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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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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精选7篇)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 第1篇

关键词:行政审判体制,行政审判独立,改革

引言

我国的行政审判脱胎于民事审判,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 其性质属于民事特别审判庭。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立法原意不在于设立专门法庭, 而是为了解决行政审判的机构设置。1999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1款正面强调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职责, 第2款还排除了普通法院所设人民法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可能性。目前, 除了行政庭和专业的综合性审判庭, 再无其他审判机关或机构审理行政案件。而司法实务中行政审判的各种难题值得更多的研究和思考。

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

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对现今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归纳如下:一是有些法院的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高, 没有摆到应有的工作议事日程上来, 导致少数法院审判力量不足, 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 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队伍不够稳定; 二是有的认为行政审判风险大、难度大, 明知行政行为违法, 却违心裁判, 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也有些法院热衷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不愿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三是有些行政案件的质量还不高, 个别案件久拖不结, 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四是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对当事人诉权加以限制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五是对行政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 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形象, 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切实加以解决。

以及实务界一致认为的行政审判“三难”问题, 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个方面涉及行政审判体制的微观层面: 法院的内部分工、地方行政干预、法院职权限制等。笔者认为, 这些只是共同的、表面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所反映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宏观层面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问题。

我国审判和检察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模式, 使得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无法从行政中独立出来。以法院体制行政化为例, 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 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具体表现为 ::法院及法院法官的行政化、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方式的行政化、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法院体制的行政化, 使得我国法院的审判独立无法实现, 审判制度徒有虚名, 也严重干扰了审判组织的独立审判权, 失去民众对作为最应当体现公正性的司法机关的信赖, 司法解决机制将受到损害。

我国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法院, 实行块块领导, 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服从同级党委领导, 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并对其负责, 向其报告工作;法院院长的任免由同级党委提名, 提交人大举手表决,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内定后, 提交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干部从属于行政干部系列, 法院干部的选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 法院干部编制数由同级政府编委确定, 法院干部的职级与薪傣待遇由政府人事部门比照相应的行政职级与档次对靠;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须报请同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法院所需的一切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统一列支。这种体制加剧了地方政府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行政干预。例如, 政府行政长官完全可借党委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领导之名, 行行政干预之实。地方的划分界定了地方利益的区分。地方法院的一切经费来自地方, 从而使法院的利益、干警的利益同地方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此体制下, 以维护自身及其干警的切身利益为角度, 法院这考虑问题难免有偏向性, 司法审判屈于行政权也在所难免。

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两种观点

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和现行管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 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 笔者对以下这种方案进行评析:

(一) 设立行政法院

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设立行政法院《宪法》上的依据。根据《宪法》第12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中, 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包容行政法院的内容。因为, 我国现有的专门人民法院的特点有: 专门法院的设置是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者特定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 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约束性、专门性。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和选举。而行政法院的设立符合上述的特点:行政案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行政法院是特定的相对独立的组织系统。专门法院的设立一般通过权力机关以法律文件批准。 (海事法院的建立便是以全国人大通过决定的形式设立的专门法院。) 因此, 在最高法院领导下设立行政法院, 从宪法规定的角度是可行的。并且, 我国自清末修律以来主要向德日学习, 在法律机构的设置和法学理论上基本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体制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容纳的可能性。

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设想:

行政法院的性质应当定位于最高人民法院下辖的专门行政审判的司法机关。行政法院的职权为审理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即原来属于行政审判庭的职责转由行政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行政法院的上级指导和监督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行政法院组织系统有两种方案:一是最高行政法院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行政法院系统由最高行政法院、省 (市) 行政法院、地区行政法院以及派出行政法庭组成。省 (市区) 行政法院设立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城市, 地区 (市) 行政法院设立于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城市。二是地区 (市) 行政法院与现行行政区划不相重合。可以根据案件以及人口多少来设置行政法院。

两种方案的共同点是自上而下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这既是其特点, 也是此类方案难以实现之处。因为, 设立单列的行政法院系统, 涉及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大修改, 这在短期内难以完成。何况, 除了军事法院这一极为特殊的专门法院之外, 其他专门法院也没有单列成系统, 业务上均由高级法院监督指导。而且, 行政案件在法院种类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小, 是否有必要独立建制也有争议。因此, 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涉及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大的改革, 并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

