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原则范文(精选12篇)
形式原则 第1篇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强调, 各种交易或事项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 应以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为依据。“经济实质”是指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所从事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及其构成要素间的本质联系。“法律形式”是指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各种交易或事项所表现出的外在形式, 它由对相关会计主体财产所有权事实的认定以及日常对已发生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构成。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时, 如果出现某些经济业务的实质和形式不相符的情况, 应当按照这些经济业务的实质情况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具体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举例说明
1.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
融资租赁也叫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区别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在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和报酬, 而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 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从法律形式上来看, 仍由出租方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 但从经济实质来看, 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由承租方享有, 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都比较长, 基本接近于资产的使用寿命, 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都流入承租方, 风险也归属于承租方。因此, 在租赁期满后, 如果由承租方享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或廉价购买权, 承租方就可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
2. 或有负债的确认
或有负债与负债相比, 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但或有负债包括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 若为潜在义务, 则其结果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予以证实, 若为现实义务, 则其并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确定某项义务是不是很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或有负债确认的关键, 结果的不确定性是或有负债的显著特点。例如2016年9月20日, B企业因违约被提起诉讼, 直至2016年12月31日, 法院还未作出最后的判决, B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还不确定, 从形式上看, B企业并未承担任何债务, 但如果根据目前形势来看, B企业非常有可能败诉, 从该事项的经济实质来看, 就应当列示为B企业2016年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或有负债。
3.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在法律形式上由销售产品和采购产品两种交易或事项构成, 从表面上看, 两种经济业务都符合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但从实质上看, 应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标准, 确定是否要同时确认两种经济业务。判断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商品的管理权是否发生转移;二是商品在出售后的收益以及与该商品有关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如果能够确认上述两项都确实发生了, 卖方才能确认收入, 否则不能确认为收入。
4.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由会计准则中有关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的有关规定来看, 在每期期末时, 企业应当对各项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当坏账损失可能发生时, 应当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有些濒临破产的企业, 负债时间特别长, 但企业依旧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而存在, 从形式上看, 此企业还存在, 这项应收账款可以收回, 没必要计提减值准备。而真实情况是, 该企业的现金流量已经严重不足, 无法正常经营, 存在较大的破产可能性, 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偿还负债, 对于这类应收账款, 债权企业也应计提坏账准备, 并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
5.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及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对于这些事项, 我们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说明, 因为虽然这些事项对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 但年报上并未反映这些事项。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共同构成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我们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调整事项, 我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对于非调整事项, 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性质、内容及其对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影响, 但并不调整资产负债表。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高水平的会计信息。
三、相关政策建议
1. 提升会计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 势必会使会计人员进行越来越多的职业判断, 但现实情况是, 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有高有低, 每个人所观察到的“实质”也完全不同, 有些人的专业能力较低, 对经济业务的本质有所误解, 有些人则因为专业能力强但道德素质低, 利用“实质重于形式”恶意操纵利润, 钻法律漏洞。只有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 完善监管体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企业的自主空间更大, 但主观性的融入也造成了会计信息差别更大, 因此, 必须完善监管体系, 强化会计监督。要实行内部监督责任制, 突出企业内部审计的地位;同时, 要加强社会审计, 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另外, 完善政府审计, 制定和细化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3. 各项会计核算原则结合使用
在日常会计处理中, 实质重于形式经常矛盾于其他一些会计核算原则, 有效结合, 恰当全面地使用会计核算原则就变成了重中之重。当这些原则发生摩擦的时候, 我们要保证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 保证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保证高水平的会计信息质量, 以此为标准进行会计原则的选择和判断。
摘要:为了实现会计目标,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在日常会计处理中, 我们必须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以各项经济业务的实质作为核算标准。本文详细论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 同时对该原则的具体运用进行举例说明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法律形式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的写作原则及基本形式 第2篇
一份卓有成效的个人简历是开启事业之门的钥匙。正规的简历有许多不同的样式和格式。大多数求职者把能想到情况的都写进简历中,但我们都知道没有人会愿意阅读一份长达五页的流水帐般的个人简历,尤其是繁忙的人事工作者。这里有三条写简历的重要原则:以一个工作目标为重点,将个人简历视为一个广告,再就是尽量陈述有利条件以争取面试机会。
写作出色个人简历第一原则是要有重点。一个招聘者希望看到你对自己的事业采取的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不要忘记雇主在寻找的是适合某一特定职位的人,这个人将是数百名应聘者中最合适的一个。因此如果简历的陈述没有工作和职位重点,或是把你描写成一个适合于所有职位的求职者,你很可能将无法在任何求职竞争中胜出。
第二条原则是把简历看作一份广告,推销你自己。最成功的广告通常要求简短而且富有感召力,并且能够多次重复重要信息。你的简历应该限制在一页以内,工作介绍不要以段落的形式出现;尽量运用动作性短语使语言鲜活有力;在简历页面上端写一段总结性语言,陈述你在事业上最大的优势,然后在工作介绍中再将这些优势以工作经历和业绩的形式加以叙述。
制作简历的第三条原则是陈述有利信息,争取成功机会,也就是说尽量避免在简历阶段就遭到拒绝。为面试阶段所进行的简历筛选的过程就是一个删除不合适人选的过程。如果你把自己置身于招聘者的立场就会明白:招聘时每次面视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对招聘者来说进入面试阶段的应聘者人数越少越好。招聘者对理想的应聘者有也有要求:相应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技术水平,这会是应聘者在新的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关键。应聘者应该符合这些关键条件,这样才能打动招聘者并赢得面视机会。同时,简历中不要有其 他无关信息,以免影响招聘者对你的看法。
记住,写作简历时,要强调工作目标和重点,语言简短,多用动词,并且避免会使你被淘汰的不相关的信息。人力资源管理者都很繁忙,在筛除掉不合适的应聘者前不会花费时间来浏览每一份简历。当你获准参加面视,简历就完成了使命。
制作个人简历的基本形式 :
一般来讲,个人简历的内容都应该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个人履历”“能力和专长”、“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基本要素。
“本人基本情况”
包 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学校、专业、身高、毕业时间等等。一般来说,本人基本情况 的介绍越详细越好,但也没有必要画蛇添足,一个内容要素用一两个关键词简明扼要地括说明一下就
够了。
“个人履历”
主要是个人从高中阶段至就业前所获最高学历阶段之间的经
历,应该前后年月相接。
“本人的学习经历”
主要列出大学阶段的主修、辅修与选修课科目及成绩,尤其是要体现 与你所谋求的职位有关的教育科目、专业知识。不必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对你的大学大学成绩感兴趣,可以提供给他全面的成绩单,而用不着在求职简历中过多描述这些东西),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使你的学历、知识结构让用人单位感到
与其招聘条件相吻合。
“本人的实践、工作经历”
主要突出大学阶段所担任的社会工作、职务,在各种实习机会当中担当的工作。对于参加过工作的研究生,突出自己在原先岗位上的业绩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人的能力、性格评价”
这种介绍要恰如其分,尽可能使你的专长、兴趣、性格与你所所谋求的职业特点、要求相吻合。事实上,“本人的学习经历”、“本人的实践、工作经历”同样在映证个人的能力、性格,因此,前后一定要相互照应。
“求职意向”
简短清晰,主要表明本人对哪些岗位、行业感兴趣及相关要求。
“联系方式与备注”
同封面所要突出的内容一样,一定要清楚地表明怎样才能找到你,区号、电话号码、呼机号、E-mail地址。我们有的毕业生喜欢频繁地变换呼机、E-mail,当我们或用人单位需要和你取得联系的最关键时候,往往无法迅速找到你,我们感到遗憾的同时,恐怕最遗憾的应该是你。
在2000年毕业生择业过程调查中,一名工商管理学院女同学的择业心得很颇让人感慨:
在择业过程中,我对自己的简历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每次修改都是在基于前几次面试、笔试、填表的经历之上。每次修改都重新对自己大学四年的学习收
获、自己的性格特长等有了更深的了解。总的来说,整个择业的过程就是一个自我挖掘的过程。
浅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第3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071—02
