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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行为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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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行为范文(精选2篇)

意志行为 第1篇

关键词:自由意志,行为选择,道德责任

在一个行为中,行为主体的意志是否自由是其作出道德选择的前提和要件,我们对一切行为所做出的道德选择都是意志理性反思的结果,道德行为是自由意志的外显。而行为主体的道德选择全面体现了其行为动机、意图、方式、过程及目的。这种选择不仅表现为行为主体外在的行动、交往、调节等道德实践,而且反映了其内在的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总的来说,行为主体是否需要承担道德责任与其自身的行为选择有关,而行为的选择又是在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作出的,因此,在一个行为中,行为主体的意志自由、行为选择及道德责任存在着内关联性。

道德行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需要一定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意志自由。正如黑格尔所说:“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1]在意志是否自由这一问题上,目前哲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个是决定论(Determinism),另一个是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两者的根本分歧在于:人的意志在选择目标和决定行为的过程中,是受到他的生物天性和外界环境条件等一系列因果链条所制约和决定,还是能够摆脱这些因素的束缚而独立自由地发挥作用。

决定论认为,意志并不是自由的,它要受到因果律的限制,人的行为选择总是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等外在因素的控制,是被决定了的,因此并不在个人的控制之下。决定论主要有四种,即物理决定论、心理决定论、神学决定论以及逻辑决定论。物理决定论,又称机械决定论,发端于17世纪的法国,其时哲学家笛卡尔就提出了“动物是机器”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机械决定论者提出,牛顿力学规律是自然界唯一正确的客观规律,一切现象在本质上都是力学现象,人和动物都是按力学规律的机制组合起来的机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拉普拉斯、斯宾诺莎、霍尔巴赫等。心理决定论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来自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和行为主义者斯金纳(B.F.Skinner)。按照这一理论,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同一种遗传和环境条件的结果,这些条件引起神经性的强制行为。该理论把行为的原因放到人的精神状态中,同时又否认我们可以真正地控制自己的精神状态。神学决定论则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看作是上帝判决和上帝预知的结果,上帝是全知全能的。这种决定论者有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莱布尼茨等。逻辑决定论主要是一些逻辑学家,在他们看来,每个命题不是永远真的,就是永远假的;这样,每个自称描述未来事件的命题都是被确定了的,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上述决定论共性在于:只承认必然性,否认偶然性;只承认客观规律性,否认人的意志自由。它们的局限性表现在:不懂得因果联系、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区别和联系,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是由必然的原因决定的,将自由和必然绝对地割裂开来,从而彻底否定了意志自由和道德选择的内在关联性,从而进一步否定了行为的道德责任。

与决定论相对的是非决定论,主要是自由意志论。这种观点认为,意志是绝对自由的、没有任何限制,甚至可以超越一切、随心所欲地去选择。自由意志论者主要有笛卡尔、康德和萨特等。笛卡尔认为,“意志从本性上来说是这样自由的,因此决不能受任何约束。”[2]在他那里,自由选择“做或不做某事”是意志的能力;心灵的全部活动,就在于怀着某种意志,使与它密切联结的松果腺以一种方式去运动。在自由意志问题上,康德指出,所谓的自由就其宇宙论意义上而言,是指“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即它能自己开创一个因果系列,自己成为最初因而不受另外的、先前的原因决定。也就是说,世界上除了有一种按照自然法则决定的因果系列之外,还有一种“出自自由”的原因性。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它首先不包含从经验中借来的任何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确定地给予。”[3]所以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并不是发生或产生出来的,它本身就是自因。此外,法国存在主义者萨特从“存在先于本质”的前提,得出了人绝对自由的结论。他认为,“人之初,空无所有”,这时人的存在还只是一种“潜在”,是一种可能性。至于这种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以及怎样成为现实,就完全看个人如何设计和创造自己了。“除了自己以外,无所谓其他立法者。由于他处在孤寂之中,他必须凭自己决定。”[4]可见,自由意志论者的观点存在严重的缺陷:它忽略了自由的相对性,没有看到意志受自然、环境、社会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将意志自由绝对化,因此这种意志自由只能是一种绝对的、先验的自由。

