三千三百万美元。电影看后感触颇深。

电影讲诉了艾琳.布洛科维奇是一个很普通的人,她高中毕业之后就结束了学业,两次结婚,并且生了三个孩子,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什么文化。并且在赢得这一著名官司之前,她还刚刚输掉一场本该赢的人身伤害官司。她很不幸,处境很糟糕,在走投无路之际,她去找替他打人身伤害官司的律师,想寻求他的帮助,不知是出于自责还是同情,那个律师给了她一份普通的工作——杂物文秘。也就是这份工作给她带来了动力、希望和荣誉,她处理的是一桩污水处理案件,由于电力公司工厂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周围居民的饮用水,致使六百多个附近的居民患上了癌症之类的绝症。赋予正义感和同情心的艾琳,决定要帮这些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讨回一个公道,与是她开始了艰难的调查取证和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可想而知,这个过程的艰难和任务的艰巨。但是天生的正义感和巨大的责任心驱使着她,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为这些受害者奔走。

通过这部影片,我还加深了对美国法律制度的了解。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概述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不论其立法风格还是司法程序都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巨大的差异。《永不妥协》这部电影从头至尾都是以美国法律诉讼为主线的,因此,通过欣赏这部电影,观众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特色和法律诉讼环节等。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发达的法律制度,其国内的民众对法律也有着很高的信仰,法律文化已经深入了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当发生各种纠纷之后,美国人往往倾向于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诉讼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定性思维。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在法庭审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美国司法更加具有亲民化的特点,更能够体现出社会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评价。例如,在电影《永不妥协》中曾经出现了多次法庭审判的场景,每一次法庭审判都可以清晰地看到陪审团,镜头还刻意为陪审团做了几次特写,使观众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在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这些陪审团成员可能来自于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宗教信仰、文化水平、财产状况、家庭背景等也不尽一致,但正是因为成员来源的分散性才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影片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和自由辩论,法官和陪审团则作为中立者倾听双方的发言,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能主动地介入到双方的论辩之中。美国的庭审制度和中国、德国等国家的庭审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是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并且可以根据自身的职权对审理进行积极的介入,例如,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等。因此,美国的司法制度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相比,更能削弱国家公权力在审判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进一步反映出社会公众对法律纠纷的看法和评价。最后,美国法官根据陪审团提出的意见,结合相关的判例或者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在电影中女主人公艾琳?布罗克维奇出席交通事故的法庭审理时,法官和陪审团只是静静地聆听艾琳.布罗克维奇以及她的诉讼代理人的申诉,这一场景就可以明显地体现出美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

(二)美国的判例法传统

英美法系国家也称判例法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以前出现过的经典判例对最终的法院判决有着重要影响。法官在倾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之后,需要根据以前出

现过的与本案较为相似的判例作出判决,因此,美国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往往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判例成为评价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准。在电影《永不妥协》中,PGE公司非法采用对人体有害化学物质,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生态环境,并对民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尽管影片的最后忽略了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但是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可以确定,法官肯定引用了美国以前相关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判例,并结合陪审团的综合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最终判决。

二、美国环境诉讼行为的界定

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指因工厂企业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违规排污行为所导致的不特定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方面的损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国家,在环保方面的立法也比较健全和完善,在发生了环境侵权损害案件之后,基本能够做到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并获得一个较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电影《永不妥协》所讲述的就是一个典型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影片中PGE公司违规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六价铬的行为是符合环境侵权行为的基本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伴随着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因而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有着较大的差异。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具有广泛性。环境侵权行为往往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工厂或者企业的排污行为,那么在一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都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生活于该地区的居民都会受到污染物的侵害,因而会导致被侵权的人数众多,而且分布范围较广。电影《永不妥协》中,由于一个小镇周围的水源受到了有害化学元素的污染,导致镇上大部分居民的身体产生了不良反应。有的得了不孕不育症,有的得了后天性的遗传病,有的子宫被切除,还有的造成了高位截瘫,等等。由此可见,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和分布广泛性,同一个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因不同的受害者而差异甚大。大量的原告和多样化的损害情形使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非常复杂,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而且也难以对众多的受害者进行组织和协调。

其次,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实力相差巨大,具有严重的不对等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型公司,掌握着丰富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都具有影响力。这些涉案公司可以利用具有优势的各种社会资源和专业的律师团队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和免责,同时,由于美国的司法程序非常繁琐,因此,原告往往难以承受巨大的诉讼压力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最终选择放弃诉讼。

此外,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受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影响,身体经常忍受着巨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诉讼的话往往会感觉力不从心,即使最后赢得了诉讼,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享受损害赔偿所带来的益处。

在电影《永不妥协》中,被告是一个巨无霸公司,拥有着上百亿美元的资产和遍布各地的分支机构,而且对政府部门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力。当女主人公艾琳.布罗克维奇和律师埃德?马斯瑞面对如此强大的诉讼对手的时候难免会感受到强大的压力,在办案的过程中他们也多次受到了PGE公司代表的威胁,但是最终艾琳.布罗克维奇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战胜了强大的对手。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难度较大,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国家也会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但是通过这些锲而不舍的努力和决不放弃的决心又充分展示出了艾琳?布罗克维奇的人格魅力和执著严谨的法律精神,而这也是一大批美国法律从业者的真实反映。再次,调查取证难度大。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非常复杂,牵涉范围广,受害人众多,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而不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证据都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只有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才能真正地把握诉讼的主动权。

