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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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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精选9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1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贫困人口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3年创建,经1997年国务院向全国推广,到1999年10月,已在全国668个市和1689个县全部确立,为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人今年暑假在洛阳实习,利用平时时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实践调查,以下就是本人对洛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全国目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有300多个城市,其保障金大多数是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部分,即家庭无在职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财政拨款)提供资金;实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财政供款,无论是对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还是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必要而且合理的。它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公平性。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持有洛阳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

助,享受低保待遇的权利。

二、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工作有关具体职责。

三、洛阳市城区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县(市)低保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在行政区域内执行同一标准。低保标准确需提高的,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家庭人口的计算按照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家庭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家庭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其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属城市低保对象。

五、家庭收入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数。

此为洛阳市具体低保制度标准条例。

在实施方面,政府政策上说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各地要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虽然解决了很多的无家可归或是残疾,流浪的人们生活却面临着艰难境况。

例如,我曾在洛阳火车站曾遇见一对70左右的老人夫妇,老爷爷因为青光眼,脑出血等原因,花去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外债也有十多万,他们儿女在外打工拼命赚钱还债,老两口在家去不能享受低保,他们没有劳动能力,只能靠要饭乞讨维持生存,甚是可怜。

由此我看出政策虽要求“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但具体实施时候,却不尽人意。类似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本人还发现一些问题:例如,: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限不准确,由于一些地区财政困难或财政体制不顺等原因,尚未将当地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2,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不及时,许多地方发放保障金不按月发改为按季度发放,而且又是还发放不足。3,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济组织机构方面,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居委会普遍缺少专门从事社会救济的工作人员,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形势很不适应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制度衔接困难。由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不能完全落实,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推行面不广,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困难重重。5,协助低收入者脱贫的政策措施少。救助,补

助仅能维持低收入者的生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保护问题,关键是创造条件让其重新进入就业行业。另外还有低保标准欠缺,低保标准整体偏低,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低保标准结构单一,忽视了不同贫困家庭的特殊需求。低保资金投入不足,低保制度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的低保资金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

对此,本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1、健全低保家庭收入审核。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各工作人员的收入审核工作,强化对被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

2、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必须建立在专项调查基础上,通过科学严密的测算和论证才能制定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标准。然后,低保标准应当涵盖衣、食、住和教育、医疗和住房等内容。其次,实行分档低保标准,维护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3、加强低保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充实加强基层管理人员力量,显得尤为迫切、重要。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充实人员;二是要加强培训;三是要把低保工作同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社区服务等有机结合。

4、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加强就业审查,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要求参加职业培训计划以及接受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否则他就要受到诸如取消资格、减发或停发救助金的处罚。

5、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工作量大,光靠低保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发动群众,让大家都关心、关注低保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者勇于检举揭发,对于真正困难者热心帮助。具体而言,一是为增强低保资金的安全性,减轻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应尽快实现低保资金的银行发放,银行按单发放。二是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有关精神,尽快改变部分地区按季节发放低保金的不规范做法,尽快做到按月发放。

6、健全低保制度体系。我们要加大教育和医疗扶贫,由于低保对象收入很低、不稳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因此变得很弱。由于低保标准是定位于维持起码生存需求的,其他的需求就无法满足,如子女的学费问题、房租问题、生病就医的医疗费问题等。我国必须加大对低保对象的配套救助力度,为低保人员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建立综合性低保体系,避免低保家庭代代领取低保的尴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和维护其最低生活需要所建立的扶贫制度,是社会保护体系最后一道安全网。我国要逐渐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逐步减少城乡差别,进而实现全社会的低保制度。

国家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重视低保人群,因为社会主义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只有缩小了贫富差距,以先富带动后富,真正关注并切实关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我国才能真正逐渐走向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2篇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宜府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设立低保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8)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机构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实施扶助、救济;

(9)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和低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10)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低保工作;

(2)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每月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水平,拟定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并负责当地低保适时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编制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并向政府提出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实行资金监管;

(4)审批低保对象,核发证件;

(5)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低保工作;

(6)及时向上级反映低保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公众有关低保工作的咨询与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7)负责低保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8)负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申请低保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低保工作有关资料;

(2)发放低保款、物及有关证件;

(3)定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并实行动态管理;

(4)组织有一定专长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

(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6)对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或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8)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及时上报有关低保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接受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申请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2)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3)负责将初步评审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3篇

