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精选8篇)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2)制定本单位安全经营方针、安全生产目标;(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8)检查并考核本单位员工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9)及时、如实报告经营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组织、实施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
(3)协助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编制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工作;
(5)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6)负责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7)协助单位负责人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演练;(8)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及统计工作。
3、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熟悉经营产品的危险性能和应用知识;
(3)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经营场所安全的行为,须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4)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5)熟知消防器材性能,并会操作进行应急补救;(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做好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8)做好安全状况交接班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防
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工作。
2、经营场所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不设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
3、经营场所电力线路规范布局,严禁乱拉临时线和使用不匹配的负载电线。
4、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确保消防设施不被阻挡。下班时,经营场所应切断电源。
安全操作规程
1、经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做好交接班工作;
(2)做好当班的经营场所保洁工作;
(3)顾客购买危险化学品应说清危险性和防范知识;(4)向顾客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2、采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化学品;(2)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技术说明书和产品标签;
(3)要请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准运证并经审验合格的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化学
品。
事故与应急管理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
2、事故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都要按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分不放过的“四不
放过”的原则处理。
(2)事故发生后,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3)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号)执行。
3、事故奖惩
(1)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
事故,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和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
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处分。
(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4)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做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予
以表彰、奖励。
4、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总指挥: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救援队成员:全体员工(1)应急总指挥职责: 负责指挥本单位紧急应急行动,掌握灾害状况及采取必要救灾措施。
灾后各项复建处理工作,督促办理有关财务保险理赔勘察事宜。
召集检讨事故发生原因、防范对策及制定改善计划。
陪同上级机关进入本单位调查事故原因与责任。
(2)救援队伍职责: 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通讯联络、对外联系和现场救援工作。
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人员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
负责后勤保障、伤员抢救、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检测工作。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抢救或送医院医治工作。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1、做到依法经营、遵章守纪。
2、调拨式经营,经营场所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不设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必须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化学品,不采购禁止使用和淘汰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购、销登记工作。
5、本单位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经营活动过程的运输必须要委托给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
7、在销售中运输由客户自己解决,本单位将负责告知客户在运输和使用中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及时消除生产设施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
16号)》的要求进行,按全年销售收入的4%提取。
2、安全费用的管理
主要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台账,不得挪作 他用,年度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支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作业
场所的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本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商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
费用中列出。
4、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账
属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职工培训、救援演练、安全所需物资、设备检测、劳动保护等身材性安全投入资金,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控制资金的投入。
5、费用台账
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如实准确地记录本单位的安全投入费用,安全费用台账的保存期为三年。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
1)在主管经理、仓库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民用爆炸器材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出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准确无误。
2)库存产品要做到帐货、帐票、帐卡相符,出入库的产品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库内产品摆放严格按照WJ9049-2005《民爆规程》要求。
3)每天要及时做好一切进出入库的准备工作,保持库房清洁,做到“十防”“十二无”,认真观察库房的干湿温度计,并做好记录。对于出入库的雷管、炸药清点准确,出现过期失效的产品绝不出库。
4)严格验证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证件和相关手续,严禁炸药与雷管混装运输现象发生。
5)经常检查库区消防设施,警报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必须对库内物品精心保管,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个人负责。
7)出库要做到先入先出原则,防止危险品积压时间过长,造成经济损失。
8)严格执行危险品堆放、储存、保管规程。
9)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熟悉、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防火、防爆知识和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常识、安全存放等业务知识,做到安全保管。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
一、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分析
毫无疑问, 我国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基于现实需要和政策考虑而设, 但其责任前提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该规定笼统粗疏, 无法针对行为人醉酒的状态是否出于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加以区别对待, 从而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欠缺正当的责任基础。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前提不符合实际。现代医学研究表明:生理醉酒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 此期人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 此期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 此期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①从上可知, 昏睡期的行为人显然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一刀切”式的推定, 只根据通常情形来判断, 与实际情况不符, 更没有生理学知识的佐证。
