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选6篇)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第1篇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16年的演变,2009年来,证监会先后提出要完善询价和申报报价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完善中止发行和回拨机制的改革要求等,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大幕又一次打开。
目的1壮大机构投资者,2加快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3推动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发展,4优化针对“三农”等经济薄弱环节的证券期货市场服务。
完善直接融资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
四大重点 1以信息披露为中心。2提高审核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3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拟上市资产调优财务数据过度包装,使一资产风险被低估。2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通过利益合谋,超额募资。
3一级市场定价畸高,保荐机构的问责缺失。4股票发行审批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局部创新”革除新股“三高”(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高超募额)
1存量发售能够缓解超募和扩容压力2通过网络投票来体现中小投资者询价意见。3提高机构配售比例强化其报价的资本约束。4引入美式招标从机制上约束询价机构的整体报价行为。5推动券商自主配售平抑二级市场波动。6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从严处罚未尽责和弄虚作假的中介。
“三宽三严”将是主线
1放宽对询价和承销方式的行政管制,2放宽债券等融资品种的审核权,3放宽对发行审核中实质性审核内容的把握:信披为中心。1严格对询价和承销机构行为的监管,2严肃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3严守提高透明度 定价:着重强调企业盈利能力 新股发行的定价理论是内在价值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估值方法为:
1现金流量贴现法:根据发行人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成长性来建立模型,通过盈利预测来估算企业的股票价值。2可比公司比较法:横向比较来定位公司的价值。
3经济附加值法:以股东价值为中心的业绩衡量指标。
新股发行的实际过程中承销商经常采用抑价策略,以使得一级市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能够获得无风险收益。同时,为了维持一级市场投资者的“无风险收益”,券商还应拥有一定的股份分配权力及股价稳定手段。如在境外成熟市场被普遍使用的“绿鞋机制”。(承销商的超额配售的选择权)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上市初期就大起大落。但也会助长超募之风。
A股市场价格发行功能的不完备,很大程度上还是退市制度不健全。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强化分红承诺,有利吸引长期资金进入。改革争议:IPO不审行不行?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核准制则为实质管理原则,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当前制度下我国实行的是中间形式的保荐制。
我认为由于,法治环境不支持,投资者不成熟,监管职责难于过渡。急于转变并不现实,但郭树清开始做顶层设计,要求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是对的。企业的上市目的应从投机,回归到融资的基本功能上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第2篇
会议时间:2013年6月18日 会议地点:友谊宾馆聚英厅
参会领导: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发行部刘春旭、创业板部冯鹤年、协会副会长陈自强
参会机构:79家券商、36家会计师事务所、18家律师事务所
一、姚刚讲话
股权分置改革时明确了新股发行暂停。股权分置改革后,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的发行办法。本次股票发行暂停9个月之久,对市场影响很大,包括对创投、PE。本次新股发行改革将会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模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简单拿钱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必须要做出调整。
本次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中,目前已经收到2000封邮件,行业外的人提的意见比较多,总量已经超过了上次,社会关注程度高。批评多的认为,证监会的改革只动皮毛没动根本,只革别人命,没革自己命。比方说大家认为证监会审不审的问题没改、IPO条件没有改、发审委制度没改,这三条不改,没有触及实质。但上述这三条的修改都要改证券法,而证券法修订要经过人大,需要顶层设计。另外,从全世界情况看,证券发行要么证监会审、要么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审,还没有完全不经过监管部门核准的;法律的公正首先要有程序的公正。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的进程、提高透明度,同时又根据中国资本市场为非有效市场的特点,采用了进一步强化信披的要求、加大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对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增加约束性的安排的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发布后,新股发行才有可能启动。
(一)新股发行的主要问题
1、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令人担忧,造假绝对不是个案
不解决信息披露真实性问题,其他改革都是瞎扯;如果劣币驱逐良币,大家的饭碗都会不存在了。今年财务大检查,终止审核269家,将近三分之一,除了创业板部分因为业绩下滑外,大量是自己觉得财务有点问题。如果不搞财务大检查,这些企业上市了,情况会怎样?我们也知道,证监会搞运动式的大检查不合适,但目标不是以后的企业都没有问题了、投资者放心买;目的是让在座诸位把应该做的、懒得做的事情认真做起来。抽签抽中的企业,都发现一定的问题,有的严重有的轻。
2、一部分中介机构不够勤勉尽责,令人担忧
今天开会的目的就是有一部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不够,虽然现在尚无证据说明哪家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合谋造假,但完全不排除合谋造假,如果涉及合谋,就要移交司法。万福生科案子出来以后,有的认为处罚轻,应该像香港的洪良国际让发行人倾家荡产;有的认为处罚重,发行人造假,中介发现不了,不应该处罚中介。
有些问题不需要太高水平、高学历就能发现。从万福的情况,发行人虚构销售,控制多个银行账户,把公司自有资金在多个个人账号上进行划转,最终虚增收入,同时伪造大量银行凭证1300多张;我们的调查人员查了300多个账户、10万笔流水,这些事儿应该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干的。核查供应商身份和采购真实性:部分供应商在不同合同中签名不一样没有发现;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都没有核对,公章不一样没看出来。会计师对母公司的期末存款余额没有进行函证,且没有替代程序,公司提供的账户有个是假的也没有查出来;函证交给了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交回来,不具备独立性。律师,合同上的章和工商登记的章不一样,也没有看出来;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况。
各方中介机构都是有执业准则的,该做的没做、该看的没看。中介工作流于形式,对企业过度包装、避重就轻、躲躲闪闪的情况比较普遍。保荐机构过于依赖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承诺,缺乏多种手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函证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收入的真实性没有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律师对合同真实性、关联关系等没有核查到位。