众所周知,决定论实质上就是所谓“因果性”问题,这是西方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长期难以下咽的一剂苦药。18世纪末叶,休谟虽然把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推上了发展的顶峰,也没有能够解决这一疑难。不过,他敏锐地洞察到了“是”与“应当”之间的不可通约性问题,从此使从一个纯粹的“是”不能推出“应当”这一结论成为长期遗存于西方伦理学史上的一个争论焦点。

一般来说,因果必然性属于事实范畴,道德选择中的意志自由属于价值范畴,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理论以后,许多哲学家都认为道德与因果必然性(或曰价值与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曾明确提出“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的分裂并存问题。以摩尔为首的元伦理学家也认为,行为的善恶意义完全独立于自由意志之外,因为因果性属于对存在着的世界的描述,单独从存在的东西中,是不能引导出什么是善的推论的。

那么,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完全相互排斥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大部分学者持相容论的观点,比如霍巴特(R.E.Hobart)、石里克和艾耶尔就持这样的立场。霍巴特在《不包含决定的自由意志是不可设想的》一文中指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的争论从来没有任何根据,它是基于一种误解。……这两种学说之所以对立,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自由意志能够在不被破坏的情况下得到分析,而决定论不过是它的分析的一个特征。”[5]在霍巴特看来,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两种主张是完全相容的,其中之一严格地蕴涵着另一个;它们之所以对立仅仅是因为我们在分析想象方面的自然欠缺。就自由意志而言,它主要使用在个人与道德生活之目的的意义上,意志自由就意味着责任、功过是非、罪责与应得;它意味着,在一个行为被实施以后,行为者“本来能以别的方式行动”。就决定论而言,它主要使用在行为的根源、责任的追溯上,说行为出自自我也就是说它们是由那个道德自我、某个道德性质的自我所决定。所以,意志自由暗示了一种决定论的基础,还含有决定论的构成,“这样一种基础和构成就存在自由的理念当中。”[5]

在石里克看来,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容的。一方面,石里克恪守着因果律这一传统经验主义哲学的古老概念,并把它引入伦理学领域。依他所见,“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只是关于道德行为的因果解释问题,其他一切问题比起它来就下降为预备性问题(Vorfrage)或附带的问题。”[6]另一方面,石里克区分了“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并指出道德与行为的自由有关。而以往的伦理学家忽略了这一区别,由此就导致了对因果性与道德责任之关系问题上的一系列混淆。石里克进一步认为,道德行为的法则是基于人的欲望、情感之上的,行为的因果性并不等于对行为动机的强制,因为行为的因果性对于人类的道德行为而言有着普遍有效性,任何人的行为都有其本身的原因和结果。因此,行为的道德责任在于其动机的内在非决定的发动和客观外在的后果,责任如同行为一样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但不能是无原因的。

石里克认为,我们既要承认行为者有行为选择的自由,也要承认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存在,道德责任的本性恰恰是人们对行为因果的认识和理解。尽管人们永远无法证明决定论本身,但必须承认它在实际生活中的有效性。“我们之所以能把责任概念用于人类行为,也正是因为因果律对意欲的发生过程有效。”[6]也就是说,只有找到了人们行为选择中的行为动机、方式、目的和态度等,其道德责任才有所依附。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问题上,石里克坚持因果律与行为选择、道德责任之间的统一原则,这无疑是合理的;但石里克将行为选择时的动机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之上,并把任何形式的行为都看作是纯粹的心理事件,这难免保留着休谟情感动机论的残迹。