三、电影《永不妥协》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

《永不妥协》中女主人公艾琳.布罗克维奇的行为向观众展示了美国人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同时也体现了美国独特的法治精神。美国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法治国家,法律在美国深入人心并被人们奉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否则必将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正是由于这种法治精神的存在,才使得美国的普通民众心怀对法律的敬畏,事事都以法律的标准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违反法律的时候也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美国人深刻地理解到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否则如果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么必定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不但会对每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尽管每个人的家庭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美国法律的信任,他们相信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能够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赔偿。在《永不妥协》这部电影里,最后的审判结果让我看到了美国法律的公平。三权分立原则使司法能够独立,法官的任命和经济上是独立的,这样就不会受到干扰,判案时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影视法律 第2篇

姓名:王福禄

学号:201006030062

系部: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专业:10生物工程

学期: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摘要:社会规范主要依靠法律和道德规范人民的行为。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写入了我国宪法。我们应该重视法律,维护法律,遵守法律,发挥其作用,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它应有的效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而利用这种手段达到这种目的的有效方法就是通过影视来向而人民进行宣传教育。

滚滚长江东逝水,犹如那时光一去不复回;转眼已到弱冠之年我却对法律还涉猎甚少,感觉这样对我的人生是极为不利的,更何况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应该知晓,作为民族希望的大学生坚决不能做法盲;于是在2011~2012学年的下学期我毅然决然的选择了经典法律影视赏析这门课并开始了我的“扫盲”行动。事实证明,我选择门课选对了。课堂上老师慷慨激昂、旁征博引、深入浅出;确实让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而且感悟也颇深刻。

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与正义,可能会有很多坏人逍遥法外,因为我们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完美,只能不断追求完美。电影中一直在表现人性,人性的尊严与爱、人性的懦弱与邪恶,人是天使与魔鬼的两面体,人是靠不住的。我们只能依靠法律并且设计出一整套互相制约的程序,才能保护到我们,即使偶尔法律也可能被滥用,可是这毕竟是人类迄今所知的最好的办法了。由于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很多时候法律所追求的真实不一定是事实上的真实,但是,这个社会有了法律的约束总比没有的好,对于某些个人的经历不可能来抗衡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法律真正的目的是指引人们去理性

地选择,对于一些社会败类的不理性甚至不人性的行为,法律可以去制裁,但制裁的效果也许不能让当事人满意,可是法律对所有人都一样的,也许当人真正面临困境时,就会有更理性的方式来解决。

电影直面社会中一些阴暗面并真实记录的巨大勇气,以及对势要查明真相和为权利正义斗争的高度赞美。敢于反思并有所行动的社会才是有希望的,电影中也许没有什么学院中高深的法学理论,但却坚定地告诉我们,法治的路要靠社会每一个人的坚守信仰、勇敢介入、不懈斗争才能换来的。法律电影也从一定层面告诉了我们一些不能说出来的东西。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寻求公平公正”并不是法律的真实面孔,只是法律在公众面前的“皇帝新装”。只要稍通世故的人,就会知道法律的贴身内衣是“寻求社会平稳”。和解是法律的最大本质。通俗一点地讲,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让社会各阶层、各势力、以及形形色色的人们趋于“和谐”,以便于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幸福。客观的来说,法律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是要让让“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则法律条文的弹性很大,再加上执法过程中人为因素,让法律根本做不到公平公正,就如前一段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刚门事件”,网络盛行的“我爸是李刚”,又何尝不是从侧面说明了这点。除非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与寻求社会平衡的目标正好契合,法律才可能显出它公平公正的一面。而一旦“公平公正”与“社会平衡”背道而驰,法律将毫不犹豫地撇开它的“公正性”。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制度,每一种制度总有其阴暗面。就像民主制度,丘吉尔就评价民主制度是非常糟糕的制度——如果没有专制的话。但是有句名言说的好:一个制度优不优越不在于这个制度之下有没有黑暗,而在于这个制度能否尽可能揭露黑暗,同时尽可能惩治黑暗。

相对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文化以及国民整体素质的发展却显得不容乐观,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的。现在的公民,冷漠、麻木;大部分人根本就不懂法,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比起来相差甚远,尤其是法律意识,极其的模糊。中国的法盲何其多!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地宣传方法,而法律影视恰恰给我们提供了这么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观看与自己相近法律电影来普及宣传法律知识,以提高法律意识。当然,这也不失为教育学生的一种极好的方法。我认为应该大力提倡与发展。

以上就是我的法律影视赏析心得体会,与君共享!

参考文献:《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

**主编著 《法律之内的正义》 郑成良著

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 第3篇

一、影视字幕组概况

字幕组, 指将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1]。

影视字幕组是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的一种组织形态, 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 由于美国网络上流行日本动漫, 而美国又没有正式引进日本动漫, 于是, 一些懂得日语的美国人或日本留学生就私下翻译动漫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 以满足那些没有日语基础的日本动漫爱好者的需求。中国大陆目前的字幕组的背景于此类似, 当国内市场上外国影视作品的数量和内容满足不了观众的需求时, 中国的字幕组就诞生了, 加上2006年底, 美国福克斯电视台 (FOX) 收到的一份来自中国网友的抗议信事件, 使得字幕组这个低调的、特殊的团体从隐秘的状态迅速发展到为世人知晓, 并在引发了一场美剧热后更加迅猛地发展起来。

