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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信息化的特点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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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信息化的特点(精选6篇)

物流行业信息化的特点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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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五要素及物流信息的特点概述

1、物流信息特点:

(1)物流信息量大、分布广,信息的生产、加工、传播和应用在时间、空间上不一致,方式也不同。物流是联系生产和消费(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桥梁,任何生产和消费的情况都可称为物流信息的组成部分。

(2)物流信息动态性强,实时性高信息价值衰减速度快,时效性强。

(3)物流信息种类多,不仅本系统内部各个环节有不同种类的信息,而且由于物流系统与其他系统(如生产系统、供应系统)密切相关,因而还必须搜集这些物流系统外的有关信息。使得物流信息的搜集、分类、筛选、统计、研究等工作的难度增加。

(4)物流信息趋于标准化。随着信息处理手段电子化,要求物流信息标准化。

2、物流五要素

物流五要素(Five Elements of Logistics)是指评价物流体系的五个主要要素,它们是:品质、数量、时间、地点和价格。品质是指物流过程中,物料的品质保持不变;数量是指符合经济性的数量要求和运输活动中往返运输载重尽可能满载等;时间是指以合理费用及时送达为原则做到的快速;地点是指选择合理的集运地及仓库,避免两次无效运输及多次转运;价格是指在保证质量及满足时间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物流费用。(原文毅旭昇国际货运代理网地址http:///article/?type=detail&id=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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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信息化的特点 第2篇

智研数据研究中心网讯:

内容提要:信息安全产品作为特殊的产品,应用在不同的领域同样需要相应的国际权威行业机构和国内相应机构的认证或许可,否则难以开展业务。

与一般行业比较,本行业开展业务经营时,需要获得相应的资格许可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具体如下:

基于商用密码技术基础上的身份认证安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批准和许可,在获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经营。信息安全产品作为特殊的产品,应用在不同的领域同样需要相应的国际权威行业机构和国内相应机构的认证或许可,否则难以开展业务。

内容选自智研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信息安全产业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 号)规定,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中国铁路广告的行业特点 第3篇

关键词:铁路广告,行业属性,设计原则

一、中国铁路的发展

1997年4月1日——2004年4月18日中国铁路经历了第五次大提速。

2007年4月18日, 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时速200公里提速线路延展里程一次达到6003公里, 部分区段列车运行时速可达250公里, 标志中国铁路既有线提速跻身世界先进铁路行列。此次提速亮点是, “D”字头 (动车组) 火车的亮相。

2008年8月1日, 京津城际高铁正式开通运营, 最高时速350公里;2009年12月26日, 武广高铁建成通车, 最高时速可到394公里;2010年, 郑西高铁、沪宁高铁、沪杭高铁相继通车, 最高时速均达350公里;2011年, 京沪高铁试验时速达486.1公里, 创世界铁路最高速。

截至2010年底, 全国铁路运营里程达到9.1万公里, 居世界第二, 亚洲第一, 高铁投入运营里程达8358公里, 高居世界第一。

2011年7月1日, 全国铁路开始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此次调图后, 高铁运行方案得到优化, 普通客车得到加开, 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进一步大幅提升, 全国铁路开行旅客列车2128.5对, 客座总能力达到401.3万。同时, 新的运行图中全面实施了“三种混合运行”的列车开行新模式, 即:在时速300公里的高速铁路上, 同时开行时速300公里和时速200~250公里两种动车组列车;在时速200~250公里的线路上, 同时开行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和时速120~160公里普通客车;在时速200公里及以下线路上, 开行普通客车和货物列车。

2012年, 中国将建成“四纵四横”高速铁路网, 总里程1.3万公里, 超过目前世界高速铁路的总和。这个世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 将把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 及其他城市密集地区紧紧相连。

2020年, 我国高速铁路总规模将达1.8万公里。从北京出发, 到绝大部分省会城市不过1小时至8小时;上海、郑州、武汉等中心城市到周边城市仅半小时至1小时。广袤的中国, 将是压缩时空的一日生活圈。

中国铁路的发展, 特别是中国高速铁路的投入运行, 位中国铁路广告的发展提高了新的机遇。

二、中国铁路广告的分类和媒体形式

铁路的行业属性是铁路广告设置, 运营的基础。根据铁路运营的特点和广告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1.列车媒体;2.车站媒体;3.铁路桥梁媒体。根据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的划分, 又分为高铁媒体和既有线媒体。例如既有车是指非动车, 高铁的普通列车。