一、会计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手段,借助于专门的方法和程序,为各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一系列财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会计作为一项帮助企业实现核算和监督职能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必然对其获得的会计信息有严格的要求。会计质量信息要求就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使会计信息对其决策使用者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文章主要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会计处理中的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性规定与重要性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性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可以体现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上,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費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职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企业仅以交易或事项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关于收入的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两个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同时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二)关于融资租赁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三)关于金融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四)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五)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租赁业务中的应用举例
(一)租赁的概念。租赁是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为了获取租金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行为。租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形成,通常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存在,约定了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时间、支付对价以及期满后的资产处理等内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给出的定义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资产租赁的界定。根据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可以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承租人租赁资产是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它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来说,判定为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主要有如下四点:
1.购买权
即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其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2.租赁期
即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命寿命的绝大部分。
3.租金数额
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4.资产使用范围
租赁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即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具有专购专用的性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租赁业务中的应用举例。宝祥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向四维公司租入一条电瓶车生产线,该生产线的买价为100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电瓶车生产线租赁期为5年;(2)租赁期内宝祥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64万元;(3)租赁期满,在宝祥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电瓶车生产线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宝祥公司;(4)租赁期间,由宝祥公司负责电瓶车生产线的日常维护,四维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租赁资产是否确认资产入账的判断
(1)从电瓶车生产线管理权判断
在租赁期间宝祥公司承担电瓶车生产线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说明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已转移给了宝祥公司。
(2)从电瓶车生产线收益权判断
该电瓶车生产线合同规定,宝祥公司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264万元,除此之外,设备的生产收益、涨价收益全部归宝祥公司所有,说明电瓶车生产线的收益权已转移给了宝祥公司。
(3)从电瓶车生产线风险承担判断。
只要宝祥公司每年支付租金264万元,付清全部租金总额1320万元后,电瓶车生产线的所有权转移给宝祥公司,无论电瓶车生产线的维修费、损耗及跌价损失等均由宝祥公司承担,说明该机床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了宝祥公司。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生效后,与电瓶车生产线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宝祥公司,因此,寶祥公司应将机床确认为资产入账。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宝祥公司租赁电瓶车生产线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计算出该案例下宝祥公司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应当为五年期的租金之和,即:264×5=1320万元。
接着,需要明确在该案例中应当以宝祥公司所租赁的电瓶车生产线的买价1000万元作为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后,还需要计算宝祥公司租赁的电瓶车生产线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为宝祥公司支付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减去该电瓶车生产线的入账价值,即有:1320—1000=320万元。
本案例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租入电瓶车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1000万元
未确认融资租赁费32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四维公司租金1320万元
(2)每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四维公司租金264万元
贷:银行存款264万元
(3)每年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财务费用6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租赁费64万元
(4)租赁期满,付清租金时
借:固定资产——电瓶车生产线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1000万元
3.对出租电瓶车生产线的四维公司作会计处理
同样计算出该案例下四维公司实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也应当为五年期的租金之和,即:264×5=1320万元。
本案例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租出电瓶车生产线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宝祥公司1320万元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20万元
(2)每年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264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宝祥公司264万元
(3)每年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64万元
(4)租赁期满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租赁期满,在宝祥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电瓶车生产线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宝祥公司”,由于在四维公司将电瓶车生产线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时,该笔资产已经转为宝祥公司的资产,故在此四维公司无须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在实际过程中,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质,并且能够在企业经营过程所涉及的各项具体会计实务中熟练地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地加以运用,一方面对于企业正确地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作为信息决策的使用者从而也可以获得更准确、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文章对正确学习和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泓.基础会计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8—19.
[2]耿建新,戴德明.高级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8—59.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第4篇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定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的核算方式不是以法律形式作为核算过程中应用的参照物,企业会参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作为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参考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应用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取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优越性。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在反应实质内容问题上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真实性有待考证,所以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方向性以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作为衡量标准成为真实客观的反应交易或事项的重要手段。实质重于形式最早是由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来的,强调会计为更好的反馈经济实质以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非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独立的参考项,该概念在见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无疑提高了对会计行业的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得到了认可和重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经被纳入我国的相关法律文献,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和法律地位。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出了“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的观点。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性剖析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性可以从两点进行分析,首先在经济环球化的大背景下会计准则逐渐趋于规范化和国际化。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在加入WTO后为在进出口贸易和经济交流过程中,实现成本最优化利益最大化,势必要在会计准则的完善和规范上实现一定的改革和突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遍布世界,各国间贸易往来逐渐频繁,国际市场逐渐趋于资本化,在短时间内迅速膨胀,国际会计准则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标尺。在全球化市场竞争的激烈背景下,中国要想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角逐塞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势必要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则,将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的反馈给投资者和债权人是基础和前提。
