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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收费标准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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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收费标准(精选9篇)

散装水泥收费标准 第1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9)69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事业,现就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下,散装率>5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上,散装率>6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700吨以上,散装率>7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1000吨以上,散装率>80%。

2、新建、改建、扩建墙体必须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保温材料。

3、城区及重大工地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率达100%。

4、企业应当配置和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使用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返退程序

1、验收申请:主体工程完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勘察:(1)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

(2)施工完毕后的现场勘察;

3、审核材料: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单

(5)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6)购进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

(7)购进环保型保温沙浆普通沙浆原始发票(复印件);

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

(2)建筑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

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

联系电话:86362002 联系人:顾海亚

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5月10日

散装水泥收费标准 第2篇

1、《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3、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5、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两年内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可以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7、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8、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不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9、违法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多选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A、生产B、经营C、运输D、使用

2、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A、发展散装B、限制袋装C、多元并举D、混合发展

3、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A、水泥B、集料C、水D、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

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A、新技术B、新产品C、新工艺D、新典型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A、设计标准B、施工技术规程C、预算定额标准D、标准图集

6、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A、环境保护B、节能节水C、安全生产D、地方保护

7、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A、建设部门B、城管部门C、公安D、交通运输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等监督管理工作。A、环境影响评价B、投产后验收C、产品质量D、产品营销

9、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0、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

A、生产技术

B、工艺

C、设备

D、产品目录

三、单选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A、环境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B、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A、十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一个月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A、省人民政府

B、市人民政府

C、县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

5、违反相关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A、一万元

B、五万元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下

6、违反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万分之五

B、万分之一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五

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

A、部门自筹

B、主管部门拨付

C、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D、非财政管理

8、()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A、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B、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

C、混凝土一次性使用在八立方米以下

D、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八立方米以上

9、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相关要求。

A、质量

B、等级和数量

C、范围

D、标准

10、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A、禁止

B、应当

C、可以

D、鼓励

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多选

1、ABCD2、AB6、ABC7、CD

三、单选

1、B2、C3、A6、A7、C8、A

3、ABCD

8、AB4、A9、B54、ABC9、AB5、C

10、A

散装水泥收费标准 第3篇

《通知》规定, 对销售袋装水泥 (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 下同) 的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按照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通知》规定, 年生产能力70万吨 (含70万吨) 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 (包括中直水泥生产企业) 和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 其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收入中水泥生产企业缴纳部分, 按照省、市 (地) 各50%分成比例, 分别缴入省、市 (地) 国库;收入中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缴纳部分, 全部缴入省国库。年生产能力70万吨以下40万吨 (含40万吨) 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市 (地) 所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水泥生产企业, 以及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单位, 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地市 (地) 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收入按照省20%、市 (地) 80%分成比例, 分别缴入省、市 (地) 国库。县 (市) 行政区域内年生产能力4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以及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单位, 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收入按照市 (地) 20%、县 (市) 80%分成比例, 分别缴入市 (地) 、县 (市) 国库。垦区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年生产能力70万吨以下 (含70万吨) 水泥生产企业, 以及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单位, 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负责征收。农垦总局将专项资金收入20%部分缴入省级国库, 80%部分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森工总局专项资金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由森工总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通知》强调,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收费标准 第4篇

2009年6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温州、瑞安、台州、温岭、嘉兴、桐乡、绍兴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等方面意见。7月9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7月1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沟通。7月15目,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比较单一,专业性较强,有关问题可通过修改政府规章加以完善,不一定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人居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于1996年制定并于2002年修改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对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3年和2007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等部委先后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限期禁止在部分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虽走在全国前列,但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推动和规范。一是现行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发展散装水泥,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缺乏相应规定。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共同推进。二是推动和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0作,目前缺乏必要的手段,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而省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为适应执法的需要和保持立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全省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分设在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给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目前,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比较健全,有92个市、县、区设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能力,为提高执法效率,需要地方性法规授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相应行政处罚权。而政府规章无权作出授权规定。另外,为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在总结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也为我省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目前,湖南、江西、广东等省和济南、南昌、哈尔滨等省会城市已相继出台了促进散装水泥及其应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的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江苏、河北、甘肃等省份也正为制定相关条例做前期准备工作。财经委在初审报告中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已予充分肯定。根据我省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件也是成熟的。

