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核准书(精选7篇)
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篇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2015-03-03 [文号]: 来源:政法处 浏览次数:4163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0月11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议,2014年12月8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日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0年创办的中南兵工学校,是新中国创建的首批国防军工院校之一,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中湘干部学校、第二一二技工学校、湖北工学院、湖北机械工业专科学校、武汉机械工业学校、武汉船舶工业学校,1998年由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以“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为办学定位,以“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为治校方针,以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全省领先、全国知名、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武汉船院”,英文译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南村2号。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笃行、致用、创新”。第八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1950)、太阳、海洋、舰船等元素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6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体,兼顾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以服务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的专业为特色,以服务机械工程、动力工程、电气工程、信息工程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奋斗”的大学精神,传播学校军工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中心)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是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第四十二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发布后生效实施。
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篇
学校章程编写工作是我校办学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根本要求,编写工作得到了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学校党委专题研究并及时成立了《新疆职业大学章程》编写工作领导小组,由艾尔肯阿不都卡德尔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章程的起草工作。
编写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章程原则、内容、程序、监督等环节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工作原则,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反复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完成了以下制定流程:初稿起草自治区教育厅章程核准专家组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核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章程核准专家组再次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形成了目前的申请核准稿。
我校章程申请核准稿共分九章、一百一十八条,对学校治校办学工作做出规范,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校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核准执行后,将成为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治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规章。
我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得到自治区教育厅法规处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章程核准专家组也给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对此我们全部予以采纳并深表感谢!
申请人:YJBYS
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篇
一、篇幅分析
这47 份章程共计448,363 字,平均每份章程约为9,540 字。其中超过10,000 字的高校章程有15 份,字数最多的是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为14,370 字。武汉理工大学章程13,373字,重庆大学章程12,725字。字数在9,000至10,000之间的高校章程有11份,字数在8,000 至9,000 之间的高校章程有13 份,8,000 字以下的章程有7 份,字数最少的3 份高校章程分别是北京理工大学章程(5,443 字)、清华大学章程(5,720 字)、中南大学章程(6,781 字)
47 份章程共计447 章(序言除外),平均每份章程为9.5 章。其中体量为9 章的章程有14 份,10 章的章程有15 份,超过10 章(不含10 章)的章程有8 份,章数最多的2 份高校章程分别是东南大学章程(13 章)和西北农林大学章程(13 章),少于9 章(不含9 章)的章程有10 份,章数最少的3 份章程分别是同济大学章程(7 章)、四川大学章程(7 章)和清华大学章程(7 章)。
47 份章程合计4,016 条,每份章程平均85.45 条。其中,超过100 条的章程有7 份,分别是重庆大学章程(127 条)、武汉理工大学章程(126 条)、四川大学章程(121 条)、湖南大学(117 条)、西南大学章程(115 条)、中国矿业大学章程(102 条)、中南民族大学章程(102 条)。条数在90 至100 之间的章程有8 份,条数在80 至90 之间的章程有16 份,条数在70 至80 之间的章程有9 份,条数在70 条(不含)以下的章程有6 份,分别是清华大学章程(45 条)、北京理工大学章程(48 条)、北京大学章程(56 条)、华中科技大学章程(66 条)、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67 条)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67 条)。
二、结构分析
从结构看,采用章、条结构的章程有23 份,采用章、节、条结构的章程24 份。
47 份章程中,将内容单列成章较多的部分是:序言、学生、教职员工、学校标识、附则。
47 份章程中,将序言单列的有45 份,仅有同济大学章程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没有将序言单列。序言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产生、发展历程、社会地位、使命和未来发展目标等。有些章程上述几个方面都包含在内,也有些章程仅写了产生和发展历程。也有一些章程将“211 工程”大学或“985 工程”大学写入其中。
47 份章程都将附则列为单章。其主要内容是章程的产生及决策程序、修订程序、解释权属、生效规定等,一些章程还将章程与学校规章制定之间的关系做了规定。
47 份章程中,将学生和教职员工分别单列成章的有37 份,将学生和教职员工合为一章的有10份,其中将校友单列为一章、一节或在章节标题中出现“校友”的章程有22份。该部分主要是界定学生、教职工和校友的范畴,规定权利、义务和作用的发挥方式等。
47 份章程中,将学校标识(或表述为校歌、校旗、校徽、校庆日等)单列为章的有40 份,7 所大学章程没有将其单列成章。这7 所大学章程中,将校歌、校标等内容写入总则的有6 所,写入附则的有1 所(中国科技大学章程)。
47 份章程中,将外部关系(或用学校与社会、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交流与合作,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对外联系、校友与社会,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对外关系,外部关系等作标题)单列成章的有42 份,其中直接用“外部关系”作为章的标题有18 份,直接用“学校与社会”作为章的标题的有14 份,两者合计为32 份。该部分主要规定学校与社会(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关系,界定理事会、基金会或校友会的内涵及运行等。
47 份章程中,将学校与举办者(举办者)作为单列章节的章程共有18 份,其中有1 份章程在“对外关系”章中用一节来规定学校与举办者之间关系。还有4 所高校直接用“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单列章来表述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该部分内容主要是界定举办者、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及相互关系。
