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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相关知识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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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精选8篇)

药品管理相关知识 第1篇

1.概念: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可分发给使用者使用的药物。

2.概念2:指能治愈疾病的物质,如药物。

3.药物:指为了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或者为了调节人体活动功能而用的物质。

4.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疾病或者为了上述目的配制饮用剂量的物质。

5.药品分类:非处方药、处方药、非药品。

6.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购买,使用的药品。

8.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9.药品剂型:片剂、胶囊、散剂、冲剂、气体剂、口服液、口腔崩解片、口腔喷雾、滴眼剂、阴道栓、痔疮膏、颗粒剂、丸剂、软胶囊、滴丸、膜剂、冻干粉、冻干颗粒、贴、涂剂、口腔贴膜、滴鼻、滴耳、吸入粉、吸入气体、水剂、水针、冻干粉针、片剂、胶囊、软胶囊、口服溶液、咀嚼片、口服膜剂、舌下片、口腔贴片、滴丸、喷雾、肛门、滴耳、耳鼻喉、牙痛、舌下片、植入剂、长效、控释、微丸、软胶囊、口服乳剂、口服泡腾片、口服水分散体、口服无菌粉末、直肠、吸入、阴道、贴敷、植入、滴眼、滴鼻、耳、口腔、口服膜剂、舌下片、口服软胶囊、咀嚼片、口服液体、口腔分散片、口服泡腾片、栓、滴丸、口服气雾剂、喷雾、涂剂、口腔贴膜、滴鼻、滴耳、吸入粉、吸入气体、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器、膏剂、膏贴、涂膜、贴膏、植入剂、长效、控释、口服混悬剂、口服悬浮液、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口服泡腾片、口服水分散体、口服无菌粉末、直肠、吸入、阴道、贴敷、植入、滴眼、滴鼻、耳、口腔、口服膜剂、舌下片、口服软胶囊、咀嚼片、口服液体、口腔分散片、口服泡腾片、栓、滴丸、口服气雾剂、喷雾、涂剂、口腔贴膜、滴鼻、滴耳、吸入粉、吸入气体、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器、膏剂、膏贴、贴膏、植入剂、长效、控释、口服混悬剂、口服悬浮液、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口服泡腾片、口服水分散体、口服无菌粉末、直肠、吸入、阴道、贴敷、植入、滴眼、滴鼻、耳、口腔、口服膜剂、舌下片、口服软胶囊、咀嚼片、口服液体、口腔分散片、口服泡腾片、栓、滴丸、口服气雾剂、喷雾、涂剂、口腔贴膜、滴鼻、滴耳、吸入粉、吸入气体、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器、膏剂、膏贴、贴膏、植入剂、长效、控释、口服混悬剂、口服悬浮液、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口服泡腾片、口服水分散体、口服无菌粉末、直肠、吸入、阴道、贴敷、植入、滴眼、滴鼻、耳、口腔、口服膜剂、舌下片、口服软胶囊、咀嚼片、口服液体、口腔分散片、口服泡腾片、栓、滴丸、口服气雾剂、喷雾、涂剂、口腔贴膜、滴鼻、滴耳、吸入粉、吸入气体、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器、膏剂、膏贴、贴膏、植入剂、长效、控释、口服混悬剂、口服悬浮液、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口服泡腾片、口服水分散体、口服无菌粉末、直肠、吸入、阴道、贴敷、植入、滴眼、滴鼻、耳、口腔、口服膜剂、舌下片、口服软胶囊、咀嚼片、口服液体、口腔分散片、口服泡腾片、栓、滴丸、口服气雾剂、喷雾、涂剂、口腔贴膜、滴鼻、滴耳、吸入粉、吸入气体、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器、膏剂、膏

药品管理相关知识 第2篇

1.药品分类:药品可以根据其剂型和用途进行分类,如片剂、胶囊、口服液、外用药物等。常见的药品包括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肿瘤药物、镇静剂、止痛药、抗过敏药物等。

