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精选9篇)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第1篇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公安侦查阶段
一、服务内容:
(一)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即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接受委托后,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律师证,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2、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二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一、服务内容: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1、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联系检察院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检察院。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的案情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需经本人同意,并且要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2、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3、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一、服务内容:
(一)、一审阶段:
1、接受委托: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了解下列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4、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师调查和收集证据。
5、参与庭审
(1)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对鉴定人、证人可以发问;
(3)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6、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二)二审阶段
1、接受委托
2、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参与庭审
5、提出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第2篇
2018-03-27民商法之家
一旦身边有亲朋好友被通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时候,心里也是很担心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都有哪些?具体来讲,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具体流程图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一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审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再审
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审理期限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第3篇
一、收案
(一)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业务审查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事务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二)提示客户诉讼风险。
(三)经业务审查部签字后,办理委托手续。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将收取的相关资料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⑴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⑵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及其相关规定;
⑶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注意特殊时效的规定;
⑷案由是否准确;
⑸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其诉讼请求或辩理由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⑻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⑼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⑽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填写《收案登记表》
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证明的事实
2、确定调查对象
3、确定调查方式
4、确定调查内容
5、拟订询问提纲
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查、整理证据,编制证据卷。
(三)交换证据后,补充新的证据。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可以代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五)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六)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⑴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其代写诉状。
⑵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⑶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律师代理申请人
⑴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⑵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⑶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2、律师代理被申请人
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②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③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⑤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⑥是否申请复议。
⑵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类型包括:保证、现金、抵押物、质押物。
⑶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建议。庭前准备
1、查阅并摘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或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3、开庭3日前应向律师事务所业务审查部汇报案件庭前准备情况。
4、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卷。
5、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害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6、确定代理思路,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7、审查是否有回避事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可代为提出回避申请。
8、指导当事人出庭。
9、告知证人出庭作证须知,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
10、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随时与承办法官就开庭时间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工作,避免时间冲突。
11、特定情况下,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向业务审查部汇报情况,并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五)出席法庭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六)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工作
1、及时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判决书收件地址是律所,应当关注判决书是否送达,以免错过上诉期;超过一定时间仍未收到,应当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看是否已经寄出。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八)上诉审中的律师代理
1、收案。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律师才能接受委托。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提交上诉状后,关注法院是否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卷宗。
3、代理工作。二审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律师也应当结合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九)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1、注意广东省关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前置条件。根据《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并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的,法院应当首先进行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应立案审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的时间。
