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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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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精选7篇)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1篇

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

(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

(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

(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

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其中岗位开发规模、招聘对象、招聘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不再继续聘用。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六)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如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情况,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安排到各区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初次申报时提供);

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提供);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提供);

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每季度提供);

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7、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提供)。

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

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第二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3、()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表(月至

月)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

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

化情况表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2篇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1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由政府投资购买的非营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1— 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实现就业。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公开择优聘用、合理安排待遇、规范管理程序、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拟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监督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日常动态管理、培训转岗、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面向基层,重点开发乡镇、街道(社区)直接服务社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开发,采取总量控制办法。各州(地、市)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发实施。凡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未经审核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不得从省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研究制

—2— 定科学合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地、市)、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控制数。申报材料主要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报告、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工作情形描述等)、公益性岗位培训转岗计划、上一公益性岗位工作评估报告(工作情况、效益评估及培训转岗人数等)。

第十二条 对省上重点开发、实施重大项目急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由省上批复下达指标并相应增加州(地、市)公益性岗位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取消的岗位相应减少计划数。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经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4045”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残疾人;

4、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家庭高校毕业生;

5、困难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6、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在审核批准的计划控制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 门研究制定从业人员招聘工作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臵符合条件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填报各项信息,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休、离岗、转岗后,即时变更信息。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不定期举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专项招聘会或在其他招聘会现场设臵公益性岗位从业

—4— 人员转岗就业区域,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转岗就业信息服务,开展“一对一”援助活动。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转岗就业。

第二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按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程序要求,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五章 补贴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岗位补贴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就业资金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就业资金中安排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与州(地、市)实行按比例分担,具体政策另行规定。州(地、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相关规定,—5— 在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并明确用人单位的承担比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明确程序,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省及州(地、市)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重点督查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及补贴待遇等项工作,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任务,确保规范运行。人社、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对不符合公益

—6— 性性质的岗位要予以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对此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规范管理,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逐步消化核减。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3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出现了就业困难的局面,而这些就业困难人群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再就业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如何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仅仅是政府应该思考的,同时也是各社区应该思考的。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在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以及标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上显得杂乱,而这对于公益性岗位作用的有效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出现了一定的随意性,而这不仅仅是对于资金的一种浪费,同时也未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所以,对于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效的管理迫在眉睫。

1、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的问题

1.1管理系统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随意性

在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没有形成一定规定制度,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些岗位的开发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能够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的,而管理上的缺失,造成的就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人们的需求是不相匹配的。同时在监管上的缺失,对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之后的信息的反馈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整理,就不能够确定公益性岗位是否真正的起到了作用。

1.2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阻碍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首先在开发公益性岗位之前,我们要了解受益人群的状况,是否适合这些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后,这些工人是否进行积极的工作,是否适应这些工作。最后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次的岗位的开发提供经验的准备。而任何一个环节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都将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带来阻碍。

2、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措施

2.1提高对于公益性岗位的认识

对于公益性岗位来说,是为了实现“4050”人员的再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进行近距离的就业的,而社区对于他们来说,便是起到直接影响的组织。换一句话说,社区对于这些再就业困难户是相当了解的,能够为他们提供最为直接有效的帮助的。所以说,社区组织应该重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只有在思想上对于公益性岗位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才有可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效的开展。

2.2做好相关的信息的收集

根据该地区具体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研活动,收集下岗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同时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做好就业服务,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确保这些再就业的工作人员的有效的工作,从而避免出现好坏不分的局面。而对于未能够进行再就业的人员,根据他们自身的能力进行就业信息的传递,帮助他们进行就业的咨询,为其再就业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2.3加强社区组织的队伍建设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是要依靠人的力量。需要人进行方案的构思,需要人进行方案的实施,而这些都在告诉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的具体的工作的职责,进行人员的有效的选拨,有奖有惩,明确考核机制。或者是对于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的工作的有效的开展。同时加强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而这是确保公益性岗位中公平、公正的有力的思想保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让每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2.4多渠道的开发公益性岗位

