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机构范文(精选11篇)
信用机构 第1篇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声誉机制,收费模式
一、研究背景
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性,一般将之理解为信用评级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但在界定时有不同的角度。有的侧重于评级机构的性质,有的侧重评级启动程序中与委托方的关系,还有的侧重于评级机构的业务和营运。本文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普尔、穆迪和惠誉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上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现在,我国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大公国际、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四家。
我国信用评级业虽处在发展初期,但评级机构同样遭遇了“信誉危机”。以大公国际为例,2011年4月“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违约事件”之后,6月29日,另一家云南省政府的独资平台公司云投集团主体信用评级,被大公国际从AA上调至AA+。随后,7月城投债遭遇了信用危机,但大公国际又上调了两款其他城投债的评级。
大公国际2011年8月8日给予铁道部AAA主体信用级别。而在此前,大公国际给予中国本币的评级是AA+,低于铁道部的评级,引起市场哗然“大公国际给予美国政府的评级仅为A,展望负面,如此看来一个政府的偿还能力还不如一个部委机关,实在让人不解。”其实,大公国际只是国内所有类似机构的缩影,太多的“牵绊”让这些机构面对国内庞大的债券市场也束手无策。
二、文献综述
理论界关于声誉对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影响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Kreps等(1982)建立了一个声誉机制模型,在模型里引入了不完全信息,声誉机制模型解开了有限重复“囚徒困境”博弈的悖论,认为评级机构提供信息能缓解信息不对称,大大提高市场的有效性。Kreps等的论述后来被总结为KMRW模型。延续KMRW模型的思想,Chemmanur和Fulghieri (1994)构建了一个从动态角度分析承销商声誉如何形成的模型,被称之为C-F模型。
但Becker和Milbourn (2008)认为评级机构声誉机制完全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原因就在于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尤其是恶性竞争的存在会导致评级质量的严重下降,阻碍了声誉机制发挥作用。Beatriz Mariano (2009)的研究认为,即使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不存在, 评级机构对声誉的关切也不足以促使评级机构披露更多的信息, 提供更高的评级质量。
而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时间更短, 信用评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话语权还相当有限,导致国内对评级机构声誉机制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信用评级市场声誉机制失效,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信用评级市场声誉机制失效的原因,如梁涛(2011)从投资者对评级报告不敏感、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标准不严格以及国际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市场的垄断四个方面来分析声誉失效的原因。侯晨阳(2010)认为在当今市场条件下,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转变收费模式以后,声誉的高低与利润的大小并无直接联系。李增福(2008)认为尽管现有的付费机制可能看起来会促使评级机构为了使发行人满意而倾向于评定较高的等级,然而这些评级机构有压倒一切的要维持它们高质量、准确评级的声誉压力。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向发行人收费这种模式并不会对评级机构的可靠性、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
三、不同收费模式下信用评级机构声誉溢价模型
(一)收费模式
收费模式经历了由“订购人付费”向“发行人付费”过渡的过程。订购人付费模式即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收费,再次收费模式下评级机构主要是通过评级出版物、评级报告、行业研究报告等的出售来获取必要的收入。采用此种收费模式必须基于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评级结果被市场广泛采纳,评级机构也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可。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初期普遍采用这种收费模式,目前仍有评级公司采用,如美国的Egan-Jones评级公司,这家评级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者支付的会员费,机构投资者认可Egan-Jones评级结论,支付相应的费用来获取增值服务。
发行人付费是目前实务中普遍采用的收费模式,即评级机构向发行人收费。随着发行证券的公司越来越多,评级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发行人付费这种收费模式先后被国际上最具权威的三大评级机构即穆迪、惠普、标普采用。人们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评级机构的收支情况,因为所有评级机构从不公开自己的财务内容。但根据相关研究数据和间接材料可知,目前主要评级公司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发行方为评级所支付的费用。
(二)信用评级机构声誉溢价模型
本文借鉴张强(2010)关于声誉机制的研究文献,利用评级机构声誉溢价模型来阐述不同收费模式下评级机构声誉机制。
1. 研究假设。
(1)消费者重复购买评级服务且无限期,令T=1, 2, 3,,t,δ=1/(1+r)表示贴现因子,0r<1, r为贴现率。如果评级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购买行为可能只是一次性或有限次,根据Kandori (1992)的研究,评级机构的欺诈行为会传递给其他消费者,市场上的所有消费者将选择不再信任。但如果评级服务是高质量的,即使单个消费者是有限次的购买,对于整个消费者来说,购买评级服务的过程是无限期重复的。
(2)大多数评级机构在评估发行人的价值、提供评级质量时都会发生评估成本,为了模型分析的需要,本文假设评级机构分为高成本类型的评级机构CH和低成本类型的评级机构CL。
(3)如果评级机构想得到更真实、更高质量的评级报告,必须花费更高的成本用于对被评估企业的调查、评估上,评级机构的成本支出中用于评估被评估企业的值的相应支出占的比重也较大。因此本模型假设评估成本是评估质量的正相关函数C (q),也即如果评级机构属于高成本类型,那提供的评级质量相应来说也比较高。
(4)消费者认为评级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直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机构突然在某一时期提供了低质量评级报告,投资者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会选择不再信任。
(5)评级机构清楚自己发布的评级质量,但投资者只有获得服务且经过市场的验证以后才能理解评级服务的质量,假设t时期机构发布评级报告,t+1时期投资者检验评级质量。消费者根据评级机构的声誉形成质量预期,t时期的声誉为Rt。由评级机构在t-l时期所提供的评级质量来衡量:Rt=qt-1,因此他们会预期qt=Rt。
2. 均衡分析。
一是不同收费模式下成本如何影响评级机构的收入。在投资者付费模式下,投资者依据评级报告的质量来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投资者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质量高的评级报告,如果经过市场验证后发现是低质量的评级报告,投资者会支付很低的价格甚至不会再次购买,评级机构收入的高低取决于评级报告的质量。在发行方付费模式下,最后的支付人是发行企业,具体到各家评级机构收费标准可能有差异,但总的来说,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报告更真实,投资者更加信任高声誉评级机构, 使得发行者也会寻求高声誉评级机构来评级, 这也就使得高声誉评级机构能够对发行者收取更高的评级费用, 获取高额利润。可见,不管哪种收费模式,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评级机构都有足够的动力去建立并维护自身的声誉,发行真实度高、质量高的评级报告,声誉机制能够抑制低质量、不真实的评级报告。
二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具体条件。评级机构作为一个盈利性机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为了分析的需要,本文假设评级机构高质量的评级服务能够收取更高的评级费用,且评级收入高于其评级成本,IH>CH;当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服务质量较低时,其向投资者或发行人收取的费用仅能支付评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即IL=CL,也就是说这类评级机构的超额利润为零。
假设消费者认为评级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固定不变的,若投资者认定有声誉的机构提供的是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根据假设评级机构也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一直收取较高的评级费用PH,那么这类评级机构的跨期利润为收入减去成本即净利润的折现值,用公式表示为:
评级机构客观、公正地发布评级报告的必要条件是:[(1+r)/r](IH-CH)≥(IH-CL),即:IH≥r (CH-CL)+CH。因此,为使评级机构不降低评级质量,高质量的评级服务必须获得溢价,收入IH至少比其成本CH高出r (CH-CL),且最低限度质量溢价r (CH-CL)随贴现率r的提高而提高。还有一种可能,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机构突然在第二期降低评级质量,虽然在提供低质量服务的当期成本会相应减少CH-CL,但评级机构在提供低质量服务的同时已经失掉了声誉溢价,第二期以后净利润的折现值为:(PH-CH)(δ+δ2+)=(IH-CH)/r。在这个均衡中,声誉之所以能够发生作用,在于声誉能够缓解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向投资者传递客观的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不管在何种收费模式下,只要满足最低的声誉溢价,即高质量评级服务所获得的收入IH至少比其成本CH高出r (CH-CL),声誉会促使评级机构发布高质量的评级报告,这与收费模式无关。
四、建立我国评级机构声誉机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评级机构采用的收费模式是向发行人收费,债券发行公司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相应的评级费用。在这种收费模式下,为了争抢客源,争夺市场份额,评级机构有可能降低评级标准,正是基于此种担忧,投资者难免怀疑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对此,笔者认为并不是现有的向发行人收费模式导致了声誉失效,而是在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根本没有建立起声誉机制。而且向发行人收费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收费标准,评级机构的随意性很大。
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构建通畅的信号传递机制。通畅的信号传递机制应从评级机构、监管者以及投资者三方来构建。首先,严格要求评级机构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将“信用评级报告全文、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跟踪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等材料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其次,监管者需要建立相应的检验体系。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或证监会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对评级报告的质量进行验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最后,投资者也需要提高信息鉴别与分析能力。采取多种渠道对投资者进行评级市场知识的相关教育,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完善评级机构声誉的社会实施机制。可以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来完善评级机构声誉的实现机制。一方面,政府监管对声誉的激励机制会使得评级机构非常重视评级质量和自己的声誉;另一方面,加强惩罚机制,加大评级机构违规失信的成本。同时要完善评级机构退出机制,使得评级机构作假的成本加大,这是建立信誉机制的必要条件。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样就会使得整个评级市场形成一种良好的声誉机制声誉越好评级机构的发展就越好。
3.有效监管规范评级机构间竞争。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不缺乏监管,但因为历史原因形成了“多头监管”的监管模式。在监管机构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实行归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评级机构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造成了有些方面无人监管、有些方面又重复监管的问题。在评级结果方面,也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督机构,这就使得许多信用评级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甚至不惜牺牲评估质量来争取评级业务,严重制约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系,提高评级机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困境及金融危机后的改革出路.法学, 2011;3
[2].郑又源.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6
[3].聂伟柱.80家备案30家亏损信用评级机构现状堪忧.每日经济新闻, 2009-11-20
[4].罗博.信用等级竟可买卖公信力缺失成评级业短板.经济参考报, 2011-08-05
[5].柳永明.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争论与启示.上海金融, 2007;12
机构信用代码归档通知 第2篇
市区各金融机构:
从XXX年XX月XX日起,各金融机构统一以分行(总部、联社)为单位,每周一至周四把装订好的存量文档上交到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发放柜台。具体要求如下:
1、各金融机构要对企业上交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查,要求上交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字迹、印章清晰、完整,由分行(总部、联社)统一收集机构信用代码报送明细簿电子版,报送纸制资料同时报送机构信用代码报送明细簿电子版。
2、要求装订的文档格式统一,资料顺序为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资料摆放,每40份一册,附有目录(样式见附件1),封皮统一用A4牛皮纸(样式见附件2)。
3、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在装订册子左下角,打印负责人员,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4、柜台联系人:
人民银行调统科
2012-10-23
机构信用代码报送明细簿
报送机构:*******
附件2:
2012年机构名称: **********存编号000*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中美俄信用评级机构缘何联手 第3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及美国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以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为主导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垄断了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由此,美国也掌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占据了国际金融体系甚至世界经济体系的制高点。
从理论上说,信用评级本应发挥市场“公证员”的角色。然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造就了美国在国际信用评级体系中的特权,由此也导致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角色发生“错位”,蜕变为华尔街操纵全球金融市场的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造成信用评级中道德风险盛行,“评级套利”大行其道。