二、字幕组兴起的原因及分析

(一) 网络技术的推动

由于我国通过合法途径引进外国影视作品需要经过繁琐的步骤和层层把关, 造成我国境内外国影视作品数量少、速度慢、可选择性少的状况, 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字幕组通过网络传输手段及时引进并快速更新大量外国影视作品, 并以闪电般的速度加以翻译制作后免费奉送给观众, 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需求, 成为字幕组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

另外, 对观众来说, 传统的影视节目均是以被动接受的方式来放映的, 观众无法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兴趣来自由选择, 而网络技术为观众们打来了自由选择的方便之门, 观众可以随时随地地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影视节目, 加之网络的无国界化特点, 更使得字幕组打破了文化的屏障, 将国外的优秀影视作品引进国内, 扩大了观众的选择范围[2,7]。

(二) 国外影视作品题材丰富、内容朴实

从整体上看, 国内影视作品在剧情编排方面中规中矩, 精彩影视作品数量较少且跟风现象严重 (几年“穿越”热, 几年“雍正”潮) , 而国外影视作品题材丰富多变, 既有轻松生活剧, 又不乏反映特殊领域的作品 (Lie to me) 。而且在内容方面, 众多国外作品均注重反映真实的人性特点, 既有对普通小人物的大英雄式的闪光点的宣扬, 也不乏对历史名人、高层政要的小缺点的展现, 让观众能够回归真实生活, 避免脱离现实对普通民众特别是贫苦人民的偏见和对大人物们的盲目崇拜。相比之下, 我国国内影视作品较为普遍的对正面人物近乎完美、反面人物穷凶极恶的鲜明对比的表现手法, 使“假大空”在面对真实生活时, 被轻而易举的击败。因此, 越来越多的观众在无法于国内市场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把目光指向了影视字幕组[3,4]。

(三) 译制片自身的局限性

由于中外语言文化的客观差异, 译制片在配音方面无法与原声影视作品相提并论, 加上国内通过正规途径引进的外国影视剧集的翻译人员循规蹈矩的翻译方式和生硬的用词, 使得译制片失去了原声影视应有的灵动传神之感;于此相反, 字幕组仅是将外文字幕翻译成中文, 并未为其配音, 保留了外国影视原汁原味的声像效果。除此之外, 由于字幕组成员不受正统的翻译规则的约束, 可以灵活地运用我国语言文化中的成语、谚语、生活用语以及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流行起来的新名词, 能够生动传神地表达出外文影视作品的意味, 使得受教育水平和审美享受日益提高的青壮年一代越来越趋向于选择字幕组翻译的原声影视作品。

(四) 观众的需求使然

随着我国社会对外语能力的重视, 人们越来越注重加强自身的外语素养, 并选择通过观看外国影视作品这种方式来全面提高自身的外语水平。此外, 也有不少观众认为看外文影视意味着时尚, 意味着与世界同步, 随着这种心理现象的普遍化, 外国影视作品已逐渐成为人们彼此交流时的重要谈资, 越来越多的人唯恐自己缺乏此种谈资而被排挤在人际圈外, 因此被从众心态控制, 而去主动热捧外国影视作品, 并从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字幕组的发展[4]。

(五) 国家法律管控的放任

字幕组为国外影视作品配上翻译字幕的活动, 实际上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和政府部门并未明确打击字幕组的行为, 使得受到民众的潜在支持的字幕组在夹缝中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10月发表的声明使字幕组凭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而不受规制;广电总局于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的规定, 也使字幕组这种主要通过BT下载方式来传播其翻译加工的国外影视作品的活动不受其限制。正如台湾师范大学胡绮珍所言:“大陆政府对于BT论坛普遍流行地非授权的网络影音档案流通一事, 除了BT色情网站的宣示性消毒之外, 尚未主动的实施残酷的打击……无可否认的, 中国政府对于网络非授权文化, 采取无可厚非的宽容态度, 关键性地影响中国字幕组的壮大。”[5]

(六) 字幕组自身的优点及其成员的需求

同步、不删节、不配音、灵动传神的翻译等优点是字幕组被观众推崇的本质原因, 加上许多字幕组成员为得到可以无限制下载最新剧集的FTP账号的需求, 是字幕组的队伍日渐壮大的内部原因。

三、影视字幕组的法律困境

(一) 影视字幕组的侵权现象

侵权是字幕组的一大硬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具备主观上“未经许可”及客观上“造成损害”这两方面的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 由于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任何人要翻译作品, 都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除非存在例外情况, 即在一定条件下, 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 而无须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6]。但这种例外的情况往往与重大国家利益相关。影视字幕组明显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且翻译影视作品的行为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 所以在主观上应属于“未经许可”;从客观方面来看, 衡量损害的最简单、最直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从被侵权人处获得了多少利益, 字幕组的无偿翻译行为貌似没有从中获得利益, 但因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 实际上已经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损害。所以, 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构成侵权的结论毋庸置疑[7]。

(二) 字幕组的被侵权现象

字幕组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 同样也由于自己的翻译行为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而导致无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加以保护。盗版商正是利用了字幕组的此种困境因而大肆实行拿来主义, 盗用优质的字幕片源, 刻录成碟以廉价出售, 成为无本万利的典型代表。字幕组同时承担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双重后果, 虽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但在此时却成为名副其实的沉默的羔羊。

