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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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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精选7篇)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1篇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几个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制度,作为国务院推广的一项试点工作,自1997年5月启动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3个盛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建设现代化城市,我们人大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调研,供市委、市政府参考。

一、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高度重视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城市管理工作力度,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生态示范市等工作,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市形象得到了整体提升。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历了由农村集镇向城市聚变的过程中,我市确立“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管教并举”的理念,实施城市管理的“三个转变”,即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由突击整治活动向长效管理转变;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转变。同时确立经营城市理念,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对一些养护维修作业逐步实行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打下基矗

2、改革体制,理顺关系。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我市抓住机构改革契机,成立了城市管理局,明确了其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个部门的模式,实现了建管分离,形成了城市新的管理格局,依法管理城市有了良好的开端。

3、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在政策措施上研究制订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等10个制度;在市容管理上建立了“四定”和“五有”制度:即定区域、定岗位、定责任和定考核制度,有人员负责、有三包方案、有奖惩办法、有工作标志和有管理责任制度;在临街容貌管理上,规定了“十要十不要”;在行政执法责任上,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在检查监督上,实行日监、月评和季度汇总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逐步规范了城市管理。

4、广泛宣传,扩大参与。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美丽太仓是我家,建设管理靠大家”,并向社会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政务、执法程序和投诉电话,扩大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引导群众支持现代城市管理。

二、我市城市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与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总体上,我市城市管理还处于滞后状态,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诸如车辆乱停乱闯,广告乱挂乱贴,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车辆、工地、娱乐噪声扰民,河道污染,小摊贩、饮食店、大排档,集市贸易等占路经营,公共设施被随意毁坏,公共绿地和空地被侵占等等。这些现象,常常是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就回潮,成为困扰我市城市管理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不到位”:

1、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资格不到位。城市管理涉及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卫生、水利、交通等部门,只有各部门执法到位,才能形成城市管理强大合力。但目前来看,管理部门执法存在缺位、越位等问题,如负责城市日常养护管理的城市管理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有处罚权的的仅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三项。2002年,城市绿化管理又划回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查处部分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因没有授权,缺乏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受管理权限限制,城管局无权对无证摊贩、环境保护、小区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管理、河道管理、集贸市场周遍的秩序管理实施行政处罚。

2、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到位。由于城市管理区域划分不尽合理,导致城市管理条块分割,造成有的地方无人管,有的地段多头管。如204国道以西属城厢镇管理,太平路以东属开发区管理,城区住宅小区属规划建设局管理,城管局负责老城区一块。同时由于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能不同,缺乏有效协调,一方面造成有人无权管,有权无人管,管理交错分散的问题。比如,处理城市违法建筑,执法主体在规划建设局,但因机构合并无执法队伍,而城管局有执法力量,却没有执法资格,造成行政执法盲点,使违章建筑回潮严重。仅洛阳路一段500米长的街上,近几年就建了21户违章搭建,群众意见较大。另一方面,又造成一个部门批准,另一个部门纠正,职责交错,职权不明的问题。如街道上出现乱摆水果摊点、居民区铝合金加工场等大多数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使城市管理处于尴尬境地。

3、执法人员资格不到位。目前,我市城市监察执法队伍是由原城建监察队和市容监察队合并而成,共有90名队员。队员中身份各种各样,呈现“两少一多”特点,即公务员偏少,仅2人,占2.2%;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偏少,仅9人,占10%;临时合同制性质人员偏多,有56人,占62.23%,这部分人员中有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熟练运用行政处罚程序,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有执法违法的现象,对此,群众意见较大。

4、保障措施不到位。执法队员工资缺口较大,且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所需的车辆少,装备落后,部分经费需靠收费和罚款来解决,造成以罚代管,“抓抓放放”,靠罚款过日子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滋生了一些不正之风。同时执法队员缺乏安全保障,经常受到围攻、殴打和辱骂,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