2.药品安全使用:药品安全使用包括合理用药、按需用药、避免超量使用、避免长期使用等。使用药品前,应该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遵循医生的建议使用药品。同时,对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该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建议使用。

3.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使用药品时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等。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反应事件。

4.药品监管:药品监管是指政府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政府对药品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5.药品安全宣传:药品安全宣传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药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宣传的方式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宣传、健康讲座等。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探析 第3篇

一、相关法律法规

1. 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我国,《专利法》中第6条一直是规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专项性条款。职务发明包括本职工作之内或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等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还包括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范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而对于职务发明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奖励和一定报酬的权利。

2. 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建立了国家科研计划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是调整相关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我国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过于强调国家所有,不仅造成了知识产权归属的混乱,也影响了研发主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开始逐步推动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由国家所有向授予项目承担者转移。1994年,科技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首次试行知识产权通过约定可以由承担单位享有。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承担单位享有和国家享有的界定原则。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所有,其他项目由承担者依法取得。由于目前我国各种应用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由单位承担,上述知识产权相应地由承担单位享有。为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1]。

3. 促进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的相关政策

科技部2000年出台了《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对国家科技计划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和相关经费资助等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需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二是,知识产权要成为优先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的指标。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三是,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给予支持与奖励。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1]。

4.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同时规定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使用,原则上应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为使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将项目知识产权向境外组织、个人转让或实施独占许可的,应当报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为了避免项目承担单位闲置或非法垄断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对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另外,为了满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知识产权。

《专利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另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5. 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国家制定了一些激励制度,确立了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的经济奖励,同时也对经济奖励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做出了具体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作为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除此之外,许多地方也纷纷出台地方性的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给为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用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给为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与为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约定高于前两款规定比例的奖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6. 知识产权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2008年,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1年,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中对于相关规定有所突破,指出科技成果初次处置收益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3种情况,按比例留归单位。

7. 完善微观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2012年,科技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中提出,要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行政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和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2008年,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建立“院级指导、所级操作”知识产权管理及支撑服务体系;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全院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领导职能;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建立重大项目与重要方向项目“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组建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部。

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 公共利益与机构、个人利益的平衡

目前,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在利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中,对承担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方式、对象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高等院校、公共科研机构这种机构本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如何体现公共利益的规定较少。而这些机构大多既是财政支持的国有事业法人,又是具有私人权益的民事主体,其行为与公共利益不能完全保持一致。高等院校、公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应尽可能惠及全社会,促进某个行业或重点领域的整体科技进步,而不宜过多地直接提升某个企业的竞争力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也应对高等院校、公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身循环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科技成果的封闭自循环[2]。

2. 多元投入的知识产权归属

随着我国全社会创新氛围的形成,企业已经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科技成果的投入来源日趋复杂,因此造成了知识产权界定与归属的复杂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科研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也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投入配套资金。同时,科研项目本身又是由具体自然人完成的,项目研发团队投入了大量的脑力和体力。这样,在国家、投资人、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单位和完成人之间就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这其中可能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承担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职务工作关系,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或行业管理关系,承担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等。显然,这种复杂的相互关系并不是能够通过“职务”与“非职务”这种简单的二维标准能够界定清楚的。

3. 国有科技成果产权处置与权益分配

目前,尽管国有科技成果产权归属相对明确,但对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资产进行运用和处置的权益的规定相对模糊。首先,科技成果所有权与经营处置和收益权相分离,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其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责任不明确。对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时的利益分配规定得较多,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当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时,如何对个人、机构、资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范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收益后的权益分配规定不统一。如上分析,不仅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计算基数、分配标准等不统一,中央和地方、各地方之间的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3]。

4. 微观主体知识产权管理相对滞后

从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管理还主要是事后、被动的管理,即科技成果的管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也很不健全[4]。知识产权管理远远超出了科研管理的业务范畴,不能简单地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部分。归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下属的科技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往往局限于成果管理的层面,缺乏对上中下游的统筹考虑。加强微观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运营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和基础。

三、政策建议

1. 明确规定财政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从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的对象、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加以约束,以体现公共财政的社会公平性。

2. 细化知识产权归属规定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强调以研发合同为依据的知识产权归属。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层面上,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管理。

3. 增强微观主体知识产权运营的自主性

明析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从以单个项目为主的知识产权运营审核逐步扩大到以机构为单位对知识产权运营的考核。

4.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组织体系

加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的重要战略资产,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利用作为科技工作发展核心与灵魂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随着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 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亟待解决。明确公共研究机构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细化知识产权归属规定, 增强微观主体知识产权运营的自主性,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组织体系, 应该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林新, 侯琼华.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与实践[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 (6) :16~18.

