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例剪辑范文(精选5篇)
信访案例剪辑 第1篇
农民上访是乡村社会诸多矛盾的集中反映,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基层工作的突出难题。本文试通过对于184起上访个案的分析,探讨农民上访的内部规律和化解乡村冲突的思路。初步看法是:上访现象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信访工作体系似应进行适当调整。我们曾经专门分析过农民日报收到的196封农民上访信,如果说,写信还是农民表达诉求的温和形式,那么,亲自进京上访则具有了更多的行动性,对于城乡稳定都有直接刺激。为了深化这项研究,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对进京上访农民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主要方法:
(一)跟踪查阅并统计了农民日报社群工部1998年和1999年两年的上 访登记记录;
(二)研究人员专门到报社接待上访农民并进行深度访谈。在1个月的时间里,共访谈上访农民15批(30人次),根据录音整理出个案报告15篇。
一、上访者:精英式人物开始突现
(一)人口特征:上访者是一个以男性居多、中年人居多的农民群体在报社的上访登记中,1998年和1999年共184次上访,其中1998年91次,1999年93次。考虑到有一部分上访没有登记,实际上访次数会更多。从性别看,男性150次,女性23次,还有11次未注明性别。在我们直接访谈的15起上访中,男性14次,女性1次。从年龄看,35岁至60岁的中年农民居多。上访登记中,这一年龄段的上访者有125次,占总数的67.9%。最大年龄者73岁,最小年龄者24岁。在我们接待的上访者中,最大年龄62岁,最小年龄26岁,平均年龄48岁。
(二)规模变化:与上年同期比较,1999年上半年大量增加而下半年显著减少。从登记来看,间的变化不明显,都是90余次。但是,内的分布却有显著差别。1998年1月至7月记录上访32次,8月至12月59次,1999年1月至7月记录上访65次,是1998年同期的两倍。但1999年8月至12月的上访记录次数锐减,只有28次,是1998年同期的一半。这种变化并不是常态,访谈发现,1999年下半年整肃法轮功和50周年大庆,北京和各地都加强了对于上访人员的控制,抑制了上访人员的增加。在访谈的15起上访中,初次进京者10起,再次或第3次进京者有5起。
(三)区域分布:上访者的来源地范围很广。在184次记录中,除5次未注明来访人地址外,其余179次涉及全国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河南省36次,河北34次,山东17次、黑龙江11次,四川9次、湖北9次、安徽8次、吉林、内蒙古和山西省各6次,重庆、辽宁和江苏各5次,其他省分别是1至4次不等,海南、西藏、上海、广西等没有。上访人次的差别显然与地理距离有关,但其他因素同时存在。
(四)职业构成:普通农民是上访者主体。上访者的社会身份绝大多数是农民,但具体职业不尽相同。从我们的直接访谈看,15起上访的30人中,普通农民20人、乡村教师1人、林地承包者1人、乡村医生2人、个体从业人员4人、村民组长1人,乡镇企业工人1人。从文化程度来看,15名主述人当中,中专学历1人、高中学历3人、初中学历10人、小学1人。
(五)上访者的个人表现:精英化趋向值得注意。在15起上访农民者中,我们与每起上访者都有两个小时以上的个别交谈,其中有一部分还一起就餐。从这些上访者在访谈交流过程中的个人表现来看,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在数量上约占半数,可以称为“理性
型”。基本特点是:为上访准备了一定的书面材料;有比较清楚的叙事能力,能够完整有序地反映问题;对于相关的政策法律有初步了解,能为自己找一定的法律政策依据;态度自信但并不强硬。第二类在数量上是少数,可以称为“感觉型”。基本特点是:一般没有为上访专门准备材料;感觉到事情不合理,但又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上访行为本身带有某种咨询性质。有的直接说“就是因为不懂法才上访”。第三类在数量上是少数,约占三分之一,可以称为“精英型”。基本表现是:一般有过上访经历,对于信访路径比较熟悉;表述问题头头是道,有条有理;能熟练地援引法律政策,甚至轻松地向接待者背出政策法规的部分原文。他们对于相关政策法律的熟悉程度往往令人吃惊。在态度上,高度自信而且立场强硬,有的很富有鼓动性。
访谈过程中我们形成的突出感受是,近年来上访事件的增多,上访经历的复杂,上访过程的漫长,正在磨练出一些善于表达部分农民利益的“上访能人”,这可以说是另一种乡村精英。这些人不同于旧社会那些喊冤叫屈的“告状者”,也迥异于改革初期那些为冤假错案平反而上访者。第一,他们的上访多数不仅仅为自己的某种冤情,而是往往代表着一个数量的村民,得到了特定人群的支持;第二,他们对于相关的政策法律有比较好的理解把握,有些人甚至有一定的现代政治知识;第三,他们在村民中具有相当强的动员能力,是冲突过程中基层政府的主要谈判对手。有不少人来北京上访前曾经组织策划过较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如河南农民李进才曾组织400多名村民到地委上访,吉林农民江宪文曾组织了200多村民到省城上访。话语中,他们虽然常常会感叹自己力量微弱,但同时又强硬地认为公理在自己方面,因此,当正常的上访失败时,不讳言将进行更有力量的努力„„
一些地方官员经常说某人是“上访油子”、“痞子”等。现在看来,对于一些人做何道德评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在乡村中有什么样的策动能力。不论这些上访精英的个人品行如何,或者在上访过程中是否怀有个人目的,但作为上访代表而言,他们不仅有见识,能看到部分农民的共同利益所在,而且有魄力,能够将这种分散的共同利益实现某种组织化的表达,因此,他们被相当一部分农民推举为代言人。当这些人与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利益、集体力量相结合时,在乡村社会中的影响力是需要关注的。所以,探寻乡村冲突的化解机制,需要重视对于这类人物的观察分析。
二、上访诉求:群体性的利益表达
(一)主要诉求内容
农民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及农村生活的很多方面,多数事件具有综合性,如负担问题直接连着土地问题甚至腐败问题。根据直接引发冲突的“事由”加以简单分类,大致如下:
A、农民负担问题(63次)。其中:反映乱摊派滥收费52次;农业税不据实征收2次;公粮收购中打白条、压级压价、暴力征粮等问题7次;电费问题2次。