第二点就是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渐提高,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供了更大的应用空间。在市场经济的体质下,我国的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为提高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业务项目趋于多元化发展。加之在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前提下,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日新月异,极大的带动了投资、兼并、融资的业务量。企业组织结构和业务形式的转移和过渡,投资,融资等形式的出现导致会计对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充分应用到企业会计在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为企业会计在对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等进行选择的问题上提供了一条新路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思想为会计人员提供了以交易性质、经济实质进行权衡和分析的新方向。在这两种背景下,如何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并对其进行适当的研究和运用成为突破口。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一)资产的定义
我国会计制度对资产是这样定义的,“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组织带来经济效益”。在该定义中可以解读出关于资产的两个含义,第一,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由企业对其负责。第二,资产最大的特点在于其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资产既是能用能货币进行量化的经济资源,也是会计基本的要素重要组成结构之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者构成会计等式,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现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产的涵盖面广泛,它指与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所有物,因此不具备商业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资源不能称为资产统计在会计核算的评估报告中。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记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属于资产中的一种,由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所获得的经济收入归属于企业,同时企业也要承担资产所连带的风险。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企业,在会计的管理与核算过程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日为起始点,在入账价值方面,其选择日的租赁资产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将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比较,将两者中价值较小的一者进行选择,保持折旧政策与自有固定资产轨迹切合。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所需的固定资产,其取得方式除了外购外,还需要根据参考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利用自有的人力、物力条件自行建造,即称之为自制、自建固定资产。营利性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和借款期限都会影响到营利性组织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因此在自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问题上在计提折旧的日期和长期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效性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记录。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用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以投资的方式获取所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一般来讲,企业在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都被认定为长期持有,包括以股权投资为手段实现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进而化解存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我国的新会计制度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选择长期股权进行投资时,需要通过会计核算对当时的经济环境进行具体分析,在满足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要求下,进行会计操作,完成会计核算在实际中的具体操作和运用。在衡量会计核算方法的标尺是以控制权的影响力度而决定的,控制权影响的大小与会计核算方法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控制权作为业务引导的思想核心,规定中具体由持股比例份额决定,持股份额比重对控制权的影响力具有直接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决策参考项,但控制权并不能作为关乎企业走向的必要条件。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在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应将其视为关联方;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该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一方”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而“控制”则是指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决定权,并以此为方式和依据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控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压制实现控制的目的,二是以绝对优势的表决权比重实现控制。控制主要有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及直接和间接控制三种情况,因此判断关联方关系可以将控制作为衡量标准,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的发展对会计行业的要求日益提高,“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已售产品售后回租,代销、委托代销商品业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面面临挑战,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更好的开展和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础条件。会计的专业素质重点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留,另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得到这两方面的保障下,将会给会计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计核算过程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经济实质作为主题,而不是将事项或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这就导致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会计核算过程中留下了一定的判断空间和回旋余地,同时也意味着会计人员的自主空间和能动空间较大。而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总结筛选的直接参与者,在“实质”的处理上难免会被个人因素而左右。会计人员工作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会导致在对“实质”判断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如果没有得到保障将会导致会计人员为实现个人利益,进行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而当下由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中存在纰漏。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应用选择
国内经济的发展脚步逐渐加快,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的业务类别趋于复杂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非完全适用于会计核算过程,因此如何处理好会计原则的选择问题成为当下的思考方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有排它性,与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及时性等其他会计原则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大多数企业以“一贯性”原则为基础的相对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来统计固定资产,却不能客观真实具有针对性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而加速折旧法的应用能很大程度的克服这一难题。因此如何协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其他会计原则之间做出选择至关重要。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过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能更具有针对性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反馈。然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非适用于企业所有的会计核算过程。为了更好的披露会计信息,选择正确的会计准则才是关键。而目前部分企业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做万能公式,导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过度。比如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的四项减值准备是应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增设的,也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实践过程。然而上市公司的减值准备完全依据其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历来的经验性来决定来决定。因此当业绩好的年度多计提,支出也相对增加,导致净利润压缩;而当业绩不佳时通过回转方式,改善经营业绩来操作利润。
四、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对策建议
(一)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