二、关于几个概念的界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几个名词,专业性较强,为便于正确理解其含义,需作出明确解释。同时,草案中的“建设工程”范围不明确,要求农民自建房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践中难以做到。为此,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将“建设工程”限定为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这样,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及投资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建筑工程则被排除在外(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财经委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因缺乏发展规划的引导,一些地方水泥、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情况较为突出,造成企业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既影响产品质量,又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在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编制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是必要的。为此,建议增加省和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发展规划,同时要求新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关于促进物流体系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目前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主要实行自产、自运模式,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物流成本高、专业化水平低,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原给予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等优惠措施不复存在,运输成本提高,不利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有必要根据取消养路费后的新情况,对这类车辆原享受的优惠措施作出相应衔接规定,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内容,同时规定,对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专用事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驾驶人业务技能及安全培训。草案第十三条对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质监部门对行驶记录仪进行检定以及免费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安装行驶记录仪加强监管以及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是必要的,但行驶记录仪主要作用是事故发生后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无法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实践中安装较多的是GPS系统,且行驶记录仪未纳入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规定质监部门对其强制检定不合适;同时,该条中“安全驾驶培训”的内涵不明确,易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前的驾驶培训相混淆,这里的培训应当是针对专用车辆行驶中易侧翻以及现场作业的特殊要求等。为驾驶人掌握相应操作技能、保证驾驶途中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所进行的专门的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不属于驾驶资格的培训。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行驶记录仪”修改为“行驶记录装置”、“安全驾驶培训”修改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删去关于质监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仪进行检定的内容。

同时。为确保专用车辆驾驶及作业安全,建议增加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范围。草案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本省城镇范围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范围以及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城镇范围”的内涵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且一些开发区虽不在城镇范围内,但其建筑比较集中,具有城市市区的特点,需要纳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范围;在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的情形中,关于“其他确需现场搅拌的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随意性太大。为此,建议将“城镇范围”修改为“城市市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镇区”,将“其他确需现场搅拌的情形”作出具体明确。同时,为进一步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建议增加“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关于专项资金的结算。财经委、一些地方和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实践中,建设单位因不符合退款要求、工程决算尚未作出、预缴或者结算退还资金少等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有的甚至长达十多年,致使预缴的专项资金长期积淀,不能及时转为专项资金,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解决实践中专项资金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时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建议增加关于建设单位应在决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经书面通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八、其他

(一)根据财经委和有的地方、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中的“散装水泥工作机构”修改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二)为明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议增加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部门意见,建议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增加“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的事项,并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比例提出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多次修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已比较成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调度与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输效率。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散装水泥供货合同范本 第6篇

乙方: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散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价格按厂家袋装相应标号水泥运到价下调 元。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若有质量争议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为准。

三、散水泥称重依照厂家出厂磅单(不同电子汽车衡之间误差按相关规定不大于0.4%)。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乙方负担。甲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起提(供) 吨。每 天提供散水泥一车,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装货乙方不得拒收。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乙方应支付 元合同违约保证金。以利合同顺利实施。以后每车到货结算水泥款。乙方资金确有困难可(但不超过违约保证金的50%范围内)延缓30日付款。到期不能按时付清应承担每月15%的违约金。

七、违约责任:乙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没有及时通知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并承担乙方实际车辆压货的收人损失。

2、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乙方应承担所欠金额15%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甲方责任:

1、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国家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2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 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第7篇

招远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目录

1、法人代表的承诺书…………………………………………..1

2、关于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示…………….…..2-3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4

4、购置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材料运输车、砂浆喷涂机合同、发票复印件、照片………………………………………5-20

散装水泥收费标准 第8篇

二是大力推进预拌混凝土向县城、乡镇拓展。近年来, 借助“美丽广西, 清洁乡村”的东风, 广西预拌混凝土推广高速发展, 2014年, 新增县区混凝土搅拌站8家, 各市积极支持建设乡镇小型混凝土搅拌站, 仅贵港市就建成农村小型预拌混凝土企业20多家。目前, 全区共建成县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 (有资质) 173家, 年设计产能达8873万立方米, 预拌混凝土企业布局日趋合理, 市场需求得到不断满足, 县城、乡镇预拌混凝土供应量持续扩大。2014年, 农村预拌混凝土供应量达780万立方, 使用散装水泥230万吨, 成为我区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增长点。

三是不断开拓散装水泥农村使用市场。广西一直重视散装水泥农村使用市场的开拓, 牢牢抓住重点建设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泥制品企业等集中用散大户, 因地制宜, 千方百计拓展散装水泥农村市场。今年以来, 针对农村道路硬化项目多的实际, 各市散办加强了农村公路建设使用散装水泥的协调, 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用散量超过了30万吨, 有力拓展了农村推散市场。为提升水泥制品企业用散能力, 各市散办加强对水泥预制构件厂 (场) 的全面调查, 协调督促其用散, 水泥制品散装水泥使用量达110余万吨。南宁市散办在横县政务中心设立了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服务台, 提高了农村推散服务水平;崇左市在抓好城市大工程的同时, 提高了农村推散对散装水泥发展的贡献。