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1]。我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建立在当地政府的调查的基础上的, 其制定和当地的最低支出、物价指数、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休戚相关。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实施的主体是政府, 保障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2]。本文旨在通过调查研究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为促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更好地运行提供依据。

1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 安庆市政府近一步明确责任, 加强领导, 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 促进社会救助的顺利开展。以城市低保、灾民救助救济、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为重点, 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 医疗、就业、住房、教育、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并使各种救助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3]。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区于1997年12月正式开始实施, 县 (市) 于1998年相继建成。截止2014年10月底, 全市城市低保对象5.65万人, 覆盖面5%, 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18.82元 (不含宿松县, 下同) , 超过安徽省平均水平, 发放资金1.84亿元, 其中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比上年度提高了16.67%。为改善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安庆市政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到2015年已经10次提高保障标准。2012年1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 将安庆市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和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安庆市历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安庆市城市自从1997年开始实施低保制度以来, 十八年间, 低保标准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 1997年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 安庆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110元, 之后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 城市低保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目前最后一次调整是2015年1月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 县 (市) 按城市低保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切实保障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极大地提高了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 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状况。

2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 安庆市发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取得显著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低保覆盖率低、民家庭的收入难以核定、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不规范以及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等问题。为推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 本文针对安庆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2.1 城市低保覆盖的范围有限

城市低保覆盖范围有限, 城市边缘的贫困群众难以享受到。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救济标准, 城市居民只有达到了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 才可以享受到低保补助。一些生活上存在困难但又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边缘家庭, 虽然他们的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但又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因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而无法享受到低保补助, 难以摆脱因贫困造成的生活困境。另外, 在城市生活的居民中有的是农村户口, 虽然生活在城市, 但由于户口在农村而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低保补助。

2.2 缺乏收入认定机制, 居民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外出打工热潮的出现, 使该市大批的劳动力走出城市外出打工, 以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一些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很难核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 家计调查包括家庭内部所有成员的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4]。具体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 因为部分下岗人员的收入其中包含隐性收入, 这是比较难以界定的;还有一些家庭不愿公开自己的真实收入, 从而隐瞒不报, 因此很难了解到申请家庭财产的真实情况。

2.3 存在“人情保”、“关系保”以及“错保”

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中由于工作管理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等原因, 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以及“错保”等现象。让该享受低保补助的却没有享受到, 不该享受的却享受到了, 使得低保资金没有用到最该用的人身上, 没能改善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的生活。

2.4 基层力量薄弱亟需壮大

社区作为基层服务组织是城市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单位。但在安庆市的一些社区中, 基层工作人员较少, 人员配备不足, 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薪酬制度不合理, 基层低保工作者工资较低。该市一些社区工作者多为非正式招聘工资较低, 待遇差。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却没有较大的变动, 造成社区人才流失。

3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

坚持以人为本,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用科学的救助方法, 扩大城市低保的覆盖面, 完善低保申请者的收入认定机制, 让真正有困难的人能够享受到低保补助。完善监督机制, 推动低保制度运行的透明化, 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基层低保工作者待遇, 提高收入水平, 壮大基层工作者的队伍。

3.1 扩大城市低保覆盖的范围

扩大城市低保覆盖范围, 采用分类救助的方法, 将城市边缘困难群众纳入城市低保的保障范围之内。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范围应该是全体在城市中生活的居民。城市低保面向全体城市居民, 只要居民生活在城市中并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不论其持有的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都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内。

3.2 完善收入认定机制

完善收入认定机制, 建立收入核查机制, 准确核实申请者的家庭真实收入情况。低保申请者申报家庭收入状况, 再由工作人员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对申请者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收入进行科学的测算。经低保申请者授权,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低保对象对象认定工作需要, 及时向民政部门自身各项信息, 比如户籍、存款、保险、就业等, 来核算申请者真实的家庭收入。

3.3 实行“阳光低保”, 完善监督机制

为有效解决“人情保”、“关系保”以及“错保”等问题, 政府应实行“阳光低保”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复核审批, 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完善监督机制, 把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监督举报热线,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 严格按规定执行, 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做法。

3.4 提高基层低保工作者的收入水平

改善基层低保工作者待遇, 提高收入水平, 给低保工作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科学设置薪酬管理制度, 将基层工作者工资水平与其工作的绩挂钩, 提高基层低保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工作质量。优化基层低保工作的工作环境, 改善低保工作条件, 保证低保工作人员的数量。