(二) 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改革

在目前, 只能考虑在行政诉讼法的现有框架内挖掘资源。实践证明, 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 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 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 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改革思路 , 未来即将大力推行的异地管辖制度,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一般认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是异地管辖改革的直接法律依据。具体而言, 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被解释为“特殊原因”;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管辖权“移交”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有人为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有利于解决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反对者们认为实行异地管辖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地方政府非法干预诉讼, 从而保证法律天平的平稳, 但这种做法治表不治本, 并且诉讼成本的也需考虑。异地管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的干预, 但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和透明化的公正程序, 因此, 此种方案不能称之为变革, 不能解决目前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

三、改革路径 ----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审判审判体制改革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需要立足于目前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框架下, 通过立法技术, 整合各种资源, 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

(一) 宏观上:行政审判体制是在目前政治制度框架下的改革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司法与行政被看作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体。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 一府两院的职能是不同, 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在宪法的规定上, 中国司法机关的地位与任何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地位都是相似的, 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 由于对行政机关的现实依附, 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其他国家司法机关那样崇高和威望。因此, 即使宪法确认了司法机关的地位, 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仍然难以实现实质的司法独立。

这种关系的生成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在历史上, 以强大的皇权和发达的官僚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政治文明, 其行政权的发达是世之罕见的, 随之而形成的司法与行政的合一也构成了中国传统司法独具特色的性质。针对现行司法与行政关系问题上, 学界目前提出了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一是改变现行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叠的制度, 重新设置法院体系和安排司法区;二是改变司法机关人、事、物等资源供给由同级人民政府支配和管理的体制。就第一种方案实施所需的巨大工程而言, 第二中方案更具有可行性。可以吸取目前各国的经验来改进, 司法经费单独编制预算并经议会批准是各国通用的方法。在我国可以建立司法经费由中央统一拨付的制度, 便横向的供给关系为纵向的供给关系, 彻底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再者, 针对于目前我国司法归属于四级政府的司法行政关系, 可以同样便横向的管理关系为纵向的管理关系, 但是在级别上可以尝试将司法行政权归属于省和中央两级, 并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配。

党政关系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在宏观层面的重要问题。一般我们提到的“党政分开”主要是注重与执政党与行政的关系, 对于司法领域的党政关系未予足够的重视。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建立什么样的体制和通过一种什么样的途径能够既保障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又能避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具体司法过程的干预, 从而实现审判权和检查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在中国, 民族危机所决定的先政治组合后市民社会的非自主发展逻辑使中国共产党不仅承担这应对社会危机的重任, 而且还扮演着国家现代化的领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因此, 在我国建立了政党对国家事务的全面领导关系, 司法事务也不例外。

通过制度的重新配置, 减少司法过程的各种非法干预问题, 可以尝试将目前横向的党对司法的领导关系变为从党中央到司法系统内部的纵向领导关系。“将目前由各级地方党的组织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改由党的中央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党的中央组织的授权代表执政党负责领导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地方各级党组无权干涉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以确保司法机关真正享有司法独立权。”此种方案的出发点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 应当要考虑这些改革措施与整体制度框架的衔接。

(二) 微观上:以立法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法官法》的制定, 改变了以前的法官适用一般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所带来的重重弊端。死刑复核权的收回, 在程序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利于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从微观角度上, 同样, 可以最大限度的通过立法来完善整个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四) 犯罪和刑罚; (五)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七) 民事基本制度; (九) 诉讼和仲裁制度;”司法改革包括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法官制度等司法体制, 审判方式、诉讼和仲裁等制度, 因此, 对于司法制度中的不足, 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完善。例如通过颁布《法官法》, 促使法院体系优秀人才的遴选的规范化、审判权的独立性、法官地位的保障等问题。在各部门的配合下, 通过立法途径推进司法改革, 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第一, 法官制度。笔者由对各级法院法官任职资格的调研回馈信息中得知, 行政审判庭法官与法院其它审判庭法官任职资格相同, 无特殊要求, 但一般在校时读行政法相关专业的优先。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最低学历低线都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高、中院审判员的任职要求较高, 一般本科毕业且助审六年, 或硕士学位且助审五年, 或博士学位且助审三年。行政审判从无至有仅二十年, 当初任职的法官也是从一般的刑、民、经法官中选任, 并无特殊背景要求, 遴选制度无不同之处。培训机制上, 因为行政条线涉及行政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上比普通刑、民、经要频繁, 所以培训上除一般常规培训外, 每次新法、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都会适时增加培训计划。因此, 目前行政审判庭法官的任职资格与普通庭没有区别, 鉴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 可以考虑在《法官法》中规定对行政审判庭的任职资格, 例如, 有行政法专业背景等, 强化行政审判的专业性。

