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收据样式(精选4篇)
医疗收费收据样式 第1篇
浅谈医疗收费收据的管理
我院医疗服务自2004年实行计算机收费以来,从原来的手工开具医疗收费收据改为了机制医疗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据”)。管理模式为:“四个统一”,即:“财务科统一购入,统一管理,收费室统一领取, 统一交回”。2010年10月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对我院2004年至2005年已使用的机制收据进行核销,要求是:
1、对已使用收据按年按类按序整理装箱;
2、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已使用收据号码,收费金额,作废收据号码等内容。在这次收据核销过程中反映出我院在收据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我院的收据管理不符合财政局的管理要求,无法提供已使用收据的收费金额。其收据管理是由收费室每月统一领取,统一交回;收费系统中的收费收据号与已印刷收据号码不对应,不能反映每张收据所记载的内容以及收费金额。
2、收据管理员在收据发出时没有按序发出。
3、收费人员在收据使用时没有按序使用,没有及时交回。
4、作废收据、重制收据在收费系统中没有记录,重制收据无人监管。
5、收据管理员不知收据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确定本
月已使用收据是否全部收回,不能确定收费室以及每一位收费人员收据的实际库存数量。
6、收据管理员根据收费室每月统一交回的收据进行清理,没有按序不断号整理装箱(5000套/箱)。
我院针对以上在收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由原来的“收费室统一领取, 统一交回”改为“谁使用谁领取,谁领取谁保管,谁保管谁交回”的管理模式和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由收费人员提出领用收据的申请,收据管理员根据现在收费人员手中收据的实际库存数、每日收费人员最大使用收据量和节假日来审核是否同意领取收据。
2、收据管理员同意领取收据后在收费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还要在专门的收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由领票人签字。收据管理员在发出收据时必须按序发出。
3、收费人员必须按序使用收据。收费系统在打印收据时注明:(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收据号***与印刷收据号码不一致时,收据无效。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确保收费人员按序使用收据,否则,收据无效;
(2)、通过收费系统的收费记录能反映出有效收据所记录的内容(患者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人员、收费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3)、通过收费系统的收费记录和收费人员每月实际交
回的收据数量,可以计算得出收费人员本月实际已使用的收据是否全部交回。
(4)、根据收费人员领取的收据数量和已使用收据数量可以计算得出收费人员手中收据的实际库存数量,实行动态监管。
4、当发生收据打印错误(打印内容不能辨认或不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补打收据时,在收费系统中有补打收据的记录(注明:原收据号码,现收据号码,原收据内容,补打原因,补打日期和时间)。除收据打印错误收费人员可直接补打外,必须通过审核人员(一般为财务科科长)同意才能补打(通过计算机控制)。
5、收据管理员每次收回收据后须在专门的收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由交票人签字。收据管理员还要按年按类按序不断号整理装箱(5000套/箱),以便在收据保管到期时按财政局的要求进行核销。
综上所述:一个医院要管好医疗收费收据,除了有健全的《医疗收费收据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与医院的《收费系统》相结合。
