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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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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精选20篇)

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第1篇

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以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

日期: 2016 年 1 月 6 日

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第2篇

1、对承接的工程,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

3、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4、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5、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河南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3篇

《通知》明确, 河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 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攻坚, 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 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通知》规定, 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 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 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 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 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通知》要求, 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 开展联合执法, 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同时, 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定点公开制度,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定期向社会公布。注重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曝光违法案例, 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严查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第4篇

国务院特别要求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目前,一个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正在各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派出多支检查队伍,在广东、福建、江苏和浙江等地,对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纷纷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制衣、餐饮等行业及各类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现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严厉查处。

宁夏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严肃处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单位。浙江省日前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处理克扣、拖欠工资举报案件。安徽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不仅依法处理,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第5篇

X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由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工程,施工单位为XX,本工程中标合同价XXX元,审定结算价格为XXX元,截止2014年1月5日,XX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XX元,占审定结算价96.8%(符合合同约定的95%),未付金额367709.25元,占审定结算价3.2%,已达到合同支付的义务,工程款支付情况足额、到位。

XX有限公司承诺: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已足额发放到位,无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第6篇

****县建设领域清欠办: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已于

****年**月**日完工,为了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我公司已从

****年**月**日至

日在工地公示一周,告知未领到工资的工人到公司领工资,到目前为止尚未接到投诉。

我公司承诺,如该项目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和投诉,由我公司全权负责,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我公司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

施工承包企业:(盖章)

劳务公司:(盖章)

****年**月**日

投标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第7篇

本单位(建设单位名称)截止xx年xx月xx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已按时支付工程款,均无拖欠工程款的情形。特此承诺。

xx建设单位(公章)

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8篇

一、民工是《劳动法》保护下的群体

民工是对一些进城农民的习惯称谓, 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进城务工的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因此, 其在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二、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

劳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钱的报酬, 这是劳动权的核心。如果劳动者付出努力后没有得到工资则其劳动权就受到了侵犯, 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无法实现。从现实角度来看, 民工的工资直接关系到其家庭成员的生存, 拖欠工资导致的很可能是一个家庭的饥饿与贫寒, 从这一角度来看, 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就如同侵占个人的财产权, 属于重大的违法行为。

从国际的发展形势来看, 拖欠工资对社会发展同样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在194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资公约》要求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工人, 严禁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要定期支付工资, 合同终止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结算工资, 即使企业倒闭, 工人也是优先债权人, 其工资需要在财产分割前支付。

三、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过程的报酬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是这样定义工资的:不论名称或者计算方式如何, 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 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 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从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 工资是由已经完成或者即将完成的劳动产生的结果, 雇主必须依法支付雇员工资。

在法律上我们称工资为“劳动报酬”, 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 产生了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追求的不是属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劳动成果, 而是其辛苦所得的报酬, 同样, 这也与用人单位及雇主的经营状况无关, 哪怕破产, 也必须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其他的劳动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从事实角度来看, 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无法得到工程款是与其经营目的相关的, 属于经营风险, 劳动者无法分享经营者的利润, 自然也不需要承担风险。

除此之外, 现在比较常见的就是“包工头”问题, 关键在于包工头主体资格的明确, 如果其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 其就应该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 任何人不得以“空手道”方式支配劳动力。从法律的规定来看, 包工头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间在承包经营过程中, 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话, 要将承包方与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进行审理。

四、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目前, 在拖欠工资定义上, 法律界定还不够明确, 在《劳动法》中规定: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从其规定来看, 工资要按月发放, 如果不及时发放则可定位为拖欠, 同时, 必须要足额发放工资, 不足也可定义为拖欠, 因此, 追偿与制裁拖欠工资属于日常行为, 不是只有年底进行运动突击的。拖欠工资一般可以分为:克扣、无故拖欠、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务合同后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支付工资。要想追偿拖欠的工资, 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

(一) 向监察部门举报

在《劳动监察规定》中对劳动监察内容有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中也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要公布举报电话, 为群众设置便利的举报渠道, 接受电话举报, 要做好记录工作。总之, 凡是符合规定的举报, 在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 从立案之日起, 30天内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 结案, 如果情节过于复杂, 处理难度较大的, 可以适当的延长时间, 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对于拖欠工资, 劳动行政机关必须要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适当的给予经济补偿。

(二)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律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对一些职业的中介机构违法操作行为, 用人企业拒不支付工资的情况要严格审查。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 要秉承快立案、快解决的原则, 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要及时处理, 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从司法的角度来说, 凡是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的状况, 民工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司法援助等优惠策略。

(三) 通过主管部门达到追偿的目的

政府要对举报的情况给予重视, 一旦发现情况属实, 要依法对其进行制裁。北京建委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建筑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 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北京建筑市场。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制裁上仍有待提高, 一方面是对工资拖欠的追偿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足额发放;同时也可以利用刑罚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人, 严厉惩罚这一恶劣违法行为。总之, 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仍是任重而道远, 仍需要各界人士不断地努力, 尤其是民工自身, 必须要不断地强化法律意识, 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68.

