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内部职责范文(精选6篇)
洗钱内部职责 第1篇
第一章 反洗钱内部控制
第一节认识反洗钱内部控制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含义
1.一般含义
·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展开而制定并组织实施;
·制约内部个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方法(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相关事件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动态过程。
6个方面理解:
①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
管理层:最终责任;
一般员工:执行责任。
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有何关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相结合。
③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动态过程是什么样的?
反洗钱内部控制过程是不断发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发现问题→„„
④反洗钱内部控制如何发挥其控制作用?
反洗钱内不控制发挥的作用具有“软控制”特征。
精神层面: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合规文化„„
⑤反洗钱内部控制能向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吗?
不能,只能做到合理保证。受内部系统的局限性、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但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重要保障。
⑥如何理解反洗钱内控的成本与效益?
最小的控制成本达到最大的控制效果。对反洗钱持有过高的、不现实的要求,认为反洗钱内控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恰当的。
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5个)
①控制环境:金融机构所创造的内部控制氛围。既包括员工的诚信程度、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又包括领导对内控的态度、认识、措施。
②风险评估:确定和分析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相关风险,针对如何应对风险作出对策,密切关注发展变化情况。
③控制活动:为实现反洗钱内控目标而实施的各种政策、程序、方法,全面防范各种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
④信息交流:帮助管理层做出正确、快捷的决策,是所有员工了解自身职责和作用。
⑤监督与纠正:a.对本线条的自我监督与评价;b.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c.稽核部门开展独立的内部审计。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特点
·洗钱内部控制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应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监督的统一体,被纳入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有效地制衡机制,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
·反洗钱内部控制强调全员参与的重要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只是某个特定时期执行的程序或政策,而应在金融机构的各个部门中连续运作。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
1.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业务安全、良好运作的基础
意义表现在(4个):
① 外部监管的要求:以人民银行为主体所构成的外部监管是泛指利用金融系统从事洗钱活
动、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② 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内在需要: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只有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才能确保依法经营原则,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③ 保障金融业安全的基础。
④ 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2.目标(3个)
①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规定,不仅使自身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监管处罚或剩余损失。
②确保将反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③确保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附件:2005.4.29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规与银行颞部合规部门》,对合规部门列出了6项职责:
① 建议职责;②指导和教育职责;③识别量化评估合规风险的职责;④监测测试和报告合规风险的职责;⑤履行法定责任和对外联络的职责;⑥制定合规方案的职责。
三、基本原则(4个)
①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终止的整个过程;应覆盖所有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② 审慎性: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建立内控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
③ 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发挥其控制效应,并且适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④ 相对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内控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且每一个操作环节也应相对独立。
第二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3个)
①结合业务: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是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织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声誉,防止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
②能够发现而后认识可疑交易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适时能够保证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打击反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③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反洗钱内控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4个):
a.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b.贯彻落实人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c.审议本机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d.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
流程等;
e.对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
f.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历程操作相结合,审计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
作流程;
g.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h.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
险进行评估;
i.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j.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k.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l.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系会议、加强沟通;
m.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人行的工作精神、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n.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重点按时向做出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5个)
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客
户的持此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重新识别;·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b.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
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应建立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动态式管理。
c.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大额和可疑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
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和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是一种典型的“放卫性”报告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充分发挥自身金融情报的功能,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d.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应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等级分类制度,持续关注并适时调整风险等级。②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即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
·激昂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
·明确反洗钱工作之恩和工作任务;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实际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放卖弄内容。
③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