3、上市公司高价发行圈钱,大小非高价套现
新股发行启动,三高的问题没有说法,肯定还会被汹涌澎湃的社会舆论拍回来。
4、投资者把新股发行和二级市场股价捆绑在了一起
(二)新股发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证监会推出了新股发行改革的意见;
总体思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8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宽进严管(克强讲话);放开前置审批,让市场发挥作用,事中事后要加强监管。
1、市场化措施
(1)发行节奏:证监会不人为调控发行节奏,会后就给批文。也不会搞打包发行,打包就是行政方式。
(2)询价方式的要求取消了:证监会不管了,券商自己管。券商销售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双刃剑,地位提高了,但不能瞎搞。
(3)新股价格放开了:25%比例取消,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说清楚。(4)配售方式放开:配售权交给券商了,存在利益输送的空间;香港配售给个人几万股的情况,公众不认为是个事儿,但境内一定会被认为是个事儿。
针对上述每一个放开,券商内部都应该制定相应的办法。
2、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1)8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3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碰了就重罚(3)辅导阶段在券商网站公开披露,相应要修改辅导办法(4)受理即披露:预披露提前
(5)不能随便修改:重大差异、实质性变化会中指审核,低级错误也可能导致中止审核
(6)发审会前部分抽查中介的工作底稿:会有具体办法
(7)发审会也会有改革的安排:以后不做价值判断;发审会一半否决的原因是持续盈利能力有问题,这就是做判断了,以后不再做了。但会要求你做充分披露,比方说发行人只有一个客户,只要你充分披露、重大提示,也没问题。
3、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
(1)该说的要说:充分披露即免责。某项目被立案,取得的券商会议纪要里就明确说“这事儿不能跟证监会说”。说与不说是天堂和地狱之分。
(2)该做的要做:要勤勉尽责。法律法规、自律、公司内控层面要求的,都要做到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你都做了,还没发现造假,你可以主张免责。
IPO企业和中介机构在这样一套机制之下,要经得起折腾。公众公司的代价是很高的,既想拿钱又想把事儿都遮着盖着的,就不要上市。中介机构在直接融资体系下,就是应该承担责任。
(三)几个要求
1、改变业务管理模式、加强内控
中国有1200万家企业,大企业也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不到2500家,上司公司是极少数。全世界都是如此。因此,对于极少数公司,应当严格对待,上的时候就应该有思想准备。中介机构要承担责任,不改变现有的投行业务模式和内控模式,这个活儿以后干不了了。目前中国保荐机构80多家,而成熟市场国家的承销机构也就几家。粗放式、作坊式、野蛮生长方式的投行很难持续。券商董事长来找我,说保荐代表人几个人干的事儿,怎么能高管负责、公司负责。到底该谁负责?公司、个人都要负责,公司要把个人管起来。今天来的很多是内控部门的人,这个部门要把好关;公司既要管好前线的,也要照顾到后面的维持纪律“宪兵”。
2、过会为导向改变为以信息披露为导向
该说的说到位,不用担心发审会。会计师、律师做委员的,外面传其所在机构的业务增长好几倍。公益事业打破脑袋要来的,一定有原因,我们也要改革。
3、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要留好、备查,尽职调查过程中有些事项因各种原因(如银行不配合)没能取得工作底稿的,一定要向预审员说明,对工作底稿的复核过程做好留痕
4、申报前认真阅读申报文件
重要的部分,一定要认认真真、一个字一个字地看。从受理开始每一稿招股书都会挂网,挂网后,偷偷修改发现后会被中止审核。
5、报价环节
方式、定价交给大家了,大家就应该发现企业的真实价值,凡是合谋抬价的,按照操纵价格处理。
6、自主配售 要透明,对外要明示;要有办法,有决策机制;是培养客户的好时机,也是道德底线的拷问。
总而言之,我希望我们这个市场为实体经济多做贡献,少添乱。要有公平的市场环境,让在坐的有体面的、受人尊重工作。让我们一起努力。
二、刘春旭讲话
两个发行部后续如何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落实的想法通报如下: 6月21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会根据意见情况分门别类,哪些采纳、哪些不属于本次改革范围,并要予以公开。
方向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几项相关工作:
1、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意见正式发布的同时,同时发布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大量内容会废止。询价对象、配售对象、定价方式、配售方式等大幅度放开。程序性的规定能取消就取消,大幅度增加信披的内容,同时 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
对于很多人前期关注的能否先报价再打款的问题,经研究根据目前的情况还是先打款再报价。
授权协会对执业、信披、路演等行为进行相应的自律监管,对原有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细化,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
券商自己要尽快建立规则、落实措施、做好应对。
2、披露规则:改革方案中有要研究修订信息披露规则,突出重点、简化语言等意见。全面修订目前来看还不太成熟,因此近期拟以加法为主,即对一些特殊的行业、特殊的事项等出相应的规则加强信披的要求,如对周期性波动的如何充分告知,近期会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总结前期财务核查的经验,将其长期化、长效化,将12项重点核查内容以专项信息披露指引的方式发布,以后作为常规工作,保荐报告、审计报告中对12项中存在的问题出专项说明,3月31日之后申报的项目要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针对12条内容作专项信息披露。
3、底稿抽查:所有在审企业都属于抽查范围,底稿抽查数量不会太大。会出一个专项规定,初步设想是定期会根据即将上会的情况出一个名单,提交给协会,协会组织抽签,由系统内相关单位共同组成抽查人员。抽查完了才能上发审会。
4、保荐办法:需要对目前的保荐办法进行修订,但可能会晚于承销办法出台,修订内容包括辅导如何加强、保荐环节、罚则等。
5、辅导工作的通知:即日起辅导后就要在保荐机构网站上挂出来,辅导报告也要挂网。6、83家过会企业的批文:意见正式发布后,83家企业就可给批文,但要满足下列条件:(1)财务资料还处在有效期内,(2)会后事项持续尽调、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3)发行人、控股股东、当事人诚信义务的按改革意见都做出了并增加到信披文件中,(4)没有未办结的信访事项,(5)纳入财务专项核查范围的企业自查报告反馈意见已经落实,(6)不涉及立案稽查等情形,(7)7月份发行未加审1-6月份的,中介机构要对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有说明段、披露未审数据,(8)履行完封卷程序。
7、招股书预披露提前:受理通知后,立即预披露。对于677在审的企业,第一时间要按照在审的申报稿予以披露,不能按时披露的要中止审核;以后历次修订的要在证监会网站罗列披露。
8、所谓实质性披露差异(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都要追究),证监会内部在总结一些例举情形。
9、交易所首日停牌机制:首日价格形成机制、以发行价为基准的首日涨跌停板机制等。
三、冯鹤年
1、围绕新股发行改革和创业板制度建设:完善创业板准入指标体系。指标机械、容易造成造假冲动;两套指标重合度高,很少有按第二套指标的;拟修改第二套指标。
2、研究推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借鉴主板和海外,科学、便捷、快速;倡导便捷的小额融资,目前对小额融资不准备进行审核。
3、贯彻信披为中心的理念:修改创业板招股书准则,存在监管信息多、风险因素披露弱化、投资价值信息不足等问题;信息披露方式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者导向,强化风险揭示。
4、对审核标准进行梳理,尽快发布审核指引。
5、完善发审委制度:改进审核机制,监督委员形使裁量权,结合预披露提前推动发审委审核的前移;发审环节推动信披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减少对持续盈利能力的直接判断,强化委员对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对非财务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对委员裁量权的约束。
