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犯罪范文(精选12篇)
网络经济犯罪 第1篇
网络经济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网络系统为侵害攻击对象,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所有权, 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近年来, 随着高科技的广泛应用, 涉网经济犯罪往往涉案金额更加巨大, 危害后果更加严重, 且手段日益隐蔽, 这些特点均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巨大的挑战。
(一) 作案技术智能化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能犯罪, 嫌疑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才能实施, 他们中间一部分是掌握高端计算机技术的专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应用技术的人员, 大多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 既熟悉互联网及其功能和应用技巧, 又对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有所了解。因此, 网络犯罪的主体可谓是集技术化与专业化于一身的。在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业39起网络犯罪案件中, 计算机人员占70.5%;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厅报告统计, 在网络犯罪中, 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5%。
(二) 作案方式的抽象化
网络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使用网络技术, 以数字化的形式实施犯罪, 网络经济犯罪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本身是发生和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与空间中, 其记录信息与数据的载体是相对抽象的电磁信号。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信息”被纳入到犯罪对象之中。对于信息来说, 它们之间的传递往往借以有形的媒介, 如纸张、光碟、影片、录像带等。而虚拟空间内的信息则基本额上不借助于上述媒介, 而是完全被数字化了。信息变成了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 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如数字化的信息容易被编辑、修改、操作而不易被察觉, 因而使得在虚拟空间内实施的犯罪难以侦破, 而犯罪的方式也被抽象化了。
(三) 作案行为的隐蔽性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 使网络经济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一方面, 网络经济犯罪没有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 嫌疑人往往是利用网络的操作, 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有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制造、传播各种数据信息, 使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有的借助通讯工具对网络系统传输特殊的信息和指令, 破坏信息系统, 这些工作只要点一点鼠标或打几下键盘或借助手机或电话等就能完成, 非常隐蔽不易被人察觉。而且, 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操纵向多个目标进行攻击, 或者利用网络技术将真实的地址信息隐藏起来, 这些都让受害者难以看出来, 即使是有的被害人觉察出自己可能是上当受骗了, 也往往因为犯罪分子在网上留下的都是虚假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而很难被追查到而放弃追究, 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作案的嚣张气焰。
(四) 作案手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任何犯罪都有其一般特征以及较为固定或者常用的作案手法, 就像罪犯在犯罪现场总会留下脚印、指纹、毛发等等痕迹, 这使得执法机关的破案总是有一定的章法可循。然而,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法几乎囊括所有的传统犯罪手段, 而且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又没有任何犯罪现场可以寻找。网络经济犯罪一般都是经过一段时间段预谋后完成的, 行为人通常都要经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 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 并且是在避免被人察觉的情况下从事高智能犯罪活动。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数阶段、步骤逐步实施才能达到犯罪目的, 这就使案件更具复杂性。例如在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盗用银行客户巨款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秦某就是事先经过预谋, 将自己的作案过程分成了多个步骤进行, 一是为了掩护自己的真实身份而制造假身份证;二是窃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三是解决网上购物收货问题。只有犯罪嫌疑人经过种种周密设计的, 繁琐的准备工作后, 才能满足其实施犯罪的基本条件, 也才能达到其犯罪的预期目的。
(五) 案件往往具有涉众性, 迷惑性强
近年来, 基于传统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经济犯罪逐渐呈现出以互联网络为途径的涉众涉稳型特点。而且, 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披上了网络的外衣后, 显得扑朔迷离, 迷惑性极强, 打着高科技的幌子吸引着更多不明就里的受害人。例如, “世界通”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就兼具了以上的特点。
2011年3月29日,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世界通”传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主犯施永兵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1月, 施永兵在香港注册成立“世界通”公司, 并先后招募强某、傅某等人加入“世界通”公司。他们谎称“LINK-WORLD”软件是由美国投资公司加盟开发的高科技产品, 以点击广告赚钱是引入广告发布商共同承担经营成本等作虚假宣传。公司设计了“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 将代理商分为6个级别, 规定至少一次性购买5张该软件卡, 交纳人民币4496元才能成为代理商。代理商则根据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及售卡总量晋升级别, 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从而刺激代理商不断发展下线, 引诱他人参加。实际上, “世界通”公司发送的广告均为无主广告或免费试播广告, 未取得任何广告收入, 广告回馈款源于后加入代理商购买软件卡的款项, 系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2007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 施永兵等人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发展各级“世界通”代理商13.5万余人, 销售软件卡480余万张, 涉案金额十亿余元。
二、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要点
(一) 综合运用侦查措施
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措施有以下特点:常规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侦查技术措施贯穿于侦查过程的始终, 如系统恢复和数据辨认、数据窃听、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是破获网络经济犯罪的重要措施;讲究技术手段和侦查策略的灵活运用。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的是技术、智慧、心理甚至意志力的较量, 侦查必须讲究策略。在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 可运用以下措施:
1. 利用隐蔽力量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经济犯罪, 应在上网的人群中物色对象, 并把它们物建为秘密力量。这些秘密力量同样可分为控制秘密力量和专案秘密力量。建立秘密力量的方法与在物理空间里建立秘密力量的方法相同。当发现网络经济犯罪时, 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控制秘密力量获取情报, 另一方面可以动用专案秘密力量发现线索。
2. 监控追踪
对于作案人在案发以后仍不断侵扰网络系统的案件, 在做好重要数据隔离保护的前提下, 采取“外松内紧”的方式, 利用先进的工具, 借助监视系统, 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有的还可以设置“陷阱”, 守候非法访问者自投罗网;有时还可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 在网络上进行跟踪、追查作案人。如, 韩国网络犯罪应对中心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自己的网站接受被害人的举报。接到举报后, 这个中心的经过通过内部搜索系统进行监视追踪调查, 直到把罪犯捉拿归案, 或采取防范措施, 防止恶性电脑事故的发生。
(二) 对犯罪现场进行“特殊勘查”
现场勘查本身应当是侦查措施的一种, 但由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有别于其他传统犯罪, 它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现场, 而存在于这个虚拟现场中的证据形式也不同于一般案件, 多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存在着。因此对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 其现场勘查的步骤和要领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大相径庭, 笔者在这里将其称为特殊的“现场勘查”并将其作为单独的一项侦查措施, 进行剖析。
网络经济犯罪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网络经济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所和地点, 可能是有形场所, 如机房、附属工作间、终端室、计算机通信线路、存放信息的场所, 也可能是不可见场所, 如电磁辐射区等。由于网络犯罪和计算机技术相关, 要求从事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技术, 否则会忽视、甚至毁坏犯罪证据, 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美国就曾出现过办案警察不知道怎样备份运行中机器的信息, 只好扣押计算机拆卸后送往技术中心提取证据, 结果导致信息资料全部丢失的事例。 (1)
(三) 追查资金流向
网络经济犯罪中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一般不是面对面的交易, 而是采用网上银行等媒介进行的。例如在网络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在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后, 通常会提供给被害人一个网上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号码以便交易。侦查人员在取得账号后, 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侦查, 通过该账号所在开户行取得开户人的基本信息。若作案人以假身份证在银行开户, 可以调取其相关的取款录像进行分析, 也可以商请银行部门对该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在作案人取款时将其抓获。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方式收取资金的, 可以通过对收款账户、收款人进行调查, 寻找嫌疑人的线索。如, 2009年山东省即墨市侦破了一起网络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通过盗用他人的网络系统, 冒用“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 使用假名, 在互联网上发布二手汽车销售信息。即墨市民杨某与该三人取得联系后, 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签订购车合同。当杨某将30.3万元购车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 犯罪嫌疑人中断了一切联系, 购车款被取走。侦查人员经过前期的大量工作, 在锁定嫌疑人作案区域后, 赶赴昆明, 到所有涉案银行将犯罪嫌疑人提取赃款的监控录像予以全面的拷贝, 并从录像中截取图, 最终筛选出最为清晰的嫌疑人照片, 确定出提取赃款的嫌疑人系一年轻女子, 同时掌握了该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穿戴饰品。从这一女子入手, 最终突破了全案。
(四) 利用网络手段取证
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为了犯罪而设立的网站网页有特定的域名、服务器名IP地址等信息, 侦查机关可以从这些信息作为突破口, 来寻找犯罪嫌疑人。对于通过BBS、QQ、MSN、聊天室、博客等散布传销、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虚假信息的案件, 可根据其注册信息和上网时的信息状态来获取案件信息。群发性邮件需要借助门户网站的服务器根据服务器的注册信息和上机状态再去寻找嫌疑人。有些犯罪分子比较聪明, 采用动态网站或借助公共服务器通过网络信息状态可以寻找到其活动范围, 在这些服务器上设置一些监控措施, 也可以寻找到犯罪分子。 (2)
参考文献
[1]姚成高.论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对策[J].计算机安全, 2008 (03) .
[2]杨耀威.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及侦查对策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6) .
[3]田光伟.论网络经济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J].电脑知识与技术, 2007, 4 (24) .
[4]王龙.论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电子证据[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9 (08) .