医疗收费收据样式 第2篇
问:公司为员工注射疫苗支付款项,取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对方为一家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该收据是财政部监制并加盖了该门诊的收费专用章。该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收费管理工作的思考 第3篇
问题2:某患者住院15天即死亡, 可吸氧费按30天计算, 其不合理收入450元。在审核员监督下退掉, 避免结算后不必要的医患纠纷。———这是应退未退的项目。
问题3:病志所附心电图报告单2份, 可收取20次心电图费用, 经查系管帐护士健入时粗心多敲个“0”。
问题4:临时急检化验易漏计。肌钙蛋白、心肌酶谱等, 患者即将出院时才由审核人员发现漏记化验费并补记。
问题5:血费单笔费用较高, 尽管为住院处记帐, 但在微机与病志所附报告单对照中, 同样偶有问题发生。有时有收费没有回报单, 而有时有回报单却未计费。查明原因, 该补就必须得补, 该退的就退。
问题6:外科患者有术中速冻病理回报, 却未计费, 由审核发现后追缴。透析室患者回报单与收费不符, 则补或退400元/次透析费。
问题7:一次性卫材费 (如输液器、注射器等) 与静脉输液及静脉注射和肌肉注射等护理操作要相互一一对应。患者住院时间稍长, 科里便大致估费。审核发现后及时要求科里改正。
问题8:有些住院患者医生给开3天药输液, 可打了2天针后就换药了, 从而剩下的1天药未退。审核发现后督促临床管药护士退。
问题9:鼻饲吸痰、口腔护理、会阴冲洗、膀胱冲洗、物理降温等次数不清, 有的是有医嘱没有停止时间, 而有的干脆没有医嘱, 不知这项费用从何而来, 数量因何而定。有的科室还延袭了多年作法, 理所当然认为鼻饲就一定有口腔护理, 从而口腔护理不下医嘱;导尿就一定有会阴冲洗和膀胱冲洗, 因而会阴冲洗和膀胱冲洗不用下医嘱;气管切开护理与吸痰同时收费, 而气管切开护理中含有吸痰护理, 这属于重复收费。
综上所述, 不难看出不仅是临床科室护理医疗收费存在诸多问题, 而且辅助科室的医技诊疗费用由于程序所限, 未遵循有“不收费无法打印出报告单”这种模式, 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与全院各科直接面对面交流中, 不断地磨合, 期待未来能达到互相包容、相互促进的和谐状态。说一千, 道一万, 审核工作就是查找收费“死角”, 协助院里找问题, 堵漏洞, 从而完善院里收费管理。是上层决策者与基层临床就医疗费用问题的桥梁与纽带, 具有特殊的工作性质, 肩负着神圣的使命, 不是徒有其表的摆设, 使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1 规范医疗收费管理
在2006年5月以前, “院内会诊费”未纳入全院收费项目。这是医生劳动所得, 患者应付的费用, 经过审核处发现后, 依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所列示, 增补为院内新设收费项目, 大大提高了临床医生去各科为患者会诊积极性。按会诊申请单15元/次计算, 有数据表明06.4.1——07.11.13收入金额44010.00元, 而仅07.10.1———17.11.13短短不足一个半月时间收入金额5580.00元, 说明全院临床科室正逐步认识到收取会诊费的重要性, 从而认真的去对待这一收费项目, 截止目前, 仅院内会诊费一项为全院增收10余万元。
手术患者在其手术费中已含有液体, 经查发现手术室液体仍在过费, 依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82页第3条规定“手术中所需常规器械和医用消耗品 (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 在定价中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 均不另行计价”。该收费属于重复计费, 经审批, 取消此项不合理收费。
2 统一收费标准
肿瘤内外科化疗患者较多, 抗肿瘤化疗药物配置10元/次 (人工法) 及静脉推注化疗药10元/次或静脉输液 (推注化疗药) 5元/组, 这些收费较完整, 而此类患者在其它科仍按普通静脉输液收费, 以上费用未收。审核发现后及时告知科室补记。据统计06.4.1----07.11.1仅8个月时间合计增收24351.00元, 其中抗肿瘤化疗药物配置16040元, 静脉推注化疗费8311元, 这组数字同时也表明部分科室静脉推注化疗药10元/次或静脉输液 (推注化疗药) 5元/组概念不清, 应督促各科加强这方面管理, 杜绝漏费现象发生。