B、土地问题(51次)。其中: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村干部将款项挥霍,对于农民补偿不合理,19次;土地利用不合理16次,如耕地非法变为宅基地,工业造成耕地污染,水土 流失严重等;土地承包问题11次,主要是农民承包的耕地、林地权益被侵犯;还有5次记录只注明“土地问题”,具体内容不详。
C、乡村干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问题(24次)
D、村级选举违法问题(4次)
E、农村教育问题(4次)。如村小学失修无人管、乡村教工资被拖欠等。
F、打击报复问题(30次)。包括干部利用权势对上访人进行人身伤害、非法关押等。在我们的15起个案访谈中,有12起上访人提到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
G、政法部门问题(12次)。主要是反映地方司法部门徇私枉法或判决不公,如吉林省杨淑涛反映其子被人杀害,公安部门要求受害人家属“私了”。
H、其它问题(6次)。如反映县种子公司出售假种子、乡镇机构精简清退退人员不合理、村里五保户没饭吃等。
(二)上访组织形态
从上访代表的利益背景来看,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为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利益来上访,称“个体型上访”。个体型上访采取的形式主要就是单个人上访。上访人就是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如反映本人的离婚问题、反映家人被村主任打伤、反映村里随意撕毁与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等。
第二。为某个群体的共同利益上访,上访者称代表若干村民,所提交的上访材料有若干村民签名甚至指印,我们称之为“代表型上访”。这里的群体是个不确定的范围,指有着共同利益而且这一利益受到相同侵害的部分村民,有的是几乎一个村民组,有的是几十个承包户,有的是几十户耕地被征用的农户,有的是一个行政村中的部分农户,也有的是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特殊群体,如河北邱县的一 个现役军人母亲上访,代表70多户现役军人家属反映乡政府扣发两年的优抚金。在我们直接接待的15次上访者中,有2次是个体型上访,13次是代表型上访。代表型上访的重要特点是,上访者一般都是结伴而来,多数情况下是两至5人。报社的上访接待记录一般只登记主诉人,因此无法统计每起上访者的具体人数。据群众工作部的负责人说,在上访者中,大概有三分之二为两个人以上。
第三、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若干农民一起参与上访或者大部 分参与上访,这种上访既有利益的集体性,又有行动的集体性,突出特点是以行动的规模化来显示诉求的强烈,我们称为“集体型上访”。这与通常基层政府部门所说的“集体上访”概念有所不同,后者不论上访人背后的利益群体有多大,只要上访人数达到5人,即定为“集体上访”。在我们接待的13起代表型上访中,最多人数是5人,均不属于我们定义的集体型上访。但是,有8起在来京上访前发生过集体型上访,规模从60人左右到400人左右不等,其中:集体上访到乡县一级的有4起,上访到地(市)一级的2起,上访到省一级的2起。
三、上访行动:一个理性的诉求过程
在直接访谈中,我们没有发现在言语语行为上有“滋事”倾向甚至无理取闹的上访者。听报社接待人员介绍,他们曾遇到过个别蛮不讲理或者精神上似乎有点怪异的人。绝大多数上访农民在表现上都是平和、理智的,访谈人员可以比较容易地进行交流对话。因为我们能很耐心地倾听,上访者都表现出欣慰和感激,反映从来没有那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么认真地听他们讲话。
(一)上访者怎样来到北京
A、绝大多数是经过逐级上访来到北京的。我们访谈的上访者,只有一例从乡镇直接到北京来上访,他说不知道“不能越级上访”的规定。其余14起都是先到乡镇、到县市、到省一级一级逐级上访的。
B、上访的费用筹集。代表型上访的费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上访代表自己承担,这是少数情况。河北农民康树元说:“村民们信得过我,就让我来替大家上访,还要凑钱给我,我不要。我自己能负担得起。”辽宁农民李启阳说:“这些年我搞韩国小食品生意,赚的钱我都用来上访了。”一种是共同共同集资。集资又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均摊,支持上访者农户负担的费用相同,如每户50元;其二是自愿出资,每户数额不限,30、50不等。
C、上访农民都准备了若干份上访材料,这些材料送到各个部门单位,包括控告信、村民签名、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D、上访农民了解法规政策的途径主要有:
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
自己买书看。一位上访者称为了上访买过300多部法律书,另一位还给我们看了他刚刚买的《土地法释义》。
亲威朋友以及热心人提供。山西农民郑金和说“我这些文件(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是从当干部的朋友那儿要的。”
(二)上访者在北京
A、上访农民在北京一般都去过3个以上的中央部门或者新闻单位。他们往往是把自己知道的有关部门都跑遍。
B、上访者的北京生活。主要有四种形式:
住每天10~20元的便宜旅馆;
借住在亲威或朋友家;
借住在来京打工的老乡处;
靠打工、捡破烂等维持生活,居无定所,上访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又不同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外出农民。
(三)进京上访后的心理准备
几乎对于所有的上访人来说,都面临一个问题:这次来京上访后,如果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他们会怎么办。这也是我们向他们正面提出并讨论的问题。从10几位上访者的回答看,有4种选择:
第一、继续上访。辽宁的李启阳说:“我是铁了心要上访的。这问题一天不解决我就一天不安歇,就是上访一辈子,我也认了。国家需要安定这我们都知道,可我们上访农民都是有真凭 实据的,有照片,有录音,有录像。”
第二、放弃上访,转向正面对抗。吉林江宪文说:“我们村民已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做出决定了,罢免现任村长,但镇上不批,所以现在他们还没下台,要是实在不行,我们回去后就行使我们的公民权利。”河南李进才说:“现在我看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准备回去发动我们村的群众,真正依法选出我们村民的当家人。”
