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行政处理决定书(精选14篇)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1篇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xxxxx〕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xx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xx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xx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xxxx年4月30日前凭《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xx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xxxx年3月24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2篇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市人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仙岩店

住所: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繁荣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1.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证,存在代刷代购行为;2. 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580.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10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333号)。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修订)》(温人社发〔〕9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自月4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3篇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拆迁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申请, 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月9日作出拆裁字[2009]8号裁决书, 被拆迁人关国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搬迁义务, 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12月15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政秘[2009]113号强制拆迁决定, 责成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及当地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关国庆等不服该决定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0年3月1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复决字[2009]29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拆迁人关国庆等不服该复议决定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7月20日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埇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判决, 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拆迁人关国庆等仍不服该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14日,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中行终字第000138号行政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当准备强制执行之际, 2011年1月21日, 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第35条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该项目中361户被拆迁人仅剩1户的情况下, 2011年5月25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向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是否受理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应当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二是法院判决已经产生羁束力和执行力, 有关单位径行强制执行就是了, 无需再受理审查。

案件评析

该项目中361户被拆迁人仅剩1户“钉子户”, 360户被拆迁人急切盼望回迁, 由于1个“钉子户”的存在, 导致回迁愿望无法实现。解决该“钉子户”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提高补偿标准, 让“钉子户”得到便宜,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引发类似于苏州“通安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强制拆迁。显然, 前者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 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政秘[2009]113号强制拆迁决定通过法院的维持判决, 效力得到强化, 生效判决所羁束的内容应当得到实现, 本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及当地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顺理成章, 但是赶上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第35条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强制执行权, 即由于法律的修改阻却了政府强制执行。那么, 该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如何实现?生效判决如何实现?行政目标如何实现?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本案被拆迁房屋强制拆除的路径

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 本案中就补偿安置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虽被法院判决维持, 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之门强行关闭, 再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必将导致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应当实现判决中的实体内容, 显然, 强制执行的唯一通道是宿州市人民政府就生效判决向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 (六) 项规定, 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迫使其履行搬迁义务, 也可以在公安机关配合下, 组织强制拆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裁执分离”而不是“判执分离”

2011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明传[2011]327号明传《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 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 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 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 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制定该紧急通知时, 正赶上《行政强制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理通过的前夕, 本以为最高立法机关能够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的立法建议, 率先提出裁执分离的探索, 遗憾的是该法并未采纳“裁执分离”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征收的强制执行难度很大而许多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 难以担当此重任, 于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 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由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由政府强制执行。显然, 法院仅仅作出生效判决, 不能采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排除妨碍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

本案处理中出现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纠结在所难免。实质法治要求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用发展的、动态的、辩证的观点和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 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 又要注意与时俱进, 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 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由于被拆迁人1户的阻挠, 导致360户被拆迁人急切盼望回迁的愿望无法实现,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不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 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拆迁就是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4篇

值得一提的是,欧洲专利局于2014年7月3日宣布已推出一项新计划,旨在提高未决专利申请的法律确定性。

通过这项名为“检索中的早期确定性”计划,欧洲专利局将及时发布申请提交后六个月内的所有检索报告和有关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欧洲专利局也将争取优先完成正在进行的专利审查工作,而不是优先审查新提交的专利申请。同时,一旦形成确定的审查意见,欧洲专利局将尽快授予专利。

此外,欧洲专利局将尽量优先处理那些由第三方实名提出意见的专利申请。事实上,第三方可以对任何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提出意见,该意见可以匿名提交,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实名提交。欧洲专利局决定优先考虑第三方主动实名提交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比起匿名提交的意见,实名意见通常更加充分有力。

欧洲专利局还将优先考虑专利异议、限制或撤销请求。事实上,专利权人和公众都觉得从提交到完成异议的周期过长。因此,异议程序的提速,又向着提高法律确定性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样,虽然授权后的限制和撤销程序不像异议程序一样冗长,但加快限制和撤销程序不仅有利于发起请求的专利权人,还会惠及那些关注此类程序结果的民众,因为他们可能迫切想知道,经过此类程序后相关专利将变为何种新形式。

