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范文(精选12篇)
完善治理 第1篇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完善公司治理与治理会计创新论文 第2篇
[摘要]本文以为,信息系统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全面熟悉。财务会计信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而治理会计也需要重新构造其目标和体系,才能有助于公司治理。治理会计与财务会计都是为公司的内外部服务,两者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源自信息表露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推进治理会计的改革和,应重视会计系统的环境因素、治理制度创新与规范的结合和会计信息的内在性质。
[关键词]治理会计 会计信息系统 公司治理
一、会计信息系统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有着自然的联系,有效的会计和审计信息表露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手段。根据当代和证券市场理论,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在公司治理领域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是出资人如何激励或约束经理职员,使其尽可能地努力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治理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控制代理本钱、抑制 “内部人控制”的目的。
第二,有助于遏制治理***。尽管有效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对遏制治理***的作用程度与公司治理的模式有关,但这种作用是其他治理手段无法替换的。
第三,有助于完善CEO和执行董事的激励机制。CEO和执行董事的报酬如何与公司的绩效相匹配才能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是公司制度中倍受瞩目的课题。一般以为,高级治理职员的短期激励应以会计盈余为基础,长期激励则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所以,会计盈余的计量也是激励机制的核心基础之一。
第四,有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监控。尽管国际上自80年代之后,人们对资本市场监控公司的有效性存有怀疑,但充分有效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增进这个有效性则还是共叫。尤其是如年代以来,通过资本市场重构公司的浪潮一直未见消退,如何进步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降低资本重组的代价,广受关注。
第五,从根本上说,有助于投资者信心的进步。由于充分有效的治理和信息表露机制有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有效地保护作为“委托人”的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笔者以为,除上述这些方面外,有效的会计信息系统还与公司治理的下述层面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第一,董事会有效性的进步和对股东责任的履行。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董事会的角色日益受到关注。为了真正对股东负责、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董事会成员必须在推动公司的全面成功中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和重大决策的制定者,而这种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履行。公司的目标不能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要考虑与其有长期利益关系的其他职员的利益。8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一半以上的州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服务。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应有权利、维持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同样需要建立在可靠、丰富的会计信息基础上。
第三,CEO业绩目标的确定。尽管CEO的业绩目标取决于公司对CEO职位角色的认定,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目标价值取向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CEO的业绩目标总会包括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业绩要素,这些业绩要素往往需要用一定的会计指标予以反映,业绩实现情况也需要通过会计信息系统加以表露。
第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业绩评估。与CEO业绩评估不同的是,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业绩评估主要在于对它们自身活动有效性的评估,而不是判定公司日常业务决策的有效性,因而这种评估往往不是以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作为出发点。尽管如此,这类业绩评估仍会留意到公司财务的成败,而且评估程序和表露途径也仍要涉及到会计信息系统。
第五,人力资本定价。人力资本定价是治理职员尤其是高层治理职员报酬的确定基础。只有在对人力资本恰当定价的基础上,对治理职员的各种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地运作。而人力资本定价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行为,它也必须依靠充分有效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要达到公司治理目标,必须进一步熟悉会计信息系统的作用,切实维护会计和审计活动的权威性,进步会计和审计信息质量。
二、治理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为什么财务会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
要全面发挥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单靠财务会计系统显然是不够的。由于财务会计信息的表露是一项公然性很强的行为,受到下述一系列因素的限制:
第一,信息表露的范围、数目和质量必须遵循一定的会计标准。财务会计信息更多地承担对公众的责任,因而必须严格遵从 “透明性”的要求,夸大信息的规范性,在性质上完全是强制性的。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的以财务信息为主。尽管现在财务报告也夸大要提供某些非财务信息,但究竟这些非财务信息只具有补充性质。
第三,本钱效益原则的遵循。尽管信息表露的本钱与效益往往难以正确计量,但这并不妨碍信息提供者在表露信息时对与之相关的本钱与效益做出自己的判定。在规定的基本信息之外,只有那些被以为能给带来一定利益的信息种类,企业才有可能“额外地”予以表露。
第四,贸易秘密的限制。任何涉及贸易秘密的信息,尤其是可能产生不利的信息,企业在表露上一定会持谨慎态度。
第五,市场和文化背景。市场和文化背景,如对信息不足与信息过剩的不同理解、对 “自愿表露”的不同接受程度等,对信息表露的数目也有直接的关系。
正由于上述这些原因,财务报告所承载的信息量是有限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从现行财务报告中得到充分的信息满足。实证结果也支持这一判定。如据吴联生博士调查,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以为未来机会与风险、财务猜测、人力资源、治理部分对会计信息的等信息是有用的,都占60%以上。这些信息传统上均属于治理会计的范畴,显然在现行财务报告中缺乏有效地表露。这样,提供满足公司治理目标的信息,很大程度上依靠治理会计系统,治理会计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维持治理结构的高效运转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传统的局限性,现有的治理会计系统还很难承担起这个责任。因此,拓展治理会计理论与体系的必要性,己显得十分重要。
三、围绕公司治理的需要,拓展治理会计体系--目标构造与方法构造
(一)目标构造
1.治理会计目标所包含的两大题目。会计目标实际上包含了会计信息向谁提供 (服务对象)和提供什么 (服务范围)两个题目。治理会计现行理论在这两点上的定位都有缺陷。
就服务对象而言,长期的误区是将财务会计和治理会计区分为对外服务和对内服务,一般的描述是“财务会计主要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治理会计主要满足企业内部需要”。这个提法在理论上非常含糊,导致了很多歧义。最受非议的是,难道企业内部治理者不关心财务会计提供的财务报告?人们还留意到,现在公司外部对过往以为属于治理会计范畴的很多信息也十分关注。因此,会计信息系统的内外区分法已越来越与现实相悖。实际上从满足企业系统的终极目的看,财务会计和治理会计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可以并且应该为公司的内外部服务,一切形式上的不同均源于信息表露强制性程度的差异。况且,财务会计信息的表露范围和质量要求,与政府政策需要也有直接联系,而并非一成不变。因此笔者以为,对外财务报告和对内治理报告的称呼,不如用 “强制性信息报告”与“非强制性信息报告”的名称更为恰当。也就是说,凡按法定要求必须公然表露的信息,均属于“强制性信息报告”的范畴;没有强制性表露的要求但也与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其他信息,则属于“非强制性信息报告”的范畴,由企业自行决定向谁提供、提供多少和如何提供。
就治理会计的服务范围而言,西方的主流观点是:第一,为制定决策和计划提供信息,并作为治理队伍的成员参与制定决策和计划过程;第二,协助经理们指导和控制经营活动;第三,激励经理和其他雇员完成组织目标;第四,计量和评价组织机构中业务活动、部分和其他雇员的绩效;第五,评价组织机构的竞争位置,并与其他经理一同保证组织在产业中的长期竞争力。这样的表述尽管己涉及到公司治理领域,比如激励经理完成组织目标,但从整体上看,它还没有全面反映公司治理的`客观需要。笔者以为,治理会计目标必须明确指出服务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的双重要求。服务于公司治理是治理会计创新的根本需要。借用“相关性消失了”这一名言,当代治理会计所失往的最大相关性恰正是没有充分关注公司治理的需要,以服务于公司治理层面为主的传统治理会计理念在解决现实信息需求上已显得极不适应。