2、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十)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6、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7、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应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8、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1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12、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3、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14、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16、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17、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四、结案
(一)律师应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二)客户服务部应督促当事人交回办案跟踪卡,并向客户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三)结案标准,但本节5规定的除外
1、审判程序中,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经客户签署意见后结案。
2、执行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
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⑵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四)律师应妥善保管案卷,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五)结案后10日内,律师书写《结案登记表》,整理案卷归档,归档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3、承办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A案件办理的流程 第4篇
签订买卖合同-----申请购房资格表(去房地局申请)-----银行监管购房资金-----过户-----房款解冻-----物业交割-----(交屋)-----(20个工作日)-----领房产证-----结案
所要资料:1.卖方:房产证(该房产必须无贷款,有贷款的先向银行还清贷款,办理撤押手续。)、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后未婚证明、单身声明公证,若为婚前财产则需要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大修基金票、个人私章(1.5cm*1.5cm)以及房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文件
房主方:①产权人本人死亡的或牵扯继承的
②如果产权人(房屋共有人)本人不能到达过户的 ③产权人为公司企业的
④房改房产权人产权不足100%的 以上四种特殊案件,请咨询信贷部。
2.买方:身份证、户口本、购房资格申请表、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离婚未再婚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在西安缴纳的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以及房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文件
2.过户按揭(商业贷款)签订合同-----银行评估-----银行审贷-----购房资格申请-----银行面签-----过户-----放款-----物业交割-----领房产证抵押-----银行取他项权利证-----结案
所要资料:1.卖方:房产证(该房产必须无贷款,有贷款的先向银行还清贷款,办理撤押手续。)、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后未婚证明、单身声明公证,若为婚前财产则需要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大修基金票、个人私章(1.5cm*1.5cm)以及房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文件
房主方:①产权人本人死亡的或牵扯继承的
②如果产权人(房屋共有人)本人不能到达过户的 ③产权人为公司企业的
④房改房产权人产权不足100%的 以上四种特殊案件,请咨询信贷部。
2.买方:身份证、户口本、购房资格申请表、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离婚未再婚证明)、主贷款人为外地户口需要提供在西安缴纳的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以及房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文件
3.过户按揭(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同商业贷款,审贷为西安市公积金中心而非银行。
所要资料:同商业贷款,买方需额外提供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公积金证明。
公积金贷款难度大,放款难,一般建议想做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选择商业贷款,购房后去公积金中心提取自己缴纳的公积金。购房方在贷款存续期间,每年都可向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提取公积金,最多不超过3次。二.税费的标准 A.商品房住宅
1.城六区的房屋的税费标准 契税:评估值的1%----3%
90平米以内(首套):评估值*1%
90平米(包含90平米)-----144平米(首套):评估值*1.5%
144平米以上(包含144平米)或二套: 评估值*3% 个人所得税:评估值*1% 营业税:144平米以内:五年内的收取评估值的5.6%
房产证满五年的免征营业税
144平米以上:五年内的收取评估值的5.6%
房产证满五年的收取评估值与上次购房价差额的5.6%
登记费:80元/件
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
由于房管局现在全部联网,现在不需要核档 2.长安区的税费标准 契税和城六区的标准一样
个人所得税:一般也是1%(若房主所出售房屋是唯一一套住房且房产证满五年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和城六区的一样
水利建设费:评估值的1.08% 登记费:80元/件 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 评估费(0.5%)3.高新区的税费标准
契税和城六区的标准一样
个人所得税:一般也是1%(若房主所出售房屋是唯一一套住房并且房产证满五年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和城六区的一样 登记费:80元/件 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 B.其他
1.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评估值的1%
安居房:评估值的2%
经济适用房:评估值的15% 2.交易手续费
房改房:面积*3元
安居房:面积*3元
经济适用房:面积*3元 C.房屋继承费用
1、继承公证费(各公证处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同)
例如:西安市公证处——每平米60元
陕西省汉唐公证处——市场价的2%
2、登记费:80元/件 D.房屋赠与的费用
1、赠与公证费(各公证处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同)
例如:西安市公证处——每平米60元
陕西省汉唐公证处——市场价的2%
2、评估费:评估值*0.5%
3、契税:3%
4、交易服务费:住宅6元/平米 其他10元/平米
5、登记费80元
提醒:赠与的房子再买卖 无论无论房产证是否过五年都需缴纳营业税(评估价*5.6%)、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和原始购房价差额*20%)。三.限购令
西安:九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
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四县:周至县、蓝田、户县、高陵县
内容:1.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公寓、拆迁安置房和商住属于限购类型;商铺、写字间、厂房、车库不限购。
2.限购在执行中都是按家庭来界定的,如果两代人户口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要超过18岁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去认定住房情况;
3.本地学校的集体户口也在限购之内;
4.西安市驻军军官不限购房;士官不得购买。
5.A.西安市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可以购买两套、B.外地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可以购买一套 四.公司所收费用
1.中介费:买卖双方各承担成交价的1.5%(若房主是净拿价则客户承担成交价3% 2.代办过户费1000/件
3.商业贷款代办费:贷款额的1.8%(长安区的外加一个评估费评估值的千分之五)4.公积金贷款的收费:贷款代办费2%(担保费:每壹万收130元)5.房产证抵押贷款费用:所贷款项的5% 其他特殊证明材料需咨询信贷部 五.注意事项
房产证过户,房地局要求产权人明晰,房产证无抵押,贷款,债务纠纷,其他民事他项权利。
二手房过户流程复杂,繁琐,各店经纪人在签订买卖契约时可向信贷部咨询。
•凡是婚前所购买房产,过户时须调取卖方结婚登记申请审查处理表(合同购房时间;结婚登记日期;付款日期)
•单身购买住房所开具的单身证明,时间有效期为一个月(小于30岁只需开具民政局的;大于30岁需开民政局和街道办、居委会两个)
办理诉讼案件的流程总结 第5篇
一、收案流程
1、接待当事人咨询(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见附注);
2、若当事人需要委托,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1)利益冲突审查;
(2)办理委托手续,即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签订委托协议(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制作代理证(由事务所盖章,提交联在开庭时交法院,存根联留卷宗用于归档);
3、若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则保留其复印件(原件在开庭前收取);若当事人未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则在办理委托后,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其需要准备、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些证据需要律师到有关部门调取,或者协助当事人采集)。
4、做好相关的告知与签收工作: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应当做好告知和签收工作(如:《客户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当事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他送达给当事人的材料也应当及时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字确认。
5、从此刻起,应开始记录案件流程。
二、立案流程
1、前期准备:办理授权委托、制作好起诉状、备好必要的起诉证据材料(复印件);
2、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状(份数:N+1,N为被告的个数);