按照欧洲专利局的目标,新计划将有利于那些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企业和发明人,因為这个计划确保所有检索报告和意见都将及时公布,从而为他们在早期阶段进行战略性专利决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新计划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同样有益,因为这将提高待审欧洲专利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尽早获知现有技术及其专利性。

据欧洲专利局介绍,今年上半年进行的用户意见征询结果显示,该新计划获得了专利用户的支持。欧洲专利局的新计划旨在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必将成为最受用户欢迎的举措,也必将使欧洲专利局的相关程序的更具吸引力,也更加方便。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5篇

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府行处字(2009)第1号

申请人:赵久伦,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

被申请人:陆远近,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1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

申请人赵久伦与被申请人陆远近为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产生权属争议,申请人请求处理,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观音庙争议林地系其父亲赵华廷(已故)遗留下来的,其四至为上抵陆久坤山,下抵陆远近山、左抵油槽、右抵沟,申请人之父承包该山林期间,均未与他人发生过争议、1989年3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被烧毁而无山林证,便在申请人争议山林上砍伐树木,遂发生了山林权属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称:争议林地系其父辈在清朝末年从他人手中购得,后来被其继承并经营管理至今。

经查:争议林地名叫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证上记载为田壁头。解放前、争议林地系邓家(申请人之外祖父)祖业。因邓家无子,申请人之父赵华廷到邓家落户,对邓家双老尽了赡养义务之后继承了该林地,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该林地改给了申请人之父赵华廷。1979年,申请人房屋被火烧毁。为建新房,申请人一家曾在争议林地里砍伐了大量树木用于建房。被申请人在当时并未干涉、阻拦申请人一家砍伐树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仍由赵华廷承包,且一直处于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管理之中,争议地属申请人承包林地有工作人员调取的大量书证在卷佐证。但据陆远近山林证及当事人双方在人民公社时期入社的林地清册上记载,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下边有一幅名叫“田壁头”的山林。被申请人山林证上所记载的“田壁头”山林,左右下三至清楚,上至为“赵久伦山”,而申请人林地清册上也记载其观音庙下至陆远近山,由此可以认定、陆远近在争议林地确有一幅山林、面积为0.1分(66平方米)。

我府认为: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证据证明,该争议林地确系申请人赵久伦之父的承包林地,赵久伦作为继承人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虽有一幅山林,且持有山林证,但山林证上记载的“田壁头”山林不应是争议林地的全部,而是争议地的小部份。大部分争议林地应系申请人赵久伦的承包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习水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府决定:

争议林地大部分使用权确定为赵久伦所有,小部分山林使用权确定为陆远近所有,确定后具体界址见附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官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本 第6篇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决定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经查,20xx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xx〕第6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7篇

xxxx年10月16日,当事人许xx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福田口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携带娇兰御延兰花面霜(50ml/瓶9kg)16瓶,未向海关申报,涉嫌违法移送调查处理。xxxx年10月17日,我关作出皇关缉福处简决字[xxxx]28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内容有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皇关缉福处简决字[xxxx]28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案重新调查审理。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8篇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的复议情形主要是审查认为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从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中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果不服认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的数额不对,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 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罚款数额多于法律规定, 因而作出撤销原罚款处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重现作出行政决定。

二、法律中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是一种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 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出现问题后内部的解决机制。因此,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 下级机关, 即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从这一角度来讲, 行政命令并不能完完全全约束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对于被申请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法律只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如果发生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后, 你只能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要求其领导机关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复议机关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仍拒不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限期履行复议决定。这一程序规定意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领导机关对被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 这是行政机关在体系内部的一种监督方式, 而并不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发生后要求其必须如此选择的程序规定。