47 份章程中,将“财务、资产与后勤”(类似标题还有: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投入与保障,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经费、资产、基建、后勤,资产与财务,财务与资产管理,资产与校园管理,内部保障,保障体系,保障资源等)列为单章的45 份,有1 份章程列为单节,只有清华大学没有涉及上述内容。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基本制度,规定资产的保护和使用,规定经费的来源等。
47 份章程中,有19 份将“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及类似的标题作为单列章。其中直接用“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作为章标题的章程有6 份,用“功能”(含基本功能、职能等)作为章标题的章程有7 份,用“办学活动”作为章标题的有3 份,用“愿景与使命”作为标题的有2 份(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和上海财经大学章程)。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的内容及方式方法,规定办学活动的层次与形式等。
47 份章程中章节标题最复杂多变的是对学校框架、制度与机制的规定。直接用“管理体制”或“管理”作为章标题的章程有25 份,将“组织机构”或“组织结构”作为章标题的章程共有17 份,将“治理结构”“治理体系”或“治理体制”作为章标题的章程有14 份,将教学科研机构作为章或节标题的章程有14 份。
将学校框架、管理体制与机制逐章规定的有东南大学章程、中央民族大学章程和西北农林大学章程。东南大学章程用6 章规定该部分内容——“第五章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第六章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第七章学术组织,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第九章学院,第十章其他机构”。中央民族大学章程用5 章来规定学校框架——“第三章学校党委,第四章校长,第五章学术委员会,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第七章内设组织机构”。西北农林大学章程用4 章从管理角度来规定该部分内容——“第三章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第四章学院管理,第五章学科与专业管理,第六章岗位管理”。
一些章程不用单章的方式来规定,但也会用节或条的方式将上述的内容逐项规定,如西北工业大学的章程在“学校治理结构”一章中分六节规定学校框架——“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节校长,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四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节学院”。
三、内容分析
从篇幅和结构角度看,47 份章程有巨大的差异。篇幅最大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有14,370 字,篇幅最小的北京理工大学章程,有5,443 字,前者是后者的近3 倍。从结构上讲,47 份章程中并没有发现有2 份章程的章数量和章标题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角度分析,47 份章程的形式和内容上似乎都应该存在着显著差异。
但总体而言,47 份章程的框架几乎是一样的,主要包括:序言、总则、学生(校友)、教职员工、学校框架和治理结构、资产、经费、财务管理、学校标识、附则等内容,这些内容也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因此从框架角度来看,47 份章程内容的范畴基本上没有超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分析,笔者选取最早核准的和最近核准的章程、最短章程和最长章程,章数最多和章数最少的章程进行内容比较,以分析代表章程内容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
(一)学校特点
章程是学校的宪章。47 份章程中最显著的区别是对学校发展历程、发展方向和目标、发展道路、文化等方面不同与其他大学的界定和表述。譬如,北京大学在序言中写道:“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清华大学章程总则第四条规定:“学校坚持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清华风格的发展道路,以学生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致力成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这样的规定彰显了北大和清华的特色。同样中国人民大学在序言中写道:“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该表述较好地彰显中国人民大学的特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第六条规定:“中国科学院按照‘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领导和支持学校办成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这是中国科技大学办学特殊性的规定。
(二)不同取舍
本次章程的编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比较充分,不仅有《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为依据,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规章文件为准绳。譬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为依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为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据。尽管如此,各个高校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对这些依据及其内容是否写入章程并不一致。譬如大部分章程都依据《高等教育法》或《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党委和校长履行的主要职责进行相应表述,但清华大学章程就没有对党委和校长要履行的主要职责进行逐条表述,而采用概要性地描述。关于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一些章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比较详尽的规定,而相当部分的章程并没对两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一些章程仅从规定学校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规范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同样的内容和同样的依据,在不同章程中表述也并不完全一致。各校都依据自身的实际进行适当的修订,以符合自身的实际、校内的语言风格和习惯,便于校内各方能够更好地达成一致认识。
(三)特色规定
尽管47 份章程总体而言比较雷同,但各学校的章程中也不乏有特色的规定。这些特色的规定恰恰体现了学校章程的不同。譬如北京大学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清华大学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第三款规定“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并设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岗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如北京理工大学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这些不同于其他大学章程的规定,彰显了该学校与其他大学在办学和运行等方面的不同。这是章程最具有价值的地方之一。
四、意义分析
大规模推进高校章程编制,是新中国以来的首次。其实际价值和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是高校对自身办学行为的一次自我检视和全面反思,是高校对办学规律的一次深入思考,也是高校对办学自主权的一次争取,更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次全面学习和贯彻。关于高校章程编制的意义,文件、文章和论著都有充分论述,这里就不赘言了。
五、不足分析
(一)过于雷同
47 份章程,尽管在篇幅、结构和内容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但究其实质内容而言,过于雷同。仔细审阅会发现,章程与章程之间形式不同大于实质不同,大部分章程的主体是对“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方面组织和规制的陈述,较少考虑结合具体学校的实际,规定一条更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道路——体现在学校框架、运行体系和基本制度等诸多方面。
其实大学是一个巨型组织,架构、运营这个巨型组织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和方法。譬如解放前的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等,其发展道路都是不同的。南开大学是民办大学,是张伯苓先生不断地募集民间资金建设起来的,瞄准前沿、量力而行、勤俭节约是其办学过程中坚持一贯原则。蔡元培先生对北京大学采取整肃纪律、清除流弊、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方式来改造,是运用新文化改造旧大学的典型。浙江大学在竺可桢校长手中时呈现的办学特点是,大量延聘海外归国人才,充实师资队伍,为队伍创造好的教学科研环境。章程应该将不同的发展道路及特征充分地展现出来。