(三) 商业化的字幕组拓宽了网络上淫秽物品的传播途径

字幕组的运作同样需要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字幕组用自己的辛勤劳动, 为广大观众免费提供了翻译、制作好的外国影视剧集, 但是维持字幕组的网站却需要一定运营成本, 专业的服务器的托管费用、机器的维护费用、零件的更换费用等, 都是一笔笔不小的开支。在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平衡的巨大压力下, 一些字幕组不得已以提供广告位的方式来赚取一定收入用以填补支出。而这些广告商中不乏一些以传播淫秽物品为业者, 如此一来, 商业化的字幕组则变相为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提供了帮助, 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四) 商业化字幕组的帮助侵权行为

与提供广告位相类似, 一些商业化的字幕组为了平衡收支, 与盗版商相勾结, 以此赚取一定收益, 虽然其与盗版商勾结赚取收益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其网站正常运作的成本费用, 但其在明知盗版商的目的的情况下, 仍向其提供翻译好的国外影视作品, 构成对盗版商的盗版行为提供实质性贡献的行为, 因此, 应当认定该商业化的字幕组对盗版商实施了侵权的帮助行为。

四、字幕组法律困境的解决途径

(一) 通过有合法授权的视频网站取得授权, 排除违法基础

目前, 不少视频网站已开始通过合法途径引进海外的节目。比如土豆网已和日本东京电视台签了协议, 合法取得了播放权, 并从2011年12月1日起同步播放日本东京电视台的动画节目。由此, 影视字幕组可以选择与有合法授权的视频网站合作的方式, 通过视频网站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排除其翻译行为的违法性基础, 在排除自身侵权的同时, 取得合法的著作权, 并可以利用法律对著作权的规定, 有效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免受他人侵犯。

(二) 建立统一的字幕组管理协会, 集中取得著作权许可并管理字幕组活动

效仿音乐著作权协会, 我国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字幕组管理协会, 统一向国外取得著作权许可, 并合理管理因字幕组著作权引起的纠纷。如此一来, 字幕组既可以摆脱侵权人的嫌疑, 又可以借助统一的上层管理者来防止自身被侵权。

此外, 该统一的字幕组管理协会还可以集中管理社会对字幕组的赞助费用及盗版商因侵权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款, 并根据各字幕组的运作成本, 行使将收取的费用进行分配的职责。

(三) 明确规定商业化字幕组的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也应加快出台相关法律, 明确规定帮助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以法律手段惩处商业化的字幕组与盗版商的勾结行为, 阻断字幕组因费用支出困难而违法帮助盗版商实施侵权的帮助行为。

(四) 加重对商业化字幕组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处罚, 正确引导字幕组的健康发展

我国应加大对在网络空间中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商业化字幕组的刑事处罚力度, 断绝其冒违法的风险为广告商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提供帮助的可能性, 以此保持我国网络空间的绿色无污染。

五、结语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的需求的日益提高, 观看字幕组提供的优秀外国影视作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民众的娱乐选择。字幕组这个至今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钢丝绳上的组织既为众多民众打开了方便之门, 又无法摆脱侵权者的尴尬身份。我国应尽快对字幕组的活动加以规制, 加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其既可以被法律所保护, 又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 (第12卷)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5.

[2]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 2011.8 (第28卷第4期) .

[3]钱梦妮.美剧字幕组的生存悖论[J].新闻世界, 2011.1.

[4]同[3].

[5]吴燏.传播学视角下的国内日本动画字幕组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5.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7]同[2].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9]王平.“隐秘的流行”路在何方?——“字幕组”翻译面面观[J].电影评介, 2009 (17) .

[10]包晓峰.影视翻译的网络化存在——字幕组现象剖析[J].电影文学, 2009 (4) .

影视改编游戏的法律问题 第4篇

既然有利可图,侵权的情形也就层出不穷。对于没有能力取得影视作品合作授权的游戲开发商来说,“山寨”成了一条捷径。而内容同质化模仿,游戏品牌抄袭,也使得维权成本高企(得到IP授权的游戏开发商,往往也只会通过法律手段让盗版游戏下架,而无力进行后续维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完善,缺乏有效监管,这让影视公司和游戏平台方都很头疼。即使在诉讼中,游戏盗版的侵权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怎样认定游戏侵权

怎样认定一个游戏侵权?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影视作品中的“形象”,还有影视作品的“剧情”,然后对“形象”通过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来保护,“剧情”通过文字作品来保护——但这样的思维会使得对侵权的争议转化为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的比照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就曾经有过这样的判例,法官在对比卡通形象时很难支持两者的类似。

这样的思路也给授权增加困难。在实践中,或者是畅销小说改编影视,这样作品的游戏开发权利在出书时就被出版社买了;或者是影视公司从作者那里直接买版权,游戏开发权利就在影视公司手里。无论是出版社还是影视制片公司,都不是专业开发游戏的机构,因此他们在协议里对游戏开发涉及的权利(比如形象、情节等)没有细化约定。这让权利被侵犯时的界定也变得模糊化。

如果把一个影视作品改编成游戏,游戏开发商到底需要取得哪些权利?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看在何种情况下游戏开发商会改编影视作品。

游戏开发的本质

游戏类型百样,例如有冒险类、射击类、竞技类、角色扮演类、动作类、策略类、教育类等,每一类型怎样发展,才是不同游戏的区别。比如,同样是角色扮演,可以开发出《仙剑》,也可以开发出《三国》。程序上可能很像的游戏,只是因为披上不同的剧情,就可以卖给不同的玩家;玩家可以选择吕布发展出一个游戏,也可以选择张飞发展出一个游戏,基础都在于有了“三国”这个游戏情景。