2.治理的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根据上述,会计两个子系统的总目标可否作这样的表述:财务会计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强制性信息,治理会计是为实现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的多重目的提供非强制性的相关信息。围绕其总目标,治理会计的具体目标是:
第一,向公司利益相关者提供非强制性相关信息。在这个领域内,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未来猜测信息。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反映企业过往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状况,未来猜测信息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相关性更大。至于猜测信息表露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在信息的供求双方自会达到“均衡点”。二是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对企业深层次的了解和评价,同时也有助于猜测企业的未来。对信息使用者而言,非财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比财务信息具有更大的价值。三是责任信息。包括对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给商、政府、社区和公众等方方面面责任的履行情况,都需要适当表露。
第二,辅助和审核治理决策。尽管这是治理会计的传统职能,但要从体现企业战略的需要和在长期经营中最佳使用经济资源的要求重新熟悉。
第三,服务于内部控制、快捷正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这里所言的内部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适应公司治理的需要,对执行董事和CEO的控制;二是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CEO对公司日常运作的控制。
第四,建立激励与补偿系统,为业绩考评和确定报酬方案提供依据。包括对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责任中心及其各类员工不同层次的评价和激励。
第五,为企业经营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提供信息支持。
上述具体目标没有区分哪些是服务于公司治理,哪些又是服务于公司治理,由于在实务中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治理会计必须为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两个层次服务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
(二)构造
目标构造决定了方法构造的基本方向,而方法构造的质量又将制约目标构造。
当前治理会计方法体系存在的两个主要缺陷是:①直接针对“公司治理”层面的手段薄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了企业高层对治理会计的重视;②方法之间多半是简单堆积,缺乏系统整合,与企业治理其他领域的界限也不清楚。
从实现公司治理职能的角度,治理会计应创造新的方法或对传统方法实施改造,以适应下列要求:①公司价值 (或企业核心能力)的评估;②远景财务资料的编制;③内部会计和审计控制;④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信息表露;⑤CEO业绩责任的制定;⑥各个治理层次的业绩评价和激励补偿系统的设计 (包括针对高层治理职员的奖励与补偿合同的制定);⑦人力资本定价,等等。
至于实现公司治理职能的各种治理会计方法 (如猜测决策、预算编制、本钱控制、责任会计等等),主要是满足内部决策与控制、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的需要。这类方法 (包括理念)也同样要不断地推陈出新,尤其是要在治理会计活动中贯彻战略治理的指导思想。
(三)对治理会计定义的再熟悉
根据对治理会计目标和方法体系的讨论,有必要量新熟悉治理会计的定义。
美国会计学会 (AAA)下属的治理会计委员会 (CMA)所下的治理会计定义是:治理会计是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概念来处理某个主体的的和预期的经济数据,帮助治理当局制定具有适当经济目标的计划,并以实现这些目标做出公道的决策为目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FAC)的常设分会“财务和治理会计委员会”所下的定义是:治理会计是指在一个组织内部,对治理当局用于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信息 (财务的和经营的)进行确认、计量、积累、分析、编报、解释和传输的过程,以确保其资源的利用并对它们承担经管责任。这些定义的出发点都是为公司治理当局服务,显然已不完全符合治理会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为了能够同时反映公司治理方面的特征,治理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治理会计是会计信息系统的一个分支,提供各种强制性财务报告之外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目的是满足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信息需求。
从治理会计定义的讨论,还可以引出以下一些思考:
第一,对 “财务报告”名称的质疑。如上所述,当今会计系统所处理的信息实际上已不再局限于财务范畴。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发表的《论改进企业报告》,概括了用户所需信息的五种类型,即财务和非财务数据、治理部分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猜测信息、关于股东和治理部分的信息、公司的背景。同显然已经无法用“企业财务报告”的名称来囊括所有这些。因此,本人以为将来可以用较有容纳力的“企业报告”来代替财务报告的称谓。企业经济报告包含由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面收益表四组成的“核心报表”(属“强制性信息报告”范畴,主要提供基本财务信息),以及由企业基本概况、分部报告、责任报告、人力资源报告、财务猜测报告和特殊治理会计报告等构成的“外围报告”(大体上属 “非强制性信息报告”范畴,提供扩充的企业经济信息)。这样既可满足企业报告的多种目标,报告的提供也比较便利。尽管遵从习惯,可能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沿用“企业财务报告”的称呼,但其内涵实际上已在发生变化,今后势必会发生更多变化。
第二,对财务报告提供机构的熟悉。单靠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财务部显然己无法完成当今信息表露的所有需要,财务部的职能实际上已接近于一个综合信息部。比较彻底的解决办法是设立一个职能较门的机构,比如称之为“信息部”(包容现行财会部分的职责)。也可考虑按不同的功能分设财务部和综合信息部,将一部分提供信息的工作交由综合信息部来执行,但这总不如单由一个部分来运作更有效率。若企业内仍沿用财务部的设置和名称,则应明确其职能已不再局限于提供 “纯”财务信息,同时其他职能部分也必须有清楚的责职和程序来配合财务部的信息表露工作。否则,“财务部”这样一个职能复杂、任务繁重的机构,与企业其他职能部分协调信息表露方面的任务,将会越来越困难。
第三,对治理会计原则的熟悉。治理会计系统中引进公司治理这个理念后,对传统的些治理会计原则需要有新的熟悉。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治理会计活动不能按过往理解那样通常可以不考虑会计标准,否则治理会计信息无法满足公司治理层面的需要;二是不同层次对治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有时是有矛盾的,比如同样是运用在治理决策上的信息,董事会与CEO对稳健原则的要求就可能不一致。
第四,对治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论”的熟悉。对财务会计与治理会计的关系,一直存在“融合论”与“分立论”两种观点。作为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治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原本就甚为密切,从上说,在一个企业里完全没有必要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也很多年以后,信息技术 (尤其是技术)的将使企业只要采集和提供源数据,至于信息的筛选、加工和分析完全可由信息使用者通过专门的机软件自行操纵完成,到那时就不再需要学者煞费苦心地往区分哪些是财务会计信息、哪些是治理会计信息了。但是,至少目前还无从实现这样的理想,信息的提供还只能以成品形式而不是原料形式。同时,正如前面所说,由于财务报告的局限性,目前财务会计不仅不可能包容治理会计,而且还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治理会计在信息发布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因此,会计信息系统中财务会计与治理会计两个分支既不是完全分立的(如在原始数据的采集方面),也还无法完全独合 (如在信息报告方面)。“治理会计报告”或称 “非强制性信息报告”在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内仍会处于独立存在的状态。
四、推进治理改革和的途径
要完成治理会计体系的拓展和改革,任务艰巨,有关也远末成熟。关于推进我国治理会计的发展途径,本文不再重复诸如治理会计职业化、创办治理会计专业刊物、在治理者和会计职员中普及治理会计知识等在会计界已形成共叫的意见,仅阐述以下三点想法:
第一,应重视治理会计系统的环境因素。环境和组织的改变意味着于决策制定的信息类型和信息用途的改变。公司治理理论对治理会计的对象、任务和特征提供了一个新的熟悉思路,另一方面,也正由于治理会计系统必须直接为公司治理服务,因此,公司治理自身的特征和状况也会直接治理会计系统的质量和效率。一旦决策层与治理层真正分离,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和功能更加完善 (比如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的监视权得到强化,董事会内的提名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机构比较俱全并且发挥作用),势必会更有效地发挥治理会计的作用。此外,还要深进在现行环境下治理会计的定位,既要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进一步发展治理会计,又要使治理会计的技术、更加适应企业环境的要求。