列车媒体主要指在列车车厢内设置发布的广告。主要分为既有车媒体和高铁列车媒体。既有车媒体包括:展板、头枕片、台布、靠背、顺号牌、卧铺票卡、播音等。高铁列车媒体包括:车载视频、小桌板、展板、头枕片、杂志、广播等。

站台媒体主要指在火车站范围内设置的广告媒体。媒体主要集中在候车区, 进出站区域。站台媒体也分为高铁站媒体和既有车站媒体。站台媒体包括:展板、灯箱、落地灯箱、LED、视频、刷屏机、多媒体机等等, 站台媒体数量大, 并且媒体形式种类繁多。

桥梁媒体主要指在铁路桥涵上设置的广告。其中以城市内的铁路桥涵价值最高。也分为高铁桥涵和既有桥涵。主要形式有大幅海报和三面翻等等。

三、中国铁路广告的设置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安全是铁路运营的根本, 铁路广告的设置需保证乘客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涉及施工安全, 用电安全等等。

2. 通畅原则。

铁路车站、列车都是人员密集的地区, 人员流动性大, 广告的设置应保持通道畅通。

3. 人员流动性原则。

铁路广告作为运输行业性的广告, 乘客作为广告的受众群体。乘客在火车站内、列车车厢内的流动过程, 消费习惯以及各种需求决定了铁路广告设置位置和传播方式。根据金教授在《一个消费者的观点》一文中的介绍:高铁媒体的空间布局, 可以按功能划分四个圈层:

第一圈层——等候区域:广告效应最强, 等候、无所事事, 配以30分钟或以上的等候时间, 消费者将产生主动搜索信息、产生即兴消费的需求。

第二圈层——商贸区域:广告效应强, 餐饮、购物、娱乐整合一体, 配以60分钟左右的闲暇时间, 消费者被特定消费所引导, 广告要与该区域有一定的匹配性。

第三圈层——导流区域:广告效应次强, 出入信息查询, 检票安检, 接受心理不稳定, 被动接触特征明显, 以大视屏强迫, 易产生效应。

第四圈层——车厢区域:广告效应最强, 相对封闭、固化的环境, 配以60分钟以上的旅途时间, 消费者的无聊感倍增, 广告影响容易发生。

这四个圈层也是广告设置的最为密集的地区。

四、中国铁路广告未来发展的趋势

2013年7月, 中国广告协会铁路分会将举办首届中国铁路广告创意设计大赛, 中国铁路广告创意设计大赛分为“铁路广告创意平面设计组”“铁路广告创意视频创作组”“铁路摄影组”和“铁路美术组 (包括书法、绘画) ”四个组别的征集活动。这是铁路广告行业第一次举行广告创意相关的活动的活动。同时也是对铁路广告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检验。通过这次活动暴露出铁路广告专业人员较少、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铁路相关创新, 创意人员不足的问题。

随着中国铁路的快速发展, 中国铁路广告在数量和规模上会有很大的发展。同时也为对铁路广告的开发和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铁路广告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媒体的应用。主要指无线互联媒体和交互式多媒体。在火车车厢、站舍内提供无线互联网络的服务。交互式多媒体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加入了交互功能, 通过交互行为并以多种感官来呈现信息, 受众不仅可以看得到、听得到, 还可以触摸到、感觉到、闻到而且还可以与之相互作用, 它带给人们全新的体验是一种崭新的媒介形式。

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对现有媒体形式的升级和改造。提供更加轻薄、便捷、节能、环保的媒体。

物流营销的特点分析 第4篇

关键词:物流 营销 策略 特点

早在1916年,市场营销专家阿佳肖在《经营问题的探讨》一书中,就初次论述了物流在流通战略中的作用,同年,威尔德指出市场营销产生三种效用,即所有权效用,空间效用和时间效用,还提出了流通渠道概念,这是早期对物流活动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的较全面的认识。后来,著名营销专家弗莱德.E.克拉克于1929年所著《市场营销的原则》一书中进一步将物流纳入到市场营销行为研究范畴之内,可以说物流理论本来就是在研究市场营销理论的过程中产生的。我们在研究物流营销策略组合时,应重视追求整体活动的协调和整体结构优化,突出物流自身的特点。