三、构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解决机制必要性

是不是有了《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就会使得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被申请人在收到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 就会认真接受行政复议决定、并按照复议决定去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践中, 相比较不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 大多数行政机关无正当的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最常发生。行政复议法并没有对行政机关多久必须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给一个确定的期限。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又能采取什么办法使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出来以后, 常常以复议决定为依据去找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原行政机关常常以正在履行为由敷衍申请人, 随着时间的流逝, 这给申请人造成了进一步的财产损失。正是由于没有在立法上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 这才给一些行政机关钻了空子;申请人期待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赶紧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而又苦苦等不到结果, 想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常常却又不给予立案。

作为被申请人的原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违法。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负有首要的、当然的法律责任。而且针对这一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人, 而不能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单位。因此, 如果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 其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另外, 对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除了行政处分以外, 还应当考虑有没有行政赔偿的责任。鉴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特点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上下级的相互关系。从总体上来看, 只是通过规定行政处分这种内部处分的责任方式, 并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在法律条文中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制裁措施, 而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对于减少不履行行政复议这一类行政违法行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四、建立起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程序

(一) 建立行政复议监督履行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负责监督。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进行研究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工作, 应当及时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给复议机关。同时,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如果有相应的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也应当及时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应当进行修改在法条中规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比如30天。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全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催促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限其在30天内履行完毕。如果遇到被申请人有相应理由要求延长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研究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批复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延长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定在30天比较合适。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后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二) 建立行政复议履行问责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进行问责。如果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的, 也应当被问责。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应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理的意见, 以及应当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对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人事监察部门也应当依法处理, 并将人事处理结果通报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定问责情况说明书, 向社会公开公布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应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

(三) 建立诉讼解决机制

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复议决定规定履行完毕的日期结束后, 没有看到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行政机关执行复议决定。同时, 申请人可以将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及作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起列为被告。

(四) 建立损失赔偿制度

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结束后没有看到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制作的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书的。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限之后遭受了经济损失的, 申请人可以按照《行政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负连带责任。

赔偿数额应当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给予赔偿数额鉴定结论后,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其上级领导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损失的赔偿。

虽然《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有一些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时常发生。这给申请人造成了一些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 有些甚至因为行政机关一直拖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而又无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因此, 笔者认为, 行政复议法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在法律上应当有具体的时间期限的规定。这也将会有利于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林承.论我国行政复议的困境及其司法化改革[J].厦门政府法制, 2010 (12) .

[2]刘鹤, 刘召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齐鲁学刊, 2010 (3) .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9篇

图解第四代和第五代命名

第一位“4”:代表英特尔酷睿第四代处理器;

第二位“5”“6”“7”“8”“9”:这些数字代表处理器等级排序,数字越大性能等级相对越高;

第三位“3”“5”“0”:这一位基本上就是对应核芯显卡的型号,其中“3”代表高性能处理器配HD 4600,“5”代表核芯显卡采用的是Iris 5000、5100或者Pro 5200,而“0”则是HD 4600;

第四位“0”“2”“8”:“0”在标准电压中代表47W,而在低电压中是代表15W,“2”则代表37W,“8”在低电压处理器中代表28W;

第五位“MX”“HQ”“MQ”“U”:字母“MX”代表旗舰级,“HQ”封装方式FCBGA1364,并且部分支持Trusted Execution Technology和博锐技术,“MQ”版本封装方式FCBGA946,“U”代表超低电压以15W和28W为主。

第五代智能英特尔酷睿处理器的编号采用一种字母数字方案,即以品牌及其标识符开头,随后是代编号和产品系列。 四个数字序列中的第一个数字表示处理器的代编号,接下来的三位数是SKU编号。在适用的情况下,处理器名称末尾有一个代表处理器系列的字母后缀。

| Tips |

第五代酷睿家族

英特尔Broadwell-U处理器成员——

Broadwell Intel Core i7:i7-5557U、i7-5650U、i7-5550U、i7-5600U、i7-5500U

Broadwell Intel Core i5:i5-55287U、i5-5257U、i5-5350U、i5-5250U、i5-5300U、i5-5200U

Broadwell Intel Core i3:i3-5157U、i3-5010U、i3-5005U

Broadwell Intel Pentium:3805U

Broadwell Intel Celeron:3755U、3205U

英特尔Broadwell-Y处理器成员——

Intel Core M-5Y71、M-5Y70、M-5Y51、M-5Y31、M-5Y10c、M-5Y10a、M-5Y10

即将迎来改变的Atom

随着产品线的丰富,Atom处理器型号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而随着Atom在移动芯片市场重要性的提升,英特尔同样有心改变Atom系列的命名规则,以便终端消费市场能够更好地接受。