a.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应将该制度纳入单位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量化指标;·为是
该制度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烈效果,涉及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的特点;
b.反洗钱内控制度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
结果独立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平滚等系列活动;·应对反洗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制度应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
c.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内部检查的检查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
报告、后续处理等。
④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应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
⑤ 协查和保密制度
a.反洗钱协查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管措施、保
密规定、资料保存;
b.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应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文
件和资料的保管、涉密时间的处理、保密责任制。
洗钱内部职责 第2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一)概念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执行的强制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集中体现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准,也是监管部门评价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应当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制定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建立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上至单位最高领导、每个部门分管负责人,下至每项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三是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惩紧密挂钩;四是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切实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对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五是建立反洗钱的协查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配合有权机关做好账户的查询、存款的冻结和扣划非法资金等工作,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应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使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更好地与业务操作规程结合起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类别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客户风险分类方法、一般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高风险客户特别调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政策、程序、措施,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安全防线。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应当依法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符合可疑特征的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过程中,发现客户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有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有关的,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应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与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实现“总对总”联网对接报送。发挥反洗钱数据系统对监测异常资金流动、挖掘可疑交易线索方面的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信息匹配以及关联分析,并提供预警信号,帮助反洗钱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对发现、追踪并最终制裁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当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为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集中化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储存在系统中,有利于一线人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利于反洗钱协查工作中查阅相关资料。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的重要手段和内部控制制度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应通过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内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使其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全面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调查,是指人民银行依法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核实和查证特定可疑交易活动的行政行为。协助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对规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反洗钱协查的工作流程、协查账户的监控与冻结措施、保密规定、反洗钱协查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金融机构可考虑建立洗钱案件线索档案库,进一步加强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的收集和处理。档案库中的线索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涉及的线索;二是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线索。
(七)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因此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金融机构反洗钱保密制度应当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反洗钱保密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反洗钱泄密事件的处理以及反洗钱保密责任制等相关要求。
(八)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
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反洗钱工作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应当明确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会议制度、工作规则以及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要求等相关内容。
(九)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反洗钱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操作部门应定期对本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跟踪整改和责任认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检查职责、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
(十)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列活动。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业务操作部门应对本机构相关部门以及辖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应当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等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十一)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
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明确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以保证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应当明确涉及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十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试论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 第3篇
一、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 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 特别是合理设置企业内部职能机构, 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 避免职能的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对企业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规避风险,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一) 企业内部控制重视程度
