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证明书范本(精选7篇)
法人资格证明书范本 第1篇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名称(盖章):
日期:2018年6月16日
法人资格证明书范本 第2篇
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72)现于我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职务,系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探讨 第3篇
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体的总称, 它是相对于法人团体而言的, 德国立法将其称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日本立法将其称为“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 英美法称“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社团”,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它的民事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是根据相关立法可以看出, 我国将其称为“其他组织”。
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非法人团体是在现行法律中是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 它有以下显著的特征:一是非法人团体是自然人组成的社会组合体;二是非法人团体不一定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 即使某些团体有独立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 但是作为非法人团体的设立人、参与人等在组织负担债务不能清偿时, 他们并不能因为形式上的独立财产而免责, 反之其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资格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并没有非法人团体,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非法人团体作为参与市场经济的一员, 法律为了保证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某些法律文件中承认了非法人团体的相关资格。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条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其参与诉讼的资格。所以, 在现实中我们承认非法人团体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是它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并没有确认, 这样, 使得非法人团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非常尴尬。
民事主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也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 它有自己的团体人格。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是否就意味着它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进而承认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我们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 那么民法对于团体人格的理论好像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 我们要探讨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 就必须探讨非法人团体是否享有这一系列的能力, 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界定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界定民事主体资格就要从其本质出发, 即独立的财产权利, 非法人团体在实践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 似乎也可以其“名下”的财产清偿债务, 但究其实质而言, 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之时, 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就要用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归根结底, 非法人团体的财产权利并不独立, 它依赖于其创设人或者合伙人, 自然其民事主体资格缺乏了最本质的条件。
从权利能力上讲, 非法人团体并不是真正地“享有”权利, 也没有承担实质上的义务。由于非法人团体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人格, 所以它本身并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其财产的真正归属在于个团体成员, 当成员与团体脱离时, 其相应的财产份额会以其他形式被带走, 在这方面, 合伙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由此可见, 非法人团体并没有财产的所有权, 它不过是全体成员表达利益诉求的集合体。因此, 在实质上, 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利并不完全, 团体成员承担着相应的民事义务。
从行为能力上讲, 非法人团体对外确实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但是它本质上并不能承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因为法律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归于非法人团体, 除非非法人团体能够证明自身真正地“享有”不受干涉的独立权利并承担义务, 拥有独立的权利机关。否则, 仅仅以非法人团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来确定其有行为能力是很牵强的。
所以, 从以上分析, 非法人团体并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 现实中的合同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只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 稳定市场秩序并达到诉讼的目的。在我看来, 拥有合同主体资格, 是国家顺应经济市场转型的潮流, 给予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联合的机会, 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所以允许他们把财富积累到一起, 以一个组织的名义对外活动, 以达到互利共赢, 实现资本运作的最高效率;同样, 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因为实体权利发生纠纷时, 他们要通过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而在现实中, 非法人团体并未取得法人资格, 并没有实体法上被确认的民事主体资格, 它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能像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从实体上的权利而来, 所以, 为了方便诉讼, 减少纠纷, 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非法人团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这种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而具有当时人资格能力的就是“形式当事人能力”, 所以, 非法人团体在司法实践中仅仅拥有形式当事人能力, 并不拥有实质的民事主体资格。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种团体组织不断涌现, 非法人团体作为新兴的社团正在快步发展, 面对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的情况下, 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民事主体地位究竟如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关键词: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诉讼地位
参考文献
法人资格证明书范本 第4篇
新闻出版署表示,该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
本刊认为,新闻出版总署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动向和一个概念。
一个动向是,新闻出版总署加快了对非新闻出版传媒集团的报刊的转制实施,未整合进入新闻出版集团的“报刊编辑部”已不准再游离于大型报刊公司之外。
一个概念是,“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已有了明确成份。
根据新闻出版署的前述指向,“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的成份是: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二、从事报刊出版活动;
三、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未加入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五、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
已有1251家报刊出版单位转制
据统计,2010年全国出版报纸1939种,出版期刊9884种;报纸总印数500.2亿份,期刊总印数35.4亿册。从整个报刊发展趋向看,细分性深度化的报道评论是纸质报刊区别于其它媒介和赢取“资深”读者的核心竞争力;从单个报刊来看,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优势资源,从而创新性地解放出最大的新闻出版生产力,已是经营性新闻机构作为新闻信息市场供给者角色的最好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中央政府自2009年始的报刊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0年底,已有1251家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或登记为企业法人单位,39家报业集团实行编辑和经营两分开,大众消费和学术类期刊集群开始出现,大中型报刊骨干企业正在形成。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必须按照中央有关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与调整报刊业结构、转变报刊业发展方式相结合,与实现报刊业集约化经营、培育大型报刊传媒集团相结合,与推动传统报刊业向数字化、网络化现代传媒业转型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报刊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配置报刊资源相结合。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报刊生产力,破解报刊业“小、散、滥”的结构性弊端,实现报刊业转型和升级,推动报刊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报刊出版传播能力。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表示,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对现有报刊编辑部,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改革办法。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具体实施的做法是:
——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并入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本部门本单位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其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有3个(含3个)以上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合并建立1家报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报刊编辑部不够3个的,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
——对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行的报刊,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交流,不得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和开展经营性活动。
——对于不适用上述改革办法的报刊编辑部予以停办,对违法违规出版情节严重的报刊编辑部予以撤销。对停办和撤销的报刊编辑部,由新闻出版总署注销其报刊出版许可证。
——此外,对于极少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职采编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法定资金来源,全国发行量较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转为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报刊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报刊出版企业。
——鼓励和支持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对报刊编辑部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以党报党刊的子报子刊、实力雄厚的行业性报刊出版企业为龙头对报刊编辑部进行整合,形成大型综合性或专业性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指出,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是报刊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要根据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的实际和特点,本着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整合资源、加强保障的原则实施改革:
——原则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现有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均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其中具备建立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多种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对所主管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实行整体转企改制,组建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对于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学报编辑部,并入本校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但具备建立期刊出版企业条件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且不能转为期刊出版企业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以相同相近的专业和学科为基础,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对于科研部门主要承担专业学术领域工作指导、情况交流任务的期刊和高等学校校报,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对于在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中具有领先水平、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准,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转为期刊出版企业条件不成熟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可暂时保留,但要建立由科研部门分别编辑、出版企业统一出版发行的运行模式,依托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搭建学术出版经营平台。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强调,国家有关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
新闻出版总署鼓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和扶持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各种基金对学术期刊的支持,将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纳入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出版基金资助范围;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予以扶持;积极争取支持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建立国家级学术水平及学术标准的评价体系、构建国家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数字化平台、实施国家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品牌工程等措施,加大对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支持力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和完善报刊编辑部转为报刊出版企业后的主管主办制度,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和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严格主管主办单位职责,要求主管主办单位切实担负起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刊编辑部转制或合并建立报刊出版企业中,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
——报刊编辑部停办和撤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做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制定专门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并优先考虑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进行安置;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经济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新闻出版总署要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和新闻出版总署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局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报刊编辑部的主管主办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各种具体问题。要始终掌握对主要干部的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报刊内容的终审权,确保正确导向和持续发展。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禁在体制改革中转移和私分财物。
法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第5篇
()××字第××号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省××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第6篇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第7篇
法人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人姓名:
性别: 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单位:
(盖章)
年龄: :
年
职务:
日
系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