4 总结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实施以来,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有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15年4月底, 全市城市低保保障对象人数为48979人, 累计保障196727人次, 累计支出资金6588.017万元, 人均月补差335元。城市低保平均月保障标准434.5元, 较去年提高26.78%, 市区460元, 各县 (市) 区420元;人均补差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11.29%, 与2014年末相比提高了1.82%。在物价上涨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背景下, 该制度缓解了低收入群体因物价上涨而造成的压力, 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不成熟到成熟需要一个过程, 制度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关的问题, 需要政府和社会合力解决。政府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公民积极配合, 推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摘要:自国家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 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中生活困难的居民生活。解决了一系列因生活贫困引发的问题, 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它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安徽省安庆市为例, 来分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 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改进制度运行效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安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曾宪, 黎建飞.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社会保障法[M].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05.

[2]贾楠.中国社会救助报告[R].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9, 1.

[3]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R].宜政办发〔2006〕16号.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4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任何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不足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需求标准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和社会按法定程度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它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对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贫困人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上海施行,这是我国最早的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此后,社会最低保障制度逐渐在全国进行推广。1994年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1997年9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在1999年底之前完成。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2000年,国务院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并对部分财政困难的省份进行补贴。2001年,国务院决定扩大保障面,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中央财政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而且对中西部财政困难的省份进行补贴。2002年4月7日,中办、国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注意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线的衔接工作,完善收入调查制度,实事求是地确定困难职工家庭的收入水平,加快申报办理进度,使实际生活标准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城市低保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中的问题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相比,它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低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低保制度明确规定: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指导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但对于中西部,贫困面大、地方财力又十分困难的地区,即使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适当的补偿,低保资金仍然存在较大缺口。有的地方由于民营经济不发达,社会捐助能力十分有限,相当一部分低保户在享受了低保后还是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2.低保标准确定和保障金发放中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或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由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数量、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出来的。对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估算得来的,而不是精确计算的结果,保障线缺乏科学依据,低保金标准过低。低保金只能帮助居民解决“温饱”问题,平时过日子还能勉强维持,但遇到孩子上大学,家庭成员生病,被迫搬迁住宅等事情,仅靠低保政策远远不能维持。

3.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社会约束机制

由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城镇贫困人口救助,直接面对每个需要救助的公民。社会救助的社会性和公众性,决定了民政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必须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失去约束,在实施贫困救助的过程中,挤占挪用救助基金、贪污腐化等现象就很有可能发生。

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监督约束体系还不健全,救助机制建设严重滞后。对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基本上是以民政部门内部控制为主,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体制,基本不接受外界的监督和约束。只是出现了大的问题时,执法机关才相应介入。另外,多年来,民政部门虽然对城镇贫困人口进行了不间断的救助,但社会救助信息不完全公开,尤其是不定期公布标准和资金等情况,形成了不应有的“盲区”。而且,由于文化程度低、观念落后、信息管理经验缺乏等问题的存在,使低保管理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加之落后的工作设备,手工操作为主的工作方式,非常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低保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4.与相关部门衔接难度大

城市低保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很好的衔接,不仅给城市低保救助工作带来了压力,也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衔接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几条保障线在制度上衔接不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分别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范围,加上在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核实过程中,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滞后,使得低保对象的确定、检查和管理都缺少有效的数据,导致应保未保、不应保而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城市低保制度与原有的贫困救济等方面衔接不够,有些项目和标准缺乏统筹考虑,显得过多过滥,有些该给的没有给足,有些则是不该给的却给了。三是低保标准的确定和执行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往往采取“视同”低保家庭已享受其他保障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力量,保障城市贫困居民达到基本生活标准。根据这一原则,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低保法规建设方面,各地应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地方低保法规及实施细则。要结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互助和临时救济解决低保对象的生活困难,而且要使低保对象在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低保工作程序上,从低保工作的入口到出口要建立一整套规范统一的运作程序;在低保资金的发放方面,实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直接把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通过科学的制度和规范的运作程序,确保低保工作顺利进行。

2.动员社会力量,扶助低保人员

低保资金是低保工作的瓶颈,低保工作的不断发展需要稳定的、足额的低保资金注入。但是,目前的低保资金收入,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保障机制,现在的低保保障金来源还很单一,有些困难地区的政府无法保证低保金的足额划拨,长期依靠中央和省提供的补助,这些不能作为解决资金问题的长久之计。城市反贫困是全社会的责任,如果能在全社会动员捐款、捐物,全社会都来帮助特别困难地区的低保工作,就可以缓解低保资金来源不足的压力。