6、创业板受理的行业范围:要深入、准确理解指引的要求,创业板不是科技板、新兴产业板,不限于9大行业;但对于8大限制行业仍要审慎处理。创业板导向是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性,对于发行条件严格按照办法来,没有所谓盈利要达到3、4千万的要求。
7、违规机构处罚的后续措施:对平安证券、南京证券进行了处罚。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的,暂停期间发行人可以申请更换保荐机构,但要先撤回、再由新保荐机构重新申报;否则,中止审核,保荐机构资格恢复后,重新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后再恢复审核。限期整改的,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受理,如果处罚决定未暂停资格的,正式处罚下达之日恢复受理。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探讨 第3篇
关键词:新股发行制度,审核制度,询价制度,监管措施
一、新股发行制度的内涵及现行特点
1、新股发行制度的内涵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 又称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公司或者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新股发行制度则是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审核、定价、承销和发售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 它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新股发行制度在为一级市场的各类公司提供良好融资渠道的同时, 也促进了二级市场的平稳发展。
2、新股发行制度的现行特点
(1) 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核准制又称作特许制是指发行者在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不仅必须公开有关真实情况, 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核准制加强了信息披露, 也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因此市场仍旧处于政府的掌控下。
(2) 询价对象范围太小。我国从2005年1月1日至今实行的新股发行机制是询价制,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根据现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只有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能够作为询价对象, 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询价权利很小。
二、新股发行制度缺陷
2012年4月28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三大缺陷。一个是审核制度问题, 即我国实行的保荐制度;一个是定价机制问题, 即询价制的缺陷;最后一个是监管措施问题, 即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1、审核制度缺陷
股票首次发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 如承销商、公司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我国实行的是保荐人制度, 因此一个公司的成功上市离不开上述专业人员出具的结论性审查意见。照理来说, 股票市场出现垃圾股的概率是极低的, 但是事实却截然相反, 在股票市场上垃圾股盛行。为什么垃圾股会这么多呢?归根结底还是利益的驱使。一个公司成功上市后, 主承销商能够获得可观的承销费, 会计师和律师也能获得不小的收入, 该公司也能成功地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一个业绩平庸甚至存在发展隐忧的公司, 只有与上述利益相关者串谋, 过度地“包装”该公司, 才有可能上市。这种公司上市后就形成了所谓的高风险高收益股票垃圾股。虽然保荐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但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 即上述专业人员都有职业道德。一旦越过道德底线, 再严格的审批也会形同虚设。
2、定价机制缺陷
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二条措施: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七类机构外,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将个人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较以往来说是一个进步, 但这项措施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效果。首先, 参与询价的个人投资者数目太少, 并不能与机构投资者抗衡;其次, 个人投资者只是由主承销商推荐的, 而其他承销商没有推荐资格;最后, 个人投资者虽然投资经验比较丰富, 但是在股票定价方面并没有经验, 因此有可能会盲目跟从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而机构投资者又缺乏自律, 他们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刻意报高或者报低价格, 从而使市场化定价机制扭曲。
3、监管措施缺陷
根据2012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三、五、六条措施:证监会以后会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这是较2009年5月22日和2010年8月20日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措施中新增加的部分。尽管该措施出台, 爆炒新股的现象仍然存在。根据深圳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显示, “亿利达”上市首日个人投资者买入股数占比99.18%, 上市次日的投资者交易结构与首日类似, 依然是个人投资者占主导地位, 买入股数占比99%。广大中小投资者所占比重很高, 因此更加需要真实可靠的信息, 不然吃亏的还是中小投资者。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则显得尤为重要了。证券市场一定要做到“三公”原则和“三禁止”原则, 禁止欺诈、禁止操纵、禁止内幕交易,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严惩,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预测未来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
1、审核制度的改革
目前所实施的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的中间形式, 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审制度。中国的证券市场历史不长, 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投资者普遍的经验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证监会人为地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的证券拒之于证券市场门外。但是, 这种制度也不是长久之计。核准制有它固有的一些缺陷, 如利益相关者串谋, 增加上市公司的发行成本等等。从长期来看, 新股发行的审核制度必然会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的价格。
2、定价机制方面的改革
目前只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这样做并不能反映全体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价格。若未来能够采取网上全面询价的方式, 让所有有认购意愿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报价, 这样会极大减少串谋的可能性, 也使询价更加趋于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张东祥, 投资银行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张东祥, 投资银行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2]《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2年4月28日[2]《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2年4月28日