①常建平等.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3月第1版, 第186—188页。
网络犯罪催生网络恐怖主义 第2篇
你知道网络恐怖主义吗?事实上,不管你知道与否,随着网络犯罪的产业化发展,威胁信息安全的网络恐怖主义日益猖獗,,全球因为恶意软件带来的损失超过了1000亿美元。
近日,卡巴斯基实验室的CEO尤金卡巴斯基(EugeneKaspersky)在克罗地亚媒体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产业化的网络犯罪、网络蠕虫与网络恐怖主义以及在线数据落入罪恶之手,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安全隐患,
当越来越多的数据在线化,当从笔记本或者手机中窃取情报越来越容易,当敏感信息泄露事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当网络犯罪由原来的小团伙行为发展到现今的分工专业且明确的产业链,由产业化的恶意软件导演的世界范围的 愈发此起彼伏。这些事实再次证明了网络恐怖主义带来的不可忽视的威胁。而解决这些隐患的根本在于技术创新,也就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来摧毁犯罪分子的企图。同时,他还呼吁加快全球的网络犯罪立法工作。不仅依靠安全厂商,还有通过相关部门和法律途径来抑制网络恐怖主义的发展。
关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探析 第3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一、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特点
网络经济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网络系统为侵害攻击对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所有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高科技的广泛应用,涉网经济犯罪往往涉案金额更加巨大,危害后果更加严重,且手段日益隐蔽,这些特点均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巨大的挑战。
(一)作案技术智能化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能犯罪,嫌疑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才能实施,他们中间一部分是掌握高端计算机技术的专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应用技术的人员,大多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既熟悉互联网及其功能和应用技巧,又对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有所了解。因此,网络犯罪的主体可谓是集技术化与专业化于一身的。在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业39起网络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人员占70.5%;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厅报告统计,在网络犯罪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5%。
(二)作案方式的抽象化
网络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使用网络技术,以数字化的形式实施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本身是发生和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与空间中,其记录信息与数据的载体是相对抽象的电磁信号。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信息”被纳入到犯罪对象之中。对于信息来说,它们之间的传递往往借以有形的媒介,如纸张、光碟、影片、录像带等。而虚拟空間内的信息则基本额上不借助于上述媒介,而是完全被数字化了。信息变成了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数字化的信息容易被编辑、修改、操作而不易被察觉,因而使得在虚拟空间内实施的犯罪难以侦破,而犯罪的方式也被抽象化了。
(三)作案行为的隐蔽性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网络经济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一方面,网络经济犯罪没有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嫌疑人往往是利用网络的操作,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有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制造、传播各种数据信息,使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有的借助通讯工具对网络系统传输特殊的信息和指令,破坏信息系统,这些工作只要点一点鼠标或打几下键盘或借助手机或电话等就能完成,非常隐蔽不易被人察觉。而且,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操纵向多个目标进行攻击,或者利用网络技术将真实的地址信息隐藏起来,这些都让受害者难以看出来,即使是有的被害人觉察出自己可能是上当受骗了,也往往因为犯罪分子在网上留下的都是虚假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而很难被追查到而放弃追究,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作案的嚣张气焰。
(四)作案手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任何犯罪都有其一般特征以及较为固定或者常用的作案手法,就像罪犯在犯罪现场总会留下脚印、指纹、毛发等等痕迹,这使得执法机关的破案总是有一定的章法可循。然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法几乎囊括所有的传统犯罪手段,而且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又没有任何犯罪现场可以寻找。网络经济犯罪一般都是经过一段时间段预谋后完成的,行为人通常都要经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并且是在避免被人察觉的情况下从事高智能犯罪活动。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数阶段、步骤逐步实施才能达到犯罪目的,这就使案件更具复杂性。例如在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盗用银行客户巨款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秦某就是事先经过预谋,将自己的作案过程分成了多个步骤进行,一是为了掩护自己的真实身份而制造假身份证;二是窃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三是解决网上购物收货问题。只有犯罪嫌疑人经过种种周密设计的,繁琐的准备工作后,才能满足其实施犯罪的基本条件,也才能达到其犯罪的预期目的。
二、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要点
(一)综合运用侦查措施
(1)利用隐蔽力量。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应在上网的人群中物色对象,并把它们物建为秘密力量。这些秘密力量同样可分为控制秘密力量和专案秘密力量。建立秘密力量的方法与在物理空间里建立秘密力量的方法相同。当发现网络经济犯罪时,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控制秘密力量获取情报,另一方面可以动用专案秘密力量发现线索。
(2)监控追踪。对于作案人在案发以后仍不断侵扰网络系统的案件,在做好重要数据隔离保护的前提下,采取“外松内紧”的方式,利用先进的工具,借助监视系统,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有的还可以设置“陷阱”,守候非法访问者自投罗网;有时还可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在网络上进行跟踪、追查作案人。
(二)对犯罪现场进行“特殊勘查”
现场勘查本身应当是侦查措施的一种,但由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有别于其他传统犯罪,它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现场,而存在于这个虚拟现场中的证据形式也不同于一般案件,多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存在着。因此对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其现场勘查的步骤和要领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大相径庭,笔者在这里将其称为特殊的“现场勘查”并将其作为单独的一项侦查措施,进行剖析。
网络经济犯罪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网络经济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所和地点,可能是有形场所,如机房、附属工作间、终端室、计算机通信线路、存放信息的场所,也可能是不可见场所,如电磁辐射区等。由于网络犯罪和计算机技术相关,要求从事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技术,否则会忽视、甚至毁坏犯罪证据,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美国就曾出现过办案警察不知道怎样备份运行中机器的信息,只好扣押计算机拆卸后送往技术中心提取证据,结果导致信息资料全部丢失的事例。
参考文献:
[1]陈超.浅谈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149.
[2]刘坤.“互联网+”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适用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5):64-70.
经济犯罪刑罚的经济评析 第4篇
笼统的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犯罪, 即一种或一系列能通过非体力性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 以使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的, 或者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1]。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研究受德国影响较大, 形成了大经济刑法学、中经济刑法学、小经济刑法学, 从而也形成了大、中、小三个经济犯罪概念。大经济犯罪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水等经济管理法规, 或者盗窃、侵吞、骗取、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 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中经济犯罪概念, 是指一切侵吞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小经济犯罪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 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活动权限, 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 危害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2]。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量刑时自由刑居主导地位, 财产刑只作为辅助手段, 从未启动管制刑。
二、经济犯罪刑罚的博弈
博弈论试图研究既存在冲突又存在合作的情况下的决策行为。博弈是一种竞争状态, 在该状态中, 两个或更多的局中人都在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 没有人能够支配结果, 在这场竞争中, 每个局中人都拥有一定的资源。国家对犯罪人适用什么刑罚, 是国家、犯罪人、受害人和普通公民博弈的过程。在博弈中国家处于支配的地位, 均衡各方利益后最后做出实施某种刑罚的决策。国家在对经济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博弈过程中, 怎样才能获得最大的刑罚利润。用一个等式表示, 刑罚利润是刑罚总成本与刑罚总收益之差, 即刑罚利润 (LR) 等于刑罚总收益 (SY) 减去刑罚总成本 (CB) :
其中刑罚总收益 (SY) 是国家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取得的利益, 刑罚总成本 (CB) 是国家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需费用。一般刑罚总成本 (CB) 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国家设立刑罚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二是刑罚机关行使权力所需费用:三是机会成本, 国家用这些资源投资其他方面可能获得的利益。一般刑罚总收益 (SY) 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国家因适用刑罚所获得的直接利益, 例如适用财产刑国库的收入;二是国家因适用刑罚所获得的间接利益, 例如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机会从而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三是因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给受害者带来的安抚作用。因刑罚方法的不同刑罚总成本和刑罚总收益的内容也不同, 下面分别进行评析。
三、经济犯罪刑罚的经济评析
(一) 经济犯罪中适用生命刑的经济评析