在社区进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进行岗位的开发,能够为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就业服务,这对于社区的工作来说,便提供了一定的挑战。所以说社区工作者要积极进行市场的调研,对于失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培训,同时和相关用人单位取得一定的联系,一边不断提高再就业人员的数量。同时对于再就业人员我们做好规划,把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让他们积极落实。这样有压力的工作,才能够让他们积极的开拓公益性岗位,对于市场所需要的人员以及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调研,为更多的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带来再就业的机会。

2.5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实现内部监督的精细化

毕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是服务于人民的,社区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让全社区的民众参与到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中来。而对于社区的内部,要实现监督的精细化管理。成立专业的监督小组,注重社区内部各部门的专业素养,以及思想道德素质,提高整体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同时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局面。再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种类的不同,选择专业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审查工作,确保监督落到实处,不再是形同虚设,各个环节脱节。

3、总结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不仅仅是考验社区服务的一个综合能力,同时也是进行社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虽然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能够更好的满足再就业困难户和“4050”人员的要求,但是社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说,需要的不仅仅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人们的支持,同时还需要人们尽自己所能去帮助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将各方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共同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出力。(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如道路维护、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森林防火管护等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七)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 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当地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就业部门初审。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各级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黑龙江省 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审批。

第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省失业人员和就业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总量进行宏观控制。各级就业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各级就业部门根据省厅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前,由用人单位和当地就业部门负责组织岗前免费培训,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当地就业部门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或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人员,经各级就业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录入金保工程网,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应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工资落实到位后给予拨付。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当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保发[2010]116号)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的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就业部门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就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XX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5篇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X政办〔2018〕X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X人社〔2016〕X号)、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财社〔2019〕X号)、XX市人力资源管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X人社〔2017〕X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分解下达2020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任务指标的通知》(X人社〔2020〕X号)等文件精神,决定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开发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3-6个月短期性、临时性的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服务岗位;

一、岗位设置与申请

(一)开发15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开发15个基层短时性公益性岗位,主要吸纳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开发25个基层公益性岗位,主要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以上岗位由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定。

二、岗位类型

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领域,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三、安置对象

(一)具有我省户籍、五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研究生以上学历愿意在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初次申报时的年龄和学历为准),重点安置2020年毕业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二)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XX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人员: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二代《残疾人证》人员;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以下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公共部门后勤保障。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城市管理。

具体包括交通协管、城监协管、食品监督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卫生保洁、绿化等。

(三)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及物业管理等。

(四)公共服务协理。

具体包括就业、养老、残疾人服务及社区服务协理等。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和认定可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录用程序和要求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布信息。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考察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四)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在一个月内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薪酬待遇

(一)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资待遇(含五险)大专3000元,本科3200元,研究生3500元,服务期限最长不超2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二)短期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水平,需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遵循不同岗不同酬的原则,每月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视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确定。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文件要求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公益性岗位实际服务年限予以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十、监督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收回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补贴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2.区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一、附则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第八条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对B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已缴纳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3、上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包括离校未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有宁德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7篇

一、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内涵理解

要理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内涵,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对象的特殊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适用对象是高校毕业生。与“4050”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且技能单一、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就业机会非常有限、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同,高校毕业生具有年纪轻、可塑性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程度,接受过完整的专业训练,掌握较为先进的技术与方法,思想观念活跃,充满激情活力,有较强法制民主意识等相对优势和一定市场竞争力。

(二)目的的公益性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如同登哈特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指出的那样,要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在个人选择的驱动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责任。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是满足基层农村或城市社区公众的公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职责,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由公共财政或社会筹集,对公益性岗位的的管理主要依据政府的调配,而一般难以遵循市场机制来加以配置。