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是实施开展会计工作的前提,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至关重要。企业要重视对会计人员专业性的培养,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才能面更好的披露会计信息,同时也能准确的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会计核算过程中进行主观判断。首先企业可以优化相关会计人员的对伍结构,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优化现有的人力资源结构。其次会计人员要注重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工作能力培养的基础。第三,会计人员要不断的提高对行业信息的敏感度,丰富行业经验,员工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会计核算过程而言起到重要作用。第四企业要重视对员工专业能力的培养,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职业道德培养,坚决杜绝员工做假账,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发生,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管制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意在提高会计报告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要被合理运用,首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为部分动机不纯的会计人员提供了以权谋私的可乘之机,为部分动力不纯的会计人员提供了主观臆断开脱借口,从另一角度而言反而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负作用。为更好的将“实质重于形式”应用到会计核算过程中,适度压缩会计人员自主判断的空间,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管制度至关重要。政府方面可以完善现有的法律文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做假账,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扼杀在摇篮之中。企业方面要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综合运用多种会计核算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排它性,因此企业会计在具体核算过程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其他会计原则进行选择和应用,协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其他原则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尤为重要,所以通过对各种会计原则进行深入全面地应用,加快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成为解决这一局面的突破口。在会计核算原则的选择上以真实公允的反应财务状况为主,根据情况和需求做出选择和应用。当实质重于形式与其他会计原则相冲突时,要以提高会计资料的质量为主,侧重于对经济实质的统计分析。综合运用多种会计核算原则,根据需求进行选择和应用,旨在提高会计信息报告质量,更好的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为其提供真实可靠具有针对性的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判断和参考的依据。
五、结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出了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之间存在差异时,应更侧重于对经济实质的披露和统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会计人员素质逐渐提高,“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空间将会继续得到放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过程起到督促作用,极大的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了会计报告质量的真实性。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发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优越性,使会计信息去其糟粕留其精华,真实公允的反应企业的生产运营状况。
摘要:经济的发展对会计行业的要求不断的提高,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侧重于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反馈,在会计行业中有着一席之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出了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之间存在差异时,应更侧重于对经济实质的披露和统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过程起到督促作用,极大的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了会计报告质量的真实性。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发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优越性,从而使会计信息去其糟粕留其精华,真实公允的反应企业的生产运营状况。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运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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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真真.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5(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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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洁,熊学华.会计实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1):54-55+62
形式原则 第5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实质 应用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这一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成为研究的热点。经济现象越复杂,其表现的形式日趋多样化,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必须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同时也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形式。
附属建筑物的形式和计算原则 第6篇
关键词:附属建筑物 面积计算 走廊 阳台
1 附属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包括阳台、飘窗、非普通建筑空间及墙体、楼梯、通道、走廊(含挑廊、檐廊)和装饰性幕墙、主墙体外的幕墙。其中装饰性幕墙、主墙体外的幕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 阳台面积计算
①不封闭阳台上盖投影面积(上盖水平投影面积指上盖在该阳台上的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同)大于或等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时,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②不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其上盖的宽度大于0.6m(含0.6m)时,按阳台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③具有消防功能的两户相连且有固定分隔界标的阳台,计入两户各自的套内建筑面积。
④上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上盖为镂空、上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宽度小于0.6m,均视为无上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⑤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的不封闭阳台,形成下一层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一个标准层层高时,视为无上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⑥与房屋相连通、上有顶盖、具有完全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阳台。
⑦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视为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⑧阳台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阳台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⑨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并与其相通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⑩未计算面积的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的空间仍计入阳台的建筑面积。
3 飘窗面积计算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当飘窗进深大于0.60m(含0.6m)、窗台高度低于0.45m、且窗洞高度大于2.20m(含2.20m)的飘窗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不予计算建筑面积。
4 非普通建筑空间及墙体的面积计算
①建筑物的墙体向内倾斜或为弧形等非垂直墙体的,按其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②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按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③坡屋顶、穹型顶建筑,按其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④室内看场(台)高度在2.20m(含2.20m)以上的部位,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⑤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内半墙计入上空面积,外半墙按规定划分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的面积计算
①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含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其梯间、电梯间等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的梯间、电梯间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②屋内专为通往跃层、复式、夹层、阁楼等的内部楼梯,其在本层的楼梯按水平投影计算面积;跃层、复式、夹层、阁楼等有层高在2.20m(含2.2m)以上的部分,其中的楼梯(预留空洞)按相应梯位(或设计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③广场式的室外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④房屋楼层中,若该层仅楼梯或核心筒部位层高大于2.20m(含2.2m),其他部位层高均小于2.20m的,则楼梯或核心筒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作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⑤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通往地下、屋面的坡道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⑥以对应的自然层的结构底板至楼梯顶的高度为依据,楼梯间下方空间实际作为套内面积使用的,高度在2.20m(含2.20m)以上空间部分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高度小于2.20m以下的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公共楼梯间建筑面积。如图1所示:红线晕线所示的空间为实际层高超过2.20m套内使用空间,对应的平面建筑面积计入套内,余下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间公共面积。
6 通道、走廊(含挑廊、檐廊)等的面积计算
①房屋底层作为公共通道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②由室外地面通向房屋的通行坡道(车道),室外部分无论有无顶盖、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③用于消防的消防连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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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詹长根主编.地籍测量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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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流转的三个形式和原则 第7篇
现行的土地流转形式基本有三个。
(一) 民间自由协商。
