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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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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精选14篇)

武汉市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第1篇

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一、生育保险交费满半年以上,女性员工诊断怀孕后,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

1.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

2.办理流产备案应提供《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

二、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休完产假后办理)

1. 生育津贴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2.护理假津贴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3.办理流产津贴持《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三、办理计划生育手术(指上环、取环、结扎、复通术)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表2)。

四、办理(异地生育)现金报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原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

武汉市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第2篇

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辽计生委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3-

31执行日期:2003-4-1

各市计生委:

现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计生委备案。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三)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逐级申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四)《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三、《生育登记单》的管理

(一)《生育登记单》分为《一孩生育登记单》和《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一式四联,由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管理。

(二)《生育登记单》由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自发放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有条件的地区,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微机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育龄夫妻凭《生育登记单》入院分娩。育龄夫妻生育后,到原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已办理生育登记通知单》、《落户通知单》,到妇幼保健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

(四)《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发放后,计划生育干部要定期随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怀孕和实际出生人口情况。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符合《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七条规定引产后要求再生育的,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施行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核实无误后换发生育指标。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

者谎报婴儿死亡,生育指标作废,不再批准生育。

(五)已领取《生育登记单》的育龄夫妻,其户籍地或常住地发生迁移变动时,要及时到新迁入地的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享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出生统计上报

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已办理《生育登记单》的出生婴儿及时进行统计。统计的原则是由办理《生育登记单》所在地负责做出生统计。

五、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育登记单》的管理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对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单》生育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育龄群众购买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书籍或物品、办理保险及其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等,都必须出于自愿,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提出任何强制性要求。

(四)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内容公布于群众。

《生育登记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生育服务证》同时废止,此前办理的辽宁省《生育服务证》仍然有效。

新建养猪场有关手续如何办理? 第3篇

新办猪场涉及场址的选择、用地的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乡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和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址必须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其他养殖场及公路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猪场内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净道与污道分开, 有消毒设施,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的取得通过租赁或转包、转让方式, 需要征得土地承包户的同意并签订协议, 送交所在地的村委会和乡镇备案;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 (具体的相关手续到该部门咨询) ;到乡镇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 (具体的相关手续到该部门咨询) 。猪场建成后, 到县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按照2010年1月21日国家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该办法的内容可从网站查询, 在办理时可进一步到县畜牧兽医局监督所咨询。为更好地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建议在猪场建设前到县畜牧兽医局请专家技术人员给予建设布局方面的技术指导。

武汉市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第4篇

读者:谭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人员填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退休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乡镇)、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发待遇资金并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金额予以代发。对于桂劳社发〔2007〕99号、桂人社发〔2010〕68号文件下发前未享受增发待遇的退休人员,从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标准改由财政预算列支,原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增发的待遇同时停发。

建议您及您爱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待财政部门将增发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核定的标准予以代发。

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第5篇

一、办理退休前的预备工作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6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到龄职工办理退休申请手续。

2、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应在10日内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简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公示无疑义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每月3日—29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按退休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须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1、缴费标准200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500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批准退休的中小企业退休人员按1000元/人缴纳;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批准退休的大型企业按1000元/人缴纳),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000元,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由个人承担。

2、缴费时间 每月3日至29日期内的法定工作日。

3、缴费方式 现金或支票。

4、缴费地点 市企保中心财务窗口。

三、退休申报

1、申报时间 每月3日至29日期内的法定工作日。

2、申报地点 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3、申报材料 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四、待遇核定

1、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要20个工作日)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2、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持《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到市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工商执照办理手续须知 第6篇

1.需准备店面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书;

2.身份证复印若干张,一寸照片若干张;

3.到当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到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因各地区要求不同,需办理行业代码证(质监局);

5.拿到税务登记证后即可申请发票,发票申请分为两种:

①按定税方法,即每月交纳相同的税额与每月营业额没有关系; ②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每月按税率交税

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须知 第7篇

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须知

离婚登记的条件、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务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薄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 纸上,男女双方各一份,见右上图:附复印格式)。、双方的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首页以及内容页复印在同一张A4 纸上,见右下图:附复印格式)。、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或多份。(协议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 张大一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在受理时间内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收费标准:每对9 元。