第二,治理制度创新与规范的结合题目。在治理活动中,创新与规范相辅相成。现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创体制往往没有及时地予以规范。例如:0财务总监制这几年发展较快,但如何使其运作更为有效,还没有与传统会计系统 (包括治理会计系统)的改造结合起来考虑。①企业改制中固然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其素质要能保证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离不开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财务和会计知识背景,否则就不能承担起监控公司业绩的职责。②现在很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CEO的态度,从规范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内审机构更应直接对监事会或董事会负责。较大规模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否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职业如何清楚地界定,便其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如何与治理会计系统相互配合,以降低监视本钱、进步监视效率,这些都需要探讨和实践。
第三,充分熟悉会计信息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公然表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治理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由于信息表露中外在性的存在,政府可以并且应该发挥作用。因此,不仅是财务会计信息,对治理会计信息的规范性,政府机构同样应予关注。另一方面,从信息市场的角度来说,会计信息的数目和质量要求取决于信息需求者,所以会计信息的提供从根本上说会形成“买方市场”。现在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却或多或少是一种“卖方市场”的心态,“我提供什么,你得接受什么”。然而,无论是财务会计报告还是治理会计报告,任何改进若不听取广大信息需求者的意见,终将于事无补、劳民伤财。因此,建议设立专门机构便会计信息的需求调研经常化,除精益求精财务会计报告 (“强制性信息报告”)外,还要逐步对治理会计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以及需要公然发布的治理会计信息的表露 (“非强制性信息报告”)提供各种指南,以利于进步治理会计基本概念范畴的规范性和治理会计实务运作的效率。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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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淑琨、席酉民・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机械出版社,2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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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3篇
今年如果一切进行顺利,大学社的转企改制,或许就应该进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朱杰人社长所说的“后改制”时代。在“后改制”时代,大学出版社能作为现代企业,追求如何发展、如何做强的使命吗?
一、平静的背后——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
当前,细究大学出版社改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不由得让人对改制成果产生丝丝疑虑:改制后的大学出版社真的经得起市场经济的洗脸吗?
(1)背景探究:2003年,首批21家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进人35个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列,有7家出版单位作为试点,其中5家(中国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广东出版集团、辽宁出版集团、吉林出版集团)实行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按照当时的试点单位改革的意见。集团里面意识形态性强的保留其事业体制,科技、美术等单位从事业转制为企业;还有2家(科学出版集团、邮电出版集团)则转制为企业。不难发现,其中并无大学出版社的身影。可以推断,当初的政策思路并无意让大学出版社担当改革领跑者的角色。
在上述7家出版单位的改革试点凯歌高奏之时(这7家出版单位均于2006年底以前完成转企改制工作),管理部门并没有在中央出版单位和地方出版单位中全面推进改制工作,而是将注意力转向了大学出版社的改制。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于2007年4月,将清华大学出版社等19家高校出版社列为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的首批转企试点单位。其中的原因值得探究。出版单位改革试点是我国出版业建立新体制的破冰之旅,种种阵痛在所难免。这些改制单位的领导在回味改制过程中的酸甜苦辣时,无一例外地认为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转企改制中的关键。以中央出版单位为例,其人员身份通常有两种:一是中央部委干部身份,很多部委出版社的人员都是原先部委分流或其他单位调入的,他们大多是公务员或者享受参照公务员的待遇;二是事业编制的,如社会团体、院校等单位的出版社和个别部委出版社部分人员。改制意味着由事业转为企业,员工由干部身份转变为企业职工身份。随着退休时间的逐步临近,他们的医疗、养老、住房及退休后的社会保障等问题都凸显出来。他们大半生在事业单位的薪酬待遇系统,临退休再改制到企业,则企业的效益工资、高管的薪酬他们都享受不到了,反倒要去社保机构领取相比机关或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低得多的退休金。人员身份转变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裁聂震宁看来,员工的身份置换,一是要解决员工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二是政策性安排也要解决。政策性安排,即员工身份转换的成本谁来支付的问题。对于中国出版集团的转企改制,国家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提供了岿要的资金支持,使难题得以化解。对试点单位实行政策性倾斜政府尚可力所能及,但是,如果所有中央和地方出版社转制中的员工身份转变成本都由政府买单,那显然是难以承受之重。
解决人的问题依然是大学出版社改制中的重要环节,但与中央和地方出版社相比就不那么棘手了。首先,大学出版社背靠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高校出版社在转企改制后,现有事业编制人员按企业用工制度,与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改按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执行(事实上许多改制大学出版社在此问题上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操作方式,比如事业编制职工享受“按学校标准的基本工资+按企业标准的工资”以及学校面向事业编制职工的福利待遇);退休后回到学校,由学校负责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与学校其他同级离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次,大学出版社为解决事业发展的需要,弥补人才短缺的现状,早就面向社会招聘^员,实行聘用制,作为“新人”,他们可平稳地过渡为企业职工身份。以笔者所在的出版社为例,早在2000年就尝试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目前事业编制员工只占出版社员工总数的30%左右。由于在改制前就实施以绩效挂钩为主体的工资制度,改制前后“新人”和“旧人”的工资待遇目前并无明显变化。再次,改制基本上不增加人员使用上的成本,而且无离退休人员负担。
易“与人为善”,或许是103家大学出版社在不到2年时间内得以平静地转制的主要原因吧。
(2)过程回眸:我国出版业的改革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在经济学意义上,出版社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整体结构、市场运作、产权股份与员工身份等实质问题上取得突破;二是在政治学意义上,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让广大员工享受改革带来的好处。在企业运行良好时,这两个目标往往可以兼顾;在推动企业改制时,这两个目标则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发生冲突时,还必须把政治学目标放在第—位。由于大学出版社有主办高校作为有效缓冲,人的问题不难解决。尽管如此,各个大学出版社还是将协调和平衡不同身份人员的利益关系作为改制的中心工作。华东师大社有一套专门针对该社员工的薪酬体系,主管人力资源的副社长张俊玲指出,在岗位职责明确的前提下,考核的目标才能更明确。她介绍,该社通过量化与非量化两个综合标准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薪酬分配向市场营销和编辑人员倾斜,更多地倾向营销人员。华东师大社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十校编津贴(相关人拥有)+奖金+福利”构成,其中奖金以岗位工资为基准,编辑与营销人员都有量化部分的考核。另外,财税优惠政策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事项之一,改制单位也是用“吃透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做职工思想工作的。改革试点单位常常以享受10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快要到期加强和推动员工的认同。目前,新的五年免税114号文件已经出台,这将再次吸引已改制企业的眼球。
(3)结果盘点:总的来看,大学出版社的改制是当作任务—样完成了。但从效果看,句号划得并不完美。因为为了按时完成“作业”,改制方案往往过多地关注了怎么解决人的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和核心,如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制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缺失了。许多大学出版社在转制之前基本上是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程度很高,自负盈亏,上缴所得税,照理应该借改制的东风给大学出版社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制度保证,但这在许多大学出版社的改制方案中却语焉不详。人们自然要问大学出版社改制是不是“新瓶装旧酒”或“换汤不换药”式地换了个标签呢?改制仅仅是为了获取眼前利益吗?退税政策结束后怎么办?改制后出版社会不会依然在旧体制上滑行?
