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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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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精选8篇)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篇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论文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仅有12条,而这个证据规定却有83条,极大丰富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定》从4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一年多了。从一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在指导当事人及时正确举证和促进法官准确合理认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规定确立了许多全新的证据制度,而传统的法律思维、诉讼模式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加上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限,在实施中遇到了若干问题,急待探讨和完善。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方面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即:“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诉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列举的五项,增加了三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疑难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也作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这些规定,在指导法官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和事实免证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的.规定执行。然而,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增加了法官贯彻执行的难度。为了弥补缺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的自由裁量权(或可称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在民事诉讼中,哪些层级的人民法院拥有举证责任分配权,应当于何时作出分配,能否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等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二)举证期限方面

过去,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才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妨碍审判效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法》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证据。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期限制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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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篇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1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7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

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8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10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11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12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13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14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15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16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17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18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19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20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21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22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23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24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2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29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30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

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31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32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33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35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36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

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37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38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39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40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41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42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

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43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44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45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46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 证

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48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49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50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51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52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53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55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56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57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58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59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60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61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62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63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64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65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67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70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71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72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74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76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

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78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第7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80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第81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32条、第33条第三款和第79条规定的限制。

第82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83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3篇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 在证据信息化的形式下, 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称之为电子证据。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借助信息技术设备形成的, 具体来说, 包括网络聊天、邮件等等。

二、电子证据在我国的相关规定

除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章第63条, 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几条:

1.《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更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即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 宣读鉴定意见; (五) 宣读勘验笔录。

2.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 第22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这条法规, 实则也包含了电子证据。

三、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相关问题之我见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中, 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采用性并无异议, 争论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即电子证据应当归入现有证据种类中的某一类, 还是应当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在学界主要的观点有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说法, 及其“独立证据说”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 对电子证据的处理, 既不宜归入原有证据的一种, 也不宜采用“混合证据说”, 而应采取“独立证据说”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章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立法者将电子证据作为平行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一种独立证据类型, 立法者也是承认了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立的性质。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应该是独立的, 和传统的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都是有所区别, 不能否认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而应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

四、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它的认证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要求。即符合证据法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 还要符合证据的特殊性等要求。笔者认为, 结合现在的司法实践, 电子证据最重要的是要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如果是采取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应该一律排除。这样有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及其能够避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例如, 非法窃听和窃录, 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等方式获得电子证据的, 通过非法软件收集的证据等等, 均不应该采纳。

电子证据和其他传统的证据种类一样, 除了应该具备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等方式加以审查。还应具备真实性。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地方, 如具有虚拟性、智能性, 也易于删改, 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时对其真实性有着技术性困难。因此, 笔者认为, 在司法机关的技术设备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正面确认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以审查。在技术设备难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做出甄别时。可以采取侧面的方法。除此之外, 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传输设备及其相关软件的可靠性来鉴别。

综上所述, 对民诉司法实践中的电子证据认证, 可综合这些认证规则, 结合案件中的其他传统证据, 并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进行综合分析、对比, 从而得出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据。

五、结语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通过上面的论述, 我认为将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中顺应时代的要求, 将电子证据纳入了法定证据类型之中, 满足了司法实践的要求, 让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运用做到了有法可依, 弥补了往日的关于该证据的空白。但是这一次的修改只是简单地在七种证据类型之外加“电子数据”四个字而已, 这是一种进步, 也非常的不完善, 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面还应该继续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主张单独出台一部证据法, 将各种证据类型都做出详细的规定, 避免证据之间的相互交叉, 造成适用上不必要的麻烦, 并制定相应的电子证据使用规则。另外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也是为以后出台专门的证据法规奠定理论基础, 是理论和实践的必然要求。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社会的发展, 生活中发生的法律纠纷类型越来越呈现多样化, 随之出现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类型, 但在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便将电子证据加入进去, 完善了证据类型。但是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确定, 笔者拟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方面出发, 浅显的讨论相关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征证据规则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 (第二、四、六卷)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建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霍耀刚.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浅论电子证据亟待立法确认[J/OL].110法律咨询网, 2007-05-05.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篇