[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8日[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8日
美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第4篇
JOBS法案应运而生
这项法案的目的是使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更为便利。由于此前《萨班斯法案》的严厉监管与金融危机的重创,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越发困难,发行新股上市的性价比越来越低。在美国,拟上市公司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提交申请,并披露足够的公司信息。申请流程漫长,材料要求严苛。在上市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也比较繁重,包括按照比较复杂的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按时披露高管薪酬的相关信息、按照《萨班斯法案》按时提交审计师提供的公司内控的证明报告、按照PCAOB的要求实施审计师轮换制度等等。
受这种较为严格的上市体制的影响,近十几年来美国中小企业的IPO数量急剧下降。有研究表明,在监管日益严格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成本以及合规成本对小型公司的影响远远高于大型公司。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其他融资渠道较少,从而出现了中小企业整体活力减弱、经济贡献值降低、解决就业人数减少的现象。而这与重振美国经济、摆脱危机阴影的战略方向是相抵的。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难问题,成为美国资本市场的当务之急。
JOBS法案就在这个时点应运而生。其立法主旨是进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吸引更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并增加其股份在二级市场交易的便利,从而鼓励更多的风险投资者投资初创期企业,并给美国经济带来更大的活力,改善现政府最关注的失业率指标。为此,美国在2011年1月宣布开始创业美国(Startup America)计划。2011年3月,美国财政部举行了“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研讨会,具体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在这些措施中,第一条就是要通过修改现有新股发行规则来拓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通道,让小型公司能够更容易获得成长所需的资本。而这也成为了今天JOBS法案的蓝本。
JOBS法案四大调整
JOBS法案的通过与生效几乎是一帆风顺的。2012年3月8日,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3月22日,参议院就JOBS法案关于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提出修改意见。3月27日,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的修改意见并将方案提交给总统。4月5日,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使其正式成为一项法律。JOBS法案导致现行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规则出现了重大调整,其具体调整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界定了一批“成长期”公司,减轻了它们发行新股的审批标准。“成长期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EGC)是指在过去一个财年里总收入低于10亿美元并在首次IPO后市值低于7亿美元的新上市公司。此类成长期公司享受一系列的发行和合规便利,包括:(1)降低了在IPO发行注册中披露历史财务数据的要求,只要披露两年财务审计报告(而常规IPO则需要三年);(2)可将财务报告先秘密提供给SEC评审,进行事先沟通,减少公开信息可能带来的外部成本;(3)允许该公司或其代表与机构投资者先行沟通,了解市场认购需求可预估发行总量和价格;(4)允许交易商或经纪人在注册文件生效之前发布涉及该次发行的研究报告。根据美国《证券法》原来的规定,这种提前发布研究报告可能构成“提前销售”从而应进行报批,但是在JOBS法案中对此进行了专项豁免;(5)在财务和审计要求方面,不要求其审计方证明其满足《萨班斯法案》404(b)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这一规定原本对于内部控制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根据JOBS法案,SEC公众公司财务监察委员会原本要求的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和审计人员讨论、分析等规定,将从此不适用于“成长期公司”。从而为这些新上市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缓冲空间,防止一上市就被严苛的规章制约而花费甚巨。
其次,对于发行方式进行了改革,允许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私募发行。无论是否“成长期公司”,只要中小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有发行人或卖方采取合理的步骤证明,参与发行认购的是合格投资者或合格机构投资者,那么就可以依法享受注册豁免,并采取向投资者公开劝说或广告的形式兜售证券。这一规定事实上突破了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甚至突破了公募与私募的界限,可谓大大解放了中小企业发行新股的认购与募资压力。
再次,允许公众募资平台进行私人公司筹资。JOBS法案规定,只要经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私人公司可以不用到SEC注册就可以从众多的小投资者处筹集少量资本,以实现初步融资。私人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通过发行受限证券(例如,转让限制)的形式筹资不超过100万美元。每个投资者可投资数依据其年收入和净资产水平从2000元到10万元不等。当然,为了防止欺诈、侵害投资者权益,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都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除此之外,发行人、经营层和董事亦对购买证券者承担责任,如果涉及任何实质性虚假陈述或遗漏,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或全额退款。
最后,对于私人公司的股东数上限进行了改革。在本次改革法案之前,根据《证券法》1964年的修正案,即使是从事场外交易的私人公司,只要一旦在册的股东人数达到500人并且资产规模到了1000万美元,就必须到SEC注册登记,并承担与上市公司无异的披露义务。但是,改革后的JOBS法案则将这一股东人数上限提高到了2000人,从而明显地减轻了中小企业在发行新股之后的披露压力与成本负担。
我们看到,在金融危机后,美国出台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多得·弗朗克法案》),又出台了JOBS法案。这一番努力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既要及时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要在激活资本市场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这与我国当前进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旨是一致的。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美国在金融创新与制度保障中寻找“平衡点”的经验,更好地回应投融资需求,引导实体经济与公众福利的健康发展。
新华社连发六文聚焦新股发行改革 第5篇
2013年06月12日15:49 来源:新华网
新华财经6月12日电 中国资本市场再次步入改革的轨道。6月7日晚证监会发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从即日起至6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解读称这不仅宣告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正式起航,还意味着IPO重启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对此,市场各方反响强烈,引发多空激辩。端午节前上证指数已连续七个交易日下跌,并创两年来最大单周跌幅。在这样一个特殊时点上,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无疑为A股之后的走势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多空之辩 “靴子”落地后怎么办?