原承包者由于某些原因不愿耕种或者无力耕种, 愿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别人, 让别人来耕种。“别人”愿意, 就可以协商;协商成功, 转让形成。这种自由组合的转让形式具有八大特点和优点:一是双方完全在自愿原则下进行, 多为君子协定, 没有书面合同, 多数也不经过村组;二是由出让方提出, 体现出土地流转的主动性和必然性。与此相反, 以下将要讲到的大户租用则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部分农户将会在被挟迫的情况下参与流转;三是年限灵活, 出让方什么时候愿意收回就收回;四是地租低廉, 并且可以随意折抵, 比如返还一小部分当年收成, 受让方帮出让方照顾老人或病残亲属, 或者干脆白种, 仅仅是为了不致撂荒;五是粮补等政府补贴由出让方领取;六是纠纷相对较小;七是不存在农地改变用途之忧;八是土地流转的单位面积较小而范围广大。
(二) 大户租用。
有实力的公司 (或个人) 要实施一个农牧业项目或农产品加工项目, 需要大片土地, 并且需要集中栽培和管理, 于是就将项目区内所有土地吸纳进来。吸纳方式多种多样, 有租用的, 也有调换的, 还有签订种植协议的, 通过合约的形式将公司给农户的利益和农户对公司的义务确定下来。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此类流转的基本过程, 让我们来剖析两个例子。
第一例:山西省乡宁县戎子葡萄酒业公司万亩葡萄园。戎子酒业要建一个年产5000t的葡萄酒厂。酿5000t葡萄酒需要8000t鲜葡萄, 采摘8000t葡萄需要种植0.07104hm2葡萄树, 于是, 戎子酒业就在乡宁县城以北五六公里处的北垣台地上规划了一个酿造厂和0.07104hm2葡萄园。目前的进展情况是这样, 工厂在建, 葡萄树栽植2007年完成61.13 hm2, 2008年完成56.67 hm2, 到2009年底将累计完成200 hm2。种植酿酒的葡萄在地形地理上要求光照充足, 四野通透, 乡宁县城以北的旱垣坡地最合适。
戎子酒业吸纳土地的方式是这样:
1. 包括3.27 hm2厂址在内的31.52 hm2酿造基地通过签订出租协议的方式完成。
其中属于农民的24.77 hm2, 每亩每年460元, 属于集体的6.41 hm2, 每亩每年230元。租期均为30年, 租金每年一领。16年后的2024年, 政策规定的“二轮承包”到期, 那以后的14年, 出租价格另议。
2. 葡萄种植用地通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种植协议来完成。
协议内容如下:一是农户在自己的地里为戎子酒业种植葡萄;二是戎子酒业无偿为农民提供种苗、架杆以及其它专用设施;三是戎子酒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四是葡萄一般在第三年挂果, 前两年为培育期, 无收成, 戎子酒业为农户提供每年每亩400元的补偿。挂果后, 戎子保证收购, 并且保证农户有不低于当地果园的收入。现在承诺的2009年的收购价是每斤不少于2元。该类葡萄的生产期为100年, 正常生产期将控制在每亩每年800kg产量, 这样算来, 每亩收益应在3000元以上。规划的项目区内有成片的果园, 在果农自愿的前提下, 戎子酒业以每株190元的价格一次性补偿, 改植葡萄;五是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农民和管理农民, 保证农民按公司要求种植, 并要维护好专用设施和工具;六是村民委员会负责解决村民与企业的矛盾和纠纷, 并对有可能出现的“惜售”行为负责。
第二例, 山西省广灵县甸顶山农牧有限公司66.67hm2玉米套种黑木耳。玉米套种黑木耳露天栽培对于广灵县相对贫瘠的土地来说是一种极好的选择。主产品种是黑木耳, 种玉米仅是为了伏天为黑木耳遮阴, 起一个调节气温的作用。每亩地可放置1万个菌棒, 每个菌棒可产1两干木耳, 亩产500kg左右。按2008年的价格, 公司从农户手里以每斤25元的价格收购, 转手又以每斤35元的价格批出, 农户和公司都挣钱。农户每亩木耳的毛收入是2.5万元左右, 每支菌棒的买入价是1.5元, 每亩1.5万元, 加上微喷设施每亩300元, 地膜40元, 草帘500元, 每亩总投资1.6万元, 一般农户每亩收入七八千元上万元不是难事。
甸顶山公司与戎子酒业在吸纳土地的方式上大同小异, 公司以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租地20 hm2, 厂址和制菌区域用地8hm2, 其余用作栽培试验用地。与农户的联系, 现有两种模式, 一是签订种植协议, 农户掏钱买菌棒, 平地, 购置专用设施, 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和管理。农户之所以愿意也敢于以每亩一万六七的高价来投资, 建立在公司的信誉和农户对基本技术的掌握之上。过去一年, 公司对愿意签订种植协议的农户以更加宽松和优惠的条款对待, 包括菌棒在内的所有设施都是先行免费提供, 秋后在收入中扣除。虽然投入巨大, 但收益也巨大, 农民心里有底。第二种模式是公司以每亩260元的价格统一把土地租回, 有愿意签订种植合同的, 再以每亩260元的价格租出。租进租出都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租出的地再租来经营, 但未必一定是自己的地。
甸顶山公司与戎子酒业在与农户的关系上有三个不同点:一是戎子酒业签订的是长期种植合同, 而甸顶山公司则是一年一签;二是戎子酒业的种植合同是与村委会签订的, 通过村委会来组织和管理农民, 而甸顶山公司则是与农户直接签订;三是租地期限也有差异, 戎子酒业较长, 30年, 而甸顶山公司较短, 只有10年。
以上一、三点是由产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 葡萄树的生产期为100年, 一经栽植不好再动, 而黑木耳的种植其实是地上产业, 只要有水, 荒地河地水泥地都可使用。所以, 公司和农户双方的合作期限无须绑定, 有一方认为不合算或者不好合作都可以解除合约, 也不会对双方造成大的损失和伤害。第二点是一个新苗头, 企业与农户之间有一个村委会。村委会的角色在合同中是已经定好了的, 但村委会是否有能力演好这一角色, 这一角色是否合法, 都有待研究。
上述两例项目如能顺利实施, 可以获得五大好处:一是农民的收益在未来几年内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 并能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二是土地大面积集中, 形成大型产业带, 并对当地相关产业有较大带动;三是一大部分劳力将被从土地中解放出来, 其中一部分可能就地被企业吸纳转移, 这一转移应该是长期的、稳定的;四是宏观生产力整体提高, 效益增加;五是对周边村庄的新农村建设也有一定的带动。企业建设过程中, 在进行景区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会让相关村庄连带受益。比如戎子酒业目前已投资将近700万元, 将附近一条乡村土路改造为水泥路, 为附近的几个村修建了人畜饮用水工程和灌溉工程, 还在附近的原晋文公庙的旧址修建了公园和广场。企业的建设动机当然是为了企业, 但客观上受益的不仅仅是企业。
但是, 也有一些弊端。一是自愿原则得不到充分体现, 项目区内少数不愿意随从的农户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甸顶山公司因与农民的联系较为松散, 承租的土地中约有2/3是从别人手中转租而来, 所以没有在租地过程中与农户发生冲突, 而戎子酒业则在租地和种植过程中都出现过纠纷, 有农民被拘留;二是大型项目建设都需要较大厂址面积, 包括办公区、生产区等, 厂区建设涉及农用地改变用途, 涉嫌违法;三是容易滋生腐败。以上诸种弊端应该是能够克服或者改进的。
(三) 合作社模式。
有几个出资人, 再有几个能人带动, 农民以土地入股, 不愿入股的就租来, 连片种植, 规模化经营, 这就是现行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的经营模式。合作社与公司运作的不同在于: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农民无关, 公司与农民的联系也较为松散。如果是租地, 农民只收地租, 如果是签订种植协议, 双方也只是按协议各自履行义务, 各取所需利益, 双方损益没有直接的关联, 而合作社则以股份制形式把大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广灵县有这样一个合作社较为典型:6个出资人, 带动60个农户, 在广灵县莎泉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组成了一个食用菌专业生产合作社, 现有规模4.67hm2。土地入股折价为每亩每年200元, 暂定10年合约。项目区内如果有谁家不愿入股, 则以议好的价格租来, 以便统一管理经营。合作社要求参股农户各盖各的棚子, 各整各的地, 各自在统一的技术指导下生产。合作社还租了一个废弃的学校当作制菌总部。总部的功能在于技术演示和培训, 同时对无力制菌的成员提供菌棒, 从收益中扣除菌款。合作社刚成立不久, 目前还没有收益, 但社员们都在按统一的要求做准备, 并对其充满信心。
合作社模式的好处有四:一是通过土地入股, 达到自然集中, 连片种植, 有利于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二是土地入股, 经营权不变, 不会造成失地现象。由此解放出来的农民可以放心大胆地进城务工或者向别的方向发展, 什么时候不好发展时, 回村来还是有保障;三是在能人带动下可以有无限的发展空间, 大规模提高生产效益;四是没有发现合作社模式下的土地流转有什么不当之处。
二、推动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以上, 我们对当前几种基本的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和分析, 除了企业化运作有可能产生一些不良现象和副作用以外, 可以说, 整体的流转态势是健康的。同时, 其速度和范围也越来越快, 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后, 媒体有引导, 政府有指导, 土地流转的动因明显, 意识加强。近一段时期的日常接触中, 我们会发现并且感觉到, 有许多有一定积累的工商界人士或个体户对土地显露出空前的兴趣。土地肯定会向大户集中, 这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的现象, 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根据以上分析, 应该对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大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为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树立以下指导原则。
(一) 土地流转应以稳为宜。
毫无疑问, 我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正在加快, 当这一进程完成以后, 也就是说, 我们的国家成为真正的工业化国家之后, 农业人口的比例应该在20%左右。这也就是说, 目前8亿农民耕种的土地将来要由不到3亿人来耕种。问题的症结在于, 从从业人口来讲, 我们目前的城市化水平还不到50%, 我们仅仅走了一半路程, 走完另一半路程还需要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 按邓小平三步走战略, 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也至少需要40年。在这40年当中, 相当多的农业人口将仍然依赖土地维持生计。过去的30年中, 我们从稳定承包中获益, 今后一段时期, 还应该以稳为宜。
即使是已经转移出去的农业人口也存在一个很大的不稳定性, 他们可能会不断地在农村与城市之间迁徙。为什么?城市的接纳能力有限!农业专家陈锡文讲, 全国每年新增岗位至多1000万个, 每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六七百万, 还有下岗职工、城市青年, 谁都比农民有优势。目前全球经济萧条, 连许多出了国的所谓“精英”们也都回来抢饭碗, 算一算, 有多少农民的转移可以一蹴而就?我省今年有80万农民工返乡, 这是一个很大的返还比例, 堪比退潮。不是说住到城市在城市能挣俩钱儿就算市民, 就算把农民转移了, 必须获得城市的认可, 认可以后才会有保障, 这个认可, 在目前来讲就是户口。在农民获得城市“户口”之前, 我们不必急于把土地从他们的手中拿走。
(二) 土地流转要遵纪守法。
一般来讲, 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都有程度不同的私下交易, 土地是农民的, 但往往就在不知不觉中被卖掉或租掉了, 这是由其中的利益关系决定的。特别是在那些非农业占地的案例中, 因其本身就存在违规违法之处, 私下操作就更为猖獗。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谁来代表集体?村干部!村干部实际是不敢也不可能自作主张把集体的大片土地卖掉或租掉的, 但他是可以“不卖”或者“不租”的。当他们愿卖或者愿租时, 他们会对农民说这是上级的决定, 而当他们不卖或不租时, 他们又会说这是农民的意愿。所以, 村干部的角色是重要的。县乡两级也很重要, 而且他们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所谓招商引资倍感兴趣。所以, 企业要获得土地, 一般的, 都是首先获得了县、乡、村三级的支持和配合。在这种支持和配合之下, 农民的权益往往会在一个冠冕堂皇的口号和理由之下受到损害。这是过去许多案例中显露出来的一个普遍现象。今后的土地流转中, 大户带动或公司化操作都会增加, 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肯定会增多, 通过流转, 土地的价值会得到更多体现, 价格也会越来越高, 推动流转中, 如何杜绝腐败, 维护农民利益, 这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三) 土地流转要以农为本。
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第8篇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质与意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形式的角度看,直接目标是会计信息的高质量或更加真实可靠;从内容的角度看,根本目标是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并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这里没有提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需要,譬如税收管理要求,因而留下同一交易或事项在税法与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的“伏笔”,下文会作具体比较。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性
(1)与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必然性。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融合程度的不断深化,贸易程度不断加深,就必须遵循国际惯例提供国际性商业语言——会计信息,增强经济互通。因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必然的,其中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的反映、披露是国际趋同内在性要求之一。