第三、选择躲避,外出他乡。安徽农民董辉说:“我想好了,这回要是真的不行,回去我就准备搬家。我在湖北打工,我就把我全家老小都搬到湖北去!至于户口问题,孩子上学问题,唉,只有以后再说了,一步一步来吧!先逃出去再说。”
第四、接受失败现实,放弃上访。内蒙古农民杨荣久说:“我们农民能有什么办法,这事拖了3年多都得不到解决,我们已经告到头了,没有别的办法了!”
四、上访升级:冲突积累的因素
(一)上访的升级
上访多数都起因于农民和乡村基层干部的冲突,而上访者从家乡走进北京,是上访升级的表现。从我们的直接访谈来看,上访升级有两种机制:
第一、直接利益受损引起初期的上访,而且逐级上访都没有解决,最后来到北京。主要特点是,一开始冲突就比较激烈,在后来的上访过程中,虽然问题没有解决,但也没有明显的扩大或加剧。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的问题主要是缺乏作为。
第二、上访引起上访的升级。在初次上访后,作为上访起源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增加了新的冲突,导致进一步的上访。如上访农民被拘留、上访群体被暴力驱散及打击报复等现象出现,引起农民更多不满而进一步上访。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主要问题是对于上访事件本身处置失当。
(二)信访部门的因素
毫无疑问,各级信访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卓有贡献。但是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也感到,信访部门在化解冲突、解决问题方面的作用还发挥得很不够。信访工作人员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第一、把农民的上访材料留下来,填一封信转到其他部门,让上访人回去;第二、把上访地区的干部叫来让他们把上访群众领回去,自己解决。转信往往不解决问题,而让基层干部来领人只是矛盾的下交。一方面,材料在一层一层向下转,另一方面,农民在一级一级向上走,上访行动往往是“终点又回到起点”。这其中,主要不是信访工作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信访部门本身有种种体制性的局限。如有的农民去县政府信访办反映违法征用耕地,而征地过程本身就是土地经过县政府批准的,在这种的情况下,县信访办只能无所作为,农民也只有继续向上走。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某些地方的领导对司法部门的干预已严重影响了法律执行。内蒙一农民反映,他们组的土地被乡村干部非法卖掉二十几亩,他们到法院起诉,法官告诉他:“当然你赢了,连判决书也拟好了,但我不能宣判,否则我的饭碗也没有了。”
(四)媒体承担了上访者过多期望。
越来越多的上访者涌向媒体,把媒体看成了主持正义的希望寄托,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显示出行政和司法部门不得力。媒体没有实际权力,媒体也有自己的运作方式,他们强调“新闻”价值,有时甚至重视“炒作”的需要,也要受一些规章制约。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媒体的暴光,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化解社会冲突的制度化途径。
五、关于农民上访:理解和意见
(一)关于上访的正面理解
上访显示了农村存在的种种冲突与不和谐,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上访是消极的负面的。对于基层干部来说,上访是农民对于他们权威的一种挑战甚至抵抗,因此他们不能容忍甚至敌视。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冲突,都需要正常的冲突化解机制。我们认为,上访也有正面的意义,根本一点是,上访并不是“造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而是一种体制内的利益诉求形式,甚至可以说是现行体制内积极的政治参与。如果说农民上访是一种对于基层政府的抗争,那么这也是一种“依法”抗争,而无意动摇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基础。农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他们没有采取直接的对抗方式,而是以现行的政策法律为依据,在现有的社会政治体制内部寻求帮助,这正说明他们相信政策法律,相信政府,说明他们还有一定的政治效能感。这应当是党和政府所愿意看到的。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保持信访这种冲突化解渠道的有效性,使绝大多数上访者能在体制内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至于使有些人被迫采取制度外的解决方式。
(二)加强信访体系建设的一点意见。
信访体系成功的关键是对于各种权力部门监督的有效性。现在的问题是,信访机关主要设置在行政部门内部,农民所控告的部门往往就是这个信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显然让信访部门来纠正这些部门的问题是困难的。于是农民只有继续向上告,而在上一级机关,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目前的信访体系,虽然从外部看是群众监督,但从内部机制看还是权力机关的自身监督。信访在本质上应该体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而有效的监督应该是,由权力的授予者来监督这种权力的使用。因此,可以考虑的调整思路也许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比较完备强大的信访机构,将信访监督和人大常委会对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将上访事件的处理和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
在信访体系调整中,有必要建立人民代表和农民上访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解决农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中的作用。农民有诉求可以首先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到上访农民中做工作。如果上访者的要求不合理,代表应该做好解释安抚,如果上访者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积极帮助落实。人民代表在掌握民情、代表民意、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从那些基层农民最关心的事情入手,特别是那些导致农民上访的事情。通过这种信访体系的运作,可以将大量冲突化解在基层,也让人民代表实实在在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密切人民代表和农民群众的关系。