一方面,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来看,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沦为美国谋求金融霸权、通过金融手段攫取他国利益、保护美国国家利益和美国投资者利益的工具,甚至成为美国对他国发动“金融战争”、向他国转嫁危机、掠夺他国国民财富的“开路先锋”。另一方面,从美国国内来看,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也已经沦为华尔街金融机构、金融资本误导美国普通投资者、吞噬美国普通投资者财富的“重要推手”。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与华尔街金融机构密切配合,通过“评级套利”赚得盆满钵盈,由此也种下了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祸根,并将现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所蕴含的风险充分地暴露出来。由此,推进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改革,构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次中国、美国和俄罗斯的信用评级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就是这种诉求的一个重要表现。
不過,尽管改革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呼声和需求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道路却注定十分艰难。因为垄断地位一旦形成,往往具有较强的历史惯性。信用评级机构业务的广泛开展,会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收益和网络外部性,从而会形成对这些信用评级机构的路径依赖。更重要的是,掌握了信用评级的权力,也就拥有了金融市场裁判者的权力,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绝不会将这一权力轻易让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找合适可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改革路径就十分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在这种背景下,中、美、俄三国的信用机构联合建立信用评级组织就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俄两国而言,世界信用评级集团的建立,既是新兴市场国家摆脱目前国际信用评级体系不利束缚的“突围努力”,更是改变现行不合理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主动出击”。新兴市场国家信用评级机构与美国伊根-琼斯评级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吸收、借鉴和利用美国先进的信用评级理念、技术和经验,发挥“学习效应”,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在美国对外国信用评级机构防范很严的情况下,有助于寻找进入美国市场的突破口。
对于美国伊根-琼斯评级公司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受到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和美国政府有意无意的打压,它在美国市场发展得非常艰难,如果不借助于外力,很难获得翻身的机会。因此,借助于实力上升的新兴大国评级机构的力量,既可以开拓新兴市场国家的信用评级市场,拓展自身发展空间,提高自身在国际评级市场中的影响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增强其在美国本土与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能力,摆脱自身在美国本土的不利处境,从而有利于改善美国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环境。
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应对分析 第4篇
1.1 借贷风险
借贷风险是信用担保机构最主要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无法偿还银行到期债务而造成的风险。当取得信用担保支持的中小企业如果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时, 信用担保机构将代替中小企业清偿银行债务。这将造成信用担保机构最主要的风险。
1.2 运作风险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过程中, 由于其自身管理上的缺陷、决策上的失误、市场波动等原因,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担保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对担保业务流程操作不严, 对担保项目审查与风险评估失误, 以致造成信用担保机构的潜在风险。从内部管理来看, 很多信用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
1.3 流动性风险
如果信用担保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向协作银行进行代偿, 就会导致其信用支付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一旦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协作银行代偿款, 就会被协作银行降低其信用等级。情况严重者, 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资格就会被取消。流动性风险是各类风险长时间发展的结果, 只不过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暴发而已。
2 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根源
2.1 来自客户的风险
信用担保机构的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 其业务收入主要依靠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到银行贷款, 信用担保机构为其担保, 中小企业作为银行的债务人, 其信用如何, 将决定着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大小。在我国,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 社会信用严重缺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信用观念普遍淡薄、偿债和抵押担保能力较弱。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个人素质和管理水平有限, 如果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波动, 就会出现问题, 到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 信用担保机构则需替中小企业偿还银行的贷款。
2.2 来自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初期, 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是政府财政投入, 近年来, 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 汇聚了大量的闲置资金, 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 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实力还是较弱, 其资金来源相对单一、规模较小, 导致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资金不大, 对有的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而言可谓是车水杯薪。并且对信用担保资金的后续补偿问题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这将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潜在的风险。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的管理也存在着不规范、不科学的问题, 现代企业治理机制没有在大多数的信用担保机构广泛推广。信用担保业务的操作程序不严格, 透明度不高, 公正性不强。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不能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同时政府部门的基金补偿制度也未得到全面的有效实施。
2.3 来自金融机构的风险
在信用担保过程中, 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关系通常不是很融洽。协作银行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则把信贷风险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机构往往处在劣势地位, 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担保业务, 协作银行通常会考虑到自身利益与贷款的安全性, 会利用合作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对贷款提供足额担保, 且不愿意承担风险, 分担损失。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在风险的承担上是不对称的, 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增加。
2.4 来自反担保第三方的风险
如果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 信用担保机构的追偿将会成为水中月, 担保贷款的风险将由信用担保机构独自承担。所以反担保第三方的风险, 也会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损失。当借款人无能力履约时, 信用担保机构在进行代偿之后, 请求反担保的保证人履行清偿义务时, 反担保保证人因清偿能力欠缺或清偿意愿不强而产生的风险。当提供反担保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时, 将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风险。
2.5 来自政府干预的风险
信用担保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政府部门以经济发展为由, 用行政命令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 进行指令担保, 或要求信用担保机构降低标准来为某一项目进行担保, 将政策性的信用担保资金变成中小企业的救济款。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将导致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增加。
2.6 来自外部经营条件的风险
在信用担保方面, 法律法规相当不健全, 目前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性文件等。有关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对信用担保的监管制度、信用担保的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的法律规制极不健全。目前的法律法规很难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这将成为信用担保机构最突出的风险。
3 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应对措施
3.1 建立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制度
信用征信就是资信调查, 是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广泛收集、处理信用信息, 以验证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建立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制度, 对于资信不良的中小企业避免提供担保, 从担保业务开展层面上, 降低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通过专门的征信机构来收集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对判断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并在对诸多信息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 做出综合报告, 以此来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 为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提供信用信息。
3.2 规范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经营
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 增加财政引导资金的流向, 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筹集和市场运作的资金筹集模式, 政府应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投入信用担保机构, 同时信用担保机构也应争取自有资金的数量不断扩大,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应开辟广泛的资金筹措渠道。规范内部管理, 建立现代企业治理机制。设置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 在它们之间形成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的分权制衡机制。规范其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确保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的公正性, 提高其操作的透明度。分别设立项目评审部门、担保业务办理部门以及代偿部门, 以减少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的随意性。
3.3 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建立健全其沟通联系机制, 确保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互惠互利。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鼓励协作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各自的风险控制能力, 来确定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 以此来建立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形成共识。同时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确定适当的贷款担保风险分担比例, 双方应明确担保形式、担保范围、风险分担比例、放大倍数、代偿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3.4 加强反担保
信用担保机构应加强反担保的具体应用, 以此来实现风险的转移与风险的补偿, 这对于其经营安全是非常必要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 在确定反担保人后, 信用担保机构如果被协作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可以向反担保人或者借款人进行追偿, 以此来减少其自身的损失;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用动产、不动产或权利来进行反担保, 信用担保机构在履行了其担保责任之后, 可以通过处置动产、不动产或权利来获得追偿;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财产意外损失保险, 如果真的发生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意外损失, 信用担保机构则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以此来实现其风险的补偿。
3.5 避免不必要的政府干预
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但多数是由地方政府预算拨款。虽然政府是信用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 但应做到信用担保资金的市场化操作和企业化管理。政府部门不能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具体运作, 不随意干涉担保业务, 应由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具体运作, 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
3.6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法律法规
用法律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 明确其定位。规范信用担保经营主体的机构设立、运作方式、经营范围、行业监管和法律责任, 为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降低其运行的外部风险。进一步明确规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限额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准人条件, 规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及资本金来源、补偿机制、税收优惠等, 使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刘泽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金融, 2007.