一、物流产品的无形性

物流产品是物流服务,不同于一般实体产品的有形性,对物流产品认识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服务性的无形性决定了物流产品的复杂性,其产品的特性与品质来源于企业的服务水准以及客户对这种的服务的感受。

从市场营销角度看物流的产品策略,集中体现在物流企业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最快的速度把产品送达客户手中,帮助市场营销完成最后的环节。这有赖于物流配送功能的发挥。物流长距离干线运输完成少品种大批量的运输任务,需经由物流的配送活动,完成支线的配送运输任务,体现的是多品种小批量的门到门服务,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把正确的产品送到指定的用户手中。由供应物流、生产物流到销售物流,企业实现产品价值,最终由高水平的配送保证高效快速的进入市场,以最低库存甚至零库存的精密物流安排,达到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位移要求。

东莞市商品流动量大,如同国内其他城市的配送系统的发展,东莞加大城市配送体系的建设力度,中心城区、镇区的需求旺盛,除连锁巨头如沃尔玛、麦德隆等自建物流外,部分连锁企业都将物流物流配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物流服务将快速及时化,以促进物流业的迅猛发展。

二、物流价格的宏观性

物流服务价格不同于其他服务产品的价格,其本身除了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外,对全社会市场物价稳定以及抑制通货膨涨都有不可忽略的影响作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6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教育和物流问题进行部署。在发展物流业的八项措施中,第一条就是税收问题,“完善城市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都有利于降低物流费用水平,减少企业物流成本,加快物品流转,使最终用户及消费者受益。

国家在宏观政策上降低物流费用,是抑制物价飞涨的有利措施之一。但对物流业自身来说,也存在加强竞争有序性的管理,防止不合理的价格竞争。东莞物流业一段时间内,个别中小物流企业恶性竞争,由于不正当竞争手段(如逃避税收监管等)获得相对优势,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价格竞争乱象。表面上价格被压低了,但是由于以对某种市场垄断性追求为目标,潜藏着巨大的危险性,,因此必须重视物流行业自律,注意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三、物流渠道建设的公共性

一般产品的营销渠道建设可以由企业独自完成,但物流渠道的建设却离不开区域建设规划以国家对全社会经营发展建设的宏观规划。所以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物流业越发达,一方面有充足的产品流动,更主要的是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陆、海、空等各种运输方式都较完善。在此基础上物流企业才可能发展自身的物流网点,确保物畅其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进入某种瓶颈,其中之一就是物流渠道建设滞后,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近年来,东莞作为世界制造基地,制造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东莞市把建设新型物流城市作为重点,以物流业的发展继续牵运经济的高速运行。市政府确定了“一港三带六园区”的发展规划, “一港”即虎门港,为东莞建设新型的物流城市的龙头;“三带”为:西部港口物流服务带;中部城市物流配送服务带;东部铁路物流服务带;“六园区”为:东莞保税物流园区;立沙岛石化物流园区;中部城市配送物流园区;石龙红海物流园区;茶山铁路物流园区;常平大京九物流园区。过去东莞处在广州与深圳之间,物流运输都是以两地为重心,东莞的物流业远远落后于两地,现在正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加强区域内的公路建设,改变过去南北线路强(以广深高速为中心),东西线路弱的问题,几条高等级的公路加快建设;空中运输东莞是弱项,无机场,但其优势是空中运输可以向周边机场辐射,如广州机场、深圳机场还有香港启德机场,利用邻近这些机场的地理优势,建设东莞的“无跑道机场”。这一系列的措施规划都为物流渠道建设提供有利条件,决定了物流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四、物流服务的社会性

社会化服务是现代物流的一大特点。企业运作物流有自营、外购与外包第三方物流等。从成本的控制出发,企业在选择物流的运作方式时,会衡量资金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带来的风险,因而利用社会化物流服务往往成为企业的首选。这也是作為独立于买方与卖方之外的,专门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快速发展的原因所在。

企业物流外包有以下优点:节省了资金投入、减少了设施设备等资源浪费;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了物流运作服务水平。由于市场需求降低造成的库房及运输车辆闲置的风险可直接转嫁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面向社会服务,有较大运营空间,可以有效地化解这些风险,其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又增强了企业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东莞作为生产加工基地,其产品的流量巨大,在外包物流大发展的情况下,城市的发展须适应这种变化要求。因此,东莞市政府提出了建设新型物流城市规划,其思路是西部重点发展以虎门港为中心水运物流,东部重点发展以大京九铁路为依托的铁路物流,中部重点建立和完善城区的物流配送体系,加之物流园区所形成的各个结点,以此东莞的经济发展环境的改观,为城市提供更大的经济发展活力。

