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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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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精选6篇)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 第1篇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

一、填空题

1, ____年,中共中央通过《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提出_____发展和建设问题。2,____年,国务院通过____,它是今后中国发展文化产业的一个纲领性文献。3,中国出版物的最高监管机构是______.4,行政处分可以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____、_____、开除五种。

5,2001年 《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制的实施细则》,决定实行以___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6,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含量审查,颁发_________的制度

7,1997年8月1日国务院制定_______,这是目前我国管理广播电视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8,2004年文化部等出台相关法规文件,指出“______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9,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与实施的音像产业政策法规名称是_____.10,______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是_____.12,2003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的行政法规名称是________

13,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有_____,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____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1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___

15,_____(指时间),娱乐场所不得营业.16,2009年国务院4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将旅游业定为______.17,______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文学艺术、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

二、名词解释

文化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

电子出版物

公共文化服务

著作权

演出市场

三网融合文化娱乐市场

三、简答题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主要政策措施

现行公共文化体系的主要政策内容

出版物禁止刊载的内容

娱乐场所有关消防与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材料一

2004年初,某大型慈善演出活动组委会委托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A公司邀请港台及内

地演艺人员参加大型慈善演出活动。因A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资质,组委会委托某市演出公司B公司向文化部申报演出批文,演出公司收取承办费4万元。5月26日,组委会与体育中心签订了场地租金100万元的协议,实际支付人民币60万元和价值10万元的演出门票。组委会与A公司签订了总值160万元(税后款)的演出合同。在演出活动开演前,A公司及部分演员以组委会未能全额支付演出报酬为由拖延演出,有关部门和组委会紧急筹集资金及现场票款支付演出相关费用,致使演出拖延50分钟后才开始。

此次慈善公益演出活动全部收入130余万元,但是各项支出总计近300万元。这次慈善演出活动,不仅未能为希望小学和慈善事业筹集资金,反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问题:请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分析A公司、B公司、体育中心、演职人员在此次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非法,应受到什么处罚?结合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简要谈谈对本案的思考与政策建议。(营业性演出条例)

案例材料二:

网友刘先生到极速网吧要求上网,网吧工作人员询问:“上多长时间?”之后,待刘先生交了钱,工作人员马上用机器打出了两张白色小票。上面有身份证号码信息。

在网吧内找到自己的电脑,开机后发现桌面上有一个名为“客户存档”的图标,点击“客户存档”后出现了一个“影音存档”,“影音存档”内含有多个文件夹,其中存有名为《超完美身体》、《开放的女员工和老板》等11部影音文件,名称全都十分暧昧,后打开证实皆为淫秽影片。

请结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具体分析极速网吧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非法的话,该网吧应受到什么处罚?结合专业知识,谈谈你对网络淫秽信息泛滥现象的思考与政策建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 第2篇

应考提示:

考生在考试时要注意: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都要在答题卡上作答,单选题和多选题将自己认为正确的选项用2B铅笔涂黑。在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的时候,事先要认真地看看答题卡上题号的顺序,是横着排的还是竖着排的,别在这个上面犯错误。其实我们就要认真地答卷,就需要我们认真备考。

复习提示:

大家在面临考试日子一天一天接近的时间里,复习的时候还是要把握大纲,从“掌握、熟悉、了解”的不同要求中找重点。“了解”的范畴是对该内容的要求较浅,试题所占的比重较少,基本内容掌握就足够了;“熟悉”的范畴是仅掌握基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适当了解一下相关知识的拓展内容,试题会占到一定比重;“掌握”的范畴是除了掌握基本知识外,还需要适当掌握相关知识的拓展内容,试题占到比重也会更高。

法律和法律规范

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

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

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学基础

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行政合法性原则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在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名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力,同样是为法。程序的作用是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公民接受行政决定的能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多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5)其他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明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

2)比例原则。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断。对于行政决定合理与否,难以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

4)没有偏私。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一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

依法行政

5.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以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

·行政参与权,包括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参与行政程序;了解行政信息等。·行政协助权,包括报告权、制止权、扭送权等。

·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获得国家行政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某种利益,如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等。