[2]张天蔚.理清拖欠民工工资的“债务链”[N].北京青年报, 2003-12-8.

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第9篇

要标本兼治

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儿,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打工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非常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建设部副部长郑一军指出,广大农民工对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他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建设部门一定要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郑一军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

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

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

政府要为民着急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说,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知民苦,着民急,依法让欠薪者为无故拖欠工资付出代价,决不能让民工兄弟们流汗之后再流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名坤:

用法制治理欠薪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名坤认为,治理欠薪,首先要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方式、时间等,但8年来,劳动就业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农民工、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急需及时制定新的规章。同时,应尽快完善建筑行业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禁止多次分包、工程款无法落实就首先克扣工资的做法。发生欠薪,承包链条上的各环节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处罚也要加大力度。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最高限额是5万元。而欠薪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只有加大处罚的威慑力,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强:

应从源头上抓起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强认为,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资施工;而垫资款也有可能是借贷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力,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匿,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应从源头上抓起,切实规范建筑市场。

北京市政协委员鲁哈达:

让民工投诉能见效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鲁哈达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劳资纠纷仲裁协调机制,不仅让民工们投诉有门,而且要能立见成效,同时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大代表周达人:

有不良记录者罚下

山东省人大代表周达人套用足球场上的比赛规则说:政府应当为欠薪严重的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不支付工人工资等恶劣行为记录在案,这样的不良记录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红牌”罚下!

广东省人大代表郑龙辉:

用法律解决问题

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第10篇

(施工单位使用版)

(业主):

针对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如下承诺: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公司原上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数为XXX人XXX万元,已通过XXX渠道已解决XXX人XXX万元。经再次核实,截至2018年XX月XX日,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XX人XXX万元(发放清册附后)。

2.经本公司核实,提供的发放清册信息正确无误,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数据真实有效。

3.在XX 银行所贷的“工程贷”款项,本公司承诺优先保障该项目所有班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再出现任何拖欠农民工资情况,并同意由贵州银行根据我公司提供的发放清册代发该项目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XXX元整(¥:XXX),共计XXX人。

4.按照本次所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册发放后,该项目截至XXX年XX月XX日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兑现完毕。若仍出现上述时段之前的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 第11篇

为保护项目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工资,北京弘景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我单位服务的北京京源水务有限公司,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服务人员,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服务人员本人,保证不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服务人员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导致拖欠服务人员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工资。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服务人员工资行为,造成服务人员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北京弘景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京源水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过程中所有项目服务人员工资按月发放、社保按月缴纳,截止至1月23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无拖欠工资情况。

北京弘景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 第12篇

致: 周至县质量安全监督站

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以往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工资已发放,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建设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第13篇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但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1) 房地产开发企业盲目发展和政府投资工程不合理负债建设, 投资难以短时间回收, 便以拖欠工程款的形式将困难转嫁给建筑业企业, 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2) 未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 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孤掌难鸣”, 预防保障制度如同虚设;3) 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 即便是诉诸法律, 成功的案例很少, 胜诉了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的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出手要快, 出拳要重, 措施要准, 工作要实的要求, 迅速推出一系列措施,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为农民工拿到血汗钱, 确保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保护农民工的劳务积极性,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 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 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 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 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 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 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 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 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 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 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 做到新帐不欠, 老帐限期付清。

3) 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 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清欠不力, 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 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 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 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落实清欠责任, 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 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 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 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 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 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 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 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 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 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初探 第14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

一、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

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而从这些农民工从业结构来看,建筑领域的高达80%,农民工已成为建筑用工的主要来源。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准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但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几年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屡发生,居高不下。近些年来,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影响,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案件和涉及人数相比以往都有大幅上升,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讨薪事件层出不穷,拖欠工资问题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虽然国家加大了清欠力度,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清欠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1.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较差

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以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为主,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讨薪遇阻时往往容易走极端,进而采取各种不理性的方式“维权”,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定时炸弹”。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造成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

2.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但是进入该行业的门槛较低,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曾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但事实是,包工头承揽工程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越做越大,越来越多,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甚至在接到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3.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

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纳入建筑施工合同,造成施工单位不受合同约束。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不正当途径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承包商,然后再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工程交给自己招揽的农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牟取暴利。当开发商出现资金运转不灵或者中间环节出现资金挪用、携款外逃、恶意拖欠等情况无法支付时,就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甚至无法支付的问题。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1.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商的建筑资金不到位,不允许开工。现在,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至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欠农民工工资,则成了家常便饭。二是从源头上堵漏,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業,要规范其行为,停止他们上新的项目。针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加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3.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信用体系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或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应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取消他们的行业准入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铁生,杨浩.试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3).

[2]高恒.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14).

[3]张文文.浅谈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的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5(26).