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规范监管 第5篇
市场不断质疑评级机构信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相关产品评级上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
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凸显
美国国会参议院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标准普尔和穆迪在对基于次级抵押贷款的金融衍生品抵押债务权证(CDO)评级时,受到付费一方投资者的不当影响。欧盟委员会也表示,将对穆迪、标准普尔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遵循自愿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审议,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次级房贷危机发出预警方面行动过于迟缓。
其实,早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初,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就曾引发广泛争议。市场普遍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负有部分责任,其对金融衍生品的评级明显高于传统的公司债,在美国次贷危机即将显现之时,也未能及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制约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与跟踪评级及时性的因素就在于,信用评级实践中存在证券发行者支付信用评级费用、信用评级机构受大客户影响等利益冲突问题。
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在中国也同样存在。中国金融市场本身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当前的信用评级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区分金融产品信用质量差异的功能,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强。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不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评级原则,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市场规则开展评级业务,评级过程中牵扯复杂的人为因素、感情因素、利益因素,甚至存在腐败行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可信度受到严重削弱。
在国际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处于信用危机的背景下,通过加强内部与外部监管控制利益冲突所带来的行业风险,不仅是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提升业务能力的必要路径,而且能够促使信用评级机构增强竞争力,在全球金融市场评级业务中谋求独立的发展空间。
四项措施强化信用评级监管
笔者建议,中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监管力度。
1.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费激励机制,由当前的证券发行者直接选取评级机构并支付年度服务费,转变区分层次、优化标准的服务费激励机制
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主要诱因,在于证券发行者付费的业务模式。信用评级机构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证券发行者支付的评级费用。这势必导致信用评级机构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更高评级。同时,信用评级机构收取服务费的标准主要基于评级标的证券的数额,而不在于评级质量,这就增加了评级机构独立性严重缺失的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采取分层次的评级机构选定标准。对于传统债券等普通金融产品,仍然由证券发行者选定评级机构;对于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证券,由证券监管部门选定评级机构。同时,有必要优化收费标准,改变按照标的证券的金额收取评级费用,而是根据评级是否能够真实反映相关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收费,使评级质量与评级费用紧密联系,化解利益冲突。
2.强化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透明度管理,同时要求证券发行者向评级机构全面披露相关信息,从源头加强信用评级的市场公开操作
当前的信用评级实践操作中,相关证券产品的评级方法和数据对证券监管部门、市场投资者等均缺乏透明度,导致市场监督和行政监管机制接近失灵。因此,必须保障证券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普通公众投资者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强化市场和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防止评级机构陷入道德风险。
在强化信用评级业务实体与程序透明度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其与评级证券发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具体操作上,建议监管部门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其网站上备置专栏披露其与评级证券的发行者之间财务上的关系,即证券发行者支付其评级费用占其业务收入的比例。只有通过如此强度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方式,市场上的投资者才能够全面评估利益冲突对评级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
3.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内控标准,防止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受到评级增值服务的利益影响
虽然中国信用评级业务产品仍旧比较单一,评级机构囿于数据库、人员配置等方面的限制,在增值服务上发展速度一般,但不能排除未来评级增值服务的高度发展。但是,评级机构向证券发行者等大客户同时提供咨询、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导致其评级业务可能会受到利益影响。例如,证券发行者在构建相关证券产品的过程中购买评级机构咨询服务,以此寻求获得较高评级的方式。评级机构一方面收取咨询手续费;另一方面又对此类证券产品进行评级,收取评级服务费,显然存在利益冲突,最终容易导致评级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严重缺失。
有观点认为,有必要全面取消信用评级机构的增值服务,将信用评级咨询等业务独立,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咨询机构,防止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取消信用评级机构咨询服务,实际上无法彻底消除利益冲突问题,信用评级机构仍然可以通过控股方式控制评级咨询机构。因此,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强化评级机构内控,提高利益冲突道德风险控制标准,严格禁止评级服务与增值服务交叉,切断证券发行者利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调整证券发行的可能性。
4.强化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建设,培育独立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防止国际信用评级垄断机构通过具有利益倾向的信用评级“话语权”操控金融市场
国际信用评级垄断机构在一系列金融危机中的行为暗藏了明显的利益倾向,其通过信用评级垄断权在危机来临之前,通过维持较高评级制造虚假安全,在危机蔓延之时,通过降低评级推进危机进一步恶化。
由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所在国监管不利放任利益冲突,容易使全球市场的投资者非理性追捧证券产品或者难以逃脱做空风险。因此,中国监管部门有必要完善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控制外资评级机构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比例,坚持信用评级市场对等开放原则,维护中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权。同时,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信息进行采集、分析、评价和披露,全面掌握现代化的评级技术和手段。■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及对策研究 第6篇
关键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化解
一、前言
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担保机构通过自身承担风险为中小企业担保获得银行贷款,通常情况下,政策性担保年担保费率是1%;商业性担保则是2%~3%,即人们所说的担保机构贷出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这就天然地决定了担保机构是高风险、低收益行业。
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讨论担保机构如何在规避风险、化解风险中建立健全担保、反担保、再担保机制、担保投资以及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二、文献综述
在提出规避、化解风险的措施建议之前首先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梳理:
(一)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担保机构自身存在的风险有资金规模较小、资金渠道少而窄、业内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中小企业带来的风险
中小企业带来风险的有资信差、财务失真、反担保悖论、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为缺少抵押物以及不良信用的小企业担保天然是有风险的。反担保悖论是指:有能力提供反担保的企业不需要担保机构的担保;没有能力提供反担保的中小企业却恰恰需要担保服务,反担保机制反而限制了担保机构的经营。担保费率提高了经营成本,风险厌恶的企业会放弃担保。然而,风险偏好的企业却为了获得资金来寻求担保,这增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此外,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将所获的资金挪用到风险更大的用途上。
(三)来自合作银行的风险
来自银行的风险有代偿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和道德风险。中小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时,银行把中小企业推给担保机构,简单地实现了风险转移。此外,在贷款后,银行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因为担保机构承担完全的代偿责任,银行可能就会放松对贷款企业运营状况的追踪考察。
(四)相应法律、制度不完备以及不当的政府干预
目前,担保机构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对担保机构的运行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担保机构担保制度尚不健全,担保机构普遍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反担保制度、再担保制度、风险内控制度、代偿制度和追偿制度等,这些不健全的制度加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
政策性的担保机构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发展与政府的干预是紧密相连的。然而,如若政府干预过多过死,反而会挫伤担保机构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担保机构增强自身竞争力。
三、担保机构管理风险的对策
担保机构是高风险、低收益行业,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风险控制以及风险化解能力是担保机构得以生存、发展的关键。这需要从以上分析的各个层面入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完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机构缺乏严格的准入制度,缺乏竞争力的担保机构参与到担保机构体系中来,但是由于其规模小、担保能力有限;对企业的评估、调查能力不佳发生代偿的风险很大;发生代偿后,出现担保机构单方面违约的现象。