生命刑、即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 讨论对经济犯罪适用生命刑, 国家能否获得刑罚利润。国家要想获得刑罚利润, 只有满足下列不等式时才能获得刑罚利润。
刑罚收益 (SY) ≥刑罚成本 (CB)
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生命刑, 生命是刑罚成本的一项内容。另外刑罚成本还包括执行死刑的费用, 及犯罪分子以后可能给社会创造的财富机会成本。刑罚收益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 对受害者及一般公民的安抚作用。因而, 上述不等式变形为:
教育+惩罚+安抚作用≥生命+执行刑罚费用+机会成本
人都死了, 也就谈不上对他的教育。经济犯罪多是对经济利益的破坏, 一般可以用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以补偿, 起到安抚作用。刑罚成本则包括人的生命。生命是无价的, 无法用经济利益来衡量, 不管怎样解释上述不等式是绝对不成立的。国家不可能获得刑罚利润, 除非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分行为直接伤害的人的生命安全, 如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 致使人因食用中毒死亡。则此时经济刑罚不等则表现为
生命十教育+惩罚+安抚作用≥生命+执行死刑费用+机会成本
因而, 除对直接伤害人生命安全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外, 应禁止死刑的适用。这不仅符合我国坚持少杀、严禁错杀和滥杀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也适应当今世界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 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
(二) 经济犯罪刑罚中适用自由刑的经济评析
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自由刑因具有矫正性、伸缩性、个别性、隔离性等优点而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的核心。下面我们分别对其进行评析
1. 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
根据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 前者指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后者是指拘役刑。国家要获得刑罚利润仍要满足不等式:
刑罚收益 (SY) ≥刑罚成本 (CB)
在对经济犯罪适用自由刑时, 刑罚成本包括:一是人身自由痛苦;二是执行自由刑的费用, 如监狱的日常开支;三是机会成本即犯罪分子不被剥夺自由可能给社会创造的财富。刑罚收益包括:一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二是对犯罪分子和一般人的教育;三是给受害者带来的安抚作用。因此, 不等式可变为:
教育+惩罚+安抚作用≥自由痛苦+执刑费用+机会成本
对经济犯罪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 不仅减少了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机会, 而且也能很好地惩罚和教育犯罪分子。尤其对狡猾奸诈、较高智商、唯利是图、犯罪心理相当顽固的经济犯罪分子更加有效。对这些犯罪分子仅处以罚金、很难预防其两次犯罪。在经济罪犯看来, 只要成功一次, 失去的总能补回来, 今天罚了他, 明天他有机会依然会再次冒险, 无怪乎有些经济犯罪分子不怕罚、只怕关。
但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也有局限性, 尤其是因经济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经济犯罪分子, 更易产生副作用键而走险;二是对于初犯, 常表现为:一是对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分子, 极易促使犯罪分子自暴自弃, 偶犯、极易促使犯分子受恶性感染, 增强犯罪意识;三是短期自由刑不能有效发挥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 同时也难以收到刑罚之一般预防效果的作用。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的经济评析
即指管制刑, 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犯罪分子不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一般对经济犯罪不太严重的适用管制刑, 约束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使其受到适当的惩罚。
3. 经济犯罪中适用财产刑的经济评析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其具有经济性, 有效性、可计量性, 可附加性、可纠正性等优点。非法经济利益可以直接用金钱财物予以量化, 其价值最终可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国家在对经济犯罪适用财产刑最有可能获得刑罚利润, 满足下列不等式:
财产十教育+惩罚≥财产刑十执行费用+机会成本
但是, 我国财产刑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值得商榷。首先, 没收的财产没有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 没收个人的合法收入没有法律依据。其次, 分则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因此, 如果非法的收益追缴后, 那么再没收的财产全部是个人的合法收入。因而笔者建议, 规定了罚金刑和非法收益追缴制度, 没收财产的规定实属不必要。
4. 经济犯罪刑罚中适用资格刑的经济评析
资格刑, 又称能力刑、权利刑、名誉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刑罚的机会成本, 最大程度地增加了刑罚的利润。满足下列不等式:
教育+惩罚≥剥夺资格+机会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出版、集会, 给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 发生在经济领域利用职务资格的犯罪与日俱增, 因而仅有上述一种资格刑是远远不够用的。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经济刑法中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 禁止从事某种特定职业。
四、经济犯罪刑罚资源的配置
刑罚方法对经济犯罪分子来说, 财产刑是必不可少的。而有些经济犯罪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利而实施的, 因而剥夺其他职务资格, 也是预防某些经济犯罪分子再次犯罪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有些经济犯罪, 如财产刑、资格刑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一般预防作用, 即不足以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因而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适当的自由刑是非常必要的。除了极少数直接威胁人生命健康的经济犯罪, 一般对于经济犯罪行为不宜适用生命刑。即对经济犯罪分子, 以自由刑和财产刑结合适用, 才能满足下列不等式, 使刑罚利润最大化。
教育十惩罚十财产≥自由+机会成本
如果是利用职务资格进行的犯罪, 则辅以资格刑。在这一点可以借签美国的经济刑罚制度, 如果法官认为罪犯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 并且罪犯具有特殊技能, 他会寻找其他惩戒方式, 以减少社会因监狱经费而承担过多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 这些刑罚常常作为缓刑的附加条件加以适用。这类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会服务, 二是通知受害人, 三是家庭拘禁, 四是禁止从事某种工作、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职业。在经济犯罪中除非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人的生命安全, 一般不适用死刑。
摘要: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为获取经济利益危害经济秩序的一种犯罪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现行的刑罚制度, 可以深度挖掘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制度是否适合这些新兴的经济犯罪, 尤其是利用其职务资格进行的经济犯罪, 从而寻找对经济犯罪最佳的刑罚制裁模式。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收益成本,博弈
参考文献
[1]周密.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20.
学生网络犯罪案例 第5篇
案例一
2010年10月3日晚上10时许,贾利、小高(化名,男,15岁)、小斌(化名,男,19岁)三人 在高陵县姬家乡新天地网吧上网时看到了同样在上网的小强,贾利立即电话通知了林欣,并让小高和小斌两人看着,自己到网吧楼下的路口处等林欣,在等的同时,他叫来在附近另一网吧上网的工友小白(化名,男,19岁)帮忙。
接到电话后,林欣也立即通知了自己的朋友小孙(化名,男,16岁)、小魏(化名,男,15岁)、小唐(化名,男,17岁)一起乘三轮车赶到了高陵县姬家乡新天地网吧。找到小强后,林欣等人让小强到外面,小强不同意,林欣便用胳膊夹住小强的头部,强行将小强拉到网吧二楼楼梯口处。在这里,林欣用自己从家顺手带来的一把螺丝刀的手柄对着小强的头部就敲了起来,其他人见林欣动手了就跟着对小强拳打脚踢,贾利则从网吧门口的路边捡了一块砖拍向小强的背部。之后林欣又用胳膊强行夹住小强头部,与贾利、小白、小孙、小魏、小唐等人人将小强挟持离开新天地网吧,他们将小强强行挟持到西金路东段的陕汽兄弟实业门口后,继续对小强实施围攻殴打。最后,几个人预谋制造车祸、扔下水井、活埋等手段施暴,制造车祸没有车来、扔下水井没有人敢,就计划活埋,半路上,他们拦下一辆三轮车将已经昏迷的小强带到渭阳路北段合容电器公司北围墙一处野地草丛处扔下,最后致死。
事情的发生是因为小强有一个爱好就是上网,但由于缺钱,他就将林欣家的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给卖了。这事很快让林欣知道了,林欣多次向小强讨要自行车都没有结果,最后林欣就提出还他钱,而小强则总是说暂时没钱,等有钱一定还,或找其他理由一再推脱。几次下来,林欣已经受不了了,便对他的一个好朋友贾利(化名,男,17岁)说了这事,并扬言要好好教训下小强。
案例二
2002年6月16日那个凌晨,蓝极速窗口蹿出火舌时,陈晓丽正在隔壁的晓蕾网吧等她两个一起玩的“弟弟”。几分钟前,他们在OICQ上说:“姐,我们去烧网吧了,等我们吧。”网名“女神候补生”的陈晓丽回了句:“小心点。”两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带着陈晓丽给的5块钱买的一升汽油,点燃了网吧门口的红地毯,结果,大火吞噬了25条年轻生命,半数以上是学院路上八大院校的在校生。
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那个亲手点燃汽油的宋某某,放火时是个留着鸡冠头、两侧各染几缕白道的问题少年,后来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已经留起了小平头。他回忆起伤天害理的那一幕,痛心不已,他说:“在管教所里,我晚上经常会想起放火那件事,睡不着觉。
案例三
2010年1月18日,开鲁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放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2009年4月初,开鲁县小街基镇永发村16岁学生赵某因赌博欠下赌资,便策划到村委会实施抢劫。4月3日夜间,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撬棍、木棍、汽油,来到永发村村委会,砸碎玻璃进入值班室,值班室更夫王某被惊醒后骂道:“小崽子,你来干什么?”赵某二话不说,抡起手中的木棍,照着王某的头部猛打,又拿出尖刀向王某的胸部连刺数刀,致使王某死亡。
杀人后,赵某回想起老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人死后眼睛里会留下杀人者的影子。于是,赵某又拿起值班室的暖瓶,将开水浇到了被害人的眼睛里。尔后,赵某砸烂财会室的门,对办公桌、档案柜撬盗了一番,在未找到钱财的情况下,用汽油点燃了财会室,致使村委会11间办公用房全被烧毁。201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擒获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案例四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学生早恋犯罪案例
案例一
中学生失恋竟开卡车连撞十余人
刚刚跟女朋友吵完架的16岁男生阿彪(化名),陡然有一种被世界抛弃的感觉。他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对她那么好,而她却能对自己如此的残忍。就在怒火中烧的一瞬间,阿彪觉得,整个世界都在背叛他。阿彪的父亲是重型卡车司机,他突然决定,要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他趁父亲不在意的瞬间,跳上了父亲的卡车,踏着油门便往大路上冲。重型卡车仿佛一头失控的怪兽,撞向路上无辜的行人。在阿彪最终被制止之前,十几个无辜的路人葬身在大卡车的车轮之下。
警惕极端行为“弥漫”
“长辈期待的压力、学习的压力、青春期的压力,三大压力若不能处理好,学生容易会出现极端的行为。而当极端行为具有弥漫性时,后果往往更严重。”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莫雷教授表示,对于一些因为家庭温馨缺失以及成长过程中挫折磨炼缺失的学生来说,一些芝麻蒜皮的小事情也会引起各种群体犯罪或者个体极端行为。
案例二
示范高中学生跳楼
这是发生在一个县城示范高中的真实事件。阿伟(化名)连日神情恍惚,班主任觉得他表现很异常。第二天,就收到了他的病假条。班主任觉得不对劲,便来到了阿伟的宿舍,但怎么敲门也没有听到有回应。犹豫了一会儿,班主任离开了。