办理报到落户手续须知 第8篇

2008年毕业生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办理条件

毕业生在本网站注册成功,和用人单位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并取得《毕业证》和《报到证》后即可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二、办理地点

就业地在市内四区、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的毕业生需到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三、需持证件

1、本地生源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需持《毕业证》、《报到证》(式样)、《户口簿》。

2、外地生源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需持《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毕业学生户籍证明》(式样)或《户口迁移证》(式样)。

四、办理完毕

1、毕业生办理完报到落户手续后,《报到证》由办理部门留存,并由办理部门出具《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式样)。

2、如需办理户籍迁移,由办理部门在《大中专毕业学生户籍证明》指定位置或《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2009年毕业生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办理条件

落户我市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下同)毕业生在择业期内须落实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区高校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二、办理程序

1、落户我市主城区的(包括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下同):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毕业生及主城区以外大连生源专科以上(含专科,下同)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双方在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高校就业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及主城区以外大连生源普通中专毕业生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还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3年后凭劳

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落报常住户口。

2、落户我市新城区的(包括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新城区以外的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双方在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区高校就业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及主城区以外大连生源普通中专毕业生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还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1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落报常住户口。

3、落户北三市及长海县的:普通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生在北三市及长海县落实就业单位后,双方在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高校就业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三、需持证件(以下材料均需原件)

1、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及主城区以外大连籍专科以上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户籍手续(《户口簿》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调动人员办理手续须知 第9篇

一、请各调动人员先认真核对调动通知书的个人信息有无错误,如有错误请在开完会后与我科联系。

二、填写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要求如下:

1、“迁户原因”勾“调干”一栏。

2、“迁出地址或单位”一栏,填原单位名称。

3、“迁出地址登记机关”一栏,填目前户口所在派出所。

4、“迁入地址或单位”一栏,填现拟调入的单位名称。

5、“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一栏,如有房产,可迁入现房产所在地所辖派出所,如果无房产,则入单位集体户口,具体派出所名称可询问单位人事干部。

6、“随迁人员”一栏,调动通知书上有随迁人员才填此项,如果随迁人员的户口本不在一起,则需多两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7、备注一栏,请填写好您的学历及所学专业。

三、填写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复印调动通知书三份(其中一份由自己妥善保管以备将来使用,此调动通知书将经常使用。)

四、如有子女随迁,需办理好《计划生育证明》,该证明到入户所在地的街道政府计生科办理,办理需准备的材料有:结婚证,一孩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招调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调令,以及女方的查环证明。

五、将《调动通知书》复印件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计划生育证明》(无子女随迁的无需准备)按顺序排好,执以上材料到宝安区海关大楼9楼区投资联合办公服务中心的发改局窗口办理入户指标卡,办理完成后,他们交还盖章的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一份《入户指标卡》。

六、持《入户指标卡》、《调动人员登记表》、《调动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如果已结婚的还需要带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有子女随迁的,还需带上子女的户口本和出生证明,如果宝安有房产,并且想落户在自己的房产上,则还带房产证,以上材料全部按B5的规格复印一份,到宝安区公安局户籍办证大厅(在前进路旁冠城世家一楼,司法局对面),办理准迁手续。

七、执《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准迁证》回原单位及当地派出所办理调动手续及户口迁移手续。

八、执原单位所属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宝安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宝安区广场大厦14楼)办理报到手续。

九、执区人事局开出的介绍信来我科办理报到手续。

十、执我科开出的介绍信到各单位报到。

十一、最后去迁入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关于调动人员信息表的填写及要求。

关于工资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须知 第10篇

(一)须提交资料

1、出让方应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出让方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并亲自到交易窗口办理手续。如无法亲自办理手续,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办理交易手续;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由委托人到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3)出让方为整栋房屋或非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私人承建住宅,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行政划拨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出让房屋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提交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房屋转让证明书;

(5)二手房提交在房产局领取的买卖契约;商品房提交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双方订立的合同,但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订立;

(6)房改房转让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并夫妻双方亲自到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7)商品房应提交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受让方应提交资料