三、今后我市城市管理的目标与对策

党的十六大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

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职责脱节等问题。”这一论述明确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政府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盛市委《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按照“两个率先”的要求,围绕“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目标,为了积极督办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议案,高效能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重点是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不清、执法扰民等问题,实现城市管理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建立科学的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这项工作不仅是改善执法环境的需要,也是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因此,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的观点,精心谋划和推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要通过实施这项工作,把城市经营好、管理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营造起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各类经济组织干事业、促发展的社会氛围,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切实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要从组织体制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由市成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建立执法机构。建议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城市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同时选优配强领导班子。三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行政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者,体现着城市的文明形象。在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时,人员编制可按照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四是严格队伍建设。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要从法制建设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制定方案办法。按照上级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和市政等七个方面。市政府在抓紧出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尽快出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二是确保职能到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就集中抓集中,更不能“新瓶装老酒”。执法局要行使好相关集中执法权力,严格执法。原执法部门一定要退出相关执法范围,把行政职能转变到管理和服务上来。三是扩大执法区域。要坚持定点执法和流动执法相结合,下移执法重点,要把“两区”、各镇纳入范围,要把执法队伍延伸到乡镇。四是明确发展方向。要按照国务院和盛市政府的要求,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并朝着管理权、审批权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方向发展。

3、要从方法创新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使城市整治有序,又要使群众生活方便舒适,还要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我们需要统筹兼顾,注重方法创新。尤其对下岗生活困难人员、外来流动人员无证经营、占道设点这些执法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在管理方法上要正确处理“堵”与“疏”的关系,把着力点放在预防和服务上,而不是单纯处罚。因此,要认真研究“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设置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加强规范管理,为困难人群的就业寻找出路,使城市管理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要从监督机制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考核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等,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干部“末位淘汰制”和“执法人员末位待岗制”,使每个执法人员既有就业机会和工作动力,又有危机和压力,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探索外部监督办法。要加大行风建设及行风评议的力度,充分发挥党纪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监督的作用;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全程监督,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公正。三是建立市民沟通渠道。要坚持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路子。要加大宣传力度,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开辟常年固定的城管专题栏目,将城市管理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分类排队,实现思想沟通,化解各种矛盾,提高市民的城管意识和文明素质,激发群众参与城管工作的积极性,把政府的要求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5、要从保障措施上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是经费保障。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应由市财政全额预算,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执法与利益完全脱钩。二是安全保障。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现象的突发性特点,要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建议加大公安派驻的力度。三是装备保障。要配备执法必须的车辆及现代化管理设备,加速城市管理信息化,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城市行政效率。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2篇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

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

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在行政机关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重新组合行政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效果,(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的集中与责任的落实同步进行,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保证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坚持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新面貌的组建方针,以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战斗的新型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坚持统一领导,顾全大局,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决定》的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二、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经过前一阶段改革,目前本市已经划转到区县城管监察组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处罚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对违法占路的处罚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处罚权等五个方面。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扩大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个方面,涉及市政管委、园林、环保、建委、水利、国土房管等6个部门执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政管委执行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政设施管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含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热力管理等);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市和区、县建委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

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

罚权。

(四)市和区、县水利局在城市河湖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市和区、县环保局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

权。

(六)市园林局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除主要公园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以上划转的职能,应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分期分批逐步落实。第一批划转的是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易于操作的行政处罚职能,自2002年9月20日起正式移交城管监察队伍行使。

三、改革城管监察体制,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0〕63号)要求和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城管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适应本市城市管理整体布局和保证城管监察队伍依法履行职权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将现设在市市政管委的城管监察办公室调整组建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管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根据职能划转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关于区、县城管监察体制(包括队伍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名称等),暂不作变动。

四、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推进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相结合,把思想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对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并密切协作,及时解决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编办要做好有关部门职能变动后的职责调整工作。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保证行政处罚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交接。