在审核过程中, 发现输血、输人血白旦白的输液组处置收费全院各科有多有少、标准不一。在和护理部协商后达成共识。输血每袋 (输白旦白每瓶) 统一收取: (1) 静脉输液 (第一组) 1次, 3.00元/次; (2) 静脉输液 (第二组) 2次, 2.00元/次; (3) 静脉推注1次, 3.00元/次或肌肉注射1次, 2.00元/次。
住院患者药品管理方面, 属于出院带药 (包括针剂和口服药) 要在医嘱里标明, 否则无法界定是患者将药带走了还是应退未退的药品。尤其强调口服药的医嘱。在医务科的协助下, 这一举措现已得到普遍认可, 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外科换药医嘱一定标明是特大、大、中、小换药, (以16方寸纱布为标准, 3块纱布为小换药10元/次, 3-6块纱布为中换药15元/次, 7-10块纱布为大换药20元/次, 11-15块纱布为特大换药25元/次) , 审核中发现, 对收费标准不清楚, 是医生笼统书写换药医嘱的原因, 于是针对薄弱环节找出解决对策。
3 完善护理、医疗服务质量
正确合理归集护理费, 按照算头不算尾的计算方法, 遵医嘱接护理级别收取护理费。使住院天数、护理级别、横帐时间、出院小结及病程记录乃至体温单, 在时间上相吻合统一。打破了过去作法不一混乱局面。对于24小时中医嘱存在不同护理级别的, 只能给患者过一次护理费 (依据时间长短的原则来收取) 。解决了长期以来临床困惑, 完善护理服务质量。
外科介入手术需X线摄片, 而此收费项目微机中没设置, 经主管医生提出审核后, 增补BSA影像收费123.10元/次, 避免了比照收费, 至年底该项目累计增加15047.00元。
作为医院的焦点部门, 院领导始终是我们的坚强后盾。住院收入是院里主要经济命脉和每位中心医院人息息相关。住院费用从没人查到有人彻查, 审核处做为财务部门一个全新的分支机构, 从形式到内涵是否能适应医院的生存发展, 并得到普遍认可, 值得我们深思。要选择一条切实可行的、增强企业文化凝集力的管理模式, 不是临时敷衍检查, 我们要看到未来三年、五年、十年的长远规划。审核工作任重而道远, 对于有争议尚待解决的问题有以入下几点:
科技的进步使输液方式有了质的飞跃, 留置针的应用极大方便了临床。但正因为是新生事物, 与之相匹配的收费存在模糊认识。动静脉置管护理这项收费在06年8月以前只有寥寥几笔。随着我审核处有临床护士的加盟, 这块收费日益受到重视。除少数科室对此有疑问外, 这项有关留置针封管的收费工作全面铺开。06年8月后这一收入大幅增加, 有数据表明06年8月-07年11月, 1年零3个月的时间2元/次动静脉置管护理收入42004元。这时有不同声音提出, 动静脉置管护理只有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包括深静脉穿刺置管术) 才允许收, 留置针封管不适用此范围。就此停止临床除锁穿护理 (即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以外的收费。但护士使用留置针封管这一护理行为在收费上怎么体现?不收?还是收静脉注射?封管用肝素钙和液体怎么收? (需要说明一下, 一瓶液体与一支肝素钙配比后可供全科患者封管用。而我院各科这部分费用多少不一。) 一次性卫材方面5ML注射器与20ML注射器, 该不该用?用量多少?需要管理当局给出一个统一标准。
有临床科室提出留置导尿和一次导尿患者护理程度不同, 收费却相同10元/次。前者更繁琐, 需要定时观察。参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6页:“导尿包括一次导尿 (膀胱冲洗) 按次计价和留置导尿 (持续膀胱冲洗) 按日计价10元/次或日”, 发现微机收费项目未设置留置导尿 (按日收费) 这一项, 据此增补此项。该政策出台后, 只有部分科响应。据统计07年6月-07年11月, 仅5个多月时间收入金额达23320元。多数科室认为该项收费值得商榷, 未予配合。经查, 是由于微机显示“留置导尿40元/日.每12小时 (包括膀胱冲洗和会阴冲洗) ”》多数科室针对这点有以下两点看法:
(1)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查不到40元这个价格 (实际上在手册后续的增补文件中可以找到) 。
(2) 留置导尿患者可遵医嘱收取会阴冲洗3元/次和膀胱冲洗10元/次, 即然能够单独计费, 无需另行收取留置导尿费用。基于此, 又通过对外院了解, 只有泌尿内科或外科有持续膀胱冲洗患者才能收取。而我泌尿科这类患者少之又少, 至此该收费全面停止。那么问题又回到原点, 如何在收费上区分留置尿管和一次临时导尿的护理工作?