然而,就在班主任离开时,阿伟翻过了宿舍的窗台,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刘秋明分析,在接触过的很多学生自杀案例中,大部分之前都有苗头,班主任若能够及时积极干预,并且不放松警惕,很多情况下都可以防止悲剧的发生。
案例三
12月11日下午,在辽宁大学蕙星楼东墙拐角处,在此路过的同学们不自觉地停下脚步,朝着一处被沙土铺埋的地面上看。当天,一名大二男生小军(化名)从8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当日8时左右,刚刚从家赶来上课的张姓同学发现,蕙星楼旁拉起了一道警戒线,而且围了很多人,其中竟然还停了一辆殡仪馆的车。几分钟后,一个男生的尸体被抬上车。现场,很多同学唏嘘不已。据知情人透露,该男生为2006级物理系学生,来自云南,因为失恋想不开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据称,男孩可能是从8楼东侧的自习室跳下的。
当日16时左右,记者来到蕙星楼,一个写有心理咨询室字样的方向牌赫然立在门口,学生们往来于楼梯口,但跳楼学生并未成为他们的话题。在8楼东侧的自习室,两名学生正在上自习。提到早上有学生跳楼的事儿,一位男同学表示:那么年轻,为了感情选择轻生,太遗憾了。
当晚,记者从沈阳殡葬服务热线了解到,目前,该学生的尸体已经运送到文官屯殡仪馆。
当日,对于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的情况,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大学生,他们纷纷表示,自己遇到问题也未想起去心理咨询,觉得一旦被知道了影响不好。一位研究生表示,自上大学起,就没有踏进过咨询室的门,只是半个月前看过一次学校举办的心理健康知识展览。
沈阳市心理研究所热线部主任罗思弟表示,因学生不愿自己的隐私被老师知道,所以很多院校的心理咨询室十分冷清。她说,目前,大学生咨询心理问题的能够占学生群体的三分之一,大多是由情感、人际交往及就业压力造成的。一旦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很可能会形成抑郁症,进而选择轻生。她提醒大学生朋友,大学时代的感情不是长期行为,双方的状态会发生变化,自己应有心理准备。同时,自己遇到问题后,要多找朋友倾诉,寻求帮助,必要时也找心理咨询师交流,切勿选择轻生,否则就会伤了更多人的心。
案例四
面对学生割腕后又要跳楼自杀,校长和老师都束手无策,一位实习老师却当起谈判专家,成功说服学生放弃自杀。昨日,在外打工的学生家长赶回来,登门感谢这位年轻的实习老师。
实习老师救了轻生学生
经历此事的实习老师是重庆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大三学生小成。
今年9月初,她被派到黔江某中学支教。昨日,小成给记者回忆了当时惊险的一幕。
12月5日,黔江正飘着小雪,小成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我很难过,很累了,想出去散散心!”发短信的是该校初二女生刘阳(化名)。小成赶紧回拨刘阳电话,无人接听。几分钟后,有学生带来一封刘阳的信,信上有血迹,小成正准备拆开信封,外面有人紧急呼叫“有人要跳楼”。
“预感到大事不妙,我赶紧往楼顶跑。”小成说,当她跑上楼顶时,刘阳正在往平台边缘走去,旁边的校领导和老师们都在劝说,有的还以命令口吻喊“赶快过来”,刘阳看起来一脸紧张,越来越接近边缘。
“让我来试一试!”小成主动请缨,并让其他人都退下。最后,顶楼只剩下小成和刘阳两人。“下雪了,很冷吧?我能过来吗?”见刘阳没有反对,小成把自己的羽绒服脱下,给刘阳递过去,刘阳没有拒绝。
“她个子比我高,我拖不动她!”小成说,当时她没有选择用蛮力将学生拉回来,而是在雪中跟对方聊天。
“我知道你现在所承受的痛苦!”小成告诉刘阳,自己在高中时成绩也不好,班上倒数第二名,后来决定好好学,就降了级,结果找到了自信。“你这样走了的话,大家都会伤心,想想爸爸妈妈,还有我们!”小成继续劝说,“我一直把你当作妹妹,姐姐看着妹妹自杀,肯定会自责一辈子!”
刘阳慢慢冷静下来,经过半个小时的交流,刘阳将手伸向了小成。
感情曝光学生无地自容
小成说,其实自己是在初一年级实习代课,认识刘阳也是偶然。
在学校上第一节课后,小成走出教室,发现二楼一女生在调皮地玩弄反光镜,强光照射到了小成,恰巧女生的班主任也在。班主任立即将女生喊来道歉,“我没教训她,只是笑着喊她今后注意点!”小成说,女生很感动,后来才知道她叫刘阳。
之后,刘阳经常来找小成聊天,讲述自己的苦恼。小成说,刘阳的父母在外打工,但感情不好,导致刘阳的成绩下滑。成绩不好也无心学习。有一天,刘阳告诉小成,自己喜欢上一个男生,并给那个男生写了一封信表达好感。“我当时就劝她,现在还小,双方都不成熟!”小成举了一些大学谈恋爱也有很多不成功的例子。刘阳表示将好感埋藏在心里,又给男生写了“绝交信”。
这封“绝交信”却成了事件导火线。小成说,一天,看到刘阳站在办公室被批评。老师将那封“绝交信”在办公室传阅,老师们看了后在办公室议论纷纷,“过分的是,两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还被大家开玩笑要成亲家!”小成说,听着这些语言,刘阳把头埋得很低很低。
更没想到的是,这封“绝交信”还传到了班上,老师念给全班同学听。刘阳气愤地将教室后面的黑板砸坏,由此老师给刘阳家长打电话,表示“不想再要这种学生”。“我当时非常震惊!”小成说,她立即找到刘阳,刘阳哭着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答应与他们老师谈谈,不让刘阳退学。”而就在与那位老师谈的过程中,悲剧就差点发生了。
打工父亲回家陪伴女儿
小成说,把刘阳救下来送到医院后,她细细读了刘阳给她的那封信。信是刘阳割腕后写的,沾了很多血。信中讲述了“父母不和”以及“当众念信”两件事给她带来的伤害和痛苦,说“觉得太累,想解脱”。
随后两天,小成去刘阳家,不断地开导和劝慰她。现在,刘阳已基本恢复平静。刘阳的父亲还专门从上海赶回来,陪伴女儿。
小成说,这件事对学校老师的触动很大,那位老师也意识到自己当初处理问题方式欠妥,感到自责。
学生自杀案例
近来,大学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令人深思,大学生自杀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经调查分析,原因如下:
家庭因素: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至关重要。父母性格不良,家庭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不当,家庭气氛差,父母关系不和,父母受教育水平低等,都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大学生自杀与儿童时期的家庭环境密切相关。经济条件差也会使部分大学生产生消极情绪,严重者会自杀。
学校因素:一个自杀发生率高的大学不是一个成功的大学,学校领导应该认真反思,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同时,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方面你做了什么?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学生心理健康的学校和系,最易出现学生自杀事件,学生毕业走向社会以后也最易出现自杀事件。自杀大学生在中学时代,甚至在小学、幼儿园,不少就表现出人格缺陷,他们有的在中学时代就有自杀企图或有自杀行为,有的在小学时代就曾经写过遗书,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应从小开始。
社会因素: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日愈激烈,生活节奏加快,人与人之间交流和沟通减少。大学生接受的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产生碰撞,年轻的大学生会迷失方向,造成严重的价值错位。世界观、价值观的偏差往往造成人对社会的不适应,不能客观面对挫折和压力,忽视事物好的方面,夸大不好的方面,心理承受力较差的人不能及时调整自己,就可能产生自杀冲动。认为心理疾病是可耻的,他们不敢主动找心理医生寻求帮助,直到自杀。
自身因素:自杀与自杀者的心理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弱而不稳定和强而不均衡的性格都容易产生自杀的念头。经不起挫折,也不积极改善本人的心理状况,很少有人去心理咨询。自我封闭,无助感和无望感长时间得不到缓解就会导致自杀。
疾病因素:各类精神疾病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公众缺乏精神卫生知识,不能早期发现,即便发现了,受社会偏见的影响也不敢就诊,延误病情,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
案例一
2005年五月七日晚,北京大学数学系一名即将毕业的博士生从该校的理科二号楼九层坠楼身亡。而仅仅在半个月前,北大中文系的一名本科生也在同一座楼上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大学生自杀的惨剧屡屡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关注。
网上曾经流传一条帖子,据说是北大中文系那个自杀的女孩生前写的,帖子中写道:“我列出一张单子,左边写着活下去的理由,右边写着离开世界的理由。我在右边写了很多很多,却发现左边基本上没有什么可以写的……对于亲人,我只能够无奈,或许死后的寂静,就是为了屏蔽他们的哭声,就是能让人不会在那一刻后悔。”
案例二
近日,惊闻学校一名女大学生上吊自杀于该校图书馆东边的小树林里。四处询问,大家都不知道具体情况,隐隐约约听到是文学院的,是一师姐,心里一颤,努力回想自己住了一年的宿舍楼里,某一刻我们是否也擦肩而过。闲聊起来,依然有人认为这不是真的,甚至觉得这样的“轻生”太傻。
到底是什么让一名还未踏出大学校门的风华正茂的大学女生选择亲手终结自己的生命?无人得知,有人说她家庭一般,有人说是因为就业压力大、考研无望,也有人说是为情。不管怎样,已经香消玉殒,所有的一切都终结在她选择将头套在绳子的那一刻,不知道她有没有试图挣扎过。
浅析经济犯罪侦查 第6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特点现状;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经济活动、侵害社会经济制度、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经过精心设计,使用现代经济知识和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
一、经济犯罪的基本特点
1.复杂性
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其涉及面广。它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等诸多方面,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其次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犯罪行为涉及面广,而且表现为该类行为的违法性结构也十分复杂。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法规,往往造成违法和犯罪的界限难以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给司法实务带来极大的困难,这也充分表明了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2.智能性
经济犯罪又被称为“白领犯罪”,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经济犯罪主体常常利用自己的职业在自己熟悉的领域进行犯罪,这是经济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3.隐蔽性
经济犯罪向来就有隐形犯罪之称。由于行为人往往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为掩护,利用其职务或职业上的有利条件实施犯罪,在作案前,经济犯罪人又大多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致使经济犯罪案件具有较长的潜伏期,甚至迟迟得不到揭露。另一方面,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因担心诉诸刑律会使财产损失无法挽回,往往不能与司法机关很好的配合,这样就不能像其他犯罪调查那样充分发挥被害人对犯罪的抗制作用,这就增加了经济犯罪的隐蔽性。
二、经济犯罪的现状及侦查对策
1.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
(1)犯罪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经济犯罪主体在传统的以公司企业经营人员为主的基础上有向多层次发展的趋势。首先表现在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涉案多,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私欲严重的领导更是独揽大权,无视党纪国法,而多数经济犯罪的背后都有党政领导的参与和庇护。
(2)涉外经济犯罪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快,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人、财、物的国际流动越来越便利、频繁,既推动了中外国际经济合作,也为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等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境外警方和司法机关要求我国公安机关协查的洗钱犯罪线索越来越多,也表明境外犯罪组织正逐步向国内渗透,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3)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犯罪形式也随之出现,并且手法不断更新。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经济犯罪开始“连接”互联网,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公安机关在查处互联网经济犯罪时往往会遭遇证据收集难、追抓犯罪嫌疑人难、追赃难,带来的直接后果往往是破案率低、挽回损失少。近年来随着国际经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化,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也日渐突出,尤其是在“融资”名义掩盖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