完善担保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申保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项目风险评估;担保机构应检测企业会计报表,及时提出风险处理措施;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尽量追回代偿的资金。
其次,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方面,担保机构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担保机构的经营亏损、代偿损失和弥补担保呆账亏损;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做法,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补偿,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及时足额提取代位代偿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普通准备金等,分别用于代位补偿的支出准备、因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
第三,创新反担保机制。在上文中已经分析了担保机构面临的反担保悖论现象,但是,担保机构不能因噎废食,出现担保悖论的原因是中小企业不能出具相应的反担保抵押物。这就要求担保机构在反担保抵押物方面进行创新。例如,可以要求中小企业的设备、债权以及股权作为抵押。这样当发生代偿时,担保机构能够获得企业的一定处置权。
第四,加快建立再担保机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上交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应该按照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承担次要风险的原则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并实行强制性再担保。
第五,加强担保机构业务创新。担保机构业务创新能够增加担保机构收益来源,增强自身实力。例如,担保投资。担保投资在我国尚是新生事物,普遍认为担保投资是指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以认股权(期权)或转换权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它是担保和风险投资的有机结合。
第六,建立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国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来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诸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的银行承担20%、50%和20%--50%的贷款风险。担保协会、政府部门、银行和银行管理部门应协商监督风险分担比例,尽快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完善法律制度、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以及减少规范政府干预。
完善担保机构法律体系才能为担保机构提供稳健的运行环境保障其权益。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法律体系;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的事前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分散机制应是一个以政府补助和再担保分担为基础、以担保机构自我承担为中心、适当向中小企业和银行进行分散的系统。如此,担保机构在天然的高风险性质下方能获得发展、壮大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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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海峰.中小企业金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的系统性建构研究[J].金融改革,2011,(5).
[4]马国建,张冬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J].银企信用,2011,(6).
信用机构 第7篇
信用评级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 信用缺位与信用体系不完善对一国经济影响巨大。为了维护本国金融安全, 各国或经济主体纷纷扶持本国信用评级机构, 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发展信用评级的现实作用
金融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资金分配和风险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现代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作用, 现代金融体系完全是在信用评级信息支持下运行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 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信用评级的发展具有更为迫切的需要和现实的意义。
(一) 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中主体价值地位的确立需要本国权威的评级
信用评级已不是发展初期简单的中介服务, 已发展为能对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本定价, 引导市场按评级结果去分配资源。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中, 确保交易主体的地位, 不能依靠他国的权威评级, 否则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资本贱卖”而导致巨亏。
(二) 国内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需要信用评级
金融危机之初, 国外企业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较以往大幅增加, 中小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一度陷入困境, 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出口贸易, 进而对我国经济产生影响。为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 则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体系, 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制订专门的信用评级制度, 使信用评级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状况和偿债能力, 从而加快企业融资速度, 及时获取资金。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一)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国信用评级行业逐步成为资本市场和信贷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09年底, 我国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约有80多家。我国评级机构大体可以分为全国性评级机构和地方性评级机构两类。全国性评级机构主要包括中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深圳鹏元和东方金诚等, 其业务范围较广, 经济实力较强;地方性信用评级机构以所在区域信贷市场评级为主要业务, 技术实力和社会公信力较弱。应该说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非常迅速, 但相比美国信用评级业还是非常落后。
从20世纪90年代外资评级机构陆续登陆中国后, 展开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 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多数可为债券市场提供评级服务的中资评级公司 (具体情况可见表1) 。目前我国四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始终坚持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外, 其余已经或正在被美国控制。
资料来源:根据网站资料整理
(二) 信用评级落后现实影响分析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晚, 加上过度开放, 给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
1.国家名誉和利益遭到侵害。在海外发行的中国主权债券定价, 信用等级越高加点越少, 中国主权债的发行成本就越低。无论是总债务余额、财政赤字, 还是外汇储备占GDP比例, 中国政府的偿付能力都要优于美国。但对中国主权外债的信用评级, 穆迪评定为A1;标准普尔长期、短期分别为A+、A-1+, 对陷入困境的美国主权外债则给予最高的AAA级。中国主权外债评级与经济现实严重不符, 增加了中国的融资成本和其他额外成本。
2.企业利益受到损害。2003年底, 我国银行业谋求海外上市, 标准普尔维持其10年来对中国主权信用评级的BBB级“适宜投资”的最低限, 将中国13家商业银行的信用级别均评为不具备投资价值的“垃圾等级”, 而同时, 这些评级机构又高调肯定海外投资者参股中国的银行, 为国际垄断资本攫取我国国有资产大开方便之门。2007年5月30日世界银行公布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明确指出, 较低的入股价格使得中国银行股被贱卖。
3.国外投资风险管理难度大。中国投资者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基本依靠欧美几大评级机构的资信评级, 当它们受利益驱动变成欺诈的同谋时, 我国投资者处境就异常凶险。
(三)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问题分析
1.从国家到企业对信用评级作用认识不足, 导致信用评级业开放过度。美国信用评级早已被监管机构认同、大力扶植、做长效制度安排。我国限于经济发展水平, 对信用的理解还停留在文化与道德层面, 对信用管理仍停留在对社会的诚信教育, 认为只是中介服务的一个小小的分支。
2.立法滞后, 制约评级机构发展。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市场准入和监管方式等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 造成信用评级产品的使用、信用评级市场竞争秩序、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与规范以及监管都无法可依, 制约我国信用评级业规范快速发展。
3.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我国目前对评级机构的管理, 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 造成监管政策不一致, 评级市场的运作很不规范, 同时, 造成了事实上的无人监管和评级机构的权力寻租, 从而直接导致我国目前评级市场的无序竞争和过度开放。
4.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 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我国很多大型信用评级机构是从国有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 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或人际关系, 缺少统一评级标准, 评级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 造成评级结果差距很大, 不具有可比性, 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
发展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对策与建议
(一) 借鉴美国评级业发展, 政府应大力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之所以能垄断全球信用评级业, 得益于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1975年美国证监会通过“无异议函”的方式将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公司确认为第一批“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从而确立了这三大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评级机构不再像发展初期那样仅仅是出卖评级报告的金融服务机构,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监管者的职能。