信访案例剪辑 第2篇
所谓“吃”信访,即个别人把信访作为“生活出路”,或者叫“致富捷径”,老百姓称此是“吃”信访。
尽管这些人在众多信访者中只占少数或极少数,但影响恶劣。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曹萌、河南省内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程相鹏和《法治周末》记者,联合对109例信访案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至少有33.9%,即37例是老百姓所指的“吃”信访案
我国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信访部门没有任何法定的实体职权。由是,或应赋予信访部门更大的权力。
典型案例
荒诞信访获利的故事
曹萌 程相鹏 法治周末记者 薛洪涛
以“家丑”被外扬为由缠访获32万元
村民李某与丈夫就生孩子后哺乳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坚持母乳喂养,丈夫以“忙”为由,坚持让孩子爷爷奶奶用奶粉喂养,后李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强制李某的丈夫交出孩子,让李某哺乳。
这类案件在全国比较典型,为保护女同胞诸如产假、哺乳等特殊权利,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传,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先后予以报道或转载。
但李某认为这是其家事,她不想让“家丑”外扬,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件事,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首先在上海市某区法院将登载该案的某新闻媒体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新闻媒体对李某与丈夫的诉争进行的报道,既没有虚构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构不成名誉侵权,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按理说,事情到此应该结束了,但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李某对该判决没上诉,却抱着孩子在该新闻媒体大门口静坐。为平息事态,被诉新闻媒体从体恤孩子角度出发,给李某一万元生活补助费,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李某尝到甜头后,以同一事由、同一理由,多次赴京上访。中办、国办信访局多次批转地方处理。
为了社会大局稳定,上级下了平息该案“死命令”,李某所属市、县、镇、居住地村支两委均成立息访小组,不厌其烦地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李某自称有病,让她70多岁的老母亲出面,提出四个息访条件:
1、罢免四级息访小组领导职务,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赔偿其精神损失200万元;
3、给其3个男孩在市区安排3份工作;
4、给其3个男孩在市区购买3套住房。
市主要领导多次亲自接待李某及李某的母亲,耐心听其陈述,结论:李某及李某的母亲反映侵犯其名誉权问题不存在,其是无理上访。最终该案以补偿其生活费32万元才息访。要知道,对于经济还不发达、2009年人均收入仅4800余元的山区农业县来说,32万元相当于李某居住地一位农民66年的收入。
该案息访处理方法引起当地群众极大愤慨,也给了一些人“有理无理,缠访就有理”的错觉,无形中助长了“吃”信访的不正之风。
梦见中央领导答应与其结婚
村民郝某(女),高中毕业文化程度,2008年开始到北京上访。她上访的理由是:她夜里多次做了细节不同,但内容相似的同一个梦,梦见中共中央某领导要与她结婚,她来北京问问这位中央领导截至她上访之时,为啥迟迟没与她结婚。
接待她的人员认真、详尽又婉转地给了她答复。她对答复不满意,认为这位中央领导没同她结婚,应当承担“造成她精神恍惚”的责任。接待她的同志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根据“属地息访”原则,通知相关单位将她从北京接回原住地。地方领导为息访,可以说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并解决了郝某提出的“解决她上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数千元。
经强制医学检查、治疗,郝某间歇性精神病好转。但郝某借此作起了文章———她把政府救济她的数千元钱用于家庭开支花完后,又以同一理由不断赴京上访,上述息访程序多次重复,以至当地老百姓说,“郝某是把这(指赴京上访)当做了发家致富的绝招”。
政府不给介绍老婆所以来上访
河南省公安厅一位曾下乡挂职锻炼的领导谈起“吃”信访直摇头。他挂职锻炼期间,单身农民江某赴京上访。江某上访的理由是:他没妻子,政府不给他介绍个老婆就是不关心他,所以来上访。
为接江某回县,这位领导整整在京寻找了20天,但江某玩起了“捉迷藏”,后穷尽各种寻找方法,甚至不惜个人出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寻找。
20天后终于找到江某,但江某就是不回县,并发誓“中央领导不给他说个老婆带回去,他就是不回(县)”,还说什么“国家不给他说个老婆,就是不要他了,国都不要民了,民还要国干什么”,弄得该领导啼笑皆非。
后又经过5天耐心工作,江某答应回县,但提出要政府补偿他上访误工费、生活费等3000元。为能“息访”,这位领导当场自己掏了3000元。
事隔两个多月,江某又以同一理由再次赴京上访,该领导再次赴京;估计救济费又挥霍光了,上述过程再次重复,不同的是江某索要的补偿费一次比一次多。
这位领导谈起这段经历,说是“终生难忘”。他说,咱刚到一个地方挂职锻炼,领导把“息访”这个大事交给咱,是对咱信任。“息访不了”,既不好向领导交差,也担心领导说咱工作没尽心,更怕破坏一方社会大局稳定,因此,只要江某答应回县不再上访,他提的除严重违法的条件外,我能办的都办,害得我个人花光掉工作十余年的积蓄数万元。
“后来呢?”