2.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1)进一步提高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在当前的经侦工作中,要把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内的经济犯罪以及侵犯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狠抓大案要案的侦办工作,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案件。另外在打击重点的同时还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及时破获,及时将重要经济犯罪逃犯缉捕归案,追缉和查处的力度加大可以打消违法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使之明晓违法犯罪的利害关系,也能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2)搞好基础建设,加强情报工作。为了适应当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应当加快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秘密力量等基础业务的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规范、高效的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运行机制,掌握与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在情报工作方面,应该加强情报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及各业务部门的管理信息等进行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共同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在秘密力量建设方面,应在犯罪活动突出的领域或部门,选择那些条件好,有可能接触犯罪事件,愿为我方工作的商人或者有金融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为我服务,提高发现和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使侦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3)提高经侦队伍的素质。经济犯罪的作案人大多文化程度较高,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化,这就对经侦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经侦人员应抓紧对包括法律、经济、金融、财会、贸易、税务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注意收集国内外各种打击经济犯罪的新动态,熟练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第二要切实加强经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正规化建设,坚持两手抓,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強、清正廉洁、业务素质过硬的经侦队伍。
(4)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经侦工作要牢固树立“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结合侦查破案,注意发现行业、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要注意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发展、变化情况,搞好犯罪预测工作。结合经常性调查和实践工作,深入研究犯罪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对策。同时,应注意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的为经侦工作深入开展而服务。
网络洗钱犯罪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洗钱,网络支付,监管
洗钱, 一种隐瞒、掩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将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如今发展迅速, 并不断跨越国界, 已被列为21实际十大犯罪之首。洗钱犯罪的人员目的就是通过洗钱而消除、毁灭“上游犯罪”所产生的犯罪线索及其证据, 为其披上合法的外衣[3]如今, 洗钱方式可谓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 互联网支付系统受到理论犯罪分子的关注, 逐渐发展为一种新型洗钱方式。
网络洗钱, 一般定义为通过网络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的支付手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活动。
一、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
互联网的支付方式与交易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预付网上支付产品和电子货币。网上银行, 是各大银行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账、跨行转账等服务项目的一种虚拟银行柜台。预付网上支付产品是由公司提供的允许客户通过互联网进入虚拟的预付账户转移或接收资金的服务。电子货币, 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 通过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的支付方式。
网上洗钱支付方式快捷, 成本低, 效率高, 不易受监测的特点使得洗钱犯罪人员利用这三种支付形式进行各种模式的洗钱。目前犯罪分子比较常用的是以下三种常用方式。
(一) 通过网上银行洗钱
由于网上银行以电子方式进行所有业务数据的输入、输出, 通过公私密钥、证书、数字签字等来确认客户身份, 在客户和银行之间视线里无人化、无纸化交易, 实现了资金在账户之间的直接转移。[2]网上银行只认“证”不认“人”的非面对面式的交易过程, 使得银行无法对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的身份识别和确认。这种情况下有些洗钱者通过盗窃他人身份、网上银行账号密码, 也能进行洗钱交易。
但是, 如今我国各大银行自身的内控安全系统完善, 同时越来越规范网银账号的办理, 所以金融机构相对容易获得客户真实信息,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洗钱活动易受追踪、监测。
(二) 利用电子货币或预付网络产品充值洗钱
行为人通过现金、现金券、预付卡、电子货币等网络产品均可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 并且这种充值式注入是匿名性的。这种充值网点非常繁多, 很难监管。这样使得大额电子货币流入网络市场进行各种交易而不被人知, 而侦查机关无法识别使用者真实身份。
(三) 通过虚假交易洗钱
随着各大购物网站的发展, 网购逐渐成为了很多都市人民购物的首选。殊不知, 这种不仅成本低廉而且每天海量交易无金融监管的支付系统, 自然也成为了洗钱的上选之地。因为在购物网站中, 网络公司仅仅只需根据用户所填写的相关信息予以确认, 便能完成买家或卖家的注册。这就使得网络洗钱人可以在线销售为幌子, 通过自买自卖、串通购买等手段制造出网络销售交易数据, 并将非法收入和在线销售收入相混合, 通过纳税或者网络购物再转售等方式将黑钱“漂白”。
二、网络洗钱监管难点
由上述方法可知, 网络洗钱方式多样, 但是网络的隐蔽性、瞬时性的特点造成司法机关进行反洗钱工作侦查、起诉的难度增大。反洗钱工作主要面对以下难题:
(一)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易了解客户, 发现可疑支付交易难
电子商务活动有时候可在匿名情况下进行, 金融机构有时只需核对客户相关信息吻合即可进行网上金融活动操作。这种非面对面式的交易平台, 使金融机构在资金流通的初始环节就不能很好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 很多犯罪分子在第一环节就顺利钻了空子。
尤其是如今网上非金融机构 (即第三方交易平台) 发展迅速, 如支付宝、稻草人、财付通等。这些非金融机构的交易平台对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的要求形同虚设, 有些甚至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进行充值服务。这些给侦查机关进行追踪带来了极大困难。
(二) 侦察机关追踪、监控网络洗钱犯罪难
利用网上支付系统洗钱, 不同于实体店购物或者金融交易, 它不用经过各种票证填写, 不用纳税等流程, 仅仅通过一些虚拟交易平台即可交易 (并且这些交易平台的数量也是日渐增多) 。这样, 是否有真实交易发生, 是否频繁有可疑大额交易完成, 侦查机关都难以追踪、监测, 有时甚至都不能判断网上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洗钱。
(三) 网络证据收集难, 司法机关证据认定不足
网络证据是指与网络有关的证据, 应当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别的信息载体, 其计算机专业术语有“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等表现形式。[1]2011年8月, 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上, 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 这意味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首次被明确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及可修改性, 网络洗钱网络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对侦查人员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但是网络洗钱的网上信息极易受到人为修改和删除, 并且不留痕迹、难以修复。这种情况下, 即使专业人员技术高超也很难收集证据。基于网络证据的时效性、变造性的特点, 侦查部门对于网络证据的取证都有严格的操作规范要求, 但有时稍有不慎, 证据收集不合规范, 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的认定就有困难, 导致很大遗憾。
三、网络洗钱对策探讨
(一) 技术策略
1.加大反洗钱系统的研发力度, 建立庞大的反洗钱处理的数据库
互联网作为一个庞大的信息平台, 要实现对它的有效监管, 无疑需要更加庞大的网络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检索、汇总等操作。网络洗钱虽然不容易监测, 但是数据不会骗人, 洗钱者通过网络洗钱, 具有频繁性、大数额、运作规律等特点, 我们可以建立反洗钱数据库, 检索出重点可疑的交易, 这种程序就可以自动关注、自动认证, 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2.完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设置
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犯罪的主体义务, 增强器反洗钱内控设置。如今, 淘宝网、支付通等第三方开始践行实名制的规定, 此行为应得到肯定。采用实名制的身份证明措施, 能够从原始网络交易进入阶段起到一定规制作用, 避免匿名洗钱。建议各支付平台和购物机构设立保存IP系统, 即每一IP对应的电脑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避免洗钱者使用一台电脑自买自卖, 利用购物平台进行洗钱活动。
3.规范电子货币、预付网络产品的发行
电子货币、预付网络产品的匿名性是洗钱者使用其进行犯罪活动的最大出发点。建议规范电子货币的网上充值方式, 如充值必须通过网上银行等特别授权机构进行充值, 以便回归第一道反洗钱程序, 加强监管;对于预付卡、现金券等预付网上产品规定最大存储面额, 遏制洗钱者利用其进行频繁大额交易, 加大其洗钱难度。
(二) 立法侦查策略
1.完善刑事立法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洗钱法》, 同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反洗钱规章。但是, 在网络洗钱的频繁出现的现实下, 很多法规有些地方无法规制, 法律的盲点需要扫除。
首先,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如今网上银行已经得到了各银行的严格监测, 非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完善性使得更多洗钱者将眼光放到了非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的漏洞上。所以国家应严格规范网络非金融机构的成立、运营。
其次, 利用网络洗钱出现的新的犯罪模式可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 完善洗钱罪的司法体制。对于互联网支付服务内部人员明知自己的反洗钱义务, 仍帮助洗钱活动的行为, 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推进网络证据法定化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虽然对电子证据予以正名, 但是对于网络证据的提取、复制、固定等技术问题也应做相应技术性规定, 明确保全证据的相关责任, 这样有利于网络证据效力的确认。
(三) 反洗钱国际合作
洗钱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国际犯罪, 网络的全球性更是不必多提。网络洗钱犯罪人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全球运作洗钱行为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打击这类犯罪, 加强国际合作是必须的。国际间增强友好合作关系, 加大彼此间信息交流, 及时进行国际间网络交易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的反馈。同时, 各国间可签订司法合作条约, 建立洗钱犯罪人引渡、网络证据传递等重要司法合作制度, 从而有效开展洗钱罪的审查、追诉。
参考文献
[1]尹军, 安立平.浅谈洗钱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2) :40.