二、政策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创新、宣传推介、机构队伍“五项建设”协同推进

(一) 以散装水泥地方立法为重点, 突出政策环境建设

广西各级散办高度重视散装水泥地方立法工作, 虚心学习外省散装水泥立法经验, 认真总结经验, 主动配合争取, 有关资金、资源、人员向立法工作全力倾斜, 积极推动散装水泥地方立法进程。2014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 明确了划定现场“禁现”区域的具体做法, 完善了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措施, 规范了管理与服务要求, 同时,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 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了制约我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突出问题, 将为我区散装水泥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2014年1月, 自治区工信委发布了《广西区预拌砂浆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编制, 对指导全区各市预拌砂浆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广西各市认真落实《规划》要求,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合理规划本地产业布局, 细化布点方案, 保证预拌砂浆发展布局和产能规模合理, 确保预拌砂浆发展不重复预拌混凝土恶性竞争的老路, 实现预拌砂浆健康持续发展。砂浆“禁现”城市也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预拌砂浆推广使用政策、质量管理政策以及资金投入和支持政策、农村推散激励政策等, 明确预拌砂浆备案管理、市场监管等措施, 不断推动行业准入管理。这些成绩的取得, 使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的政策机制不断完善, 政策环境持续优化。

(二) 发挥制度优势, 强化监督管理建设

一是创新管理, 强化联动协调机制。近年来, 通过加强与发改、住建、质监、环保、交通、水利、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整合行政管理资源, 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区、市两级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建设, 广西预拌砂浆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加强行业发展现状调研, 积极参与行业发展政策制定, 研究解决预拌砂浆试点使用难题, 为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强化市场监管。近年来, 广西散装水泥行政执法以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执法对象, 大力推进常态化、职能化建设, 执法队伍更加专业, 执法日趋规范, 工作力度增强。2014年, 全区共出动行政执法300余批次, 有效减少了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了供散用散秩序。各级散办积极争取住建、财政、法院等部门的支持, 通过限时整改、行政处罚、联合执法、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 有效减少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行为。梧州市散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兴散这条主线, 建立和完善以检促散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形成了自身特色;百色市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督查, 实现了百色城区内85%在建工程项目都能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北海市散办联合北海市综合执法支队到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执法, 现场纠正违规行为, 效果明显。

三是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征、管、用、退各环节的工作。近年来, 广西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制度管理, 加大对各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杜绝了重大违规问题的发生。各市散办学习推广在县级政务中心设点征收专项资金的作法, 加大执法力度, 力争重点工程用散比例达到90%以上;着力清理专项资金拖欠等历史问题, 对不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护了散装水泥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在专项资金投入使用上, 区、市散办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项目申报、调研、专家评审批准、检查验收等程序, 加强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有效发挥了专项资金对于散装水泥发展的导向作用。

四是加大科技投入, 有力推动散装水泥科技创新建设。近年来, 广西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为依托, 逐年加大科技投入, 鼓励相关企业按条件、按程序积极申报优质科技创新项目, 不断促进广西散装水泥产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完善, 引导企业、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技术研发, 积极开发乡镇小型混凝土设施设备等适合我区农村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装备, 培育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化物流企业, 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提高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现代化水平。自治区散办每年都对企业上报项目邀请专家进行严格评审, 择优扶持。2014年, 下拨农村推散、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推广等自治区级经费达到220万元, 有效加大了专项资金对于散装水泥科技创新建设的支持。

(三) 坚守散装水泥绿色形象, 积极进行宣传推介建设

近年来, 广西各级散办努力营造散装水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提高社会公众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认知度;加强兄弟省区交流, 学习外省市在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注重散装水泥日常宣传和专题宣传相结合, 注重宣传形式的创新, 不断建立和巩固我区散装水泥宣传推介的网络主阵地。2014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期间, 广西各级散办紧紧围绕“推广散装水泥, 减少粉尘污染”主题, 精心组织, 突出主题, 利用电视、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展览会、交流会、现场会等丰富多彩的形式, 增强宣传的生动性和冲击力, 采取农民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散装水泥宣传, 增强宣传的体验性和简捷性。