[2]郭娟.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私权与公权之平衡[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7.

[3]肖尤丹.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挑战[J].科技促进发展, 2011 (7) :53~62.

药品管理相关知识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知识管理;支撑技术;研究

1. 引言

“管理知识”最早起源于人工智能领域。1986年,卡尔·维格首次在苏黎世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了“知识管理”一词[1]。在西方,对于“知识管理”的研究已进入到理论深化和实证应用推广阶段。但是,知识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领域中仍然还是一个新的课题。

所谓知识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为对象,以实现知识对管理效能最大贡献率为目标,将知识视为重要的无形资本进行开发、利用的一种管理相思。对于工程项目知识管理,就是在项目全寿命周期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构建项目知识管控平台,对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知识进行有效地组织,使知识为各个项目参与方和参与者所获取、交流和共享,并通过他们将知识转化成现实的项目管理绩效;同时完成对已有知识的创新和个人知识能力的提升,最终达到项目本身和参与者在知识利用上的“双赢”[2]。

在工程项目管理引入知识管理,对提升组织的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在工程项目中引入知识管理,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知识管理关键支撑技术进行研究、了解和认识,其有助于知识管理的顺利实施。

2. 工程项目知识管理知识地图

知识产生于项目管理的流程中,并将作用于项目流程,同时在流程的实践中进行转化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不同上工程项目的各个流程是知识的来源[3];同时正是这些跨学科、跨组织、跨流程的知识构成知识管理的“鸿沟”。因此,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的流程进行知识组织、管理是工程项目知识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据美国管理项目协会1996年颁布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大纲,将项目管理知识划分成九个部分,分别为整体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沟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和风险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这样大型而复杂的项目,在项目管理流程上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决策的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运行阶段。在每一个流程中都涉及到项目管理的九个方面的知识。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知识管理的知识地图可以用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和工程项目的流程构成一个二维体系表示,如图1所示。

3. 工程项目知识管理挖掘技术

在工程项目知识管理中,由于隐性知识具有默会性、个体性、情境性和随意性的特征,人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往往忽视了它的价值和作用。其实在知识当中只有20%显性知识,另外80%的知识是深藏于员工内心,是隐性知识。尤其对于一个大型复杂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来说,项目参与者和组织都是临时的组合,其隐性知识的比重相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比例会更加大。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的知识管理,对知识的挖掘,尤其对隐性知识的挖掘非常重要。

对于工程项目的知识挖掘,不仅仅局限于对数据库中知识挖掘,也包括的对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挖掘,即要利用IT技术进行知识挖掘,又要利用非IT技术进行知识挖掘[4]。对于工程项目的知识挖掘可以分成3个步

骤,12个动作来完成。(1)从动态隐性到动态显性,包含发现、挖掘、引出和沉淀四个动作;(2)从动态显性到静态显性,包含试用、修正、判断和固化四个动作;(3)从静态显性到静态隐性,包含定位、普及、培训和默化四个动作。