流程制造行业的特点 第5篇

前言

流程工业主要通过对原材料进行混合、分离、粉碎、加热等物理或化学方法,使原材料增值。通常,以批量或连续的方式进行生产。

典型的流程工业包括化工,食品饮料,制药,化妆品等以配方为基础的行业。流程工业的特点决定了所选用ERP系统的特点。

1.物料

1.1物料存储与单位

流程工业中物料(包括产成品)以液体,固体,气体多种形态存在,存储通常采用罐、箱、柜、桶等进行存储,并且多数存储的数量可以用能转变为电信号的传感器进行计量。这些物料的度量在不同地点、同一间工厂或供应链中经常不同。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必须支持多种计量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如采购、生产、实验室、销售等),包括数量和价格的多单位转换,比如输入某种液体原料采购订单时,入库单位是桶或罐,而计价单位可能是升或吨。

 同一种物料的会有不同的度量单位(UOM)。所以,系统要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单位,同时自动做出相对于基本单位的运算。例如,吨转成磅,加仑到千克,甚至长度与重量间的转换。

1.2物料属性和质量

物料(包括产成品)的属性和质量是多种因素(时间,温度,压力等)的函数,每批物料的属性都会有所不同。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系统必须支持整个供应链(采购,销售和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上的日期追踪和批次追踪,包括物料的质检可用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采购日期,生产日期等,以及对各不同批次的状况,属性,质量和库存的追踪控制。

 系统必须支持实验室功能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支持灵活的属性追踪。比如,在涂料行业中,系统应帮助技术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找到VOC为某个值的配方。

1.3产成品

最终的产出包括主产品,联产品,副产品,废料等,而且产量可能大于或小于投料量。

产品以多种包装形式存在,通常产品加上包装形式构成最终产品即销售产品。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系统必须实现同一批生产,多种产品/等级的支持。 追踪各种产品的批次成本和损耗情况。 追踪各批量的产出率。

 系统必须支持同一配方的生产批量中产出的产品可以灵活地以不同的包装形式进行包装。

 严格的批号管理,通过批号反查到上一级物料甚至追踪到供应商。

1.4不同规格产品

牌号中的牌号、等级中的等级,例如生产某牌号的聚乙烯ABC时,其融熔指数(MI)只要在 8-12之间都算是合格产品,但是可能有一批PE的MI在8-9,另一批的MI在9-10,但是它们都属于质量合格的ABC产品。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在销售承诺时,ERP系统不仅仅应该让你知道某牌号(如上述的ABC)的库存数量,还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列出有细微规格区别的各批剩余量,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

 在生产中,系统应支持灵活的返工,调和,混合(不同等级的产品)等处理。

2.生产配方和工艺条件

流程工业的生产配方中原料用量和工艺条件都具有易变动性。变动性是流程工业最大的特点,而通过变化的原料批次和工艺条件来生产品质一致的产品是企业最大的挑战。流程工业的配方每次生产时都会因各批原料属性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投料量,而且产出的最终产品质量也会随着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等)的变化而变化。上级物料和下级物料之间的数量关系可能随温度、压力、湿度、季节、人员技术水平、工艺条件不同而不同。在每个工艺过程中,伴随产出的不只是产品或中间产品,可能细分为主产品、副产品、协产品、回流物和废物。描述这种产品结构的配方还应具有批量、有效期等方面的要求。比如,生产草莓酱时,每批采购草莓的酸度和含糖量都会不一样,因此为了得到品质一致的产品,今天生产的草莓酱需要投入0.8吨草莓,而明天由于批次强度变大只需要投入0.76吨。

配方不但代表着成分比率,还代表着单位生产产品成本组成表。因此,企业通常把上年的成本核算结果,作为下年的生产技术考核指标。在流程工业中,生产成本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原材料。通过对原材料管理,使之不丢失,对于降低成本有重要意义。通常,原材料占产品成本的70%~80%,人工费用约占2%~5%。

此外,配方和工艺路线还记录着生产的时间信息,企业通过它们,对产品的过程进行严格的计划。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必须支持配方根据原料的属性和批次强度,动态地调整配方生产用量。流程工业中,相同的络产品可以使用多套配方,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技术参数的原料及其可用性、成本、制程变化素等。