(四) 大力提升知识素质, 深化机构队伍建设

散装水泥队伍是散装水泥改革发展的骨干力量。近年来, 广西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域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从塑造散装水泥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着手, 全面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推进学习、交流、培训制度化, 加大工作考核和督查力度, 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能精、服务意识好、管理和创新能力强的队伍, 有效促进了散装水泥推广运用和改革创新各项工作的落实。2014年, 我区组织多次散装水泥交流培训活动, 共组织培训自治区和各市散办、预拌砂浆企业人员295人次, 提高了我区散装水泥工作的影响力, 增进了与有关部门、企业的沟通交流, 提升了财务、统计、执法、宣传等各项工作的业务水平。其中, 8月份在南宁举行了为期3天的散装水泥系统业务培训会, 会上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讲座, 组织了干粉砂浆和湿拌砂浆、机制砂生产、添加剂技术、砂浆生产绿色环保理念及市场引导等专题讲座培训, 全区散办系统、全国有关预拌砂浆生产设备企业、全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计230人参加培训, 相互学习交流, 取得了很好效果。

总的来看, 近年来, 我区散装水泥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突出改革创新的精神,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与国家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必须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 提高认识, 创新理念, 抢抓机遇, 迎接挑战。应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 不断加强政策、信息、技术等基础性研究, 积极借鉴外省工作经验, 推动广西散装水泥实现跨越发展。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举措

(一) 加强机制建设

通过顶层设计, 重点研究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重点,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形成合力。积极协调县级散装水泥工作机构的设立, 落实经费和职责, 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 搞好试点示范

按照试点先行、稳妥起步、逐步推进的原则, 深入开展散装水泥发展试点工作, 发挥试点区域和项目的示范推广和辐射带动作用。选择影响全区散装水泥发展的重大问题, 开展课题研究, 重点做好砂浆“禁现”城市预拌砂浆试点示范工作, 为预拌砂浆全面推开做好政策、技术、人员准备;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 培育农村预拌混凝土发展示范县 (镇) , 突破全区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瓶颈。

(三) 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新旧标准对比 第9篇

关键词: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S防水涂料;检测;国家标准

中图分类号:TU5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6-0109-02

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又称JS复合防水涂料,是建筑防水涂料中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防水涂料。该防水涂料是利用水泥与丙烯酸酯等水乳型聚合物乳胶通过合理配比,复合而成的双组分防水涂料,即由有机材料和无机材料复合而成。它综合了有机材料弹性高和无机材料耐久性好的特点,既有一定的刚性,又具有一定的韧性,并且具有很高的粘结性,涂层可以做得很薄,可在潮湿或干燥的砖石、砂浆、混凝土、金属、木材、各种保温层、各种防水层如:沥青、橡胶、SBS、APP、聚氨酯等基面上直接施工,广泛适用于屋面、厨卫间、地下室、水池、隧道、桥梁、水库和其它建筑工程。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是涂料水性化发展的方向,也是对环境法规日益重视的体现。虽然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发展是近二十年的事,但是由于其施工简单、修补方便、性能优异等优点,成为中国建设部重点推荐的防水材料之一,是一种具有巨大应用前景的绿色环保型防水涂料。聚丙烯酸酯乳液本身就具有优异的耐候性和耐酸、碱性,与水泥配合使用时更具有作为防水涂料的优势。该防水材料发展迅速,2001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本关于该防水材料的行业性标准,于200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过多年的发展,产品效果不断得到提高,各方需求中也对其提出了新的要

求,为了更好的适应其发展,规范市场,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GB/T 23445-2009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对JS复合防水涂料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的第一次明文规定。我们将通过GB/T 23445-2009和JC/T 894-2001的对比更深入的了解该文的具体要求。

1GB/T 23445-2009标准制定与实施

GB/T 23445-2009国家标准对应于日本标准JIS A 6021-2000《建筑用防水涂料》,该标准与JIS A 6021-2000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该标准还参考了日本建筑学会标准《聚合物水泥系涂膜防水工程施工指南(草案)》(2006)的有关内容。该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JC/T 894-2001行业标准即日起废止。GB/T 23445-2009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由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5)归口。

2GB/T 23445-2009与JC/T 894-2001的规范要求对比

2.1定义及分类

在GB/T 23445-2009规范中对JS复合防水涂料的定义为:以丙烯酸酯、乙烯-乙酸乙烯酯等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填料及其他助剂配置而成,经水分挥发和水泥水化反应固化成膜的双组分水性防水涂料。在JC/T 894-2001中的定义为以丙烯酸酯等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外加剂制得的双组分水性建筑防水涂料,所用原材料不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在GB/T 23445-2009规范中明确的提出了乙烯-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并将原来所用外加剂改以填料及其他助剂来代替,且明确提出了形成该防水材料的物理及化学过程——经水分挥发和水泥水化反应固化成膜。