如果再加上一个对知识的创新过程,即从静态的隐性到动态的隐性,它包含实践、优化、仿真和提升四个动作。这样整个知识会形成不断上升而循环的知识圈,如图2所示。

4. 工程项目知识管理知识模型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很难进行有效的划分。如果根据知识能否清晰的表达和有效的转移,可以将整个项目所涉及到的知识分成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两类。对于显性知识,比如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工程图集、施工规范、施工组织方案等,它们可以通过归纳、分类、整理存于文档数据库中,利用知识搜索和访问方式,项目参与者可以进行快速、准确的访问。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行动中所拥有的知识,个人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等大量隐性知识,是知识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这种知识的管理,一方面通过规范化的语言对其进行结构化描述;另一方面就是以案例的方式实现知识的传递、积累和共享[5]。在知识管理中,必须借助于知识本体来实现共享、集成和重用,以通识术语、形式化、结构化、体系化、标准化、描述性语言,并以元模型、元元模型为载体进行知识的表达和建模。

知识本体就是一个模型(model),它是一个元模型(metamodel)的实例,而元模型是元元模型(meta-metamodel)的实〖LL〗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元模型与元元模型具有相同的设计原理和构造。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知识管理来说,隐性知识不仅仅量大,而且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非常突出,为了便于项目参与者共享、利用和快速准确的检索知识,采用元元模型构建的知识管理知识模型更为有利。基于元元模型的大型工程项目知识管理的知识模型如图3所示。

5. 工程项目知识管理数据库

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知识管理的数据与普通的业务和办公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来说,有很大的差别,在大型工程项目的KMS中,即包含大量表单的结构化数据,又包含以文档、图片、视频资料以及元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一般文档型数据和关系型数据库都不能满足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KMS对数据库方面的功能需求。

各种数据库不能单一有效处理这些知识数据,混合数据库作为一种平衡体,比单一数据库更加具有生命力;因此,采用混合数据将更加有利[6]。同时,通过配合XML技术,能更加便于用户对数据库的管理,可以说XML的出现,以及相关运用标准的制定(如Xquery.SQL/XML),为数据库引入面向对象的技术提供了新的动力。使用混合数据库对文档型数据可以利用配备有DOMINO(R8)的服务器,借助于DOMINO的强大的功能,丰富的界面,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多方、多人的协同工作。对于结构化数据,可以形成表单用JAVA+RDB对数据进行处理。对于非结构化数据(比如图片、声音、视频资料等),通过建立三个字段的表(mumber编号,varchar(1024),blol内容)来处理;其中引用可通过编号实现,检索可通过关键词的描述。对半结构化数据则通过XML格式来组织数据并保存在CLOB字段中。

6. 结束语

本文从工程项目的知识管理的核心支撑技术从发,将知识管理与工程项目相结合,提出知识模型、数据库构成、知识地图以及知识挖掘技术。对应对项目实施中的技术难题,提升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运用效果,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易凌峰,朱景琪著. 知识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王众托. 项目管理中的知识管理问题[J]. 土木工程学报,2003(3):1~7.

[3]刘晓冰,邱元鹏,等. 知识管理在备件供应系统中的应用与研究[J].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07(12):2473~2480.

[4]冯新民,王建冬. 知识挖掘的概念困境与广义知识挖掘[J]. 情报杂志,2008(7):63~65.

[5]林慧苹,范玉顺,等. 产品设计中基于元模型的知识管理[J].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07(4):663~667.

[6]倪燕. 混合数据库悄然来临[J].软件世界,2007.4.5:44~45.

药品相关知识 第5篇

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2.国家局GMP批准文号:CN+4位年号+4位顺序号

3.省局GMP批准文号:省份二位字母码+4位年号+4位顺序号

4.专利:专利分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

局的中国专利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5.实际通用名、实际剂型、实际规格:药品说明书上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6.招标通用名、招标剂型、招标规格:是指实际通用名、实际剂型、实际规格分别合并同

类项后,分属同一类的药品。

7.药品注册批件:每一种药品都需要或得药监局核发的生产批文(即药品生产批件)才能

生产并上市,包括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再注册批件。

8.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件上有药品批准文号,02年以后采用新的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进口药品注册证格式:由字母H(Z或S)后接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公元年号,后四位为顺序编号。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