[2]赵芳.略论网络洗钱犯罪及其对策[J].武汉金融, 2009, (8) :41.
网络赌博犯罪探究 第8篇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如影随形,并日趋严重,网络赌博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聚众网络赌博、开设网上赌场或以网络赌博为业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1)网络赌博呈传销式、金字塔式发展,隐藏庞大的利益链。
网络赌博是以传销式“金字塔”型向外扩张,组织结构严密,分工细致,自上而下延伸了5个层次,“塔尖”是境外赌博公司老板,第二层次是境内代理,分为“大股东”、“股东”,第三层次是总代理,第四层次是代理商,第五层次是会员。这5个层次既有各自分工,又相互联系和制约,一旦有风吹草动便会迅速毁灭证据。这条黑色的产业链中显然有着丰厚的利益,吸引了众多赌徒的参与。
(2)网络赌博呈境外操控、内外勾结的犯罪模式。
今年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和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多,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网络赌博的目标国,国际网络赌博集团力图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境内渗透。目前根据调查国内不少赌博网站都与境外赌博网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主要由境外的网站进行控制。与此同时,国内的一些人也意识到了网络赌博蕴藏着巨大的利润,于是境内的不法分子与境外的网络赌博集团进行勾结,开设赌博代理,组织赌博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出现一些网络赌博,并吸引众多的参与者。国际网络赌博已经开始全面向中国渗透,境内网络赌博活动已成蔓延趋势。
(3)网络赌博营运的低成本化和隐蔽化。
开设网络赌场不需要任何的物理建设投入,只需要开办一个网站、一个服务器便可以进行营运,而经营网络赌场远远比经营现实中的赌场容易赚钱,也更容易让赌客沉迷其中。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人员不需要到传统的赌博场所,只需要在家中或者其他地方,轻点鼠标,便可以隐蔽自己的身份和地址,把一个虚拟人置于“赌博场所”,在网络上注册并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付款,无需携带现金到现场进行支付和交易,这无疑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4)网络赌博平台国际化和虚拟化。
虚拟是网络的一大特征,网络赌博犯罪也具有此特点,网络赌场不像传统赌博的赌场具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它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网络赌博没有现实的犯罪现场和空间,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也不像传统犯罪一样在一个现场里,而是通过虚拟空间,跨越国界、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目的,它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往往是相分离的。
(2)网络赌博犯罪的类型
(1)从对象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传统赌博,如打麻将、老虎机、21点等为内容;第二,体育竞技类比赛作为赌注对象的赌博,如足球、篮球、赛马等,赌客以参赛选手的输赢、名次等为内容进行赌博;第三,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的赌博,如股票、期货的走势能否在特定的时间内突破其临界点,或者以某股票在特定的时段涨跌幅度为内容进行赌博。
(2)从公开程度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通常依靠国外开设合法的网络赌博网站对外公开进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登录该网站从而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第二,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大都是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同时此类网络赌博网站采用的是动态的网络地址,不断变化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相关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登录网站进行赌博。
(3)从视觉角度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视频实况直播型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利用网络视频技术将赌场的情况实时远程传输,赌客通过网络观看现场直播并下注;第二,非视频实况直播型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的组织方只设定赔率,不进行实况直播。
(4)从组织者承担的角色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庄家型,此类网络赌博是指赌博网站直接坐庄与赌客进行对赌;第二,中介型,此类网络赌博是指赌博网站不直接参赌,由赌客自行选择赌博对象和赌博条件,网站作为交易平台负责提供空间和“赌具”。
1 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难点
1.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1)电子证据效力不确定。在侦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时电子证据是侦破此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点,然而电子证据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在收集、保存时应该遵循怎么样的程序,其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电子证据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是缺乏指导,没有很强的针对性。
(2)管辖问题。网络赌博犯罪既是一种滥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又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赌博行为,治安部门和网络监查部门对此都有一定的侦查管辖权。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有些地方是以网络监查部门为主,有的则是以治安部门为主,同一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侦查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各自独立作战。
1.2 发现网络赌博犯罪困难
(1)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网络赌博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基于其高度的隐蔽性。首先,网络赌博犯罪属于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隐蔽性本身较强。其次,网络赌博犯罪使用虚拟空间,其赌博网站通常采用的是动态网址,赌客分散在全国各地,赌资主要采取异地汇款或者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等,因此网络赌博犯罪行为通常难以被发现和查获。
(2)犯罪现场难以确定。由于网络赌博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赌博犯罪的发现地或者结果地未必是作案地,因而确定网络赌博行为作案地或者是真正的犯罪现场十分困难。侦查机关在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侦查时,往往是通过追踪网络赌博网站的IP地址来确定犯罪现场,然而,网络赌博公司为了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一般采取的是动态网址,不断变换域名,致使侦查机关难以获得真实的IP地址。
1.3 侦查取证工作所面临的困难
(1)电子证据的特征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首先,电子证据存在易毁性问题。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一般存放在电脑的数据库里面或者是相关犯罪嫌疑人的U盘里面,犯罪嫌疑人在参与网络赌博时,一般都已经预先设置好破坏性程序或者使用格式化命令,将可能成为证据的数据库或者U盘的数据进行永久的删除,相关的证据就会在瞬间被销毁,这无疑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再次,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搜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侦查人员在搜集有关网络赌博犯罪的证据时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的系统,同时在对犯罪嫌疑人其他非开放的储存空间进行浏览和下载,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扣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扣押要涉及储存的媒介,而储存的媒介所储存的电子数据可能是成千上万,这样侦查人员往往得将整台主机进行查封,这样就有可能使整个网络瘫痪,进而造成侵权行为。
(2)网络赌博犯罪的跨地域性带来的取证困难。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布广泛,参赌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导致侦查人员需要收集的证据多而广,需要耗费侦查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赌博网站一般设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侦查部门对其没有属地管辖权,这无疑导致侦查机关对网络赌博犯罪证据的收集束手无策。
2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2.1 从多种渠道获取网络赌博犯罪线索
(1)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应该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网络赌博犯罪的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营造对网络赌博犯罪严打的声势,鼓励公民对网络赌博进行举报,经查实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加强对相关网络赌博网站的巡查。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尤其是重点网站的巡逻和监控,注意发现网站的可疑之处,利用先进技术成果及时固定和提取相关电子证据。
(3)加强与银行、电信等部门的联系。由于网络赌博绝大多数是以牟利为目的,多数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进行资金往来。因此公安机关要与银行、邮政部门密切联系,在工作中留意可疑的资金往来、银行账号,发现网络赌博线索。
2.2 对案件进行初步的侦查
(1)从网络平台入手进行侦查。通过与网络营运商的协作,从网络服务器上侦查取证。通常网络服务器都有日志记录,对登录用户的登录时间、登录电脑的IP地址,访问时间都有详细的记录,公安机关可疑运用相关的技术手段予以提取和固定。
(2)从赌资流动链进行侦查。在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的流动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和地下钱庄,对其展开侦查可以从赌资流动链入手。侦查部门应与银行部门密切合作,严密控制赌资流通,及时发现网络赌博线索,摸排出可疑的银行账户,严密监控涉赌人员利用网上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结账等业务。
(3)从人到案进行侦查。从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可以看出,人员最多的是会员和接单人,侦查部门可以根据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调取涉案的各种信息,相关数据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并对重点嫌疑对象的银行账户、QQ号码、聊天记录进行严密的控制。
2.3 审查、判断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判断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内容,也就是证据能力的大小。在审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证据时要特别注重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的联系。(2)证据的来源,查明其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途径是否符法定的程序。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锁定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选择适当的破案时机缉捕犯罪嫌疑人,以免引起其警觉,防止其潜逃和销毁证据。
2.4 加大审讯力度,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要及时组织讯问,在讯问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现有的证据和材料进行质证。同时要进一步补充收集和发现在前期侦查中没有发现的线索和证据,全面查清网络赌博犯罪集团作案的手段、作案人员,如果发现涉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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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光荣.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分析[J].中国刑事警察.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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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郝文江.网络赌博犯罪分析与对策研究[J].网络安全.2008.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 第9篇
行前未仔细阅读合同, 也无须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 旅游服务商也应当利用公正详细的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 从而达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共同遵守并相互监督, 这对于减少纠纷、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3.加大旅游行业的行政监管力度
相关的旅游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游服务商进行检查、抽查和评分, 从而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另一方面, 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寻找产生的原因, 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于旅游合同, 未详尽的部分应监督予以补充, 形成有效监管。对于非常经营的服务商, 要严厉打击, 杜绝企业违规经营, 通过法律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 不断导游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 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 并对当地的旅游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及相关信息面向全社会披露, 以供游客查询。
4.构建行业协会, 强化行业自律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建立并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 对于强化行业自律和加强行业的管理都有积极的作用。作为一个民间组织, 行业协会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经营标准、行规会约和行为准则, 阻止行业内部的不合理竞争, 协调各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 从而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 旅游行业协会作为沟通官方与民间的桥梁, 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通过靠旅游行业协会, 行业组织在结合、协调信息传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极少, 旅游企业在以激烈竞争为基调的市场机制下自主经营, 积极协调、沟通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产品质量、价格、市场开发等方面, 制定行业标准, 并且严格执行, 强化管理。最后, 政府赋予行业协会一定权威, 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定位, 成为行业自我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旅行业协会在运作过程中的有效做法, 使其管理职能在法律、条例的保护下能够顺利贯彻执行。
四、结束语
总之, 保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加强重视, 尽快从各个源头解决, 应与经济的发展俱进, 与人民旺盛的旅游需求俱进, 只有从制度保证上、旅游服务者的规范上和旅游者自身意识上共同提高, 积极正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端正认识, 寻求解决的对策和途径, 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旅游行业环境, 才能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海英: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学术交流, 2007,
[2]林丹:浅论旅游消费者;又益的法律保护[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 2005, 3:37~39
[3]任晓玲: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110 (3) :57~59
任瑛赵颖轶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
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极强的共生性。“在宏观上, 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 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为目的, 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 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在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推行给多年施行计划经济的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 但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和欠缺可模仿的成功模式, 经济运作过程的失范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今普遍关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建立健全, 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 由于各种原因及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 经济领域的犯罪也不断出现, 严重的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思考探索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 有着积极的意义。
目前经济犯罪类型增多, 如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生物犯罪、环境和卫生等。因此, 对经济犯罪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什么是经济犯罪”?