Intel的主力处理器使用的是Core i+数字的命名方式,高端的是Core i7,接下来有Core i5和Core i3,从高端到低端一目了然。新的Atom处理器命名方式有几分类似,不过用的是Atom X3/X5/X7这样的编号。根据Intel的说法,Atom X3系列主要是提供基本的Intel平板及智能手机处理器水平,Atom X5则面向有较多性能和功能需求的用户,Atom X7自然是提供最全面的性能与功能体验了。

行政警告处理决定 第10篇

**,男,**年**月出生,本科文化。**年**月参加工作,*****任***局******。

在******工作结束后,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和*****文件规定,按*****进行处理。

*****同志身为分管******工作的*****,在****年的****管理中发生了****事件,应予以责任追究。事件发生后,****同志能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承认过错,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予以从轻处分。为严肃政纪,根据《****》第***条、《****》第***条、《****》第****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9月6日起生效。

***局

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11篇

申请人:尚重镇上洋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尚重镇上洋村上洋寨。

法定代表人:杨启智,男,上洋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尚重镇归德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尚重镇归德村归德寨。

法定代表人:吴宗光,男,归德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因1989年秋季,被申请人将该片山发包给当时的尚重区盖保乡林场造林,申请人称该片山权属归其所有,从而引发争议。1989年11月,经原尚重区公所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乡(即育洞乡和盖保乡)负责人,盖保乡林场负责人和区林业站、区法庭、区派出所等单位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协议”,申请人不服,于2004年11月3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的山林土地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于2006年8月2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争议山的土地权属明确给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不服,遂依法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以遗漏案件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为由撤销黎府处(2006)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成本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1983年11月1日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1983年11月1日填写的黎林管字第壹号、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

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黎平县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3月27日颁发的《山林所有证》;196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包括现在的归德村和归养村)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包括现在的上洋村和下洋村)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尚重区公所于1983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1983年11月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1号、第2号、第3号和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本府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核实依据。现查明:“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位于上洋村东南面约3公里,归德村西北面约1公里,其四抵范围为(以座山为向):东抵洋类至归德大路至岭格来(归德称岭格鸟),西抵岭亚烟(上洋称岭亚班),南抵岭架翻(归德称岭我佰),北抵归脚溪、岭定夺,归德溪经岭格来和岭亚烟中间流过,面积约1800多亩,山中大部分是人工营造的杉木林。

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养溪,左至归德小田大冲,右至岭架扎;第玖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养,左至归德小田,右至岭大翻;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领兰”、“归脚”,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介保去归德大路,下至归养归,左至岭格来,右至岭定夺,三张证的正本和保存在县档案馆的存根联相吻合,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山。其提交的黎林管字第壹号和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不能作为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2140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填写的二片山,即“领兰”、“板皮”,面积2155亩,四抵为:东抵岭格鸟,西抵归脚溪登山界,南抵归德河,北抵八九原破脊梁;“亚烟”、“套建”、“郎茂”,面积1532亩,四抵为:东抵上郎茂冲,西抵干鲍归亚闷八旦田登界,南抵勤国脊梁,北抵归德河。二片山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整个争议山。1966年7月15日,在尚重区公所的翰旋下,经育洞公社和盖保公社负责人及两个大队党支部书记通过踏山和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归德村“亚烟”、“套建”、“郎茂”一片山林土地划拔一部分给上洋村,双方对山林界线签订了“黎平县尚重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和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由归脚溪口直破上岭,过亚烟中间田岭(双联大队第七生产队的田即现有牛棚岭)直破上八石田登勤国大坡盖顶,以座山为向的左边划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所管,右边的划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所管。1983年山林“三定”前,双方对“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发生争议,尚重区委、区公所及时予以调解,并作出“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