作者简介:

李前进(1992~),男,河南驻马店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民工工资拖欠承诺书 第15篇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的 工程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已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我公司关于工人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了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不再拖欠工人工资。我公司承诺每月将劳务分包合同、发放的工人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考勤证明、及现场发放工人工资录像资料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上报给贵公司项目部,否则贵公司可不予支付我公司工程款。

2、我公司承诺对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如因我方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工人上访、闹事、停工等问题,贵公司可双倍扣除我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代为支付,同时我公司愿意承担拖欠工人工资总额2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加大违约金数额);如发生工人围堵贵公司售楼处、封堵工地等类似事件,则每发生一次我公司愿意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日期: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16篇

兹*****公司****年以来无不良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重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特此证明!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17篇

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2014]第1647号 自治区建设厅:

年训练保障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手续。

(此证复印无效)

(有效期一个月)

特此证明

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第18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大,以及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移到城市建设的岗位上。由于是农业户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从职业上讲他们是工人,也就是农民工。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建设国家,促进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力量。总而言之,农民工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为城镇的发展建设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加快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从外围的沿海城市开始,到内地的城市,城镇建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并在,同时扩大。目前,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仅限于建筑领域, 也逐渐在扩大到其他领域。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

原因主要有:(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俗称“空手道”。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 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 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包工头恶意欠薪。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 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3)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 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只是利用资质在招揽工作,而组织工人施工的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工程资金的支付分配层次较多,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4)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保护意识差。一是农民工往往是同乡互相介绍,多人一起出外务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差,只是与包工头简单达成口头协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发生欠薪问题,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二是产生欠薪问题打官司缺乏有力证据。在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中,一些农民工由于和包工头之间仅是口头约定,极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劳动部门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甚至无法下手处理。 (5) 劳动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执法不力。相关法律法规对欠薪者处罚力度不够,且处罚过程复杂,时间长。《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这条规定来看,劳动执法部门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上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对欠薪主体没有相当的处罚措施规定,按《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执法部门解决的程序是必须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里纠正问题,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在限期里自动纠正,就对拖欠工资的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听证期后,依然没有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拖欠工资的单位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可以就处罚决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假如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仍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 极有可能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隐匿财产。

二、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途径

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各地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对当地的用工状况,存在问题的特点分析,制定工作制度用以规范工作行为,确保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2. 进一步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和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快速处理通道;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的维权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窗口接待单位的地址, 要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办负责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

3. 落实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明确网格负责人,按照整治目标和任务,对非法用工、扣押证件及收取抵押金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 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4.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分类,经查实属于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向行业管理部门移送处置;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相关行业、系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5. 政府部门建立并组织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在整个解决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服务是提高社会的满意度,加强管理是提高社会的运行秩序。管理服务缺一不可,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加强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企业和有拖欠记录的企业,要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主管责任,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以此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程度。并且要逐步推广到各个用工领域。

6.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7. 加强立法,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加强立法,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集中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欠薪案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一批重大欠薪案件,限制其市场准入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8. 政府要担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要从源头抓起,无资质的企业决不能进入建筑市场,准入的“绿灯” 不能开。让优质守法的企业发展起来。不能只顾短期利益、眼前利益、个人利益, 置一切不良后果于不顾。让后来者“买单”,让国家“买单”,让农民工受害。

参考文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院限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等 第19篇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出通知,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拖欠建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分别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执行结案期限:一、对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转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底前执行结案;二、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执行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行结案;三、对于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借助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行结案。对于上述一、二类案件,必要时,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执行。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必要时,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债务人名单。(北京 范向阳)

农业部公布水产养殖新品种

农业部前不久公布了适宜在我国推广的一批水产优良养殖品种,这些品种有:

1.荷包红鲤、兴国红鲤、彭泽鲫、建鲤、松浦银鲫、荷包红鲁抗寒品种、德国镜鲤选育系等为适宜推广的水产优良新品种(品系)。

2.丰鲤、荷元鲤、三杂杂鲤、杂交银鲫、福寿鱼、奥尼鱼、岳鲤、鞭容鲤等品种具有杂交优势,但只适宜在人工能够完全控制的池塘、网箱和养殖工厂中使用,禁止在河流、湖泊和水库等天然水域中放养。

3.尼罗罗非鱼、奥利亚罗非鱼、露斯塔野鲮、革胡子鲶、大口黑鲈、短盖巨脂鲤、散鳞镜鲤、虹鳟、道纳尔逊氏虹鳟、太平洋牡蛎、夏威夷扇贝等为适宜在水产养殖生产中推广的境外引进品种。(北京 王鸣)

上海诞生新型农业合作社

前不久成立的“上海柘林绿都农业合作社”,是上海第一家农民以土地入股,实行保底分配和效益分配,农民实现职工化的新型农业组织。

该合作社有146.7公顷土地,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水果、蔬菜、花卉、农机、观光、制种7大类。合作社的分配包括每年每667平方米(1亩)入股土地保底分配400元,效益分配每667平方米200元;实现农民职工化,在合作社上班的农民,按技术、工种每月获800~1000元的工资;年终赢利积累归社员共同所有,拿出40%按股分红。(上海 林红)

福建农民按规划建房优惠多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前不久开始施行。

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声明函 第20篇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在_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__参加的_ __项目工程招投标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在项目工程中标后开工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用工备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备案制度》、《工资支付备案制度》,项目开工三十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备案,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特此保证

保证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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