二、改制究竟改什么——法人治理结构或许是后改制时代有待解
决的问题
显然,表面上的改造只可能造成大学出版社由“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转变为“企业单位,事业管理”,使大学出版社陷入改制陷阱。改制需要进行更深入彻底的改变,这就是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或称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其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出发,大学出版社在“后改制”时代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1)变“一人”公司为多元产权结构。改制以后,表面上看大学出版社是独立的企业,但是学校作为大学出版社唯一的资产所有者。其本身是一个事业单位的性质并没有变化,因而无法对大学出版社的经营负责,也负不了这个责任,其国有产权所有者身份是虚拟的。转企之前的问题在转后依然存在,在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下,大学出版社即使成功转为企业了,也还是一个变相的二级单位,其市场的主体地位依然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只有在实行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由于各投资主体对本身利益的关注,才可以消除国有独资公司所无法解决的由于产权所有者缺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产权多元化还有助于大学出版社以资本为纽带不断做大。我国的大学出版社,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存在诸多问题,投资不足,难以发展,完全要靠自己去求生存。对于那些通过自身长期积累而做强的出版社,学校又要求其上缴大量的利润。所以,我国的大学出版社基本上都患有“贫血症”,虽然一些大学出版社多年来通过自身积累具有一定的实力,但是其资本依然非常有限,还不具备成为战略投资者的综合实力。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产权结构不利于大学出版社吸纳外围资金,不利于通过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不利于快速发展、壮大自我。
(2)变由学校任命经营者为通过企业家市场来实现控制权的配置和转移。学校是大学社的直接出资者、主办单位,掌握所有权,转制之后又是大学社的投资人,大学社在学校的授权之下经营国有资产。很多学校转不过弯来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在“转企”之后,学校是否只履行投资者的职能,或者两种职能都履行,在转制之后是否就把握不住了?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是经营者的选择:以前大学社是与院系、处没有区别的下属单位,社长由学校任命,在此之前他或许是一名纯粹的教授或机关干部;但是“转企”之后就应该建立新的经营者选择机制,一改以往按照级别任命,通过企业家市场寻找职业经理人,这个经理人可以不是学校人。由学校任命经营者是“官本位”体制下的产物,它不能形成正常的经营者更换机制,优胜劣汰规律得不到体现,经营者对自己的命运和前途无法把握。
(3)建立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妥善安置现有员工,只是大学出版社成功改制的基础。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大学出版社要跳出只重视物质资本产权的圈子,高度重视^的因素,避免重蹈国有企业改革中曾经重“物”轻“人”的覆辙。有研究指出:一般职工要保住自己的职位,只需要发挥自己能力的20%-30%。而如果受到充分激励则可发挥其能力的80%-90%。因此,谋求大学出版社长远性的发展,就必须改变过去那些不适应出版社发展的用人机制,建立起能更有效地激励经营者和员工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
产权激励是对人力资本的首要激励,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与方法,是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形式。人力资本产权激励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权人格化。产权人格化,就是在转制过程中逐步使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骨干人员和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享有一定股权,并以这个产权份额保证对员工长久的责权利激励和制约,使大家既享有应得的财富又承担投资的风险责任。产权人格化是对人才的最大激励。—般来讲,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有效途径有两种,即职工持股和期权激励。职工持股是劳动者劳动力产权实现的有效形式,期权激励制度则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化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两种制度使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角色发生转变,由单纯的员工、代理方转向劳动者或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职能,从而使其更加尽职尽责,达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合作治理立法完善建议 第4篇
一、合作治理的概述
(一) 定义
合作治理一词在近几年的行政领域出现过很多次, 研究者对其定义都并不相同, 主要分为以下主要几种:第一, 以利益为主导来定义合作治理。合作治理是指一组相互依存的利益相关者, 包括公共的、私人的以及非营利部门, 为了解决一个复杂的并且涉及多面的公共难题而共同努力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系统的过程。这种定义把行政主体划归为一组相互依存的利益相关者, 不免把合作治理定义的太过功利, 并不能让民众能够很好的理解合作治理的定义, 更有“集党营私”之嫌。第二, 从合作治理的问题为导向定义。把需要合作治理的范围规定为:凭借单个组织或者仅仅依靠公共部门而无法解决的公共政策问题。并且以建立、督导、促进和监控跨部门组织合作的制度安排的方式, 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共部门、营利和非营利部门的共同努力、相互监督管理和自愿参与。此研究学者把需要合作治理的领域归结为无法解决的公共政策难题, 在这一点的解释上更容易让民众产生合作治理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公共政策的难题, 并没有从实质上说明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 一个部门或者多个公共职能部门与非政府部门 (包括个人、公司、非盈利团体) 一起参与, 共同努力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事物或资产的治理安排定义为合作治理。
二、合作治理是否纳入立法争议
(一) 否定
否定将合作治理纳入立法规范者认为:合作治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 在合作治理主体上, 其主体是否适格, 即合作治理的主体是不是真正的有权管理的机构人员。再者, 这通过合作治理处理事务中, 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应该找谁来承担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 仍然会有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 出现了“踢皮球”的现象, 也就是推卸责任的问题。由于合作治理特殊性, 更容易导致各合作机关或团体为了推卸责任而相互推诿, 让受害人找不到责任人, 降低人民对公共职能群体的信任度下降等等。否定合作治理最为争议的一个观点就是合作治理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具有一定的违宪性, 所以, 合作治理并不适合纳入立法, 让其广泛适用。
(二) 肯定
但是肯定者也有自己的观点:在传统的行政治理中, 行政主体太过于主观, 未充分的考虑到公众的意见或者建议, 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积极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相反, 合作治理的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灵活性强, 有效的增加公众的参与和合作, 使得公众更了解治理公共事务中的问题和方法, 就会有效的提高公众遵纪守法的意识, 并且提升治理的效果。当然合作治理的优势也并不是只能体现在公众身上, 在两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合作治理也能展现合作治理的优势。例如在区域河流污染治理中, 把两个相邻或者两个以上的治理主体联合起来, 作为这一整条河流的污染治理者, 共同对河流的污染负责, 发挥合作治理的优势。所以, 应该将合作治理纳入立法予以规范, 使得合作治理得到实施的法律基础, 保障政府执法过程中中有法可依。
(三) 合作治理应当纳入立法规范
其实, 否定者提出的一些问题恰好是可以通过立法来规范的, 正是因为合作治理没有立法的规范与保护, 才会出现责任分配等问题。再加上合作治理在某些领域内的优势显现, 所以, 把合作治理纳入立法, 是十分必要的。也进一步使得许多已开始开启合作治理的政府等组织, 有法可依。可是在合作治理中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合作治理是否具有合宪性, 众所周知,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得制定与宪法相违背的规定, 如果合作治理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违宪的可能性, 那么无论合作治理有多么大的优势或者获得多少不可小觑的成果, 都应当予以停止实施。但是, 合作治理并不具有违宪性, 根据宪法的性质, 并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包括在内, 并不能宪法中未提及就表示违背了宪法。所以, 合作治理这种新的行政模式应当纳入立法规范。
三、合作治理立法完善建议
(一) 立法确定合作治理的主体范围
法律应当规定合作治理的主体范围, 政府和企业、社会团体等主体具有不同的优势。具体到哪一个主体进行某一领域的管理会更加的合适, 或者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可以由私营企业承担的公共事务须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决定, 至少也应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行政机关不能任意以法规和规章予以规定。
(二) 立法确定合作治理的合作范围
法律应当规定合作治理的合作范围, 什么领域应当适用合作治理, 什么领域禁止适用合作治理, 因为合作治理是有限度的, 并不是任何领域都能完全适应。就像近几年所提及的“有限政府”是同一个道理。所以合作治理的合作范围也应当用立法予以规范, 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领域:第一, 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河流本身地域的特殊性, 河流污染的治理工作不可能仅仅只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区域政府就可以解决的, 所以, 河流本身就需要合作治理。第二, 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领域是人们现在最为关心的一个领域, 从2008年以来, 爆出了“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 使得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领域高度关注, 现执行行政模式的改变势在必行, 把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起来, 对食品安全领域进行合作治理, 必能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有所减少。第三, 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治理。从经济学和地理区域来说, 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治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得以展现, 特别是两个相邻区域的政府合作治理, 促进两区域的经济发展, 治安管理等方面都是能够想象到的。