9.最小制剂单位:举例说明,片剂的片、胶囊的粒、注射剂的支/瓶等

包装单位:举例说明,盒、袋、瓶等

转换系数:一盒里有多少药物的量,举例说明12片/盒24片/盒

10.药品质量标准: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对各种检查项目、指标、限度、范围等所做的规定,称为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质量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企业标准两种。法定标准又分为国家药典、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药品生产一律以药典为准,未收入药典的药品以行业标准为准,未收入行业标准的以地方标准为准。无法定标准和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药品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标准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药品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订。标准号为WS(卫生)开头,待标准转正后,在WS后加注下标,其中WS1、WS2、WS3分别表示化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并在药品标准末尾加注年份和字母Z,表示该标准已转正及转正时间。标准转正后,原标准即停止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后,并未废止上述标准号,并在一段时间内沿用了卫生部标准的编号原则。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cFDA逐渐用新的标准命名原则来取代,但尚未检索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行文通报新的标准命名原则。从目前接触到的情况来看,新的标准号以YB(药品标准)开头,其中YBH、YBS、YBZ、YBB分别表示化学药品标准,生物制品标准,中药标准和包材标准,标准号没有表示转正的标记。目前,c FDA在药品再注册的过程中,逐步用YB标准取代原先的WS标准。

11.本位码:本位码属于国家药品编码的一种。药品本位码用于国家药品注册信息管理,药

药品管理相关知识 第6篇

一、药品验收及验收时抽样

(一)、验收时限:一般药品在24小时之内验收,特殊药品在2小时之内验收;冷链药品必须在冷库内验收。

(二)、验收内容;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或文件逐一进行检查。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该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该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储存条件。

(三)抽样数量

1、抽样件数

A、不足2件,逐件检查。

B、50件以下抽2件。

C、5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抽样1件,不足20件按20件计。

2、抽取最小包装数

从整件中从上、中、下不同位置随即抽取。

(四)药品电子监管码入库扫描操作

二、储存养护

(一)色标管理

A、黄色:带验品、退货药品库(区)

B、绿色:合格品库(区)

C、红色:不合格品库(区)

(二)储存条件

A、常温库:0-30℃

B、阴凉库:小于或等于20℃

C、冷库温度:2-10℃

D、正常相对湿度:35%-75%

(三)分类储存

A、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

B、一般药与杀虫灭菌药、性能相互影响的药品分库存放;

D、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照不同品种的性质要求,分别设置储存专库; E、危险品应设置专库存放;

F、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

三、出库复核

(一)复核内容: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产品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不准出库的药品:

A、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B、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整理出库;

C、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D、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部门明确在状况的品种;

E、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7篇

1、目的:依法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加强其经营质量管理,有效地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进、存、销经 营活动。

2、制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进、存、销管理。

4、内容:

4.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管理:

4.1.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精神药品生产或者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发生购进行为前,应收集供货企业的盖有原印章的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批准、备案。

4.1.2、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采购计划应事先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采购计划与品种应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计划品种规定,不得随意超计划、品种采购。

4.1.3、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运输应专人负责,药品到库后应及时办理交接,验收人员、保管人员接货后,应在待验区及时完成药品的验收,药品验收时应对照购进凭证逐批验收到最小包装。4.2、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验收、储存管理:

4.2.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验收,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同时在场,验收程序按照普通药品验收程序规定进行,应当注意检查外包装规定的精神药品标识。

4.2.2、应当建立健全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记录,购进、验收记录数据实行微机管理,并按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五年备查。

4.2.3、验收合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应储存在设置的特殊药品专用库内,货架(柜)应符合药品仓储规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4.2.4、特殊药品专用库基本设施应牢固,库门加锁并双人管理,库内应加装防盗监控设施,并能有效运转。

4.2.5、特殊药品专用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发货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布局合理,标识清楚。

4.2.6、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在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操作按《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执行。4.3、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销售管理:

4.3.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应按规定销售给合法的,具有相应特殊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发生销售行为前,应当收集购货单位加盖公章印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批准、备案。4.3.2、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销货应有专用票据,销售记录实行微机管理,保管人员应将发货票据按月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五年备查。