可以说,影视作品赋予游戏的是程序运行的方向和情景。可以想象,《哈利.波特》和《饥饿游戏》完全可以套用同样的游戏模板,对于游戏公司则是双重利润回报。“小黄人快跑”和“Temple Run”本质上也没有区别(都是跑酷游戏),“爸爸去哪儿”和“大富翁”也没有区别,却都可以轻松复活百万甚至千万粉丝玩家(以游戏下载量计)——这就是影视改编游戏的意义所在:游戏借助的是影视IP的影响力。

这时,再反过来看,影视改编游戏,其实是游戏开发者取得所有对原著、影视、游戏产生市场影响力因素对应的权利要素的过程。山寨游戏的“侵权”问题,实际上是“不正当竞争”问题。原著的剧情、影视剧中的形象、人物名称、影视剧的 logo等一切可以唤醒观众认知的元素都应当作为影视改编游戏的认定标准。比如,一个山寨游戏商将“爸爸去哪儿”的绿色节目标志仿写成游戏 logo,让观众以为是“爸爸去哪儿”的授权开发游戏,虽没有利用情节,也是借助了节目影响力的侵权行为。

所以,当使用剧情时,原作者要提供授权。使用影视剧形象和商业元素时,影视制片公司要授权,才能形成合法的游戏开发授权。

然而,如果用不正当竞争来处理游戏侵权的问题,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的前提。影视与游戏究竟能否形成竞争主体的“跨界”?在百度诉360插标案和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均以“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抗辩理由,都没有得到支持。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中,一系列案例确定了“竞争关系”认定标准。在互联网参与到一切领域的时候,对竞争关系的界定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影视改编游戏存在挖掘同一内容粉丝群体的消费价值,存在争夺,产生利益冲突,在处理上述侵权问题时,应当把不正当竞争纳入到考量范围。

市场细分的新模式带来的法律困境

在整个市场都认识到版权价值后,版权所有者也开始慎重选择合作企业了。据悉,即便腾讯这样的游戏巨头,也是花费了两年多时间才从游戏版权方南梦宫万代手中取得《火影忍者》的手游改编权。一些版权所有者也会将游戏开发权利分类(游戏类型限制)出售,或者根据终端的不同分别出售。

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网络游戏行业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随着游戏平台的变迁和终端设备的用户迁移,已从最初的客户端游戏一家独大,发展到如今“多端开花”(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移动端游戏),不同终端对应不同游戏类型,更使行业发展趋向多元化。

因此,影视版权方在做游戏授权时,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的途径就是把同一版权分类授权。但由于无论何种终端、何种游戏类型,其最终的内容都是一个源,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区分,只能在合同中注明授权范围。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开发权利没有法定概念,无法律对抗性。再加上新技术的冲击,比如得到页游授权的公司使用html5做成和手机端一样了,手机端(授权)的购买者无法主张对方侵犯自己的权利。这好比是在影视剧的多屏时代,著作权法中只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现实中却有电影、电视剧,视频网站又发展出了网络剧这样的概念。如何界定它们,如何在协议中把它们设计成一项排他的权利,成为了法律上的挑战。

当这样的“游戏开发权利”只可交易无法对抗第三方的侵权时,游戏开发商就只能高速快跑,追逐短线和低风险的商业利益。这是整个游戏产业的法律规则和行业规范尚不健全的结果,光努力往前跑必然无法实现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适时关注这些法律问题,根据行业需求建立响应的标准,也是从业者应当重视的内容。

作者系如是娱乐法联合创始人。

英美法律制度与影视欣赏 第5篇

姓名:刘将

学号:119024483

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班级:料119

学校:安徽工业大学

【摘要】人是天使与魔鬼的两面体,人是靠不住的。我们只能依靠法律并且设计出一整套互相制约的程序,于是有了法律。法律事实上是对人性的控制、制约。电影中一直在表现人性,人性的尊严与爱、人性的懦弱与邪恶。法律电影也从一定层面告诉了我们一些不能说出来的东西,一些学校中没有的东西。

【关键字】英美法律影视陪审团监狱谋杀

【正文】

一、前言

转眼已到弱冠之年我,却对法律还涉猎甚少,感觉这样对我的人生是极为不利的,更何况作 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对法律应该知晓。于是我决然的选择了这门课。

法律时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我看过的英美影视中只有极少数作品旨于讲述法律制度,所以我只有挑其中与之相关的两部略谈一下。

二、《失控的陪审团》有感

这是一部讲述一起状告枪支商审判的影片。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陪审团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正如影片台词 是: “别再相信律师可以左右一切的鬼话,现实情况是得陪审团者得天

下”。可见陪审团的重要性!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双飞都想选 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 9 号陪审员,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尼克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而意图如此明确的人被选进陪审团,无疑是该影片名字的由来,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也成功地是陪审团“失控了”。

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我也对其 有了相关的思考。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 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这是一个从英国沿袭过来的 制度。哲学里面有这样一个命题,叫做“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沿用至今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之所以历经这么长 时间而不衰,足以证明这项制度的社会价值和旺盛的生命力。美国法 律规定,除不满 18 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美国第三任总统、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撰稿人杰斐逊说:陪审团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它的意义及留给我 它的意义及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

一是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审案由法官一音,那么行贿的对象就是明确的,因为法官也是人,不能指望所有 的法官都