当然造成47 份章程比较雷同的不是这些大学不努力,而是这些大学本身就相近似。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运行、办学理念及方式方法等诸多方面都比较一致。章程的雷同其实是现实大学雷同的写照。
(二)陈述性规范多于操作性规范
47 份章程都采用陈述性的手法写作。对党委(党委会)、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逐项描述其定位和职责。这样的描述看似全面,但操作性极低。因为它是不闭环的,而管理活动必须是闭环的。譬如学术委员会履行的职责要清晰,但履行的原则,履行过程的保障、监督及补救等若都缺失,就不闭环了。如果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策,被决策人有异议怎么办,该如何提出异议,由什么机构来受理,如何调查以及作出结论等,47 份章程几乎都没有涉及。学校运行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章程就无法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类似情况比较突出,是47 份章程共同弱点之一。
(三)管理机制依然有待清晰规范
47 份章程中,对治理体系的陈述占据了很大的分量,对治理体系中设置的各种机构的职责进行详尽描述,文字上看似清晰,但实际运行中却不是清晰流畅的。一是对一些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二是办学过程中各机构的职责是交叉的,同一件事情在校内要经由多个机构进行审议和决策。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规范。譬如“重大问题”应递交党委会决策。但什么是重大问题,大部分章程没有界定。一些章程中规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这句话来自文件,但当时文件的界定就不清晰。最高学术机构是和谁比较?和党委、校长还是教授委员会、还是基层学术组织?如果和基层学术组织比,这样的界定就没有意义了。和校长、党委比较,这样的界定不科学,无法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又如涉及教职工的利益问题,首先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的讨论,最后呈请党(常)委会决策。这个决策链很长,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模糊责任界限,导致对决策不负责任。
(四)部分关键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本次章程制定的一个初衷是要进一步厘清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一些章程在国家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努力想将两者关系写清楚,但事实上依然没有厘清;一些章程觉得写不清楚,索性放弃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许多章程描述的大学治理体系的骨架。但是“教授治学”的功能表现和作用边界依然不清晰。“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内涵、规制及监督制约等都没有给予充分的讨论。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确实需要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但章程的这些“硬伤”会大大削弱章程的实际作用和意义。
“江西省核准首批高校章程” 第4篇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它综合规范着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和活动,是高等学校的“宪法”。2012年,江西省正式启动了高校章程制定核准工作,成立了“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制定了《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对全省高校的章程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记者了解到,三所高校章程都确立了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章程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明确了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和决策机制,充分尊重学术权利和民主权利。明晰了学校二级管理体制。学校重心下移,向二级单位释放自主权。下设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实行院长(所长或中心主任)负责制。三所高校都将办学特色、办学目标、大学精神、校训等内容写进了章程。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 第5篇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学籍管理;
四、教育教学管理;
五、财务后勤管理;
六、卫生及安全管理;
七、教师和学生管理;
八、附则。
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YJBYS
20**年**月**日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第6篇
省、市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县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第7篇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章程的核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章程核准表(3份);
2、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3份);
3、学校决策机构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查同意;
2、提供章程核准材料;
3、办理核准。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章程核准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的注销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发展局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清算报告书(附审计报告);
4、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幼儿园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3、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幼儿园注销证明文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变更核名;
2、变更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开办资金的决议文件;
4、变更后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3、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3份);
4、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住所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住所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3、决策机构关于住所(办学地点)变更的决议;
4、若是民办学校办学地点变更,还需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对新办学地点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书面报告(租借社发局校舍办学的可以不提供);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决议文件;
4、审计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名称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名称后的章程(3份);
3、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民办幼儿园因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印章,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成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3份);
6、验资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3份);
8、《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五、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7、58788388-64521;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办公地址、邮编: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 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