“后来江某在第N次赴京上访途中发生车祸死亡,我的息访工作才算最终完成。”这位领导平静地回答。因江某赴京上访次数太多了,他也记不清江某是在第几次赴京上访中发生 2 车祸死亡。
为啥不按毛主席的指示解放台湾
村民王某赴京上访已是第3个年头了,是各级党政机关释法息访工作没做到家,还是息访小组工作不得力?答案都是否定的。可以说,为了使王某息访,息访小组穷尽了解数,但王某仍然不停地赴京上访。
他赴京上访的理由是:毛主席活着的时候,就说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现在毛主席已去世多年,中间换了几任领袖,为啥还没落实?我来北京就是问问这个。
按照“属地息访”原则,王某所在乡镇领导会同司法部门,多次耐心做工作,劝说王某回乡,每当从北京接王某回村时,王某就提出解决他“误工费、车费、补贴他生活”等要求,这些要求不答应,他死也不回村。
无奈,息访小组答应了他的要求,开始时解决千余元,嗣后筹码不断增加达数千元,但事隔不久王某又再次赴京去问“解放台湾”的事了,并且反复多次。
当地一知情群众告诉笔者,王某私下曾说过,咱60多岁了,农忙时帮助干个小活,农闲时进京去,一是散散心;二是上访也算个“职事”;三是经济上又不吃亏,赚钱的事咋不干?
以上访逼法院就范“吃”去7万元
内江有限公司与中矿有限公司签订价值200余万元购销合同一份,后者迟延履行违约,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外,另支付赔偿金280余万元。中矿有限公司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完合同。
内江有限公司以中矿有限公司迟延交付合同标的物为由,申请法院执行滞纳金1900余万元。
法院明白告知,因迟延交付合同标的物产生的滞纳金法律没规定计算方法,况且直接执行该巨额滞纳金,一是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二是涉嫌以执代审不妥,需请示上级法院。
内江有限公司“不买法院账”,数百名职工打着横幅多次集体上访,逼迫法院就范,但对外宣称是“这些职工自发组织的”。
一位参与息访的同志说,仅为动员这么多职工回县“按法办”,他先后与其他同志一起去省城动员6次,仅县财政前后因这起集体上访案派专车接回县内就“吃”去7万余元。
原因分析
“吃”信访何以愈演愈烈
归纳这37例“吃”信访案,不难发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吃”信访者年龄一般偏大。信访条例规定,对无理上访者,轻则拘留,重则劳教,但对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采取该措施。“吃”信访者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使当地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不能采取上述措施,无形中加重了息访工作的难度。
二、相互串联,互相联系。这些“吃”信访者大都互相有联系,如什么时间某某领导要 到那里去视察,这些“吃”者会互相转告,以便抓住领导视察时机,逼迫涉访单位答应自己的经济要求。
三、不断交流“吃”信访的经验。为追求信访的最大经济效益,这些“吃”信访者不断交流信访经验。如交通费,他们大都以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火车站站台票或短程票,当列车员查票时,他们均明白告知是进京上访,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如何如何不公、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买票,引起同情。当火车到达北京终点站其被带到治安室,治安询问时,他们回答如出一辙:我们来京上访本来就没地方住,不如你们把俺拘留了,一不愁住,二不愁吃,三也好向领导交差,弄得治安室同志左右为难,只好“免费”放行。
四、“吃”信访者都有一套上访材料,交给北京相关接待单位后,大都批转交基层“依法处理”,先转送该基层驻京办事处“白吃白住”,然后由基层将其接回,所花费用当然是基层掏腰包,这也为“信访者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埋下伏笔。
造成“吃”信访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吃”信访的人利用国家机关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的无理要求。地方政府为了使当事人不上访,向“吃信访”者妥协、让步,使“吃”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得到更多好处,甚至是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甚至无法满足的要求。
其次是“牺牲法律”的副作用。
有些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作出无原则的让步。“花钱买太平”、“摆平就是硬道理”等成为信访工作的实际考核目标,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人“吃”信访的气焰。有的“吃”信访人为了达到自己“吃”的目的,就将进京或到省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吃”有关部门的重要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吃”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牺牲法律”问题。
再次,绩效考核实际操作的不完善。
为敦促基层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部门都把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并细化了考核细则,但这一做法,却成了“吃”信访人“吃”及施压的工具。
一位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所在的法院百余人敬业奉献,可以说没过过一个完整的节假日或星期天,十年间获20余次表彰。但就是因为有一件“吃”信访案经6次释法、11次促膝谈心、8次座谈、5次市县乡村四级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没息访,被重扣绩效分数而取消评先资格,打击了大家的积极性。这位法官反映的情况,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绩效考核操作的不完善,对“吃”信访无形中又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解决之道
建议确定信访终访制
为杜绝或减少“吃”信访问题的发生,在当前,至少应当加大信访工作改革力度。
我国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信访部门没有任何法定的实体职权。
各信访机构在处理各类信访问题中,并没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行政许可权,即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其对应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实际权力,形成了在大量的信访问题面前束手无策的状态,对于明知是个“吃”信访的人,也只能听之任“吃”。
而有职有权的部门往往找各种借口,把他们惹出的问题往信访部门一推了事,导致问题堆在中央或省级。这不是信访部门无能,更不是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只会签转地方“按法办”,而是国家现行信访体制问题,是信访工作体制存在的一大弊端。
从政府机构改革惯例看,在政府机构中,凡称局的一般是职能部门,凡称办的一般是办事部门,凡称委的一般是协调部门。信访机构改革中,名称是从信访办改为信访局,但其职能没增加。而人民法院涉法信访的处理机构,往往是一个庭的附属任务。
在人民法院内部,正是由于信访没有法律明确的法定权力,因而无论哪个内设机构都是牵强附会地去处理。