其次,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前提违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 “醉酒状态由行为人自己造成, 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但自醉行为时行为人对结果事实具有责任能力, 但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醉驾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但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欠缺有责性。因此, 不能简单将自醉行为时的责任能力当作醉驾行为的责任能力, 从而对醉驾行为处罚。
最后, 有学者认为,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笔者认为, 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概念, 而英美法系刑法和我国不同, 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混合在一起。英美法系坚持“自愿性酩酊, 不得抗辩”原则, ③而免责抗辩事由更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上。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开, 严格责任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上, 而且严格责任并不等同于无罪过责任。另外, 醉酒人对于醉酒本身的过错也不等同于刑法中的罪过。
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有责依据
德国刑法教科书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具备能力的状态下决意的行为, 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时才实现的行为。④原因自由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 其有先后两个阶段行为所组成, 分别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在原因行为阶段, 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对结果行为有故意或过失, 却故意或过失地自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 其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在结果行为阶段, 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 却侵害一定法益, 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源于德国, 但并非没有争议。原因自由行为是事前有罪过, 后在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根据责任主义原则, 当行为人处于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 应当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至此, 原因自由行为便与责任主义原则产生了冲突。经过刑法学界长期激烈争论, 主要形成两种学说:⑤第一种是在恪守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原则, 即责任主义下的解释, 又分为三种:间接正犯构成说、因果行为说、统一行为说。第二种是认为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的法理存在例外的情况, 又分为三种:责任原则修正说、控制原则说、严格责任说。
综上, 我们看到为了更好消除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 外国学者不断地寻找理论依据,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和创新。就目前来看, 外国刑法学界对于原因自由的可罚性基本持肯定态度。之所以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纳入到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 是因为其符合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模式:原因行为行为人通过饮酒而过失使自己陷入完全丧失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结果行为在酒醉状态之下驾驶机动车辆, 产生抽象危险, 危及公共安全。外国刑法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都是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使其具有正当可罚性。
三、我国危险驾驶罪责任基础的完善
我国刑法笼统推定醉驾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违反责任主义原则之嫌, 也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欠缺正当的责任基础。因此, 笔者认为, 我国理论界应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寻找更为合理、正当的责任基础。
首先, 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解决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问题。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第一个明确规定的醉酒犯罪, 但正如上述所说, 我国的传统理论是欠缺说服力的。如果按照我国传统理论来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那么其危害行为为醉驾行为, 主观方面为过失, 主体为推定的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正如上面的论述, 这样的推定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和违背责任主义原则的, 从而也使得醉驾行为的处罚缺乏正当的责任基础。如果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那么其危害行为为原因自由行为, 包括自醉行为和醉驾行为, 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时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比发现,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明显比我国传统理论更能说明处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正当性。
其次,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出现的冲突, 完全可以通过理论的解释来解决。笔者最为赞同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说认为, 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应当区分实行行为, 即原因行为并不是作为未遂行为的实行行为, 而只是对结果具有一般危险性的实行行为, 是因果关系判断的起点行为;而结果行为是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狭义相当性的实行行为, 是实行的着手, 意味着未遂犯的成立之始;只要行为人作出惹起结果行为的原因行为时具备责任能力即可以对之进行非难, 进而具备归责依据。⑥这样既能合理认定实行行为, 又能解决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 同时还维持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
因此, 我国引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问题完全是适当、可行的。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 理论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较晚, 最早提出这个理论的是张明楷教授, 他在《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而其他很多教科书对其论述都是蜻蜓点水。实务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关注就更少了。所以, 笔者认为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引进应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就目前来看, 刑法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指导下,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对象是原因自由行为, 而非把事实上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推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 进而赋予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 维护“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原则。
第二步:从长远来看, 要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及相关类型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还得寄希望于刑法修改。当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发展相当成熟时, 就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第18条中的第4款进行修改, 即修改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 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摘要:我国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基于现实需要和政策考虑而设立, 但其欠缺正当的责任基础。外国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多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其责任基础。引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是关键。
关键词:醉酒,危险驾驶罪,原因自由行为
参考文献
[1]曹晟旻.“醉酒肇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兼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基础[J].人民论坛, 2013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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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红粱, 钱学敏.严格责任下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 (3) .