(三)就业范围的基层性

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城乡基层的工作,属于基层就业范畴,其共同特点有:一是直接面对基层人民群众;二是工作内容繁杂、千头万绪;三是生活条件与工作环境相对大城市、大企业、大机关要艰苦。

(四)工作范围的综合性

从服务对象来看,涉及社区内的个人、家庭和用工单位;从管理方面来看,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从服务内容来看,既可对应政权建设、公共管理在基层的需求(如大学生村官),也可承担基层公共服务的工作(支教、支农、支医等),还能承担一定居(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具有公共性、服务性的工作。

(五)工作类型的专业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民群众提供技术服务或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岗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具备一定的专业训练的人才。尤其是在新一轮农村改革和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领域,既要求注重效率、也要求注重公平,改革发展的难度加大,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来胜任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岗位的辅助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具有辅助性的特点。在农村,协助农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辅助性工作,重在协助、配合农村“两委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城市社区,辅助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服务和管理。

(七)服务的时限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具有一定的时限性,一般为2-3年,主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从学校到工作的中间过渡空间和时间,也为其今后就业发展提供空间。

基于此,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指的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以满足基层农村或城市社区公共利益为目的,由高校毕业生承担的具有一定服务期限的基层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岗位。广义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既包括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时也涵盖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岗位,属于基层就业范畴。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

二、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高等教育精英化向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从“皇帝女儿不愁嫁”的供不应求转向了“总体不够用、局部有富余”。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益向纵深发展,城市社区与基层农村对各类人才需求不断提升。在上述“推力”和“拉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将从少数具有加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东部沿海城市或者部门向外扩散。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扩散具有多维度的特征,其中,向城市社区或基层农村拓展是重要方面。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在镇村、社区和高校之间直接架起一座桥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帮助那些有志于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找到更多、更对口的实践机会,从而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在大城市过度淤积的就业矛盾和压力,促进毕业生自身的人力资本保值增值。

(二)搭建高校毕业生成长与发展的平台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政府培养的宝贵人才资源,但缺乏处理实际事务、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缺乏对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环境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找不到着手点和着力点等因素,都阻碍了高校毕业生成长与成才。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接受各种挑战和磨练,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基本国情,增强扎根基层、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经风雨、见世面、丰富阅历、磨炼意志,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把所学专业知识有效转化为实践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熟知社情民意,善于与广大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有用、有为人才。

(三)促进城乡基层建设与发展

当前,加快基层建设、促进农村社区社会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才匮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实施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能有效推动人才资源城乡互动、促进人才区域间的合理流动,优化人才配置,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有效提高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

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但从现实来看,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干部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的问题。通过公益性岗位给基层组织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有利于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组织建设,使基层组织更加具有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同时,通过基层锻炼,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深切了解执政来源、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夯实基础。

三、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对策思考

(一)找准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发展定位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在正确把握几对关系中找准发展定位。

1、正确把握促进基层发展与解决毕业生就业的关系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最现实、最直接的意义在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从更深层来理解,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具有长期性、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因此,在对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问题上,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认识停留在现实层面,更不能简单地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等同于一般的就业援助、等同于面向“4050”的公益性岗位。这要求我们:一要把着眼当前和立足长远有效结合起来。要着眼当前的实际,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契机和突破口,更重要的是立足促进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经济增长、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发展。二要把安排困难毕业生和吸引优秀毕业生结合起来。要优先安排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安排,吸引更多具有一定竞争能力、专业知识的优秀毕业生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2、正确把握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关系

发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正确把握有效发挥政府调控功能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关系。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能因为突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由政府“乱作为”、挤占市场配置的空间。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属于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求、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大多是市场机制不能或者不愿发挥作用的领域。面对公众共同的需求,政府要积极承担起回应公众需求、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责任。因此,在对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问题上,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