对于IPO何时重启,市场已猜测了好几个月。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稿的出炉,终让这只“靴子”落地。
有市场人士表示,如果能尽早确定IPO重启的时间,或许对市场的影响反而比较小。圆融方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冉兰直言,“虽然征求意见稿利好程度有限,不过靴子落地总比老搁那儿悬着好。”《第一财经日报》专栏评论家吴国平则认为,“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前,市场出现了罕见的持续下跌走势,显然有不少资金早就有预期。IPO一旦开闸,市场内在的小宇宙就会被激发出来。因为石头落地了,对于不少早就等待进场的资金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时点。”
然而,“靴子落地”并不一定等于“利空出尽”。虽然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信息披露、稳定股价、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多方面均有亮点,但投资者对IPO这只“洪水猛兽”的恐惧,仍然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从各大网站推出的在线互动投票结果来看,多数网友对A股后市表示悲观。
新华网推出调查“您认为新股发行改革出台后股市将怎么走”,广大网民积极参与投票,截止目前有90.8%的网友对后市“看空”,而表示“看多”的仅有5.4%;此外还有1.8%的网友认为震荡的概率较大,1.9%表示不清楚。
新浪财经的调查显示,78.3%的网友认为“A股受压,将萎靡创出新低”;9.3%的网友认为“短期利空出尽,长期将反弹”;6.5%的网友选择“利空出尽股市将会上涨”;最后有5.9%的网友认为“影响小,股市不会有大的波动”。
和讯网的调查显示,75%的调查者看空,12.8%认为这次改革力度较大对股市是利好,还有12.3%的人持观望态度。
新股发行“开闸”后到底会给A股带来多大的“抽血”效应,成为各方关注讨论的另一焦点。
许多投资人对于资金面深表担忧。资深私募人士花荣认为,“一旦IPO开闸,基金群体将会抛售手中股票然后去认购新股。因此二级市场的资金将会被削弱,1949点必破。”吴国平表示,“近期市场本身刚好面临资金较为紧张的状况,目前新股即将开闸,对于空方而言,借题发挥是非常正常的。预计接下来市场可能顺势再向下砸一砸,应该会形成不错的新低点。此刻IPO即将启动,虽然有点无奈,但晚来不如早来。”
在市场看空压力之下,上海证券报刊文指出,今年IPO“开闸”后的融资规模在市场承受范围内,文章中提到,“据资深专家估算,包括目前已过会的企业,今年全年IPO融资总额可能在1500亿元左右,与今年前5个月的股权再融资规模相当,在市场承受范围内。新股开闸后,也不会改变A股市场的总体运行趋势。”
短空长多? A股迷雾中寻找曙光
2013年是A股熊市的第6个年头,不少股民迷失在这轮漫漫熊途之中。改革预期的憧憬能否成为推动A股上行的重要动力?阴跌绵绵的大盘何时才能见得晴天?政策红利能否成为打开A股市场的新钥匙?
6月A股开局不顺,连续七个交易日下跌,上证综指逼近2200点。面对迎面而来的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中国证券报撰文指出:“相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资金会不断得到新的消息(恰恰是这部分资金对市场的主导作用较强),这意味着新股发行对于市场形成的压力会缓释,这无疑将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从短期看,660多家拟IPO企业或将影响市场资金面的供需平衡。“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新股发行时将抽离场内资金,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投资者开始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股票,等待参与新股发行。其次是新股解禁时增加流通股的供给,这一过程将出现在新股发行后1年到3年之间”,中国证券报指出。
但长期而言,新股发行改革的具体内容将对市场走势产生重要影响。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本次新股发行意见稿有利于推进新股市场化改革。投资者理应正确解读新股开闸,市场不必过分恐慌。”中国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认为,“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市场价值提升,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长期来看,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对A股构成利好。”
其实,所谓的“利好”和“利空”,并不是绝对的概念。当时间轴被拉长,站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上回望现在,犹如我们正行进在一片迷雾之中,今日被市场放大的“利空”,或许只是时间长河中“利好”前的那片曙光。
我国资本市场二十余年的发展之路,向来不是阳光普照的坦途。中国股市如同中国经济一样,刻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坦言,“要对资本市场二十余年的历史勤于思考,对资本市场的规律勤于学习,对资本市场的未来充满憧憬。”
破旧立新的同时,也在传承着资本市场的中国梦。伴随着中国经济换挡打造“升级版”,可寄望的改革红利将为中国资本市场拨开迷雾。
新华社: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能否终结IPO六大顽疾
新华财经6月12日电 端午小长假前夕,证监会公布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此举表明,IPO启动在即。但对于市场各方而言,新一轮改革能否对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六大顽疾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依旧是未知数。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中国经济转型期中各种博弈的缩影,那么新股发行市场则是矛盾最复杂的最前沿阵地。如何在纷繁复杂中寻找病灶、觅得良方,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
IPO“堰塞湖”能否泄洪?
自肖钢履新证监会主席以来,悬而未决的IPO“堰塞湖”显然是最为棘手的难题。今年1月,证监会史无前例地启动了800多家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核查的重点是企业的业绩变脸和财务造假。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5月31日,第一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6月7日,证监会举行IPO财务专项核查第二轮现场抽查企业抽签,本次抽选的企业是从3月31日后至5月31日期间上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选取10家。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目前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证监会根据规定对有关申请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财务核查不仅给一批IPO有瑕疵的企业主动撤回材料的机会,以减少上市后企业业绩变脸的情况,也将使IPO“堰塞湖”现象得到缓解。
不过,即使在史上最严格的财务审查之后,截至5月31日,在审公司由935家减至666家,约为年初排队企业数的75%。目前,在排队行列中的666家企业中,沪市主板、深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各有待审企业156、284、226家,各占23%、43%、34%。
新股发行“堰塞湖”虽查难疏。新股发行也不可能长期停滞,早晚要“开闸放水”,这个高悬在股民头顶的“堰塞湖”如何平稳泄洪,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三高”魔咒能否打破?
新股发行中的“三高”问题一直被各方所诟病。高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高开盘价导致新股破发率高企。
长期以来,A股市场企业上市常被贴上“圈钱”的标签,原因就在于企业高价发行募得巨资后,高管频频套现,投资者利益受损。由于在新股定价过程中,控股股东、董事、高管 3 的作用显著,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中特别加大了对此类人员的约束力,使其持股锁定期与股价挂钩,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外,“炒新”、“炒小”也一直是市场痼疾。一方面市场抱怨新股发行定价过高,另一方面,市场频频爆炒新股,抬高新股发行价格。“炒新”之风不仅为新股发行高定价提供了基础,阻碍了发行定价的理性回归,也为新股发行上市后价格下跌埋下隐患。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推出了一系列打击高价发行的措施,包括新股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要和发行价挂钩,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压缩二级市场继续炒作空间等,而这些措施和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所形成的“组合拳”对于高定价和“炒新”风气将会形成明显的遏制作用,将有望打破多年来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额的“三高”魔咒。
发行节奏能否降速?