[4]邓定远.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刑法论丛, 2010 (4) .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
原告:法国某轮船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某进出口公司
因和国外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运输3个集装箱的化工危险品货物从上海至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原告接受订舱后,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提单载明货物由托运人装载并计数,危险等级9级。在运输过程中,其中两个集装箱货物在船舶离开南非德班开往巴西里约热内卢途中发生泄漏,共短少货物23桶。经检验,泄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装载货物的架子之问缺少夹板以固定货物,加上桶捆绑不当造成。原告对泄漏的货物及集装箱进行了必要处理,并产生清污费、拆箱费、检验费等费用。
原告认为,货物泄漏事故系因被告包装不良、装箱不当造成,致使原告不得不对泄漏的货物及集装箱进行必要处理,并产生清污费等费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清污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本诉的诉讼费。被告认为,其已将涉案提单转让给国外收货人,被告已不是涉案运输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危险品泄漏事故发生在航行途中,构成共同危险,属于共同海损,船方和货方应当在共同海损理算后解决纠纷;被告对危险品泄漏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合理性。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认为,涉案两个集装箱内共短少了23桶货物,被告为此和收货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收货人赔偿了短少货物的货款。原告作为承运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货物短少损失,并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
原告就此反诉认为,涉案提单已流转至国外收货人处,被告对货物已不享有所有权,其不具备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主张的货物短少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作为承运人,有权对泄漏的危险品进行处置,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和解协议向收货人进行了赔偿,其缺乏损失依据。据此,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涉案运输的托运人,对其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涉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在港口当局的要求下将货物在中途港卸下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受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所为因而构成共同海损。本案中,因提单记载系托运人装箱,检验报告亦明确货物发生泄漏是由于托运人过失所致,因此对因货物泄漏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反诉,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收货人确已扣除货物短少的货款,亦未证明收货人已将货物短少的索赔权转让给被告,因此被告就涉案货物短少的损失不具有诉权。货物短少系因被告装箱不当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所致,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因货物发生短少而遭受损失,原告对货物短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清污费等损失及利息损失,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原、被告的主要争议是被告在本诉和反诉中的主体地位、货物泄漏原因及被告的责任认定、原告损失依据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一、被告在本诉和反诉中的主体地位
本案中,被告对其系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从被告向原告交付货物运输并从原告处取得提单的事实来看,被告是涉案运输的托运人,涉案提单虽已转让给收货人,收货人亦凭提单提取了货物,但提单的转让并不表示托运人必然、完全免除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托运人对其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是本诉适格被告。
就反诉而言,事实表明,收货人已收到货物并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称其已和收货人就货物短少达成赔偿协议,收货人在后续货款中已将短少货物的货款予以扣除,但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收货人确已扣除货物短少的货款,亦未证明收货人已将货物短少的索赔权转让给被告,因此被告就涉案货物短少的损失不具有诉权。
二、货物泄漏原因及被告的责任认定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存在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有意而合理,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这里所说的共同危险,有两层含义: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所谓同一海上航程,是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同舟共济的海上航行期间。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危及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船舶和货物有灭失和损坏的危险,为了使船、货物或其他财产安全免遭损害而作出的物质上的特殊牺牲或费用上的额外支出,方可列为共同海损。危险仅威胁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要件,不能作为共同海损。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所谓真实危险,是指存在着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也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本案中,被告辩称认为,危险品泄漏事故发生在航行途中,构成共同危险,属于共同海损,船方和货方应当在共同海损理算后解决纠纷。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在港口当局的要求下将货物在中途港卸下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受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所为,因而不符合共同海损的要件,不构成共同海损。而且,在承运人未宣布共同海损并要求受益各方分摊共同海损,而是直接向对造成损失有过失一方追偿时,有过失一方不得以共同海损为由进行抗辩。因此,被告关于涉案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的抗辩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问、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提单记载系托运人装箱,检验报告亦明确货物发生泄漏是由于架子之问缺少夹板以固定货物,加上桶捆绑不当造成,即货物泄漏系因托运人过失所致,因此对因货物泄漏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反诉请求的货物短少损失,系因被告装箱不当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所造成,原告对泄漏货物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对货物短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损失依据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产生的损失,作为托运人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必须是原告为处理涉案货物泄漏事故所实际且必然发生的费用,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已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所主张的清洁/净化费用、卸载和拆箱服务费、集装箱检验及清理费用,涉案检验报告对清洁/净化费用金额也认定为合理,该些费用系因处理涉案泄漏货物而产生,理应由被告赔偿。而原告主张的海上领航费、运输费用和检验人员运送费无法证明系为处理本案泄漏货物所必然发生,集装箱清污费和集装箱及货物的卸载费用与原告主张的上述清洁/净化费用及卸载、拆箱服务费从收费种类上看形成重复,且原告亦未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些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该些费用不予支持。
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5篇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形成全员、全方位综合管理安全保证体系,保障公私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全体押运员必须签订此责任状,并严格按照本责任状执行:
一、对所押运的液化气负安全责任。
二、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不得中途离岗、漏岗,必须进行全程押运。
三、必须掌握所押运气体的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装车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运输。