一、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目前, 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一是“大经济犯罪”概念, 把侵犯财产罪以及其他一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都包括在经济犯罪之中。第二种界定是“中经济犯罪”概念, 认为“经济犯罪是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是“小经济犯罪”概念, 认为, “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 滥用商品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 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 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本文赞同此观点。
国外关于经济犯罪的界定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对经济犯罪概念产生萌芽解释, 到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时, 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从此经济犯罪学术研究非常活跃,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德H萨瑟兰教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
德国学者林德曼主张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作刑法保护的法益, 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的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性行为”。
荷兰学者莫勒提出, 经济犯罪是所有直接或间接的违反经济法规, 干扰经济秩序、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犯罪, 故称为“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
俄罗斯学者阿.伊.道尔戈娃认为, “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于给社会制度带来消极影响还破坏了所规定的作为国家物质基础经济的秩序”。
上述学者虽然理解各不相同, 但其思考的脉络上可分为:以侵犯刑法保护的经济秩序为思考对象、以犯罪主体为特征、以犯罪行为方式为特征的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对象不同, 标准也各异, 很难说谁对概念的内涵把握准确。但“白领犯罪”的提出, 对美国经济的研究乃至欧洲的影响很大。
二、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截至2006年6月, 海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9733件, 对13316人提起公诉。2001年至2006年6月, 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持续增加。今年前9个月, 全国公安机关受理移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0356件, 同比增长129%。今年1月~9月, 全国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相关案件数量分别同比上升了10%和10.4%。今年上半年, 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57件, 同比上升了68%。
2007年一年来仅全国县级领导干部的贪污腐化案件就达2347件。
北京市公安机关1996年~1999年度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 (1) 1996年立案 (经济犯罪) 906起, 侦破874起, 查获961人;1997年立案 (经济犯罪) 2020起, 侦破1698起, 查获1695人;1998年立案 (经济犯罪) 3017起, 侦破1773起, 查获1248人;1999年立案 (经济犯罪) 2270起, 侦破1419起, 查获944人。从上述数据中可以表明对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严打才能有效。 (2) 1996年~1999年经济犯罪活动中北京市工业系统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1996年1291.5万元, 1997年1226.2万元, 1998年1499.57万元, 1999年2326.74万元。这一组数据表明, 1996年以来, 北京工业系统的经济犯罪在逐年增加。 (3) 1996年~1999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3181起, 判处死刑3583人, 涉案金额高达87亿。其中涉案金额达50万元的有285件, 高于70万元的有171件。
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
我国市场经济形成和确立的时间不长, 无论从体制上还是模式运作上都属于起始阶段。在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有许多矛盾需要解决。因此, 我们应该从市场经济和经济犯罪的关系上来考察。
1.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促使经济管理权力失控、经济主体权利滥用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既是产权明晰的主体, 又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 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能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这样市场经济一方面使企业拥有经营权、决策权, 企业效益好坏也都是自己承担, 这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 由于主体独立了, 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在经济上也没有上下级关系, 政府监督和领导权力也都被弱化了, 政府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再也不能指手画脚, 这样, 很容易为经济犯罪留出难逢的契机。
2. 市场经济的盈利性是经济主体膨胀了逐利欲望
市场经济是盈利性经济, 生产经营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如此的经济运作模式中, 资源配置首先考虑了盈利问题, 投资决策也被盈利左右, 追求最大化利润成为经营者的目标。这样就诱发一些人用非法手段获取利润进行如走私、毒品、证券、保险、信用证、信用卡等犯罪。
3.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促使经济犯罪跨越地域界限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 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扩张力, 它可以突破部门和国际市场融为一体, 使经济全球一体化。国门的打开, 引进了先进的技术、产品, 但也带来了经济犯罪手段。境外的经济犯罪行为人打着投资、开发的名义, 或以提供紧缺原料、热门商品为诱饵, 或以兴办企业为幌子, 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 其形式名目繁多, 手段狡猾;国内也有一些犯罪分子与国际犯罪接轨, 进行跨国界犯罪。
4.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刺激了犯罪人的违法犯罪意识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它要求一切商品和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 进行自由交换, 任何单一的市场都难以完成这个任务。只有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 有买卖的竞争、还有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等。市场的竞争对企业形成经常性的动力和无情的压力, 优胜劣汰是其必然结果。由于竞争的残酷性, 会使金融、技术、信息、劳务、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犯罪不断增多, 失业率比计划经济多了, 经济犯罪以非规模的形式取得竞争的“胜利”。
5. 经济犯罪的契机在于市场经济成熟规则的缺乏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它存在着竞争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需要有适宜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为规范。这种规则就是法律规范, 只有规范才能把市场经济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这样才能堵住经济犯罪的漏洞,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
综上所述, 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完善刑事立法;三是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减少经济犯罪。
参考文献
[1]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 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3期
[2]陈兴良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12~14页
[3]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20页
[4]赵长青:《经济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44页
[5][俄]阿·伊·道尔戈娃著赵可译:《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第454页
论网络犯罪的概念 第10篇
一、国外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刚开始出现计算机犯罪时, 国外学者用Computercrime表示计算机犯罪。伴随着计算机犯罪中网络特征的彰显, 才逐渐使用Cybercrime这个词, Cyber在表述与互联网相关的句子中意思是“电子的、空间的”, 因此, Cybercrime即翻译成网络犯罪。
1983年5月在巴黎举行的经济开发合作机构把网络犯罪的含义用虚拟犯罪来表达, 认为虚拟犯罪是指伴随数据的自动处理和传送而产生的非法的、没有权限的行为。[2]该观点所指的网络犯罪就是广义上的网络犯罪概念, 并且界定过于宽泛, 处于对于网络犯罪的初始认识阶段。
有日本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3]该观点将一切涉及计算机的犯罪都视为计算机犯罪, 导致无法区别计算机犯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可以囊括在计算机犯罪中, 因此, 从刑法学的实际角度来看毫无实际操作意义。
据《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规定, 网络犯罪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资料的行为。”[4]该观点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就是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 认识到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缺陷进而提出来的。该学说将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加以限制, 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为对计算机本身和计算机内存数据进行侵犯的犯罪。
法国学者达尼埃尔·马丁认为, 网络犯罪包括“一是以信息技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人们将此类犯罪称为纯正的信息犯罪;一是以信息技术为实施犯罪的方法的犯罪, 这类犯罪就是与信息和通信新技术有关的犯罪。”[5]该观点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网络犯罪的概念, 趋于科学化、细致化, 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更为深入, 具有可取性。
从以上观点可知, 隶属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同, 即使是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对此概念的定义也存在争执与差异。
二、国内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狭义说的代表性观点, 网络犯罪是指,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 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 危害社会信息安全, 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4]该定义仅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该定义的界定已经过于狭隘, 但在当时还是具有可取性的, 仅注重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利益的保护, 过于片面, 并且工具是利用计算机网络, 目前网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 当前社会已经达到三网融合的状态, 如前述, 手机上网用户已经高过传统计算机网络用户, 还有以有线电视为代表的广播电视网也在迅速发展, 三网络通过技术改造, 促其技术功能趋于一体, 实现信息资源数据共享。
广义说的代表性观点, 网络犯罪是指, 行为人运用网络技术在网络空间中, 借助网络或者以网络为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6]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为侵害目标, 以及以计算机网络为获利来源的各种犯罪活动。[7]网络犯罪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既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包括借助网络或者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8]网络犯罪即以计算机 (指计算机信息系统, 包括计算机存储信息、程序及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 为对象和以计算机 (网络) 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平台的犯罪。[9]以上观点均认为, 网络犯罪是包括借助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犯罪对象实施的行为。