我们迫切需要发展社会福利社团和慈善团体,发动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建立救助基金,来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同时积极动员企业捐钱、捐物,或者与贫困人家组成帮扶对子;可以通过向慈善团体求助以及发动社会捐款来解决医药费问题。

3.救助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群中,可组织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人以“以工代赈”的方式参加一些社会公益劳动,一方面给受助者回报社会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发放救助金,减少受助者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便于低保工作人员了解低保对象是否已经重新就业,杜绝就业者吃低保的情况。

加强对低保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我国的下岗、失业问题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解决的,仅靠低保措施不能保证重新就业,也不能保证完全解决低保户的贫困问题,应侧重提高这些人员的职业技能,给低保人员以就业机会。经济发达地区,社区的资金充裕,可以对这部分人进行职业培训,对不参加培训的人视为没有就业欲望,减少或撤销对他的救助。还可以制定一些激励措施,比如上海市为激励再就业,对主动工作的低保对象规定3个月内仍不停止对他们的救助,而且作为鼓励措施还提高对他们的保障标准。

4.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要让低保工作人员和低保人员认识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安全网”,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关系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更是关系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这就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系统地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能够准确把握低保政策精神,掌握低保人员的条件、对象,做好低保救助金发放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到不该发放的坚决不发,应该发放的就必须按规定发放。第二,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体谅国家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克服安于现状和等靠的思想。同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争取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5.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的低保负担十分沉重,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和建立起来。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负担会逐渐减轻。另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依赖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经济水平直接影响甚至是决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健康的经济环境,可以为更多的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使贫困户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因此,必须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视,我们相信,这项制度会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使“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民心。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5篇

我们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学生,应课程要求我们此次调查的目的在于对阿拉善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状况进行研究。本调查不署名,希望您填写时不要有任何顾虑,请按您的真实情况填写。谢谢您的支持。

1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

A十分了解B较为了解C很少了解D完全不了解

2您对贫困原因的认识()

A由个人造成B由社会造成C个人和社会的双重因素D没有认识 3您对贫困解决途径的认识()

A由个人解决B由社会解决

C以个人解决为主,社会解决为辅

D以社会解决为主,个人解决为辅

4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公平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看法()A十分公平、公开、透明B较为公平、公开、透明

C很少公平、公开、透明D完全不公平、公开、透明

5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519,您认为是否合理()

A过高B过低C适中D无看法

6您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实际帮助是()

A很有帮助B较有帮助C帮助十分有限D完全无帮助

7您认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A十分繁琐B较为繁琐C较为简洁D十分简洁

8您认为本地政府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的办事效率()

A很高B较高C较低D很低

9您认为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是否按时足额()

A完全按时足额B基本按时足额C经常不能按时足额D几乎不能按时足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报告 第6篇

城市低保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查报告的一些工作,2011年7月20号,我小组来到怀化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逢爷社区进行社会实践,我们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展开调查,就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而言,人性化的管理模式以及严谨的审核调查态度得到了社区领导和居民的认可。调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7月20号起到8月25号,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多次走访所在社区的贫困居民,还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以及经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翻阅了另外一些社区对于贫困家庭的帮助文件和社区帮扶工作记录,和对社区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以及所伙伴得帮扶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完成了这份报告。

一,某某社区的基本情况;

1,社区位置及面积;

某某自治县某某社区位于某某西侧,分别为社区1弄,2弄,3弄。总面积面积大约为70平方千米,现有总住户1千左右,常住人口2千多人。低保户26户。2区低收入的居民相对1区和3区的要多。

二,有关帮助贫困户的部门或社区文件摘要;

1,县扶贫办文件(2009年8月。关于扶贫助学对象的通知)

申请对象:

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子女,今年被录取到县 一中学校的学生可向县扶贫办申请。

今年被录取大专以上的全日制院校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以及贫困证明,可向县扶贫办申请。

可享受的帮扶政策:

从今年9月份开始,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高中)。

城乡低保边缘户困难家庭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700元(高中)

2,县扶贫办总文件(2010年4月。关于开展贫困家庭少儿先天性疾病二期救治活动的通知)

申请对象:

户籍在本县城的乡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少儿,还有在县务工满两年并签有劳动合同的外地民工家庭随父母来本县生活的16岁以下(含16周岁)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少儿。可享受的帮扶政策:

城乡低保户家庭按实际医药费总额,扣除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其中60%由县扶贫办资助,10%由县中心医院减免,30%由患者家庭自己负担。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按实际医药费总额,扣除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其中40%由县扶贫办资助,10%由县中心医院减免,50%由患者家庭自己负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外来民工家庭,扣除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其中40%由县扶贫办资助,10%由县中心医院减免,50%由患者家庭自己负担。

三,某某社区2009年 2月制定的社区民政工作计划摘录

1.针对居民实际经济收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调查审核上报,工作认真,细致,准却及时将低保户的最低保障金发放到低保户的手中。

2.做好户口走访慰问工作,切实为困难户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热心听取困难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对他们的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及时解决。

4.落实各项优扶政策,积极为优扶对象排忧解难。组织社区自愿对困难户进行帮助。

四,低保户的态度;

这些年,随着国家和地区的宣传力度加大以及自身或周围人的切身感受,大多数人对城市低保的认识还是比较深。特别是低保户,他们在困难的时候得到了政府对他们的帮助。

经过走访调查,发现低保户对社区低保工作普片很满意。管理低保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定办事态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了户主的好评。

五,社区帮扶困难群众的实例;

1.某社区有一低保户,全家共4口人,其中户主前年在外打工不幸残了左腿,丧失劳动力。其妻为了照顾丈夫和两个呢儿,只能在本地打一打零工。两个女儿均为某中学的学生。家庭住户面积为60平方米,光靠其妻打零工所得的收入不能维持家正常生活,其整个家庭4人一月可获低保金为1200元。

2.2011年7月28号,我们组跟随社区主任和副书记来到某社区2弄的一为患有视力残疾的家庭里。本困难户2008年,因不幸得了眼疾,之后,其妻带着一个4岁的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社区干部为了帮助这位困难户,不但经常走访他家,送他一些生活上的物品。还在我县各小区为他募捐。为了就是让 他生活得到保障。

3.逢年过节,社区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都会走访社区的低保户和贫困居民,给他们送过节的物品。在这期间,我们组跟随社区干部走访了近社区所有的困难户,并和贫困家庭的学生进行了交流,给予他们一些学习和生活的建议。据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常联系县城内的一些大超市的老板和一些单位给社区贫困居民提供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还经常会将慰问金亲自送到困难家庭居民的手中。

六,调查感受,建议以及总结;

1,感受;

经过了一个多月的调查,我们了解到社区对低保家庭和困难户的关心,深深的感动了。

2,建议;

在此我还有一些个人建议,就是我了解到不少困难家庭的学生,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希望在寒暑假时期通过兼职来为家里减轻负担。但是,当今社会太复杂了,而学生们还没有真正的步入社会,都过于单纯,容易上当受骗,找一个安全

并适合我们的工作并不容易。政府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在这方面上可以为希望兼职的学生提供一些帮助。

3,总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第7篇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某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某民政局调查处理。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某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并在全某内通报。

8、资金发放制度: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要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发放。违者相关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8篇

我国的城镇反贫困工作目前是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来开展的, 其他救助制度只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配套。自国务院1997年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 经过10余年的实施, 城市低保制度成为我国所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发展得最好的, 也是最与国际接轨的。这样的制度安排, 彰显了社会公正, 突出了救急救难的特点, 维护了社会底线公平, 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在国家的积极号召下,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区于1997年12月正式开始实施, 县 (市) 于1998年相继建成, 经过10年的探索和实践, 已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现今安庆城区上半年累计保障城市居民240001人次, 支付低保资金2057.3万元, 城区人均月补差74.1元, 覆盖面达7%。同时与最低生活保障相配套的劳动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各项救助政策也应运而生。

二、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

1997年,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 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 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 实是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安庆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就是以城区、县 (市) 为单位制定规范的保障标准, 结合安庆市实际, 采用市场菜篮法为主要依据测算最低生活标准。尽管参考标准为2007年上半年的市价, 但由于测算对象都是依据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选择出来的, 二者相较变化不大。因为市场物价有升有降, 总体一平衡, 看起来上涨幅度并不明显。然而, 从安庆市一季度的价格动态的实际情况看, 价格上升的商品, 譬如食品、服务, 都与贫困家庭的生活休戚相关;而价格下降的商品, 譬如娱乐与交通, 与他们的生活方式及消费基本不搭界。总体来说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要求计算出来的标准, 仍然是比较科学的, 但已不与物价上涨幅度完全相符。另外, 在当前物价继续上扬的情况下, 对于低保户的临时补助较往年更为频繁, 对于缓解低保户的生活需求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