长期以来,新股发审节奏过快、过度融资,导致市场严重“缺血”,这一直是IPO广受市场诟病的一环。此次证监会就IPO改革征求意见稿中表明,拟将发行节奏交由市场决定。有评论称,这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
彻底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意味着,证监会今后不再干预新股发行节奏。这也意味着,已过会的数十家企业将会集体领到批文,很可能会出现集中批量上市。
新华社对此撰文表示,让市场来决定发行节奏是还原股票市场的本质。放开对发行批文的节奏控制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然会综合考虑市场行情、资金面、公司质地和实际需求等各因素,以此决定启动时机以及发行价格。
文章还认为,有观点担心发行节奏市场化后,大量IPO发行可能会导致供给过多,对市场形成冲击。实际上,供给的增加将会促使投资者审慎甄别和评估待上市企业,得不到投资者认可的企业将难以完成发行,同时也会促使发行人和券商在市场需求不足时选择降低发行价格、缩减发行规模,甚至选择暂停发行以等待市场好转,市场的融资量会根据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据了解,从2000年以来的三次IPO重启前后,新股发行并无明显趋势,例如2005年暂停之前,新股发行规模在10-30家/月,而重启后新股发行数量仅为1-6只/月,但2009年以来发行频率则大幅提高。这主要是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排队在审的企业数量猛增引起的。有机构预计,预期今年IPO重启后,发行规数量仍不会太低,预计维持在20-30家/月左右。
“带病上市”能否杜绝?
从绿大地、胜景山河(002525,股吧)(002525,股吧)到新大地,再到目前的万福生科(300268,股吧)(300268,股吧),造假上市者不断被曝光,其实凸显IPO制度本身的缺陷。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频频出事,中介机构均牵涉其中,充分暴露了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专家建议,应从上市公司源头抓起,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法制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此轮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中,明确指出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建议,证监会应该果断把审批和监管分开,其职责就应是监管,将发行审批下放给交易所。同时实行保荐人负责制。对于保荐人报上来的材料,证监会对其真实性核准之后进行备案。保荐人只要出现欺诈、违规等行为,都将面临严惩,轻则警告、吊销执照,更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新官上任三把火,尽管证监会主席肖钢上任仅80天,但肖钢在证券市场刮起的严打风暴已经让人开始感受到威力了。曾经因造假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上市公司,正遭到证监会严厉的处罚。进入5月以来,证监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核查风暴,12家公司先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具标杆意义的则是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处罚。
肖钢主政下的证监会保持对资本市场灰色地带的快查严处,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净化市场,规范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市场长期构成利好。
退出通道能否完善?
重启IPO,对有望上市的公司是好消息。但与之相伴的坏消息是,在本轮IPO在审企业财务核查中,已有268家企业终止审查。
随着证监会5月31日的IPO财务核查风暴的结束,诸多撤单企业的IPO进程也随即终止。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在两百多家撤单企业中,具有VC/PE背景的企业达到141家,占比达52.4%,涉及VC/PE机构共194家。这意味着其背后近200家VC/PE机构退出之路受阻。
对证监会来说,这或许是其规范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结果。然而,对于无法上市的两百多家企业的PE投资机构来说,则打乱了未来退出套现的计划。
其实,VC/PE行业经过2012年的调整后,行业生态已回归投资价值、竞争格局多元化、政策监管趋于明朗的轨道。
自国内VC/PE行业在十几年前开始发芽成长至今,主要依赖IPO退出渠道来逐利是大部分机构的现状。在国内市场一二级利差越来越小、海外市场冰封的背景下,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推出已顺理成章。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股市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才更有利于IPO重启。华龙证券投资顾问邓丹则表示,A股市场不能“只进不出”,监管层应该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
正是因为退市制度形同虚设,股市只进不出,股市投机氛围盛行,以炒新股、炒壳资源股为荣,进一步推高了新股的“抑价”现象。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退市制度会在一定程度导致公司上市目的不纯。在缺乏有效的退出途径之下,公司上市之后专注于提高业绩的动机下降,而上市仅仅是为了获得暴利圈钱的好处,加剧新股“三高”现象。
目前中国场外市场建设还较为落后,新三板相对薄弱,虽然有众多VC、PE从事股权投资,但是风险投资者缺乏退出机制,不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会加剧大部分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上市进行融资的现象,加剧新股发行的资金需求压力。加上资金缺乏有效的分流途径,希望投资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金只能过度追逐创业板新股,造成新股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
IPO“恐惧症”能否减弱?