第二、行政诉讼中具体制度的立法完善。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内容集中在三个法律条文上, 即第2条的概括规定, 第11条的肯定列举规定和第12条的否定列举规定。具体说, 是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案件, 并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出了排除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立法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等, 切关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 不同程度地沿袭了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 这些规定是必要的, 而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与现实的不适应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司法不统一、不独立以及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对行政诉讼的影响更大, 因此, 级别管辖制度应根据现有情况作出新的规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尝试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方式来化解目前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四、结语

笔者认为, 虽然建立独立行政法院体系是实现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最彻底的方式, 但基于目前的政治体制与司法发展进程来看, 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不具有实际可行性。因此, 应当从宏观上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及政党的关系, 从微观上以立法推进体制建设为途径, 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审判体制的优化。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将是漫长而任重道远的过程, 不能一蹴而就, 需要循序渐进的推进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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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翁怡洁.试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以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为路径的思考.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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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程秀忠.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法治论坛, 2004;5

[9]吴鹏飞, 谢英.行政审判独立要处理好三种关系.安徽警官学院学报,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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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结构及其社会法治功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5

行政办公部门工作思路 第2篇

1、在行政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调动全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督促全室人员全面完成任务;根据公司目标分解办公室工作任务,定工作进程,做好指导组织督查考核工作。密切各岗位之间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衔接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办公室岗位责任制,明确办公室人员各岗位职责。办公室各人员根据工作目的、性质、任务,制定自己的岗位职责。利用办公室内部例会,检查督促办公室职责的执行,培养办公

室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

3、组织、协助公司制度的起草、修订、执行,督查各部门完成部门规章、岗位职责的的制定。做好公司规章制度起草、组织审核、颁发工作,协调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协助部门做好制度的宣传、执行、督查工作。拟订部门规章制定的程序,指导督促部门做好业务流程、业务规范、岗位职责的制定、执行。

4、组织汇总公司综合性资料,为公司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搜集整理提供材料,及时拟写、审核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各种文稿,审核部门外发的文稿。严格按行文程序办理,保证文稿质量。

5、组织收集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动态,沟通公司内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设性方案。制定并执行公司信息收集处理规章流程,科学分析信息内容,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做好信息综合分析、动态分析工作。协助公司主要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业务工

作,依公司主要活动为主线,编写公司大事记。

6、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安排,搜集研究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对药品生产与销售、临床实验、药用辅料开发、专家论坛建设、科技园区建设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政策、程序、规章制度,为公司药品销售、生产、研发等业务提供政策支持性服务,协助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

7、根据公司业务工作需要,开展调研、企划工作。根据具体工作目标,制定调研方案,组织调研人员,指导步署调研工作,分析调研结果,科学合理实事求实得出调研结论。

8、根据会议决议、领导目的和意图,制作企划方案,提供领导决策备选,协助部门实施企划方案,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解决出现的问题;做好企划实施的总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沟通总公司与分公司及办事处、公司与代理商之

间的信息。制订总公司与分公司、办事处、代理商之间信息交流的制度,建立信息员队伍,定期进行信息反馈,起到反映问题、及时沟通、相互交流、资源共享的作用。

10、积极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司通讯员队伍,培养一批通讯骨干精英,指导通讯员采用用稿素材,扩大用稿范围,动员临床观察员收集专家意见、稿件,与公司有份量级的专家、公司骨干约稿,增强号召力。突出中人月刊各版块风格,积极推动公司文化建设。积累经验,积蓄力量,向对外宣传、对医生宣传、对代理商宣传的方向发展。

11、协助市场部做好各地反馈信息的及时处理工作。按对口负责的原则,与各部门协商协调,整合资源,以最快的速度解决市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将问题的解决落实到人,重大问题排定时间表,按进度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沟通,做好记录。研究信息,发现问题

与苗头,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性材料。

12、做好具体的事务管理工作、以及临时性、突发性事务的处理工作。具体事务大致为:食堂、车辆、物品采购与管理、会议组织、公司网页与网络、宣传、环卫、保卫、值班、来人接待、文档、基建协调等。

13、工作建议:设立督查部(可暂由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兼任),制定督查工作制度、规范、程序、督查范围、细则等,开展督查工作。有力的督查,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及责任心,经济问题是重点督查的对象。督查部直接对总经理或董事会负责。

14、具体工作(食堂、车辆、物品采购与管理、会议组织、公司网页与网络、宣传、环卫、保卫、值班、来人接待、文档、基建协调):

总体目标:

A、有范可依——制定、完善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制度和流程办事;建设健康和谐、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B、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办公室内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企划—组织—实施—督导—总结提高”内部执行机制。

C、节省经费办实事,为公司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完善办公室服务职能,强调树立服务观念。