当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可能会在未来一些领域也可以适用合作治理, 可是立法并没有提及相关领域可以适用合作治理的范围, 那么可以在立法中加入听证程序、专家提议等程序, 把未来有可以进行合作治理的领域进行分析探讨, 是否该领域适合进入合作治理模式。这样, 既能使得合作治理不会被滥用, 也不会使得合作治理缺失其灵活性。
(三) 立法确定合作治理中的责任问题
合作治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 但是这并不代表合作治理带来问题就不必承担责任, 所以, 在立法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合作治理的责任分配问题, 也就是合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谁来承担的。
立法应该确定合作治理中的纠纷应当诉讼进行, 受害人只选择其中一个或者选择错误的被告时, 法院应该依职权进行追加和更改, 而不是告之受害人还有其他被告或者应当选择其他被告, 这样规定是因为合作治理往往有多个主体, 因其本身的复杂性很难使得受害人理清其中的关系, 出于便民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 这样规定更适合。但是, 如果合作治理主体在未判决之前, 就采取了措施或者与受害人和解了, 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摘要:合作治理是当前政府正在推行的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 本文通过介绍合作治理的相关概念, 理清合作治理的主体、客体。并且根据在现阶段评析合作治理的优势, 确定合作治理法律化的必要性, 给合作治理纳入立法行程后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治理,合作治理,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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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戚建刚, 郭永良.合作治理背景下行政机关法律角色之定位[J].汉江论坛, 201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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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雷.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治理的行政制度供给[J].理论探讨, 2014 (1) .
学校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5篇
对一所学校而言,提升治理能力,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什么叫学校治理结构?治理不同于管理,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指挥和控制,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配合、协调以及制衡关系。确切地说,治理是指各利益相关者围绕共同目标,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彼此分享权力、协调配合又相互制衡,共同管理组织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是单一的,治理则是共同管理、多元共治。在学校内部,过去强调管理,现在强调治理,校领导、教职工、学生、家长乃至社区力量都是治理的主体,大家相互配合、彼此制衡,共同管理学校事务。学校治理结构则是关于学校权力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划分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一种搭配与安排。为什么要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其一,以往的学校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学校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评价权集中在校长等少数个人或单一机构身上,普通教师、学生、家长往往被排除在学校权力体系之外,他们的声音、利益被漠视,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被压抑,阻碍了学校的良性发展。
其二,法治社会要求学校建立依法管理、自主办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其三,当前学校面临着教育创新、深化改革的复杂局面,如何破除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唯一的途径是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让教师、学生、家长等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管理、多元共治,使各方成为改革的“共同推手”。那么,学校该怎样完善内部治理
完善治理 第6篇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把握,发挥战略引领作用,通过并购、合资合作、加大研发力度等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一拖股份在企业运营实践中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制度,保障公司董事会决策合规、科学、有效。根据《决策制度》制订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并设立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对公司不同类型投资进行分权管理。在保证董事会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对重大投资等事项行使决策权的情况下,给经营层授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投融资权力,能够及时灵活应对市场需求,也使得公司董事会考核、评价经营层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扩大、职能调整、投资经营决策事项增多等的情况变化,为了使《决策制度》更好发挥作用,结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本着保证合规运作,科学审慎决策,均衡分配决策权限,提高决策效率的原则,董事会对《决策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修订中一是完善了决策事项内容,增加了关于资产核销、捐赠的权限规定;二是根据公司资产、业务规模扩大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一些风险相对可控的决策事项适当增加了经理层的权限,以使董事会聚焦重大事项,提高决策效率运作特点,将生产经营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固化;四是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明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决策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经过修订,新的《决策制度》内容更加完善,权限划分更加合理,兼顾了合规运作、控制风险和提高决策效率。
一拖股份根据各位董事的专长,充实到不同的专门委员会中,既发挥了董事的专业优势,又通过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起到了对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支持。对于较复杂的决策事项,通过安排过程汇报、组织董事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使董事提前介入,必要时提前对议案中存在疑问的内容安排相应人员和部门与董事进行沟通,使董事增强对决策事项的了解,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
為了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考评,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换届中加大了外部董事的比例,目前新一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只占3名,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比超过70%,增强了决策的客观性和风险防控,也更有利于对经营层的分权制衡。
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完善路径探析 第7篇
关键词: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有效性
发达国家对于家族企业的治理研究,无论在研究广度还是研究深度方面都远优于我国,且在实务操作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文以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为基础,深入分析我国家族企业当前治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完善治理的建议,以期为广大家族企业提供改善自身治理的参考,从而帮助其提升运营效率,进而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一、家族企业治理现状
(一)产权封闭,股权结构失衡家族企业因为其特有的成员结构,所以产权一直以来都非常封闭,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几乎所有家族企业都有产权封闭的通病。家族企业的股权也基本上都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上;同时,这种产权结构导致企业与家庭资产模糊不清,家族企业通常也不会把企业和家族分离,这样直接造成了家庭因素直接影响企业决策与运营的现象,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家族成员间会逐渐产生关于利益分割的矛盾,而且这些矛盾通常难以调和,只会越积越深。一旦爆发出来,就会为家族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图1和图2显示了我国家族企业的股权分布情况,不难看出,其股权结构严重失衡。
(二)管理流程不规范,过于集权家族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成立与发展过程与普通企业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家族企业的管理也与普通企业的管理有所不同。随着家族企业规模与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经济环境下,我国家族企业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管理问题,管理流程极度不规范。家族企业负责人单凭自己的能力很难控制好企业发展的方向与目标,因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与疏漏也越来越多,从而使企业要面对很高的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
(三)资金来源单一,资金融通能力差受限于金融政策,家族企业想要获得运营资金只能靠自己,基本上国有控股银行不会贷款给家族企业。为了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家族企业只能靠家族内部成员的个人筹资能力。表1显示,很多家族企业的股东都来自家族内部,换言之家族企业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基本上都是自筹的。受限于金融体制,家族企业想要借助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融资的难度也很大,尤其是对于规模不大的家族企业。