在GB/T 23445-2009规范中:产品按物理力学性能分为Ⅰ型、Ⅱ型、Ⅲ型。

Ⅰ型适用于活动量较大的基层,Ⅱ型和Ⅲ型适用于活动量较小的基层。

在JC/T 894-2001规范中:产品分为Ⅰ型和Ⅱ型。

Ⅰ型:以聚合物为主的防水涂料,主要用于非长期浸水环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

Ⅱ型:以水泥为主的防水涂料,适用于长期浸水环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

GB/T 23445-2009规范中未对各类型进行定义,只规定其适用环境,这样使得液料与粉料在配比上有了更加灵活的空间,这样的规定更着重反映了对使用效果的要求,这也充分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聚合物乳液和水泥的配比不能成为其定义类型的依据,只作为研究過程中的参考,同时也说明以聚合物为主的防水材料适用于活动量较大的基层并不是绝对准确的。

2.2自闭性的提出及相关规定

GB/T 23445-2009规范中提出自闭性的定义:防水涂膜在水的作用下,经物理和化学反应使涂膜裂缝自行愈合、封闭的性能。以规定条件下涂膜裂缝自封闭的时间表示。该标准中自闭性为可选项目,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JC/T 894-2001规范中未提出自闭性的定义。

2.3物理力学性能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对比

(1)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黏结强度(见表1)

表1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黏结强度

序 号试验项目GB/T 23445-2009JC/T 894-2001

ⅠⅡⅢⅠⅡ

1拉伸强度无处理/MPa≥1.21.81.81.21.8

加热处理后保持率/%≥8080808080

碱处理后保持率/%≥6070707080

浸水处理后保持率/%≥607070未规定进行该项检测

紫外线处理后保持率/%≥80无要求8080

2断裂伸长率无处理/MPa≥2008030200

加热处理后保持率/%≥1506520150

碱处理后保持率/%≥150652014065

浸水处理后保持率/%≥1506520未规定进行该项检测

紫外线处理后保持率/%≥150无要求15065

3黏结强度无处理/MPa≥0.50.71.0未规定进行该项检测

加热处理后保持率/%≥0.50.71.0

碱处理后保持率/%≥0.50.71.0

浸水处理后保持率/%≥0.50.71.0

上表为GB/T 23445-2009与JC/T 894-2001在物理力学性能指标上的对比,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GB/T 23445-2009规范中加入了浸水处理试验,且在3种类型产品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浸水处理试验中,我们可以与碱处理后试验的检验过程及数据结果进行对比,在该标准中,碱处理后试验与浸水处理试验的对应标准要求参数是完全相同的。碱处理后试验与浸水处理试验的检验结果能够为我们提供更为清晰的产品质量情况,也为施工提供更可靠的保障。JC/T 894-2001规范中未要求进行浸水处理试验。

(2)干燥时间。GB/T 23445-2009规范中未提到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的概念。JC/T 894-2001规范中要求表干时间不大于4 h,实干时间不大于8 h,对Ⅰ型、Ⅱ型的产品要求是相同的。

3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阐述,基本对GB/T 23445-2009规范有了一定的了解。在GB/T 23445-2009规范中,自闭性定义的提出,物理力学性能中浸水处理后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黏结强度的新要求都充分体现了GB/T 23445-2009规范加强了水环境对防水涂料的影响情况检测。该项检测可明显加强防水涂料的适用效果,提高产品质量,并使得检测结果更具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郑高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研制[D].西北工业大学,2006

2 肖明祥.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涂料技术与文摘,2004(3)

3 张智强、董 松.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各组份对其性能的影响[J].新型建筑材料,2002.1

4 胡海鹏、卢迪芬、朱小容.水泥基防水涂料的组成与性能的关系[J].新型建筑材料,2005.4

New Old Standard Contrast of Waterproof Coating of Polymer Cement

Zhang Chuan

Abstract:This text passes GB/T23445-2009 of “ waterproof coating of cement base of polymer ” correctly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GB/T23445-2009) with JC/T894-2001 of “ waterproof coating of cement base of polymer ”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JC/T894-2001) two norms contrast, the regulation understanding the new standard is normal making us deeper, hope that it is sure to consult to offer for the fact that measure personnel relevantly through the exposition of this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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