中国政府可以采取如下具体措施支持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一是通过制度, 加强信息互通和共享。鼓励相关机构逐步与信用评级机构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基础上实现信息互通, 减少信用评级机构搜集数据难度。二是扩大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 促进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境外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实行“双评级”制度, 要求有一家一定是本土企业。目前, 中国发行债券仅需要一家评级公司评级, 而在发达国家则需要两家评级公司给予评级, 在日本甚至是“三评级”。三是合并现有信用评级机构, 做大做强部分信用评级机构。Becker (2008) 的研究表明, 过度竞争会阻碍声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打破地域限制和歧视, 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信誉评级机构, 提高竞争效率, 使其真正成为金融市场的守护神。
(二) 完善立法和机构设置, 加强外部监管和指导
借鉴美国、欧盟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 我国对信用评级要抓紧立法, 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在国家层面可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 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的发展指导作用。
(三) 严禁外资控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 规定外资禁入的行业和业务
2010年9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以不能“跨境监管”为由驳回了大公国际的申请。梅新育 (2010) 表示, 美国此次之所以拒绝大公国际的认证申请, 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评级霸权被动摇。因此, 为了扭转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在国内和国际评级市场的弱势竞争地位, 有必要参照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行监管标准, 限制国际评级机构在国内直接开展评级业务。一是对外资控股进行限制。信用评级业与国家金融主权和政治主权息息相关, 严禁外资控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如在日本和韩国, 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没有超过20%, 美国标准普尔在印度的评级机构CRISIL仅有9.57%的股份。从现在起我国应限制外资控股比例不得超过25%, 对已经被外资控股的企业, 要按照外资对待。二是进行严格的行业限制。通过法律严禁外资评级机构涉及一些危及国家安全的经济领域, 如大型国有企业和主要金融机构, 以及国防工业等敏感行业。三是明确进行业务限制。外资控股评级机构和外资机构进入证券市场评级份额要严格限制。
信用机构 第8篇
一、信用评级机构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的作用
从一开始,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就与评级机构对于主权信用的评级有密切关联。2009年底, 全球三大评级公司标普、穆迪和惠誉分别下调希腊的主权债务评级。12月8日, 惠誉将希腊主权信用级别由A-下调至BBB+;12月16日, 标准普尔将希腊的长期主权信用评级由A-下调为BBB+;随后于12月22日, 穆迪则将希腊短期主权信用级别由A1下调至A2级。正是这连续的主权信用级别下调, 使希腊马上陷入了政府融资成本被抬高的困境, 眼看到期的债务无法通过市场再融资来偿付, 只好求助于其他官方资金的援助因为信用级别的调低意味着风险增高, 筹资所需付出的风险贴水也要提高, 这将大大增加政府的利息负担, 为已经捉襟见肘的财政赤字添加压力。这种困境下, 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在市场上发酵, 并产生了连锁效应。
由于欧盟的迟钝反应和欧元区内部的制度性约束, 使得欧元区和IMF的救助决定姗姗来迟, 以致后来出台的1 100亿欧元救助计划不仅没能缓解市场的担忧, 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不安情绪。
2010年4月27日, 标准普尔将希腊主权债务评级从BBB+下调至BB+ (垃圾级) , 一次下调三个级别, 前景展望为负;同日, 标准普尔将葡萄牙主权债务级别从A+下降到A-, 一次下调两个级别, 前景展望为负;4月28日, 标普宣布将西班牙主权债务级别从AA+下降到AA, 且前景展望为负面。5月5日, 穆迪将葡萄牙主权信用评级列入负面观察名单。6日, 穆迪发布报告, 认为希腊债务危机可能扩散至欧洲多国银行业, 其中葡萄牙、西班牙、爱尔兰和英国将是最易发生危机的几个国家。
一时间, 整个欧洲风声鹤唳, 债务危机阴霾笼罩。短短几个月, 欧元已经从2009年底的强势货币, 一路狂跌近16%。欧洲三大主要股指下跌均超过5%。最终, 希腊主权债务危机演变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紧急磋商, 在5月10日凌晨提出了7500亿欧元的救助计划, 才将市场暂时稳定住。国际评级机构的行动大大加速了欧盟、德国以及IMF对希腊的救援速度, 信用评级的巨大威力再一次展示得淋漓尽致。
二、此次危机中评级机构备受诟病的原因分析
(一) 垄断地位
为了规范评级结论的使用和满足监管部门的需要, 从1975年开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认证制度, 也就是全国认可的资信评级组织 (NRSROs) 。在此认证制度下美国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只有标准普尔 (Standard&Poor's, S&P) 、穆迪 (Moody's) 和惠誉 (Fitch) 三家, 并且直到2003年的28年间一直没有增加评级机构, 所以, 事实上美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从1975年开始进人垄断。在欧盟, 50家评级机构中半数是由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掌握和运作。2009年数据显示, 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占据了全球信用评级服务市场98%的份额和90%的收入。截至目前, 全球近200家评级机构中只有10家在美获得资质, 其中7家美国本土公司、2家日本公司、1家加拿大公司;而后三家外国机构进入美国后从未开展业务。在金融市场上, 一方面是对信用评级的依赖与看重, 另一方面是信用评级机构由于垄断而缺乏市场的竞争与约束, 在利益的驱使下,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失真也就不可避免。无论在次贷危机还是此次欧洲债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同样没能发挥应有的风险预警作用, 反倒成为金融危机的帮凶。
(二) 双重标准
在主权信用评级问题上, 三大评级机构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不同国家的信用等级, 它们对美国本土市场存在的问题经常视而不见, 对他国的金融市场动态则往往“明察秋毫”。此外与美国亲善的国家, 一般都会受到“特别关照”;相反与美国关系不和、或不合作的国家, 往往会受到“特别关注”。实行双重标准, 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如:德国一直反对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 两国关系的裂痕逐渐加深, 2003年3月, 德国企业接二连三地被标准普尔降低评级, 由此导致包括最大的钢铁制造商蒂森克虏伯在内的相关企业股价跌至历史最低。德国政商界普遍认为, 这是德国向美国“说不”而招致的报复。而对于全力支持美对伊战争的澳大利亚, 标准普尔却将澳外汇债务评级升至“AAA”的最高评级。
美国的联邦赤字2010年已经高达GDP的10%, 债务规模已经占美国GDP的95%。美国财政赤字连创历史新高, 美国国债依旧没有丧失AAA评级, 因为对美国政府而言, 哪怕国债信用评级只是风吹草动、国债收益率上升一厘, 也要多掏超过1200亿美元的利息。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虽然中国有着巨额外汇储备和稳定的经济增长率, 但主权信用评级长达10年被压在BBB级, 直到现在也只是A+级, 与AAA级相差4个等级。
(三) 利益冲突
一是由发行人付费的收费模式会使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赚取收入而做出有利于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在次贷危机爆发前10余年, 评级机构为华尔街制造出的大量“有毒”债券贴上了安全的标签, 让投资人忽略了风险, 从而遭受巨大损失。而它们却利欲熏心地收取高额评级费, 三大评级机构的收入从2002年到2007年翻了一番, 达到60亿美元。二是评级机构开展的附加服务, 如评级前的预评估、企业咨询和风险管理等, 这些业务使评级机构事先就参与了企业的风险管理, 评级难以中立。三是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主动评级, 即对未提出评级要求的企业进行公开信息评级, 也可称其为是一种“暴力”策略, 诱使发行者对未要求的评级进行付费。对于上述的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监管部门并没有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尽管SEC已经关注到利益冲突的问题, 但是并没有采取强制的有效的外部监管措施来防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 仅仅是采取了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来制约的策略。但在利益冲突中, 这种内部控制是十分脆弱的。2008年7月, SEC发表报告指出, 评级机构已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 但在对次贷产品进行评级时, 三大评级机构都存在着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 表现为主要评级分析员参与收费讨论, 构成利益冲突。
(四) 评级方法
信用评级的最大价值是提前结识金融风险, 给投资者以指导。一个好的评级机构, 其评级报告应该在经济危机的预警方面发挥作用, 但是三大机构不仅没有能够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反而推波助澜, 加深了危机。比如, 这一轮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不久前欧洲债务危机, 三大评级公司在危机前不能嗅出任何迹象, 但是出现问题的时候, 却对一些经济体大幅度降级, 落井下石, 导致他们的危机进一步加剧。三大评级机构给人的感觉都是“事后诸葛亮”, 有“落井下石”的意味, 没有做到事前的风险预警。这充分说明目前他们使用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技术需要进行重大创新。例如, 由于无法识别企业财务粉饰,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基本是采用定量加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从技术上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甚至流行一句话“信用评级既是一门科学, 也是一门艺术”让人难以捉摸。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倒闭前, 三大机构都给予很高的信用评级就是最好的例证。
(五) 缺乏监管
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享受着垄断经营权, 评级结果为美国监管部门所用来监督金融机构, 而其自身却缺乏监管。虽然名义上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 并且标榜“公正、独立、客观、科学”, 但背后却充斥着经济利益和美国国家利益的刺激。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上处在一种美国监管机构“说谁行谁就行”的原始状态。例如, 美国监管部门认定, 只有得到一家甚至两家被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 债券发行方才能成功发行债券。而所谓被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完全是美国监管机构说了算。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欧洲经济货币同盟成员预算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 负债率应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而2001年刚加入欧盟的希腊距这两项指标相去甚远。为此, 美国投资银行高盛为希腊设计了“货币掉期交易”以掩饰巨额债务。其后, 高盛在6次承销希腊政府债券的过程中均未披露此交易, 欧盟金融监管机构对此一无所知。
三、2009年以来主要国家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措施
欧盟委员会6月2日提议设立“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对在欧盟注册的以及在欧盟设有分部的评级机构实施监管, 这一机构还具有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上报其评估主权债务的评估模型、提供信息、开展调查以及就地检查等权力。如果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欧盟的管理规定, 该监管机构将有权对评级机构采取惩罚措施。其中包括暂时禁止其发布信用评级、暂停使用其评级结果、处以信用评级机构欧洲分支最高为其年收入20%的罚金, 以及开出取消信用评级机构资格, 将其逐出欧洲市场的最高罚单。与此同时, 欧盟委员会还公布了加强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的新方案。即将于2010年年底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对违反《条例》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