4.3.3、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出库,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应认真按照销货票据核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以及检查药品的包装等质量情况,复核无误并且质量符合规定的准予出库,销货票据加盖《精神药品出库专用章》。4.4、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退出、销后退回管理:

4.4.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退出、销后退回管理具体操作按《退货药品管理制度》执行。4.5、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中的不合格品管理:

4.5.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在进、存、销过程中,由于药品包装破损、药品变质、药品过期失效等因素造成不合格的,应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确认及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安全报警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1、目的:安全报警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管理,保障设备的有效运转。

2、制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范围:安全报警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4、内容:

4.1、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应当专人负责管理,并实施24小时监测。

4.2、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负责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发现特殊情况应当紧急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4.3、特殊管理的药品发生被盗或者消防安全事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药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工作。

4.4、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地进行仓储和安全报警设施、设备检查工作,发生问题应当及时给予纠正,并制定防范措施。

4.5、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原则上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应当有记录。

4.6、安全报警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应当建立档案。特殊药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实施特殊药品的运输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安全。

2、制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范围:特殊药品的运输监督管理。

4、内容:

4.1、特殊药品的运输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保障承运药品安全。4.2、业务人员应当随车押运,并负责移交客户终端负责人或者验收、保管人员,并现场点验确认。4.3、驾驶人员应当对安排承运特殊药品的运输车辆进行检修,保证车况及运行良好,能保障较长距离的运输和安全。

4.4、严禁特殊药品在车内夜间存放或者承运过程中驾驶人员、业务员较长时间擅离车辆。

4.5、因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因素造成药品被盗、被抢、丢失,驾驶人员、业务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企业负责人报告,并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4.6、特殊药品运输应当建立承运档案。安全经营评价制度

1、目的:实施特殊药品的安全经营评估,保障药品经营规范、安全。

2、制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范围:特殊药品的安全经营评估管理。

4、内容:

4.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特殊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参与特殊药品的质量管理,保障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4.2、企业的质量领导组织应当每年组织一次特殊药品的安全经营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可以与GSP内部评审合并进行。

4.3、特殊药品的安全经营评估主要对进货质量评估、仓储质量评估和销售质量评估。

4.4、安全经营的评价结果应当形成报告,用于指导、完善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加强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4.5、企业负责人应当提高特殊药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学习、教育和促进员工工作能力和素质,保障特殊药品的安全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药品管理相关知识 第8篇

1.1 产品描述过程中的夸张

产品的形象、品质一直是企业营销的关键, 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产品就是企业向外推销的“米”。而产品质量越高、形象越好, 营销成功的几率就越大。而在当下广告形式多元化, 讲求吸引眼球的状况下, 不少企业为了能在营销这一环节上赢在起跑线, 不惜跳过产品本身, 一味夸大, 并通过过度包装等手段掩盖其“败絮其中”的本质, 明明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仍然通过营销手段获取利益。

产品品质的夸大是一方面, 隐瞒也是一方面, 对相关产品的价值、效果、功能进行“艺术化”处理, 从而向受众传达含有欺骗性的信息, 这样的不正当营销在目前的市场中屡见不鲜。

1.2 营销渠道中的不正当竞争

除了平时常见的点对多的宣传之外, 渠道营销在很多企业的发展中也占很重要的份额, 而渠道的建立和维护则是企业重点关注的。由此带来的不正当竞争也就悄然兴起, 通过高额的分成或回扣, 对渠道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贿赂性”的收买, 而中间商 (渠道商) 收益于高额利益, 很多时候并不能把持底线。

对中间商“糖衣炮弹”是一方面, 另一种现象是生产企业通过方面, 美国人属于高度的“单一习惯”文化, 他们办事讲究效率, 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时间。但墨西哥人属于“多重习惯”文化, 墨西哥人想以一种悠闲的方式讨论美国人的提案, 展示会上墨西哥人迟到了, 这正是一个闲聊的好机会, 但对美国人来说, 时间就是金钱, 把时间浪费在闲谈上没有意义, 从而引起矛盾。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谈判过程的基本观念、礼仪和礼貌、时间的价值等三个跨文化谈判变量形成的文化障碍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由于忽略了墨西哥人的文化, 颇具实力的美国公司选择了错误的人员, 在错误的地点、以错误的节奏, 去跟墨西哥人谈判, 结果犯下了代价昂贵的错误。