D、依据办公室现有人员的能力、爱好、兴趣,开发现有人员的更大的服务功能(附加值),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具体措施:

A、依据工作性质和各人能力,在现有工作安排和平衡工作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办公室各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性质,各项工作规范、程序、要求,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奖惩措施。

B、每一项工作上做到既充分听取办公室人员意见,又大力贯彻公司工作规范要求,协助具体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上的问题和困难,创造条件完成公司下

达的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

C、具体工作任务排定工作进度、品质要求,充分动员发动,同时依进度、品质督查、催办、指导,积极办理、承担责任。

D、事务办理过程中注重收集正反两方面反馈意见,针对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或补救措施。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 第3篇

关键词:高校;院系;行政办公室;创新思路;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任何一个领域要实现长期高效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在高等教育事业上,行政办公室的创新关系着一个院校的发展。

一、高校院系行政办公室工作进一步提高需要创新精神的动力支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院校也得到长足的发展,人才培养不断取得进步,高等院校的行政办公室体系也面临着全新发展。如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观念落后、办事效率不高,会导致高校不能全面发展,不能真正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行政办公室的工作复杂而烦琐,必须从实际出发,顾全大局,根据需要提出新对策,按时、合理地完成各项工作。创新不是喊口号,而是要实实在在落到问题的处理上,全力以赴,将办公室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以更好地为学校服务。

二、高校院系行政办公室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1.制度过于单一,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工作面临着调整和变化,行政办公室的工作也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然而,行政规章制度却没有及时调整,也没有安排适合的工作人员学习,导致大部分人的工作状态不佳,产生应付心理。单一而枯燥的行政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作制度,因此行政人员的主动创新意识不强。

2.行政管理职能定位模糊

目前高校各大院系行政办公室多“一岗多人”或“因人设岗”,办公室岗位名称众多,却工作效率低,工作流程复杂,办事烦琐。各级部门缺乏沟通,缺乏合作,导致行政工作的很多岗位形同虚设,工作人员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工作缺乏创新。

3.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

高校行政办公室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繁杂,无心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长期以来按部就班的工作状态,导致大部分人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思进取,缺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行政管理团队专业水平不足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管理专业水平和能力,很多人员对工作逐渐失去耐心和信心,团队之间也缺乏合作和交流,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三、实现行政办公室工作的创新策略

1.学习理念创新

学习是创新的根本和动力,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发掘自己的潜能,努力思考工作中的创新对策,积极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因此,高校行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构建学习型组织,营造学习氛围,积极开展个人和团队之间的学习,学习专业知识、业务办事能力、服务意识等。学校应组织办公室人员集体學习,取长补短,不断拓展学习内容,吸取其他高校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发挥自己的长处,积极创新工作理念。

2.协调能力创新

行政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是处理日常事务的有效手段。积极调整各级部门和校内外的关系,创造一个愉快的工作环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提供学校各种情况,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和安排。其次,对办学和社会之间的协调要注重灵活性和均衡性,积极创新,合理安排工作,平等分配。

3.管理规范的创新

要想保证各级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创新,在工作流程上坚持具体的责任制,并制订奖惩制度,保证制度的约束力和透明度。各级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使工作按章有序进行。

4.工作内容创新

高校行政办公室工作是严谨有序的,在工作内容上创新,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层次和深度。在调查研究事件上,工作人员应该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处理问题。对于学校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集中精力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为领导服务、为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

总之,高校的行政办公室肩负着学校教学和管理各项任务,是学校重要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学校的发展。因此,行政办公室人员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修养与专业水平,才能为管理工作的创新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1]李若彬.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学园,2014(22).

[2]韩星.高校办公室工作应如何创新[J].办公室业务,2016(12).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 第4篇

1. 领导重视, 组织机构健全完善

山东省财政厅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尹慧敏同志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省资产清查工作。各市也成立了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在建立健全自身组织机构的同时, 还积极督促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 建立健全了由本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内部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为清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2. 精心安排, 管理工作周密有序

一是充实人员, 落实经费。省财政厅抽调8名专业人员充实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并安排了专项经费。各市也通过采取抽调工作人员、配备工作设备、安排工作经费等办法, 为资产清查工作提供了人力和财力保障。二是周密部署, 扎实培训。省财政厅分别举办了全省系统和省直部门资产清查培训班, 并派人对各市、各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各市、县 (市、区) 也都在2007年春节前完成了动员部署和培训工作。三是制定方案, 统筹规划。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明确了组织领导、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等。各地也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 认真制定工作计划, 明确细化任务分工, 合理安排时间进度。