 在各种工厂条件和约束因素下,系统应支持按各种方法对生产批量的大小进行自

动调整。

 系统应支持各种版本配方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转换。 系统应支持灵活的生产说明和特别指示。

 对于复杂的流程制造,需要流程模拟和先进控制系统来帮助控制产品的质量。

3.生产计划管理

流程企业由于主要是大批量生产,订单通常与生产无直接关系。企业只有满负荷生产,才能将成本降下来,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因此,在流程工业企业的生产计划中,年度计划更具有重要性。年度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决定了企业的物料平衡,即物料采购计划。一般情况下,企业按月份签订供货合同以及结算货款。每日、每周生产计划的物料平衡依靠原材料库存来保证和调节。指导企业生产的计划主要是主生产计划和作业计划。主生产计划通常是月份计划,作业计划是日计划或批计划。计划的作用在于协调不同的工序部门一致地进行生产。根据对中间产品控制的严格程序,流程计划可以分为有批号计划和无批号计划。在主生产计划与作业计划之间,有指令计划下达。与离散ERP不同的是,流程企业随着生产计划的下达,同时也将下达质量检测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主生产计划定义在配制层。

 生产计划下达同时也将下达质量检测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4.设备和工艺路线

流程工业的产品比较固定,而且一生产就是十几年、几十年不变,而机械制造等行业的产品寿命相对要小得多。因此,体现在生产设备上,流程企业的设备是一条固定的生产线,设备投资比较大,工艺路线固定。通常设备是专用的,很难改做其他用途。生产能力有一定的限制,生产线上的设备维护特别重要,不能发生故障。只要一发生故障,就损失严重。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强调维修计划及维修管理。

5.自动化水平和车间管理

流程工业企业采用大规模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技术成熟,控制生产的工艺条件的自动化设备比较成熟,例如,DCS、PLC,因此,生产过程多数是自动化,生产车间的人员主要是管理、监视和设备检修。

车间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接收上级的生产计划、统计生产完成情况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对车间内部的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物料管理等。流程企业的车间相对简单,主要根据计划进行领料、投料和控制生产过程,保证产品的高效产出。由于流程工业的自动化程度高,产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设备状况以及人员的出勤状况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自动记录。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和自动化系统有数据接口。

6.成本核算

由于流程工业企业是大批量面向库存生产,因此,成本核算通常是采用分步结转法,费用的分摊范围随着企业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将越来越小,变为直接计入,与生产管理结合起来。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支持分步结转法。

 方面处理反工、调和、混合等产品成本计算。

7.流程工业(特别是化工和食品)对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

对ERP系统的特殊要求:

 在ERP系统中应充分考虑到流程工业对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物料管理中必须支持对危险属性的控制,如爆炸极限,闪点,储存温度、压力,致癌物质等。

 支持对危险物料的分类、分状态、分库位的严格管理。

 系统必须支持打印政府和客户需要的安全报告和标签,包括对MSDS,COA和DOT等的支持。

8.流程行业ERP系统的特点

8.1物料档案

 支持多种计量单位,包括数量和价格的多单位转换。

 支持对危险属性的控制,如爆炸极限,闪点,储存温度、压力,致癌物质等。 支持对危险物料的分类、分状态、分库位的严格管理。

 支持批号管理。实现在整个供应链上的日期追踪和批次追踪,包括物料的质检可用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采购日期,生产日期等,以及对各不同批次的状况,属性,质量和库存的追踪控制。

8.2生产配方

 支持根据原料的属性和批次,动态地调整配方。 必须支持对配方和配方属性的在线调整和分析。

 在各种工厂条件和约束因素下,系统应支持按各种方法对生产批量的大小进行自

动调整。

 系统应支持各种版本配方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转换。 系统应支持灵活的生产说明和特别指示。

 对于复杂的流程制造,需要流程模拟和先进控制系统来帮助控制产品的质量。

8.3库存

 支持对危险物料的分类、分状态、分库位的严格管理。 支持包装物处理。

 系统必须支持整个供应链(采购,销售和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上的日期追踪和批次追踪,包括物料的质检可用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采购日期,生产日期等,以及对各不同批次的状况,属性,质量和库存的追踪控制。