交流方式这一跨文化谈判变量更不容忽视。比方说美国人在谈判中喜欢说:“坦率地讲, 你们的底线是多少?”而日本人在谈判中往往不直接表态, 说话比较婉转, 留有余地, 常常给人以含糊不清、摸棱两可的印象, 他们则认为美国人的表达方式“傲慢”、“高高在上”、“令人产生压抑感”;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美国人认为日本人在兜圈子, 不可靠, 狡猾和不诚实。由此可见, 人们只有充分地认识到这两种交流方式的基本不同点才有可能准确地传达信息, 了解彼此的意图, 消除文化障碍, 使谈判顺利进行下去。

3结语

“性相近, 习相远”是中国古代哲人的一句名言, 用语不多, 但自身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对中间商利润进行挤压, 从而导致整个市场的不正常发展。这样企业在自身获益的同时对整个市场的零售 (服务) 价格无形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危害不小。

1.3 区域市场的歧视

同样的产品, 不同的价格。这种现象目前是很多企业针对不同区域的价格定位策略。看上去这种策略考虑到的是自身对不同区域输出产品的成本核算。但这个口子一开, 对于要达到不同目的企业自然也就收不住了。而在这其中受到最直接伤害的, 就是消费者。在竞争激烈, 各企业比拼服务、比拼价格的市场中, 这种差异化对待的现象实在是不合时宜。

1.4 企业内部管理的不道德行为

除了对外的营销宣传, 企业在对内的管理上目前也存在很多问题。而在这一问题泛滥的态势下, 最直接的受害者则成了企业内部的员工。

企业对与员工的苛刻, 原因主要是对经济效益的过分追逐, 而这种过分追逐发展到一定程度, 企业往往会置国家相关的劳动法规于不顾, 在不经过员工同意的状况下, 肆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意义深远。由于习性的不同, 要想真正的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确实是一个具有挑战意义的难题。跨文化的国际商务谈判由于涉及文化因素的方方面面, 因此要求从事国际商务谈判的人应当对受文化影响的不同行为有充分的了解。作者通过上述分析进一步证实了正确理解和运用跨文化谈判的变量, 能够有效地避免因文化差异引起的谈判进程受阻甚至破裂, 跨越文化障碍, 从而使谈判顺利进行。了解对方谈判手对谈判过程的基本看法, 我们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应对。礼仪和礼貌在谈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忽视礼节有可能会被对方误认为是侮辱。了解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手的时间观, 我们就可以适当地调整, 以便建立和谐的关系。正确理解不同文化的谈判人员所采取的交流模式, 可以使我们避免因交流模式的不同而引起的误解, 如果我们灵活地将对方的交流模式为己用, 就能很好地提高谈判效率。

参考文献

[1]白远.国际商务谈判:理论案例分析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2002.

[2]维克托, 克里蒙克编, 屈李坤等译.国际谈判分析方法和问题,

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4.

[3]孙建秋.谈判者[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增加他们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要求, 更有甚者, 在这种严苛的工作体制下部分企业的员工居然得不到应有的加班费用。另外给员工提供的工作环境恶劣也很典型, 工作环境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的现象在目前很多企业中都很严重。在这样的管理体系下, 员工身心遭受伤害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富士康大楼接二连三的跳楼现象所引发的不仅仅是“娱乐化”的关注, 与公司员工息息相关的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更应该得到重视。

另外一些企业并不按照国家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在员工在工作状态下发生受伤之后得不到赔偿和救治。

2 企业营销管理失范的原因

2.1 市场原因

市场经济不成熟发展是导致诸多负面影响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利润无可厚非, 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导致这一市场发展模式在前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 巨大价值观念的反差所引发的各种不良价值观得以滋生, 一切向钱看的态度让不少企业在营销管理方面采取了弄虚作假和损人利已的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旦成为企业发展的唯一方向, 各种黑色手段也就自然成了黑色利益最大的帮凶。