备皮是外科手术前常规准备, 临床需提供系列一次低值耗材和人工操作, 但《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无该项目收费标准, 成为长期困扰临床的收费难题, 容易滋生“私收费”的现象。
不慎遗失医疗收据能否报销 第4篇
云南省永仁县的李大妈,退休前是当地地方税务局职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4年9月,李大妈因病从县医院按程序转院至邻省四川条件较好的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因为在外省就医,李大妈家人自行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
当年9月16日,李大妈病愈出院,同月18日就早早拿着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到县医保中心(以下称医保中心),她提供的报销费用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并通过,医保中心收取一联留存后,在李大妈报销联上加盖了医保中心财务专用章,告知她在10月14日至20日凭相关医疗费单据并提交银行卡信息报账。
2014年10月14日,李大妈到医保中心财务科提交报账资料,财务室告知必须提供医院发票原件。反复回忆并回家查找,李大妈发现发票原件不知遗失在哪儿了,而自己手上只有加盖医保中心财务章的复印件,财务室遂以原件遗失为由拒绝支付。
医保中心的答复让李大妈很是烦恼。当时,她的亲属劝她:丢了就丢了,去医院补一下有效证明,到医保部门重新申报报销不就得了。但是,这么一件貌似简单的事,最终把李大妈一家折腾得精疲力竭……
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李大妈返回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在主治医生帮助下对医院票据存根联采集取证,随后在医院财务科协助下取得存根票据复印件,加盖了医院财务科公章,上明确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我处”字样。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满心欢喜的李大妈重新提交了《医保费用报销申请》,然而医保中心还是给她泼了一瓢冷水。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按照云南省、楚雄州和县关于医保费用报销的规定,该复印医疗票据证明也不可以报销,必须是医疗发票原件。
“作为一名医保参与者,一名患者,发生重大疾病时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是唯一能想到的。” 提起往事,李大妈还是十分不解。因身体不好,李大妈的医疗费用开支巨大,仅2014年她就先后4次住院,在本地住院治疗的都按照规定在医院核销了应该报销的部分。外地就医的2万多元接近其一年的退休工资,给其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医保中心不报销医疗费用的决定剥夺了她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心里实在难受。
医保中心:政策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在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医保中心以未能提供住院原始收据拒绝核准报销医疗费,属不作为的不当行政行为。”经多次协商,李大妈在外省就医的相关费用还是没有得到核销。
为此,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规定,她一纸诉状投寄到试点法院元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医保中心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给予按规定比例报销相应的费用。
那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因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其持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销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呢?当地医保部门表示,他们也是按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
据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李大妈出院后,请求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医疗费核销,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后受理了她的申请。
当年10月,医保中心通知李大妈办理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时,其不能按照省、州文件规定提交相关的原始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而没有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医疗费。
2014年12月19日,李大妈再次提出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医保中心于2015年4月10日对其报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李大妈没有原始凭证(收费收据),医保中心无法办理费用报销。
法院:责令报销医疗费用
2015年10月16日,无奈的李大妈抱着再次试试看的想法,将诉状寄送到邻县元谋法院。
作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全省法院仅有的两家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之一,元谋法院立足行政审判的“试点”和“特点”,通过召开座谈交流、倡导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制等举措大胆探索,集中管辖武定、永仁、姚安等六县区域行政诉讼案件。
在行政案件收案倍增的情形下,元谋法院试行邮寄立案、送达机制,改变行政相对人以往遭遇的“难告官、告官难”的局面,以实现其合理诉求“从访到诉”的跨越。诉讼中坚持调查走访、就地开庭等落实到位,达到便民、降低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和庭审法制教育的效果。
2015年12月7日,云南省云谋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直接赶赴永仁县,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为证实自己主张,李大妈提交了当地医院转院证明复印件、攀枝花中心医院住院费用票据复印件、攀枝花中心医院入院证复印件及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原件、医保中心对费用报销申请的答复原件等证据。
法庭上,李大妈的代理人明确指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飛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李大妈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后,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报销联原件丢失,后到就医医院取得了盖有公章的证明。这份证明和其他材料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情况,这些材料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医保部门记账的凭证。故请求报销医疗费用的请求依法有据,希望法庭予以支持。
医保部门辩称,李大妈不能按照省、州文件规定提交相关的原始凭证,要求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定形式,医保部门也对此进行过多次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元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因不慎丢失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就治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符合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印件经审核后可代作原始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元谋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责令医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李大妈报销医疗费用。
2016年5月12日,经了解,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大妈凭生效判决,已按照规定到医保部门核报了相关费用。可喜的是,当地医保部门针对像李大妈这样的老年人保管报销单据不善的问题,已采取审核相关报销票据同时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票据的方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