四、不得私自或伙同他人偷盗或更换气体,违者公司将对其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0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装卸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监督装卸人员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装卸人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六、装车完毕后认真填写装车记录单,记录使用单位、运输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数量、充装日期、充装人。
七、在运输过程中,严格监管运输,监督驾驶人员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及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八、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九、在装卸作业时,如遇闪电、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爆炸立即停止作业。
十、在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起火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一、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押运员有权及应该制止驾驶员违章、违规行为,并随时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
十二、临时停车时,车上必须留有一人监管。
十三、熟练掌握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堵漏装置的性能及使用。
十四、定时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了解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性,具备防火、防爆以及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知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办法。
十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公司始终贯彻的根本方针。同时本着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违反以上条文的押运员实行责任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的安全职责。2.职责
2.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工作。2.3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3.各级各部门人员具体职责 3.1总经理安全职责
3.1.1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迫切问题和重大问题。
3.1.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积极改善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1.3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1.4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3.1.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3.1.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1.7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投入计划,并在人、物、财方面给予保证。3.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9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以荣誉和物资奖励。3.2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3.2.1协助总经理领导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3.2.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规、制度和上级指示。3.2.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并制定解决办法
3.2.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投入计划,并检查、考核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
3.2.5组织领导公司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
3.2.6组织制订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总结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
3.2.7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
3.2.8组织公司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3.2.9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3.3公司办公室安全安全职责
3.3.1及时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传送公司总经理阅示,并按总经理的批示立即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执行。
3.3.2对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提案和报告,及时分送公司有关副总经理,或及时提交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并将决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3.3.3做好公司办公室直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督促做好车辆保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3.4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按文书档案的要求存档备查。
3.3.5参与公司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3.6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3.4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3.4.1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积极组织和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3.4.2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要求执行。
3.4.3负责制订公司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对违章者有权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4.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4.5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学习和培训取证,监督其持证上岗;负责对新进公司员工、临时工、外来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3.4.6负责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定期对从事有害健康作业人员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
3.4.7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3.4.8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3.4.9组织召开公司每月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4.10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3.5财务部安全职责
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3.5.2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尘、防暑降温、安全教育培训等所需费用不得削弱。
3.6保卫部安全职责
3.6.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负责对各部门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做好维修和管理工作。
3.6.3参加重大工伤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理。3.7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对安全负责。
3.7.2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安全工作和日常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3.7.3经常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3.7.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积极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3.8班组长安全职责
3.8.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要求。3.8.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3.8.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度安全,班后总结安全。3.8.4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做好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并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3.8.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3.8.6负责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使之完整好用。