【关键词】消防行政处罚;证明责任;证据排除

相对于刑事、司法制裁中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明确,行政制裁中的证据制度建设显得稍微滞后,在消防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关于处罚证据制度规定更难言完备。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离不开对证据的综合运用,而事实的判定要以认证过的证据做基础,处罚决定的做出更离不开证据的支持。但是,证据制度自身就像法律程序一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规则,在目前这样轻证据、甚至无合法证据就能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环境下,提升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强调证据规则的严格性,对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

行政处罚是通过制裁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潜藏着侵害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危险。为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滥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证明相对人具有違法行为的责任,而不得要求相对人自证其无违法行为,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消防机构承担,消防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但同时要求,违反嫌疑人在接受消防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这是基于管理效能的要求对相对人权利一定程度的约束,但不能理解为对消防机构承担证明责任的否定。

消防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如何才能充分、全面的履行这种责任,或者说,消防机构在每次进行行政处罚时哪些事实是必须要调查认定的?这就涉及到证明对象的确定。如果说证据是“矢”,证明对象就是“的”,只有确立了证明对象,才能有的放矢。证明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确为该违法嫌疑人实施;其次,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再次,必须证明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四,要掌握违法嫌疑人是否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最后,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上述内容是每件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每一项都不可或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都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

2.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排除和效力瑕疵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其他瑕疵证据在证据适用上也要受到限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消防行政处罚中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是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存在一人调查取证或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人员调查取证等违反程序规定收集的证据均未非法证据。一般性违法程序要求获取的证据如果能够进行补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采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特别是在询问证人、当事人时,不得采用胁迫、暴力、诱骗等方法获取证据,由此获得的言辞证据不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四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辨别和表达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根据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获得的其他证据,被称作是“毒树之果”,这些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明确,亟待在证据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加以明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应当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因为证据本身特点,不能全面、清楚的证明案情的主要事实,因此必须在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3.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消防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和程序规定欠缺。尽管可以依据《规定》,但内容并不完全适用消防行政处罚,如对检测报告等证据没有明确规定。还有些规定与消防取证并无直接关系,依照执行意义并不突出,如该规定第50条规定,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这些内容不属于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询问了解这些情况完全与案件无关,可以不予调查。此外,对于违法嫌疑人一律进行传唤,采用“一刀切”,并非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规定的更加实用一些。

3.2消防执法人员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及时,办理案件证据单一,对重要的事实往往仅凭“孤证”证明,缺乏证据的相互印证。一旦证据存在瑕疵,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弥补,造成事实的无法认定,这些不足放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会被放大,成为导致案件被撤销或者认定为违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涉及裁量的情节,认定依据或许仅仅是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检查记录,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证据的客观性不足,极易出现纰漏。

3.3缺乏对证据制度和规则的系统掌握和运用。非法证据不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不懂得证据与证据之间效力的差异,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为了考核等目的,擅自对部分有瑕疵的证据进行修改或者改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消防执法的程序规定,特别要建立适合消防执法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证据制度和适用规则;二是要确立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重要地位,突出证据制度作为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执法质量监督,对违法证据规则进行的消防处罚要坚决纠正,并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的责任追查。

行政处罚除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是违法者承担的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1]消防行政处罚鲜明地体现出执法者与违法行为人的“对立”地位,为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能够真正让其接受和认可处罚,必须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不可进行不讲证据的“软暴力”执法,否则,极易导致双方的对立和冲突的发生。依法收集、正确适用证据不仅是正确做出消防行政处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执法秩序和警民关系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13.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篇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通常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责任。具体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是对其最典型的概括。这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举证行为,但未能考虑到举证责任与诉讼结果之间的连接,忽略了举证责任的实体法性质,不能够反映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最本质内容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对哪些具体事项进行举证没有明确,无法完全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对当事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什么后果也无明确规定。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当事人保护也给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强调当事人的举证后果,它是实体法上的要求,是从实体法的适用原则中派生出来的,由实体法预先设定的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它是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对一种对待证事实不可证明或解释时的风险分配形式。该责任的建立前提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对民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其目的是对当事人因其民事权利的争议凭其私力无法得以解决而由国家采取的公力救济。若允许法官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即背离了公力救济的初衷也不符司法权是判断权的法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受理后法官必须对该案作出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何谓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德国诉讼法学者普维庭教授表述为:在诉讼结束时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的措施都已经采用过但争议事实仍然不清楚的最终状态。