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关系上,艾耶尔在《自由与必然》(1946)一书中也采取了折衷调和的立场。他主张,人作为行动者和选择者是一个自由的主体,但他的行动又不是完全独立于因果性解释之外的。所谓自由的行为主体(Agent)应该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人的选择和行动都是自由的。我可以这样选择,这样行动,也可以这样选择而不这样行动。其次,人的行动是自愿的。在此意义上,一个惯偷并不是自愿行动的人。第三,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我如此这般地行动。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并不排除人的行为和选择是有原因的,人的自由必须能诉诸于因果解释,只有这样才有行为者的道德责任而言。

另外,艾耶尔认为,自由与因果律不是绝对对立的,但自由与那些等同于强制的因果性形式(即绝对决定论)却是对立的。诚然,对于不同的人来说,适合于某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不适合于另一个人,人们之间在履行行为的能力等方面各有差异。但是,从一般特征来看,作为自由主体的人的行为总是与一定的原因、效果相联系的。为此,艾耶尔同意将动机与原因联系起来。他指出:“我非常赞同把动机作为原因来看待,这部分是因为我并不需要一种原因,特别是在人类行为领域,这种原因在其效果上是被严格决定的。”[7]可见,艾耶尔在道德与自由的关系的解释上依旧保持着某种经验主义的观点,同时又回避了机械决定论的陷阱。他肯定自由与决定论并不必然产生矛盾,也就肯定了对道德行为的因果性解释,杜绝了对人的行为作完全主观主义“非理性”解释的可能,从他认为只有对道德行为作因果性解释才能说明行为者的道德责任这一见解上看,这是有很大合理成分的。

一般来说,意志自由与行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意志自由和决定论是一致的、统一的。真正的自由不是某种与必然相对立的东西,而是某种与必然性相一致的东西。在通常情况下,“意志”一词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可以表示自我对待自己的观点的态度,构成决定的因素、命令或禁止,这是狭义的意志;另一种表示意识的冲动性质、行动倾向、灵魂的自我决定能力,即广义的意志,通常在行为抉择时使用。“说意志是被决定的,是在它有统一的前提,它不是任性和无规律的而是有规律的意义上说的。意志是在它不为任何外面的东西强制的意义上是自由的。”[8]所以,在道德选择的过程中,道德自由是相对道德必然而言的。因此,自由决不与正确理解的因果性相冲突,自由不是逃脱规律;相反,“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9]

承认自由意志与行为选择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之后,我们不仅要问:行为主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负道德责任?概括地说,一个人对自己行为负道德责任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可以称之为‘知识条件’,……即只有当一个人既知道与他的行动有关的某些特殊事实,也怀着某种适当的信念和意向进行行动时,他才对之行为负责。……第二个条件称为‘控制条件’,也就是说,一个人必须能自由地做或者在某种适当意义上控制他的行为,以便为此而负起道德上的责任。”[10]

至于道德责任的第一个条件,我们可以简化为“知道-有意向行动-责任”。这里的第一个关键词是“知道”。这说明行为主体有明确的认知和理智的行为注意力,在理智的注意方面没有任何障碍,在认识方面没有错误、模糊的观念。从“知道”的反面来说,行为主体并不是“无知”的,所谓“无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环境无知识或不知情。“无知”除了指行为者可能缺乏为行为负责所必须的某种知识之外,亚里士多德提到了至少6种其他的无知。这些无知包括:“(1)自己是什么人,(2)在做什么,(3)在对什么人或什么事物做什么,和(4)有时候也包括要用什么手段(例如以某种工具)做,和(5)为什么目的(如某个人的安全),以及(6)什么方式去做(例如,温和的还是激烈的)。”[11]另外,“出于无知的行为”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无知者的行为,它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行为是可以开脱罪责的,因为“自愿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当事人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12]。后者是对行为本身和环境处于无意识状态,这种行为不是一个本无知识的人的行为,而是一个有知识但没有实际地去运用知识的人的行为,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则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不能开脱罪责,而确实构成了道德的恶。它之所以是恶,原因在于行为者本来有能力可以预见坏的后果但不去避免,就像一个醉酒的人明明知道醉酒会出事但仍然喝醉一样。