3.8.7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3.9员工安全职责
3.9.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知识。
3.9.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3.9.3遵守安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作记录清晰、真实、整洁。3.9.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记录。3.9.5上岗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和报告。3.9.6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
甲方:XXXXXX危险品运输公司 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有责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有序、畅通,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人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声誉,保障社会安定,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心,根据危险品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签订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一、目标:
(一)无行车责任事故、无重(特)大事故;
(二)无人身伤亡事故;
(三)无重大机械事故;
(四)无火灾、火险事故;
(五)无违法治安案件;
(六)无新闻曝光事故;
(七)无重大违纪事件。
二、甲方责任:
(一)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积极开展行车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安全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种类文件、通知和指标,及时组织或通知乙方参加培训、复训和考核工作。
(三)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部门,做好“四不放过”工作,并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三、乙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讲究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安全行车,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声誉。
(二)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例会、安全学习,不无故旷课,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但事后必须补课。
(三)妥善保管各类证件,必须做好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场后的“三检”工作,回场后做好清洁工作,遇保养、检修需跟车作业。防止机械事故和由于机械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四)严格遵守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严禁超速行驶。超长线路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行车安全。
(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车内的禁烟工作。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和动用明火,回场后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防止火灾和车内物品失窃。
(六)要确保车辆内的通讯仪器正常运作,不能破坏或者无故拆除其设备。
(七)按时参加年审体检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复训、轮训和考核,及时复印各类证件。按期搞好车辆的年检、临检、维护、车评工作。
(八)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和抢救伤员,并立即和公司联系报案,并保持联系。严禁驾车驶离现场或破坏现场。回场后必须立即交出书面检查和经过,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不论大小,有无责任都必须如实报告,车辆损坏、漆面刮擦或玻璃破裂必须说明情况,登记备案。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效率,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危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篇
一、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历史沿革及其新发展
“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从危险活动造成的环境事故产生开始经历了漫长的讨论。由于危险活动的启动不仅需要国家核准, 而且危险活动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是对国家大有裨益的, 因此有主张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危险活动所致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法委员会最初也持此种主张。可是危险活动的行为主体大多是私人企业, 并且危险活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巨大, 国家是否应该对私人经营者的行为负责, 经历了广泛的讨论。
( 一) 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
自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 从涉及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条约中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经营者赔偿责任
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经营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见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罗马公约》《国际油污损害公约》《关于海底矿产资源的民事责任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家负有监督此类活动的义务, 以确保从事这类活动的私人主体具有从事该类活动的经营资格以及在从事活动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
2. 国家专属责任
在一些涉及特殊危险活动的国际条约中可以看到, 条约在特殊的危险活动领域规定了属于国家的专属责任, 这是因为这些领域里的危险活动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危险活动而言极其特殊大多与国家安全、防御等有关从事这些领域里的活动的行为主体大都是国家。如在《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公约》中均有相关规定。
3. 混合责任
规定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混合责任的条约主要在合法利用核能领域, 跨界环境损害混合责任是指在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营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投保法定数额的事故险或作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其他财务安排, 国家有义务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保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在经营者无法承担赔偿数额时, 国家在一定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混合责任在《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布鲁塞尔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事故及核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国际条约中均有规定。在混合责任中, 国家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国家不当行为的责任不同, 是指国家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中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二) 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新发展: 损失分担
跨界环境损害损失分担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由导致跨界损害的致害活动的经营者或其民事责任人、受益者或潜在污染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起源国等多重主体, 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序位, 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1997 年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责任专题区分为预防与责任两个专题, 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研究由此展开。在2006 年《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中, 国际法委员会对“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背后的理念阐述得十分非清晰, 损失分担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追究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之责任, 而在于对跨界损害受害者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目前, 涉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内容的国际公约主要出现在核损害赔偿、危险物质的国际运输、船舶油污损害等领域中。