(1)受让方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并亲自到交易窗口办理手续。如无法亲自办理手续,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办理交易手续;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居民身份

证;

(2)买卖房屋申请表;

(3)赠与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房屋赠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4)互换的房屋,提交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5)法院裁判过户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过户的,提交响应生效的文书证件资料(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书、拍卖成交书、评估报告、拍卖登报公告);

本科办理自考毕业手续须知 第11篇

一、申办毕业手续的条件:

1、已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务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考完规定应考的所有课程(本科包括毕业论文,非经济、管理类加考课程)。

2、考生所有合格课程的成绩均在《商务管理》专业准考证号中(如在不同准考证中的成绩或在外省考的成绩,上半年应在5月1日之前、下半年应在11月1日之前在我省办理了转考、免考、合并手续),请查看本网“关于自学考试转免考办理须知”。已用于办理毕业手续或已转出外省的成绩,不能用于毕业申请。

3、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子相片和各科成绩等数据准确无误。

4、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已通过广东省高教厅学历认证。

5、无违纪记录(如有违纪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年限才能申请毕业)。

二、毕业申请流程:

考生自行点击考试管理系统:http:///selfec/未登陆过本网站的同学请点“忘记密码”,输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密码(自定6位数并牢记)、再确认密码,点击“更改密码”成功返回登陆,登陆过系统的请直接登陆后按如下步骤操作:

1、点毕业管理→点毕业申请→选专业(C020226)→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选择加考条件→选主考学校(深圳大学)→点毕业预测→选初审市县(0300深圳深圳市)→点提交毕业申请→打印毕业生登记表→选C020226→选考生类别(自考)→查询考生毕业→点打印设置(删除页眉和页脚中的内容)→设置页面(左右

15、上下10)→打印毕业生登记表正面→再打印背面(要求使用激光打印机用80克或以上的A4纸打印“一式两份”,需正面、反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填写好《毕业生登记表》背面的“本人简历”;交所在单位填写“考生在单位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并加盖公章。

提醒:背面→单位鉴定栏以下项目不要填写

三、需提交材料

1、网上打印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正反二面打印、务必确保纸张及打印质量)。

2、准考证、身份证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验原件(退原件、交复印件1份)。

3、提交专科或以上的毕业证书,验原件(退原件、交复印件1份)。

4、非广东省自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还须提交学历认证证明(退原件、交复印件1份)。

四、毕业审定费: 30元/证。

五、领证须知:

1、按教育部规定:自考毕业证只发一次,遗失不补。毕业证书应由考生本人凭“身份证、准考证、办理毕业证的办证回执”前来领取;如由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示经公证处公证的代领委托书。

2、一般在 10月份 领取毕业证书,领证时请阅读领取毕业证“通知”,请认真核对毕业证书数据信息,数据有误的请按本栏“毕业证信息更正问题”通知办理更正手续。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自考办

旅游意外险办理手续须知 第12篇

1.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1)期限。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险之列。

(2)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③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狞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3.保险手续

(1)保险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保险条款: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2)投保手续。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投保手续应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3)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手续。组团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①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洞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②以上一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的投保手续。此外,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须知 第13篇

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未交清学杂费的同学暂不办理离校手续,待先交清学杂费再办理离校手续;

2、“一站式”服务现场不办理学杂费交费手续,学杂费交费地点在行政办公楼三楼财务处报帐大厅;

3、各毕业班须以班为单位,将《离校手续清单》集中后统一交至财务处“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处办理离校手续;

4、校园卡退卡地点在校园结算中心各充值点;

5、如有水电费退费的同学,请暂缓办理校园卡退卡手续,待水电费退费后再办理。

财务处

武汉市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须知 第14篇

一、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需提供:

(一)渣土处置申请表(市渣土办领取);

(二)单位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运输车辆营运证、有效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四)处置场所现场照片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渣土运输单位与建设方或施工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市渣土办进行书面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现场测量渣土数量(地面以上实地测量,地面以下以图纸为准)和现场检查渣土运输车辆情况;

四、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签订渣土运输处置责任书,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渣土运输准运证》;

五、市渣土办地址:老法院南二楼,联系电话:52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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