(五)明确职责范围,积极做好职能划转工作。

划转职能要体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部分职能应当交由区、县城管监察组

织行使。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的实

际情况,逐一确认划转职能的具体内容。市市政管委要抓紧落实职能划转的具体

工作,研究细化划转职能范围界限、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备配备,以及时间期限的意见和有关工作衔接的具体办法等;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要按照城管监察试点阶段的程序,做好相关的审批工作;被划转处罚权的部门要将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器材一并移交城管监察组织。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管监察队伍将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使之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要健全对城管监察队伍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教育、督促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继续完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核、轮岗、淘汰等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3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城市规划,实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指出, 在城市管理领域, 可以集中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 各地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划行政处罚权全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二是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不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仍由城市规划部门行使;三是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规划部门行使对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魏明月[1]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了剖析, 姚爱国[2,3]分析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 并认为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应慎行。本文主要从实践角度谈一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带来的问题

(一) 行政行为分割, 削弱了监督检查权

城市规划管理从规划编制、审批到实施、修改、监督检查, 再到竣工验收, 是一个循序渐进、从宏观到微观逐步深化细化的连续过程, 各环节密切相关, 不容分割。对行政处罚权的部分划转, 违反了行政处罚权不能分割理论[4], 也违背《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 法律制度层面的冲突造成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实践困扰。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许可权和处罚权完整地区分开来, 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相互纠缠, 界限模糊, 很难严格划分清楚。《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处罚机关要履行职责也必须监督检查, 从而形成了新的职责交叉。但在操作中, 许可权与处罚权分离后, 规划部门与城管部门之间反而容易出现了监管真空, 规划部门无行政处罚权无规划监察队伍, 不能切实有效履行职责。较之规划部门, 城管部门往往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 也不参与具体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 对规划管理过程缺乏了解, 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熟悉程度低, 只行使行政处罚权, 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双方不能或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了“想管的管不了, 管得了的不去管”的局面, 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检查权[5]。

(二) 执法成本增加, 影响了规划执法效率

实行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 无论是原有职能、人员的调整还是组建执法机构、招募执法队伍, 在数量和装备上都比实施试点前有过之而无不及, 不可避免地增加执法成本, 而这与“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同时, 因城市规划管理很强的专业技术性, 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 仍然需要规划部门的深度参与, 如查处违章建筑, 要咨询规划部门是否经审批, 规划部门答复后, 又往往要咨询是否可补办手续, 这使得原本由一个部门即可解决的问题毫无必要地在两个部门之间周旋, 增加了执法环节, 加之不顺畅的协调机制, 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三) 以罚代管, 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

在规划执法过程中, 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有着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其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应当作为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参考。但在实践中, 城管部门在违法建设认定上也常常是自作主张, 不依据或不重视规划部门的意见, 加上专业知识的不足和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偏差, 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的现象。

履行行政处罚权的过程, 应是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的过程, 城管部门不重视过程监管, 却“严”把验收关, 给违法建设提供了空间。对潜在的违法建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提醒也不制止, 为了部门乃至个人利益, 不顾违法建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造成既成事实后再处罚, 即“养肥了再宰”。在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是罚款) 后函告规划部门请予补办相关手续, 甚至不告知。

由于违法建设行为不易被查处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很多违法建设行为在规划验收时才被发现, 此时对违法后果已难以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不可逆转和无法挽回的影响。在查处违法建设时, 由于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出于对“拆除”的执法成本考虑, 对违法建设保留多、罚款多、拆除少。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现象比比皆是, 实际上是将违法建设合法化, 造成了违法建设滋生蔓延, 扰乱了城市建设有序发展, 也使得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失去了控制, 影响了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对策与建议

从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践看, 相对集中行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不但没有显示出优越性, 反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违法建设也呈上升势头, 规划执法面临严峻挑战。遵义市政府审时度势, 为了加强规划执法, 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于2012年6月将规划行政处罚权从相对集中行使中剥离出来, 并在城乡规划局重新组建规划稽查执法支队[6], 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 加强规划管理, 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 分类行使处罚权

鉴于规划执法的综合性、复杂性、专业技术性和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性[3], 不宜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已纳入的, 宜将其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剥离出来, 转回规划部门, 通过对违法建设分类处理,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仍由城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其规定条件进行建设的, 则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 强化规划部门的话语权

退而求其次, 城市规划被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时, 对规划违法的认定必须由规划部门作出并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 直接指导规划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三)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各层次配套制度, 完善城管部门与规划部门的执法协调与配合机制, 在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加强各方监督, 推进过程监管, 加强能力建设, 做到公开透明、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1]魏明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之困境和对策研究———以城市管理领域为视角,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8, 4.