(2)必要的起诉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被告的有关身份证明,如工商登记卡片);
(3)授权委托材料。
3、立案庭的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则受理;
4、缴纳案件受理费;
5、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法官拒绝立案,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三、公告流程
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则要求原告办理公告送达,具体流程如下:
1、向案件审理法官提交《公告送达申请书》,领取《公告函》;
2、持《公告函》原件到当地法制报社登报公告(公告内容是按照法院《公告函》上载明的内容进行刊登,《公告函》应复印备份);
3、登报后,到报社领取两份载有公告的报纸,一份送给法院,一份存档。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给被告。
四、开庭流程
1、庭前准备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2)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2、法庭调查(正式开庭)
(1)介绍法官及书记员情况,宣读当事人法庭上的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及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A、原告陈述与被告答辩;
B、原被告双方举证与质证(若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则紧接着进行反诉的法庭调查:即由反诉原告陈述和反诉被告答辩,反诉原、被告举证质证,但需避免重复举证质证);
C、提问阶段(包括原被告互问互答、法官向原被告提问,若到了辩论阶段需补充提问,法官应申明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
(1)主审法官根据调查结果总结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其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异议或补充;
(2)第一轮辩论;
(3)第二轮辩论或者补充辩论。
4、组织调解
(1)主审法官先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2)若双方同意调解,则由各方提出调解方案;(3)调解成功则确认最终调解内容;
(4)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则终结调解程序。
5、最后陈述
作为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根据案情和证据材料拟定代理提纲、与当事人作必要沟通、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证件等等;开庭过程中,做到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表达流畅;开庭后,注意检查庭审笔录,并视情况与法官做必要沟通。
五、请求法院调解的流程(针对被告方,如医疗机构)前提: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希望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将双方的和解内容进行确认,以避免一方反悔。
1、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联系好,确定由法院组织调解的时间;
2、备好有关材料:委托材料、立案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和解协议》;
3、到立案庭立案,缴纳案件受理费;
4、由负责调解的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制作《民事调解书》,一般情况下,双方能当场签收。
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材料通常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代办退费的流程 因撤诉或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原告可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费,退费流程大致如下:
1、备好授权委托书(内容须针对退费事项)、案件受理费收据的原件、当事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到主审法官处领取《退费单》;
3、持上述材料到该法院的财务室领取需退回的费用;
4、将退回到费用交付给当事人,并要求其出具收条或收据。不同的法院在办理退费手续时会稍有区别,但基本流程是一致的。
七、办理上诉的流程
1、持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到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缴纳上诉费用,领取缴费收据;
2、将上诉状和缴费收据(蓝色)、授权委托书交给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
3、由一审法院将案件的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移交给二审法院。
八、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1、办理委托手续,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到管辖法院的立案庭领取《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并找案件的主审法官签字确认;
3、持《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立案庭立案(立案时通常还需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书);
4、一般情况下,立案后两周左右,案件可分配到具体的执行法官,在法院内勤可以查询到案件的执行法官;
5、与执行法官多沟通,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尽量多地向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的时间很少,故找他前最好先与其约好,并尽可能在上午刚上班的时段去找他);
6、执行款项被法院追回后,找执行法官办理退款手续,法院扣划执行费后,即可领取执行款(通常是转帐支票)。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第6篇
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
有电子卷宗);
3.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
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
行计划;
3.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不起诉意见;
2.轻罪意见;
3.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
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
讼法》第65条);
2.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申请人;
2.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事实与理由;
5.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或控告对象;
3.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第7篇
流程
信访人向县信访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受理
↓
县信访局向县法制办发送转办函
↓
县法制办收到转办函后3日内向初始答复单位发送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须实地调查、召开举证质证会、听证会)
↓
在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情
复杂经法制办主任批准可延长30日)
↓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第8篇
一、信访室
1.信访室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2.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流至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管理室及相关部门、乡镇。
1.二、案件监督管理室
2.1.案件监督管理室统—受理信访室移送的,上级纪委交办的、县委领导批办的,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以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纪检组移送,乡镇部门纪委或者其他渠道获取的除信访举报外的其他问题线索。
3.2.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分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办于执纪监督室或审查调查室(直接初核、上级交办追责案件等)或干部监督室(涉及纪检干部问题)或审理室(法判案件)。
4.三、执纪监督室
1.执纪监督室提出线索处置意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2.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3.对直接了结需要提请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由书记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执纪监督工作领导参加,案件监督室主任列席的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4.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应当每6个月重新研究确定处置方式。
5.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报书记主任批准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室受理范围内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于本室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6.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审批——书记主任认为必要的,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7.承办室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写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8.谈话函询情形处理:
第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并明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对采取诫勉谈话的,应当明确诫勉方式(谈话诫勉、书面诫勉);
第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提请开展初步核实。需要再次谈话函询的,不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审查调查室办理。