美国参众两院对三大评级机构打出的重拳有可能不断升级。2010年5月中旬, 美国参议院批准了一项金融监管修正案, 要求设立一个在美国证监会监管之下的评级委员会, 后者将指派评级公司为单个证券评级。同时参议院已考虑彻底取消造成信用评级行业垄断的“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值得关注的是, 参议院永久调查委员会将在2010年12月份专门发布一份关于三大评级机构的调查报告, 到时评级机构可能会遭遇更强力的政策规制和约束。
为了提高金融资本市场的信誉, 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保护投资者利益, 2009年6月17日, 日本国会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 增加了对信用评级机构采取注册制等规定。对不具备公正且正确地从事信用评级业务所必须的制度的法人不予注册。信用评级机构为公正且正确地从事信用评级业, 有义务完善包括确保正确履行预防利益相反等业务措施在内的业务管理体制。限制使用未注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2009年12月28日, 公布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内阁府令修正案》,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用评级机构应于每事业年度制作关于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并放置于所有的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 供公众阅览, 或通过因特网等其他方法予以公布。完善对信用评级业者的报告提供义务、现场检查、业务改善命令、停业命令、注销登记等监管事项所必须的规定。
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面临的困境
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业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从国内市场看, 自2006年以来, 以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为首的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以合资合作的方式, 渗控中国信用评级公司。2006年4月, 穆迪收购中诚信国际49%的股份;2008年5月, 惠誉宣布完成联合资信49%的股权收购;2008年8月6日, 标普与新世纪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一份报告显示, 2009年中国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评级市场中, 穆迪参股的中诚信国际和惠誉参股的联合资信市场占有率位居前两名, 按规模计算, 二者累计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72.20%和78.09%。而信用评级业在其他国家受到严格控制。例如在日本和韩国, 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没有超过20%;日本企业评级必须有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美国标准普尔在印度的评级机构CRISIL仅有9.57%的股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4月14日做出决定, 以中国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美没有办公室和客户、无法确定其法律框架能否适用于大公为由, 将其提交的美国“全国认可的资信评级组织”资质申请列入拒绝程序。其意在阻止我评级机构跻身国际评级市场, 进而遏制中国获取国际资本市场话语权。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 由于没有与中国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评级话语权, 中国企业在国际评级中没少吃亏。比如, 2010年2月, 三大国际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将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的个体评级从“C/D”级下调到“D”级 (F级最低) 。早在2003年, 中国13家商业银行谋求海外上市之际, 其信用级别均被评为“垃圾等级”, 给中国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海外上市前需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际, 标准普尔等评级机构开始热炒所谓中国国有大银行的债务和坏账问题, 把其信用评级评得极低。结果, 包括花旗银行在内的一些国际金融巨头以低价购进中国银行的股份, 从中大捞了一笔。
五、欧债危机对我国规范和发展信用评级业的启示
(一) 制定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规划, 确保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
信用评级不是一般市场竞争性行业, 而是一个与国家政治经济关系最为紧密的特殊金融服务业, 评级机构是本国经济与金融稳定发展、捍卫金融主权、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工具。中国应将加快发展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国策, 纳入国民经济和金融发展规划,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发展, 使我国的信用评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同时, 可选择两到三家有发展潜力的国内评级机构, 以国有参股方式给以重点扶持, 尽快做大做强, 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 鼓励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活动, 以争取我国在国际信用评级领域的地位和话语权, 实现国际利益最大化。
(二) 信用评级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
首先, 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涉及领域较广的情况下, 信用评级机构应健全内部组织机构, 如在评级业务和其他服务之间设置防火墙, 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 有利益冲突时不得发布信用评级和撤销现有信用级别, 或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等, 从而确保评级过程的独立性;其次, 要通过建立严格的评级作业流程、质量控制机制和奖惩机制,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最大程度地降低评级中市场、评级人员等因素的影响;第三, 鉴于信用评级使用的方法、模型和关键的假设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 信用评级机构可考虑增设专门的信用评级审查职能部门, 负责定期审查评级假设、模型、方法的重大改变及改变后用于评估新型金融工具的适用性, 尽可能降低评级对市场的影响。
(三) 有序、逐步实现信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是外资机构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而且不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合资企业的经营权。二是明确限制外资评级机构不得涉及国家安全的经济领域, 如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国防工业等。三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必须坚持对等原则。在批准外资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 我们应该要求其所在国政府承诺对中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四是要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 逐步引进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升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
(四) 完善信用评级业信息披露制度, 增强评级透明度
提高信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要求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将评级活动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因此, 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 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原则、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调整信用等级信息披露的适时性等, 从而提高信用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五) 明确监管机构, 加强监管力度
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要求, 尽快以法律形式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体, 改变当前信用评级行业分业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要加快组建信用评级行业协会, 发挥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功能, 从而构建起一个由监管部门强制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指导性管理、评级机构内部自我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系, 推动信用评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 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中就防范利益冲突设立了相关的制度, 如要求评级机构建立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评级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列举了证券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禁止评级的6种情形, 主要是评级机构持有受评级机构股份或证券的情形。规定了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回避的5种情形, 并要求建立防火墙制度。《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就防范利益冲突规定得比较原则, 只是增加了评级人员不得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不得参与评级价格谈判等。建议在立法中对此要加以规范:一是规定在向被评级人收费的收费模式下, 把征信机构与被评级人之间的关系作为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规范;二是严格规范主动评级。对于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强制被评级人购买信用评级以外的产品和服务的要予以禁止。
(七) 同时要求发债企业都使用“双评级”
“双评级”制度广为国外评级业所采用, 即对同一发行主体由国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两家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并同时发布评级报告和结果, 这样更有利于揭示信用风险。对不涉及国家金融、经济技术安全的评级, 可采取“双评级”, 也就是说外资评级机构参与不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评级, 必须有本国的评级机构同时出具评级报告, 以保障我国骨干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获得公正的待遇。“双评级”制度的采用将对信用评级机构形成有效制约, 减少“寻租”的可能性。同时, 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评级市场容量和规模。
参考文献
[1]曹荣湘, 朱全涛.国家风险与主权评级[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北京, 2004.
[2]杨冉冉.信用评级巨头遭遇信任危机[N].工人日报, 20106-11.
[3]中国信用评级机构不能被外资操控[N].证券日报, 20106-7.