(四)家族企业负责人经营理念的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1)缺乏长远的发展意识。家族企业的负责人很多将眼光聚焦在眼前利益,认为当前的经营现状很好了,能够保持住即可,这种没有长远发展的意识,自然不会促使家族企业取得太大的发展;(2)缺乏强烈的诚信意识。不少家族企业负责人为了最大化企业的利益,往往会违规进行偷税漏税以及开具虚假发票等操作,这种不诚信的做法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令家族企业的声誉严重受损;(3)劳资纠纷。最近媒体几乎每天都会曝出劳资纠纷案件,而这些发生纠纷的资方大多都是家族企业,们往往无故拖欠、苛扣员工的工资,甚至强迫员工无偿加班。
(五)任人唯亲,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家族企业的用人标准就是任人唯亲,因为其认为血缘和忠诚有直接的关系,家族成员始终都是最值得信任的,所以很少会根据人员的能力来安排适合的岗位(见表2)。另外,当前我国未建立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发展机制,导致家族企业不愿放心将企业的管理权交给职业经理人。
(六)未建立家族企业文化当前,家族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文化的概念比较陌生,就算有些认识也是非常浅显的,尽管不少家族企业也实施了文化管理,可大多都流于形式,没有太大实效。几乎所有家族企业都拥有“家长式”的企业文化,即企业的所有事项都是家族内部成员决定的,这种企业文化和现代企业文化可以说是背道而驰。
(七)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通常都是集中在家族成员内部,因此对于经营权使用的监督也是由家族成员掌控,并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另外,家族企业的决策通常都是企业负责人或者几个家族人员一起决定,公司内部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完全就是摆设,几乎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家族企业决策主体的数据,具体见表3。
二、家族企业治理完善建议
(一)内部治理完善建议
(1)适当开放产权,多元化股权结构。为了具有更好的发展持久性,家族企业需要在产权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开放,寻找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这样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这样的产权开放操作不仅可以使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变得更加多元,还可以推动家族企业快速提升运营效率;同时家族企业最好能够将股权中的一部分向员工开放,通过奖励或购买的形式,让员工也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从而提升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2)改革治理结构,摸索管理创新。一是推进管理层职业化进程。尽管家族企业的一人集权式管理在成立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济业务与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这种集权式管理变得有些不合时宜了。目前,学者一致公认家族企业要想提升自身的管理效率、提升盈利能力,推进管理层职业化的进程是最佳选择。家族企业若想在当前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交出管理权,让拥有丰富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职业管理人才来管理企业,借此提升企业的总体运营效率。二是秉承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现代企业发展理念中最重要的就是以人为本,同样家族企业也需要秉承这种理念。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家族企业必须正视员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不管是人才的培育制度,还是人才结构的调整,都需要将企业员工作为重点,并尊重其切身利益,从而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3)重视企业的长期发展。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只关注眼前的利益是无法获得长期发展,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如果不能获得发展,那么就很快会被市场淘汰,因此,家族企业必须认识到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发展战略。其中最关键的一项就是市场定位,家族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一切资源,打造自有品牌,并不断拓展品牌的广度。另外,家族企业应该选定一个核心市场,再根据自身运营的特点确定最佳的发展空间,同时借助适当的营销手段提升市场份额。当然,不管如何选择发展模式,都必须在实行前做好全面的市场调研,从而准确把握市场行情,避免由于盲目发展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4)健全经理人激励制度。一是将薪酬激励作为制度的中心。基本上职业经理人努力工作的初衷都是维持生计,基于此,家族企业应将薪酬激励作为经理人激励制度的中心,从而让经理人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开展工作,进而保证工作质量。二是侧重长期激励。现今市场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对自身运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未来。经理人不仅要参与家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甚至能依靠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提出颇具可行性的战略规划,因此家族企业应该同样侧重对经理人的长期激励,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具有针对性和人性化的激励制度,从而促进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工作积极性。三是重视情感激励。除了满足生活需要之外,职业经理人还有更高的精神追求,即实现自我价值、获得赏识与尊重。因此,家族企业需要重视对经理人的情感激励,从而让他们从精神层面认同企业的发展理念与管理方式,在工作中更加充分的发挥自身的潜能,既满足家族企业的发展需求,也使个人拥有更好的职业前景。四是将工作绩效与薪酬对接。家族企业要想完善激励机制,就需要对接职业经理人的工作薪酬与绩效,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工作,并享受工作绩效优秀带来的额外奖励,从而最终实现提升家族企业运营收效的目标。
(5)创新企业文化。制约家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文化,因此家族企业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文化建设经验:第一,当前企业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可以保留;第二,选择性地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文化,并将其融合到自身的文化体系中,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二)外部环境完善建议
(1)健全职业经理人运作机制。一是设置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相关资格认证的人员才可以取得职业经理人证书。除考试之外,人员的其他综合条件也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获颁职业经理人证书,这些条件包括学历、工作年限、工作成果等。二是完善评估机制。具体如下:第一,规范评估标准。设定统一的评估标准,从而保证评估的公平性;第二,参考发达国家的评估体系与机制。以此为导向建立适合我国的评估机制;第三,评估应具有全面性。评估应面向我国所有的职业经理人,以提升人员之间的可比性。
(2)完善资金融通渠道。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来改善家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是收效却并不理想(见表4)。因此,当前如何完善家族企业的资金融通渠道是政策制定者应该深入研究的课题。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机制。为了缓解中小家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监管机构应该适当放松对其的上市限制,推动通过股权操作筹集发展资金;同时完善债券市场,在家族企业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另外,还应重视构建场外交易机制,结合家族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作机制,从而缓解其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道。第一,放松对金融机构为家族企业发放信贷的限制。第二,积极开拓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实力。这种模式需要注重的是开拓本地中小金融机构为家族企业提供信贷的机会帮助家族企业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三是正确利用民间融资。第一,民间融资非常灵活,较之国有银行而言,没有繁琐的程序;第二,民间融资能够有效分散国有银行承受的信贷压力;第三,民间融资可以帮助家族企业优化其资金融通结构,进而提升融资效率。
试析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8篇
关键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理论基础,负责主体,实践探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这一改革目标, 需要高校在国家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提升自身治理水平。
一、研究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 高校治理与高校管理的内涵辨析
从历史进程来看, 高校治理主要是指在高校利益主体多元化及所有权与管理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 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办学效益的制度安排。高校管理主要是指高校管理者在一定的背景下对其可控制的资源, 通过安排、指挥、协调等行为活动进行优化配置。
(二) 高校治理与高校管理的界限确定
1. 高校治理与高校管理的时间界限。
管理活动出现的时间要远远早于治理。西方高校管理是19世纪后期开始萌芽, 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 高校管理开始走向比较专业化的道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西方国家相继出版了关于高校治理的著作;我国有关高校治理的研究从21世纪初开始。
2. 高校治理与高校管理的规模界限。
当高校自身规模较小, 管理职能占据主导地位。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 治理职能逐渐取代管理职能。从微观经济学的阐述来说, 高校管理最理想的规模是边际管理成本与边际管理收益大体相当时所确定的学生规模。同理, 高校治理最佳规模也是边际治理成本与边际治理收益大体相当时所确定的学生规模。
3. 高校治理与高校管理的制度界限。
实施高校治理主要具备以下制度约束。一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 主要是强调政府及其活动的有限性, 重视市场经济机制和第三部门的积极作用。二是发展较好的公民社会, 主要强调社会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权力的监督与约束。
二、当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负责主体
(一) 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