是包青天。而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主导法庭辩论和定 案后的量刑。断案的是陪审团,法官无权干涉。那么要想行贿只能行贿于陪审员,而陪审员是从平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直到开庭,控辩双方才知道谁是陪审员。况且,在陪审团期间,是不可以与外界接触的。重要的案子,连离开陪审团室都要有法警陪同。二是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陪审团制度规定,有一人持否定意见,这个案子就不能判决。这样做可能带来审判效率不高,但它绝不会出 现冤假错案!三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加了陪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 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三、《一级谋杀》有感

这是一部讲述监狱生活的电影,在一定程度上与《肖申克的救赎》非常相似。虽然他没有《肖申克的救赎》有名,但是我认为他揭露的更好。

Henry Yang十岁那年父母去世,留下他和妹妹相依为命。在他十七岁那年,为了给饿得奄奄一息的妹妹弄点吃的,他在邮局偷了五美元,结果被抓住,并送进了监狱,而妹妹则被送进孤儿院。八年后,Henry与其他三人策划了一次越狱,其中两人在逃跑途中被警察打死,Henry 与鲁弗斯被抓回监狱。是鲁弗斯出卖了他们,Henry 则被关进地牢。虽然美国法律规定犯人最多只

能被关地牢 19 天,但 Henry 却在这个人间地狱待了整整两年三个月。

期间,他肉体和精神上都受尽折磨,常常被殴打,“每天闻着自己的屎尿”,吃着“面包”。在 Henry Yang 被抓回来之后,格伦狱长审问了他,并对他严刑拷 打,并说 Henry 想要他失业,他存在的意义就是让像 Henry 这样的人意识到自己 的错并改正。作为惩罚或者说教训,格伦狱长用剃须刀割断了 Henry 的脚筋。可悲的是 Henry 接受“惩罚”的那一天是圣诞节,一个本该幸福快乐的日子,当时窗外事一群天真浪漫的孩子,他们唱着歌曲歌颂上帝。Henry 走出地牢的第一天,杀死了出卖他的鲁弗斯,从而被判为一级谋杀。刚刚走出校园的年轻律师詹姆斯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他们揭露出一桩又一桩骇人听闻的监狱丑闻: 虐待犯人,违反人性等。最终正义战胜了邪恶。Henry 最终没有被指控为一级谋 杀,被判为误杀,在阿尔卡特兹监狱服刑 3 年。虽然被判罪,但正如他所说,他们胜利了。

这是影片的主要内容,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它发生在三藩市金门大桥附近的小岛上,臭名昭著的阿尔卡特兹监狱曾在这里诞生和消亡。如今的小岛风光宜人,是加州北部最著名的旅游胜地,每年接待游客一百万。不知道如今在那里观光的游客是否知道阿尔卡特兹监狱的这段历史。是否有人会想起和祭奠这些如同 Henry 一样的人,为人类文明付出昂贵代价的人。

四、感言

法律真正的目的是指引人们去理性地选择,对于一些社会败类的不理性甚至不人性的行为,法律可以去制裁,但制裁的效果也许不能让当事人满意,可是法律对所有人都一样的,也许当人真正面临困境时,就会有更理性的方式来解决。所以社会需要真正能够引起广泛反思的存在。

法制电影正是我们所需的这种反思。电影直面社会中一些阴暗面并真实记录的巨大勇气,以及对势要 查明真相和为权利正义斗争的高度赞美。像许多美国的同类型法律题材电影一样给人一种震撼的感觉,其中固然有编剧、演员、导演的精彩表现,最重要的原因却在于电影直面社会 中一些阴暗面并真实记录的巨大勇气,以及对势要查明真相和为权利正义斗争的 高度赞美。敢于反思并有所行动的社会才是有希望的。

因此法律题材电影是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字数:全体2483正文2281

【参考文献】

[1] 王福禄 《经典法律影视赏析心得》百度文库

[2] 《失控的陪审团》(未注明作者信息)百度文库

[3] 沈震 《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百度文库

法律影视欣赏演讲稿 第6篇

第一张PPT:接着给大家介绍英、美、中三国刑事法庭的比较

第二张PPT:这是从电影里面截取出来的法官询问死者生前的佣人的时候的场景。可见法官和证人的位置高低相差不大,证人紧邻陪审团。

第三张PPT:这是对抗式辩论中的一个截图,可见法官的坐的位置居高临下,控方和辩方 律师位置紧邻。

第四张PPT:这是辩方律师对证人进行询问时的截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辩方代理律师并不能和被指控人坐在一块儿,意味着被指控者无法在庭审进行中和辩方律师进行交流。证人离辩方律师也较远。

第五张PPT:这是美国刑事法庭的一张图片,我们从前几部同学们讲的片子可以看出,被指控者与律师待在一块儿,可以将自己的想法传达给律师,并且控方和辩方律师桌子分开,泾渭分明,直面法官,法官还可以要求律师走上前去近距离交流。证人席也离法官较近。法官和律师坐的位置基本平齐。

第六张PPT:这是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庭,我国法庭的特点是法庭中间悬挂国徽,表示法庭是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所以不得在法庭上扰乱庭审秩序,更不得聚众冲击法庭。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独任制审判时,只有一个法官,坐在中间的座椅上。合议制审判时,三个审判人员,审判长坐中间,其他两个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分坐两边。

(法官席上有一只法槌,槌体圆柱形,底座方形,意喻“智圆行方”。法槌一般在开庭、休庭、维持法庭秩序时使用。)