(2)经济主体、交易或事项日趋复杂化的必然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企业主体形式呈多样化发展,企业之间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譬如如何对关联方关系进行实质判断,就需要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一些全新高端的业务,如企业重组,资产收购、跨境投资等。企业经济交易与事务的繁复化逼迫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经济事务的实质,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际应用
在会计信息质量八大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属于从属性原则,发挥修正性作用。因而决定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范围不大,不是普遍适用,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即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的情况下。
(1)在资产方面的运用。一是自建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时点,专项借款的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截止时间,“在建工程”科目何时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等,直接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信息的真实、可靠。仅以形式上的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尽管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而在会计上无法确认入账,无法计提折旧。这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摊销延后,扭曲了当期企业的实际经营利润状况,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及时回收和更新改造基金储备,不利于企业可持续的发展。因此,自建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根据“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进行核算,体现了固定资产可使用的经济实质,可以及时确认资产入账价值和折旧。二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方式。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特殊租赁方式。尽管承租期内,所有权在形式上仍属出租方,但由于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由承租方使用,而且承租方因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并相应地承担有关风险,在实质上经济利益已经归属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该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摊销。三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中研发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企业研发项目过程分成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同步将费用分成研究阶段的费用和开发阶段的费用两部分。其处理依据来自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性质。研究活动,探索性强,转化为成果的概率不确定,因此能否创造出经济效益是不确定的。据此将研究活动的支出进行费用化,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直接在当年的利润中进行补偿,可以激励企业的创新。而开发活动是将成果即将付诸于实施,预期带来经济效益的概率高。据此将其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分期摊销。这样区别对待,更符合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由此而产生的会计信息更为客观、真实和可靠。
(2)在损益方面的运用。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收入准则中例举了5个同时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中围绕的核心是销售商品这项交易的实质要件是否完成,而不仅仅依据其体现的法律形式,始终围绕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一经济实质,进行前置分析与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比较,其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法确认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比较税法与会计的关键差异在经营风险的承担上,企业会计准则站在企业利益的角度,充分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但代表国家利益立场的税法对企业的收入能否流入的经营风险不予考虑,认为该风险的发生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该承担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在判断“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注意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避免涉税风险。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限制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发挥积极的修正作用时,同时要注意考虑应用的限制因素。譬如与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否严重违背;是否出于调控或操纵年度利润,而故意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少计收入或费用,以致滥用,偏离了设置的初衷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关键在于人,尤其是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更需要透过现象看实质。掌握和领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精神是基础,长期工作经历中积累的经验是关键。会计人员在精通会计理论、知识和方法等方面的理论之外,更多地需要进入实务工作,依据本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性质、特点以及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努力锻炼和提高会计的职业判断能力,不断提升会计准则的应用水平。
摘要:在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要求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定性,由此产生会计信息,更加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本文时此原则的本质与意义、必要性及实际应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浅谈语文课堂导语设计原则和形式 第9篇
关键词:语文教学,课堂导语,设计技巧
课堂导语设计是语文课堂教学重要的环节之一。语文课堂导语,即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的开场白,它常用于一节课的起始,是教师在正式讲课之前用来引入新课,启发引导学生的话语。语文课堂导语设计目的是通过语文教师的语言描述,创设语文教学情境,烘托语文教学气氛,使学生对将要学习的内容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启廸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一节课的课堂导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特级语文教师于漪这样谈课堂教学导语设计:“在课堂教学中,首先应抓住导入课文的环节,一开课就要把学生牢牢的吸引住。课的开始好比提琴家上弦,歌唱家定调,第一个音定准了,就为演奏和歌唱奠定了基础。上课也是如此,第一锤就应敲在学生的心灵上,像磁石一样把学生牢牢地吸引住。”因此,很多优秀的语文教师都十分重视课堂导语的设计。
一、在语文课堂导语设计中应遵循和注意一定的原则
在语文课堂导语设计中形式可以多样,不拘一格,但也要注意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课堂导语设计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必须同讲课内容相关,必须依据本课教学目的,紧靠教材教学内容。要符合教学要求,不允许随意性,海阔天空不着边际;
第二、不同的文体、不同的课文、不同的课型应有不同的导语设计,要方法多样,富含趣味性。语言的措辞,内容的选择,方式的变化,充满趣味性,让学生在轻松、有趣的氛围中有所思有所得。切不可千篇一律,课课一个调,令人生厌,兴趣索然。
第三、课堂导语设计内容具有启发性。导语的设计不是做秀,装门面,而应该富有深意,使学生心有所得。
第四、课堂导语设计应力求语言生动,有渲染性与挑战性。作为语文教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语言优势,以生动的,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去感动学生,使他们从老师的语言表达中感受到语文的魅力所在。
二、课堂导语设计的形式
课堂导语设计的设计要受到时代背景、师生知识水平、生活阅历、性格、思想及审美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也要受到时间、环境、季节、海陆城乡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春夏秋冬、雨雪阴晴等自然因素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记叙、议论、说明等不同文体因素也会影响导语的设计,这样就决定了导语形式和内容的千姿百态。
作者介绍式。有的老师采取了通过对本篇课文作者的生平、事迹加以介绍,让学生从中感受到作者的人格魔力,从而引起对所学课文的浓厚兴趣。如讲授《秋天的怀念》一课,江阴市申港中学杨春方老师这样设计:著名作家史铁生,每到秋天总喜欢到北海去看看菊花,为什么呢?史铁生,20岁的时候不幸因病瘫痪,后来又患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等病,他曾经一度非常绝望,不想活了。是什么让他有了重新生活下去的勇气?是什么让病魔缠身的史铁生这么喜欢秋天去看菊花?今天,让我们一起读读他写的文章《秋天的怀念》,希望能够找到答案。
时代背景式。有些文章是在一定历史时代特定背景下写的,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有利于学生透过作者的思想感情,更深刻的去理解文章所要表达的内容。如某位老师讲《紫藤萝瀑布》一文的导语设计:作家宗璞一家在“文化大革命”中深受迫害,“焦虑和悲痛”一直压在作者的心头。这篇文章写于1982年5月,当时作者的小弟身患绝症,作者非常悲痛,徘徊于庭院,重见紫藤萝花盛开,睹物释怀,由花儿的由衰及盛感悟到生命的永恒,引发了对生命的感慨,于是写成了《紫藤萝瀑布》一文。
激情朗诵式。教师能用充满感情的语言创设具体、生动的情境,渲染气氛,唤起学生的情感体验,让他们在激动中开始新的一课。如江苏肖远骑老师在教授《果树园》时运用了这种方法。老师激情饱满朗诵“当曙光冲破黑暗,大地刚从薄明的晨曦中苏醒过来的时候,蓦地,一轮红日越出海面,将一片金辉洒向人间。于是,农舍、山峦、树木、花草大地上的一切宛如镀上了一层金色,显得那么有诗意。那金色的彩霞、浅黄色的薄光、偶尔闪光的露球,像甘露沁人心脾,像醇酒叫人心醉,多美的清晨啊!让我们随着作者丁玲的行踪去观赏一下《果树园》清晨的美景吧!”这段导语,既传神描述了客观景物又抒发了主观情感,语言形象生动,一幅多姿多彩、极其绚丽的晨光图展现在学生眼前,激起学生对清晨果树园的美好憧憬,从而满怀激情的投入到学习中。激情式导语重在感染,以情动人,以景引人。不仅落实了语文基础知识,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观、审美观。
设置悬念法。充满悬念的导语能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使他们带着问题去专心听课或预习,从而使学生思维向更宽广的境界飞跃。设置悬念,还能唤起学生的注意力,拓展学生思维跨度。这样学生的思维从一开始便处于一种跃跃欲试的理想状态。在教《死海不死》之前,老师先问:哪位同学不会游泳?有的同学不知所然迟疑着举起手。老师又问:敢不敢下水?学生摇头。于是,老师很轻松地说,我可以带你们去一个地方,那里,即使不会游泳的人也绝不会危险。然后,老师再问:你们知道那儿为什么淹不死人吗?在学生疑惑之际,再让他们翻书找答案。这样,学生有了兴趣,答案便会找得很快而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影音像教具式。利用音响、幻灯、电视、电影等设计的导语导入,集听、看、思于一体,效果更好。它既可以调动学生的注意力,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提高他们感受美、理解美的能力。录音朗读既能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朗读技能,又能让学生沉浸在朗读者所创设的情感氛围之中。乐曲既能陶冶学生的情操,又有助于理解文章的感情基调。影音像教具特别适应于散文、小说、诗歌的讲授。如讲朱自清的散文《背影》时,可先让学生听崔健的《父亲》,在听歌时让学生思考父亲给自己的感觉,悠扬的旋律会让学生想起生活中的情节,感人的歌词会在学生内心深处激起层层波澜。听完歌曲自然就会积极谈论自己的感受。
总之,优秀的、精彩的语文课堂导语设计可以创设语文教学情境,烘托语文教学气氛,促进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启廸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优秀的语文教师都应该十分重视课堂导语的设计,采用科学的课堂导语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学语文教学论文集》.湖南教育出版社.