信用衍生品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影响 第9篇
关键词:信用衍生品,金融机构行为,渠道
0引言
现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伯南克认为复杂不透明的金融工具在危机时具有脆弱性, 许多政策制定者认为金融创新的运用需要被限制或禁止。也有观点认为金融创新在正常条件下是有益的, 但在危机到来时会扩大冲击, 这种担忧是否必要取决于这些创新为什么和怎样在金融系统中应用。如果, 由于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转移、套期保值、风险对冲等特点使金融机构对风险暴露的敏感度下降, 加大高风险资产的持有, 可能会导致金融系统在危机到来时面临更大的脆弱性。因此研究金融创新通过什么渠道影响金融机构和这些渠道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影响非常必要。
1信用衍生品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 正常的经济环境下, 金融创新工具的运用将促进信贷的延伸和为借款人提供更有利的贷款条件。Guener (2006) 认为信贷衍生品的运用为日后的贷款销售或证券化提供较低的借款成本;Hirtle (2009) 认为金融机构运用信用衍生工具增加了对大企业的贷款供应, 降低了平均公司贷款溢价。Ashcraft and Santo (2009) 认为具有较高违约风险的企业贷款在CDS市场交易后将面临更高的风险溢价, 因为金融机构降低了对这些公司违约风险监控的动力。也有很多研究认为金融机构可能会对减少信用风险的金融创新做出回应, 回应方式是多样的, 如增加贷款供给会增加杠杆水平等, Hirtle (2008) 的研究表明美国银行使用信用衍生品来购买保护后增加了贷款供给;Goderisetal (2007) 发现在首次发行CLO之后, 银行增加了贷款资产比。
2信贷衍生品对金融机构行为产生影响的渠道
相关的研究和金融行业案例说明信贷衍生工具 (和一般的风险转移活动) 会通过一些渠道对银行贷款行为产生影响。本文认为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衍生工具主要为了对冲信贷风险、降低经济或监管资本、主动进行贷款组合的风险管理以及解决其他一些激励问题。
(一) 激励渠道
信用衍生品允许金融机构通过购买信用保护对冲风险敞口将风险暴露转移给第三方, 这会降低金融机构删选和监控借款者的动力, 同时有动机承担更大的风险, 我们称之为激励渠道。Morrior (2005) 指出银行购买信用保护后减少了对客户的监督和检查。Ashcraft and Santos (2009) 提供了关于这个渠道的证据, 它们调查一个公司在CDS市场上交易对其所付贷款溢价的影响。其认为一旦一个公司在CDS市场上被交易, 银行就能对冲这个企业的风险敞口, 这反过来会降低银行监控的动力, 银行对该企业索要的贷款溢价会增加, 因为它的风险因缺乏监督会变大。
(二) 风险管理渠道
信用衍生品可能会通过风险管理渠道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 市场允许将脆弱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到不太脆弱的机构, 以及将集中的风险暴露通过多途径分散开来, 可以通过贷款组合最优化实现跨地域、跨行业的贷款组合, 避免信用风险的行业或区域过度集中, 实现贷款组合的风险分散化管理。与其他贷款的证券化、贷款出售不同, 信用衍生品在消除拖欠风险的同时保留了持有的资产, 从而不必改变资产负债表, 避免出售相应资产而引起的客户关系的破坏。同时信贷衍生工具的运用可能会引导银行更加严格地对信贷风险进行测量和定价, 风险意识的增加可能会使银行在贷款行为上更有效。
(三) 对冲渠道
信用衍生品的出现使金融机构可以将原来只能依靠内部管理或多样化分散的信用风险通过市场对冲来解决。根据这个渠道, 银行可以对风险敞口较大的信贷购买信贷保护, 卖掉风险敞敞口较小的信贷保护, 银行可以用信贷衍生工具保证他们整个组合的风险接近目标水平。Naduld and Weish (2012) 研究了这个渠道对贷款定价的影响, 他们提供全面的证据证明贷款被用于CLO发行后贷款溢价将降低。
(四) 资本缓减渠道
银行的贷款是受银行监管资本限制的, 资本金要求以风险为基础, 银行可以在信用衍生品市场向第三方购买信贷保护来缓减这种约束, 也可以通过运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积极的信贷组合管理降低融资约束受限的可能性, 该渠道使得银行在贷款发放及贷款定价上更加严格。
3结论和建议
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一种特定渠道研究信用衍生工具对信贷市场的影响, 而不是同时考虑几个渠道。因为哪个渠道起主导作用以及信用衍生品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不能全面反映, 所以信用衍生工具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没有一致的意见。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年13号公告《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信用衍生品正式产生。我国信用衍生品的推出旨在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信用衍生品是否能够胜任我们赋予的市场角色, 关键在于其能否有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我国在发展信用衍生品市场时应该深入研究这几个渠道效应, 防范不利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安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信用担保;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加快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科学管理、控制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是一项的重要课题。
一、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种重要中介机构,在国际上已有较长历史和成熟的经验,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社会信用环境成正比例关系。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尚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的金融坏境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信用担保的作用越来越突顯。在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下,到2012年末安徽全省共注册成立融资性担保企业358家,资本金近334亿,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近1/5,有力的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了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
二、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融资担保业上联大大小小的金融机构、下联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是联结银行与企业的重要桥梁,责任与风险重大。信用担保行业自身性质决定了其高风险的特点,担保机构服务对象一般是不具备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的企业,从性质上已经决定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客户群主要是处在高风险、不稳定、实力相对较不稳定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处在创业阶段的企业。
(一)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决定信用担保企业高风险
1.经营风险。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都会面临着各种风险,而一般成熟且实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经营措施和科学的管理加以规避和控制,对于中小企业或正处在创业起步阶段的企业来说,企业往往不重视科技投入,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含量低,后劲不稳定,企业市场定位模糊,产品的竞争力波动大,产品替代性强,较难形成长远优势。此类企业经营结果容易受制于多种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不够高,实行家族式管理居多,一旦市场出现大的波动,经营结果容易出现很大变化,甚至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其结果导致经营风险传递给信用担保企业。
2.信用风险。由于市场经济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环境差,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企业甚至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千方百计地向把债务转嫁给担保机构承担,淡薄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意识给担保机构带来了直接的担保风险。有些企业为了能够获取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及时融资,甚至向担保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付或蒙混过关担保机构的担保前置风险调查,使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做出错误的判断,自然形成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担保风险。
3.系统性风险。一旦经济出现调整波动,甚至出现金融危机,必然出现系统性风险,使多数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这是无法控制的。
(二)来自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的风险
1.担保机构法人治理与风险控制存在矛盾。建立规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出资人与信用担保企业自主经营风行控制的关系十分重要,而在实际的经营中,安徽很多民营担保机构直接借款给股东单位,国有担保机构受“行政指令调拨”等大股东占用资金,以及公职人员兼任担保机构高管人员、政府直接参与所出资担保机构的项目评审等,给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留下隐患。
2.风险控制与补偿机制不完善。在操作流程和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上虽然很多担保机构存在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经常大打折扣,往往会出现风险识别、评估体系指标不科学,对担保对象判断结论不准、担保条件设定随意性大,少数担保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容易从内部给信用担保企业留下风险。在信用风险转移与补偿上,安徽信用担保行业尚未建立统一、有效、可实施的担保风险再转移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风险都集中于担保机构自身。
(三)来自法律、政策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由于信用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安徽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仅有十年的历史,相应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用以支撑信用担保行业。
2.政府干预风险。由于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组建,往往政府出现阶段性的政策干预,比如,从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产业结果调整等某一因素考虑,或多或少的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引导担保机构直接向某些企业提供担保,而此类干预又容易出现经营者违心的接受某种方式的“指令性担保”。受担保企业在获得贷款后,经常认为是“政府的钱”,还款意识将大打折扣,信用担保企业的风险则迅速上升。
3.会计核算政策不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比照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并通过精算的方式测算、计提风险准备金。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与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管的政策中关于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的规定相悖,与基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实践脱节。安徽省各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在分别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不同的会计核算标准,报表格式、会计科目的核算方式各不相同,准备金提取也不甚统一规范,一方面不利于财务风险的防控;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后续的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建设等财务、行业监管工作。
三、加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对策思考
安徽信用融资担保机构在宏观经济因素不断变化,运营的环境和情况尚不容乐观,发展方向不明朗,银担合作不平等,资金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审慎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在制度设计层面和机构运营层面如何把握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仍然是融资担保行业当前乃至未来较长时间内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科学选择担保对象,把好风险控制第一关
信用担保机构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无外乎对被担保企业“人、财、物”的评判与选择上,科学选择担保对象把好担保风险管理的第一关,信用担保机构应该认真研究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分析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企业家创业的情况,选择担保对象时应充分考察法人代表的品德、经营能力、资本、经营环境以及事业的态度上。在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业务运作体制,在政府给予“担保损失核销补偿”的政策支持下完成好政府的担保项目。
(二)加快信用担保行业的相关监管办法配套与完善
1.着力完善“两型”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结构治理。针对当前安徽信用担保企业出现的民营信用担保机构的“股东借款”担保风险控制不严,国有信用担保企业“政府指定担保”问题,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控制与监管措施,一方面防止股东少数股东侵占担保企业利益,另一方面防止因政府的政策调整或官员的个人因素导致国有担保机构风险失控。
2.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行为,有效控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应加快制定《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应在已有前期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办法出台,借助专业力量探索拟定与安徽省实际相适应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式和标准,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框架内,对会计报表格式、科目内容进行规范。办法出台后,有利于监管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和被担保企业的有序管理与合作,有利于从制度上控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风险。
(三)提高担保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1.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自身是关键因素。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并认真落实、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作监控制度,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当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存在升高的可能,信用担保业务从性质上讲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有许多相同之处,对担保业务人员和决策者采取的道德风险防范标准绝对不应该低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程度。因此在业务方式上尽可能与合作银行机构达成风险比例担保,与债权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避免债权人单纯转移项目风险、降低担保人,也有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总体担保能力。