广义说的网络犯罪包括两大种类犯罪, 第一种是纯粹的网络犯罪即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种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如: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利用网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诽谤行为、网络窃取他人QQ号行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手机定位信息行为、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取款的盗窃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利用网络攻击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通过篡改系统数据实施的伪造证件行为、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9]第二种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上, 均是按照传统犯罪罪名予以定罪, 在处罚上考虑了网络变异的特性与个别罪名在处罚结果上特别是量刑有所不同, 比如利用ATM取款机故障的许某盗窃案, 当然其主观恶性不大也是量刑予以减轻处罚的原因。
折中说的代表性观点,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 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犯罪工具, 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0];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 或者利用其所处的特殊地位 (如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 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侵害或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1]该观点是从犯罪工具的方面对网络犯罪进行界定, 认为犯罪行为只要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来实施, 就可认定为网络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侵犯著作权、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开设赌场、网络侮辱、诽谤、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 都属于这种情况, 都应当视为网络犯罪。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只要是运用了网络这一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都可以认定为属于网络犯罪,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 网络将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些并且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工具都可使用网络这一手段来实施, 除了“自然人对自然人的犯罪”比如强奸罪外, 势必形成大多数传统犯罪都可以认定为网络犯罪, 会导致传统犯罪和网络犯罪区分困难, 甚至可能造成网络犯罪概念的虚设, 达不到打击以网络为工具进行传统犯罪的目的, 同时, 也不利于打击以网络为犯罪对象、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
目前, 从世界各国司法实务来看, 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 如网络盗窃、诈骗、洗钱、敲诈勒索等犯罪仍然按照传统犯罪定罪与处罚。并且, 我国《刑法》第287条也是同样的规定。说明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传统犯罪不作为新罪处理。故而, 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并没有必要与传统犯罪分离, 因为这一网络工具的利用并不能影响定罪与处罚, 故无必要从传统犯罪中独立出来。
三、笔者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理解
网络犯罪并不是刑法学上一个或者一类犯罪罪名, 它与“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经济犯罪”等术语一样, 均是犯罪学上对一种类型犯罪的界定, 是在计算机技术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 从上文论述可知, 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目前还处在讨论研究阶段, 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是个新生事物, 并且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进化, 因此, 对这一概念的有效界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需要说明的是, 目前, 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2]认为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应该厘清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外延比网络犯罪概念的外延要广, 网络犯罪囊括在计算机犯罪中, 计算机犯罪比网络犯罪处于更高的层次。该观点把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分离开来, 实不可取, 不论是网络犯罪抑或计算机犯罪均需要因特网这一介质, 这是二者的共性, 在三网融合没有出现的情况下, 称为计算机犯罪是符合当时的情况, 也是可取的, 这是历史形成的, 在目前的情况下, 称为网络犯罪更为合理, 因此, 当下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概念应该一致, 无区分之必要。
总结国内外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狭义说 (对象说) 较为合理, 原因在上文已经论述。随着非计算机联网设备的出现, 网络犯罪的概念在狭义说的基础上应界定为: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或者为犯罪工具及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即网络犯罪时, 计算机和网络既是犯罪工具, 其内容又是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摘要: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得出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定义为, 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或者为犯罪工具及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网络犯罪,概念,广义说,狭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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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网络犯罪的黑手 第11篇
此次报告对超过7000名全球网络用户进行了调查,首次评估了网络犯罪活动给他们带来的情绪影响。
调查显示,全球2/3的互联网用户(65%)都遭受过计算机病毒、在线信用卡诈骗、身份信息窃取等网络犯罪的侵害,中国有超过四分之三的成人遭受过网络犯罪的侵害,为全球第一大网络犯罪受害国,巴西、印度和美国紧随其后,分别为76%和73%。
报告还表明,受害者最强烈的情绪反应是生气(58%)、苦恼(51%)和受骗(40%)。然而,多数情况下,他们将遭受攻击归咎于自身。只有3%的用户认为,网络犯罪不会发生在他们身上。赛门铁克中国区消费产品事业部总经理黄智华说:“如此猖獗的网络犯罪行为,更加要求用户使用合适的防病毒软件。”针对市面上各类免费杀毒软件,他的态度很坚定,认为问题的重点不在于杀毒软件是否免费,而是在于是否好用,能不能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才是最重要的。
赛门铁克在发布报告的当天也发布了2011版本诺顿网络安全特警和诺顿防病毒软件产品。这是目前业界唯一一款在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Dennis Labs最新防护测试中取得100%最高检测率的安全套件。
黄智华说,诺顿致力于提供市面上运行速度最快、占用系统资源最少的网络安全防护软件产品,诺顿2011版系列产品经过精心设计和研发,其领先性能和防护功能均已超越业界现行标准。此外,诺顿还进一步为个人用户提供了一款全新的增值工具——诺顿强力清除器,专门用来帮助用户主动检测和删除虚假防病毒或“欺诈”应用程序。
为了给用户提供最好的体验,诺顿2011的用户界面经过重新设计,将安全控制设置、计算机保护信息以及性能状态组合到一个屏幕中,更加直观易用。
网络金融犯罪问题研究 第12篇
目前, 网络金融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金融网络犯罪的总量也逐年增加。金融网络犯罪的动辄几十万。比如, 演员汤某2014年1月11日在上海被电信诈骗21万元, 李某某也在2014年9月12日登陆网站后被转走了100万元人民币。此类现象在平常人家也是层出不穷, 对受害者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负担。而现行网络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建立钓鱼网站, 假冒是某金融机构, 通过各种手段是用户注册登陆。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的银行卡号, 密码, 身份证号, 手机号等信息, 从而进行提现的操作。第二, 通过网络技术设立木马等病毒, 再利用黑客程序侵入金融机构的电脑, 从而对防火墙进行破坏, 自动获取用户资料并进行资金窃取。第三,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案, 此类犯罪, 单位内部人员一般利用本人职权, 他们利用他们享有的本单位信息, 试出单位工作机的密码, 从而进行不法行为。第四, 直接利用黑客技术入侵他人计算机。此类犯罪的犯罪人一般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 利用其本人技能, “黑掉”他人电脑, 入侵其计算机, 利用被害人的计算机登陆其网上银行, 进行转账操作。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成因
(一) 法律存在滞后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有其作用, 也必然存在其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 一些新兴犯罪应运而生, 滞后性的弊端便显现出来。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 还不能充分地被立法所调整。计算机犯罪的种类非常多, 从现已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 已不仅仅是贪污、盗窃等犯罪, 有的已发展到利用高级技术手段加大案件的侦破难度, 其中有些犯罪无法从现行的《刑法》中找到相应的条文, 以至于有些单位发生案件后, 仅给予作案者违章、违纪之类的处分。这有待于实践的发展以及立法水平的提高。正因为如此, 一些不法分子就借此机会, 利用法律的漏洞, 牟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
(二) 网络固有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事物, 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特点, 比如:犯罪成本低, 作案工具简单, 并且犯罪的隐蔽性高, 持续时间短, 地理跨度大, 隐蔽性强。商品买卖双方不必面对面交易, 财务转账支付免去银行手续更加方便快捷等等。但是这也为网络金融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不必面对面交易使一些网络诈骗更加猖獗, 而财务转账的方便快捷在一些“网络高手”的眼中, 便成了有利可图。也正是因为这些特点, 给现行的司法实践和侦查造成了许多麻烦。并且, 由于现在科技发展及其快速, 一些网络安全监管系统并不能让我们“高枕无忧”, 因为一个安全系统的破解看在网络高手的眼里并非难事。因而技术防范不能成为唯一的防范手段。网络发展的快速性特点也为黑客们的犯罪提供了契机。
三、网络金融犯罪解决方法
(一) 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事前监督在于完善法律法规, 给予犯罪分子以警示。比如扩大网络金融犯罪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把新兴的、更为复杂的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囊括在内。可以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和平发展的前提下加强立法合作, 当然也可以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有效地调整网络金融犯罪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立法技术的提高是解决网络金融犯罪的根本问题。法律是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的准绳, 我国已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控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现行的网络金融秩序, 但是因为网络发展变化日新月异, 而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我们更需要对法律加以完善, 对待网络犯罪, 把犯罪前的未雨绸缪和之后的亡羊补牢完美结合, 来更好地保护健康的网络金融秩序。
(二)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良好的网络金融秩序, 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仅靠有关机关的努力是不够的,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 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举措。现在部分人群在被网络诈骗后基于金额小、“丢面子”等原因, 不愿报警, 而有些人也基于事不关己的观念并不举报, 这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并且这也助长了他们的歪风邪气, 从此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不仅如此, 现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日常的安全隐患, 比如, 有些“黑网吧”屡禁不止, 上网根本无需身份证, 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作案场所, 并且及其隐蔽, 难以被追查。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大众对网络金融犯罪的一种事不关己的漠然, 但这并不是正确的观念。因此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体系, 完善公民权利义务观念也是重要的、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方式。
摘要:网络金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金融活动的结合。这种运行模式本身存在的漏洞, 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牟利, 大大地破坏了现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因此, 本文将分析该情况的成因, 并且从建立健全市场监督制度和完善现行立法、司法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金融犯罪,社会监督,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武向朋.网络犯罪的成因及其防治[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1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