高校党委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 在政治上对整个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主要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战略发展等重大问题, 同时要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的情况。高校校长主要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执行有关决议, 组织师生员工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
(二) 学术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
学术权力是高校权利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法》中规定, 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具体负责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发展规划, 评定教师职称及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 高校要设立学位委员会, 组织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
(三) 教代会与学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高校广大师生行使民主权利重要组织, 也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主体。在《教育法》中规定, 高校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形式依法保障师生参与学校决策, 落实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实践探索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制定与完善了《大学章程》, 积极实践探索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一) 完善“集体领导、分工合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总体领导、组织协调的领导核心作用,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开展学校各项工作。一是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学校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执行机制。学校制定和完善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等文件, 明确规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 构建合理的工作机制。
(二) 发挥“教授治学、专家治校”的运行和促进机制
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委会工作条例》中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关学科教授, 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 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学校制定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委会工作条例》, 要求学位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 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等。
(三) 健全“畅通渠道、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参与机制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主要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完善, 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等重要工作报告,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等问题。学生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进一步保障了学校与学生的沟通、交流。
在新的历史时期,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建设促进高校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学校还将进一步强化思考和创新, 加快完善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秦惠民.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与协调——对我国大学权力现象的解析[J].中国高教研究, 2009 (8) :26.
股票期权:完善企业治理的利器 第9篇
那么股票期权到底为何物?它在企业治理中有何应用?它对改进和优化企业的激励机制有何裨益?股票期权在企业治理中又有何风险?CFO (总会计师)应该如何应对股票期权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本文即将为您精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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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10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目前, 我国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情况十分普遍。截至2007年12月底, 我国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 5 4 7家。其中,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控股的为934家, 约占上市国内公司总数的60%。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有304家, 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0%。股权过分集中, 导致中小股东监督积极性丧失, 股东大会有名无实, 企业不能摆脱行政干预真正走向市场, 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国有企业竞争能力的丧失。
2、所有者缺位,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在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 公司治理的效率和有效性更主要的依赖于大股东治理。要使公司治理结构发挥效力, 前提条件是所有者必须到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人人参与管理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所以真正的管理者是国务院。而通常的做法是国务院授权某个机构来代表国务院行使管理权。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代理人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利益。发生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运作效率。
3、经营管理层产生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营管理层产生机制的不健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特点, 国有大股东成为事实上的股东大会的决策者。选举表决仅仅成为形式。造成事实上许多公司董事会直接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 经理人员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派或指定。由此产生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与股东会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完全丧失。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形同虚设。
二、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有如下对策:
1、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应成为公司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具体的做法可以发展机构投资者和加强职工内部持股。与流通股相比, 机构持股通常持有的股份较多, 因此在企业的监督上不会随便的搭便车。同时, 其持有者不会像流通股股东那样以追求短期的买卖差价为目标, 而更关心企业中长期的经营发展, 以求得良好的红利回报。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监控动机和监控效率, 有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2、明确委托代理关系, 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为了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要进一步明确委托代理关系, 一方面采用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代理人实行激励和约束。通过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或股票期权等分配形式, 将代理人薪酬很大一部分与市场挂钩, 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注重企业长期价值的创造, 以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3、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立, 各司其职, 互相协调和有效制衡。鉴于此, 要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完善董事会的职能首先是优化、健全董事会结构, 包括引进职工董事、银行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尤其要重视独立董事。强化独立董事利益与约束机制, 使其在获得一定收益的同时真正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要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 要求监事会组成人员以外部监事为主。其成员的任免、收入、福利及执行监督的费用都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还要注重法制等外部机制的约束, 从而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完善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们仍然需要许多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作为支持。相信在未来的几年内, 随着国企改革和股改的进一步深化, 各种法律法规也会不断的推出。进而推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深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连镇殿.关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企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考[J]. 鲁东大学学报, 2008, 25 (2) , 84-86.
[2]、袁志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及对策[J].企业经济, 2008, (10) , 136-138.