比如,有人认为信访就是申诉,过去是告诉申诉庭负责,告诉申诉庭撤销后,应由审判监督庭管理;也有人认为信访反映的问题五花八门,有涉及国家赔偿的、有反映干警违纪的,也有反映裁判不当的,应由法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还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施行大立案格局,群众反映的问题应由立案庭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解决,不符合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去向,由立案庭负责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由是,或应赋予信访部门更大的权力。
目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国家施行“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各类的程序法、实体法不断地完善增多,但相对于信访而言,可依据执行的只有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各省、市虽作了一些贯彻信访条例的办法等,但还未上升到法律高度。
从现行信访条例和实施办法看,道德上规范的多,法律上规范的少;对不能采取的行为叙述的多,对如何处置则没有明确。如信访条例规定上访不得围堵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但如果发生此类事情,处理则不严厉。信访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信访愈演愈烈,造成当前处理该类问题的主要手段是“人治”,是上一级领导的批示或推诿、扯皮,破坏了安定团结和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
不妨赋予信访部门更大权力,严厉制裁那些“吃”信访者。
为强化信访功能,有人建议像“两审终审”制一样,制定信访法,确定信访终访制,用以保证有限度的上访。
同时,还要严肃处理那些慷国家之慨者。
一个案例足以说明问题
长沙市天心区农民许有维赴京上访,镇政府与保安公司合作两次去京截访花了逾10万元,后派十余人的“服务队”两班倒,每天守候防止许“逃跑”再上访,类似情形持续了3个月。
信访案例剪辑 第3篇
近年来, 动漫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动漫人才需求量不断增多。而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偏理论化, 培养的动漫制作人才动手能力及创新意识薄弱, 理论、技能水平与企业实际工作需求相脱节。《影视动画剪辑》课程是我校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的专业课, 开设在第四个学期, 是对前面学习的平面设计和动画制作等知识的综合运用。该课程具有操作性、实践性强等特点, 可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不同程度的激发学习者潜能和兴趣, 促使学习者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实际教学中, 课程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 我们可以在课堂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习者主动理解理论知识, 在实践教学环节运用项目教学法提高学习者动手操作能力。
2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理论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 (Case Study) 是一种用真实案例 (Case) 进行课堂教学的教学方法, 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教授创立[1]。
2.1 案例教学法在理论教学中运用的优势
从教学的构成性要素分析, 教学包括环境 (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 、人员 (教师和学习者) 及信息 (课程与教材) 三要素。在这三个教学要素上, 案例教学法比传统的教学方法有着明显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具有教学环境灵活、教学内容整合、教师引导激励、学习者积极参与等优势。
教学环境灵活。广义地说, 教学环境包括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在教室利用教学媒介传授知识, 教室是授课的地点, 教师是内容的传授者。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不同, 教师的任务是课前准备好合适的案例, 在授课过程中将案例抛给学习者, 授课地点不局限于课堂, 教学过程不再是教师的“一言堂”, 形成“教师主导、学习者主体”的教学模式。
教学内容整合。教学案例的设计是灵活多样的, 需要参考多本教材的基础理论, 并结合本领域的新技术、新动态, 将知识与技能的习得在案例学习中融会贯通。在实际教学活动中, 教师通过分析教学情境和授课对象的知识结构, 动态地设计和调整案例呈现的内容及形式。
教师引导激励。案例教学过程中, 教师扮演的角色由内容的“讲授者”转换成“引导者”和“激励者”, 组织案例教学的全过程。首先, 教师抛出案例, 引导学习者思考和发掘问题, 组织学习者讨论;其次, 在学习者最后发表见解时, 教师既要激励学习者大胆表达, 又要做出决策和选择, 以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 掌握案例设计的知识能力目标。
学习者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法需要学习者主动理解和思考, 无形中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并且在主动学习的过程中促进了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 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学习者通过对知识的主动探索、缜密思考, 知识目标转化成能力目标, 同时满足了企业对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2.2 案例教学法在理论教学中的运用
《影视动画剪辑》课程的教学案例具有其特殊性, 案例来源于电视台或者网络的视频资源。在案例设计阶段, 教师从大量视频中截取部分视频, 设计并制作满足本章节教学目标的视频案例。比如, 在讲到模块五中的抠像技术, 教师设计的案例是截取MTV音乐电视和电影《蜘蛛侠》中体现教学内容的片断。选取学习者熟悉或感兴趣的视频案例, 这样在实施阶段更有利于调动学习者的积极性。
展示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开始, 教师把准备好的视频片断播放出来, 并抛出“这些视频片断是怎么拍的, 你能用什么办法拍摄出来, 如何减少视频的拍摄成本”等问题, 吸引学习者对案例的关注并引导学习者展开讨论。讨论过程中学习者针对问题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 教师要引导学习者关注所举案例的共同点, 并探讨出与本模块知识的联系, 鼓励学习者大胆地交流探讨。最后, 教师通过案例的重放, 归纳总结并讨论结果, 促进学习者进行理论知识的意义建构, 从而完善学习者的认知结构。
学习者对案例的理论及实现方法有了清晰认识后, 教师再给出制作抠像视频的源素材, 让学习者用所学知识完成作品, 从而巩固教学内容。除了完成作品外, 学习者还需要把交流过程中的体会及视频制作的流程写成报告的形式。通过学习者的自我练习和反思, 促进理论知识进一步升华, 完成知识目标到能力目标的转化, 从而满足动漫行业对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3 项目教学法及其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 项目及项目教学法
项目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将项目定义为[2]:“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一种临时的工作。”在职业教育中, “项目”可以理解为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工作。