现如今, 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领域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04年COSO委员会在1992年《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上, 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形成了《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 COSO在其风险管理框架中说明, 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也紧跟国际步伐, 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配套指引。配套指引已最大程度地与国际趋同, 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 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 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控制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应当遵循的五原则之一制衡性原则, 强调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五条内部控制的五要素,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 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 明确职责权限, 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 明确权责分配, 正确行使职权。
二、企业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缺陷分析
因受管理者风险偏好及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制约, 许多企业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离控制中存在缺陷, 以致企业运行效率低下、决策失误, 甚至舞弊事件屡屡发生。
(一) 管理者风险偏好导致控制缺陷及影响
风险偏好就是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所愿意承受的广泛意义的风险的数量。在企业的战略制订和相关目标的选择中风险偏好起着导向作用。企业在制定战略时, 应考虑将战略的既定收益与企业的风险偏好结合起来, 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的管理者在不同战略间选择与企业的风险偏好相一致的战略。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 风险是多样的, 甚至是如影随行的。可以说管理者对风险的认知与驾驭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虽然风险管理理念已得到普遍认同, 但是, 许多企业在风险管理的应用方面却依然十分薄弱, 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价和反应机制, 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低, 以至于面对着形形色色的内外风险只能是亡羊补牢, 难以驾驭。
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业务活动的组织以及风险的识别都需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之下。然而, 我国多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改善缺乏足够的重视, 组织结构不合理, 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 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企业文化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内部控制环境紊乱的现象, 势必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薄弱, 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二) 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一个企业的管理模式就想一个人的性格, 有他的惯性思维方式, 这也正是由国企改制形成的股份公司所呈现的弊端, 企业在根本上的转型不够彻底, 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和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 比较重视纵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对横向的协调关系缺乏足够重视, 导致同级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协调, 以至信息沟通不畅。一些重要部门、岗位因为缺乏严格的监督, 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独断专行, 以至决策失误频频发生。
现代企业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而目前许多企业普遍存在权责不清, 管理混乱, 内部控制不健全, 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 在管理中人情味太浓, 往往是情大于法、理。制度形同虚设, 组织结构不合理, 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缺少协调、有效的沟通渠道, 信息反馈滞后, 不能适时监控, 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导致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扯皮, 办事拖拉, 出了问题相互推卸责任, 处理事情没有全局观念。
(三) 职责冲突造成的损失与负面影响
职责冲突风险是指企业管理层、员工或业务岗位因为不合理的职责授权而存在的可能导致舞弊、欺诈、过失等事件发生的风险。企业内部的舞弊和过失事件中, 由于职责冲突造成的事件举不胜举,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实例来阐述职责冲突可能造成的企业损失和负面影响:
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向世人敲响了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警钟。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业务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卖,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操作风险极高, 为了识别和控制风险, 交易员和清算员应当进行职责分离以便利用清算员的每日清算来防止和发现并纠正交易失误。但在巴林银行, 里森既担任交易员又担任清算员, 为其进行违规操作和掩盖失误提供了方便。正是这种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冲突, 使得风险控制彻底失败, 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必然发生。反思巴林银行倒闭的成因, 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不足、风险评估存在失误是重要的原因, 但其薄弱的控制环境与不合理的职责分工却是其走向死亡的直接原因。
更有甚者, 中航油巨亏事件, 中国航油 (新加坡) 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新加坡公司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 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此期间, 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违法违规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 并同多家银行签订了场外交易合同。造成了5000万美元的保证金支付义务, 导致现金流量枯竭, 产生巨额损失。为了掩饰公司的违法行为, 开始向上级公司提供假账, 而且一意孤行, 继续向错误方向追加资金, 使得中航油事件从一个并不很大的失误开始, 酿成为石破天惊的大案、要案。分析整个事件过程, 陈久霖作为一个管理人员, 在整个投机过程中, 没有任何阻拦与障碍, 而在事后还能一手遮天、隐瞒真实信息, 说明其在授权、执行、以至监督与检查功能的设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款项支付是会计核算的日常业务活动, 通过支票支付时, 银行出纳对支票的填写非常小心, 而且签章环节普遍比较重视。但是随着网上银行的普及, 这方面的风险也随之加大。网银支付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淡化了人们对数字的敏感意识和对此岗位的重视程度。审核制单与复核支付是网银支付业务活动中的不相容岗位, 而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由一人完成, 从而为错误与舞弊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某科研院所在支付工程款时, 经审批的付款申请为发票金额的20%, 而由于出纳的疏忽, 全额支付了此款项。等发现错误时双方却因纠纷解除了合同, 致使款项无法追回, 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
三、企业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控制构建
(一) 加强管理者的风险意识,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如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极强的风险意识, 并努力将这种意识灌输给企业所有的成员, 定期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和交流, 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 树立现代管理理念, 强化风险意识, 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
《风险管理框架》还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念, 要求企业管理层以风险组合的观点看待风险, 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措施使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在风险偏好的范围内。同时要求各业务单位、职能部门、生产过程或相应的其他活动的各层管理者对其负责的部门或单位的风险应进行复合式评估。而企业高层管理者也应从企业整体层面上考虑相互关联的风险和企业的总风险。通过持续实施风险监控, 不断强化企业日常动态管理, 逐步实现内部控制向风险管理的全面提升。营造良好企业制度文化氛围, 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优化企业内部环境, 从而确保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当然, 企业还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 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二) 合理设置企业管理机构, 使其精简、高效、制衡