见的通知”,结论是:“坚持维护你们的双方社、队干部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五日签订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不再变动”。

1983年山林“三定”时期,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依据填写了《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其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是:“各美免”,面积40亩,四抵为:上至山坳,下至河边沿归多,左至岭长冲,右至小冲1队。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1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格鸟”,面积117亩,四抵为:上至格鸟,下至归乜冲,左至格田,右至归井殊冲。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四块山是:“岭兰坳脚”,面积1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大坳,下至归多脚,左至小冲为界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务亚烂”,面积7亩,四抵为:上至正加棉花地,下至归多溪,左至与五队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岭爷”,面积3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二队栽岩,右至大队栽岩;“各美免”,面积3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大冲,左至大队栽岩,右至六队栽岩分界。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3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七块山是:“各美免”,面积15亩,四抵为:上至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松树岭,右至冲;“亚烂”,面积15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归乜,左至凸扒,右至五队栽岩;“岭兰红美”,面积8亩,四抵为:上至坡头,下至归多小溪,左至六队栽岩,右至五队栽

岩;“岭兰”,面积2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三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亚烂”,面积3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乜冲,左至六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德盘岭象”,面积6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脚冲,左至小冲4队分,右至岭象大路;“领迫泊”,面积7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芳名荒田,右至岭爷与1队小冲分界。以上所提交的《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的正本和存根联均能相互对应,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整个争议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2140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196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1983年10月30日尚重区公所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黎林权字第1号、第2号、第3号和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本府工作人员在踏山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踏山笔录》、《调查笔录》、《协调会议记录》和《调查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山山林土地权属的理由不充分,提交的依据系没有证据来源,属于误填,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用。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客观实在,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决定》(州府发„1996‟

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本宗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双方争议的“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归尚重镇归德村民委所有。其四抵为(以座山为向):东抵洋类至归德大路至岭格来(归德称岭格鸟),西抵岭亚烟(上洋称岭亚班),南抵岭架翻(归德称岭我佰),北抵归脚溪、岭定夺。

2.双方交叉的熟田、熟地、坟墓仍按原习惯进行经营管理,任何一方不得刁难和恶意破坏。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争议山场地形图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12篇

发表时间:2009-2-25 13:08:00

阅读次数:389

湖政复决字[2008]22号

申请人:金菊芳,住所:安吉县递铺镇人民路仁和弄6号。

申请人:金月香,住所: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2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安吉县递铺镇,法定代表人:单锦炎,县长。

申请人金菊芳、金月香不服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2008年11月19 El作出的《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本机关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8年11月19日,安吉县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作出《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2008]第28号)内容是:“金菊芳,系昌硕社区居民,非农业户口,且非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房产证:安房权证递铺字第00073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安集用(98)字第197号„„鉴于房屋所有权人金菊芳系城镇居民,又非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的事实„„现决定如下:中心区拆迁户金菊芳,不能享受上郎社区农户拆迁安置的政策,不能享受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提供的生活出路商铺的安置,只能按照中心区块城镇居民拆迁政策安置。”

申请人认为:上述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属申请人金月香,金月香系上郎社区农户,农业户口,且系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1998年4月20日,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被申请人核准变更登记到申请人金菊芳名下。由于金菊芳系昌硕社区居民,非农业户口,这一变更登记是无效的。农村村民依法不得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居民,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然是申请人金月香,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当然也。应该是金月香。金月香有权享受上郎社区农户拆迁安置的政策,享受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提供的生活出路商铺的安置等。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作出的《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1220083第28号)。

申请入提交了《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2008 ]第2 8号)复印件一份、安集建(1992)字第41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农村住宅土地登记。审批(地籍调查)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材料。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中心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08年12月23日发出中指字[2008 ]第30号文件,撤销了中指字[2008 ]第28号文件,抄送本案申请人金菊芳,并提交本复议机关。

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未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本机关继续本案的审理。经审理查明:安吉县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 1 挥部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内容涉及本案申请人所属房屋的拆迁安置。