3.勇于创新, 政策措施扎实有效

一是深入研究政策, 及时解决问题。针对资产清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资产清查工作问题解答》,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 并借助资产清查应用软件系统, 强化综合分析功能, 做到统计准确、汇总高效、分析全面, 为资产清查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二是加强工作督导, 保证时间进度。我们通过采取及时调度工作进度、通报工作情况、加强经验交流等方式, 加强了对全省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 积极搭建资产清查工作信息交流平台, 编发资产清查工作简报20多期。各市也通过采取情况调度、信息反馈、政策宣传等各种措施, 主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 确保了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三是创新工作方法, 借助中介力量。我们对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门培训, 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各市也采取多种方式聘请社会信誉好、业务素质高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 并严格监督执业质量。

我们结合资产清查情况, 深入分析研究, 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思路探讨》的研究报告, 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同时, 设计了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框架, 将资产管理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草案) 》数易其稿, 日趋成熟。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 以资产清查为契机,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资产监管职责和程序, 规范资产收益管理, 积极推进资源共享, 促进了全省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 我们要以推动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 以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为重点,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 有健全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和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作保障的, 有先进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支撑的, 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资产管理新模式。

1.切实抓好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财政部出台两个部长令后, 又相继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垂管系统等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 各省、市也在加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并取得重大进展。如广东省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方面, 北京市在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方面, 湖北省在资产收入管理方面, 河南、山西省在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方面, 安徽省在资产共享共用方面, 都制定出台了规范的管理制度。我们积极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 结合当地情况, 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出的原则, 抓好工作创新, 健全资产配置、处置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收益管理方面, 资产评估管理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等方面的制度, 健全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2. 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目前, 财政部正在研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方式方法, 拟在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时增加“规定限额新增资产配置表”, 开展资产配置审批工作。我们积极借鉴外省市经验, 以资产配置审批管理为重点, 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方针, 探索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方式, 建立编制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力、绩效考评各环节有机衔接的预算管理体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联动管理体制, 关键是要找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结合点。资产配置是实物资产与资金预算的接口, 因此, 应把资产配置管理作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关键结合点, 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定额标准, 在资产管理中逐步推行以资产配置审批为主要手段的资产配置管理, 防止超标准、无需求或重复配置资产, 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逐步实现资产配置均等化的目标, 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在资产定额标准出台前, 各地依据存量资产状况, 对职责和人员编制相近但资产占用差距较大的单位, 采取调剂存量、区别配置的办法, 逐步实现资产配置的均等化。同时, 还要明确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责, 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工作规则, 保证全国、全省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 建立资产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抓好基础管理。扎实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等基础性工作, 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进一步提高资产信息质量, 消除产权纠纷隐患, 为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为推进财政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是规范和加强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建立完善资产处置审批和产权交易制度, 严格把好资产“出口”。像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一样,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 采取挂牌、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加强经营性资产及收入管理。当前, 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已近50亿元, 其中出租、出借资产16亿元, 对外投资33亿元。今年, 我们对资产统计报表进行了完善, 加强了对经营性资产相关指标的统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行为, 严格论证和审批管理。既要严格控制经营行为, 又要搞好资产运营, 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逐步实行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收入,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 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加强对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

4.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将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固化为数字化的管理程序, 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是深化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2004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自主开发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得到财政部的充分肯定。2008年是资产清查后开展资产信息统计工作的第一年, 做好今年的信息统计工作, 对于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非常重要。一是资产统计信息应建立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我们将建立年度清查制度, 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填报资产统计报表,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二是资产统计信息要建立在账务调整的基础上。各级应把资产清查损益批复结果反映到资产统计报表上。三是保证资产信息与财政决算信息的衔接一致。资产统计的最终目的是分析和应用, 为财政管理和改革服务。因此, 应特别重视资产信息的分析应用工作。资产信息收集汇总后, 认真进行综合分析, 全面反映情况, 深入剖析问题, 强化对重点资产、分类资产及其与财政支出关系的专题分析, 提出预测性研究成果, 为财政预算管理服务。

5. 建立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 第5篇

一、围绕“一条主线”

即围绕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群众这条主线,立足依法行政,着眼完善提高,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服务型、法治型、开放型政府的“窗口”。

二、打造“两大平台”

1、打造依法廉洁的审批平台。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做好清理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审批监督三项工作,打造依法廉洁的审批平台。

2、打造优质便捷的服务平台。实现传统的“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的转变,充分利用网上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打造优质便捷的服务平台。

三、抓好“三个规范”