2.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担保机构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互相牵制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在担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信用担保机构开出保证合同后应迅速启动对在保项目动态跟踪管理机制。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开始,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对于担保期内的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和管理每个项目,业务人员应定期进行一次跟踪调查,了解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与领导层定期沟通,了解其重大经营策略调整、管理结构及组织结构变化、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负债、签订新的重要业务和同等可能影响担保合同履行的情况。必要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补救措施,严格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3.设置防范风险的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建立反担保,是控制风险的必须手段,加强监管在保项目反担保物。加强对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处理抵(质)押物(权),落实信用反担保方义务,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通过法律手段保全担保人的权益还应注意法律诉讼时效问题。
(四)提高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1.在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基础上,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出发,可再系统地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包括风险补偿、放大倍数奖励、担保费补贴、资本金奖励、准备金扣除等在内的一揽子扶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加快推进政策性风险补偿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呼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促进经济发展规划,建立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基金”。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探索其他渠道,进一步扩大补充资金来源,以维持长久稳定的发展。
3.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与经验。研究表明,国外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坏账损失通常由政府预算拨付补偿,国外一般是以强大的政府财政作为后盾,保证担保行业的安全运转。安徽也应尽快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补偿率可根据担保业对财政的贡献率进行测算。同时,各信用担保機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收入中提取适当的风险准备金用于逾期贷款代偿和损失补偿。
就全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客观信用环境的改善来说,有助与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风险管理体系是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但人们的信用意识和社会的信用环境仍然极大地影响着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的安全性。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也将是长期的过程,担保机构应责无旁贷地成为社会信用建设的主力军,在征集企业信用资料的基础上,将业务逐步由抵押担保向信用担保过渡,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从整体上降低担保机构业务操作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实现信用担保机构与业务的良性循环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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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芳.各国信用担保业概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利益相关者,子系统,个性指标
我国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以我国境内独立核算与经营的三级九等医院为评价对象,依照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确定医疗机构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1]。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是医疗机构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关联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自我评价与逐步改进的重要参考。本文就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建立及应用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1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不足
信用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信用评价由来已久,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仅局限于局部的、不完整的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尚处于起步阶段,一套相对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2]正初步建成。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是医疗机构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关联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出于不同的利益目的,评价医疗机构信用状况的角度也不同,这就要求建立一套适合于不同使用者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
2 医疗机构各利益相关者的确定
根据米切尔评分原则[3],从层次性(即某一群体与组织的地位层次关系)、合法性(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组织的索取权)、紧急性(即某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组织管理层的关注)3个维度,在信用相关度计算的基础上,将医疗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分上级利益相关者、横向利益相关者和内在利益相关者。其中:上级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财政局、社保局,横向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银行、供应商,内在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本身与职工(图1)。
3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建立
信用的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信用等级、以及等级评价结果应用构成了信用评价体系的主要框架。本文就这五方面,结合医疗机构的特色,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建立进行探讨。
3.1 建立原则
医疗机构关注当前利益,更关注长远的发展前途与潜质,因此更应注重医疗机构长远发展能力方面的评价;医疗机构解决当前急救工作,更关注人类康健的深远探索,因此更应注重医疗机构科研成果的两个效益以及新技术、新方法投入产出的效益评价;医疗机构关注卫生资源的投入,更关注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更应注重医疗机构资源投资效益的评价;医疗机构关注数量的覆盖面,更关注医疗质量的改进,因此更应注重医疗机构医疗安全风险的评价;医疗机构关注经济效益,更关注社会效益,因此更应注重医疗机构发挥社会效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方面的评价;医疗机构发挥两个效益,也关注内部经营管理,因此更应注重医疗机构内部经营方式与成果方面的评价。
3.2 评价程序
参照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研究成果,子系统的评价程序可分为确定评价对象、选择评价人员、初步评价、搜集资料、正式评价、评价审查、发布结论和跟踪评价8个阶段。
3.3 评价方法
参照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研究成果,子系统的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分法,研究过程中注重借鉴与发展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例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
3.4 信用等级
参照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研究成果,子系统的评价级别可分为6级,具体如下: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A级,表明信用状况极好;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AA级,表明信用状况很好;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A级,表明信用状况良好;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BBB级,表明信用状况较好;评价得分在50分以上的为BB级,表明信用状况一般;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B级,表明信用状况欠佳。
3.5 结果应用
根据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子系统评价结果主要可应用于三类利益相关者的信用决策。⑴上级利益相关者根据子系统评价结果,可以决定是否给予扶持以及扶持的力度,主要有:财政局将医疗机构补助经费执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制定与力度的重要依据;社保局将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执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是否拨付及拨付比例的重要依据。⑵横向利益相关者根据子系统评价结果,可以决定是否给予经济信誉及信誉程度,主要有:商业银行根据医疗机构信贷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授信与否、授信额度、授信结构及利率标准;供应商根据医疗机构付款信用评价结果,决定赊销与否、赊销期限及赊销结构。⑶内在利益相关者根据子系统评价结果,可以决定事项决策及执行程度,主要有:医疗机构根据本身重大事项决策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决策、是否执行及执行力度;职工根据医疗机构人事政策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去留、是否投入及投入程度。
3.6 评价指标
通过大量中外文献比较、分析和综合,结合医疗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信用评价需求,本文归纳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建立及应用研究的基本思路,经与实践工作者的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构建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指标体系。其中:⑴本文建立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包含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两个类别,共性指标为各利益相关者均需要整体评价医疗机构的指标,占70%分值,具体指标已有相关文献研究[2];个性指标为各利益相关者需要针对性评价医疗机构局部信用的指标,占30%分值。利益相关者所需的个性指标由3个一级指标和6个二级指标组成,二级指标具体评价项目因具体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而不同。例如,财政局对应“财政补助”、社保局对应“社保经费”、银行对应“银行贷款”、供应商对应“赊销款项”、医疗机构本身对应“项目决策”、职工对应“人事政策”。⑵本文采用Delphi法(德尔菲法)[4]与AHP法(层次分析法)[5]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子系统评价指标的权重,即用Delphi法(德尔菲法)确定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用AHP法(层次分析法)计算出指标相对重要程度对应的权重。⑶以百分比权重乘以100换算成百分制权数。⑷结合医疗机构财务制度、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定标准以及相关卫生政策,确定指标的标准。⑸采用“功效计分”法对定量指标进行评价,指标评价得分=指标权数(指标的实际值-指标的不允许值)/(指标的满意值-指标的不允许值)。由此得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个性指标、指标权数、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个性指标、指标权数、评分标准列示如表1。
4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思考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建立,可以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提供针对性的评价工具,以多角度、更全面的评价医疗机构信用状况,为利益相关者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但是子系统的建立与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大量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商榷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下一步研究与完善的方向:⑴进一步罗列与归并边缘利益相关者,建立适用于该类群体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⑵进一步实践检验与提高改进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逐步完善本研究理论。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规范和惩戒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⑷进一步发展信用评估机构,解决信用决策时信息不对称的矛盾。⑸进一步加强内部硬件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子系统的推广实施。⑹进一步建立记录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历史数据库,为子系统评价打好坚实的基础。⑺进一步促进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共享,降低评价成本。⑻提高医疗机构的信用意识、倡导信用文化,逐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信用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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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乐波,刘翰林,楼欢欣.我国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研究[J].中国医院,2006,1(10):42-47.
[3]黄锐,陈迎春,冯占春,等.我国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8):581-584.
[4]Sinha IP;Smyth RL;Williamson PR.Using the Delphi technique to determinewhich outcomes to measure in clinical trials: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uture based on asystematic review of existing studies[J].PLoSmedicine,2011,8(1):e1000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