本机关认为,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作为临时性工作机构,不具有对拆迁房屋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鉴于中指字[2008]第28号《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已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2008 ]第28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13篇

最近, 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取消审批项目方面, 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船舶登记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取消了“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等23项审批项目。在下放审批项目方面, 通过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7项审批项目。

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14篇

行政指令与群众利益的冲突,这是几乎每一个基层干部都会遇到的矛盾,从各种指标,到硬性摊派,甚至是个别领导的个人利益,无论这些指令是合理或不合理,作为基层干部,很少有机会有能力进行硬性的拒绝,于是,如何处理好行政指令与群众利益的关系,成为每一个夹缝中的基层干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完成行政指令不能强迫群众

现在的基层干部越来越难当了,既要完成上面定的各项指标,又不能强迫农民干什么,作为村干部,我们只能在中间进行协调。一方面,对上级讲明情况,讨价还价,为村民争取最大的利益,总之是能省的就省,能争的就争。在完成这些指令的时候,还要注意了解村民的详细情况,不能只靠行政手段一味地催、压。有的村民不能完成指标,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找到了原因,帮农民解决了困难,问题自然就解决了,这比一味地强制要有效得多。

(甘肃省靖远县某村支书卢大明)

完成行政指令要兼顾市场规则

经济利益是群众利益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想在完成行政指令的同时兼顾群众的利益,就首先要保障大家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干部在做具体工作的时候,要兼顾市场规则,尽量尊重市场规则以保护本地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们村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比如说,以前是村干部上门催粮催款,现在则是帮着村民了解、分析市场的需求,找到适销对路的产品,从供种、技术、销售等方面统一安排,调整产业结构,争取在上级指定的各项指标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河南尉氏县某村委会主任刘远华)

要做上级和群众之间的润滑剂

当上面的行政指示与群众利益发了冲突时,我们基层干部所处的正是矛盾的多发点、交汇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工作时,对上,要积极配合,并把群众的观点加以总结后有选择、有条理地上传,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对整体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对下,要充分解释清楚政策,安排好每一步具体工作,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问题、每一个人,并耐心帮助群众解决各种问题困难。要善于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决不能在工作中头脑发热感情用事。

相关文章
化学助理员求职信

化学助理员求职信

化学助理员求职信(精选7篇)化学助理员求职信 第1篇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很是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能够阅读我的求职信,我从报纸上看...

1
2025-09-22
汉语比较句练习

汉语比较句练习

汉语比较句练习(精选8篇)汉语比较句练习 第1篇大连盼达汉语学校对外汉语课堂练习:学习比较句我:汉语教师安娅:中德混血小美女 南宫俊...

1
2025-09-22
化学课评语范文

化学课评语范文

化学课评语范文(精选8篇)化学课评语 第1篇对化学优质课的评语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评语都不陌生吧,评语能激励被评价对象向更高...

1
2025-09-22
好玩的人民公园作文

好玩的人民公园作文

好玩的人民公园作文(精选16篇)好玩的人民公园作文 第1篇好玩的人民公园作文今天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天气,我和妈妈一起去看参观南宁人民公...

1
2025-09-22
会计电算化内控制度

会计电算化内控制度

会计电算化内控制度(精选6篇)会计电算化内控制度 第1篇电算化会计环境下的内控制度构建有这样一则案例.上海某超市的经营者从2005年3月...

1
2025-09-22
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

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

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精选6篇)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 第1篇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第一节 卫生监督协管职能定位卫生监...

1
2025-09-22
环保节约绿色征文范文

环保节约绿色征文范文

环保节约绿色征文范文(精选6篇)环保节约绿色征文范文 第1篇让我们节约用电用水——让我们行动起来电对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在生活...

1
2025-09-22
淮南案例分享范文

淮南案例分享范文

淮南案例分享范文(精选8篇)淮南案例分享 第1篇经典销售案例时间: 2014.2.19 地点:中国银行淮南体育场支行人物:华夏人寿淮南银保营...

1
2025-09-22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