二、完善举证责任的意义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中仅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为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民事诉讼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为内容,而民事权利是私权,当事人通过国家的公力救济进行诉讼是为了维护私权,应当就争议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由于受传统的诉讼观念的影响和民诉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无法很好的把握,故当事人往往不能充分意识到举证责任的后果,更意识不到诉讼的风险,却将此风险转嫁给法院,另外人民法院由于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对案件作出判断而到处调查收集证据,有时也滥用权力,造成个别案件不公,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心目中形象,此外,由于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也受其认知水平、价值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案件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很难作出判断,这就使得法官无限期的延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导致大量民事案件的积压,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作了补充使其趋于完善,克服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篇

四、解读隐性采访和侵害隐私权的关系

隐私权是隐性采访最常见的侵权客体,实践中隐性采访的隐私权界限也最难把握,对此,我们要进行具体分析,在我国,没有专门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而是将其划入名誉权的范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事实上,由于隐性采访是以收集信息为目的,属信息采访行为,它与向大众传播信息为目的的新闻发表这一信息输出行为不同,而对名誉权的侵害都是新闻发表的可能后果,因此,不能简单将隐性采访等同于侵害隐私权。法学界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依此类推,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为:(1)新闻媒介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2)公民隐私权遭受损害的事实;(3)新闻媒介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空间的权利,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第二,其享有的个人信息和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同时,审理侵害隐私权的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而民法主要是用于处理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的法。而学术界对记者采访权的定义是:所有新闻媒介及其记者均拥有根据自身特点自主地采访受众关心的一切社会生活,尤其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的权利”(《中华新华报》10月12日),因此,在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而进行的隐性采访针对个人隐私时,隐私权和采访权的冲突实际上间接转化为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因此,在隐私权的界限上应当区分公开场合和非公开场合、对采访对象上区分普通老百姓和公众人物等等。在我国现行法律关系强调社会本位的情况下,采访权应当被视为一种公权而予以特殊规定,但事实上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这种权利是一种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的权利,因此,就现在法律关系而言,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根据以往的司法规定,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效力被否定,事实上使记者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记者作为拟态公众,其所代表的公民知情权往往得不到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很容易受到侵犯,又由于记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记者被侵权案件通常都是被当作普通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处理,这就使公众的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受到遏制。而今新规定的出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双方关系的调整,使采访权得到重新法律定位。当然要实现其公权的定位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但我们毕竟从它的出台中看到了这种“与时俱进”的趋势和发展。

隐性采访应当“与时俱进”:解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篇

状态:有效;发布文号: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剧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院印)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通知书(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运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现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②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样式之十四

×××人民法院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 十八条或者第 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五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驳回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复议)

(××××)×××字第××号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六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字第××号

×××:

×××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

二、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调查收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的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样式之十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供……(具体的担保方式。采取何种担保形式,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作为担保。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样式之十八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据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判长

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二三人。

样式之十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三条(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援引)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方的证据保全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院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子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一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院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二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样式之二十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四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样式之二十五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书送达证人。

样式之二十六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为程序公正考虑,此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二十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作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八

×××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本案涉及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协助其质证。本院经审查已准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应当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法庭审理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

二、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不得参与本案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无关的诉讼活动。

三、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你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你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进行对质。

四、你在法庭上可以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出庭协助质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样式之二十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主张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名称)。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针对该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对方。

样式之三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②本通知中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三十一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年××月××日

附录:

┌──┬────┬──┬──┬──────┬────┬──┐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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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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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 第8篇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原来的视听资料后面附上了“电子数据”四个字。而其术语表达也有“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网络证据”、“电子证据”等争论。[2]所谓“电子数据”即是一种依靠电子记录方式而发生和产生的数据内容。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不仅仅限于原来的主要以电子计算机作为产生载体的电子信息, 如近几年才出现和快速发展起来的网上淘宝、微博、MSN、QQ账号等虚拟网络交易和交流方式也会产生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 笔者认为不应在宏观层面上笼统概括, 应是特指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判中使用的电子数据。而有学者则认为:电子数据, 也可称电子证据, 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3]

(二) 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的承载载体包括磁盘、硬盘、光盘等计算机的软件、硬件和网上淘宝、电子邮件、微博、MSN、QQ账号等虚拟网络交易和交流方式的记录, 毫无疑问的肯定具有一般证据的特征, 但它也具有本身的某些特征:

1.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现代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 它的形成一般都依托计算机、互联网等高科技设备, 它的存储和传输等都具有较完备的保护系统, 不易受到外界的入侵和任意修改;其次, 电子证据是以一定的高科技形式存储和传输, 不像其他证据一样, 会在长时间的放置和存储过程中发生一系列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造成一定程度上技术和人为差错的影响。

2.多样性和复杂性

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元性, 一般主要是以电子计算机、信息储备器、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产生和派生。在实际网络犯罪案例中, 各种各样的电子证据更是层出不穷:QQ账号中发送的诈骗消息、绑架的电子邮件、装有木马病毒用来攻击计算机程序的数据包, 甚至是借助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对他人名誉进行诋毁等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网络犯罪的多样性, 同样也说明了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 电子证据的分类

人们对电子证据分类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6种学说。[4]对于大部分学者都支持“独立证据说”, 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显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显著特征, 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亦是多媒的, 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 把它放在哪一类都不适合。”[5]所以应把它分类为独立证据, 这一说法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成。而笔者认为因电子证据有自身的特征, 如高科技性、电子依托性等, 所以单纯独立地把电子证据归于哪一类证据形式都是不合理的。

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修改正式合法地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地位, 并将其附于视听资料的后面。笔者认为, 电子证据所涵盖的信息资料有录音录像资料、依靠专门技术所获得的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等, 且在技术上有区别于视听资料的用二进制表示的数字信号。这样就与视听资料相区别开来, 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在符合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等证据分类的基础上有自己独树一帜的证据形式, 即电子数据。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

若出现这样的情况:电脑硬件受损后其中的电子证据是否恢复如何才能恢复这就是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所面对的巨大挑战。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结束后会销毁计算机及相关载体中的证据, 此时不能就视为电子证据已被销毁, 侦查人员应当整理电脑硬盘及相关载体中的数据, 进行分析提取或是尽可能恢复受破坏数据。但在实践中还应依靠相关的配套措施和程序才能完善上述情况:

(一) 建立电子档案化管理制度

一般我国的各种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目前仍没有实现电子档案化和办公无纸化, 大多还是依靠的档案纸质保管来实现。虽然有些单位在内部系统有一定的电子存档制度, 但都不够完善, 且在对外办公和交流过程中仍主要以纸质形式来进行。所以, 对建立电子档案化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至于前景如何, 需假以时日, 用实践来检验。

(二) 建立专家协助侦查制度

电子证据易被破坏和伪造, 在电子证据出现及时取证和数据恢复问题时, 不像其他的一般证据用物理判断, 肉眼观察和笔迹鉴定等就能得出结论。电子证据有时候需要一定的程序操作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协助侦查, 而在实践中, 司法人员不能面面俱到, 对于此, 我们可以采用电子专家协助侦查进行取证, 以保证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摘要:对于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进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中这一问题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在研究讨论了。如今随着电子信息化产业的提升和加速, 这一问题越来越被各法律人士所钟爱, 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日益激进, 伴随着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尘埃落定, 这一问题更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刑事电子证据,取证

参考文献

[1]曹克睿.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06) .

[2]崔净齐.“电子数据”初探[J].商品与质量, 2012, (05) .

[3]张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90.

[4]樊崇义, 戴莹.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J].检查日报, 201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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