自2009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新股发行金额已经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甚至远远超过证券化率高于中国的发达国家。
以平均融资额较低的2012年为参考,去年A股市场IPO上市企业154家,融资1030亿,平均每家企业IPO需要融资约6.69亿。业内人士预计,新股发行开闸时点可能在8月份,年内IPO融资额1500亿左右,发行数量与前5个月的再融资规模相当。有观点认为,这个扩容量在市场承受范围之内。然而,这个扩容量是否对二级市场的影响“波澜不惊”,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其一,再融资大多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压力有一定缓冲。其二,IPO开闸不等于再融资“歇脚”,市场面临总的扩容“抽血”量很可能较目前翻番。其三,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IPO募集资金共2720.02亿元。若1500亿元左右的IPO在今年下半年消化,将超过2011年“史上第三高”IPO的半年水平。对此,监管层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来改善股市资金面。
新的发行制度能否扭转被广为诟病的“圈钱市”形象?“从已经公布的意见稿中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基金经理表示,如果IPO不取消审批制,要想彻底改变“圈钱市”是不可能的。著名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也认为,如果审批制不变,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不变,中国股市依旧是部分人的“提款机”。
IPO重启将给二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其实,随着IPO财务专项检查进入尾声,以及证监会先后公开处罚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IPO欺诈上市案,市场已经预感到IPO重启的日子为期不远。“红五月”之后,6月前几天A股连跌,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上周分别下跌3.90%、5.34%,一定程度上是市场对IPO重启的提前反应。
当前股市反弹的软肋在于资金面,IPO重启考验的恰恰是资金面。其实,消除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IPO恐惧症,关键在于实现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完全平衡,还需要在IPO以外做好文章。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面世 市场化趋势成最大亮点
新华网上海6月9日电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7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包括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高管减持将与发行价挂钩,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引入券商自主配售,加大执法力度,抑制炒新等内容。业内人士解读认为,新股发行机制正朝着市场化改革方向迈开大步伐,而后续政策细则也需要进一步跟进。
发行时点、价格交由市场调节
7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了诸多令业内人士关注的亮点。
“我认为这次改革意见中最大亮点在于把发行节奏交还给市场。”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表示,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这意味着证监会今后不再干预新股发行节奏。已过会的数十家企业将会集体领到批文,很可能集中批量上市。
针对A股上市套现圈钱的“顽疾”,征求意见稿的做法也可谓直指要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破发的,上述人员要延长持股锁定期。显示出监管层对减持行为的约束明显加强,未来高管减持也将与发行价挂钩。
某券商保荐人认为:“监管层意在压低发行价,让lPO推动指数上行,就是说千方百计也要把lPO发行价弄下来,这样二级市场指数就容易涨了。”
发行价也向着市场化路径改革。方案指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有效报价的机构和个人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本次改革后监管部门将不再规定具体的定价方式和程序,由市场各方自主博弈、自主定价、自担后果。引入个人投资者力量,可以进一步加大新股定价约束,同时也是对个人投资者定价能力的考验。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方案取消了原来对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要履行相关事项的规定,更加强调信息披露,这也是减少行政干预的重要举措。
抑制“炒新”“炒小” 重惩造假“变脸”
此外申请材料涉嫌造假保荐机构将受重罚、改变上市首日停牌机制抑制“炒新”等举措被认为是加强监管的“组合拳”。
方案中指出,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毕竟市场需要的上市企业必须是好企业,”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监曾令华表示,而不是像万福生科(300268,股吧)这类造假变脸,对投资者带来伤害的企业。
针对一直被市场诟病的“炒新”“炒小”现象,此次方案规定,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市场一方面抱怨新股发行价高,另一方面又频频爆炒新股推高新股发行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攀登表示,此次改革建立的首日停牌机制能否真正让新股发行价与二级市场有序衔接,使得价格理性回归还有待市场验证。
改革有新意但细则仍需进一步明确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改革具有新意,但是进一步的配套细则还需跟进。
针对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配售过程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的规定。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师杨德龙认为,监管层能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并不确定。
“承销商自主寻找散户,不一定能保证公平公正,对于散户的资质、资产要求等也没有明确一个询价范围。”杨德龙表示,怎样提供科学合理的报价还需要细则进一步规定。
在攀登看来,改革方案虽然加大了上市企业造假、业绩变脸等违法违规成本,但是还需更进一步明确对造假的上市公司、承销商等的查处力度,“现在造假变脸只是出现一例处理一例,并没有一套完整机制。对于一些承销商提供的虚假研究报告、业绩预测也没有明确处罚规定。”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鉴于新股改革征求意见截止到6月21日,此后仍需一段时间讨论。据此推算,今年三季度IPO重启将是大概率事件。但是投资者理应正确解读新股开闸,市场不必过分恐慌。
而关于本次新股改革意见对股市影响,李大霄认为,A股仍需消化一段时间,节后走势取决于外围股市。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长期来看新股发行势在必行,对股市造成的波动也是短期的结果,问题的根本在于保证上市企业的良好资质。
推进市场化约束大股东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入新阶段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杨毅沉)在IPO停滞7个月后,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这不仅意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入新阶段,同时IPO重启也进入倒计时。推进市场化、约束股东减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这些新举措将给股市扩容减压,给大股东增加责任和压力。
671家企业排队等上市
去年11月,浙江世宝(002703,股吧)成为此前最后一家发行上市的企业,至今已过7个月,中国证监会再次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根据要求,对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最迟要在6月2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因此业界解读IPO重启已进入倒计时。
此前,中国股市曾经多次度过停发新股的“空窗期”。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监管层曾经两次主动叫停IPO,利用“空窗期”改革新股发行体制。2006年6月上市的中工国际(002051,股吧)(002051,股吧),以及2009年7月上市的桂林三金(002275,股吧)(002275,股吧),成为那两次改革后率先“吃到螃蟹”的上市公司。
但与之前两次IPO长时间停滞不同,虽然去年11月新股发行上市已经实质性停滞,但企业排队等待IPO的规模却十分庞大。截至今年6月7日,沪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仍有671家企业排队等待IPO。这其中,已经有83家企业通过了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对此东兴证券副总裁银国宏等多家机构高管认为,为了防止“炒新”并实行市场化发行,不排除监管层会将过会企业批量上市。
股东减持受约束
在此次改革的征求意见中,对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改革新股配售方式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上市企业大股东的减持约束,成为对此前股东减持套现增加压力的一剂“猛药”。
股东在上市后疯狂减持套现,一直是中国股市一大特点,也是受到中小投资者诟病的一大顽疾。不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企业上市后,不专注于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减持,将创业板变为“创富板”。市场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年以来,创业板公司股东减持金额就超过140亿元。
私募基金仙童投资董事长张晓君对记者表示,不解决股东减持套现问题,就将长期让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不对等,将对股市形成长期压制,只有限制不合理的减持才能防止投资者逐步逃离资本市场。
对此,新的改革征求意见中对此提出了四个限制。第一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和相关董事、高管,在所持限售股解禁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能低于发行价;第二是公司上市后半年内,如果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第三是大股东要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第四是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黄学军认为,让持股5%以上股东明确转让股票意愿,就会涉及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这对投资者来说理论上提供了信息对称的条件。
监管执法对造假变脸说不
由于此前中国股市屡次曝出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股吧)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丑闻,因此投资者强烈希望监管层在市场监管上再出重拳,对造假、变脸的企业说不,给股市减压。
记者看到,在此次改革征求意见稿中,“抽查”“调查”“稽查”等词语屡次出现,证监会明确表示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并提出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北京一位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咨询的人士表示,从今年以来排队等待上市企业的自查情况看,监管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已经得到体现。记者发现,去年四季度,最多时有近900家企业排队IPO。今年以来,已有260多家企业由于财务状况和业绩变化,自行撤回上市申请。