1、规范项目进驻。将单位项目进驻与杜绝“多头审批”相结合,进一步做好项目进驻工作,按照兴府办字[2006]7号文件的要求,中心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督促力度,根据《各窗口单位行政服务目录》,切实做到项目应进俱进。

2、规范办事流程。依照法律法规对各个项目的前置要件进行再核实,将理顺的项目办理流程输入中心数据库进行固化,并印制成《办事指南》,在中心电子触摸屏、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明确规定项目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对项目的取消、变更、调整必须按规定、依程序严格规范,杜绝随意更改。

3、规范服务行为。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对工作人员的站坐姿势、待人接物、文明用语、接办件、举报投诉均制定出简明、易记、便于考核的工作规范;另一方面推出了微笑服务、绿色服务、预约服务、资讯服务四大服务,其中绿色服务就是设立企业转制绿色通道,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下岗职工再就业、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等四条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提供全程服务,予以高速办理,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四、突出“四个亮点”

1、推行联合踏勘、会审服务。一是根据不同的审批事项,编制会审项目目录,确定会审单位,明确会审牵头把关单位;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预约服务制”、“限时办结制”、“缺席会审会议默许制”、“前置审批承诺服务制”、“责任追究制”,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联合服务”的工作机制,对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由牵头单位与服务对象预先约定踏勘时间,通知会审单位,一同现场踏勘,现场会签踏勘意见书,并召开会审会议,会审意见由牵头单位反馈服务对象。

2、运作会计核算中心。按照“柜台服务、班组操作”方式,集中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资金,实行“一个帐户、统一核算”,强化资金监管,规范财政支出,维护会计凭证的合法性,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中心门户网站。中心将在大厅内无纸化办公、网络化办公的基础上,建设行政服务网站,实现中心办公局域网与因特网对接,架设网上咨询、填表、申报、预审、信息发布、监督评议等服务管道,为电子政务、办公无纸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夯实基础。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 第6篇

(一) “办公室”管理:

一个被误读的管理学宏大叙事。众所周知, 办公室管理是管理学理论和实践所长期关注的一个持久性话题, 盖因其良性运转与办公室工作的绩效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 在对办公室管理研究中, 存在一个因为对严谨概念体系的忽略所导致的认知偏差, 这一认知偏差就是对办公室管理不经类型化而空泛而谈, 这便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使得办公室管理学成为没有现实依附性的“纸上谈兵”。

事实上, “办公室管理”绝不是一个不存在二级概念体系的简单范畴。即使用最粗犷的方式对其进行研究, 也可简单将其分为企业办公室管理与行政办公室管理, 二者在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逻辑和技术是全然不同的。企业办公室管理是一种效率化和目标化的管理体制, 企业对营利孜孜不倦的追求决定了这一典型特征。行政办公室管理则是一种标准化和程序化的管理体制, 由于所处理的办公事务与公共政策和纳税人权利密切相关, 所以规范和严谨成为其最显见的特征。伴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这两种特性不同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交叉和融合, 比如大型企业的办公室管理如今也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标准化和程序化, 从而彰显对职工合法权利的保护, 但二者的严苛区分所导致的管理逻辑的不同, 是永远不会发生根本改变的。

而在当今办公室管理中, 上述对办公室的分类所促发的管理逻辑的类型化却很难见到。改进管理模式的建言者经常犯如下两种典型错误:其一是空泛地进行办公室管理的研究, 而根本漠视由于办公室类型的不同而导致的管理方式的巨大不同, 这便导致研究内容“不接地气”, 根本无法将文字上的逻辑用于真正的办公室管理实践当中。其二是将办公室管理完全地等同于企业办公室管理,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前, 管理学将大多数精力和成本投注于企业管理, 这种现状尽管有其缺陷, 但不得不承认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 但漠视办公室管理的类型化, 将一切办公室管理均视为企业办公室之管理, 则对管理实践人员造成了极大的误导, 值得强烈批判。简言之, 上述两种典型错误实际上都是由于忽视办公室管理的类型化所造成的“宏大叙事”, 这不是一种严谨和精准的学术态度。

(二) 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之谬:

偏差的定位导致错误的逻辑。在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中, 上述研究中的误读和缺陷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 其根源在于:高校办公室是一个难以类型化界定的领域。由于高校是一个同时兼具有行政性和学术性的特殊管理体系, 无论是企业办公室管理还是行政办公室管理, 其逻辑和技术均无法完全套用至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当中。在管理学研究的体系中, 也很难探寻到能够单独适用至高校办公室管理的学说体系, 而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行政管理, 均可以从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公司治理学等已然非常系统和充沛的学问体系中汲取经验。在这一背景下, 如果由不具有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研究者来探讨其管理问题, 则很容易导致前述因宏大叙事所产生的定位偏差, 将并不适用于高校办公室管理的逻辑进行沿用和遵守, 这对高校办公室管理的实践来说, 必然带来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事实上, 在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中, 前述谬误另有了其他新形式的衍生。前文所述的两种典型错误可以归纳为:一是对办公室类型不加区分而笼统分析研究其管理模式。二是以研究中最受重视的企业办公室偷换概念, 将一切办公室管理模式都认定为企业办公室的管理模式加以研究。而在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中则产生了新的谬误形式, 即由于我国特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思想意识上的传统积淀, 高校办公室极容易与完全行政化的行政机关办公室相类比, 由此造成了对行政办公室管理体制的简单模仿和复制。比如在某篇探讨高校办公室管理的论文中, 对高校办公室的功能总结为“服务”“协调”“参谋”“督查”四个方面的作用, 这种偏颇的界定似乎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办公室职能没有任何区别, 几乎体现不出高校办公室应有的特性和功能, 这可以被视为前述谬误的一种典型体现。众所周知, 高校的过度行政化造成学术研究的效率受到影响, 是近年来备受诟病的一个问题, 尽管该问题的产生与制度构建和思想意识等多方面的渊源有关, 但不可否认, 高校办公室管理过程中过于注重对行政办公室管理模式的借鉴, 也是重要内在原因之一。

二、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的应有逻辑及改进思路

(一) 应有逻辑:

探寻学术与行政的和谐之道。前文集中探讨了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中的错误和缺陷, 由此表明:在问题的研究过程中, 切忌在缺乏概念体系和对基本原理的准确了解的前提下空泛地去探讨。高校办公室管理研究必须在对其自身管理的应有逻辑进行精准梳理的前提下, 才可保证相关问题的探讨及管理实践的具体操作具有可靠性。笔者认为, 这一应有逻辑便是对高校办公室的特性和本质进行准确识别, 从而在企业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的“二分法”中获得自有的话语体系和实践空间, 由此方能在其管理研究中把握题中应有之义。

高校办公室管理最典型的特性和本质在于, 其具有推行行政管理和服务学术研究的强烈的“两面性”。申言之, 在高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 其确实具有被学者反复论述过的“高校管理层决策的参谋者”“高校各项任务的具体执行者”“高校工作有序进行的协调者”和“高校工作落实的督查者”4种典型的管理身份和内涵, 这种职责和功能其实与行政机关办公室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无非是落实相关决策、执行各项任务、协调事务运行、监督工作绩效等等, 只不过其工作背景从行政机关移转至高等学校, 在工作上需要更加注重高校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而已。但是, 如果把前述内容视为高校办公室管理的全部, 则将构成重大的谬误, 其管理基础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校运转与行政机关管理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的重要目的, 学术工作与行政管理在价值和目标上的重大偏差决定了在高校办公室管理中不能照搬行政办公室管理的相应逻辑和技术。基于此, 笔者认为前述4项高校办公室管理身份的界定是不周全甚至是危险的, 它没有把“促进学术研究的服务者”这一重要的身份纳入其中, 是将高校办公室与行政机关办公室同等对待, 消弭前者独特性的一种重要体现。

正是由于高校办公室所具有的推行行政管理和服务学术研究的两面性, 因此意图探索研究加强高校办公室管理, 必须探寻学术与行政的和谐之道。换言之, 高校办公室管理与行政办公室管理的标准化和程序化不同, 亦与企业办公室管理的效率化和目标化相异, 其具有将行政与学术统一进行收纳的统筹化与功能化特征, 由此亦决定了其管理的基本要义为:分别适应行政和学术工作的专业性和不同工作内容之间的对接性。

(二) 改进思路:

精干的工作人员、精细的业务分类、精准的无缝对接。“管理理念和管理过程的创新是高校办公室管理创新的核心, 既涉及管理者的素质, 又涉及办公室人员的能力。”正如前文所分析的, 基于高校办公室统筹化与功能化的基本特征, 其管理要体现专业和对接的要义, 所谓“专业”就是意味着既要满足行政化管理的专业需求, 又要满足服务学术研究的专业需求。所谓“对接”即在这个具有两面性的办公室管理系统中实现业务和目标的统筹性。基于此, 笔者为当前高校办公室管理提出如下3个方面的改进思路, 即精干的工作人员、精细的业务分类和精准的无缝对接。