对于城区低保的覆盖面从近年来一直保持的8%左右的高水平下降了约一个百分点, 是存在多方面原因的, 有市政府促进低保人员上岗带来的拉动效应, 以及一些客观原因, 如低保家庭子女就业和家中老人过世带来家中成员平均收入水平上升;低保对象达到退休年龄拿退休金, 也使得部分低保人员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而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严格化带来了享受人员减少的积极效应。这一效应从源头上节约了低保资金, 使得“应保尽保, 应退则退”的原则下真正困难的低保人群能够更多享受扶助, 改善生活状况。

另外, 低保户生活的困难状况仍然凸显。低保户群体明显感受到了物价上涨对生活的不利影响。由于消费水平低, 他们的消费集中在生活必需品上, 消费比例本已不高的肉禽蛋奶继续在他们的餐桌上减少。显然从主观感受来看, 低保户群体对于物价上涨的心理压力非常大, 对于自己的生活质量满意度也不高。如此一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配套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措施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于低保人群的政策一直在不断完善, 这种完善, 不仅包括从低保制度自身出发的立法、施行、管理、监督过程的完善, 也包括低保户就业、医疗、教育的生活保障立体化。然而政策的绝妙并不能完全为群众感知, 在实施的过程中, 由于层级的复杂、从业人员的素质, 可能会使完备的政策实施部分缺失甚至歪曲。

从低保工作本身看, 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标准水平低

在安庆市低保发展的初期, 人均补差水平不断增长, 即使是提标前, 低保标准也是高于国家、安徽省的平均水平的;但近年来人均补差标准在70、80左右停滞, 大大低于全国及安徽省平均水平。究其原因, 一方面, 安庆市初建低保制度时, 为了尽快普及低保制度, 基层工作中出现了人为分户等现象造成的低保户审查不严、一家多户的状况;另一方面, 是多年制度施行中, 尽管安庆市各种政府文件只要涉及城市低保都会强调到“应退则退”、“动态管理”、“严格审查”等原则, 事实中仍然不乏不合格的制度享受者。即使这是部分现象, 但只要有一例知晓, 都会使人民群众对于这一制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如此一来, 安庆市的低保覆盖率长期居高不下, 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 阻碍了真正困难人群补助水平的提高。比如由于应保人口数量对保障线变动有很高的敏感性, 在进行最低保障金提标时, 造成的结果不仅是现有低保户所得低保金的增加, 也有享受低保资格人群的范围扩大。在一个大的基数下, 低保金与低保人数的同时增加会给财政带来新的负担。

当前安庆市虽然施行了鼓励举报制度, 但是如何奖励举报人、如何保护举报人隐私、向哪个部门举报的具体问题没有做量上规定与细则制定。对此, 应当继续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加大对低保资格获取的审查与监督, 进一步杜绝“人情保”、“工作保”、“关系保”等, 以形成科学合理的覆盖面为目的, 建议采取完善举报与监督制度的以下措施:一是将如实举报人的奖励方法切实在各社区公布, 做到量化与公信化。二是在各社区、街道办、市低保局各层次上分别专门指定一名举报受理人员, 以责任到人, 切实保护举报人隐私, 让举报者放心。三是加大公示力度。部分社区的公示栏长期荒废, 即使按要求的“三榜”公示后大部分辖区居民仍然不清楚公示内容。公示力度、形式内容、时间仍然需要明确规范。四是健全工作人员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追回低保金后分与社区的奖励部分, 提高社区人员积极性;明确动态管理的效果如何与社区低保工作人员的薪金挂钩。

(二) 低保含金量大, 但边缘人群得不到实惠

随着安庆市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完善, 低保资格的含金量也就不断增大。据相关统计:一个安庆城市低保户除了领取月差额低保金、不定时补贴外, 还享受各种政策优惠。而那些低保边缘人群, 即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能享受低保、实际却仍相当贫困的家庭, 不能享受这些急需的也是能够大大改善其生活条件的优惠政策。这就助长了这部分群体对于“跨进”低保人群的“渴望”, 迫使他们通过一些手段进入低保队伍, 在事实上扩大了低保覆盖面, 不利于他们的就业等各方面积极性,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 低保的配套优惠政策要能够进一步向这些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低收入人群开放, 使得这部分低收入者能够不通过享受低保而解决生活困难。

从长远健全低保工作的角度来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不仅涉及低保制度本身的健全, 更涉及到社区工作、社会救助等方方面面。因此, 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 社会对低保人群所持观念不正确