项目教学法是以能力为本位、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是在工作情境中完成真实、典型的工作任务, 有效地实现知识与技能向实际应用的迁移, 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 培养学习者的职业能力, 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习惯, 一种以学习者为本的活动教学法。[3]
3.2 项目教学法在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影视动画剪辑》这门课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传统的教学方法也许可以教会学习者个别技术或者某项能力, 但是要得到真实的工作体验还需要通过项目教学法来完成。项目教学法以学习者自学为主、教师引导为辅, 不仅能培养学习者自主学习和探究的能力, 而且能提高学习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方法还有助于理解理论与实际的关系、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促进知识的意义建构和迁移, 从而培养学习者的协作精神, 丰富实践经验, 以便尽快适应工作岗位。项目教学主要包括计划、实施、反馈、评价四个部分。在实际教学中, 项目可以分为阶段项目和课程项目。阶段项目安排在某一模块的教学时进行, 而课程项目安排在整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
以本课程为例, 在安排课程项目时, 以企业宣传片作为主题, 引入多媒体影视制作公司实际项目, 具体安排如下。
计划:教师和公司制作人员一起对“企业宣传片”这个项目进行分解, 分为文字稿本和分镜头稿本撰写、实地拍摄、后期剪辑、合成输出几个部分。项目涉及的任务较多, 而且具有一定的难度, 需要较多的人员参与, 因而将学习者按6~8人分为一组, 每个小组都安排公司制作人员。
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 小组成员自由组合分工合作, 公司制作人员和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分解项目。通过这种分组方式, 学习者可以从公司制作人员身上学习到丰富的实战经验。教师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进行监控, 既要把握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和进度, 又要对学习者进行指引。学习者的任务是完成分解项目, 但也可以观摩其它部分, 从而把握项目的整体流程。
反馈:在各小组的项目进行过程中, 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学习者可以利用已有知识的迁移自行解决, 或者小组成员协商解决, 或者教师提供较明确的解决思路。小组不仅要反馈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也要反馈项目的进度和完成的质量, 从而为整个项目的圆满完成提供保证。
评价:评价分为过程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过程性评价是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进行, 这种评价及时且具体。总结性评价是一种质的评价, 是对项目的总体完成结果进行的整体评价。评价以过程性评价为主、总结性评价为辅, 并且将学习者自我评价、小组成员评价、教师评价相结合, 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学习者的学习结果。
结束语
笔者通过对《影视动画剪辑》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分别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阶段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让学习者不仅能够学到基本知识和技能, 也能积累经验, 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润莲, 张向利, 叶进.案例教学法及其运用[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 2004, (04) :102~105.
[2]马玉慧, 白滨, 马江舰, 贾换锋.运用项目管理方法进行协作学习过程管理[J].电化教育研究, 2009, (4) :82~85.
典型信访案例 第4篇
一 、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
年10月,为维护“国庆”和“十七大”期间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国庆”和“十七大”期间信访工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有关安排,各省市区与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社区、及单位排查所在辖区涉及拆迁安置的异常上访人员,协调了部分信访事项。同时,经过认真排查和梳理,对稳控对象和劝访对象进行分类:对可能主动进京越级上访,可能发生破坏社会和谐温度的相关上访人要求盯死、防死。对曾进京上访,可能正在观察形势、寻找机会进京上访;或可能被人煽动,跟随他人进京上访的,进行重点关注,积极劝访,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稳控措施。
与往年首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一样,稳控前,区委、区政府的布置不可谓不周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一方面耐心听取信访人员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耐性做好说服劝导工作,一方面协调安排信访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协商、洽谈。同时,稳控中街道社区和建设单位动用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工作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处处小心。但仍然有住户最终在十七大会议期间到了北京,有的则已经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稳控效国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的差距。历来的稳控,使稳控对象也练就了一定的反稳控技巧。
稳控后,更多的问题需要反思。是什么幕后推手,把信访人越推越远,种种迹象表明,信访人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以信访为由,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以引起注意,制造不和谐因素。
二 、边缘化的至富心态策略和手段:拆迁安置至富或解决一揽子问题,要求之高,手段之多近乎敲诈
案例一:A户,原市区中心区域X号房屋,住改非经营,面积27.10平方米。拆迁条件,要求原地原面积安置营业房的前提下,再无偿提供中心城区10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补偿,建设单位无法接受其安置条件的情况下,A户多次上京进行越级访。上访理由:1 、建设单位X号地块拆迁手续不合法,认为建设单位向其提供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书》复印件均系伪造。2 、如果要求得到满足,将不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告发建设的违法拆迁行为。
建设单位认为X号地块拆迁手续合法。同时,A的要求明显不符合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没有可操作性。在A将安置要求降低的前提下,考虑到A的实际困难,在相关政策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可以考虑最大化安置。
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住改非拆迁,按住宅安置。