首先, 精干的工作人员致力于满足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专业化的要求。由于高校办公室工作需要同时满足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和体现服务学术研究的“后备军”作用, 符合一般行政办公室工作要求的公务人员并不一定能胜任高校办公室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足够精干, 从而满足具有两面性的高校办公室工作, 以下两种人才来源途径应当受到重视:其一为积极吸收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从事高校办公室工作。在当今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下, 高学历人才并不一定全都适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而其对学术研究的环境、程序和条件的足够认知, 却能大大方便其落实高校办公室管理中为学术研究服务目的的统筹性要求。其二为积极接纳已经取得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教学和科研人员进入办公室行政工作当中, 这便能在行政管理和学术服务两项职能当中获得连接点, 弥补双方彼此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健全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所应具备的背景知识结构。

其次, 精细的业务分类致力于对高校办公室日常工作进行准确的类型化设计, 从而满足由行政和学术的两面性带来的工作的复杂性要求。“作为高校管理的基层部门首先应当明确院 (系) 办公室的具体业务内容, 明确指定各办公室人员的职责, 科学制定工作计划, 形成办公室管理目标体系。”一般来说, 可以将高校办公室工作简单地区分为纯粹的行政管理工作、纯粹的学术服务工作和行政与学术兼有的工作, 在这三种分类之下还可以依据工作的性质、时间与要求进一步做其他分类。这种类型化设计的目的是为具有不同知识体系和业务能力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分配与其能力和背景相适应的工作内容, 从而防止“错位”——在行政工作中出现学术化倾向或在学术工作中出现行政化倾向。而行政与学术兼有的工作则应优先交由具有综合性技术能力的人员从事, 前文所述高学历人才或从教学和科研队伍中引进的人才在这一领域应当受到重视。

最后, 精准的无缝对接是满足学术研究与行政管理二者统筹性要求的体现。为了满足两种不同工作思维的要求, 高校办公室管理必然要设计相异的专业岗位和工作内容, 这虽然保证了管理的实际要求, 但也容易导致办公室制度设计的碎片化, 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为了防止这种缺陷, 必须要对异质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设立一个精准的无缝对接制度, 保证工作交接、责任传递、档案存储等各方面的统筹性, 这才能实现工作任务的全覆盖和“百分百无死角”, 高校办公室高效运转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研究 第7篇

一、大力开展民行检察宣传活动, 强力打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氛围

2008年以来, 我院连续五年开展了民行检察专项宣传活动, 先后印制各类民行检察宣传材料4.8万余份, 深入全县党政机关、厂矿企业,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 张贴宣传挂图, 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 广泛宣传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职责、受案范围、成功案例以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和成效, 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强有力地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案源, 使我科每年的受案数、立案数、提请抗诉案数年年创新高, 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二、加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强力打造多元化监督格局

第一, 与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合作机制的意见》, 通过互设联系点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联合办案、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约, 有力地促进了民行检察案源拓展及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升, 针对不服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件, 通过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律所等相关单位联系共审查息诉21件, 提请市院抗诉12起, 建议提请抗诉2起, 当事人均获得圆满结果, 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二, 与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建立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国有资产保护协调管理领导组”, 组织协调全县国有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实现民行检察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先后组织专门力量, 深入县农业银行、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煤炭局、安监局及和平镇、僧念镇政府等单位, 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进行了各类违法行为调查, 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1份, 督促起诉意见书13份, 共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61.7万元。

第三, 与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建立《支持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意见》, 通过与贫困家庭、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沟通和联系, 共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19起, 有力地推动了弱势群体在家庭、单位、社会等场合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

三、深入开展民行案件专项审查和民行案卷专项评查工作, 集中对民行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一, 对县法院2011年办理的民行案件进行了专项审查, 取得了显著的法律监督成效。今年3月根据市院统一安排部署, 全体民行干警进驻县法院, 对2011年办理的206起民行案件进行了分类抽查, 通过“四重点、三突出”办法 (即重点审查基本案情与法院立案、结案、判决案由是否一致, 重点审查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 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是否相否;突出对当事人的起诉案件及法院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突出对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及调解书送达情况进行审查, 突出对缺席判决书进行审查) , 多措并举, 有力地保证了专项审查工作重点突出、措施严密、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二,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 对县法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民事案卷进行全面评查, 取得了显著成效。5月初, 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对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以来的民事案卷进行评查的实施方案》, 并成立了民事案卷评查领导组, 全面启动了县法院民事案卷评查工作。此次评查按照6个大项、130个小项逐项对照检查的办法, 分类对法院立案审查案卷、审前准备案卷、公开审理案卷、执行案卷及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情况进行了全面评查, 通过此项工作, 有力地规范了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促进了民事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水平和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拓展了我院民行检察监督的执法途径和业务范围,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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