[2]姚爱国.试析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J].城建监察, 2003, (12) .

[3]姚爱国.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应慎行[J].规划师, 2004, (07) .

[4]王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研究—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J].法学, 2004, (09) .

[5]吴海燕, 戴银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05) .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4篇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做到“四个统一”

1、统一归口,成立“三级”专门办案机构。从2004年开始,该局改变科科、所所、人人办案的模式,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成立三级办案机构。市局为经检支队,配置专门从事办案工作的执法人员15名左右,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大要案件的查处,同时,对基层执法办案工作予以指导、帮助和协调:县级局为经检大队,配置执法人员8人左右,主要负责各地区一般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基层分局(工商所)设立经检中队,配置执法人员2-3人,主要负责辖区内比较简单的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办。三级办案机构为上下级关系,如有特殊情况,市局经检支队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2、统一模式,实行业务部门与办案部门捆绑挂钩。捆绑挂钩是指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之后,各相关业务部门不再办理具体案件,但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仍有发现案源、提供案源的责任和义务。各业务部门在对案源进行简单的前期调查后,必须及时、主动地移交给经检部门,从而使业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与经检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很好的衔接,使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和有效的制止。

3、统一分工,实行执法办案相对集中、分合有度。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大框架下,该局结合实际,对机关业务部门与办案部门、上级办案部门与下级办案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进行了细化。除企业逾期年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企业监管部门查处外,市局经检支队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经济违法案件以及外资企业的登记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县级局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各地区一般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基层经检中队主要负责辖区内处罚金额2万元以下、没收金额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案件的查处。基层办案机构发现较大案件或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及时向市局经检支队反映,经检支队将及时派人进行指导、协调和帮助。

4、统一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该局建立了案源移交制度、处罚程序制度、调查取证与审查处罚相分离的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对新型办案模式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要成效

1、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前,由于多头办案争抢案源、重复检查的情况严重。经常出现适用法律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标准掌握不一,处罚幅度畸高畸低的现象。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经检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向移交部门通报整个案件的调查结果以及事实证据,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处罚幅度,使调查取证与审查处罚相分离,形成了办案有部门监督,处罚有统一标准的良好局面。加之该局在全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几年来,该局不仅做到了“复议无撤销、诉讼无败诉、信访无错案”,而且每年在市法制办对全市执法机关案件评查中都名列前茅,2007年度获得了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比一等奖。

2、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施之初,担心每年那么多的行政处罚案件仅靠办案机构的同志是否忙得过来,是否会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降低办案效率。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第一,设立三级专门办案机构,使办案力量得到了合理的整合和加强,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为提高办案效率创造了条件。第二,各业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都经过初步的调查后才移交给办案部门,这样就帮助办案部门做了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第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制度对案源移交方式、结案时限、考核奖惩、过错追究等建立了一整套监督保障制度,从制度上确保了一般案件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调查完毕、及时结案,提高了工作效率。第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形成的三级办案机构,属于上下级关系,有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特别是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打假维权和各项执法行动,有利于行动的保密和及时有效。因此,该局每次执法行动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获得了许多省级先进集体荣誉。

3、执法形象明显改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行以前,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战,不仅使监管对象疲于应付,负担加重,而且使地方政府和监管对象对工商部门产生不满,不利于和谐工商的建设。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各业务部门只需提供案源,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统一由办案机构完成,避免了重复检查、交叉办案,符合“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赢得了社会的认可,树立了工商执法的新形象。