在此次改革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表示,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机构将被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同时,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责履职情况进行抽查。证监会还强调,将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部门的联动机制。
对此,上海一家大型国企财务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造假者未来将很难造假,就算是暂时逃避监管,一旦被查出也将遭受灭顶之灾。“监管部门应将这一严打态势长期化,并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增强监管力度。”
期待新一轮发行体制改革终结IPO暂停历史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证监会7日晚间公布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争议巨大的新股发行节奏问题在其中得到明确回应。证监会拟不再根据市场行 10 情调控股票发行时点,企业通过审核后即拿到批文,并可在12个月内自主选择发行上市时间。这标志着IPO改革向市场化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个企业发行上市发多少量、定价多少、什么时候发行,本应由市场各方力量博弈来决定。但在A股市场,各种复杂的因素使得这一市场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更多的是靠监管层的行政力量来调控。
这种对发行节奏和发行批文的严格控制,导致投资者很容易将市场的涨跌与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使监管机构背负了过多的责任和舆论压力,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
让市场来决定发行节奏是还原股票市场的本质。放开对发行批文的节奏控制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然会综合考虑市场行情、资金面、公司质地和实际需求等各因素决定启动时机以及发行价格。
这样市场化的发行机制既可以把能够承受的融资规模和发行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也可以让监管机构放下本不该由他承担、并且也很难完成的节奏管理责任。监管机构也就不会再受困于是否应该中止或重新启动IPO的压力。
有观点担心发行节奏市场化后,大量IPO发行可能会导致供给过多,对市场形成冲击。实际上,供给的增加将会促使投资者审慎甄别和评估待上市企业,得不到投资者认可的企业将难以完成发行,同时也会促使发行人和券商在市场需求不足时选择降低发行价格、缩减发行规模,甚至选择暂停发行以等待市场好转,市场的融资量会根据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历史上,A股市场IPO数次暂停,但均未能收到救市的效果。在成熟市场,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自然停滞,这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不过,若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有多方面的配套措施,比如定价约束等。
此次改革之后,市场各方的约束力量将进一步加强,有望形成真正的博弈。在市场低迷时,可能会出现发行失败;在市场高涨时,可能会出现大量新股上市。
秉承这样的理念,新股发行节奏将可以真正实现市场化,人为暂停IPO的历史也有望随之终结。
财务核查风暴渐近尾声 IPO重启箭在弦上
新华网上海6月8日电 证监会7日宣布,IPO(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全面结束。最新数据显示,在财务核查风暴的威慑之下,268家拟上市企业折戟自查,上市梦断。
与此同时,随着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专项核查渐近尾声,加之证监会公布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市场对IPO重启的预期也逐渐增强。
财务自查全面收官 三成拟上市企业“掉队”
去年年底,证监会突击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启动了对拟IPO公司的财务专项核查,意在疏导巨大的IPO“堰塞湖”。
5月31日是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截至当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
据证监会统计,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加上之前提交自查报告的610家企业,共有622家IPO排队企业选择继续等待,较财务专项核查开始前的891家下降了三成,“史上最严IPO财务核查”可谓成效显著。
7日,证监会发言人透露,首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基本完成,证监会已在第二批递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抽出10家进行现场检查。
缓兵之计难奏效 大限前再现撤单潮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撤单企业选择“临阵脱逃”。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有75家在最后一周撤回IPO申请材料。
分析人士指出,上周出现撤单潮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业绩确实不过关,延期也不能使之“起死回生”;二是证监会打击违规上市公司的力度日趋增大,震慑作用明显;三是第二批上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被抽查的比例较高,许多企业不愿“冒险”。
首先,财务自查的要求十分严格,许多公司在经过权衡之后,认为自身在短期内无法整改到满足自查要求的程度。
一家券商投行总部总经理坦陈,“很多财务或其他方面有问题的企业曾以‘中止审查’来拖延时间,但现在靠‘拖’是肯定不行了。”
其次,近期证监会加重了对造假上市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对心存侥幸的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震慑作用明显。
沪上某基金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于信息披露和财务真实性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这也是一些企业申请撤销IPO材料的原因。“提高财务审查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对进行财务欺诈的、在等待IPO过程中及上市后业绩‘变脸’的企业是一种震慑。”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认为,“撤单潮”还与监管层严厉查处问题企业的保荐机构有关。万福生科(300268,股吧)案中,其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和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均遭重罚,相关责任人也被剥夺从业资格;甚至连一些还未上市的造假企业的保荐机构,如南京证券和民生证券也受到了不小的惩罚。“直接查处中介机构,对业界的威慑作用是十分强烈的。面对威力如此巨大的‘杀威棒’,出现‘撤单潮’也是顺理成章的。”
最后,根据证监会之前安排,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将有10家被抽查。而4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屈指可数,因此被抽中概率极大。
“如此高的比例也是让许多撤单企业望而生畏的重要原因。”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因此,有瑕疵的项目只好主动撤单。”
重启时点渐近
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1日征求意见结束后,监管部门将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正式发布。此后,已完成审核进程、并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在审企业,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
与此同时,按目前证监会检查小组的工作节奏,市场普遍预计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将于6月下旬全面结束。随着财务核查风暴日近尾声,提交IPO申请材料的企业日益增多。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自4月证监会重新接受IPO申请以来,主板及中小板的排队企业增加了41家,创业板的排队企业增加了18家。
银泰证券资深投资顾问郑虹认为,IPO申请数量的增加,反映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对IPO重启预期的增强。因此,“企业参与市场的热情和保荐机构承销的热情均在升温。”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第6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六)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
(七)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辅导、核查等工作,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八)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十)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一)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时间熟悉、研究发行人的资料信息,参与报价申购具有较高风险,应保持充分的审慎。
(四)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五)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
(一)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相关风险因素,澄清募集资金数量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一)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四)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和监管。
(五)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及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新股发行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律组织应根据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合力。
(二)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完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承销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析机构违反评析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析报告,或者出具的评析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五)加强对证券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力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强化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新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