原告坐在法官的右手边,被告(如果有第三人,第三人坐在被告旁边)坐在法官的左手边。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与法官的视角呈斜向上,处于对称的位置。书记员和法官的法桌之间高度相差20-40cm,这是为了避免高度相差过大造成对人心理的压迫。

影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7篇

1、什么是影视合同影视合同,是指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的创作、摄制和发行等环节所涉及的各种合同的总称。具体包括有关影视资金或资本投入的各种合同、文学作品改编权转让合同、剧本委托创作(或改编)合同、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委托摄制合同、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委托发行合同、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播映合同、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音像出版合同、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音像发行合同、影视器材与场地租赁合同、演职人员聘用合同、保险合同、广告合同等。

2、影视合同的内容

影视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的具体化,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这些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由于影视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国家也未出台相应的范本。根据司法实务,影视合同除具备以上一般条款外,还可能包括以下特殊条款:相关许可证的办理、作品成果的归属或分享、影视作品使用许可的方式、影视作品使用许可的范围和影视作品的前期宣传。

3、影视合同的生效

影视合同生效条件如下:(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合法。合同成立后,具备以上要件,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4、影视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要遵循以下原则: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适原则等。

5、影视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影视合同的终止,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合同的履行,二是合同的解除,三是债务人依法将合同的标的物提存,四是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五是债权债务的抵消,六是债务的免除。

6、影视合同违约责任

影视字幕组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第8篇

一、影视字幕组及其翻译行为概述

影视字幕组(Fansub)是指将原本无字幕的外语视频配上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的爱好者团体。字幕组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其由爱好者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的团队。[1]字幕组起源于美国,上世纪80年代,美国网络流行日本动漫,而当时美国国内没有引进日本动漫的正式渠道,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的盗版碟片也未带有英文字幕。于是一些懂得日语的美国人或日本留学生就私下翻译动漫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以帮助那些没有日语阅读能力的日本动漫爱好者也能够看懂日本动漫。[2]从一开始的个人翻译,到具有同样兴趣爱好的人组队翻译,再到建立自己的字幕分享网站,字幕组的发展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不断前进的。我国当前存在两种类型的网络字幕组:一种是只免费发布各种格式的字幕文件,不提供影视资源下载,字幕组没有固定成员,字幕文件来源于会员的上传,字幕网站的运营资金来源于会员及社会捐助,其实际上是一个基于网络P2P软件的资源共享论坛,如射手网。另一种是不仅提供字幕文件下载,还提供视频资源下载,字幕组有固定的翻译团队,如人人影视。虽然有个别网络字幕组通过与盗版商合作等形式牟利,但当前绝大多数影视字幕组都是分毫不取的“网络义工”。

二、困境:版权保护与鼓励创作的冲突

鼓励创作与保护版权是著作权法的两大核心,著作权法的两大根本目的也应是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任何形式的创作,然而现代著作权法却过多地强调著作权人版权的保护而忽视了鼓励创作。[3]影视字幕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群体,其翻译的对象是未经许可的外文影视,从著作权法的两大目的去审视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无疑会产生矛盾的结果。

(一)从保护版权角度审视

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凡属于该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也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字幕组翻译的外文影视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字幕指以文字形式显示电视、电影、舞台作品里面的对话等非影像内容,也泛指影视作品后期加工的文字。影视作品的对话字幕,一般出现在屏幕下方;而戏剧作品的字幕,则可能显示于舞台两旁或上方。[4]字幕属于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当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其属于著作权人,他人若要取得作品的翻译权,则必须同著作权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仅供个人使用,该个人可以解释为本人、家人及朋友。[5]字幕组虽是有具有共同爱好的人组成,但是他们将所翻译的字幕上传到网络,使不特定的任何人均有得到字幕文件的可能,这一范围远远超过了个人使用,故字幕组的这一擅自翻译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外文影视著作权人翻译权的侵犯。

(二)从鼓励创作角度审视

影视字幕组由一批对外文影视有着共同爱好的人员组成,其利用所学知识将外文台词翻译为独具自身特色的中文字幕。从作品的三个要素角度考察,其翻译的中文字幕是完全具有创造性的可复制的智力成果,这种业余的低成本的创作是人民群众智力劳动的结晶,是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这一目的,因此值得著作权法大力提倡和保护。此外,影视字幕组的行为使民众以很低的花费就能欣赏到外文影视,不仅极大地满足了民众的需求,而且也成为了民众了解异国文化的重要渠道。

三、创意共同许可理论下的冲突协调路径

(一)创意共同许可理论

创意共同许可,是指当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一项未经许可的创造性活动时,只要其不会对原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并符合公众利益,法律就应当有条件地对这种行为实施统一许可。[6]创意共同许可理论并非是与传统著作权法相悖的,它的提出旨在为那些未取得授权的但不具实质性危害性的创作行为提供一条特殊的路径,其主张在基于公众利益和鼓励创作的情形下允许以特殊的方式对未经授权的创作行为进行许可。

(二)调和的正当性分析

创意共同许可理论以行为的性质、目的、对原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和对公众利益的满足状况等四个方面为构成要件,为类似影视字幕组翻译这种未经授权的创作行为提供了合法化的基础,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鼓励创作之间的冲突调和提供了可行的路径选择。

1. 创作活动的性质。

创意共同许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创作行为必须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所谓创造性即是指此项活动不仅要求行为人亲自从事该项活动,更重要的是要渗入行为人自己的思想、融入自己的风格,并创造出有别于原权利人的独具自己特色的智力成果。影视字幕组将国外影视作品翻译成字幕,并对相关的背景知识进行注释,特别是在翻译的过程中运用结合不少有中国特色的翻译方式和语言,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7]