4、监督管理明显到位,实行新的模式后,由于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办具体案件,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问,从而可以将精力全部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到全身心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原来从事办案的人员调整出来,加强对业务的钻研,研究如何创新工作,使监管水平得到了整体提升:另一方面,他们又将工作重点放在布置和落实条线监管之中,加强对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指导,使全系统监管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第三,对于监管中遇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为案源移交给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树立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反过来又促进了监督管理的职能到位。通过四年的运作,监督管理部门整体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与办案机构配合默契,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好局面。

5、自由裁量明显公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裁量权,法律设定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和合理,行政处罚权没有集中以前,科科、所所、人人办案,由于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的不同,对各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掌握不统一,使行政处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案件由专门办案机构办理,保证了自由裁量权行使有统一的尺度,统一的标准,行政处罚真正做到了执法行为规范化、阳光执法人性化,行政处罚合法化。南于在自由裁量权上尺度把握得好,近几年该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加强软环境建设工作上,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一致好评,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了“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有利于农村人口控制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6篇

第134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2012年12月31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1—

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

—2—

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原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商业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组织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查处或者将有关案件移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国家、省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三)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查阅、调阅或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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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抽样取证或者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六)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程序、结果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纠正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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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首先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清单;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物品,可以提取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但不得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违法当事人难以查实或者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或者现场张贴送达的方式,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以收费代替罚款或者以罚款代替收费,或者以其他方法变相收费,放任或者变相保护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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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二)索要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娱乐消费等;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有关情况;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七)对属于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纠正;

(八)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无法定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十)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回避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园林、住保房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或者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联的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是,行政许可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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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意见并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作出该认定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对损坏、占用等涉及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配合执法,并在15日内作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决定书,同时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对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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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应当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维护治安秩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第三十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规范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其限期纠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执法配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违法行使已被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该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立案不立案、立案不办、裁量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明显缺失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以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限期纠正。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检举、控告,—8—

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配合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其所在部门提出调离执法岗位的意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月1日起施行。2007 年8月15 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同时废止。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第7篇

(2003年11月25日x发30号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xx发[2002]96号)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xx字[2003]27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为依据,以强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解决城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

(一)机构设置。按照**政字[2003]272号文件精神,组建xx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组建的综合执法机关为直属县政府的正科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设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执法大队。为保障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权的实施,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管理,有关公务补贴待遇参照公安巡警标准执行,并设立专职公安人员组成的城市管理警察中队,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提供现场保障,重点对以暴力、威协方法阻碍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做出及时处理。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和综合执法机关双重管理,以综合执法机关管理为主,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员编制。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综合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暂定46人,执法局机关(领导成员、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使用行政编制,编制10人,工勤人员1人,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5人。该事业编制为专项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编制来源由编制部门调剂。人员来源:占行政编制的,领导干部按法律程序任命,一般人员除调任部分公务员外,一律按规定招考录用。占事业编制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主要从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公开考试录用。

(三)经费来源。综合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财政应加大对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着装和各种津、补贴,保障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以及依法收缴的其他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法区域和工作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综合执法机关在xx县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综合执法,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区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和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管理计划,在管理中负责监督实施。

(四)做好在城市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界定

(一)执法权限。对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机关有协助县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执法衔接和案件移交。综合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案件,并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报移交机关;对有关案件及移交案件的处罚实行相互备案。

(三)行政事项审批预置和审批备案。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后,有关部门审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事项,综合执法机关有必要的知情权和否决权,审批前应预先告知。综合执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后,有关部门再予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相互备案。

(四)执法责任。综合执法机关在工作中认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失当或错误的,3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或撤销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于3日内予以答复。综合执法机关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2日内提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部门3日内拿出维持、变更、撤销审批事项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综合执法机关与其相应的行政机关执行。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影响另一方执法或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政府依法追究过错方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勤政,对在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程序及复议管辖

综合执法机关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二)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三)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

(六)综合执法机关必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场收缴罚款票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xx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也可选择向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六、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为保证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执法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为主,部门配合,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工作方针,增强执法权威。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权责界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严格考核,强化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执法人员要进行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考核监督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列入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直至予以辞退。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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