浅谈国画构图特点、表现形式及原则 第10篇
无论是中国的艺术创作还是西方的艺术创作, 构图都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在我国的国画艺术中亦不能缺乏对构图的重视。传统的绘画艺术中构图往往又叫章法、布局或经营位置, 例如东晋时代在构图创作时提出了“置阵布势”的观点, 十分重视布势, 疏密聚散有度, 要求密于精思, 临见妙裁, 此外在创作过程中还要重视气势、神韵和意境等, 以体现不同的艺术创作风格, 或质朴, 或大气, 或豪迈, 或雄阔, 或霸悍, 等等。合理而独特的构图艺术是美术艺术教学的关键, 是贯穿整个美术艺术教学过程中的核心, 是学习绘画和艺术创作的基础, 只有灵活运用构图法则的能力, 才能提高国画的价值, 展现国画的伟大魅力, 提高美术艺术教学水平和学生艺术创作的能力, 不断发挥构图艺术的作用和价值, 继承和发扬我国的国画艺术[1]。
2 国画构图的特点概述
2.1 独特的散点透视方法
中国国画艺术创作中往往采用灵活多变的透视方法, 可以全方位的观察四周的景物, 如采用多点透视或散点透视的透视方法, 即观察者不位于一个固定的视点下, 而是采用移动的观察视点根据具体的需求来进行, 不受视线空间的限制多层次多视点的组织观察, 通过镜头如实的摄入所能观察到的影像, 这种透视方法展现出的画面具有多层次性, 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对客观事物的感受来进行绘画创作, 表现独特的国画魅力与精神, 而不是单单的呈现具体的物象[2]。
2.2 立轴、长卷、扇面的表现形式
首先在国画艺术创作中, 国画的长卷、立轴等的长宽比是“失调”的, 这是国画构图艺术不同于西方艺术创作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国画的特殊绘画特点, 而所要展现中国山河往往十分广阔俊秀, 因此采用“失调”的长宽比往往更能真实的展现所要表达的景物, 表现出更加真实的独特空间魅力, 表达出绘画者的内心感想, 抒发绘画者高尚的情趣意志。其次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 扇面等构图也逐渐发展为国画审美的标志性因素, 丰富了国画的构图, 适应了人们不断发展的审美, 真正的展现了国画整体、鲜明的特色。
3 国画构图的现状分析
国画艺术创作随着时代和人们审美的不断发展, 其构图创作也在不断地发展, 虽然展现了国画整体、鲜明的特色, 但是还具有很多的局限性[3]。首先国画构图往往还是形式或概念的模仿, 缺乏与时俱进的自我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 现代主义的国画构图未能进行很好的深究, 便投入到后现代主义的国画构图创作中, 再加上西方构图的影响, 导致我国的国画构图在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风格之间不断地徘徊, 最终导致国画构图整体混乱和程式, 过于模仿构图形式或概念, 缺乏自主创新。其次国画构图未能很好地融合现代大众文化内涵和科学理性特色, 随着时代不断地进步与发展, 很多绘画者逐步的意识到西方艺术创作的平面构成和理性科学视觉原理具有突出的作用, 尤其是对国画构图十分有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好好的吸收、理解西方的平面构成, 再进行独具中国特色的国画构图。
4 提高学生在国画等艺术创作中的构图意识的可行性建议
4.1 充分把握国画的构图原则
充分把握国画的构图原则是提高学生在国画等艺术创作中的构图意识的最基础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国画构图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与对称、对比和视点等, 其中最为讲究的便是“品”字形和三七律, 这两种构图方式被绘画者称为黄金构图法或永衡的三角构图法 (针对均衡来讲) , 巧妙地利用对比这种构图原则可以最大程度的增强国画的艺术感染力, 更加鲜明的展现和升华国画所要表达的主题。
4.2 更好的融合构图艺术
充分把握国画的构图原则是国画构图的初级阶段, 因此国画还需要在构图时更好的融合构图艺术才能使国画成为一个有机体, 成为真正的艺术品。首先要在考虑构图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新颖与朴素的艺术展现, 吸引人们的目光, 增强国画的艺术感染力, 提高国画艺术的吸引力, 给人们新颖和新鲜的感觉;其次要注意节奏和韵律的艺术展现, 真正的国画艺术, 不但具有新颖与朴素感, 还要具有独特鲜明的、和谐的节奏和韵律, 这才是较高级的国画艺术构图;最后一些具有装饰性的国画要注意主观性和规律, 进行创造性的艺术创作, 发挥绘画者的主观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
4.3 要不断的与时俱进, 创新国画构图方法
教育者要在教导国画构图的一般模式时, 要引导学生与时俱进, 创新国画构图方法, 改变视觉角度, 变化透视关系, 打破思维定式, 引导学生多角度观察和思考, 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目前发散式的构图方式就是一种创新的构图方法, 其利用空白来选择不同的构图方式, 充分展现了国画艺术所蕴含的文化和特色。
5 结语
国画的构图教学是国画等美术艺术教学中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教育者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教育者要引导学生充分把握国画的构图原则, 更好的融合构图艺术, 与时俱进, 创新国画构图方法, 这样才能提高学生在国画等艺术创作中的构图意识, 灵活运用构图法则的能力, 进而提高国画的价值, 展现国画的伟大魅力, 提高美术艺术教学水平和学生艺术创作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丹凤.浅谈绘画中的构图教学的重要性[J].才智, 2010, (08) :177.
[2]董其志.浅谈中国画的构图[J].美术教育研究, 2011, (01) :35-38.
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原则与形式 第11篇
【关键词】选拔教育 保护“童心” 形象思维 抽象逻辑思维
把活动课提高到课程设置的高度来认识与安排,这是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课程方案》明确指出:“活动在实施与发展教育中同学科相辅相成。”这就从教学法规的高度明确了活动课同学科课同等重要。如何做到“相辅相成”?我想以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原则与形式为例,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原则
原则之一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以小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为宗旨,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课程方案》对小学阶段的教育提出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这个培养目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阶段性质和任务而设计的国家要求,也就是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个性发展要求。落实到小学数学课,国家质量标准就是要求小学生具有初步的运算技能、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以及运用所学数学知识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四项,这个任务主要由小学数学的学科课(或者叫做必修课)来担当。至于发展小学生个性要求,《课程方案》明确指出主要由活动课来担当,其教学目标就是“增强兴趣,拓宽知识,增长才干,发展特长”。
原则之二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淡化选拔教育,做到“人人受益”。小学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的教育,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指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普及教育,平等教育,应当强调其普及性,淡化其选拔性。”小学数学活动课所说的“人人受益”,不应当以分数、成绩的提高来理解,应当从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予以解释,从活动课参与程度讲,不要像组织数学课外活动小组那样,只允许少数数学爱好者参加,而应要求每个学生都参加。
原则之三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注意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保护“童心”。小学生的年龄阶段(6~11、12岁),在心理学上称为儿童期(或称为学龄早期)。这一阶段,小学生不但身体发育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阶段,而且由于从一个备受家庭保护的幼儿变成必须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小学生,这就促使儿童心理特征产生质的飞跃。
原则之四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突出具体形象思维,给学生以能力的钥匙,不给知识的包袱,促进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小学生的思维,在四年级之前,是以认识“具体实例”、“直观特征”为标志的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在四年级之后,则向掌握“主要属性”、“种属关系”、“实际功用”为标志的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作为小学阶段思维训练的一门主课,小学数学的学科课和活动课,责无旁贷地要促使小学生思维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为了实现这种过渡,可采取下列措施:①提供充足的有趣的数和形的具体形象材料,让学生拓广知识,扩大眼界。②通过设置悬念,创设问题情境,积极启发小學生从已知到未知,促使从具体形象思维到抽象逻辑思维的转换,同时让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会到成功的乐趣,以及让学生掌握不完全归纳法之类的数学方法。
二、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形式
1、数学游戏
数学游戏是对四年级以前学生进行活动课教学的一种好形式。好的数学游戏应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理,凝聚学生的注意力,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应是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兴趣与数学知识自然而然地同步增长。为此,设计数学游戏的思路,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游戏内容要通过丰富而新颖的形象来包装。②游戏展开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戏剧性活动来实现。③游戏结构要是美的结构形式。
2、数学讲座
小学四年级后开展数学讲座,这是有利于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也是有利健康品德形成的好形式。这种以数学讲座为内容的数学活动课取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取材于学科知识的扩张,发展学生能力。这类教学内容可分为两个类型:①智力型,如找规律填数,奇数和偶数运用,巧妙计算等;②实用型,如利用图形的合理分类的计算题,金融投资的基本计算知识等;③动手型,如绘制图表,用图形解应用题等。另一方面是取材于数学名人的故事,取材于数学史上的典型成果。通过讲述这些故事,能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从而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3、数学实践
小学四年级后的数学活动课可开展数学实践活动,这是拓宽学生视野的又一种好形式。如去银行了解什么是年息?年息为什么采用“%”的记号?什么是月息?月息为什么采用“‰”的记号?诸如此类的实践活动,不仅会丰富学生的知识,而且能使学生知道数学在实际生活中有广阔的应用,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实践这一课堂的锤炼,锻炼学生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强个性。
4、数学墙报
形式原则 第12篇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前世今生
从历史上来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滥觞于美国最高法院1935年的Gregory v. Helevring一案的判 决,被引用于1945年的Commissioner v. Court Holding Co的判决中, 在1959年的Commissioner v. Hansen案中被再一次重申:纳税人安排的交易,其形式与实质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甚至完全背离,且该安排的实质违背了税法立法意图而必须加以追究时,则应当考虑其实质而忽略其形式。随后,被许多案件判决予以了引用。换言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美国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建立起来的,强调决定税收结果的是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这一原则后来被其他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国家借鉴与适用,并最终发展成为了西方发达国家治理避税的法律原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过成文法律确立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质课税原则。该原则源于1919年德国的 《帝国税收通则》所提出的“税法的解释,应考虑其经济意义”,俗称“经济观察法”。之后,日本税法学界在吸收该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质课税原则”概念,继而在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发扬光大。
事实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强调“实质”的重要性,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后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可以说实质课税原则实质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另一种称谓;两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法律地位
一般而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依据交易“实质”而不仅仅是交易“形式”来适用税法。进一步而论,如果一项交易的实质与其形式相左时,税务机关或司法可以根据实质重新塑造一个交易。 简言之,就是强调观察交易实质。
法理学上,“形式指的是法律内在的东西,实质指的是法律外部的世界,就像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差别一样”。从思想上看, 相对形式主义的僵化和机械而言,实质主义是先进的、进步的。但在法学领域,对实质的把握又是通过各种法律形式得以实现的。如果完全不顾形式,法律根本无法起到对事实的规范作用。在具体的税收交易事务中,事实上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税务机关对交易事实具有信息优势,理性纳税人通常依预期的税收效果来相应的选择交易形式。总体而论,来源于交易或系列交易的税收结果是明晰的、 争议不大,并与纳税人所选择的交易形式相一致。然而在少数案件中,对特定交易的实质及相应法律文档所表现的形式却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