关于第二个关键词“有意向行动”,说明该行为是一种完全出于行为主体意愿的行为。所谓出于意愿的行为指的是“一个人能力范围内的、他在知情的情况下,即在并非不了解谁会受到影响、会使用什么手段、会有什么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11]。言下之意,出于意愿的行为不是出于偶然,而是行为者慎重选择的结果;因而这种出于意愿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意志“故意”。在道德评价中,凡是出于意志故意的行为,行为主体都应负道德责任。诚如黑格尔说:“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归责于我。”[1]在黑格尔看来,只有主体意图之中的、由意志自主抉择的行为及后果,才能归责于主体。凡是主体意图之外或由强制之下的意志作出抉择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应归责于主体。

至于道德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即“控制条件”):一个人必须能自由地做或者在某种适当意义上控制他的行为,以便为此而负起道德上的责任。从这一条件可以看出,道德责任的前提主要在于“自由地做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自由地做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应该对行为负道德责任;反之,就对行为不负道德责任。实际上这就是关于意志自身自由和不自由的问题。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意志不自由”。一般来说,意志不自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我们完全没有意志自由的能力。比如,救生员看见一个人在江心快要淹死了,这时候救生员的大脑被一个邪恶的神经科学家所控制,以至于救生员认为自己不会游泳,结果他没有去营救溺水者。这种情况下,能否救起溺水者完全在我自由意志之外,因此我无需为溺水者的死负道德责任。另一种情况则是事情并非完全受我们意志的控制,或者至少有部分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比如,假定X开车闯了红灯。又假定不巧,正好Y路过此地,结果被车撞死。Y此时路过此地是不受X意志所控制的,但Y是否在此时通过却直接影响到我们对X开车闯红灯的道德评价。我们认为闯红灯压死人比仅仅只是闯红灯更糟糕、更坏,X应该负更大的道德责任;相反,我们不因为Y在此时通过马路不在X的意志控制范围内而减轻对X的责罚。

其次,我们再来看“意志自由”。按照包尔生的话,意志自由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一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前者意味着能够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选择的自由),后者意味着意志或特殊的决定本身没有任何原因。”[13]无疑,我们在这里讨论是第一种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一个行为,当行为者的意志是它的直接原因时就被称作是自由的,而当它是由一种外在的力量(或是直接受到身体上的强制,或是间接地受到恐吓或谣传等)引起时,就被称作是被决定的。显然,在“意志”被外在条件所决定的条件下,是不负道德责任的。我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主要是因为该行为是我们意志自身所发起的。因此,道德责任的前提之一就是该道德行为要有完全的意志自主。只有完全自主的意志抉择,才能具有完全的责任性;任何阻碍意志自主的障碍、力量,都会减轻意志的责任性。此外,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的关系上,一方面,责任的量与自由的度是相关联的。对于那些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都受到严格限制、个人的努力无济于事的选择所承担的责任,和对于那些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个人完全可以通过种种途径改变事态发展进程、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随意或听而任之的态度所负的责任相比,前者显然要远远小于后者。另一方面,自由和责任的对等关系也不是绝对的。因为自由不仅是一种客观状态,而且与人的主观努力有关,随着行为人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的高低不同而变化的。在同样的环境中,有的人可以游刃自如地去选择,可以自由地去选择责任;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成为客观条件的奴隶。

人类意志与自然意志融合论 第2篇

人类意志与自然意志融合论

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表现为人类意志与自然意志的较量.人类必须更新观念,放弃人类意志战胜自然意志的幻想,在遵循自然意志的`前提下达到与自然意志的融合,使人类意志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作 者:张远灯 ZHANG Yuan-deng 作者单位: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湖北,武汉,430074刊 名: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年,卷(期):3(4)分类号:B84关键词:自然意志 人类意志 自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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