3、正确把握统筹协调与分类管理的关系

发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必须正确把握统筹协调与分类管理的关系。一是加大统筹力度。要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统起来、管起来。把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就业项目有效整合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这一范畴下,要建立统筹管理机构和联系机制,根据基层农村、城市社区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情况,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进行整体规划,要集中物力、财力、人力,在整合的基础上共同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统一招录、统一选派,避免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缺乏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二是加大协调力度。一方面要加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组织、教育、卫生、共青团等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与其他面向基层就业岗位、面向“4050”公益性岗位的协调力度,加强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企业市场招聘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做到有效衔接,相互促进。三是加强分类管理。一方面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这一范畴的内部分类管理,按照不同性质,明确不同招考标准,设计不同的发展通道,进行分类管理;另一方面,在管理上,要结合东中西部、基层农村与城市社区的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特点,各有侧重、各有特色。

(二)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

2009年,有关部门在原有四个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基础上,公布了第一批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随着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根据基层特点,拓展开发领域,建立开发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拓展开发领域

一是协助政策执行类。这类岗位主要协助政府在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开展政策执行,促进有关政策更好地在区域内落实,如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政、老龄工作、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统计、合作医疗、工会、妇女就业、青少年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税费收缴等。二是基层社会管理。这类岗位主要是基于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开展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在基层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岗位主要涉及农村经济,包括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村委会日常事务等。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包括党务、行政、安全生产、外来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兵、综治、治保、民事调解、住房保障、业主委员会管理等方面。三是提供公共服务。这类岗位主要满足本地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科学普及、红十字、计生服务、就业援助、农技推广、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社区矫正等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公共服务等方面。四是提供公益服务。如市(村)民学习、图书室、健身活动、文化活动、老年护理等岗位。

2、完善开发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进程中的主导作用,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发展,紧密结合本地特点,紧密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增设公益性岗位,拓展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二是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合理购买岗位,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大力开发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利用优势大力开发岗位。四是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机制,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变动,动态投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作为调节市场供需的补充。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管理

建立管理主体明确、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有效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在农村、在社区成才发展,在公益性岗位上建功立业,成为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明确管理主体

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要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2、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选任机制。要结合当地资源条件,明确选拔招录目的与标准,严格选拔程序,明确选拔重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那些专业对口、能力强、作风正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公益性岗位。二是完善培养机制。要注意“关口前移”,要在在校期间进行辅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做好心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团校等加强岗前培训,传授开展基层工作经验的方法和服务技能,使其尽快熟悉工作业务。此外,还要建立传帮带机制和自我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三是完善使用机制。要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工作职责,避免“放羊”现象;要搭建实践平台,通过重点工作和重点岗位锻炼和培养高校毕业生;要建立流动平台,加大岗位调配力度,使公益性岗位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四是完善考核机制。要制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加大岗位绩效考核力度;要注重过程考核,明确考核方式,通过综合评价,不断增强在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业绩,提升其服务意识和能力。五是完善激励机制。在物质激励方面,要落实各项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在事业激励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们搭建发挥才干的舞台和空间,帮助和鼓励他们在农村、社区干事业、出成果、作贡献;在精神激励方面,对在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成绩卓越、贡献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在职业发展激励方面,积极疏通职业发展渠道。六是后续管理机制。要加大跟踪力度,将优秀的苗子纳入后备干部培养;要完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的后续管理,通过办理正式聘用、自主择业、延续锻炼等方式,及时安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3、完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身份。在政策上,对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给予准确定位,例如应及时调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经过党委政府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愿意回村干事创业的大学生本村合法的选民资格,使其能够参与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支书兼主任的竞争,并在待遇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证。二是确保待遇。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要按照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不同,分别给予计算工龄、社会保障缴费年限等保障。三是加大投入。要建立专项资金,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加大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要继续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规范转移支付的程序,同时也需要完善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的有关政策。要加大政府财政金融对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程,为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上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四)加大舆论宣传

一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使他们从思想上安心基层,扎根基层。二是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认识,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就业。三是要拓宽宣传渠道,及时总结、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让更多有知识、有干劲、有能力的青年学生到农村、社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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