·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行政相对人的隐私。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对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赔偿和补偿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获得赔偿或补偿。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行政相对人却没有这种权利。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它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而言是职责或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出于人们的自觉地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在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称之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都会使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如:双方当事人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如:权利和义务使用完毕,或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被撤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消灭;均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

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行为的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求改变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提出申请。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行政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变更之前,负有执行该行政行为的义务,任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不能干预这种执行;都要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约束。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该义务。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执法行为,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这种执行力又称“自行执行力”。但是,自行执行力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中的警告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只是在行政性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强制执行。

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并不是都立即执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的行为;行政主体不具备强制执行手段,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公定力。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视为有效,并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受领,即接受、领会,是指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

(1)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内容。

(2)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权限规则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限制;委托授权的限制。行政主体只有在上述法定职权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3)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受法律羁束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幅度与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确、适当,体现公正合理;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一是要求行政行为性质要与相适应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如:行政许可程序是申请、审定、核发。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行政行为的分类

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下列几种: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没有自行选择、斟酌、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等。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如果行政关系多方当事人为了一定目的,经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称为多方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协定”或“行政协议”;如行政机关与群众组织签订的各项协议等。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多大区别。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称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非要式行政行为应受到严格控制,一般在情况紧急或不影响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对于游行、集会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属于不作为行为。

(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行政指导

6.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灵活的行政方式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行政指导的含义。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内涵: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指导;除一些行政指导具有法律依据外,多数的行政指导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灵活作出的。三是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配合,因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2)行政指导的种类。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有无法律依据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以作用的性质分为促进性行政指导和限制行政性指导;以指导层次分为宏观性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以行业和部门管理可以分为建设、教育、商业等若干行业类别,如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均属行业指导;以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型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如事先阻止违章建筑即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调停相对人之间的争执,避免酿成事端,属于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使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合法化而给予的行政指导,如规划报建指导等。

(3)行政指导的意义。行政指导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由于立法周期、费用等限制,尚不能完全满足行政管理对行政立法的需求,难以周到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指导等措施实施管理,可以起到对“法律空白”和传统“依法行政”手段的补充。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命令一服从”的关系特征。二战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民主化的趋势,相应产生了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趋势,由于行政指导是在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同意和协助下进行的,与强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民主性,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从而减少行政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特点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我国的立法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可以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执行性解释,这种解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行政机关的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从属性决定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率分别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地立、改、废,因此具有周期短、节奏快、数量大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规范和规则的活动,为作出具体行政责任提供依据。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也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是由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广泛、多样性所决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灵活、多样地形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可以采取多样的发布形式,如: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主管部门直接发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等。行政立法的名称也是多样的,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立法权后,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性立法;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机关以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时,应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一是要建立公开制度;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有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的说明,以便让人们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咨询制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公民有权就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甚至立法行为本身请求立法机关予以说明和答复。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并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立法具有层次性。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或者改善某一行政领域内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幸福。因此,行政立法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在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的同时,要注意规定的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4)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以最低成本制定出最高质量的行政法律规范。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时效制度。

3.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4.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在一般的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地方性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行政许可的分类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现行的行政许可很多,数量很大。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的行政许可。其主要特征:

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 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普通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许的功能有:

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特许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

3。认可

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其主要特征有: ①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 ③没有数量限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

认可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特征是:

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③没有数量控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核准主要应用于以下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5.登记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向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是:

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②没有数量控制;

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称之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行政机关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审查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的质量。

审查方式主要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相应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

3.决定

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的。

行政许可决定有颁发证件的,也有不颁发证件的。颁发证件的种类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书;资质证、资格证或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颁发证件的可以在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加注文字,说明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间、机关及内容,并加盖公章;或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等,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视为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 第3篇