在社区工作人员询问A为什么要求原地安置营业房外加100平方米的住宅时,A表示营业房继续可以做生意,住宅给儿子安排好。
案例二:B户,家庭人口:4人,原住XX路X弄XX号,建筑面积:27.86平方米,产权性质为公房,拆迁补偿评估价值为159336元。XX街道困难户。已与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房屋于
12月发生火灾,火灾后B提出:火灾古董损失很大,要建设单位补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安置2套住房和1间营业用房及补偿现金的过高要求。建设单位认为,该户火灾后造成经济困难,可予适当补助,但过高要求不能同意,所以无法与其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户侵占其他住户搬空房,建设单位几次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未果。6月上旬建设对该户侵占房屋进行强制腾空,B户随后二次进京上访,2007年十七大期间B和BW(后妻,现又离婚)继续上京访。
207月经协商,该户同意建设单位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安置住房;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56.86平方米的过渡用房,同时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30000元。随后年9月,B提出因火灾损失,缺少基本的生活用品,女儿上学和一家生活困难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0元。2007年2月14日,又以添加生活用品和交子女学费为由向建设单位借取人民币20000元。共计借款70000元。2008年XX省两会期间,在实现了要求建设单位生活补助6000元后,又提出,要求买齐所有的生活用品,再借人民币十万元。建设单位没有同意。
在安置方面,建设单位于2006年6月4日起至今,先后20多次会同街道、社区与B洽谈,B始终坚持过高要求。在火灾补偿方面,建设单位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由权威部门认定的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按责赔偿。此案中消防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并非主要责任人,而总受灾7户住户,消防部门认定损失总额为70000元,B何以一昧追求信访途径而不是诉讼途径解决火灾问题,并一昧认定拆迁人纵火。在信访工作人员向B了解其真实想法时,B不讳地说:我没有其他至富途径,要一次解决两个子女将来的住房和自己将来的生活出路问题,只能找政府。
2008年5月23日,XX区领导赴建设单位下访调研信访工作时指出:其住房安置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其火灾赔偿应根据权威部门认定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或提供购买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第三方证明材料,经相关鉴证,账实相符,按责赔偿;其进京访问题,省、市、区三级信访部门、街道、建设单位应为其专题协调,作出会议纪要或根据信访三级程序,终止其信访程序,报国家信访局备案的处理意见。之后,由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落实稳控措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和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
三 、地段差、评估价、怀旧情节抵制城市建设的理由
1、地段差、评估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前)》、《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 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社会评估机构采取同时点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 ×(1十朝向差价率) ×(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 ×(1十朝向差价率) ×(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根据这个拆迁安置公式,不论按取哪个评估时点,如XX路或YY路拆迁至新建小区,始终能保持合理的拆迁安置比例,牺牲地段,但扩大居住面积,总额对等,以保护住户的利益。
等于说地段差是用面积作出补偿,而评估价低于市场价只是概念上的一个误区,同时点评估基价,置换率基本历年相同。而这个公式要说服普通拆迁户,有较多的环节,可能并不容易。有的是故意误解,有的是真不理解。
2 、刁蛮而无理,非常之举,近乎歇斯底里
如果说抱有地段差、评估低于市价、怀旧情节的住户,拆迁安置单位还有可以向住户解释的空间。那么,一些住户的非常行为、无理取闹、近乎歇斯底里的发作,简直可以让人感到气愤。
案例一:C户,其妻在市中心XX路有二处房屋,一处房改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1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并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345472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另一处同为XX路XX号,原公房“住改非”开店,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月25日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也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265536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90940元),及停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并保留该区块建成后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随着房价上涨,2007年起,C户多次提出:货币安置款退还给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但作为拆迁安置已竟完毕,相关手续已经无法撤消。同时,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要求也过高。为此,C户多次进行无理访、越级访。
秘书信访工作案例 第5篇
电视连续剧《忠诚》:河阳市委书记高长河刚刚上任时,有一位老奶奶(老上访)要求反映一些问题,被秘书挡住了,但高书记亲自在会议室接待了她,并亲自给她泡茶。老奶奶非常有条理地提出她所要反映的问题,分十二项内容,每项内容又分几个方面,第一项没讲完就已经过去半个多小时。秘书一看情形不对,急忙想出一个办法,叫高书记接一个重要电话,然后自己去接着听老奶奶的反映。
试分析该秘书的做法是否合理?
要点总结:
对于该秘书的做法,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老上访被秘书挡住了”反映出该秘书没有坚持信访工作的原则,同时也没有按照来访程序处理。
(1)信访工作原则之一——对无理取闹者批评教育:如果能接受批评教育,不再无理取闹的,不予追究;对经教育无效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教育和制止;如有违法行为的,可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2)关于群众来访处理:要做好来访的登记工作;接待要热情、耐心、诚恳;内外有别,注意保密;出现特殊情况,要做特殊处理。
所以该秘书不应该简单粗暴的把来访者挡在外面。
2、“让高书记接重要电话,自己接着听”反映出秘书在领导活动中的参谋作用和助手作用。领导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必定需要秘书帮助他处理一些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