2.2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在我国, 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市场发展过程中企业出现各种不良行为的因素之一。取法正规的信用体系, 原本应该有序的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被破坏, 在被破坏的市场秩序中, 企业要想立足, 必须在各个渠道增加成本, 其发展效率必然受到影响, 因此对内挤压成本, 对外掠取利润的方针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 在企业这一系列行为发生的情况下, 相关法律并不能明确且全面地对其实施有效处理, 企业营销的不道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对企业本身造成“彻骨”的影响, 因此相关企业也就更加无所顾忌。缺乏相关的监管和约束, 营销底线无限制下移的现象出现也就符合了部分企业一味求利润的味口。

2.3 企业自身观念存在问题

企业文化是近年来不断被提到的一个词, 很多企业也逐渐在将这一理念引入到自身的发展当中。但什么事企业文化, 很多企业主并不了解。企业文化所传达的是一种精神追求, 以及精神追求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的很多企业当中, 企业文化要么是没有, 要么是摆设, 在实际的经营过程当中, 企业文化所表达的经营理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可以说, 企业文化的贯彻, 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

企业文化无法深入贯彻, 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领导者和员工自身素质的制约, 领导者在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所思考的仅仅是自身利益和企业利益, 企业在发展中很容易直接受困于社会责任感和利益最大化的矛盾中, 在矛盾出现时, 领导者所选择的往往是利益第一。同时, 企业员工在道德认知度上的水平低下也是重要因素。在营销管理策略的制定方面, 相关工作人员往往考虑得更多的是企业短期内的营销效果, 而没有着眼于企业和社会环境, 以及和市场的融合上, 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的可能性。

2.4 消费者观念的纵容

我国消费市场目前所经历的是选择面不断扩大, 选择点分裂式增加的态势。消费者的选择越来越多, 商品服务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在纷繁复杂的选择面前, 消费者很容易养成一味追求新潮产品的消费习惯。

在消费习惯不科学、不合理的同时, 消费者对自我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显得有点漠然。这种对“小问题懒得追究”的态度, 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企业营销的恣意妄为, 使其朝着违法的营销管理道路上越走越远。而在这个过程中, 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损也往往在不知不觉中便成了“大问题”。

3 企业营销管理法律问题的展望

3.1 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所谓“苍蝇不盯无缝的蛋”。法律法规在完善的状态下, 即使个别企业有了“越雷池”的现象, 也能够受到应得的处理处罚, 而在整个市场监管体系下, 受到处罚的企业自身能够得到经验教训, 促使其朝着合法合理、符合道德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其他企业来说, 从兄弟企业或竞争者身上得到足够多的经验教训, 对于完善自身的营销管理策略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3.2 企业自身的不断学习

守法首先要懂法, 想要懂法自然要先学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和相关案例分析的学习来提高自己, 完善自己, 这对于企业在日后的营销管理模式更新更正有着很大的正面作用。

除了个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之外, 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 要加强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理念的不断渗透, 只有在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渗透到企业发展每个环节的情况下, 一举一动均有章可循的良好氛围才有可能实现。当然, 企业文化的渗透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需要企业在平时多从小事抓起, 尤其在营销管理方面多注意处事策略, 强调处事原则。这对于在员工和受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很有成效。

3.3 市场氛围的良性发展

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可小视, 良性的市场氛围需要由相关部门、企业自身和消费者等多方面共同构建。而在这个构建过程中, 企业所要做的就是自律, 并将这种自律的精神和态度传达给竞争者和消费者, 这样, 企业在市场中的稳固地位和良好形象自然得以保证。同时长远来看, 良性的营销管理对于企业节约成本, 扩大生产以及提高销量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总的来说, 目前我国市场中, 企业在营销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不良习惯是多方面的, 从企业角度来说, 如何正视这些问题, 避免这些问题是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1]魏亚萍, 何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N].安徽经济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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