一、《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的编写内容

该书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 包括信息资源管理及其政策法规的基本概念、发展过程、研究现状和研究领域;第二部分对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发展现状作了归纳和总结, 包括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体制和领域, 重点介绍了我国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发展过程和重要成就;第三部分叙述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过程, 包括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主体结构职能, 法规的制定、评估和监控;第四部分详细叙述了分布在重要领域的信息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 分别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介绍了包括以下领域信息资源的政策法规, 其中有公共领域的图书馆与档案信息资源、政务领域的政府信息资源、大众传播领域的广告及新闻出版信息资源、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第五部分则从信息技术管理、信息产业管理和信息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角度, 详细介绍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包括信息网络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标准的政策法规, 信息市场管理、信息机构管理、信息从业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 信息资源公开、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最后一部分则从教学和研究的角度, 探讨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的学科建设, 如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信息法学的核心问题研究、信息政策法规研究领域展望等。

二、《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的写作特点

1. 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该书不仅融入了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而且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 是一本涵盖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前沿研究成果的专著。

2. 具有较强的学术性。

该书的作者都是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骨干人才,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同时该书把业务研究与理论研究、实践总结与学科建设相结合, 科学、系统地构建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内容体系, 是一本学术性很强的专著。

3. 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该书不仅涵盖了图书、情报、档案三大学科, 并且综合了法学、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管理学、编辑出版、电子商务等其他相关学科, 体现了较强的综合性。

4. 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该书既可以作为信息资源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者、信息技术人员、政策研究者、法学研究者等的研究参考资料, 也可用作信息资源管理类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学习教材。

三、《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的学术贡献

1. 贯通中外的归纳总结。

该书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 对国内外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发展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 选取了世界各地的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典型案例, 剖析了这些国家的法规体制, 并具体列举了这些国家的具有代表性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给研究者们一个直观的认识, 使学者们可以通过分析比较我国信息法规的不足,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 对我国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完善我国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建设。另外, 由于该书对国内外海量的文献信息进行了归纳总结, 学者们可以直接根据总结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新的研究成果, 促进我国信息法学的学科建设。

2. 独树一帜的体系结构。

该书不是将国内外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进行简单的罗列, 而是根据各个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特点, 从信息资源本身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信息产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管理等层面构建信息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条理清晰, 结构严谨, 让人一目了然, 使读者形成了明确的信息法学思路。

3. 承前启后的开拓创新。

该书除在构建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体系结构上有所创新外, 在内容上也有所创新。如学科建设问题、核心研究领域问题等, 具有较强的学术前沿性。该书对信息法学的研究层次、研究视角和研究重点领域的阐述, 使研究者对信息法学的研究现状有所了解;研究模式和研究思维则告诉读者具体应该如何对信息法学开展相应的研究;研究领域展望的阐述, 则使研究者对信息法学的研究方向有了一定的认识。

中国自助出版政策与法规环境分析 第4篇

关键词:自助出版;电子书;政策;法规

自助出版是指不经过第三方出版商,由作者自己出版图书、网站、电子书、小册子、音乐或视频等媒体形式的行为。①从历史上看,自助出版并非一种新生事物,然而较大规模自助出版的出现,却是市场需求、商业需求与互联网等技术结合的产物。近些年来,随着按需出版(POD)技术、在线零售商、电子阅读器以及平板电脑的出现,自助出版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从2008年开始,欧美国家自助出版首次超过了传统出版,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美国书目信息管理机构鲍克公司(Bowker)的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自助出版书目增长到了391,000多种,比2011增长了59%,比2007年增长了422%,②呈现出爆炸式增长。

自助出版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内容原创。即作品或者内容出自作者原创,而非他人创作。二是自主权。这是自助出版有别于传统出版的最重要的特征,即作者拥有如何完成出版过程的决定权,并最终为自己所出图书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必须亲力亲为每一出版环节,很多时候作者可以将出版流程全部或部分外包。这里强调的是作者对整个出版过程的决策权。三是自主出版包括自费出版,即虚荣出版在内。四是自助出版范围不限于图书,可涵盖各种媒介形式。本文内容以图书为主,不包括网站、音乐、视频等媒体出版。

比之传统出版,自助出版具有门槛低、周期短、作者自主控制、版税高等优势,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版选择,也因此成为数字时代发展最迅猛的新兴出版业态之一,冲击着传统出版业的生态环境。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对自助出版的出现予以高度重视。目前,国内关于自助出版的研究大都集中在欧美国家,而较少关注中国的自助出版情况。本文旨在简单梳理中国自助出版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自助出版特征及政策法规环境进行分析。