四、审查(调查)室
1.初步核实
第一,《初步核实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二,《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第三,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集体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核查组的初步意见应当经承办室专题会议研究,综合分析初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四,核查组根据专题会研究结果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批准。必要时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2.立案审查(调查)
第一,《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1)党纪立案:书记主任批准;——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书记主任审批——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监委委员、正科级实职干部,以及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书记主任审批—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拟对其他县管干部立案审查的,需在立案前将立案呈批报告呈报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无需经市审批程序(2)政务立案:书记主任批准。
第二,批准立案后,《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属县管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组织部。属政法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政法委。属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县政协党组。
第三,《审查(调查)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主持,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承办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承办室负责。
第四,承办室主任与审查(调查)组应当根据审查(调查)方案,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审查(调查)期间确需调整《审查(调查)方案》、《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五,留置措施审批:承办室提出——分管委员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提交监委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专题会议由监委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调查工作的委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承办室主任、调查组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留置措施需按程序报经市监委审批,审批对采取留置措施的,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承办室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被留置人员的家属。需对外公开发布的,由承办室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核稿后,送宣传部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
第六,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走读式谈话——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情况特殊时,口头报告后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其中,谈话对象为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正科实职干部,应当按程序报书记主任批准。
第七,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后形成初步审查(调查)意见。
第八,审查(调查)组根据初步审查(调查)意见撰写《审查(调查)报告》——分管常委委员签批——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书记主任审批。
第九,《审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处理的党纪案件、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承办室将案卷材料组卷并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同时,将《审查(调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第9篇
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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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 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 送达
第七条 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 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 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 排期
第十一条 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期法官接到案件后2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第十五条 案件排期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0日至20日为开庭时间。
(二)民事、经济、知产、行政一审案件,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4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至35日为开庭时间。
(四)民事、经济、知产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40日为开庭时间。
(五)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法官与审判长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七条 审判长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在接到案件5日内向排期法官提出。排期法官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变更排期。
第十八条:因管辖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必须经庭长批准,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排期法官。
第十九条 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确定庭审速录员和法庭。
第二十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立案庭应向公诉人(检察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其他出庭人员的通知由合议庭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在开庭通知等送达后的当日或次日,将诉状、立案表、庭审时间表、送达回证等汇总后通知审判庭主任书记员。审判庭主任书记员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到立案庭签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排期确定后,将原告、被告(被告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合议庭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需提押被告人的,由合议庭与法警支队联系,以保证按时开庭。其他各类案件的开庭如发生 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合议庭仍应按时开庭,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可再安排重新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需再次开庭的,应及时将再次开庭的时间和理由向排期法官反馈。
第二十五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受到鉴定、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六条 再次开庭的法庭使用由案件所在合议庭与排期法官协商安排。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有权规定裁判的案件,一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30日内结案,二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20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报告述说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送排期法官。排期法官根据延期结案报告,再次确定结案时间。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合议庭必须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及以后的各次开庭、当庭宣判和结案情况于当日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信息输入质量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立案庭应每月将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列表向院领导报告,并通报各审判庭。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应服从立案庭在审理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 立案庭如发现合议庭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必要时报所在庭的分管院长处理;同时抄告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算起。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经审委会讨论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