在社会生活中, 很多人形象地将拿低保金度日的人称为“吃低保的”。这一称呼在我们看来, 可能有些许贬义。事实上, 无论是部分群众、工作人员还是低保户本身, 对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态度都有一些不太正确的地方。

部分群众对于低保户有偏见。这种偏见一方面是由低保工作仍然存在的少数不透明现象造成的群众对政策的不理解, 另一方面同低保户自身的“感恩戴德”一样, 仍然持有个体主义贫困观。

十几年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开始实施, 就标志着在社会救济方面的政府职能, 由传统的以发放救助金、特困补贴、受灾救助等为标志的“道义性救助”, 转变为“义务性救助”, 实现了从个体主义贫困观向结构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的转变。至今, 恩赐思想仍然占有市场, 缺乏人文关怀称为了该制度的伦理缺陷。然而与低保对象接触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如果忽视其心理和情绪的疏导, 在工作中不注意方式方法, 任由社会排斥和种种社会不公长期存在, 必然会诱发贫困者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 就会导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另外, 舆论媒体的宣传无疑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媒体的不准确定位又会加大低保的工作难度。一些媒体以为只要生活困难就可以享受低保, 许多非民政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有此错误认识, 结果是任何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涉及到困难居民的利益无法解决, 就会理直气壮地声称“进低保”。似乎低保是万能的, 可以解决一切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种错误的宣传导向及相关部门的不恰当理解给低保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也加大了实际工作的难度, 错误地增加了低保制度的负担。

因此, 一项民生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不能在注重政绩宣传的同时忽视对应价值目标的正确宣传。更新群众观念, 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注重端正全社会对于困难人群的态度, 才是对于城市困难居民的真正关爱。

(四) 基层力量亟待壮大

社区是社会管理和服务最基本的层面, 是城镇反贫困工作的依托, 形象来说社区就是政府的“传话员”。“企业办社会”的历史结束后, 各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全面“下放”, 社区就成了城市管理最重要的单位。社区内大家接触的机会多, 彼此熟悉, 有利于政策的实施。因而完善社区工作、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 对建设和谐社区、稳定社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然而通过安庆市区部分社区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社区工作人员薪酬制度不合理与人员配备不足。

1、社工薪酬制度不合理。不少社区工

作人员抱怨薪金过低, 甚至难以维持生活。而除工资水平之外, 社区工作人员收入还和所收垃圾费提成、区内出租店面及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有关。

薪酬的低水平使得社区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利用手中职权收取“小贿”。这种数额小而难以发现、难以追究的“小贪小贿”却能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 使得各种工作中的“关系难摆”;而薪酬制度的不合理直接影响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这也是各社区工作质量相差很大的原因之一。

完善薪酬制度, 不意味着单纯加工资、升待遇, 更意味着提高工作绩效与工资酬赏之间的相关性, 把各项工作指标、群众满意度与工资的浮动部分紧密联系起来。

2、人员配备不足。

随着各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全面“下放”至社区, 居委会承担的工作显得十分繁杂。要真正搞活社区工作, 就应当减轻社区工作人员负担, 保证工作质量。同时, 运用高校力量结成紧密联系, 实现人才帮扶与社会实践结合的互惠模式, 将二者的合作从一种偶尔的、单方面需求的转化为长久的、切合实际的双赢。

四、总结

安庆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余年的发展过程, 也是对社会现实不断做出积极回应的过程。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 该制度对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带来的巨大压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物价上涨是一个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实出现了一定的滞后, 低保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仍然亟待解决。放眼全国, 在依赖政府投入的同时, 更应当完善社会力量救助机制, 在全社会建立起人人爱心的氛围, 从而推动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中心的城市反贫困工作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玲, 施国庆.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伦理缺陷[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2) .

[2]、顾昕, 高梦滔.中国城乡社会安全网的覆盖面与横向公平性问题[J].河北学刊, 2007 (2) .

[3]、唐钧.城市低保制度、可持续生计与资产建设[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5 (1) .