一、中国自助出版的基本情况

考察中国市场,自助出版已经大量存在。其一为纸书自助出版。用百度搜索“自助出版”,会出现一些平台推广链接,如北京时代铭语、北京出书网(兼营电子书出版)、天一出版网、中国出版交易网、钟书国际出版网与“来出书”等民营或国企网站,这些网站都是纸书自助出版平台,其基本运营模式是,平台为用户提供文字编辑、策划包装、书号、印刷等服务,有的还兼顾发行、推广,然后靠收取服务费盈利。其主要业务类型是职称出书、老人出书、名人出书、企业出书、公费出书等。由于这类出版的市场需求很大,因此数量并不少。其二为电子书自助出版。就形态而言,电子书包括已出版纸书的电子版、原生态电子书以及增值型电子书三种类型,即所谓电子书1.0、2.0、3.0。③由于纸书的电子版是已经出版的书,不能归于自助出版,加强增值型电子书的制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此处所说的电子书是指原生态的电子书,即通过网络平台出版、销售的电子书。目前,中国电子书自助出版的主力为网络文学,即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原创文学作品。中国网络原创文学起源于1997年的榕树下网站,之后不断发展,在VIP制、线下出版、版权拓展机制等运营模式之下,经历了一个从纯文学走向商业化的过程,④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目前,除了占据80%市场份额的盛大文学之外,一些大型网站,如百度、网易、搜狐、新浪、腾讯、京东、淘宝也都看好这个市场,纷纷跻身其中。此外,各大出版集团也有一定动作,如中国出版集团的大佳网、广东出版集团旗下的吸墨网也都开辟了原创文学版块。

网络文学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以手机阅读为主,这与西方国家售卖整本电子书的自助出版经营模式有所不同。在中国市场上,类似西方的自助出版亦有一些,但数量不多。如艺派(www.epub360.com)自助出版平台。该平台专注于视觉艺术领域的自助出版,主要发布摄影图册等版权内容。由于影响力较小,这些网站一般都会借助Appstore等第三方平台来进行售卖。除此之外,国内还有一些零星的电子书自助出版,如多看书城会出版《知乎周刊》等书刊,并免费供应,豆瓣网于2011年11月也启动投稿系统,并于2012年5月推出“付费书店”,又于2013年开启豆瓣阅读专栏和连载推出个人作品投稿售卖。这些都是电子书自助出版领域可贵的探索。

二、中国自助出版政策法规环境分析

从形态上看,中国自助出版的类型与美国没有什么不同,但其发展却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已经不是技术、商业模式、内容供应问题,而是政策法规环境问题。无论是纸书还是电子书,中国自助出版都是在一种不完备、不清晰的政策、法规环境下进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灰色地带:书号与合法性问题

书号相当于图书的身份证,对书号进行管理是图书产业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与电子书不同,在世界范围内,实体书都必须要有书号。所不同的是,美国采用的是书号登记制,中国采用的是书号审核制。在美国,书号便宜,几乎没有成本,任何人都可申请,而在我国,书号是一种稀缺资源,需要申请与审核。按照总局规定,只有正规的出版单位才能获得国家批准的书号和出版号。而自助出版的主体基本都不是官方认定的出版机构,由于没有出版资格,他们只能靠向出版社购买书号出书。“买卖书号”成为纸书自助出版运营中最重要的环节。而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都是违法行为,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自助出版类网站的经营也是非法的。