正是基于不同的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法律地位见仁见智,因而产生了税法基本原则、税收立法原则、税法解释原则、税法适用原则以及税法漏洞补充方法等学说。从缘起来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避税的脱法性,是针对各案实施的。即便是德国的“经济观察法”也是要求税法的解释应考虑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和相关经济现象而不要拘泥于法律文字的表述。从实践来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只有在存在税收规避、虚伪行为等情况时,适用该原则对于有效征税具有重要作用,并不能贯彻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始终。从功能来看,机械的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其所推崇的文义解释,即严格从税收文本出发理解和适用税法存在局限性,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不局限于法律文本及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 使得那些实质上违背法律立法意图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从效果来看,在税收立法和司法层面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透过法律形式的表面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的实现税法上的公平,但是在执法领域引入该原则赋予税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造成征税权的滥用以及纳税人合法权利空间的挤占,值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思考。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是税收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税法解释与适用的重要方法。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的困境
不论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其孪生兄弟实质课税原则,对于中国的税收法治而言均是舶来品,既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匮乏生根的肥沃土壤,因而在我国很难得到充分实施。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建设的关键期,中国需要正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践现状并正本清源以助力税收法治蓝图的实现。
3.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中国实践
立法体现。虽然我国并没有冠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税法条款,但是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有不少条款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是税收基本法,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制定, 2013年修正)第3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第54、55条;二是税收单行法,例如《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第41、45、47条;《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7条;《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10条;三是税收规章及文件,例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第46条;《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5条。
表现形式。概括而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确定纳税主体。经济交易的复杂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立法不可能准确对纳税主体做出完整的、全面的规定,从经济生活和经济事实的实际出发,有利于确定真正的、实质的纳税主体。如《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制定, 2013年修正)第49条规定:“财务上独立核算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二是关联企业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第41条所规定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则;第45条所规定的利润拟制分配规则;第47条所规定的资本弱化规则;等要求关联企业非独立往来纳税调整,均包含了实质重于实质的理念。三是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规定税务机关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200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修订时,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其法律形式进行会计核算。
3.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的困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冲突。税收法治革命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因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的“帝王规则”。简单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明定的形式,极大可能排除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国家对公民私产的无限度的侵犯。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追求经济上的实质,这样不可避免地会赋予征税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此权力难以限制。此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低,不能直接确定主体的权责利,适用具有开放性与不确定性,从而与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规定是课税的唯一依据存在背离。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频发使用会导致税收法定原则的架空,导致任何税法规定都可以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而进行扩大解释,易损害和削弱税法的权威,以致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立法规定先天不足。就文本而言,严格“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之文本表述仅仅出现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5条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 (2005年)第51条,两者竟皆是国家税务总局规章,位阶低下显而易见。就形式而言,如前所论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分散在《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制定,2013年修正)、《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且涉及该原则的法律条款寥寥无几。也就是说,我国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和条款呈现。就内容而言,有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条款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科学界定该原则的具体内涵,规定其适用范围、条件以及例外情形,明确经济实质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甚至与该原则适用有关的核心概念,如 “避税”、“避税安排”和“税收利益”,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配套制度不健全。首当其冲的是整个社会税收法治意识淡薄,税收法定原则尚未成为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常态和“帝王规则”。以税收立法来看,中国现行18种税中,有15种均是以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这直接制约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法治视域下适用的功效的发挥。其次,税务机关执法权约束机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税务机构内部约束机制羸弱。一方面基层税务人员相对于税务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更多的税务信息,其极易利用不对称的信息从事自由裁量权寻租活动, 谋取私利,以致行政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目前税务稽查的重点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征收行为;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被动机制,只有纳税人申请才能启动。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监督机制不足,主要是由于监督程度不畅通且不透明,致使纳税人监督积极性不高、社会公众监督缺乏法律支持、司法监督受作用十分有限。 会导致这样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当前税务争议解决制度的不完善,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配套制度的第三个方面。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多数税收争议都有复议前置程序,同时我国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这就导致我国税收行政案件少之又少,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未必能得到公正审理。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的可能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或实质课税原则能在世界范围内开花并结出丰硕的果实,是因为其能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以增加税收财政, 便于执法机关灵活执法,促进并维护税收实质公平。作为现代税收治理的先进经验,我国既不能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而拒之千里之外, 也不能认为其是灵丹妙药而全盘消化。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适用需要立足中国税收法治现状,审时度势,才能发挥更好的功效。
4.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协调
如何处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是解决前者适用的首要问题。目前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优先说、税收法定原则优先说和折中说。其中,折中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即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分别是实现税收正义的形式手段和实质手段,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税收公平的下位原则。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是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税收法定原则占据着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税法的具体原则在发挥作用时,必须以税法的最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和统帅,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以防止税务机关利用该原则扩大自由裁量权而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这些细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1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2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解释税法时只能限于立法解释,且只能是依据文理解释;3司法和执法部门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弥补税法漏洞时只能有利于纳税人的漏洞弥补。
4.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立法的补足
简言之,税收法治是税收治理从“无法”到“有法”再到“良法” 最终达到“善治”的过程。税收法治视野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也应当遵循此逻辑。首先需要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过程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制定税法通则,并加快税收法律化进程将所有税种上升为法律,以完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立法确认。其次,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抽象性与复杂性特点要求其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这是现代税制度国家所达成的共识。比如,美国为了保证其实施衍生了一系列具体实施标准,如商业目的的标准、虚假交易标准以及步骤交易标准。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内涵,适用条件和标准。 已有的研究表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主要集中在课税对象在经济上的归属、对无效及可撤销行为的收益的课税、对违法和违背善良风俗行为的收益的课税、对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因此,我国立法也应当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此,并且需要满足形式与实质存在差异性、形式课税不能实现税收公平及税收目的、适用者对差异性和适用必要性做出证明等条件。
4.3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健全
税收法治的核心命题是在良法与善治中实现纳税人权利和税收征管权力的最佳配比,而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适用极有可能导致权力逃出笼子。倘若没有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时,那么一味追求税收安全将侵犯纳税人的权利,进而破坏税收法治。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税务机关要信守税收法定原则,不得违反税收法律和经依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义等标准,并着力简政放权,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其次,进一步细化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等适用的程序规则,并提高其操作性以约束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可以公开一些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相类似问题的解决。
4.4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