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 第11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法》是用来规范企业治理机构及企业制度的法律条文。《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合规公司必备的三个机构。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对公司所有的包含选举及经营权的重大事项,比如出资变动、经营决策、发展方向、重大人事变动等,都有决定权作用,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决策公司经营权的人员则构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维护的是股东权益,对股东大会负有责任,因此董事会只享有决定公司经营权的权利,需经股东会商议、表决后,方可实行。监事会则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原则上三者应互相合作、互相制约,形成三权分立的局势。实则看似明朗却很抽象,且各机构人员及作用交叉严重,又或者三者之间存在权利缝隙。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控股中,公司治理机构、机制及功能更是难以发挥其基本作用,完善的公司治理措施急切需要。
1 公司治理的内涵及实质
公司治理是指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再生成一套公司内部的制度,通过二者的共同作用,治理公司的结构与制度,并划分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层三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与利益。具体操作是,通过分别设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又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标是在保证公司决策的最优性的前提下,使得公司财富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中,公司结构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因此也称为法人治理结构。从公司治理系统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则应为公司治理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各个要素间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也称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2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国有股一股独大,绝对控股现象严重
追溯历史,国有企业成立时期,出资人出资数额的多少就决定了其今后的股份中占有的比重及分量。我国国有企业则是一股独大,其也就处于绝对的控股的优势地位。一股独大的局势也使得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有着很大的政策性负担的局面。另一方面,股权过于集中,就与当今社会要求的股份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政策相背离。虽然几经发展,当前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效益日渐减小,但是也造成了剩余股权中,仍然存在单个股东持股比重大、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状态。
2.2 董事会功能不完善
国有企业中董事会功能不完善。其表现形式有三个方面:其一,董事会的构成缺乏独立性。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国有股权的过于集中和流通股权的过于分散的不科学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由国有控股人员组成,使得中小股东的股权代表很难进入公司董事会,最终造成国有控股约束董事会独立性的局面。其二,董事会的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中,人员素质不高,有相当一部分并非专家,甚至不是行业圈内人员,董事不懂事的怪诞现象在国有企业中见怪不怪,由此严重影响了董事会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三,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中,甚少设立专门的治理委员会以及专业严谨的董事会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的标准则被打上惯例的印记。
2.3 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
董事会功能的不完善性,最直接深刻的表现就是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一般在企业中,经理是由股东会选举而成,直接代表股东及持有者的权益。而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总经理都由代表国有股东的政府部门决定,这就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从而架空了董事会的权力。而另一方面,国有大股东不是人格化的股东,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因为代理问题的存在,其中的官员一般权责不对称,潜在的“寻租”动机明显,易与经营管理人员合谋,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去对董事会实行有效监督。这样,董事会受托职能削弱,聘任总经理不依据管理才能而是私人关系,总经理未受到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状况联系不强,其经营积极性也就不高。在决定部门经理人选时,总经理编织个人关系网络,许多有经营才能的人被排除在外,使得整个公司治理结构被任人惟亲的阴影所笼罩,来自所有权的约束看不到了,经营者权力逐渐膨胀,转轨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者利益被侵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4 监事会作用弱化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很弱小,没有起到最基本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存在的独立性受多方面影响与制约,致使监理会执行监督功能的障碍重重及主观不情愿。最终造成监理会丧失其监督企业运行的功能。
3 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措施
3.1 改善股权结构
改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才能从根本上使得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及机制更加科学完善。而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善的重点则是改变一股独大、绝对控股的局面。国有控股比例的降低可有三个途径来实现:其一,将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到非国有股东。其二,配售国有股股份。配送原则可是控股,可以是只参与不控股,可以是全部退出。其三,增大社会公共股的发放力度。增发社会公众股即上市融资,这样不仅可以增大现金流,使企业资金流动更加顺畅,还可以有效地降低国有控股的比重。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善以国进民退为原则;以国有资产的流通及保值增值为效果;以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动态化而又有效的机制的实现为目的。
3.2 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权的决定者,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及功能,可以为公司带来更丰富的经济效益,也可帮助公司朝着科学的发展方向前进。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及功能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其一,优化董事会组成形式,设立董事委员会,增加独立董事比例,从形式上加强董事会的严谨程度;其二,规范董事会制度,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每个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加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使命感。
3.3 强化监事会职权
为了使监事会能有效的行使监管公司的作用,应该强化监事会职权。首先,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监事会独立性可通过安置独立监事职位来实现,独立监事不应与董事会成员、经理有丝毫个人关系及利益关系,并且独立监事的数量至少占据监事会人数数量的一半。其次,明确监事会中子系别的权利与义务,细化监事会的形式和程序,明确监事会执行手段的步骤,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可行。再者,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及综合能力的水平,丰富其专业技能知识。
3.4 培育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的不同,会导致企业有不同的经营前景及效益。那么,企业首先应确立科学公正的经理人选择机制。企业赋予被选中的经理人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企业经营任务、责任及成果的使命,因此经理人需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林毅夫.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J].经济研究,1997(3).
[2]郑志刚.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文献综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4(5):26-33.
完善治理资金筹措体系的对策研究 第12篇
一、政府应强化城乡垃圾协同推进的理念, 资金分配实现城乡比例的基本均衡
在现有的我国治理体制中, 政府长期重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而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关注不够, 使得不均衡理念非常突出。“十二五”期间, 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约3.4万亿, 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建设, 农村地区投入出现了严重的不足, 全国58.8万个行政村中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不到四成。在“城乡分治”和“非均衡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双重影响下, 农村垃圾处置设施严重不足, 垃圾治理所需资金出现严重短缺, 成为影响农村垃圾之处的根本性因素。因此, 在对垃圾资金的筹措上, 中央政府要按照一定的比率, 将固定的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 列出专项资金, 进行专项管理, 严格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上。而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同时, 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的经费标准, 在公共运行维护经费中列出合理比例, 有条件的地方要拿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项目和体系建设, 对部分困难的村集体要给予补贴, 担负兜底责任。最为重要的是, 要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经费要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政府要主动掌握经费使用去向、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 防止可能会出现的对预算经费的挪用、侵占和截留。专项资金使用需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达到预期使用效果。政府应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来有效化解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问题。
二、鼓励企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以厨余物和无机垃圾为主, 厨余物垃圾含水率高, 容易降解, 无机垃圾可以直接回收利用或再生后循环使用, 而且大多数垃圾容易通过一定的设施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是社会中资金拥有量和闲置量最大的主体, 而企业资金的流向是为了创造利润。因此, 政府要为企业资金流入农村垃圾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特别是提供土地, 这些土地的提供可以通过将农村现有闲置的土地激活, 以免费的方式提供给企业。更重要的是, 政府应为企业的参与提供合适的项目。在农村垃圾治理中, 最主要的项目是沼气项目和小型发电项目, 以及有机农产品种植和有机养殖的循环经济模式。农村拥有大量的可用于沼气和小型发电的原始材料, 比如, 大量农民土地上生产出的垃圾、人排放的粪便, 以及家畜排放的粪便, 这些是沼气所需的原始材料。政府通过一定的担保形成和采取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进而培育新能源等环保行业的发展。企业投入资金修建沼气池, 并根据一定的计算模式将沼气所产生的新能源按照一定的价格提供给农民, 依据村民的实际用量, 来进行资金支付, 保证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农村所产生的大量闲置玉米杆、小麦杆, 以及乡村树林、山上林地所产生的枯树和树叶, 企业也可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有偿收购, 用于小型发电站的原始材料, 将小型发电站的电和国家电网进行连接。通过居民使用电量的价格倒付给企业。发挥企业在农村垃圾治理资金的筹措体系中的主导型作用, 这样做既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 又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治理。有机种植和养殖可以通过企业加农户的形式, 积极利用农村土地发展有机农业和有机家庭养殖。不仅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也更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社会捐赠和村民自筹有机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