近年来企业管理层舞弊事件频发, 究其原因公司治理形备而实不至, 公司管理层常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因此, 企业应该优化内部环境, 应该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 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组建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合理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 完善董事会结构, 使得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 防止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与此同时,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 明确职责权限, 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 以内部牵制为核心细化业务活动流程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所谓的不相容职务, 是指在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 集中一人办理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端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概括而言, 即经济业务的授权者与执行者要分离, 执行者与记录者、监督者要分离, 物资财产的保管者与使用者、与记录者要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 首先要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职责分离控制是指为了避免或降低职责冲突风险而采取的控制措施。企业构建自己的职责分离控制体系的主要工作在于设计、部署, 并监督有效的职责分离控制。同时也应该注意这个体系构建时的顺序和完整性。构建企业职责分离控制体系可以从企业层级和业务流程层级分别细化和明确, 将所有业务活动分离出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及监督, 并将这些职能分别授于不同部分执行, 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过程, 是内部控制的精髓。例如, 在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中, 为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在销售合同签定以前, 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 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货现款等。另外还有授权审批问题, 企业应明确授权审批范围和权限, 做好关键点上的审批, 象赊销审批、发货审批以及销售价格、条件和折扣审批等。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舞弊、错误的发生, 也可以防止审批人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还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当已识别的职责冲突无法通过改变职责授权来消除时, 企业可以选择引入补偿性控制来间接地规避该职责冲突风险。例如当企业因为人力成本的原因无法实现招聘更多人手来消除已有的职责冲突时, 管理层可以采取“相互稽核”这一补偿性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来规避原有的风险。
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已成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科学有效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就是这一重要保障的根本。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控制, 使内部控制制度科学、有效、制衡, 使企业在危机四伏的经济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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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古伟中:《浅析加强企业收入内部控制的方法》, 《中国商界》2010年第9期。
洗钱内部职责 第4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运行,具有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自主权,完全具备了作为市场主体角色的资格。同时,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各种风险以不同于以往的方式和程度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从而使风险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的一个方面。
(一)现代企业风险的特征
1、非预期性。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而言,现代企业风险更多地来自企业外部,而产生外部风险的各种因素均是企业不可控的,其发生与否以及何时发生,企业事先不得而知。对企业内部风险,由于外部风险波及,其不可预期性也有不同程度的加大。
2、非可控性。如上所述,企业风险多由外部不可控制的环境因素产生,并波及至企业内部。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先从外部风险做起,在有效降低外部风险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减少其再向企业内部的波及的范围和程度。
3、综合作用。现代企业面对不仅有内部因素,更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不仅有国内的;也包括国际的;在现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公司治理从企业整体角度理顺关系,内部控制程序则从执行层面对企业风险的防范发挥作用。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其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联系日趋紧密
在决定内部控制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评估特定环境中内部控制的构成时,企业决策层应对诸多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比如:公司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公司可承受风险的程度和类型;风险发生的时间及可能性;公司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实施风险管理的成本,以及从相关风险中可能获取的利益等。
管理层在执行企业风险控制政策过程中,应准确确认、评价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并执行决策层所设计的内部控制政策,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内部审计理论的新发展
审计理论和方法在经历了详细检查、从详细检查转为初步抽样、以及测试内部控制并广泛采用抽样进行审计的三个发展阶段后,目前已发展到了以测试评价企业风险为主要方法的风险导向审计阶段。为顺应内部审计理论及实务的变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重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用来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它以系统专业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这一新定义又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层面,认为内部审计是针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所必需的。
四、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就是风险管理
随着风险导向审计时代的来临,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发生了变化。现代内部审计除了关注传统的内部控制外,更加关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在风险导向审计观念下,年度审计计划与公司决策层风险战略连接在一起。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对当前风险的分析确保其审计计划与经营计划相一致,并使风险管理贯穿于审计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在风险导向审计观念中,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不仅是测试控制,而且包括确认风险以及测试管理风险的方法;控制仍然重要,但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经营风险等相关风险,才是内部审计的焦点。
五、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处于独特的位置,有着其他内部控制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独特的风险管理作用。
(一)能够以独立、客观的姿态,从企业全局角度对风险进行管理。
风险在企业内部所具有的感染性,传递性和不对称性等特征,即一个部门所造成的风险或疏于风险管理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不是由其直接承担,而是沿着相关工作程序传递给其他部门,最终可能会使整个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对风险的确认、防范和控制需要从全局角度考虑,而其他的业务部门较内部审计部门而言,很难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人员不从事企业具体的业务活动,相对独立于相关业务活动和业务部门,而且直接隶属于企业高层管辖,这就使得他们可以从全局角度出发,以某种超然的姿态对企业风险进行客观地认别确认和评价,及时便捷地向企业高层汇报有关情况,便于企业从全局高度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控制、指导企业的风险策略。
由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处于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内部审计人员充当了企业长期风险策略与各种决策控制的协调人角色。通过对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的协调,以及对实际执行缺陷和成功经验的互动反馈,内部人员可以起到调控、指导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的作用,使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以良性循环的态势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对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直接发挥作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企业的业务部门,其对风险管理的确认评价以及所提出的建议具有全局性特点,符合风险管理的内在规律性,符合企业高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全局性要求,而且,内部审计部门对风险的评估意见可以直接上报给企业决策层,这会加强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部门意见的重视程度。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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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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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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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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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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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 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三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 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第三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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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