二、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理论基础: 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
( 一)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基础
显然, 经营者赔偿责任与传统的侵权责任一样, 是以矫正正义为其法哲学基础的。矫正正义强调的是均等, 矫正的正义就是所得与所失的中间“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 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部分, 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 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危险活动的行为主体不管是私主体还是国家, 造成了跨界损害, 这就产生了一种“不正义”的行为, 通过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国家专属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填平损害以矫正“不正义”的行为。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 所谓“不正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意愿”的, 也就是必须是有过错的行为才会产生“不正义”, 才需要矫正。
在混合责任里的国家赔偿责任中, 导致损害结果的危险活动并不是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 国家并没有过错, 这样看来矫正正义观并不适用于国家专属责任、赔偿责任,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在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不正义” ( 或“不公”) 所导致的矫正正义里, 他并没有对“不公”行为进行定义, 随着文明的变迁与发展, 矫正正义观也在不断趋于完善。Jules L. Coleman扩大了不公的内涵, 更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根据Coleman的矫正正义观, 矫正正义不一定需要过错, 而是要对所有涉及到正义的因素都有所考量, 矫正正义的内涵依赖于社会的正义感, 它的内容中包含有更多的社会正义价值。据此, 既然矫正正义里不一定需要过错, 那么在危险活动所致的跨界损害国家专属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中, 国家对于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依据矫正正义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 二) 跨界损失分担的理论基础
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来源于跨界损害责任, 是对跨界损害责任的延伸与新发展。危险活动所致的跨界损害, 不管是对一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害还是对他国国家权利的侵犯, 均可以看作是一种侵权行为, 虽然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不同的特殊体系, 但是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 因此国内法与国际法彼此之间虽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 但在法的精神、法的原则, 法哲学基础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两个体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所以, 从侵权法的视角去审视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有利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侵权法的法哲学基础理论是矫正正义观的背后反映的是个人主义, 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在传统的矫正正义观下更多强调的是个人责任。在跨界损害责任中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国家不当行为的责任正是体现了矫正正义。个人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基础, 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现了矫正正义, 这就与分配正义着眼于整个社会整体的观念不同, 矫正正义把损失从受害人转移给加害人即如上所述的A + C - C = B - C +C。但危险活动所致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 传统的损失移转方式既不能保证受害人获得赔偿, 又可能使危险活动的经营者人破产, 而这些危险活动大多是工业文明的副产品, 虽然具有高危性却是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活动, 因此让危险活动的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代价, 比仅让经营者独自去承担赔偿责任要公平得多, 于是分配正义重新受到了关注。
分配中正义是一种比例, 与矫正正义的损失转移机制不同, 分配正义则是将损失从受害人无条件地转移到加害人和无过错的第三方。分配正义下的侵权责任, 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行为造成损害这一事实本身, 还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和能力, 根据这些来判断责任是否应该分配给加害人。把危险活动导致的跨界损失转移到多重主体予以承担, 经营者只承担确定的、可计算的、合理的损失, 避免遭受破产的毁灭性打击, 不仅减轻了危险活动的负担而且使得对受害人的赔偿来源有了保证。
( 三)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争
通过对从传统的国家责任到国家赔偿责任再到跨界损失分担制度这一发展历程进行回顾以及对其演变背后的支撑理论进行分析与梳理, 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从矫正正义观走向分配正义观的过程。传统国家责任上的赔偿, 是矫正正义的实际运用。而在分配正义理念支配下的损失分担已经不再是为了确定责任的归属, 而是为了解决损失的分配。在分配正义的理论下, 危险活动所致的环境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再是从受害者转移到加害者, 而是通过制度的设计, 由危险活动的经营、受益者以及起源国等多重主体共同分担危险活动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传统的国家责任反映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矫正正义和个体正义, 而跨界环境损害损失分担则反映的是现代工业社会里的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 由此很多学者认为,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从国家责任发展到国家赔偿责任再发展到跨界环境损失分担, 这无疑是在分配正义观下向社会文明跃进了一大步。
三、结语
损失分担理论是以“分配正义”为理论根基的, 目的在于解决不幸事故, 分担损失。但是这种跨界损害赔偿责任和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分统于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之下的做法正如侵权法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割裂了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的道德基础一样, 割裂了原本统一的跨界损害责任的正义观。在道义论的视野中, 以过错为判断标准的国家责任, 是基于责任人主观上道德的可谴责性, 由于责任人导致的对受害人的损害产生了不公, 因此才需要矫正正义。而在分配正义理论下形成的损失分担制度将重心落在损害的分担与填补上, 不再追问责任的归属和对行为人意志、行为道德的评价, 这无疑失去了法律伦理道德的根本, 损失分担能够填补损害给予受害人及时而充分的补偿, 具有高效的工具性价值, 但仍然难以获得普遍而广泛的认同。如何将跨界损害的损失分担制度与传统国家责任涵盖于统一的正义观下, 损失分担制度向矫正正义的回归于跨界损害责任的内部逻辑的统一是否重要, 损失分担制度是否应该回归矫正正义的道义,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
摘要: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的问题由来已久, 从传统的国家责任到国家赔偿责任再到跨界环境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出现和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演进过程中, 引导这一嬗变的理论基础从矫正正义观演变到分配正义观。损失分担制度通过对损失的分配不仅避免了危险活动经营者的破产, 也使赔偿来源有了充分的保证。但是将国家责任与损失分担分统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理念下的做法是否割裂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中统一的内在逻辑, 损失分担制度是否应向矫正正义回归值得反思。
关键词:理论基础,分配正义,矫正正义,跨界损害环境损失分担
参考文献
[1]郭红岩.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基本理论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2]王洋.矫正正义:侵权责任的法哲学基础探析[D].暨南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