电子书自助出版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电子书书号方面,国际上的管理制度也不一致。亚马逊目前并不要求自助出版作者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但Barnes & Noble和苹果的iBook书店都已经要求ISBN。目前在中国,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1条,电子出版物也必须有标准书号,但在实际管理操作中《规定》只实施于有物理实体的电子书,如光盘等音像制品,实际并未涉及本文所说的自助出版。这首先是因为《规定》中所涉及的出版单位指的是那些有条件得到认证的国有机构,而自助出版的主体,都不具备成为出版单位的条件,因此无从得到书号;其次是由于网络原创文学、自助出版电子书数量巨大,即使有出版资格,在书号数量有限制的情况下,网站也没有能力为每一个作者申请到书号;再次,自助出版电子书类型、格式多样,如网络原创文学以连载形式出现,在整本书没完成之前属于不定型状态,对其进行书号管理是有实际困难的。基于各种原因,目前中国电子书自助出版并未施行书号管理,但无论是从作者、读者、出版商还是管理者的角度看,对电子书进行书号管理都是必须而迫切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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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合法书号是图书出版的基本标识。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目前并无真正的自助出版。但就事实层面上看,自助出版已然存在并形成一定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自助出版就只能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灰色状态中靠“打擦边球”生存,处境不可谓不尴尬。

2.内容和版权审核

自助出版的出现,虽然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总结起来,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版权和内容两个方面。防止盗版、色情、暴力以及各种违法内容的出现是图书出版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在中国,实体图书出版这方面的审查职责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而总局则将此权力下放给各官方认定的出版社,⑥出版社通过审、编、校环节,对将出版的图书进行自我审查,审查合格后申请书号,进入出版、发行环节。在网络时代,数字出版要求“从根本上重新设计传统出版的编、印、发业务流程”,进而要求内容审核方式的改变。⑦

依照这一要求,实体自助出版以及电子书自助出版的版权和内容审核应由出版主体——网站负责具体施行。在美国,内容和版权的审核就是由网站负责的,例如,亚马逊和苹果公司会用专门的软件来对自助出版的电子书进行审核,对某些图书还采取了人工审核的流程。中国有些网站也在进行类似的尝试,例如,豆瓣网就成立了编辑团队,对作者的写作能力、投稿作品进行严格审核,编辑审读通过后才能发布作品。

目前,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网络出版审查政策,其中有些倾向于下放权力给经营企业。目前出版业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2011年修订)。此外原新闻出版总署还发布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针对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8)、《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2012,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文件,文化部也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2012)等。其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原新闻出版总署、工信部负责网络出版服务监管工作,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保障出版质量和内容合法,但《办法》却缺乏具体细则,正式文件也还未出台。而由文化部颁布的,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审核权将交由企业自审,目前先从网络音乐、移动游戏行业开始,然后逐步扩大范围。⑧2014年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对网络文学的内容进行不定期审读,监督网站出版业务情况等。⑨总的来看,在网络出版审查制度方面,政府还没有出台特别明确的规定。

由上述可知,目前中国针对出版的法规很多,其中虽然也涉及网络出版,但这些政策法规零散、粗疏,缺乏完整性、系统性,远远不能满足数字出版发展的需求,更无法满足自助出版的实际需求,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多头管理、多头领导,也导致法规政策缺乏一致性,实际操作性不强。

自助出版代表了一种扁平化的出版格局,是互联网时代的自然产物,其生长态势是无法阻挡的,也正因如此,中国各种各样的企业,无论是大型互联网企业,还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乃至大型出版集团、正规出版社都有意进军这个市场,但目前整个自助出版行业却处于无法规、无政策、无监管的状态,导致经营者无法可依,始终处于裹足不前、进退维谷的状态。这种状况对自助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高度依赖法规政策是中国出版业的基本特点,因此,出台一套针对自助出版行业规范与发展的标准与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比较迫切的任务是,相关部门应针对中国自助出版的实际状况,对自助出版的范围、合法性予以明确界定,使从业者有法、有章可依,同时建立清晰、符合实际的电子书书号管理制度与内容和版权审查制度,以应对已经兴起的自助出版浪潮。

(安小兰,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 Self-publishing[EB/OL].[2014-08-15].http://en.wikipedia.org/wiki/Self-publishing.

② Self-Publishing Movement Continues Strong Growth in U.S., Says Bowker[EB/OL].[2013-10-09].http://www.bowker.co.uk/en-UK/aboutus/press_room/2013/pr_10092013.shtml.

③ 安小兰.电子书概念辨析及其意义[J].出版发行研究,2012(12):52-54.

④ 周志雄.对原创文学网站的观察与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4):92-96.