2. 创作目的。

非营利性是获得创意共同许可的目的性要件。影视字幕组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群里组成,他们往往基于对外文影视的喜爱而翻译外文影视,并本着一种同所有剧迷们共同分享资源的目的发布其翻译的字幕,所有人都可以通过影视字幕组建立的字幕网站免费获取字幕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影视字幕组完全是基于对外文影视的热衷而从事创造性的翻译活动。

3. 对原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影视字幕组将在国内尚未正式上映的外文电影的字幕翻译成国内文字供剧迷们欣赏,从根本上说,并未对外文影视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失,相反还有可能促进外文影视在国内的宣传。以《蜘蛛侠》《钢铁侠》为例,字幕组的行为无疑充当了该片的重要宣传工具,当该片在国内正式上映时,短时间内就获得了超高的票房,而且以蜘蛛侠、钢铁侠等电影原型为模型的玩具也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销量。因此,影视字幕组的行为实际上不会对影视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失。

4. 满足公众利益。

公众利益是制定一部法律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满足公众需求同样也是著作权法必须具备的目的。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虽然拓宽了民众获取外文影视资源的渠道,但是受自身外文功底的限制,民众的这种需求并未得到根本满足,而影视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恰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满足了众多的剧迷们的喜好。

四、影视字幕组法律困境的应对

(一)建立统一字幕管理协会

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任何具有翻译爱好的人都可以使用P2P技术建立论坛分享自己的翻译成果,而民众对外文影视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加剧这种现象,基于连锁效应,这种现象又可能导致盗版碟片的泛滥。此外,我们也应看到,影视字幕组的字幕翻译水平并不亚于专业电影译制厂。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在尊重外文影视作品人著作权的前提下,给予影视字幕组一种共同许可,让其在合法授权下从事翻译。建立统一的字幕管理协会,集中取得著作权许可并管理字幕组活动。[8]建立统一的字幕管理协会,既能够避免关闭字幕网站带来的负面效应,让字幕组与官方管理机构达到一种和谐状态,而且也可以满足公众对国外影视的需求心理,推动我国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笔者尝试在创意共同理论下,兼顾著作权人利益和鼓励创作,对字幕管理协会运作模式进行大致构想。

1. 影视字幕组均需注册成为字幕管理协会会员。

国家版权局应设立专门的字幕管理协会,协会建立专门的字幕共享与发布网站,所有的影视字幕组必须通过该网站注册成为协会会员并通过该网站免费发布其翻译的中文字幕。

2. 字幕管理协会统一获取外文影视翻译权许可。

字幕组成员要想合法获取翻译权无疑将会耗费巨大的成本,这对于单个字幕组成员来说毫无必要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当所有的影视字幕组都成为字幕管理协会会员后,则由协会代表所有的字幕组集中获取外文影视作品的翻译权,然后由各字幕组成员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随意翻译。这样一来,字幕组成员的翻译热情将会大大提高,而他们翻译的中文字幕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 字幕管理协会协助维护字幕组的著作权。

字幕组注册成为字幕管理协会会员后便可以免费获取由字幕管理协会统一获得的外文影视翻译权,其在字幕管理协会网站发布的中文字幕的著作权属于字幕组成员。当字幕组成员发布的中文字幕被他人非法利用而从事盗版行为时,字幕组成员便可以协同字幕管理协会一起追究侵权者责任,这对于遏制盗版现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4. 下载字幕须付费。

以往影视字幕组都是免费共享其翻译的中文字幕,而其成为字幕管理协会会员以后,所有的剧迷欲通过协会网站下载中文字幕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该笔费用即是协会网站运营和获取翻译权许可的资金。

(二)对未来著作权制度变革的提示与展望

数字网络技术到来之前,作品须附载于有体的载体上才能传播给社会公众,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载体的制作、销售等实施著作权、获取收益。[9]而数字网络技术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重著作权保护而轻创作鼓励的立法模式一方面难以很好地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创作的鼓励。类似于影视字幕组这样的网络组织,在传统版权理念下是非法的,然而其翻译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利益、促进了文化传播,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调和两者冲突使得引入创意共同许可理论成为必要,未来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对具有创造性的且符合公众利益的创作行为实施一种特殊的共同许可,达到版权保护与鼓励创作的完美契合。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和民众对外文影视作品需求的增加助就了影视字幕组的产生与发展,影视字幕组未经许可的翻译行为使得其陷入了版权保护与鼓励创作冲突的困境中。为了更好地规范、引导影视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本文主张应将创意共同许可理论引入相关制度实践中,建立统一的字幕管理协会。

关键词:影视字幕组,版权保护,鼓励创作,字幕管理协会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影视字幕组.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97%E5%B9%95%E7%B5%84,2014-12-18.

[2]薛广文.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01):187.

[3]La Toya D.Rembert-Lang,J.D,Reinforcing the Tower of Babel:The Impact of Copyright Law on Fansubbing[J].American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Brief,2010(03):26.

[4]维基百科:字幕.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97%E5%B9%95,2014-12-25.

[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2.

[6]Tiffany Lee.Fan Activities from P2P File Sharing to Fansubs and Fan Fitcion:Motivations,Policy Concerns,and Recommendations[J].Texas Review of Entertainment&Sport Law,2013(02):195.

[7]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2011(04):53.

[8]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2(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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