8.4生产计划和控制

 主生产计划定义在配制层。

 生产计划下达同时也将下达质量检测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强调设备管理、设备维修。 和自动化系统有数据接口。

 灵活支持返工,调和,混合(不同等级的产品)等处理。 支持同一批生产多种产品/等级。

 支持同一配方的生产批量中产出的产品可以灵活地以不同的包装形式进行包装。 追踪各批量的产出率。

8.5销售

 在销售承诺时,系统支持查询某牌号的库存数量,还支持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列出有细微规格区别的各批剩余量,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

 支持包装物处理。

8.6采购

 支持包装物处理。

 支持处理流程行业采购的损耗。 追踪各批量的产出率。

8.7成本核算

 追踪各种产品的批次成本和损耗情况。 支持分步结转法。

 方面处理反工、调和、混合等产品成本计算。

8.8质量管理

 必须支持实验室功能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支持灵活的属性追踪。比如,在涂料行业中,系统应帮助技术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找到VOC为某个值的配方。

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第6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物流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物流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限自(日期或条件)起至(日期或条件)止。第3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标的涉及到的物品、收货方资料等必要的材料、协助及乙方提出的合理配合。

3.2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对其服务指定的质量控制检验标准或业务评估标准。甲方按照服务质量控制检验标准或业务评估标准(时间间隔)检查乙方提供的(××服务),并善意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乙方在(期限)内予以改进。

3.3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物流服务费用。3.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具备从事本合同第1条第1款中各物流服务活动的资质,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操作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4.2 乙方具备或者能够获得完成本合同项下各服务项目所需的物流资源和人力资源。

4.3 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及时、有效地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物流服务,并对服务的完成予以必要和充分的关注。

4.4 乙方根据甲方的特点及对物流运作的要求制定良好的物流运行规范,必要时可要求甲方予以合理的配合。

4.5 乙方及时将日常运作情况与甲方沟通,(时间间隔)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4.6 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并按照本合同附件1 第1条的服务目标和附件1第5条的考核指标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验。乙方在接到甲方递交的整改通知后应在(期限)内提出改进计划,改进计划得到甲方确认后(期限)内予以改进。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条 费用和结算 5.1 费用标准: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费用标准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乙方应于(日期)将(时间间隔)的(服务项目)费用的结算清单交予甲方。5.3 甲方应在(期限)与乙方复核确认、开具发票,并于(时间)(期限)按(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5.4 支付方 式:

5.5 其他说明(如: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等;甲方出现紧急订单需按正常服务费用的若干倍支付;或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造成物流服务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费用变更的约定;或对发票的特殊要求;税费等)第6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暴风雪、台风)??(社会因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可阻止和/或不可避免的事件。6.2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内通知其他合同当事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证明材料,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6.3 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若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承诺,应在______内将可行的补救措施告知其他合同当事方,并在合同所有当事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在(期限)内启动补救措施。6.4 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若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承诺,其他合同当事方也认可确不存在其他可行补救措施时,应免除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在此期限内对本合同项下该义务的履行。

6.5 合同各当事方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可协商解决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7条 保密

7.1 本条第3、4款所涉信息为本合同约定需保密的信息,合同各方应谨慎、妥善持有,仅可在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情况下,告知有关人员,并保证有关人员严格保密。

7.2 合同任一当事方在事先未得到其他当事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约定需保密的信息。本条款篇二:物流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概述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物流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进而如何使用法律来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争议与纠纷呢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物流,按照国家标准,是指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由于第三方物流具有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和库存、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更专业、提升企业形象等诸多优点,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照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活动就需要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所谓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提供者。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2)物流服务需求者。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3)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fl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3、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那么,从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关系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综上所述,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如前所述,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从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来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双方基于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当物流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1、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如果物流经营者在经营物流服务时接受货主的委托,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进行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或者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种行为具有加工承揽的性质,物流经营人此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则形成相应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法律关?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许可权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3、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也有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运输代办服务时,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能清楚区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的不同,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或劳务性质的合同,但他们在《合同法》中各自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其主要区别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人则仅仅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信息媒介服务,并不参与他人的合同交易行为;行纪则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合同法》、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

3、《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等。

(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3)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调整则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以及《民法通则》关于代理与《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结论与启示