⑤ 李镜镜,张志强.国内外电子书号管理现状及建议[J].中国出版,2013(21):39-43.

⑥ 《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重大选题还需向新闻出版署报批备案。

⑦ 张晗.文化科技融合创新下的美国数字出版业[J].新闻界,2013(20):68-74.

⑧ 文化部“松绑” 网络文化内容自审 10大概念股解析[EB/OL].[2013-08-21].http://kuaixun.stcn.com/2013/0821/10692031.shtml.

⑨ 胡建辉.新闻广电总局将不定期审读网络文学内容[N].法制日报,2014-01-09.

旅游法律法规复习提纲 第5篇

一、旅游法概述:

1、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

2、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条件旅游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3、旅游行为人合格的条件(自然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具备法人资格);

4、法律关系保护措施;

5、旅游法、旅游立法作用与原则。

二、旅游资源法:

1、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处罚,如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罚款数额(50元);

2、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等级(省级、国家级);

3、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4、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问题(不可以);

5、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报批问题;

6、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

7、保护动植物分级;

8、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

9、不可移动文物毁坏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原址重建问题;

10、国有文物转让、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问题,非国有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的问题,考古发掘活动报批问题。

三、星级酒店法:

1、星级饭店评定后的复核与警告;(至少一年复核一次,一年警告<=2次保留原星级,>=3次取消星级并半年内不得重申)

2、预备星级(开店不足一年可申请);

3、饭店星级有效期限。(5年)

四、旅行社法;

1、旅行社服务网点业务(咨询,招徕);

2、旅行社违规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垫付接待费用,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3、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旅游局,工商部门,价格,商务,外汇);

4、对旅行社的管辖原则(分级管辖,属地管辖);

5、申请设立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条件与国家对互联网旅行社的规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30万注册金;国家对互联网旅行社规定:名称,许可,证号,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管理部门,投诉电话要公示);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形(旅行社侵害旅者合法权益被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 破产 或其他原因造成旅者预交费用损失的);

7、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下列行为(准许或默认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以部门或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的);

8、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旅游活动(含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的权利(需旅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须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随时,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10、属于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行为(减少游览范围,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

11、旅行社保证金。可以降低交存的数额、利息50%;

12、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最高罚款(50万);

13、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最高罚款(10万);

14、导游和领队未持有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最高罚款(10万);

15、合同之外提供有偿服务最高罚款(5万);

16、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强制保险);

17、旅行社成立的标志(领导营业执照);

18、旅行社分社、网点的设立及旅行社分社、网点法人资格问题、员工管理问题。

5、导游法:

1、导游年审培训累计时间(56课时),年审方法(考评);

2、导游未佩带导游证的处罚(500元以下);

3、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罚款(一千以上三千以下);

4、临时导游征申领条件(某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旅行社需要)与最长有效期限(导游证3年,临时导游证3个月并不得延期);

5、对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6、导游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索要小费的处罚(没收、整顿、罚款);

7、导游员年审考评的内容(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映情况等,结果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

8、导游员被扣10、8、6(像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明示或暗示索取小费,因自身原因漏送或误送旅游团,讲的差或不讲,私自转借导游证,重大事故不配合)、4(私自带人随团游览,无故不随团,未戴导游证或记分卡,不尊重旅者宗教信仰和民族

风俗)、2(未按时到岗,10人以上的团没举社旗,未带正规接待计划,接站无出示旅社标志,仪表不洁,边吃边讲)分的情况。

六、旅游交通法;

1、民用航空承运人对延误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承运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保护措施避免损失,承运人不可能采取措施阻止或延误的发生);

2、《蒙特利尔公约》每名旅客赔偿责任限额(航班延误4150元特别提取款);

3、中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四十万)、随身携带物品(三千)、每千克托运行李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一百);

4、中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十万)。

七、旅游合同法:

1、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3、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保证合同,定金,违约金,留置权,抵押,质押);

4、争议解决难度大的合同(条款不明的合同,涉外合同);

5、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6、债务替代履行的概念();

7、有效合同的判定方法;

8、合同约定不明或者理解不同的解决办法。

八、旅游投诉法:

1、旅游投诉案件管辖(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被投诉人所在地管辖和损害行为发生地管辖);

2、旅游投诉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尽量调解);

九、旅游安全法: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的方针和原则;

2、旅游安全分类及其标准。

十、进出境法;

1、中国负责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外交)、出入境检查(边检)、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的机构(公安);

2、外国人办理中国居留证的程序;

3、外国人停留证件最长有效期(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180天)、口岸签证条件、有效次数、停留期限问题;

4、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申请机构(外交部驻外机构,拟定居住侨务部);

5、中国公民不准出境情形(未持有效证件,拒绝或逃避检查,属于服刑罪犯或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未了解的民事案件,妨碍国边境管理被刑罚或被境外遣返的,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弄虚作假,不交相关证件的);

6、不予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的情形;

7、不准外国人入境情形;

8、不准外国人出境情形;

9、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未取得工作许可证、工作居留证件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多限定范围在中国打工的外国留学生超过工作岗位);

10、需要遣送外国人出境的情形;

1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几项制度(出国旅游管理概述,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制度,组团社的审批制度、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总量控制 配额管理制度、团队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12、发现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就业的报告,对进出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样式,旅游者境外滞留不归等问题。

案例分析题(旅行社和导游)《旅行社条例》规定:不经批准,不得出境游;增加用时须经游客同意。

1、案例一:《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游、港澳台游和边境游,可责令让其限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直接吊销许可证)(不支持游客,因为是增加泼水节和交费是自愿的,被困是不可抗逆的,而《旅条》规定:旅行中增加项目需多收费的需事先得到旅客同意;由于不可抗逆因素或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失,旅社不赔偿)

2、案例二:(擅自减少景点服务和住房标准:责令旅社退回相关费用;空发票:拿去工商局;擅自增加“免费品茶”等,责令更正一万元以下罚款)(建议:1不被低廉价格迷惑;2注意旅行时间、衣食住行的标准;3谨慎购物,保存好质量保证书和发票;4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妥善保管旅行合同和发票凭证;5掌握有关旅游知识。)

社会政策与法规复习 第6篇

第一章

一、名解:社会政策社会发展规划风俗习惯

二、简答:

1、简述社会政策的社会目标与任务(论述)

2、简述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

3、简述社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4、简述乡规民约特征及定义

5、社会政策实施途径有哪些(论述,多)

三、论述: 简述社会政策的功能

第二章

一、名解 :法律制定法律关系

二、论述1论述法律的基本特征(简述)2论述法律的社会作用(简述)3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多简论)

第三章

一、名解: 立法技术社会信用制度税收政策

二、简答

1、简述社会信用制度特征

2、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程序

3、社会住房政策的特征

4、社会住房制度的内容

三、论述 :论述社会信用制度的功能或作用

第四章

一、名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10社会联动体系社会治安

二、简述:

1、简述社会治安的内容

2、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及特征(论述)

第五章

一、名解:社会管理社区社会管理政策社会控制

二、简答:

1、简述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多,论)

2、简述社会管理的特征

3、简述社会管理等的级特征

4、简述社会管理的一般特征

三、论述:论述社会控制的内在方法和外在方法

第六章

一、名解:核心家庭

二、简答: 家庭的特征

三、论述:

1、论述预防青少年犯罪措施

2、论述现代婚姻制度的特征(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的具体城市措施

第七章

一、名解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二、简答

1、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

2、简述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

3、简述社会救济制度的特征

第八章

一、名解:社会信息社会舆论社会传播政策社会信息传播法律

二、简答:

1、简述社会传播的特征

2、简述传播改变社会大众

3、简述互联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4、社会传播政策的社会作用

5、社会信息特征

6、社会传播“社会责任论”的主要观点

第九章

一、名解: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律

二、简述:

1、简述义务教育制度的社会作用

2、简述产生文盲的社会根源

3、简述文盲的社会负面效应

4、社会教育的特征

第十章

一、名解: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政策环境保护法律资源保护政策

二、简答:

1、简述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内容

三、论述:

1、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的社会作用

2、资源保护政策与法律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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