[4]、夏少琼.当前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唯实, 2004 (5)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第9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0-0177-02

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大多数国民日益走向富裕的情况下,由于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遭遇下岗、失业。失去了工作就意味着收入的中断。过去失业保险制度的缺失及现今的不完善使得这些群众的生活变得非常艰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建立的,意在保障城市贫困群众的日常基本生活,被称之为“民心工程”,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最后安全网”的作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①低保标准欠科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最低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低保标准是城市低保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计算低保户救助资金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目前,低保标准欠科学已成为新一轮城市低保制度改革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低保标准整体偏低;低保标准结构单一;低保标准调整不够科学。②低保家庭收入审核难度大。我国目前的家庭收入审核制度与专业“家庭经济调查”的要求相差甚远,也因此使低保制度已经变成了“进来容易出去难”、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弱的缺乏可持续性的制度。能否准确核算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检验低保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因此尽快完善家庭收入审核制度是当务之急。家庭收入审核制度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文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家庭经济调查”的缺失和社会成员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摆脱困境的出路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面临的最主要困境在于标准欠科学、家庭收入审核难度大及相关的教育、医疗扶贫体系不够完善等。文章在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低保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走出现实两大困境的出路。

2.1科学制定多元弹性低保标准

2.1.1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保障生存,兼顾发展。生存权不仅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其生存权。而兼顾发展,这里指的是低保标准的制定在以保障生存为核心的前提下,还应着眼于标准的层次性、积极性和激励性,即标准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能够依赖低保金生存,更主要的是为了促进那些“懒汉”和勤劳的低保对象摆脱穷困,走上自立的道路。②低于其他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是在落实了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之后的“兜底”保障,既然是“兜底”,保障标准就应该是最低的。如果这个标准不是最低的或者配套的优惠措施过多,就会吸引一些人放弃其他保障加入到低保行列中来,从而失去“兜底”作用的意义。就目前而言,低保标准不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③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城市低保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出资的,与地方财政的实力一般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低保标准的制定势必要考虑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否则,随着低保人群规模的逐渐增大,财政无力承受的同时,低保制度功亏一篑。

2.1.2 制定多元弹性标准,分类施保

首先,可参照国外社会救助的制度结构,将低保金的框架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特别需要救助金”和“酌情发放救助金”三种。“基本生活救助金”是满足生存需求的部分,“特别需要救助金”是根据需要而给予救助的部分。如医疗、教育、住房及老、弱、病、残群体的护理费用,在一个最高限额下实行实报实销。“酌情发放救助金”主要是指购买比较耐用的家用物品的资金;其次,主要对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进行多元弹性化。

2.1.3 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近些年,生活消费品物价的持续攀升对城市贫困家庭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何完善现行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首先,各地要尽快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使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有据可依。其次,以各地低保标准的调整办法为依据,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消费品物价上涨的幅度,对本地低保保准适时进行调整。最后,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原则上,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3%~5%(含)之间的,给予低保户不低于当地半个月全额低保金的物价补贴;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5%~10%之间的,给予其不低于当地一个月全额低保金的物价补贴;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l0%以上的,须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2.2健全低保家庭收入审核与就业促进制度

①完善家庭收入审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各工作人员的收入审核工作,强化对被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是个长期的过程。针对我国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尽快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家庭收入核算细则》,《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进一步明确什么情况下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农业户口成员应当享受低保,哪些人的收入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什么样的收入应该计算为家庭收入,什么样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该计入的如何折算等,从而使低保家庭收入审核更加公平、科学,使收入审核制度有法可依;其次,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可以使城市低保对象保持相对的流动性,清除“进来容易出去难”的痼疾,也可使低保金保持相对的变化:增加、减少或取消,增强制度的效率和可持续性;最后,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确保低保工作专业化。我国低保领域的工作人员除了在数量规模上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低保工作的需求外,还存在着其基本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薄等问题。

②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加强就业审查,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参加职业培训计划以及接受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否则他就要受到诸如取消资格、减发或停发救助金的处罚;规定在领取低保金期间,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具体可以参照“大连模式”(社区公共服务社组织社区内低保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实行收入豁免额。由于低保对象大多难以找到稳定工作,工作后所获收入比较低,有时甚至与享受的低保金相差无几。差额救助使得这些低保对象往往选择了放弃工作。因此,设置收入豁免额有利于促进低保对象就业,如可以考虑至少20%的工作收入豁免额。

③加大教育和医疗扶贫,构建“大低保”体系。城市低保对象和亚贫困群体的收入很低、不稳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因此变得很弱。由于低保标准是定位于维持起码生存需求的,其他的需求就无法满足,如子女的学费问题、房租问题、生病就医的医疗费问题等。如何妥善解决贫困家庭遇到的种种难题?有学者提出,低保制度不应是单纯的生存救助,而是应该针对困难群众的诸多困难,给以多项综合救助,即“大低保”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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