总之,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当事人之问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合同法》、《海商法》等不同法律的调整,而不同法律调整的结果可能使发生物流争议时其处理结果大为不同。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在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而《海商法》规定的则是不完全过错责任,此外,关于赔偿限额、责任期间、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作为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首先要注意签订好物流服务合同,明确有关合同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确定责任分担,控制合同风险。其次,要注意提高物流法律意识,仅仅有物流专业知识还不够,也要对物流法律进行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准确使用物流相关法律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篇三:物流服务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业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情况,经友好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及其它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1、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到 年 月 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定后可续约。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应提前提出运输要求,明确告知乙方送、提货品地点、时间。2.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送提货品运输路径及所需时间。有权检查乙方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及时落实甲方的整改意见。

2.3甲方发现乙方运输不符合规定(与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混装),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装载运输。

2.4为统一公司的整体形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运输车辆的外观改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按公司要求统一服饰。乙方须及时落实甲方的意见并实施。2.5乙方在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工厂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餐,杜绝浪费,遵守甲方工厂的卫生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2.6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聘请的人员实行管理和监督。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须按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从事运输服务。

3.2乙方车辆、人员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3.3乙方须服从甲方有关人员对货物运输的安排,配合协调甲方有关工作人员。尊重甲方客户及员工。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对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其每次扣款200元,甲方有权在当月的服务费中予以扣除,并处以警告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追诉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作开除处理。

3.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门到门的优质运输服务和及时的货物在途信息查询服务。

3.5乙方承诺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按甲方员工或甲方客户的要求,将车辆停靠在指定位置。

3.6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从事运输服务,对所运输回厂商品必须现场清点,复核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分类打包后运输至工厂。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导致的商品数量偏差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所损失的商品价值在乙方每月的服务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3.7任何由乙方监管、储存和运输的甲方货物,若发生破损、丢失。乙方现场人员有义务保护事故现场。由乙方指派的专职管理人员核实情况后立刻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货物损失,乙方自行协助保险公司调查并保有自行向保险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

3.8装卸车过程中,驾驶员、随车人员应负责监督,防止野蛮装卸(包括抛、推滚动等),装卸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损坏由乙方向甲方照价赔偿。

3.9乙方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确保途中无货物受潮、受损。如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产品发生破损或者被雨淋、浸泡,向甲方全额赔偿被损货物的全部损失。

3.10己方承诺对其所聘请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定期对其在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培训。3.11乙方承诺其所聘请的人员薪资福利,工伤保险等其他任何意外与甲方无关,均自行承担。3.12乙方承诺,在整个运输期间,和客户所产生的布草缺件,均有乙方负责赔偿。3.12运输价格及结算方式: 运输价格: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服务费,该费用包含运输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结算方式:乙方应于次月底填报结算表,经甲方审核后,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付款方式:。

3.13如果燃油价格、物价等因素发生较大调整,甲方有权根据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与乙方商定调整运输价格。

4、送货时效: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路径及送提货时间,将货品送达指定的地点。(特殊情况需配合甲方客户要求另行安排)。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或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除外),如果货物没有按期送到甲方指定收货人,乙方有义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甲方。迟于甲方规定到货时间,每迟一天扣当次服务费的20%,另外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追索的权利。5.保险事项:

5.1乙方及其所聘请的人员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均自行承担全责。5.2若双方认为就运输货物应该投保的,投保费用应计入双方协定的运费之内,在乙方装载、承运货物期间发生意外造成货物损失的,由乙方就损失先向甲方全额赔偿,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

6、到货期限:

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如果货物没按期送到甲方指定收货人,乙方有义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另外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追索的权利。(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7、不可抗力:

7.1协议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和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 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至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应立即回复合同正常履行,并尽快以电话和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

7.2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地震、水灾(非因乙方驾驶员或与其他受雇人的过失而发生的)和骚乱、战争等;运输车辆的碰撞或翻车等交通事故不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内。无论乙方的驾驶员或其它受雇人员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乙方都应先行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乙方事后自行向过错方追偿损失。

8、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8.1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

8.2在履行协议中发现乙方无相应运输能力的或满足不了甲方发展对服务的要求,甲方提出意见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

8.3乙方工作人员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经过警告没明显改善。8.4乙方在考核中表现欠佳的,并经过警告没有明显改善。

8.5乙方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8.6 乙方遭到客户投诉达到 次的; 8.7 乙方丢件、漏件达到次的;

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当月服务费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9、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其他: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2本协议的附件、附表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0.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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